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果树种植管理技术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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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果树种植管理技术指导意见-贵阳

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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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果树种植管理技术指导意见

果树种植管理技术是实现产业科学、有序、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成败的关键。2018 年果树产业结构调整种植任务已经超额完成,现处于强化管理的重要转型时期,2019 年任务进入准备期,历年来的果树也需要加强管理。根据各区(市、县)种植果树的不同树种和品种,现提出果树种植后全年的技术管理措施指导意见。请各区(市、县)根据意见要求,制定出各自的全年技术管理具体措施,于4 月底前报市果树站。

在科学选点、合理布局、品种适宜的前提下,通过建立各类示范点,普及推广技术,确保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一、科学种植

1.建园选址:根据每个树种适宜生长的环境条件要求和打造产业带

的规划,科学选择建园地址,以最佳的环境种植最宜的树种,降低建园风险、降低管理成本、取得最好效果。

2.品种选择:做好市场调研,在选择优势树种的条件下,合理配备优良品种,结合市场需要,确定产品成熟时期,延长产出时间,实现周年供应,以取得效益的最大化。

3.定植适期:落叶树种宜在落叶后、发芽前定植完成,时间段在12-2 月底;常绿树种适宜晚定植,时间段在2 月-4 月上旬。建议带土移植、就近种植和远距离购买杯(袋)苗,尽量不种植

裸根苗

4.种植规范:要挖掘符合规格要求的定植穴或定植沟,确定合理的定植密度,强调施足底肥对土壤改良的重要性,知晓种植种苗的操作规范。详见《贵阳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果树苗木规格标准及种植规范的通知》。

二、土壤管理

1.起厢清沟:对利用稻田、低洼地、易积水地块种植的果树和种植了不耐涝的果树(桃、李、猕猴桃、樱桃等),必须开挖排水沟渠,实行高畦栽培。边际环沟宽60-80cm ,沟深80-100cm 行间沟宽40-60cm ,沟深60-80cm 。

2.修建水池:果园浇水要有充足保证。可以修建小水窖、蓄水池。建议每50 亩配置2-5 个小水窖(5-10m 3/ 个)、每100 亩修建

1-2 个小型蓄水池(20-30m 3/ 个)、每1000 亩修建1-2 个中型蓄水池(50-100m 3/ 个)。有条件时可以建设水肥一体化管理系统。

3.人工除草:在杂草初发时开始人工拔除,当杂草长至30cm 以

上时,人工铲除或用铲绳式割草机割草(不要用有安全隐患的盘片式割草机)。杂草开花结籽以前务必完成除草割草工作。铲草除根效果最佳。禁止使用任何除草剂。

4.种植益草:有条件时,在果园除草彻底,土壤整理细致的条件下,鼓励种植绿肥和益草进行生态化管理。建议在春季和秋季(为主)种植白三叶草,裸种播种量为0.25-0.5kg/ 亩,包衣种为1.5-

1.75kg/ 亩。播种深度为1-1.5cm ,用肥土或基质覆盖

1cm 。

5 、以短养长:在新建果园没有效益前,可以种植其它作物和养殖家禽。果树行间禁止套种玉米、高杆植物、爬藤植物、搭架植物。建议种植蔬菜、黄豆、花生、香葱、草本中药材和繁育果苗等,所有作物不要种植在树盘内。投产果园可以种植食用菌、八角金盘等耐阴作物和开展林下养鸡等工作。

三、树体管理

1.树盘管理:没有做树盘的果园,要求做好,树盘直径要求0.8-1.0m ,常绿树(柑橘、杨梅、枇杷)必须在树盘内覆膜保水(用地膜不用薄膜,长宽均60cm ),提高成活率,落叶树建议覆膜。树盘覆盖可以用铲除的杂草、油菜秸秆、稻麦秸秆等,厚度20-30cm 、宽度以树盘大小为度。覆盖物不能完全堆至树干,需远离5-10cm 。

2.解绑定干:嫁接苗必须将缠绑的塑料膜解除,以防箍勒影响果苗正常生长。根据不同的树种品种对树形的要求,及时对嫁接口上的主干进行定干,这项工作非常重要(详见整形修剪部分)

3.接口处理:除杨梅要求埋上嫁接口外,其它果树树种必须将嫁接

口露出,对于种植过深的,只能通过降低整体土面来处理。柑橘树秋季要凉根,春季要覆土露接口。

4.扶直立架:种植果苗主干不正的要用竹竿或木桩扶直,以利整形修剪和行间通风透光。对于葡萄、猕猴桃、八月瓜等藤蔓类果树,要及时立桩柱,架设拉线。

5.花果管理:移植的多年生大树和种植的幼树当有开花时,应尽早

抹除花蕾或花朵,2-3 年内不能结果,避免树体缓苗期延长和影响幼树正常生长。投产果园应强化蜜蜂授粉、人工授粉、掸花授粉和挂花授粉或喷硼砂、尿素提高授粉率等工作。对花量和果量过多的要疏花疏果,提高果实商品率。

6.抹芽除萌:要随时对根际萌发的砧木芽、根蘖芽、不定芽进行抹除。对大树截干移植后产生的过多萌芽要抹除弱芽,保留壮芽。葡萄、猕猴桃在4 月份前不能修剪枝条,要对无用的芽体进行抹除。

7.树干涂白:移植的大树要求对主干进行涂白。涂白剂配方推荐:熟石灰10 份、食盐1 份、石硫合剂3-4 份(或硫磺粉1 份)、水适度、少量植物油。原则是:要粘稠适度,涂均匀不起壳,雨水后不脱落。

8.理蔓上架:夏秋季节对葡萄、猕猴桃、八月瓜等要及时理蔓,勿使纠缠匍匐于地,根据架式(直立柱、T 型架)和整形方式(单壁篱架式、单干双蔓式)及时牵引藤蔓上架。

9.授粉配置:对于种植前没有配置授粉树的,必须补植授粉

树。桃、李、梨、杏等建议每片果园种植至少2 个品种,按6-10:1 的比例配置。杨梅、猕猴桃等必须配置授粉树,杨梅按100:1 、红阳猕猴

桃5-7:1 、贵长猕猴桃8-9:1 。

10.灾害管理:对投产果园应结合当地天气预报和贵阳市中长期天气预测预报,降低倒春寒、低温雨水带来的不利影响,采取果园树体覆盖、园内熏烟、喷植物生长调节剂提高坐果率等措施。对果园处于雹区的,要拉网防雹,对冰雹灾后受影响的树体要修

剪残枝、果园清洁、喷药消毒、增施肥料。

四、整形修剪

果树整形修剪是技术管理措施的关键,以夏季修剪为主,冬季修剪为辅,部分树种(核桃、树莓、蓝莓、刺梨等)实行四季修剪。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开展有效的工作。

(一)主要树形

1.自然开心形:干高40-60cm ,有主枝3 个、副主枝6 个。三大主枝均匀分布,副主枝顺向分布。密植的果园可以用两主枝

“丫”字形、风大的果园可以用四主枝十字形。2-3年整形完成,

树体高度控制在2.5-3m 。适合树种:桃、李、樱桃。枇杷用多主枝改良自然开心形,3-4 年整形完成,树体高度控制在2-2.5m 。

2.疏散分层形:干高30-50cm ,第一层3 个主枝,第二层2-3 个主枝。层内距20-30cm 、层间距80-100cm ,上下两层的主枝交错分布不遮挡。3-4 年整形完成,树体高度控制在3-

3.5m 适合树种:梨、李、苹果、石榴、柿、杏、枣、无花果、果桑、

核桃。

3.自然圆头形:干高40-60cm ,有6-8 个主枝,主枝上均匀分布12-16 个侧枝。3-4 年整形完成,树体高度控制在2.5-3m 适合树

种:柑橘类、杨梅。

4.自然丛生形:干高30-50cm 。建议高丛蓝莓30 cm、兔眼蓝莓50 cm。培养5-8个主干,分枝离地面30cm 以上。刺梨无主干,从地面基部着生8-10 个主枝,斜生或直立生长。2 年内整形完成。树体高度控制在1.5-2m 。适合树种:蓝莓、刺梨。

5.单主干披散形:干高1-1.2m ,枝条呈披散状。分散3-5 个主枝,每主枝配备3-5 个侧枝。2 年内整形完成。树体高度控制在

1.5-2m 。适合树种:刺梨。

6.单壁篱架形:干高25-40cm ,每行设1 个架面,架高依行距而定。行距2m 时,架高1.2-1.8m ;行距2.5m 时,架高1.5-

1.8m ;行距3m 时,架高2m 左右。行内每间隔4-6m 设一立柱,柱上每隔40-60 cm拉一道横向铁丝。2-3年整形完成,树体高度控制在2m 。适合树种:欧美系列葡萄、树莓。

7.“ 丫”字形:供欧亚系列葡萄避雨栽培使用。干高30-50cm , 采用“ 丫”字形整形方式。立柱高2.7m,埋地0.5m、水泥柱柱距为5m 。支架分三层结构,层间距为0.5m ,最下层离地0.8-1m ,最上层宽2.2m 。最下层为主要支架主枝生长,中层为两侧枝生长,最上层为顶部生长所需。最下层下方需用一条钢丝,用于固定葡萄植株,最顶部用一条钢丝,用于固定顶棚。

8.“T”字形:供猕猴桃、八月瓜使用。首次定干高度30-50cm

逐步培养直立主干,主干高1.8m ,采用单主干双主蔓整形方式。沿行向每隔6 m 栽植一个立柱,立柱全长2.7m ,地上部分长2m ,地下部分长0.7m ,横梁上顺行架设架设5 道8# 镀锌防锈钢丝或塑胶钢线,每行末端立柱外2m 处埋设一地锚拉线,地锚体积不小于0.06 m 3,埋置深度1m 以上。

(二)夏季修剪夏季修剪工作是全年果树管理的重要技术手段,以培养结果母枝为目的。主要手法有摘心、疏枝、回缩、缓放;拿枝、圈

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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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伤、环割;撑、拉、吊、绑等。注意:葡萄、猕猴桃的修剪要避开伤

流期。

(三)冬季修剪冬季修剪工作是全年果树管理的辅助技术手段,以塑造完美树形为目的。主要手法有疏剪、回缩、短截、缓放、截干、定干等。注意:核桃不进行冬季修剪,在核桃叶变色后至落叶前,是最佳适宜修剪时期。

五、肥水管理果树肥水管理工作是补充养分供应、平衡树体长势和保证修剪效果的重要技术手段,施肥与灌水要密切结合,必须高度重视。

1.用肥原则:根据NY/T394 《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来规范用肥。坚持持续发展原则、安全优质原则、化肥减控原则、有机为主原则。重要原则:无机氮素用量按当地同种作物习惯施肥量减半使用。

2.用肥推荐:农家肥(秸秆肥、绿肥、厩肥、堆肥、沤肥、饼肥等)、有机肥、微生物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无机肥、土壤调理剂。幼树可适量施用尿素,结果树要减少尿素用量。

3.施肥方法:主要施肥部位是根外施肥和叶面施肥两种。根外施肥要结合改良土壤进行。有条件的可以建立水肥一体化喷滴灌系统。

4.施肥方式:底肥主要有条状沟施、环状沟施、放射状施和穴施四种;追肥主要有撒施、喷施、灌施、滴施等四种。根据不同树种品种和

条件决定不同的施肥方式。

5.施肥时间:萌芽前后、开花前后、新梢生长期、幼果期、

膨大期、生理落果期、花芽分化期、采果后、落叶后。根据不同树种品种分别决定不同的施肥时间。杨梅树种植当年除底肥改良土壤外,不施用其它肥料,以提高成活率为主。

6.肥料用量:尿素在幼树上,每株每次撒施20-40g ,每年3 次(春、夏、秋),喷施尿素浓度0.1%-0.3% ,每年不超过4 次(夏

季2 次、秋季2 次)。尿素在结果树上,每株每次撒施30-50g ,

每年两次(春夏季、夏秋季),喷施尿素浓度0.1%-0.3% ,每年不超

过2 次(夏季、秋季)。其它肥料根据树体长势,用量结合说明进

行,原则上幼树年施用3 次(春、夏、秋),每次每株用量0.5-

1.5kg ;结果树年施用2 次(春、秋),每次每株1.5-

2.5kg 。新建果园施用改良土壤的底肥建议每穴30-50kg ,以牛马圈肥为主,不宜用

鸡粪肥;结果果园每年9-10 月或采果后施用底肥,建议每株50-

80kg 。

7.注意事项:不应使用的肥料包含大型养殖场的鸡粪、添加

稀土元素的肥料、成分不明有安全隐患的肥料、未经发酵腐熟的人畜粪尿、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污泥、含有重金属的肥料、转基因品种(产品)及其副产品生产的肥料。

六、病虫管理

果树病虫管理工作是果树生长各个环节是否健康、持续、有效的保障手段,病虫害的防治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防治原则:根据NY/T393 《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来

规范用药。坚持保持和优化农业生态原则、优先采用农业措施原则、尽量利用物理防治和生物措施原则、以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原则、必要时合理使用低风险农药的原则。重要原则:建立果树管理绿色防控体系。

2.用药推荐:遵循以绿色食品生产管理为基准,强调绿色防控原则,优先使用植物和动物来源、微生物来源、生物化学产物、矿物来源等药剂。推荐使用农药清单是

1)杀虫剂(28个):S-氰戊菊酯、吡丙醚、吡虫啉、吡蚜酮、丙溴磷、除虫脲、啶虫脒、毒死蜱、氟虫脲、氟啶虫酰胺、氟铃脲、高效氯氰菊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氰菊酯、抗蚜威、联苯菊酯、螺虫乙酯、氯虫苯甲酰胺、氯氟氰菊酯、氯菊酯、氯氰菊酯、灭蝇胺、灭幼脲、噻虫啉、噻虫嗪、噻嗪酮、辛硫磷、茚虫威

2)杀菌剂(40 个):吡唑醚菌酯、丙环唑、代森联、代森锰锌、代森锌、啶酰菌胺、啶氧菌酯、多菌灵、噁霉灵、噁霜灵、粉唑醇、氟吡菌胺、氟啶胺、氟环唑、氟菌唑、腐霉利、咯菌腈、甲基立枯磷、甲基硫菌灵、甲霜灵、腈苯唑、腈菌唑、精甲霜灵、

g 菌丹、醚菌酯、嘧菌酯、嘧霉胺、氰霜唑、噻菌灵、三乙膦酸铝、三唑醇、三唑酮、双炔酰菌胺、霜霉威、霜脲氰、萎锈灵戊唑醇、烯酰吗啉、异菌脲、抑霉唑

3)杀螨剂(8 个):苯丁锡、喹螨醚、联苯肼酯、螺螨酯、噻螨酮、四螨嗪、乙螨唑、唑螨酯

4)杀软体动物剂(1 个):四聚乙醛

3.用药方法:喷雾、喷粉、灌根、涂抹、烟熏等,以喷雾方法为

主。注意:粉剂用喷粉机,不可用喷雾器操作。

4.防治适期:病害防治要以预防为主,注重发病初期的防治;虫害的防治要以虫害的低龄(三龄前)时期为主。

5.主要病虫:每年必须注重预防和控制主要病虫害的发生。如桃缩叶病、李囊果病、樱桃炭疽病、樱桃病毒病、猕猴桃溃疡病、猕猴桃花腐病、核桃黑斑病、梨锈病等;杨梅和樱桃的黑腹果蝇、各类蚜虫、蚧壳虫、天牛、吉丁虫、葡萄和猕猴桃的透翅蛾、蝙蝠蛾、叶蝉,晚熟桃

吸果夜蛾等。治虫是防病的重要手段,请高度重视。

6.农药用量:按公式计算。用药量=500 X用水量/稀释倍数。计算结果的单位:水剂是毫升、粉剂是克。

7.药剂配制:农药的配制采用二次稀释法。即第一次用少量水在搪瓷或玻璃容器内溶解,第二次是将药剂倒入喷雾器中再搅拌均匀。

8.注意事项:推荐给企业、合作社的药剂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获得国家农药登记许可;应选择对防治对象有效且低风险的农药,提倡兼治和不同作用机理农药交替使用;宜用悬浮剂、微囊悬浮剂、水剂、水乳剂、微乳剂、颗粒剂、水分散粒剂和可溶性粒剂等环境友好型剂型;要控制施药剂量(或浓度)、施药次数和安全间隔期;对农药复配剂的使用要严格遵循NY/T393 。

七、其它管理

1.生产档案记载:以绿色食品生产管理和我市果树产业管理的要求为基准,企业、合作社等实施主体要按照贵阳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全果树生产经营主体生产档案的通知》筑农办通(2017 )223 号,对生产全程的投入品和物候期进行登记。县级必须加强监管,为产业健康发展,今后企业申报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打下基础。

2.生产月历制定:以县级业务管理部门为主,指导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根据生产实际,记录每年每月操作管理具体技术措施,形成切实可行的企业生产月历,为指导生产和今后制定企业标准提供佐证材料。

3.溯源系统管理:贵阳农业技术信息服务系统是打造“贵阳精品水

果”和开展农产品安全监管与溯源的重要大数据平台,县级业务管理部门需高度重视,引导企业进入系统实现规范化管理。请按照《农业技术信息服务系统(果树)上线申请表》申报,按照系统管理要求进行市县两级监管。

贵阳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8 年4 月12 日

共印15份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8月整理).pdf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除农村个人建房、市区私房修建和临时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的规定执行,分区规划未覆盖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密度指标,按有关专业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独立工矿区和建制镇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附表(一)中心环路以外的指标执行。 第十条市中心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下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 炎魑趴占涞牟蛔几淖魉鳎坏迷黾咏ㄖ铩? ━━━━━━━━┯━━━━━━━━━━━━━━ 容积率控制指标│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 │增加的建筑面积(M▲) ━━━━━━━━┿━━━━━━━━━━━━━━ 小于3 │2 大于等于3小于5│3 大于等于5小于7│4 大于等于7小于8│5 ━━━━━━━━┷━━━━━━━━━━━━━━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总面积10%,或只有底层为商业? 虬旃淖酆献≌醋≌婊扑悖ㄖ莼拾锤奖恚ㄒ唬┲凶≌闹副曛葱小? 第十二条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高出地面标高1.5米以下的半地下室、层高在2.2米以下一面临空的半地下室、层高不大于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控制室、屋顶装饰性建筑物以及底层作为城市开放空间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中高层以下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 (一)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 在中心环路以内南北朝向0度-30度范围内,以南侧及东南侧的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之比为1∶0.9;等于或大于30度的,以东侧或东南侧的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之比为1∶0.8。在中心环路以外,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之比为1∶1.0。 (二)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 山墙面对纵墙面,山墙不得开窗不得挑阳台,进深不得大于10.5米,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进深大于10.5米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0米,最大进深不大于12米。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阳台进深不大于1.5米,阳台设置不大于1/2建筑面宽。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 1、当两幢居住建筑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在中心环路以内,两建筑中心间距不小于1∶0.9,中心环路以外,间距不小于1∶1.0,最窄处不小于15米。 2、当两幢居住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45度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3米。 3、当两幢居住建筑的夹角等于或大小45度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0米。 (四)当建筑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度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低层建筑开窗面间距不少于8米。 第十五条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6.5米,山墙不得开窗和挑阳台。 第十六条点式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高层建筑(含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除符合日照、采光、消防和视线干扰及省制定的间距规定以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朝向为南北向的,面宽小于5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不得小于24米,面宽大于5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控制,但最小间距不于24米。 (二)住宅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侧住宅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25倍,并不得小于20米。 (三)高层条式建筑的短边或山墙面与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间距不得小于9米,高层点式建筑与中高层的住宅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米。 (四)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八条两幢高层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25倍,并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20倍,并不得小于20米。 第十九条中高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内天井平面尺寸不小于3.3米×3.3米。 第二十条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建筑退让距离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或按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4米和满足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14版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规划技术管理办法》文本及说明11.12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 (三)跨区域地段节点;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当结合本市的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夜景照明应当符合《贵阳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规划》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使用装饰效果好、低碳、符合标准的材料。 第七条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限高要求。 由组群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地形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过专题论证。 第八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沿城市公园和湿地等专类公园周边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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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10月8日贵阳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 (三)跨区域地段节点;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当结合本市的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夜景照明应当符合《贵阳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规划》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使用装饰效果好、低碳、符合标准的材料。 第七条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限高要求。 由组群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地形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过专题论证。 第八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沿城市公园和湿地等专类公园周边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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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除农村个人建房、市区私房修建和临时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的规定执行,分区规划未覆盖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密度指标,按有关专业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独立工矿区和建制镇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附表(一)中心环路以外的指标执行。 第十条市中心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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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六章建筑物退让距离 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一节公共配套设施 第二节道路交通设施 第三节排水设施 第四节电力设施 第五节管线综合 第六节其他设施 第九章城市绿地 第十章附则 附录一计算规则 附录二名词解释 附录三公建配套设施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居民建房)另行规定。 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地标性建筑、城乡接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应当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重点旅游区及其他重要区域; (三)跨区域地段节点; (四)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结合贵阳市的城市定位,以及贵阳市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且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和低碳饰材,应使用装饰效果好、材质精美的材料。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符合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限高要求。 由组群布局的高层建筑,应结合地形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必须经过专题论证。 第八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沿城市公园和专类公园周边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规划用地面积(分项明确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计入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 (三)容积率; (四)建筑密度; (五)建筑限高; (六)绿地率; (七)停车位;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14版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规划技术管理办法》文本及说明11、12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得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与《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得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得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得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与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与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与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得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与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与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得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得功能与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 (三)跨区域地段节点;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得其她区域。 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当结合本市得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得明度、彩度,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得相关规定;夜景照明应当符合《贵阳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规划》得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使用装饰效果好、低碳、符合标准得材料。 第七条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规划条件中得建筑限高要求。 由组群布局得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地形与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得城市天际轮 廓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得,其高度与体量应当经过专题论证。 第八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得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得完整性与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得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得通透性。 沿城市公园与湿地等专类公园周边得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公 园景观。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批准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7.03.27 【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3.27 【实施日期】1997.03.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20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27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条临时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条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体现城市性质,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综合部署,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必须按照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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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 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 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 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 的用地,用地性质按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 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二《建筑 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核定。

规划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贵阳市规划电子报建技术规定 为了提高规划管理部门项目审批的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和信息化,规范统一规划管理业务的电子报建标准,进一步提高我局规划审批的工作效率、决策水平和服务能力,本局决定在全市推行建设项目报建电子化以及规划建筑方案指标自动审核的规划管理业务报建审核系统。为了配合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行,特制定本技术标准,望广大建设和设计单位按规定认真执行。 1 项目报建 1.1电子文件制作 1.1.1建设项目的申报实行“双轨申报制”,即建设单位(或个人)除按申报条件要求报送纸介文本、图件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与纸介、文本、图件资料内容相一致的项目信息打包电子文件一个。 1.1.2文本、图件资料须用文件原件进行彩色扫描,分辨率为600-1000dpi,保存为JPG格式,文件名须为中文名称,例如:土地使用权证.JPG。其它格式的图片文件(如TIF、BMP文件等)均不受理。 1.1.3设计图、实测图、施工竣工图等须为AutoCAD 2000-2008制作的DWG格式文件,文件为中文名称,例如:实测图.DWG。 1.1.4凡申报定点的项目必须提供相应统一城市座标系统的电子地形图( DWG文件),不接受扫描的地形图。 1.2项目信息打包 1.2.1项目报建信息的建立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录入、有关申请表登记和报建资料关联,并自动打包生成一个dat格式文件进行申报。 1.2.2项目打包文件以U盘拷贝或光盘报送,并标明建设单位及项目名称。 1.2.3经对报送的打包文件自动检测,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接受,否则退回。 2 总平面设计 为了对规划总平面方案技术指标自动统计和校核,须对总平面图进行图形规整、建筑轮廓层数定义等,以使建筑面积、容积率等主要指标能够初步计算统计,并作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 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 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附表一执行。 第十条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09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

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 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附表一执行。 第十条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十一条中心城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附表二《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第四章建筑间距

贵阳技术规定

发文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文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发布日期:2007-11-26 执行日期:2007-11-26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 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建筑色彩控制与引导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建筑色彩控制与引导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结合贵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 __城市规划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 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12月2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国强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附表二执行。 第十条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十一条中心城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附表三《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二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二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

XX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XX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规划技术管理办法》文本及说明11.12 《XX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 2012年11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X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XX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XX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X,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X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X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X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XX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X围、重点旅游区;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文单位: 文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颁布日期:2007-11-26 执行日期:2008-02-01 发布时效: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袁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 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第四条修改为: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定执行。删除 第六条第二款的内容。

三、第七条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 四、增加“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其他相关规定。”作为第十四条第二款。 五、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7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进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12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允许设置透气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0?6米×0?6米,且高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大于或等于1?8米。 七、第十八条修改为: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第十九条修改为:高层建筑与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布置,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最校?得小于30米; (二)南北向布置,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校?得小于20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校?得小于24米; (三)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最校?得小于24米; (四)高层建筑的山墙面小于或等于15米时与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最校?得小于13米;大于15米或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时按本条第(一)、(二)、(三)项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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