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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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碱机械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QG/T530307—2005(C版)

发布日期:2005-09-01实施日期:2005-09-01

编写:世闻审核:龚惠昌批准:稼斌

1 目的和适用围

1.1 为防止不合格品的散失,以及由于疏忽而使用、安装不合格品,对不合格品进行鉴别、标识、隔离、评价和处置,特制定本程序。

1.2 适用于公司压力容器制造、压力管道施工全过程不合格品的控制。

2 相关文件和术语

2.1 相关文件

2.1.1 《材料检验程序》QG/T530203-2005

2.1.2 《产品(项目)检验程序》QG/T530301-2005

2.1.3 《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QG/T530308-2005

2.2 术语

2.2.1 不合格品: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产品(材料、中间品、最终产品)或施工项目,即不符合图纸、工艺文件及其它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零部件、外购件、外协件、产品、过程项或最终的施工项目。

2.2.2 重要的不合格品: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重要部件,最终产品以及需方主要设备的主要零部件;压力管道的主要受压元件、重要部件、重要过程项、施工项目。

2.2.3 一般的不合格品:除重要的不合格品“以外的不合格品”。

2.2.4 回用品:不进行返工仍能保证产品或项目的性能、安全、使用寿命的产品或项目。

2.2.5 返修品:经合理返工仍能保证产品或项目性能、安全、使用寿命的产品

或项目。

3 职责

3.1 质保工程师:批准重要的不合格品的处理意见。

3.2 技术质安全部:负责不合格品的判别、标识、记录和隔离工作,并判定处置。

3.4 施工部门:对本部门不合格品进行评估,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批准“一般不合格品”的“回用”或“返修”。

4 管理容和方法

4.1 不合格材料的控制

4.1.1 判别和隔离:材料检验员按《材料检验程序》对材料、外购件实施检验时,如判别为“不合格”时,即通知仓库管理员将该批材料隔离,做好隔离标记;并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交材料责任工程师,待处置。

4.1.2 处置

4.1.2.1 材料采购员或材料责任工程师根据“不合格”结论和采购来源情况,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中评审意见,报部门主管领导评审。

4.1.2.2 由技术质安部做出回用、代用、返修、退货、报废或其它处理意见,并填入“不合格品处置单”。若评审结果作“退货处置”,即填入“处置结果”栏中作为处置结论。

4.1.2.3 让步、回用(代用)的程序

当让步不影响该批材料加工成零件或成品的要求时,必须办理“回用”手续。

a 由材料采购员或材料责任工程师填写“回用申请单”,写明材料名称、规格、件号、数量、回用理由,一式二份,签名,注明日期后,并与“不合格品评

审处置单”一起交工艺工程师。

b 工艺工程师接到“回用单”和“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后,根据回用材料用于产品部位的作用,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必要时提出纠正措施意见,然后将“回用申请单”和“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一起交技术质安部评审。

c 技术质安部根据上述意见及有关法规规定的要求,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签名、注明日期后,留存一份,一份交材料采购员或材料责任工程师。

如此材料属于“重要的不合格品”还须由质保工程师批准后才可实施。

d 最后的“处置结果”由材料责任工程师填写和处置,并保存“处置单”。

4.1.3.2 工艺性外协件的不合格处置由技术质安部按4.1.1和4.1.2规定办理。

4.2 中间品、零部件或过程项不合格控制

4.2.1 检出

在检验过程中,当发现零部件(或中间品)、过程项不符合图样和工艺文件要求时,检验员应立即将不合格品与合格品分开,并在不合格品上作出标记进行隔离,隔离后填写“检验信息反馈单”一式二份交部门质量员(或技术经理),部门填写处理意见后,一份返回检验员。

4.2.2 处置

4.2.2.1 对一般不合格品的处置

“一般不合格品”由部门处置

4.2.2.2 对重要不合格品的处置

a “重要不合格品”由技术质安部处置。

b 部门接到“不合格”的“检验信息反馈单”后,由部门质量员填写“质

量事故报告单”,分析事故原因,对事故进行评估,报部门负责人(一式四份)。

c 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置意见和补救措施后一份留存,三份交工艺工程师审核。

d 工艺工程师接到部门处置意见和补救措施后,在一天分析偏离程度对下道工序或成品(项目)的影响程度,在“质量事故报告单”上填写“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必要时应提出补救措施的限制要求,并签名、注明日期。保留一份,二份转技术质安部,如需落实补救措施才能满足要求时,则由工艺工程师填写“工艺更改通知单”下达执行。

e 技术质安部接到“质量事故报道单”后,在一天根据部门和工艺工程师的意见,对照有关图样、工艺文件的技术要求,用户合同要求及有关上级部门的规定,分析判断,由检验责任工程师填写“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签名、注明日期,报质保工程师批准后,一份留存,二份转交部门执行。如需返修或报废的,一份转交商务部核定损失。

f 部门负责人接到技术质安部签署的意见后落实补救措施:

――若同意作让步回用处理的将“质量事故报告单”交检验员核对,由其取消实物上“不合格”标识,转入下道工序。

――若作返修处理的,按“返修”容返工,返工结束后交检验员复验,合格后检验员签名认可,并填入相应检验记录表上,返工合格后转入下道工序。

――若“不同意”,则作“报废”处置,并进行相应的事故责任追查。

――处置结束后,由部门负责人在“质量事故报告单”备注栏中说明处置结束签名注明日期。

4.3 成品或施工项目不合格控制

4.3.1 容器类成品或施工项目不合格的控制

4.3.1.1 检验员发现成品或施工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开具“检验信息反馈单”交部门质量员或技术经理,并做出不合格标识。

4.3.1.2部门接到不合格的“检验信息反馈单”后,应认真复查,分析原因,提出“返修”或“回用”的意见,填写“质量事故单”一式四份,一份自留,三份报工艺工程师评审(若“回用”,则同时填写“回用申请单”,一式三份报工艺工程师)。

4.3.1.3工艺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单”和“回用申请单”在一天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必要时,应提出补救措施的限制要求或“工艺更改通知单”,并在“质量事故单”(一式四份)和“回用申请单”(一式三份)上签名注明日期,自留一份,其余转交技术质安部。

4.3.1.4技术质安部收到上述单据后,一天核对有关图样,工艺文件的技术要求,

用户合同要求,分析判断,填写“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

签名和注明日期,并报质保工程师批准后,一份自留,一份交部门执行。

4.3.1.5凡同意“回用”的成品或施工项目,必要时应征得用户同意。

4.3.1.6批准回用的“申请单”到达部门后,部门交检验员消除“不合格”标识,

予以放行。

4.3.1.7凡批准为返工的成品或施工项目,按“返修”容返工,返工结束并经检验合格。

4.3.1.8 对“报废”的不合格成品或施工项目,应组织进行事故分析和责任追查。

4.3.2 不合格金加工成品的控制评审按4.2.2.2程序执行,但“回用品”必要时应征得用户确认。返修或报废的执行程序按4.3.1.7和4.3.1.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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