土地复垦专家评审标准

土地复垦专家评审标准
土地复垦专家评审标准

专家评审的标准:

1.总则

1.1 “编制目的”。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明确提出生产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土地复垦责任和义务,落实生产建设单位的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计划;目的是为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等提供依据,为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或申请采矿权等提供必备报件。

1.2 “目标”。目标的提出,要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充分分析复垦区域的破坏情况,明确提出所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的破坏面积、土地复垦面积(包括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土地复垦率(实施复垦面积/复垦区总面积×100%)和其他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等相关量化指标。

1.3 “服务年限”。根据建设项目和生产项目的施工工序或生产工艺流程对破坏土地的影响,结合项目建设期限、生产年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或剩余年限等因素确定《方案》服务年限。《方案》的服务年限应与复垦工作计划相衔接。

2.“项目概况”

2.1 “项目简介”。按《〈报告书〉格式》要求明确区分生产项目和建设项目,在充分调查、分析生产项目和建设项目区域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重点阐述《〈报告书〉格式》所要求的各项主要内容,准确区分和说明矿区范围、建设范围、用地规模、实施复垦的范围(建设项目分临时性和永久性)、土地权属关系等。

2.2 “项目所在地区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本节为简述内容:线性工程建设项目简要说明所跨县(市、区)的自然与社会经济情况等基本情况;生产项目主要针对所涉及的乡(镇)或村与土地复垦方案有关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2.3 “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现状类型按《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使用)》进行列表统计,分别按生产建设项目范围、

复垦区域范围进行统计,重点说明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主要农作物及生产情况等;土地利用现状面积数据应采用最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耕地面积要求统计到三级地类,其他地类面积统计到二级类。

2.4 “生产工艺流程”。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的生产或施工方式,主要针对土地可能造成破坏的各个环节、顺序及具体方式等进行说明,说明的内容要能满足已破坏土地现状和拟破坏土地预测分析。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项目,还应说明生产工艺流程、资源赋存形式与分布状况。

3.“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3.1 “已破坏土地现状”。按《〈报告书〉格式》的要求分别说明已开工项目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范围、地类、面积和程度,并提供能全面反映已破坏土地的影像或图片资料。

3.2 “拟破坏土地预测”。对拟破坏土地要结合项目的生产(建设)情况进行预测,预测方法应根据建设项目施工工序、生产项目的生产工艺流程、各破坏环节等,进行客观、合理的预测,预测结果符合实际和相关技术规范。生产项目要重点通过实地调查并结合项目地质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测算不同时段或区段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和程度等;对存在污染可能的生产项目,应通过实地调查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说明污染土地的主要方式,测算破坏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和程度。提供能清晰反映拟破坏区域的影像或图片资料。

3.3 已破坏及拟破坏土地范围、地类等应与《破坏土地现状及预测分析图》一致,破坏类型及面积应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一致。

3.4 “土地复垦可行性评价”

3.4.1 对已破坏土地进行适宜性评价,要在充分考虑复垦区域气香、土壤、水文、地质、地貌等自然因素的情况下,重点应结合土地破坏的类型、方式、程度等因素对土地进行适宜性评价。对污染

的土地,根据《农、林、牧生产用地污染控制指标》的要求,并参考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确定复垦后土地利用方向。

3.4.2 根据复垦区实际情况,原则要求提出两个以上复垦方案,对各方案的技术路线、方法分别进行阐述,通过综合类比分析比较,确定复垦最适方案。

在对破坏土地进行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对复垦区域的可利用资源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分析,合理配置各类资源,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牧则牧的原则,确定复垦后土地利用类型。

对破坏前原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的,原则要求复垦为耕地,不能恢复为耕地的,须提供充分的说明理由;对拟破坏但尚未破坏的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的,要求采取表土剥离、保存等工程技术措施,项目工程完成后须恢复为耕地;对破坏前原土地利用现状为非耕地的,但复垦区域周围3公里内有客土源保障且交通较方便、自然坡度在20度以下、没有污染源的,应恢复为耕地,不能恢复为耕地的,应提供充分的说明理由。

3.5 “复垦标准”。指复垦对象的建设标准,要根据复垦后的土地利用类型,确定复垦标准。对确定复垦为耕地的,耕地标准及其配套的水利、道路等工程建设标准应执行《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复垦为其他土地利用类型的,按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

4.“预防控制与复垦措施”。《方案》中应针对已建项目、拟建项目情况,分别提出预防控制与复垦措施。对已破坏的土地,要结合造成破坏土地的类型,提出复垦措施;对拟破坏的土地,要结合生产建设过程中可能造成土地破坏的类型,提出预防土地破坏的对策和措施。

5.“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工程设计应按照复垦后的土地用途和标准,合理布置各项工程内容,确定土地平整、灌溉排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他工程的设计方案,并测算其工程量。设计方案按主体工程可研阶段所要求的深度编制。

6.“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根据工程设计及工程量,采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相关定额标准进行编制。在编制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时,按现行价格估(概)算。人工费单价、材料费单价应采用相关部门公布的价格信息。

《方案》报告书中需要明确:“复垦工程投资规模按《方案》实施时的实际价格水平调整确定”。

7.“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严格按照“边破坏,边复垦”的原则,确定各个时段、区段的复垦目标、任务、计划及资金安排等,确保复垦工作与项目生产、建设同步进行。

为明确各阶段复垦工作任务,便于县级国土资源局监督检查,应严格按《〈报告书〉格式》的要求“对生产年限超过5年的生产项目,原则上以5年为一个复垦工作阶段”“单独选址的线性工程建设项目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区段说明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计划和投资安排等。”

8.“保障措施”

8.1 简述生产建设单位为落实和完成《方案》确定的复垦目标、任务所应采取的组织管理、技术、资金等保障措施。

8.2 对《方案》中可能存在的土地破坏现象而又难以准确预测破坏面积的,应在技术、资金等方面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

9.“成果要求”

9.1 《方案》成果应做到文、图、表一致。重点是已破坏和拟破坏土地类型、范围、面积及实施复垦后的土地类型、范围、面积要保持关联性。

9.2 图件要严格按照制图规范的要求进行制作,图幅整饰及图上要素应完整、规范;复垦规划图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制作;图件比例尺应按照《〈报告书〉格式》要求执行,比例不小于1/10000。

9.3 《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生产建设项目动工或对项目区土地造成破坏前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图件应由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局提供。若局部需复印、放大的,需标注图幅名称、图幅号、比例尺、变更时间、坐标等基本要素;已动工和已对土

地利用现状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还需要提供《已破坏土地现状及拟破坏土地预测分析图》。

9.4 《已破坏土地现状及拟破坏土地预测分析图》应清晰反映并能区分已破坏土地现状及预测破坏土地状况。编制单位也可将《已破坏土地现状及拟破坏土地预测分析图》分解为《已破坏土地现状图》和《拟破坏土地预测分析图》。

《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已破坏土地现状图》均应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局加盖公章。

9.5,《方案》应征求复垦区域所涉及土地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对本方案的意见。

9.6 《方案》附件资料中还应提供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局对《方案》所涉及的矿区范围或建设范围、用地规模、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及其面积、复垦范围、土地权属、已破坏土地面积及其地类、破坏程度等基本情况准确性、真实性的初审意见,并审核复垦后的土地利用方向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见附件1)。

附件1:

《土地复垦方案》初审表

注:本表“初审表”栏由县级国土资源局填写。县局须对本表中上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面积及土地已破坏类型、面积和方案报告书中所述相关范围、规模等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审核复垦后的土地利用方向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要求。

土地复垦施工方案模板

土地复垦施工方案 模板

甘肃东部百万亩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庆阳市宁县和盛镇、焦村乡东乐村 等18个村宅基地复垦项目 施工组织设计 一、第一章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依据及强制性标准规范 1、编制说明 甘肃东部百万亩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庆阳市宁县和盛镇、焦村乡东乐村等18个村宅基地复垦项目,根据该项目工程实际情况,深入施工现场勘察测量后,按照工期、工程质量和环境文明施工、消防安全施工的要求,以及国家规范、技术标准、定额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突出技术、时间和空间三大要素,作好人力、物力的综合平衡,组织均衡施工和按程序施工。因该项目比较复杂,生产技术活动,我们集中力量认真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最佳方案,使其能充分发挥指导建筑施工全局,统筹农田整治施工全过程,在农田整治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质量,防止施工事故,做好安全文明施工,降低工程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取得最好的社会效益。 二、技术规范及要求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施工必须达到下列(不限于)现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区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程的要求。 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 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16453.6- 1996) 4.《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TD/T1011- ) 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 ) 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15772-1995) 7.《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94) 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试行)SDJ338-89编制 说明; 9.《甘肃省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程建设技术规程》; 10.《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技术要求》(甘国土 资环发【】9号文); 11.国家省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二、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甘肃东部百万亩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庆阳市宁县和盛镇、焦村乡东乐村等18个村宅基地复垦项目 建设单位:宁县国土资源局 工程内容:土地平整工程24.73公顷(折合370.95亩),移动土方量

土地复垦标准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一、总则 1. 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整治与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3. 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 3.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城市规划。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宏观利益。 3. 2 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设则建设。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3.3 复垦后地形地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3. 4 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 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3. 5 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4. 名词、术语: 4. 1 土地破坏z由于人类的生产建设活动导致土地的挖损、塌陷、压占等称之为土地破坏。 4. 2 土地复垦:指对被破坏的土地,通过采取综合整治措施,

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4. 3 土地复垦率:己复垦的土地面积与被破坏的土地面积之比。 即: L (%) =Y/PX100% 式中: L——土地复垦率(以百分率表示) Y——已复垦土地面积(公顷) P——被破坏土地面积(公顷)。 5. 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检验的时机:复垦为农用地(含林、牧、渔等)的土地复垦,一般由复垦工程和初步生态恢复二部分构成。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5.1.1 第一阶段检验z在复垦工程完成后,即可申请第一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2 第二阶段检验z初步恢复生态后,进行第二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一般情况下,在复垦工程完成后第三年进行。 复垦后用于温业等养殖业时,须在第三养殖年进行第二阶段检验。 5.2 检验方法:对复垦后土地质量的检验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法。即随机抽取一定量待检验的已复垦土地作为具有代表性的独立样本进行检验,样本一般为5%---10%。 5.3 检验内容: 5.3.1 第一阶段检验内容z ·提交文件::土地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复垦设计文件、土地复垦施工文件、复垦区当地自然背景资料。 ·现场测试: 用于农业测试项目:宏观布局、覆土面积、地面坡度、平整度、覆土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xx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收集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土地复垦项目竣工总结

镇巴县重度灾毁耕地复垦项目赤南镇长滩村 项目片(第四标段) 竣工总结报告 编制单位:镇巴县绿园土地整理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时间:2013年9月20日

镇巴县重度灾毁耕地复垦赤南镇长滩村项目片 竣工总结报告 我方在镇巴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汉中市建兴监理公司以及赤南镇人民政府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于2013年3月20日认真组织实施了该项目,2013年5月15日顺利完成。现就工程的实施情况总结如下: 一、项目实施情况 (一)前期工作情况 在赤南镇人民政府大力支持下积极与农户沟通,宣传该项目的内容和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做好复垦项目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实施情况 该项目于2013年3月20日动工,2013年5月15日全面竣工。在整个复垦整理过程中,我方共完成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三个单项工程。合同价:106万元,竣工决算价:108万元。 二、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新增耕地土质肥沃满足新增耕地质量要求,土质合格,耕植土厚度符合要求。新建农田防护堤采用开山片石,M7.5水泥砂浆砌筑,水泥、砂浆均经监理人员现场见证取样,试件送镇巴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检测均符合设计要求,各分部、单元工程经各方验收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总之,农田防护堤结构牢固,外观质量一般,工程数量质量都达到了实

施方案设计标准。 三、工程管理措施 1、建立项目部,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各级管理制度,管理目标,逐级实行岗位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技术管理制度,做好各分部分项的施工前技术交底工作。 2、认真进行原材料试验,对砂、石、水泥等材料必须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并按规定做好抽检试验工作。 3、建立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上道工序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并及时做好记录,充分调动加强工人的工程质量意识,使工人认识到工程质量的重要性。 四、工程量完成情况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整理)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整理) 一、总则 1、制定依据: 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整治与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 3.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城市规划。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宏观利益。 3.2 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设则建设。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3.3 复垦后地形地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3.4 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3.5 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4、名词、术语: 4.1 土地破坏:由于人类的生产建设活动导致土地的挖损、塌陷、压占等称之为土地破坏。

4.2 土地复垦:指对被破坏的土地,通过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4.3 土地复垦率:已复垦的土地面积与被破坏土地的面积之比。 即,L(%)=Y/P×100% 式中:L——土地复垦率(以百分率表示); Y——已复垦土地面积(公顷); P——被破坏土地面积(公顷)。 5、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检验的时机: 复垦为农用地(含林、牧、渔等)的土地复垦,一般由复垦工程和初步生态恢复二部分构成。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5.1.1 第一阶段检验: 在复垦工程完成后,即可申请第一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2 第二阶段检验: 初步恢复生态后,进行第二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一般情况下,在复垦工程完成后第三年进行。 复垦后用于渔业等养殖业时,须在第三养殖年进行第二阶段检验。 5.2 检验方法: 对复垦后土地质量的检验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法。即随机抽取一定量待检验的已复垦土地作为具有代表性的独立样本进行检验,样本量一般为5~10%。 5.3 检验内容 5.3.1 第一阶段检验内容:

土地复垦开发潜力分析和对策

土地复垦开发潜力分析和对策  戎彩明  (江苏省句容市国土资源局 句容 212400)   摘要 本文从句容市土地复垦开发现状出发,着重分析农田整理潜力、荒地开发潜力、窖业用地复垦潜力、村庄整理潜力等,提出农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应是今后新增耕地的重点之一。同时分析了当前土地复垦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土地复垦 开发 潜力 对策   土地是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宝贵资源和主要生产要素,是重要的物质基础,而耕地更是基础的基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更离不开土地。《土地管理法》把“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政策,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如何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其途径目前只有两条:一是严格控制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潜力和废弃地,少占或不占耕地;二是非农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开发复垦不少于所占面积且符合质量要求的耕地。  本文试从句容市土地复垦开发的现状出发,着重分析土地复垦开发的潜力和存在的问题,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探索新增加耕地的方法和对策。  一、土地复垦开发现状与潜力分析  ⒈土地复垦开发现状和趋势  近年来,句容市非常重视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每年都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不仅复垦废弃地,开发“四荒”地,而且重点开展农田整理,建设高标准农田。1998年至2001年全市新增耕地和园地6257亩,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约2300亩,耕地净增加3957亩。新增耕地大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该市连续数年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而且,耕地质量不断提高,中低产田改造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建成标准化农田近10万亩,出现了一批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如沪宁高速公路句容段农

土地复垦相关知识.

土地复垦相关知识 一、概念 根据《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1988年11月8日)第二条规定:土地复垦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和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 土地复垦政策法规依据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现状分类》等技术标准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关于放射性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7]85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8]393号) 二、土地复垦的作用和地位 1.开补充耕地之源,土地复垦是补充耕地的重要途径 2.开农业结构调整用地之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3.开生态用地之源,对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4.开建设用地之源,促进集约节约用地; 5.“十一五”期末,是保护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

三、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目的和作用 1.对于缴纳复垦费的,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要为政府提供判定复垦义务人是否有条件复垦的依据,根据复垦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安排,确定是否缴纳复垦费、缴纳方式、缴纳费用的计算等等。 2.对于自行复垦的,复垦方案的编制用于指导复垦义务人按计划实施土地土地复垦。复垦义务人根据批准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制定土地复垦年度计划。按照年度计划实施复垦,按阶段完成复垦后,申请验收,提交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验收通过的,复垦的土地依法交付使用;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根据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 四、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主体 依据行业特征分类: 1.采矿系统,包括煤炭开采业、铁矿山、铝土矿、石膏矿、金矿、铜矿、石棉矿、锡矿等.采矿系统可根据开采方式分为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大类。露天开采比地下开采地面扰动大,水土流失严重,但地下矿的水资源破坏和地面塌陷危害较大。 2.交通运输业、包括现有的和正在修建的铁路、公路、码头、海港、大型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等,以山区丘陵区公路、铁路建设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较为严重。 3.电力系统,主要包括火力发电站、变电站等,以粉煤灰及其堆积场造成的污染流失为主。 4.冶金系统,包括钢铁联合企业、特殊钢厂、炼铁厂、其它金属工业企业,也可包括炼焦厂,主要是尾矿、炉渣及其它废弃物乱堆乱放造成的生态环境的破坏。 5.化工系统包括硫酸厂、烧碱厂、纯碱厂、磷肥厂、橡胶厂、造纸厂等、以环境污染为主,其次是水土流失。 6.建材系统包括水泥厂、陶瓷厂、石料厂、挖砂场、石灰场、砖瓦窑等以扰动地面、挖石取土取石取砂、破坏植被造成的水土流失为主. 7.水工程:包括水库、水电站、输水工程等。大型水库、水电站和引水工程在工程建设期间对河道、沟岸、水资源等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较为突出。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土地复垦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荣昌区昌州街道七宝岩等(4)个村共7个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监 理 总 结 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31日 荣昌区昌州街道七宝岩等(4)个村共7个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受荣昌县土地储备整治中心的委托,

对荣昌区昌州街道七宝岩等(4)村共7个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监理工作。本工程于2013年10月10日开工,2015年11月25日竣工。2015年12月21日完成区级验收。现对本工程的监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程概况 1、项目位于荣昌区昌州街道,1个项目,共涉及到4个村(社区),分别为七宝岩村、八角井村、石河村、红岩坪村。建设规模为0.6292公顷, 2、项目位于荣昌区双河街道,1个项目,共涉及到5个村(社区),分别为金佛社区、高丰村、白玉社区、许家沟社区、排山坳社区。 3、项目位于荣昌区路孔镇,1个项目,共涉及到3个村,分别为玉鼎村、尚书村、沙堡村。建设规模为0.2268公顷。 4、项目位于荣昌区远觉镇,1个项目,共涉及到3个村,分别为高观音村、狮子桥村、蔡家坪村。建设规模为0.4420公顷。 5、项目位于荣昌区直升镇,1个项目,共涉及到5个村,分别为万宝村、黄坭村、荣升村、燕儿村、道观村。建设规模为0.6302 公顷。 6、项目位于荣昌区清升镇,1个项目,共涉及到4个村(社区),分别为漫水桥村、罗汉寺村、三层岩社区、火烧店社区。建设规模为1.2649公顷。 7、项目位于荣昌去吴家镇,1个项目,共涉及到7个村(社区),

分别为代兴村、十烈社区、含珠桥村、燕子坝村、双流村、高峰村、玉峰村。建设规模为3.1365公顷, 以上均为荣昌区昌州街道七宝岩等(4)个村等七个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二、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荣昌县土地储备整治中心 测绘单位:重庆市钧鸿工程测量咨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重庆仁义建筑有限公司 三、监理组织及监理制度 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受荣昌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的委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建设施工承包合同、设计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1. 监理组织:由本公司委派吕祥仁同志为总监理工程师,黎泽林为现场监理,组成荣昌区昌州街道七宝岩等(4)个村等七个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监理组。 2. 监理制度: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13)及相关文件的要求,项目监理组建立了工程质量验收制度、施工方案报审制度、竣工验收制度、保证资料核查制度、现场会议制度等。

(技术规范标准)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条文说明

附件: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条文说明 一、总则有关条文说明 1、制定依据: 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现阶段标准。随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标准应相应修改。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的原则: (序号与《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中相应部分保持一致,以下同。)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考虑到我国幅员广阔。南北及东西的气候、物候自然条件等差异,强调因地制宜,长远与近期结合,整体与局部统筹考虑,保持自然生态,防止次生污染,增加大农业用地的战略需要。 4、名词、术语: 土地破坏、土地复垦等定义,依据《土地复垦规定》第二、三条规定。 5、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关于检验时机: 我国目前土地复垦状况,多在复土后进行一次性验收。本标准根据国内外成熟的土地复垦经验与试验研究数据,建议为二阶段验收,即,对土地地表工程完成后,进行土地质量偏重物理性能验收。在建立稳定生物层后进行第二阶段验收。这样可以全面验收复垦后土地质量及土地恢复状况。特别是用于种植的土地质量,从第二阶段验收后可直接反映土壤有机质等的恢复程度。 5.3 关于检验内容: 为使土地复垦工作纳入程序化、科学化轨道,二个阶段验收均设有文件提供,包括可行性研究文件、复垦设计文件、施工文件及相关具体文件等,以便从总体、基础上把握复垦适宜性。 二个验收阶段均有现场测试工作,这些测试项目内容包含了各种用地性能基本要求,但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 6、标准的实施: 6.2 监督部门系指省、地、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各级主管部门系指行业主管部门。 6.3 土地验收中,存在技术争议时,可以请土地技术部门参与协调。 6.4 鼓励和不排除在有条件的区域实施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和部门行业标准,但它不应与本标准相矛盾。 7、各项目测试方法: 依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参考测试方法。 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有关条文说明 4、废弃露天采矿场复垦工程标准:

解读2016土地政策解读:休闲农业用地政策知多少

2016土地政策解读:休闲农业用地政策知多少 近年来,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积极鼓励发展休闲农业,明确发展休闲农业作为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传承中华农耕文明、建设美丽乡村、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高度;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是定位到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新兴支柱产业。对休闲农业用地也出台了很多政策,现汇总如下,供大家参考借鉴。 2016土地政策解读:休闲农业用地政策知多少?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可用林场和水面等资产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提出,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 《农业部等11部门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农加发〔2015〕5号)明确,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对农民就业增收带动作用大、发展前景好的休闲农业项目用地,各地要将其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支持农民发展农家乐,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可用于休闲农业。鼓励利用村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休闲农业,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发展休闲农业。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休闲农业,对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利用“四荒地”发展休闲农业,其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倾斜。加快制定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的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旅游业发展用地进行了具体的阐述,要求: 一要积极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供应。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各地应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在2018年前由旅游厕所建设单位集中申请。 二是明确旅游新业态用地政策。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按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三要加强旅游业用地服务监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和使用管理应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其他相关区域保护发展建设等规划,不符合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严格旅游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因旅游项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要求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不得批准。严格相关旅游设施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土地供应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整宗或部分改变

中缅油气土地复垦验收方案

附件 中缅油气管道建设项目(段)临时 用地土地复垦验收方案 (试行) 中缅油气管道建设项目(段)涉及我省德宏州等8个州(市),瑞丽市等26个县(市、区),干线长度913.67km,支线长度354.54km,项目总用地面积3388.20公顷,复垦责任围面积2966.45公顷,工程总投资为170.61亿元,其中建设投资162.72亿元,土建投资为11.94亿元。 一、项目临时用地基本情况及复垦要求 (一)临时用地基本情况 中缅油气管道建设项目(段)临时用地面积2966.45公顷,其中管道施工作业带损毁土地2763.81公顷,堆管场损毁土地29.86公顷,弃渣场损毁土地34.16公顷,施工便道损毁土地118.10公顷,临时施工场地损毁土地20.85公顷。拟复垦土地面积2966.45公顷,其中水田697.26公顷,水浇地728.83公顷,旱地93.01公顷,园地122.06公顷,林地66.11公顷,人工牧草地897.7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13.62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6.81公顷,其他土地210.36公顷,城镇及工矿用地1.17公顷,土地复垦率100%。复垦估算动态总投资20927.63万元,静态总投资18886.98万元。

(二)复垦要求 按照“边建设,边复垦”的原则,复垦工作与工程建设应同步开展,中缅油气管道工程项目部、各EPC施工单位单位应根据中缅油气管道建设项目(段)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阶段土地复垦规划完成复垦任务,复垦工程数量和质量达到相关要求及标准,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在验收完成后的管护期,严格进行复垦责任围的草地、幼林等植被管护以及后期植被成活、成林管理。 二、验收依据、原则和条件 (一)验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 2.《土地复垦条例》。 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4.《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 6.《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国土资耕〔2013〕53号)。 7.《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条文说明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条文说明 一、总则有关条文说明 1、制定依据: 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现阶段标准。随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标准应相应修改。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的原则: (序号与《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中相应部分保持一致,以下同。)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考虑到我国幅员广阔。南北及东西的气候、物候自然条件等差异,强调因地制宜,长远与近期结合,整体与局部统筹考虑,保持自然生态,防止次生污染,增加大农业用地的战略需要。 4、名词、术语: 土地破坏、土地复垦等定义,依据《土地复垦规定》第二、三条规定。 5、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关于检验时机: 我国目前土地复垦状况,多在复土后进行一次性验收。本标准根据国内外成熟的土地复垦经验与试验研究数据,建议为二阶段验收,即,对土地地表工程完成后,进行土地质量偏重物理性能验收。在建立稳定生物层后进行第二阶段验收。这样可以全面验收复垦后土地质量及土地恢复状况。特别是用于种植的土地质量,从第二阶段验收后可直接反映土壤有机质等的恢复程度。 5.3 关于检验内容: 为使土地复垦工作纳入程序化、科学化轨道,二个阶段验收均设有文件提供,包括可行性研究文件、复垦设计文件、施工文件及相关具体文件等,以便从总体、基础上把握复垦适宜性。 二个验收阶段均有现场测试工作,这些测试项目内容包含了各种用地性能基本要求,但要结合当地具

体情况。 6、标准的实施: 6.2 监督部门系指省、地、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各级主管部门系指行业主管部门。 6.3 土地验收中,存在技术争议时,可以请土地技术部门参与协调。 6.4 鼓励和不排除在有条件的区域实施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和部门行业标准,但它不应与本标准相矛盾。 7、各项目测试方法: 依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参考测试方法。 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有关条文说明 4、废弃露天采矿场复垦工程标准: 4.1.1 复土厚度为自然沉实土0.5m以上,耕层不少于0.2m。这一复土厚度指标是下限指标,是依据我国复垦现状并综合考虑植被特别是农作物正常生长、防止污染土源和复土经济指标等综合制订的。 全国土壤普查办公室编著的《中国土壤普查技术》一书中,关于旱地分级及参评项目指标如下(见表1、表2): 上表中引用了我国多采用类、等、级(或型)三个层次,“等”是土壤质量评价的核心部分,它反映出土壤因素及环境条件对土地利用适宜程度和生产力的高低;“级”是土壤评价的辅助单元,反映同一等内土壤对其主要利用方式、适宜性和生产潜力级差,以体现土壤等内量上差异。 本标准规定的0.5m以上复土相当于旱地“三等”,这对于通过复垦使我国增加中等地力以上的土地是适宜的。 另外,还参考了我国几年来复垦试验研究结果,参考了曾进行的尾矿库复土厚度的盆栽及田间试验。试验结果也表明,30cm以下的复土厚度不能使农作物正常生长,出现多项不良指标,而且产量随复土厚度明显增加。实验结果是,复土厚度30cm,亩产量190kg;60cm;250kg;100cm,310kg。60cm以上生长正常,

土地复垦方案

京沪高速铁路土建工程JHTJ-6标段四工区土地复垦方案 编制: 复核: 审批: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四月

目录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1) 二、复垦目标 (1) 三、工程概况 (1) 四、临时工程用地的复垦措施 (2) (一)土地复垦的原则和复垦范围 (2) (二)土地利用的现状 (2) (三)复垦的可行性分析 (3) 1. 已破坏土地现状和预测 (3) 2.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3) 3. 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 (4) 4.复垦标准 (4) (四)预防控制和复垦措施 (5) 1.预防控制措施 (5) 2.土地复垦的经济措施 (5) 3.土地复垦的技术措施 (5) 五、土地复垦效益分析 (6) 六、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 (6)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工程的合同要求,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本工程完工之后,要对临时占用的土地进行复垦和绿化,为达到节约用地,规范复垦行为,特编制本方案。 编制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关的合同文件及要求。 二、复垦目标 通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破坏土地面积,同时临建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在工程完工后通过实施复垦方案,达到重新耕植利用和环保要求。 三、工程概况 京沪高速铁路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对生态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较高。京沪高速铁路土建工程六标四工区管段(DK1222+017.8~DK1233+442)共11.424公里,地属长三角地带的苏州市相城区,经过太平、元和、黄埭、开发区四个镇,均是经济发达、土地肥沃的地区,人口密集,人均耕地较少,以种植业、养殖业和工业为主。区段内荒地较少,耕地、林地较多,其中经济林、生态园地、绿化园地、鱼塘和河流等众多,对生态环境和土地保护要求较高,施工用地和临建设施用地均须严格控制在业主指定的范围内,并做好复垦计划和方案,工程完工后及时对各种临时用地进行恢复和绿化,以达到保护土地和环保要求。本工程工期四年,土建部分工期为两年,我工区临建设施所占用的土地计划使用期限为两年。临建设施(包括搅拌站、生活区、钢筋加工场、临时施工便道和其它临时用地)计划用地168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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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

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 垦 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指标 1. 选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采矿、挖砂、取土、水利、交通等生产建设活动产生的废弃土地。包括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砂矿等矿山的露天采矿场、最终采掘带沟道、截水沟、采矿沉陷区、废石场、尾矿库、储灰场、储泥场、渣场,以及其他工业废弃物堆场等各类矿山场地的复垦。 2. 复垦工艺构成: 复垦土地用于农、林、牧业时复垦工艺一般为二部分构成。即复垦工程和恢复生态两个阶段。由于复垦后用途不同,有的只有复垦工程一个阶段。 3. 复垦工程标准通则: 3. 1 待复垦场地背景资料具备,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土壤、植被、区域自然环境和简要社会环境等;待复垦场地原用途的设计、运行及闭坑设计资料;复垦场利用方向设计论证资料等。 3.2 待复垦场地利用类型的选择:应与当地地形、地貌及环境相协调。 3.3 待复垦场地及边坡稳定性可靠,原有工程设施(坝、堤、堪等)稳定(含地震情况下)。 3.4 用作复垦场的覆盖材料,不应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如复垦场地含有毒有害成分时,应先处置去除,视其废弃物性质、场地条件、必要时设置隔离层后再行覆盖。充分利用从废弃地收集的表土作为顶部覆盖层。 3.5 覆盖后的复垦场地规范、平整。覆盖层容重等满足复垦利用要求。 3.6 复垦场地有满足要求的排水设施,防洪标准符合当地要求。 3.7 复垦场地有控制水土流失的措施。

3.8 复垦场地有控制污染措施,包括空气、地表水、地下水等。 3.9 复垦场地道路、交通干线布置合理。 4. 废弃露天采矿场复垦工程标准: 4.1 部分浅采场用于农、林、牧业时复垦工程标准: 4.1.1 覆土厚度为自然沉实土壤0.5米以上。 4.1.2 覆土后场地平整,地面坡度一般不超过5度。用作水田时,坡度一般不超过2--3度,用作林业、牧业时,坡度一般不超过25度。 4.1.3 覆土土壤PH值范围,一般为5.5-----8.5,含盐量不大于0.3%。 4.1.4 排水设施满足场地要求,防洪满足当地标准。 4.1.5 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边坡宜植被保护。 4.2 露采场用于渔业(含养殖业)时复垦工程标准: 4.2.1 有适宜的水源补给,水质符合标准。 4.2.2

土地复垦实施方法

精心整理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新建贵州至广州高速铁路《铁道部与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建设会议纪要》及贵广铁路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签订的《新建贵阳至广州铁路工程广西境内征地拆迁协议》,结合集团公司承建的贵广铁路ggtj-8标段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部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土地复垦的含义: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土地复垦的原则:按照“占多少、垦多少,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一、 , 。 二、 , (领 ,确保 三、 。 大力宣传保 护耕地,,在工 ,广西壮 2009]1号 《 道、料场、施工作业场地、取料场、弃碴场及施工生 活区等临时占用的土地。临时用地所需费用,包括土地及地上物补偿费、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每亩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计入各市征地拆迁包干费用。”和2009年 3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杨道喜《关于临时用地补偿标准问题》的指示,严格“铁道部、广西壮族自 治区铁路建设协调会议纪要”有关精神,“其中临时用地标准按照10000元/亩实施,复垦责任主体归地方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对铁路临时用地实行的政策是:按10000元/亩对地方政府进行补贴,不足部分由 地方政府包干。临时用地的包干标准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与铁道部协商的结果,涉及众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覆盖面广,属原则性的问题,临时用地的包干标准任何单位不能随意改变。项目部及各架子队要严格依据 贵广铁路公司临时用地审批程序,熟悉政策、掌握标准,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土地复垦工作,项目部将开展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592号)(2011年)

土地复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土地复垦条例》是为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1年3月5日发布并实施。 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土地复垦条例》已经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一一年三月五日[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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