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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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 国内某公司以D/P 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

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

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人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任何文电、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讯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它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它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的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因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 我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贸易公司洽商某商品的出口交易,我方提出付款条件为30%

的定金,货物装运后凭单传真T/T 付款,德国商人要求降价,否则付款条件应修改为D/P90 天, 并通过其指定的代收行代收方可接受。请问: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的意图是什么?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将T/T 改为D/P90 天,其目的在于推迟付款,争取了90 天的资金周转时间。德国商人要求指定代收行,其目的在于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单,及早提货销售,达到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信托收据借单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商无关,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到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因此,只有资信较好、实力较强的进口商、代收行才允许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如果出口商主动授权代收行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 D/P. T/R ),进口商在承况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果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拒

付,则与银行无关,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风险。

3. 我某贸易发展进出口公司向非洲地区某贸易公司出口一批冻野味食品。合同规定 3 月份装船,付款条件为D/A 见票后30付款。卖方3月5日装船完毕,3月8日向托收行办理D/A30 天托收。 3 月17 日买方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后,买方提取货物并售出,但亏损严重。

4 月16 日汇票到期时,买方因此借故提出拒付。我方只好委托我驻外机构直接与买方谈判,最终该批货物折价25%,货款在第二年分四次偿还而结案,我公司损失严

重。请问: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什么教训?本案的问题主要在于D/A 托收方式。其特点是买方只要在汇票上签字承兑,银行即可在买方不付款的情况下交单给买方,买方就可持有单据提货,等汇票到期时再付款。D/A 方式对卖方而言,无疑存在极大的风险,如果买方资信不好,卖好能否收回货款就受制于买方,甚至可能“货、款两空”。可见,采有D/A 方式付款,一定要调查买方的资信,在不了解买方资信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接受D/A 方式结算。

4 某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 、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 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 月中旬起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 月16 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商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了困难,遂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不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请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处理不恰当。吸取

的教训有:

⑴在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证日期,不妥。

⑵按惯例即使合同未规定开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运月前开出信用证,买方未及时开出信用证,我方应保留索赔权。

⑶对于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不能就此作罢。

5?我某国际贸易开发公司在春交会上与日本 C.D.株式会社成交一笔银耳出口贸易,合同规定

7月份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6月20日,我公司收到我中行转达来,由日本东

京银行开立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证中规定偿付行为纽约花旗银行。6月底我公司正待发货,但得知买方公司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的消息。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信用证支付方式属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即使开证申请人,即买方已经破产,开证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各项条款规定的单据后仍应承担付款责任。据此,本案中开证行和偿付行又均为知名银行,我公司应抓紧时间于7 月初发货并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制作、提交全套合格单据,然后向中行办理议付后由中行向偿付行索偿,以顺利收汇,货物也不至于积压。

6?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S公司出口一笔大麻子。对方开来信用证规定,150公吨大麻籽,

杂质及水分与第DHF98403 号合同一致。我公司完成装运后随即向仪付行交单议付。不久,开证行称:“我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杂质和水分必须与第DHF98403 号合同一致。从你方发票和其他有关单据上都无法确定杂质及水分的含量已符合上述合同规定。因而拒付。”我即去电反驳。开证行回电仍然扔付,称“虽然你解释发票上所表明的杂质含量最3%,水分最高12%,实际上与合同规定一致,但我方银行处理的仅仅是单据,单据上表现不出与合同相符的记载文句,就是单证不符,我方银行不管你货物实际情况或合同如何规定”。请问:本案中,银行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银行拒付是有理的。首先,信用证是一个独立自足的文件,它不依附于买卖双方的合同,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不受合同的约束。其次,信用证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或其他行为,开证行凭单据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而决定是否付款。因此本案中,信用证规定杂质和水分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银行不管实际是否一致,只管单据是否表现了信用证规定的字句,即在单据上表示,“杂质及水分与第DHF98403 号合同一致”,即是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责任。我公司虽然发票上所表明的杂质含量最高3%,水分最高12%,实际与合同规定一致,但没有表明“第DHF98403 号合同一致”的文句,

也是无用的,仍然不合信用证要求。因此,银行有权拒付。

7?我A公司从外国B公司购进某种商品。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买方应于货到

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A公司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B公司索赔。

A 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证。

B 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货款。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日期临近, A 公司又是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此时,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 A 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拒付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示。”但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单据后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当开证行要求 A 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付款赎单。请问:( 1 )开证行和 A 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2)A 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1 )开证行处理是合理的, A 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是无理的。因为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处理的是单据业务,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 A 公司作为开证申请人,在单证相符、开证行已付款的情况下,必须付款赎单。

(2)有关卖方产货品质不符, A 公司应该根据合同有关规定,直接向卖方索赔。

8?国内A公司与加蓬D公司签订一份FOBUSD6600的塑料雨衣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从上海港至利

伯维尔港不迟于9 月30 日装运,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合同签订后,A 公司收到D

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审证发现该信用证中未明确规定“不可撤销” 字样.请问:我A 公司是否必须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为什么?

该信用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使用。因为,根据《UCP500 》规定,信用证中如未明确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字样的,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方式下,我们应该争取的也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因此,我方不需要对方改证即可使用。

9?我某公司向巴基斯坦T.B.公司出口1100箱去骨鸡罐头。合同规定7月15日前装运,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合同签订后,买方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 A 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送交 A 银行议付,

A 银行审单无误,向我公司支付货款。A 银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但此时,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于是, A 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的货款退还,并建议我方可委托其向买方T.B?公司直接索取货款。请问: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行交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UCP500》规定,信用证一经

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只要我方提交信用证要求的合格单据,保兑行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因此本案中, A 银行作为保兑行无权要求我公司退还货款。

10?广州A、B两家贸易公司共同对外出口水泥6000公吨,双方约定分别交货60%和40%,

各自结汇,由 A 公司按CIF EX SHIP ‘S HOLD 曼谷条件对外签订出口合同。合同签订后,泰国亚洲银行开来以 A 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证中规定不迟于8月22日装运,允许分批装运,但未注明“可转让”字样。 A 公司收到该信用证后经审核,认为证中条款与合同规定相符,因此凭以发货,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A、 B 公司按各自约定各出口了60%和40%的货物,并以各自名义制作了有关的结汇单据。请问A、 B 公司这样做有无

问题?为什么?

这样做有问题,银行将以单证不符为由对两家公司予以拒付。因为,《UCP 500》中规定,

只有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才可转让,信用证中如未注明“可转让”字样,则应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本案中,国外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 字样,则该信用证是一份不可转让的信用证。A、 B 公司可各自交货,但必须仅由 A 公司以

A 公司的名义制作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否则,银行必定以单证不符拒付货款。

11.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5万吨花

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⑴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⑵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修改后装运,而该加押电修改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此为“软条款”欺诈信用证,不可以接受。所谓“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所控制。

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受益人(中国出口公司)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很不可靠的。后来经调查,该开申请人名称中有“AGENCIES ”字样,这是一家代理商公司,开证申请人是一家实际资本仅有3万元新加坡币的皮包公司。

12?买卖双方以CIF价格术语达成一笔交易,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出口商品5000件,每件

15美元,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商品检验条款规定:“以出口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买方有权对商品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作为买方索赔的依据。”卖方在办理装运、制作整套结汇单据,并办理完结汇手续以后,收到了买方因货款质量与合同不符而

向卖方提出索赔的电传通知及目的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但卖方认为,交易已经结束,责任应由买方自负。请问:卖方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本案中的商品检验条款说明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明并不是确定交货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而仅是议付的依据。若收到货物后,经复验发现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则应该承担合同中的卖方责任。所以,卖方的看法是不正确的。由此可见,本案涉及到商品的检验权问题。为什么要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如何检验?以买卖双方哪一方的检验结果作为交货依据?本章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讲授。

13. 本案中的商品检验条款说明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明并不是确定交货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而仅是议付的依据。若收到货物后,经复验发现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则应该承担合同中的卖方责任。所以,卖方的看法是不正确的。由此可见,本案涉及到商品的检验权问题。为什么要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如何检验?以买卖双方哪一方的检验结果作为交货依据?本章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讲授。

双方合同不成立。《公约》中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本案中,我公司 5 月 5 日发盘后,又于 5 月 6 日上午传真通知撤回,而原发盘于 5 月7 日下午才送达 B 处,即撤回通知到达在先,

发盘到达在后,该发盘得以撤回,发盘即告失效,之后, B 公司的接受也显然无效,因此双方合同不成立。

14. 双方合同不成立。《公约》中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本案中,我公司 5 月 5 日发盘后,又于 5 月 6 日上午传真通知撤回,而原发盘于 5 月7 日下午才送达 B 处,即撤回通知到达在先,

发盘到达在后,该发盘得以撤回,发盘即告失效,之后, B 公司的接受也显然无效,因此双方合同不成立。

合同的价格条件是明确的。由于这份合同是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不可能一次把两年的价格定死,因而只能采取活价条款,即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每三个月由双方议定价格一次” ,这种作价方法是合理的。买方不能以上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

15. 外国B 商行代表于5 月17 日上午来访我某电子工艺品公司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B 商未置可否。次日上午该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17 日上午的发盘。此时我方获悉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请问:根据《公约》的规定,我方该如何处理?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口头发盘应立即接受方为有效。本案中,我方17 日上午口头发盘, B 商当时未置可否,该口头发盘即失效,我方不再受此发盘约束, B 商次日的接受也是无效的,双方合同不能成立。鉴于市场趋涨,我方可以拒绝或提高价格后重新发盘。当然,如果当时我方急于求售,或其他原因,同意按原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也是可以的。

16. 我某外贸公司拟向国外进特种钢一批, 5 月20 日我公司收到国外某公司的发盘,有效期至 5 月26日。5月22日我方复电:“如能把单价降低 6 美元,则可以接受。”双方没有回复。此时国内用货工厂催货心切,又鉴于该商品行市看涨,我方随即于 5 月25 日又去电表示同

意 5 月20 日发盘的各项条件,对方仍未回复。请问:根据《公约》的规定,双方合同是否成立?

双方合同不成立。因为,我方5月22日复电是还盘,致使外商5月20日的发盘失效。我方5月25 日去电构成一项新的发盘,只有在对方对此去电内容及时表示接受的情况下,双方合同才成立。而对方对我方5月25 日去电并未表示接受,因此双方合同不成立。

17. 我A 公司于某年9 月15 日收到意大利B 公司发盘:“马口铁500 公吨,每吨545 美元CFR 汕头,10 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限20 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6 日复电:“若单价为500 美元CFR 汕头,可接受500 公吨马口铁。履约中若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意 B 公司当日复电:“仲裁条件可接受,但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A公司即于19日复

电:“接受你15日发盘,信用证将由中国银行开出。”意商未回复。9 月22日我A公司委托中国银行开出信用证,但意B公司收到后退回信用证。请问:B公司这样做有无道理?

意商这样做是有道理的。我方16日复电对原发盘价格、仲裁条件进行更添,构成对原发盘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实为还盘,意商当日即予拒绝,对我 A 公司的还盘未表示接受。而发

盘一经还盘即失效,因此我方19日复电中的“接受”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据此双方合同不能成立,意商有权退证。

18. 我某纺织品公司向国外S 公司发盘,报棉纺300 公吨,每公吨3万人民币。几天后,S

公司复电称,对该批货物感兴趣,但希望将有效期延长10天,我方同意。5天后,S公司

来电,要求将货物数量增至400 公吨,价格降至 2.9万人民币。7天后我公司将这批棉纺卖给另一外商,并在第9 天复电S 公司,通知货已售出。但外商坚持要我交货,否则以我方擅自撤约为由,要求赔偿。请问:我方是否应赔偿?为什么?

我方不应赔偿。因为S 公司 5 天后的来电中改变了交货数量、价格,构成对我公司发盘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实为还盘。我公司未答复,应视为对S 公司的还盘未表示接受,双方合

同不能成立,我方有权将货另售。

19.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H 公司洽谈进口一批乳胶制品,经往来电子邮件和传真磋商,几

经还价, 2 月20 日我公司发出接受通知“接受各项交易条件,以签订书面确认书为准。” 24

日H 公司将拟就合同草稿寄达我公司,要我方确认。我方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需要进一步研究,未给予答复。不久,交货期临近,H 公司来电催促我公司开立信用证。此时,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我方遂以未签订确认书,双方合同尚未有效成立为由拒绝开证。请问:我公司这样做是否有理。

我公司这样做有理。因为我方接受通知中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的保留条件,而对发盘表示有条件的接受,仅构成一项还盘,而不是有效的接受。事后外商提交书面合同草稿,我方尚未答复,再次说明合同成立的条件并不具备。合同既未成立,外商催我开证,理应拒绝。

20. 某年2月3日我A出口公司应邀向西非B公司发盘:“供应A规格印花织特15万米,每

米CIF西非口岸0.58美元,5月份交货,2月6日前复电有效。” 2月4日B公司复电:“A 规格印花织特15万米,每米CIF 西非口岸0.58美元,你能否同意两个月内交货?” 2 月 5 日下午在尚未收到 A 公司回复的情况下, B 公司又发出接受传真:“A 规格印花织特15 万米,每米CIF 西非口岸0.58美元,5月份交货,我接受。请问:A、B 双方合同关系有无建

立?为什么?

双方合同已经有效成立。2月4日B公司复电仅仅是受盘人提出的一项请求或希望,不构成

还盘。A公司2月3日的发盘仍然有效,2月5日下午B公司对此发盘做出了有效接受,因此双方合同成立。

21?我A贸易公司于5月17日向德国B公司发盘出售一批货物:“报W325,300公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公吨CIF 汉堡USD900,5 月24 日前复到有效。” 5 月22 日 B 公司复电:“你5月17日电,接受W325,300 公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公吨CIF 汉堡USD900,适合海运的良好包装。” A公司未回复。5月29日B公司来电询问是否收到其5月22日接受电。5月30日我A 公司复电:“你22日电收悉,由于你方变更了我方5 月17 日发盘,致使发盘失效。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22日电后,我货已另行出售。” B 公司坚持双方合同已经成立,要求我方履行合同。请问:B

公司 5 月22 日的接受是否可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B 公司5 月22 日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B 公司5月22日的接受通知中对包装条件的添加并不构成对 A 发盘的实质性改变,除非发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表示不同意受盘人的添加,否则该接受仍具效力。本案中, A

公司收到 B 公司5 月22 日来电并没有表示反对,因此, B 公司 5 月22 日的接受具有接受效力,双方合同成立。

22. 我某外贸进出口公司向菲律宾B商行发盘报冷扎钢板,发盘有效期截至11月5日。B商

行收到我方发盘后,由于市场情况不稳定,拖至11 月6日才发传真表示接受我公司发盘。请问: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根据当时情况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1)B商行11月6日表示接受的传真,已超过发盘的

有效期,不具有接受效力,仅相当于一项新的发盘。但如我方愿达成这笔交易,也可及时回电确认,承认 B 商行逾期接受有效,合同于接受到达之日起生效。(2)如我公司不愿达成此笔交易,则可通知对方逾期,不能确认,也可不予答复,双方合同不成立。

23. 我某进出口公司在9月1 日向日本三井会社发出询价,拟购320吨聚丙烯,并在询价中

说明:“若在我方收到你方报价一周内,未得到我方答复,可视为接受。”9 月 5 日我公司收

到日本三井会社报价。由于该商品市价变化,9月15 日我公司电告三井会社,拒绝其报价。双方就合同是否已成立发生激烈争执。请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B 公司的要求不合理。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盘人表示拒绝。本案中,我方收到 B 公司的逾

期接受后当即回电拒绝,因此,该逾期接受无效,合同不能成立, B 公司无权要求我方发货。24?中国A公司同新加坡B公司签订合同,出口一批童装。洽谈中,B看过A提供的样品,

同意以此作为交货的品质标准。而出口合同的品质说明中只简单写明了规格、质料、颜色。货到新加坡后买家提出“颜色不正、缝制工艺粗糙” ,要求降价。

A 公司辩解货物是凭样品成交,样品经新加坡

B 公司确认过。B 指出合同中并没有写明“凭样品成交”字样,也没有写明样品编号;况且, A 公司没有封存样品作为证物。 A 公司解释纺织品按常识会存在色差问题。 B 公司回应合同中品质说明中没有注明所交货物会有色差。请问,本例中 A 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本例中 A 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合同中品质的表达方法有凭文字说明和凭样品表示两种,两种方式的陈述都要求既准确又保持必要的灵活性。卖方均有义务使所交货物与样品或说明完全一致。如果发生货物的品质与样品或说明不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收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A 公司因为在合同中未列明与样品相关的内容,而货物和合同中的品质说明不符,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了。25. 案例某公司与日本某会社签定一单凭我样品出口“土纸”合同。货抵横滨港后,经开箱检验,日方即以货品不符合同品质约定为由,向我提出异议索赔。

我方:复验,与样品相符,拒付日方: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继续索赔我方:同意酌情给予赔偿

1. 致损原因:二个质量标准

2. 风险:多个标准同时存在,交叉约束

3. 规避方法:样品是表示品质的唯一依据

26. 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中国上海商人B,货

运目的港是中国上海,即按CIF SHANGHAI 贸易术语达成交易。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的解释发生了争议。请问,此项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什么法律?为什么?

中国和美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该公约就适用于这些当事人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因此该合同纠纷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六.doc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六答案 合同的磋商与签订 1、经常会有一些动机不好的外商,很轻易地下订单,而且言明在收到样品后才肯开信用证。当我方寄出样品后,外商却销声匿迹了,我方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样品白白被骗。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 评析,一是在寄样品之前应做好调查工作,特别是客户的资信。二是可以对样品内收取一定的费用。 2、请分析下列情况,试问A与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1)11月1日,A邮寄一份实盘给B。 (2)11月8日,A邮寄一份撤回通知给B。 (3)11月11日,B收到A的实盘,并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4)11月15日,B又邮寄一份确认函,确认他于11月11日发出的接受电报。(5)11月20日,B收到A邮寄的撤回通知。事后双方对该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 评析:A与B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理由,首先,11月1日A邮寄的实盘于11月11日送达B处时已经生效,B于当天就发出有效的接受通知。根据一方发出实盘,经另一方有效接受而合同成立的原则,A与B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其次,A在寄出实盘以后,又于11月8日寄出一份撤回通知。但是实盘已于11月11日送达B处而生效。由于撤回通知于11月20日才送达B处,即发盘通知到达在先,撤回通知到达在后,因此该项撤回通知没有撤回的效力。 3、买方发盘要求卖方凭买方提供的规格、性能生产供应某机械设备,发盘规定了有效期为1个月,以便卖方能有足够的时间研究自己是否能按所提供的条件生产供应。卖方收到发盘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设计,探寻必要生产设备添置的可能性和成本核算。两周后,突然买方通知,由于资金原因,决定不再订购该项机械设备,并撤销发盘。此时,卖方已因设计、寻购生产设备,核算成本等付出了大量费用。问,卖方能否提出异议? 评析:卖方可以提出异议。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通知于被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盘人,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发盘写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他的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以撤销的,被发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据此,买方的发盘不能任意撤销,因为本案中的发盘具备一项有效发盘的必备条件,它规定了1个月的有效期,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发盘,且卖方已本着此项信赖行事。卖方如果认为按买方发盘条件达成交易有利可图,可以拒绝买方撤销发盘,并在期限内表示接受订立合同,如买方坚持撤销发盘,卖方可按实际支出的费用加上如果达成合同可望获得的合理利润向买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 1.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 月份装运。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答: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因为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但是CIF 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支付进口报关费。 2. 我方以FCA 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 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答:无理。因为FCA 项下,我进口方负责运输,但我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派去运输工具,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货,所以在运输工具晚到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应该由我进口方承担。 3.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 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 2)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首先,CIF 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CIF 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 (2)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4.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 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 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答: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因为,在CFR 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风险应由我方承担。 品质 1、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 1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 ' s option”, 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公吨货物?多交部分如何作价?若双方未约定多交部分如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 【案例1】我公司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 【分析】买方可以撤销第五批以后的各批货物。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分批装运的规定,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出允许分批装运,并规定了具体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数量,只要其中任何一批为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货物,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在本案例中,第五批大米虽然按时装运,但货物品种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以该批以后各批都违背了合同及信用证要求。买方可以予以撤销。 【案例2】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少10箱货;(2)2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5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短少。 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 【分析】在本案例所列的几种情况中,属于承运人责任的是(1)和(2)。因为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

运人的一种证件,即承运货物收据,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本案例中承运人签发的是“已装船清洁提单”这说明承运人所收到的货物是“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即货物未受损、包装也完好。货到目的地后发行的(1)、(2)两种情况是表面状况不良好的表现,可见其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担。 【案例3】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 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讨? 【分析】(1)不是真违约,银行也能议付。 (2)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船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3)因此,符合合同规定,银行不能拒绝议付。 【案例4】外箱尺寸计算不准造成损失案 国外客户C 在2001年5 月份向A公司下了1X40’H集装箱的产品P3的订单中,由于很多产品的包装为新的包装,我司在下了订单1个月后还不能得到确切的装箱尺寸。由于其中一个工厂货物体积与刚下订单时的所报体积多出7CBM,其他部分工厂在给报装箱尺寸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 一、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二、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 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试对本案例进行评析? 三、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试对本案例进行评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4-1】 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某冷冻商品1500箱,合同规定1~5月按合同等量装运,每月3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我方1~3月份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在4月份时,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5月6日才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4月30日,并送银行议付,议付行也未发现问题。后在5月10日,我公司又同船装运300箱运往目得地,开具得提单为5月10日。进口商取单时发现问题,拒绝收货、(当然开证行也拒付) 问:我方得失误在哪里?进口商为何拒收货物并拒付? 答:1。我方得失误: (1)拖延交货期、 (2)将5月6日装运出口得货物装船日期倒签为4月30日,这就是违法行为、 (3)最严重得错误就是5月10日将信用证中规定分月等量装运得货物装在5月6日得同一船上,这个错误无疑告诉对方4月30日得提单就是倒签得。再者,将分批装运得货物装在同一只船上,从根本上违背了信用证关于分批装运得规定。 2、进口商拒收货物得理由: (1)卖方倒签提单得行为成立,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对5月10日装运得货物,虽然5月装运就是按信用证规定得数量装运,但进口商以前批(4月份)应装得货物未按时装运为由可判决5月10日所装货物也无效。因为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得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案例分析5-1】 进出口商签订一批生丝合同,订价为USD18万D/A30天远期交单,而托收指示中交单方式改为D/P即期。进口商声称,出口方货物迟发1个月一时无法销售处理,市场行情跌落,因此她要求降价为USD16万,交单方式应按合同D/A 30 days after sight。经代收行向托收行去电后,出口方最终同意,货物降价为USD16万,但交单方式仍为D/P sight, 进口商接受了这一条件指示银行按降价后得金额付出。可就是,几天后进口方匆匆找到银行总经理,称单据上所描述得货物为生丝(silk),而实际上收到得就是棉花(cotton)。因此,进口商强烈要求银行退款。作为代收行您认为应该怎么办? 答:代收行款项付出后一般就是不能行使追索权得。本案中,付款人可以根据商务合同对卖方向法院提出起诉。但如果在款项付出之前,或在付出后托收行还未解付,且付款人已完整地退回包括提单在内得所有单据得情况下,代收行可以考虑立即止付并向托收行述明止付理由,但代收行并不对款项能否追回负任何责任。 【案例分析5—6】 有一份信用证为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0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及分批付款。出口方已凭此信用证装运5万美元得货物,议付银行在议付5万美元后得第二天收到开证行撤销信用证得电报通知。试问:开证行对业已议付得5万美元有无拒付得权利? 答:开证行对业已议付得5万美元没有拒付得权利。 可撤销信用证就是指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不必征得收一份或有关当事人得同意,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得信用证。根据UCP600得规定,开证行对其指定或授权得其她银行在接到撤销或修改通知前,已经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得单据所进行得付款、承兑或议付,仍予以承认并负责偿付。 本案中,议付银行就是在议付了5万美元后才收到开证行得撤销信用证得通知,所以开证行应该进行偿付、 【案例分析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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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 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 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我方业务员在合同签订后,又给对方寄了一个样品。后我方货物运抵对方时,外方认为我方售给的商品只符合合同的品质标准,而与样品不符,要求我方赔偿。请问我方是否承担赔偿? 5.我方一进出口公司和日本一公司签定了大米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US$275 per ton FOB Shanghai。问:若目标市场行情看涨,我方可能陷入何种纠纷? 在贸易价格条款中不用ton,一般用“公吨”。 6. 2002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C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l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公吨?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同年5月,C公司又向俄罗斯出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100美元,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俄罗斯进口商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00000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为什么?贸易合同签订后,合同内容价格是确定的,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再按合同价格交货,应少量减少合同规定的500MT及少装3% 省下的3%可按涨价后的价格卖给别家。及可以装485MT 。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可以多装3% 及515MT 按未降前的价格结算。 在国际惯例中可以允许合同标的不大于5%的上下浮动及最多 1050MT 最少950MT的小麦,原因:国际惯例信用证条款规定允许不超过合同规定装货量5%的公差。

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题

第一章 1,顺发贸易有限公司以FOB广州与英国的A公司达成一批微波炉的出口交易,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完毕,当天船舶开航。该公司业务员第3天才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在货物装船完毕当天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起航的第2天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FOB是指装运港船上交货。F0B下,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应该由卖方承担,因为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 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不合理。风险由买方承担。因为FOB价格条件下出口方没有租船的义务,在买方的要求下,我方代为租船。无法租到合适的船,我方无需承担责任,责任应由买方承担。所以买方不能以此为由撤销合同。 3.我国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5000件,美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 为50 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达卖方,并请求卖方办理出口手续。证中未规定贸易术语引用何惯例,美商收到信用证后提出改证,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1 000美元,其中的1 000美元作为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问:美商此举是否合理? 美商的要求是合理。根据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据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它费用,而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未包含此项费用。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 4. 我方拟出口一批滑石块,于2000年2月向香港客商报价USD80/MT CIF HK。港商回电同意我方价格, 但要求我方贸易术语改为FOBHK,即要求USD80/MT FOB HK。请依据INCOTERMS的规定,分析我方可否接受? 依据INCOTERMS的规定,我方不应该接受这样的规定。 USD80/MTCIFHK中的HK在这里表示的目的港即香港港。中国的出口商只需负责将货物从中国的某一个港口出运,风险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而USD80/MTFOBHK中的HK表示的为初始港,即中国的出口商应该将货物从香港港出运,货物从船舷为界。这样中国的出口商必须将货物运至香港以后并且还要将货物装上船。 虽然从表面上来看,FOB价与CIF价相同,这样存在投保以及运输费用的时候,好像FOB价更有竞争力。其实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观点。根据上面对CIF以及FOB的概念的介绍,我们知道,事实上中国的出口商如果采用FOBHK的时候,首先要将货物运至香港,而这些运费将和保险费已经相当于CIFHK中的保险费与运费了,而且还不包括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风险直到将货物从香港港出运交付越过船舷的时候为止。 其中在香港的仓储、报关等等费用都将由中国的出口商来负担,这样出口商所承担的费用就很高了,出口商也就得不偿失了。 5. 按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但是,载货轮 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4)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与价格 1.按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但是,载货船舶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2.有一份CFR合同,甲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这500辆卡车中有40辆是卖给某国的乙公司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0辆卡车被冲进海中.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请叛别孰是孰非?为什么? 第二章商品的品质,数量与包装 1.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成交龙井茶一批,合同要求二级茶叶.卖方实际交货时发现二级茶叶库存已罄,便在未征得买方同意情况下,以一级茶叶抵充二级茶叶交货,并电告买方“一级茶叶仍按二级茶叶计价,不另外收费”。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中方公司的这种做法不妥当. 因为在合同达成后,卖方交货品质低于合同的要求是违约行为.未经买方允许,擅自将品质高于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付买方同样也构成违约.尽管中方所交茶叶适用于原来的用途,并且在价值上还高于二级茶叶的价值,但卖方已经违约,在市场行情的变化不利于买方,或由于卖方交货品质高于合同的规定使买方在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中遇到麻烦时,往往会成为买方拒收货物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借口. 2.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 0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问(1)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交付多少数量?为什么? (2)如果站在买方立场上,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 答:(1)可交付9500公吨,作为卖方,此时尽可能在合同允许范围内少装货物, 因为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使订约时合同价格对卖方不利,多交 意味着多损失。 (2)作为买方,为了避免卖方利用市场行情的变动获得额外的利润,在磋商 合同时,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部分的货价按装运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 第二章 案例1 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公司在约定日期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销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分析: 买方的要求不尽合理。 采用FOB术语成交,一般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和风险。就本案例来讲,因公司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更换条件,因此,该公司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提出撤销合同。所以,买方的要求不合理,责任和风险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 案例2 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4月份,可是到了4月30日,买方指派的船只还未到达上海港。问: (1)如果货物在5月2日因仓库失火而全部灭失,发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来负担? (2)如果船于5月2日到达并装运,由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 分析: 根据《INCOTERMS 2000》的规定: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产生的费用: (1)自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 (2)由于买方未按照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所以上述风险和费用都由买方负担。 案例3 A出口公司与B 进口公司订有一份CIF 合同,A 公司负责租船,并支付到纽约港的运费,船按期航行之后,由于苏伊士运河战火频繁,船不得不临时改道绕行,结果运费涨了一半,问该上涨部分的运费由谁负担? 分析: 上涨的运费由B 公司负担,因开船时并不知道需绕航,绕航是交付装船后才出现的事件,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买方承担。 案例4 国内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过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 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 ”,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 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 均写的是“ 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一一问我方对此有无责 任? (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 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 物或撤销合同。本案例中的“Cider” 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 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 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 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 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 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 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 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 品。 4. 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 格、等级等品质标准。我方业务员在合同签订后,又给对方寄了一个样品。后我方货物运抵 对方时,外方认为我方售给的商品只符合合同的品质标准,而与样品不符,要求我方赔偿。 请问我方是否承担赔偿? 5. 我方一进出口公司和日本一公司签定了大米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 US$275 per ton FOB Shanghai。问:若目标市场行情看涨,我方可能陷入何种纠纷? 在贸易价格条款中不用ton,一般用“公吨”。 6. 2002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C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1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模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案例1 案情简介: 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传真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传真称:“如价格减5%可接受。”我尚未对英商来电做出答复,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传真表示:“无条件接受你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试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方应拒绝英商6月3日通过传真表示的无条件接受,应按照最新市场价格洽谈。因为发盘在还盘生效时失效,我方6月1日的发盘在英商6月2日传真要求降价5%时已经失效。英商6月3日的无条件接受不是在6月1日的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接受,是一项新的发盘,我方完全可以拒绝。 案例2 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于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子邮件,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PACKED IN SOUND GUNNY BAGS)。美商收到我方电子邮件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ACCEPTED, 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6月份装船。数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价猛跌,针对我方的催证电子邮件,美商于3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no contract)。”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试问:此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本案中合同是正式生效成立的。因为美商对我方发盘表示了有条件的接受,但其中对包装的修改从性质上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按照《公约》规定,构成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有条件接受是有效的,合同是成立的,除非发盘人表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本案中,我方对于美商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并未表示出反对,因此接受是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案例2 案情简介: 某外贸土特产品进出口公司,拟向某外商出口一批土产品。双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日期、付款方式等交易条件通过电报往来进行磋商。3月份基本达成协议,惟有价格一项,中方坚持单价不得低于每公吨1500元人民币,并要求外商在“两个月内答复”。下半年,国际市场该土特产品的价格猛涨,外商才复电可按中方1500元/公吨的价格成交。此时,中方发现国内货源已紧缺,无法供货,故未予理睬,外商于数日后未接到中方答复,便指责中方违约,并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问:中方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我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我方发盘规定有效期为2个月内答复,但是我方3月份发盘,对方在下半年才表示接受,已经错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构成逾期接受,其本身只能算是一项发盘,而我方也没有表示接受,故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我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案例3 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4月份装船,两周后,某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于6月20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一答案 合同的标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1、 如果甲国某A 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 B ;乙国C 公司与A 公司签定了一份来料 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乙国 C 公司从A 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从B 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 成品,由B 公司负责将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 A 公司,由A 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销售。 此项交易是否为国际贸易 评析:C 公司从B 公司购买原材料,B 公司从C 公司回购产品的交易,两个公司的营业地 均在同一国家,因而他们之间的贸易不具有国际性,不是国际贸易,属于国内贸易。 C 公司从A 公司购买机器设备,B 公司将回购的产品再卖给A 公司的交易属于营业地不同国 家的两个公司之间的贸易,具有国际性,属于国际贸易。 2、 港商准备购买“华升”牌农产品转口中国台湾,但是要求包装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制造”和“华升”牌商标,而改用他提供的“美育”商标。我方可以接受吗如果 能接受,应注意什么问题 评析, 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我方可以接受,但是应注意知识产权的 保护问题,即要注意对方所用的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 受。如果我方一时无法查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 负责”。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 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要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的地位,造 成市场混乱。 3、 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 AA 级茶叶,交货期是2006年12月1日,但到了 交货时,仓库没有AA 级茶叶了,只有BB 级的茶叶,但是BB 级的茶叶质量比AA 级的质 量要好得多,且价格也比AA 级的茶叶贵很多。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后来用了质量比较 好的BB 级茶叶交给了乙公司,而价格还是和 AA 级的茶叶一样。货物到达乙公司以后, 遭受了乙公司的拒绝。请问买方拒绝接收是否合理 评析, 合理。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 出拒收和索赔。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与合同不符合,买方仍有可能拒绝接受。出现 本题这种情况,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对方,与买方协商寻找双方均可以接 受的解决办法。但是需要注意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措施, 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 4、 我方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手套,合同上规定每箱 圳海关以后,经检验发现外商把它改为每箱 50双, 绝接收或索赔是否合理 评析, 合理。在国际贸易中,卖 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 出拒收和索赔。 5、 我公司出口罐头给美国商人, 言明为降价品, 美国商人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三个月后, 发现罐头变质,要求退货,我方是赔还是不赔 评析, 不赔偿。因为我方言明质量不好,但是合同中没有提,并且也没有其他指标,美 国商人看货,所以是凭样品买卖,美国商人订货,表示他已经认可质量,所以我方可以 不赔偿。由此可见,能用文字说明的,尽量不要凭样品买卖。 6、 某出口公司对中东出口电风扇 1000台,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 发现有 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认为根据《跟单信 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上仍允许有 5%的增减,所以决 定少交 40 台风扇,即少交 4%。结果,遭到银行的拒绝付款。为什么 评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关于允许 5%伸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整件计价的货物。 如大 米 100 公吨,即使不规定可增 发货前要征得买方同意和确认, 60 双,共 100 箱。但货物运抵深 共计 120 箱。请问我方若拒此提出拒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复习题(2)含答案

案例分析、计算复习题: 1.青岛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发货时才发现三级 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货抵买方后,遭买方拒绝。请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不妥当。因为违犯了合同规定。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 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公斤,1000袋共96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 俄方的要求合理 因为俄方收到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千克,1000袋共96吨,这与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的“每袋黄豆净重100千克,共1000袋,合计100吨”是完全不符的,所以俄方的要求合理。 补救措施 及时和俄方联系,争取补足不足数量,或退还不足数量部分的款项,如果俄方不同意上述补救措施,就只能同意俄方降价5%的要求了,因为一开始我方就处于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的不利地位。 如果不是袋装而是散装 在黄豆是散装的情况下,俄方的要求就不太合理了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中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外,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但此规定对交货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不适用。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上述解释,凡是散装货物的买卖,即使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但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且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那么卖方交货的数量就可以与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有不超过5%的差异。如果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交易,卖方交货的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完全一致。 3.国内某厂向国外出口一批灯具。合同中规定每30只,共100筐。我方工作人员为方便 起见,该为每筐50只,共60筐,灯具总数不变。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构成违约? 为什么?卖方违约。包装也是合同要件之一。 4.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 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标准版答案: 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 全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 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部分案例分析题 例题一: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标准版答案: 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试答答案: 1、我方可以对买方提出的撤销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买方赔偿相关的损失。 2、本案例涉及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 3、在上述的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照惯例是不承担租船订舱的风险的。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及时通知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做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求可以拒绝,或要求买方赔偿相关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一答案 合同的标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1、如果甲国某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B;乙国C公司与A公司签定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乙国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从B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由B公司负责将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A公司,由A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销售。此项交易是否为国际贸易? 评析:C公司从B公司购买原材料,B公司从C公司回购产品的交易,两个公司的营业地均在同一国家,因而他们之间的贸易不具有国际性,不是国际贸易,属于国内贸易。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B公司将回购的产品再卖给A 公司的交易属于营业地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之间的贸易,具有国际性,属于国际贸易。 2、港商准备购买“华升”牌农产品转口中国台湾,但是要求包装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和“华升”牌商标,而改用他提供的“美育”商标。我方可以接受吗?如果能接受,应注意什么问题? 评析,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我方可以接受,但是应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即要注意对方所用的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如果我方一时无法查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要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的地位,造成市场混乱。 3、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AA级茶叶,交货期是2006年12月1日,但到了交货时,仓库没有AA级茶叶了,只有BB级的茶叶,但是BB级的茶叶质量比AA级的质量要好得多,且价格也比AA级的茶叶贵很多。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后来用了质量比较好的BB级茶叶交给了乙公司,而价格还是和AA级的茶叶一样。货物到达乙公司以后,遭受了乙公司的拒绝。请问买方拒绝接收是否合理? 评析,合理。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与合同不符合,买方仍有可能拒绝接受。出现本题这种情况,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对方,与买方协商寻找双方均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但是需要注意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措施,发货前要征得买方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 4、我方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手套,合同上规定每箱60双,共100箱。但货物运抵深圳海关以后,经检验发现外商把它改为每箱50双,共计120箱。请问我方若拒此提出拒绝接收或索赔是否合理? 评析,合理。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选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选 第一章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与包装 案例1一1品质条款制订不当案 [案情简介] 1988年广州秋交会期间,我某公司同日本D产业株式会社签仃了一份出口羊绒衫的合同。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由我公司按CFR 横滨每件10美元卖给日本D产业株式会社羊绒衫一批,数量为10 000件,羊绒含量为100%;付款条件为即期信用证,以卖方出具的发票、提单、品质检验证书作为付款的依据。买方有权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予以复验,检验费由买方自理。 该批货物于1989年4月2日运出,4月6日抵达横滨港。日方根据合同的规定,请日本某检验机构开箱检验。经检验,羊绒含量为70%,于是日方即以货物成分含量不符合同要求为由,向我方公司提出异议。我方公司对日方的异议表示不予受理,理由是该笔交易是在广交会上经买方当面看样成交的,并且是在买方同意的情况下签约的,而实际交货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货物品质已符合双方约定。 1989年9月,日方在争议不能得到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备函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在仲裁申请书中,要求赔偿其损失2万美元,以及公证费0.1万美元,两项合计2.1万美元。

最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从中协调,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在双方相互谅解的情况下,我公司表示在品质表示法上处理不当,该合同确实存在不妥之处,但货物质量没有问题;D产业株式会社也表示愿意放弃原来的赔偿金,从而使争议得以解决。 [案情分析】 本案是因商品品质表示方法不当而引起的争议,我方最大的失误是对商品品质表示方法认识混乱。 在国际贸易中,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分为用文字说明和用实物表示两大类。在这笔交易中,合同中规定了羊绒的含量,因此是属于“凭文字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法。凭文字说明约定了商品品质的买卖,卖方负有交付与文字说明相符的商品的义务。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从科学角度讲,羊绒衫的羊绒含量如果为100%,质量反而不好,但由于合同中对品质的表示不科学,就构成了违约,中方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的责任。 卖方强调该笔交易是在广交会上当面看样,并在买方同意的情况下签约的,而实际交货的品质又与样品相符,因此,卖方已履行其交货的义务。对于这个问题,根据案情,显然双方没有按照凭样品交易的方式进行,因为既没有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说明凭样品买卖,又没有采取寄样、留存复样或封样等法定手续,所以在纠纷发生后,卖方所陈述的凭样品成交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没有法律依据,从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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