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辖区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暂行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和各设区市、县(市、区)金融办或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省金融办是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管

理政策的制定,并负责向省政府和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处置,并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省金融办审查

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外商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金融办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 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 有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 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 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二条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和通过监管部门的任职资格考核。

第十三条设立各类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一)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

(二) 在省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三) 在省内设区市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四) 在省内县域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四条自然人投资入股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2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 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

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 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企业法人投资入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 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 企业法人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 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 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

金入股。

(六) 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七) 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一大股东或主发起人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一般应当是主营业务突出、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2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

第十六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章程草案。

(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 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六) 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主体资格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七)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八) 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九) 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十) 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按照方便申报和节约成本原则,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

可以由申请人向拟注册县(市、区)或设区市监管部门就近申报。由县(市、区)或设区市监管部门进行申报辅导,帮助做好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工作。省金融办按规定审批。

在金融创新示范县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县(市、区)监管部门进行申报辅导,省金融办按规定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省属或中央驻

鲁企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申请人向省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函,由省金融办负责申报辅导,并按规定作出批准或不

予批准的决定;省属或中央驻鲁企业已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并正常开展业务的,原则上不再新批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十八条经批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3个月内开业。逾期未开业的,由监管部门收回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省金融办批准:

(一) 变更名称。

(二) 变更组织形式。

(三) 变更注册资本。

(四) 变更公司住所。

(五) 调整业务范围。

(六) 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 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 分立或者合并。

(九) 修改章程。

(十) 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经营许可证事项的,由省金融办换发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或备案事项的,经省金融办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变更事项涉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转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上述变更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省金融办按规定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机构设立2年以上,且在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不低于15%。

(二) 经营管理规范,信用状况优良,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 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取得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四) 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一条除上述条件外,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跨设区市设立分支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跨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第二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每个分支机构应当拨付不少于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营运资本;融资性担保公司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50%。

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向拟设分支机

构所在地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 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 法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

(三)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最近

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 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证明。

(六) 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七) 省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征得省金融办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

准。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来山东省设立分支机构,

应当凭该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按照省金融办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要求办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设区市、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征得所在设区市、县(市、区)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设区市监管部门审查,报省金融办批准。未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超出监管部门批准的地域范围开展业务。

第二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停止有关业务。

第二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

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二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结果

报告监管部门确认。融资性担保公司凭批准解散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十条设区市、县(市、区)监管部门对终止经营的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予以公告,收回经营许可证,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省金融办对终止经营的省属和中央驻鲁企业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予以公告,收回经营许可证。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经营许可证被收回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省金融办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 贷款担保。

(二) 票据承兑担保。

(三) 贸易融资担保。

(四) 项目融资担保。

(五) 信用证担保。

(六) 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三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省金融办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 诉讼保全担保。

(二) 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 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 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近2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 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亿元,并连续营业2年以上。

第三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 吸收存款。

(二) 发放贷款。

(三) 受托发放贷款。

(四) 受托投资。

(五) 省金融办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三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三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四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四十二条国有或国有控股、参股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以开展服务于中小企业和涉农的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其融资担保业务收入不低于营业收入的50%。

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公司注册地融资性担保业务收入不低于融资性担保业务总收入的60%。

第四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四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四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金融办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四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

第四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四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省金融办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 负责起草有关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办法。

(二) 负责审查批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三) 负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

(四) 负责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业务监管。

(五) 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统计工作。

(六) 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政策的制定。

(七) 指导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第五十一条除省属和中央驻鲁企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管由省金融办负责外,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设区市、县(市、区)监管部门负责。

县(市、区)监管部门应当向设区市监管部门、设区市监管部门应当向省金融办出具批后监管和金融风险处置承诺书。

县(市、区)监管部门应当向设区市监管部门、设区市监管部门应当向省金融办,按季度报送本地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情况及监管情况。

第五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设区市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并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

第五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五十五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

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五十六条省金融办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动态监测系统。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向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资本金运用、担保额、代偿损失、信用状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等有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

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五十八条省金融办建立专项检查制度,人员由各设区市监管部

门临时抽调,确定每次重点检查项目,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监管。各设区市监管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的专项检查制度,加强现场监管。

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检查时,相关金融机构和企业应当按规定积极配合。

第五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其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召开后的30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六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六十二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的报告和应急管理。设区市、县(市、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省金融办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

会议报告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六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六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行业年审制度。省属和中央驻鲁企业设立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金融办负责年审,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年审,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局和相关商业银行。设区市监管部门将年审情况报省金融办备案。

年审的具体办法由省金融办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对年审不合格或连续2年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由监管部门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暂停部分业务等处理意见,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

第六十六条未经省金融办审批成立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与相关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违反上述规定的,监管部门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十七条设区市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金融办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情况。

省金融办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

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全省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情况。

第六十八条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

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省金融办的指导。

第六十九条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 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 未依照本暂行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

情况的。

(四)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暂行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七十三条鼓励大型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加快发展。对经营管理规范、支持涉农和企业融资业绩突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融资担保能力。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政策,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及时便捷服务。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条本暂行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照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有关要求,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

第七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红尘紫陌,有轰轰烈烈的昨日,也有平淡如水的今天。在生活平平仄仄的韵脚中,一直都泛着故事的清香,我看到每一寸的光阴都落在我的宣纸上,跌进每一个方方正正的小楷里,沉香、迷醉。

秋光静好,窗外阳光和细微的风都好,我也尚好。不去向秋寒暄,只愿坐在十月的门扉,写一阙清丽的小诗,送给秋天;在一杯香茗里欣然,读一抹秋意阑珊,依着深秋,细嗅桂花的香馥,赏她们的淡定从容地绽放。

听风穿过幽幽长廊,在平淡简约的人生中,把日子过成云卷云舒,行云流水的模样,过成一幅画,一首诗。有你,有我,有爱,有暖,就好。在安静恬淡的时光里,勾勒我们最美的今天和明天。

醉一帘秋之幽梦,写一行小字,念一个远方,痴一生眷恋。一记流年,一寸相思。不许海誓山盟,只许你在,我就在。你是我前世今生的爱,是刻在心头的一枚朱砂。

任由尘世千般云烟散尽,任由风沙凝固成沙漠的墙,你依然是我生命的风景。

人生苦短,且行且珍惜。十月如诗,就让我独醉其中吧!行走红尘,做最简单的自己。简单让人快乐,快乐的人,都是因为简单。心豁达,坦然,不存勾心斗角。从容面对人生,做最好的自己,巧笑嫣然,你若盛开,蝴蝶自来。

那就做一朵花吧!优雅绽放,优雅凋落,不带忧伤,只记美好。

这个秋日,一切都很美,阳光浅浅,云舞苍穹,闲风淡淡。捡拾一片薄如蝉翼的枯叶,写着季节流转的故事,沉淀着岁月的风华。安静的享受生命途径上的一山一水。

执笔挥墨,耕耘爱的世界,轻声吟唱岁月安好,把一缕缕醉人的情怀,婉约成小字里的风月千里,泅成指尖上的浪漫和馨香。静立于秋光潋滟里,赏碧水云天,携来闲云几片,柔风几缕,缝进岁月的香囊里,将唯美雅致收藏,醉卧美好时光。

秋,是静美的,是收获的,是满载希望而归的季节。秋只因叶落,葳蕤消,花残瘦影,不免总给人一种无边萧瑟。

然而秋,也有秋的美。如黄巢《不第后赋菊》诗中有句:待到秋来九月八,我花开后百花杀。是不是听起来特别霸道有味。

谁说秋实悲凉的,百花残了何妨?我菊正艳艳,香影欹满山。还有一句歌词叫:春游百花,秋有月。秋天的月,要比任何季节都美,都明亮,都让人迷恋陶然。

秋有赤枫把美丽的秋燃烧成通红火辣,秋有万千银杏如蝶,秋哪有萧索?秋一直很美,你可有发现美的眼睛呢?

每一个季节,都有着不同的旖旎。人生何尝不是如四季,有青春绝艳的花季,也有老骥伏枥的暮年。容颜老去,青春不复,所有的美好不会消失,一直珍藏着。

即便时光变得荒芜,而你我一直永如初见,彼此温柔以待。走进十月,蓦然回首,你我都在,惟愿光阴路上,且行且惜,寂静相伴,无悔一生。

红尘紫陌,有轰轰烈烈的昨日,也有平淡如水的今天。在生活平平仄仄的韵脚中,一直都泛着故事的清香,我看到每一寸的光阴都落在我的宣纸上,跌进每一个方方正正的小楷里,沉香、迷醉。

秋光静好,窗外阳光和细微的风都好,我也尚好。不去向秋寒暄,只愿坐在十月的门扉,写一阙清丽的小诗,送给秋天;在一杯香茗里欣然,读一抹秋意阑珊,依着深秋,细嗅桂花的香馥,赏她们的淡定从容地绽放。

听风穿过幽幽长廊,在平淡简约的人生中,把日子过成云卷云舒,行云流水的模样,过成一幅画,一首诗。有你,有我,有爱,有暖,就好。在安静恬淡的时光里,勾勒我们最美的今天和明天。

醉一帘秋之幽梦,写一行小字,念一个远方,痴一生眷恋。一记流年,一寸相思。不许海誓山盟,只许你在,我就在。你是我前世今生的爱,是刻在心头的一枚朱砂。

任由尘世千般云烟散尽,任由风沙凝固成沙漠的墙,你依然是我生命的风景。

人生苦短,且行且珍惜。十月如诗,就让我独醉其中吧!行走红尘,做最简单的自己。简单让人快乐,快乐的人,都是因为简单。心豁达,坦然,不存勾心斗角。从容面对人生,做最好的自己,巧笑嫣然,你若盛开,蝴蝶自来。

那就做一朵花吧!优雅绽放,优雅凋落,不带忧伤,只记美好。

这个秋日,一切都很美,阳光浅浅,云舞苍穹,闲风淡淡。捡拾一片薄如蝉翼的枯叶,写着季节流转的故事,沉淀着岁月的风华。安静的享受生命途径上的一山一水。

执笔挥墨,耕耘爱的世界,轻声吟唱岁月安好,把一缕缕醉人的情怀,婉约成小字里的风月千里,泅成指尖上的浪漫和馨香。静立于秋光潋滟里,赏碧水云天,携来闲云几片,柔风几缕,缝进岁月的香囊里,将唯美雅致收藏,醉卧美好时光。

秋,是静美的,是收获的,是满载希望而归的季节。秋只因叶落,葳蕤消,花残瘦影,不免总给人一种无边萧瑟。

然而秋,也有秋的美。如黄巢《不第后赋菊》诗中有句:待到秋来九月八,我花开后百花杀。是不是听起来特别霸道有味。

谁说秋实悲凉的,百花残了何妨?我菊正艳艳,香影欹满山。还有一句歌词叫:春游百花,秋有月。秋天的月,要比任何季节都美,都明亮,都让人迷恋陶然。

秋有赤枫把美丽的秋燃烧成通红火辣,秋有万千银杏如蝶,秋哪有萧索?秋一直很美,你可有发现美的眼睛呢?

每一个季节,都有着不同的旖旎。人生何尝不是如四季,有青春绝艳的花季,也有老骥伏枥的暮年。容颜老去,青春不复,所有的美好不会消失,一直珍藏着。

即便时光变得荒芜,而你我一直永如初见,彼此温柔以待。走进十月,蓦然回首,你我都在,惟愿光阴路上,且行且惜,寂静相伴,无悔一生。

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章程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7部委令〔2010〕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鼓励和论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意见》、《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股份)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章程 【最新资料,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

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 xx亿元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决议,报政府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符合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变更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和其他法律法规许可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及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第四章股东 第九条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和出资额: (一)名称:xx有限公司 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 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xx%(二)名称:xx 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系统信用等级评价与衡量管理系统规定

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定(试行) 1.目的 为加强对我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更好地识别、度量和防范担保公司作为我行客户融资担保方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风险评级相关原则,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经营部室、各分行、北京地区管理部、在京各支行。 本办法适用于与我行开展合作,办理公司信贷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同时办理公司、个人信贷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委托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以基金额度承担风险的担保基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3.定义、缩写和分类 3.1定义 (1)融资性担保公司:本文件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为向银行申请办理公司或个人类融资性业务的企事业法人或个人提供居间担保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指对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和连带清偿义务的意愿和能力进行评估,是对其债务偿还风险进行的综合评价。 (3)客户信用等级:是反映融资性担保公司违约风险大小的相对尺度,共分为六等十个级别,分别是AAA级、AA级(AA+、AA、AA-)、A级(A+、A、A-)、BBB级、BB级、B 级。其中: A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具有行业所要求的经济规模、很好的发展前景、很稳定可靠的利润来源、很强的担保履约能力,市场竞争力很强,管理水平很高,信誉状况很好,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风险有很高的业务价值。 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净收益、担保履约能力有部分处于优秀水平、部分处于良好水平,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风险有较高的业务价值。 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管理水平高,有着稳定可靠的利润来源,担保履约能力强,信誉状况良好,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业务风险有较高价值。

最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最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八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最新融资担保公司章程(完整版)

WORD格式,下载后就可编辑使用 融资担保公司章程 (共十五章七十二条) 2016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原则与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章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评审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九章公司内审制度 第十章担保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一章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及责任制度 第十二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三章公司的变更、解散、清算及破产第十四章公司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安全运行,规范运作行为,改善地方信贷环境,缓解融资困难,促进地方经济繁荣发展,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办法》规定,坚持依法经营,自主开展经审批的各项业务,搭建融资平台,在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规划指导下,积极、稳健开展担保业务,为政府投资、引进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扩大融资渠道,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公司经XX省财政厅和xx县政府批准设立,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化运作、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XX省xx县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公司法人:XXX 第七条公司办公住所:。

融资担保公司全面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概况 风险管理的原则:风险管理体系按照相互制约(即业务流程与部门设置既要考虑各个环节的制衡关系与风险控制,又要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的原则来设置业务流程及内部控制机制。 风险管理的流程、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 (一)建立完善风险化解制度 1、严格担保前审查、担保审批分离制度,明确责任,从责任上堵塞风险漏洞。 2、严格遵守担保风险准备金提取制度。 (二)严格反担保措施 1、按照“四易”的原则(易于变现、易于评估、易于操作、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的原则确认反担保物。 2、在设定反担保物时,首先以业主或法人代表个财产作抵押,以增强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和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 (三)建立代偿制度、落实追偿措施 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相应取得追索权,通过下列方式展开追偿: 1、追究反担保人以及受保人民事赔偿责任; 2、变现其抵押物、质押物; 3、租赁、经营或拍卖、变卖其资产,以收入弥补损失; 4、其他合法处置方式。 宜宾联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架构图: 董事会 总经办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人员姓名 性别 职务 任职起始时间 xxx 女 董事长 xx 年xx 月至今 xxx 女 董事 xx 年xx 月至今 xxx 男 总经理 xx 年xx 月至今 xxx 女 财务总监 xx 年xx 月至今 (一)董事会的职责 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目标、重大方针和管理原则;挑选、聘任和监督高级管理层人员,并掌高管人员的报酬与奖惩;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二)总经理岗位职责 协助执行董事完成公司的年度担保经营目标,并负责打造担保核心业务;按照公司战略及年度经营目标,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并推动担保业务达成;深入了解本行业动态,对担保业务发展进行预测,研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担保产品,保证担保业务的持续增长;对担保业务日常事务进行管理,对各部门经理的工作进行布置、指导、检查监督、评价和考核管理,签发与其职责权限相对应的业务文件。 (三)业务部岗位职责 负责保后检查,跟踪担保贷款的使用、还款保障、反担保情况、撰写保后检查报告;负责保后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监测担保客户还款来源、还款记录、还款意愿及法律责任,对逾期贷款及代偿款的催收及各类风险担保采取补救措施。 风险管理部 业务部 财务部 调查部

中小企业融资系统解决方案

中小企业融资系统解决方案 市德信创业投资管理 价值整合资本运营商

中小企业融资系统解决方案 长期以来,广大中小企业因其资产规模小、经营记录差、部控制弱、融资经验少等诸多原因,整体融资能力较差。主流融资体系是以国有企业及大型企业为主要对象设计运行的,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体系。中小企业的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颈。 实践中,中小企业融资具有透明度低,资信度不高,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存在一定的瑕疵,资金需求量少、急、频等特点;而银行相对门槛较高,融资手段变通性差,难以直接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为帮助广大中小企业突破资金瓶颈、实现快速发展、做强做大,德信公司采用创新的融资模式,整合各方面社会资源,为中小企业度身定做了个性化、系统化的融资解决方案,加快融资进度,显著降低了融资门槛,提高了融资成功率。 融资模式简介: ?融资主体: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中小民营企业,或该企业的法人代表、股东及高管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个人(以制造业为主,不排除服务业)。 ?融资用途:用于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及其他合理的资金用途。 ?融资金额:企业融资金额一般在200—1000万元(企业资产/经营规模大,则融资金额可以进一步增加);若以个人为融资主体,则每个人申请金额一般在100万—800万之间,每家企业申请人不超过3人。 ?担保措施:由银行认可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具体由德信公司负责安排落实)。 ?反担保措施(即融资主体为担保公司提供的反担保): ?不动产抵押——主要是指由于产权不清晰或没有产权证、银行难以认可的物业等。 ?动产质押——主要是指车辆、设备等。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融资企业的股权(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难以得到中立第三方的有效监管,故银行一般不接受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措施,但担保公司可以接受)。 ?贷款期限:1—3年。 ?还款安排:银行利息的收取是按月或按季的,本金的偿还可以按月等额偿还,或在融资到位后半年/一年后开始按月偿还,具体的还款方式要根据融资主体的实力、融资用途、还款来源以及贷款银行的意向为准,协商确定。

融资担保业务方案

融资担保业务方案 一、适用行业范围 针对我区实际,重点扶持辖区内优势企业、创新型企业、 “三农”、中小微企业及服务型企业,以及区委、区政府近期出台且明确规定扶持发展的行业领域均包含在范围之内。 二、担保人申请基本条件 (一)企业需全部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担保服务: 1、企业是在东营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且在东营区纳税,产权明晰,从事的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 2、企业最近2个会计年度应连续盈利,财务报表已经 审计,最近1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65% ; 3、企业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 4、企业可提供能够覆盖担保额度的反担保措施。 三、担保业务范围 (一)常规担保业务 1、产品种类 (1)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是为企业申请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以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资金需要而提供的担保。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可分为:一是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期限一般不 超过三个月,主要是为企业一次性的临时资金需求或弥补其 他支付性资金不足而提供的短期贷款担保支持;二是短期流

动资金贷款担保。期限一般在三个月到一年,主要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贷款提供担保;三是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担保。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主要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四是最高综合授信项 下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企业与银行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公司一次性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多次提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资金及担保额度。 (2 )银行项目贷款担保业务。是为企业申请银行用于某一特定项目的贷款,如新建、扩建、改造、开发与购置设备等目的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贷款担保期限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一般为三年以上。 (3)银行票据担保业务。是为企业办理流动资金项下 的银行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提供的保证。一是一 般票据担保业务。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半年,主要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时发生的资金需求提供担保;二是最高综合授信 项下票据担保。企业与银行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公 司一次性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多次提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资金及担保额度。 (4)银行保函担保业务。是为企业在银行开具的保函 (包括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付款保函、投标保函等)业务提供的保证。 2、反担保措施 原则上可以接受法人信用保证、个人信用担保、土地房屋等不动产

融资担保公司章程

______________ 融资担保公司 、、八 章 年月

为支持我省中小企业经济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名称: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地址:市。 第三条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公司宗旨:依法经营,服务中小企业,扶持优势行业,扩大经济总量,培植地方财源。 第五条公司坚持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坚持“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原则。第六条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比例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自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正式成立运营。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固定资产贷款担保,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个人消费贷款担保, 履约担保,工程担保及其他担保业务;担保咨询业务;财务顾问;中介服务。 第九条需要调整经营范围时,经股东会讨论通过。 第三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 第十一条出资以股东入股的方式。 第十二条每股万元,多认不限。可以法人入股,也可以自然人入股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四条公司配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单位名称和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编号、日期。 第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和部分出资。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但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购买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及授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将授让者在股东名册除名。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的出资人为公司股东,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有与其出资额相应的股东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表; 4、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5、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6、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八条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公司办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第五章股东会 第十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二十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融资担保企业风控能力调研结论与参考文献

融资担保企业风控能力调研结论与参考文献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担保企业风险控制能力探究 【第一章】融资性担保企业风险防控力研究绪论 【第二章】融资担保企业与全风险管理文献综述 【第三章】融资性担保企业风险控制能力影响因素模型的构建 【第四章】企业担保风控能力问卷设计及数据质量分析 【第五章】企业风险控制能力相关因素模型实证分析 【结论/参考文献】融资担保企业风控能力调研结论与参考文献 6 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章节的理论分析和实证验证,本文对融资性担保企业风险控制能力影响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因此,本章节将对以上研究作出总结,得出此次研究的主要结论,阐明该结论的现实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对本文研究中存在的一些局限进行说明,指出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 6.1结论。 本文主要探讨融资性担保企业风险控制能力的影响因素。本文首

先识别了融资性担保企业在风险控制中的五个管理要素,即风险识别与评估、保后管理与监督、担保业务运行环境、人力资源和信息管理与控制;其次,本文借助理论分析五大影响因素与担保企业风险控制能力的关系,并建立理论模型;最后,通过问卷调研等实证方法来验证担保企业风险控制能力的影响因素。本文得出如下结论: ①在风险识别与评估方面,主要强调融资性担保企业对于潜在风险的预估和对于既存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评估的的能力,和通过各类担保业务技术手段和经验丰富的人力资源团队进行风险防控的方式。评估工具和水平的提高可以说是实现能力增长最为稳健的方法之一,而内部制度和措施合理的加强更是为整体的风险控制奠定了基础。结合研究数据,其对于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和协整性都具有较为明显的正向影响,相对来讲,对于有效性影响较弱的原因应该归结为其主要是整体的管控方式,对于业务的细节的增长影响较小,这种现象同样也解释了其对于风险控制的协整性的影响情况。 ②在保后管理与监督方面,良好的保后管理制度的履行和保后政策的执行对于担保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的有效性有较为直接的正向影响,通过提升担保企业自身的保后管理和监督能够在加强客户管控的同时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实现对于风险的控制和预警机制。但是,保后管理和监督由于其操作上的特殊性和对于各个部门合作较高的要求,在整体风险控制能力较低的情况下,过度的强调对于客户的

国务院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八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门令[2010]3号)2010030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办法

云南Ⅹ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担保风险,优化或有资产质量,加强本公司担保风险管理,实现担保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协调统一,根据国家、财政部、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表外或有资产负债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遵循经济、金融、银行信用规律,界定担保风险因素,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强化风险意识,控制风险,促进担保业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建立健全有效的担保市场风险防范机制。 第三条担保风险管理是以预防为主的,全员参与的、全过程的、全面的风险识别和估价、评价、决策、控制和处置的风险管理,既包括来自外部交易的风险管理,也包括公司自身信用风险管理。 第二章担保风险因数 第四条担保风险因素是指担保业务运作过程而言,主要是反担保方式(信用担保和抵押、质押)、企业状况(如期偿还能力和偿债意愿)、担保本身所处状况(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风险类型和银行信用方式因素五大类。 第五条担保风险类别(型)。 担保风险类别的分类方法和标准较多,为方便与银行等金融体系对接和有效管理,本办法采用国际金融体系普遍采用的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原则》的分类,将担保风险划分为: 1. 信用风险;担保交易对象可能无法履约而导致担保公司发生代偿损失的风险。 2. 国家转移风险。担保交易对象所在国经济、社会和政治环境方面的风险以及交易对象的债务不是以本币计值时;无论其财务状况如何,都可能无法得到外币的风险。 3. 市场风险;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公司的表内表外资产、负债价值变化使公司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 4. 利率风险;在利率出现不利变化时担保费率也同向变化面临的风险,不仅影响担保公司的盈利能力,也影响表内资产、负债及表外或有资产、负债、金融工具的经济价值。 5.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或有负债转变为表内实际负债时,代偿集中发生或累积代偿额度过高,使担保公司资产流动性不足,不能及时代偿债务而出现“挤兑性”代偿风险。这种风险很容易使担保公司发生资不抵债。 6. 操作风险;由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因此在出现失误、欺诈、职业道德不允许的或风险过高的业务时,系统未能及时做出反应而招致财务、利益的损失。 7. 法律风险;因不完善、不正确的法律意见和文件造成承担超过预计情况差别的损失风险。以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产。本办法中的资产比例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产分级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第五条Ⅰ级资产包括: (一)现金; (二)银行存款; (三)存出保证金; (四)货币市场基金; (五)国债、金融债券; (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内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的债券;

(八)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Ⅱ级资产包括: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条第六项);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AA+级的债券; (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五)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40%部分; (六)不超过净资产30%的自用型房产。 第七条Ⅲ级资产包括: (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80%部分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三)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 (四)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 (五)非自用型房产; (六)自用型房产超出净资产30%的部分; (七)其他应收款。 第三章资产比例管理

昆明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章程

昆明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章程 (讨论稿)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昆明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为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提供贷款担保,工程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票据担保、融资信托计划担保、公司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分保和再担保;项目、资产与资金受托经营管理;与担保有关的中介、咨询、评估、代理等。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

续。 第四章公司股东名录第五条公司股东名录: 股东名称或姓名认缴出资 额(万元) 出资 方式 持股 比例 实缴出资 额(万元)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昆明农业 发展投资 有限公司 元51% 第六条公司认缴出资余额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xx县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 (本章程于2014年月日经全体董事讨论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原则与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章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评审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九章公司内审制度 第十章担保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一章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及责任制度 第十二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三章公司的变更、解散、清算及破产 第十四章公司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安全运行,规范运作行为,改善地方信贷环境,缓解融资困难,促进地方经济繁荣发展,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贵州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办法》规定,坚持依法经营,自主开展经审批的各项业务,搭建融资平台,在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规划指导下,积极、稳健开展担保业务,为政府投资、引进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扩大融资渠道,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公司经贵州省财政厅和xx县政府批准设立,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化运作、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贵州省xx县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公司法人:XXX 第七条公司办公住所:。 第八条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章公司经营原则与范围 第九条公司依据《办法》,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开展担保业务,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对公司资本金进行市场化运作,促进资本金滚动发展,良性循环。 第十条经XX批准,公司主要经营以下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一条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办法0001

X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公司担保业务风险,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明确有关岗位职责,确保公司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类和个人类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二部分职责权限 第三条公司设立风险管理部,负责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工作,工作职责与权限如下: 1、风险管理部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不受公司其 他任何部门的干涉。 2、负责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涵盖担保、投资、评估、资产管理等各项业务。 3、制定、修定公司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执行。 4、对业务部申报的担保项目进行风险审核,参与担保项目现场调查,监督业务部门的尽职调查工作,独立发表对担保项目的风险审核意见。 5、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贯彻落实评审会决议内容。 6、跟踪公司各项业务的进展,分析各类业务的风险情况,及时提出风险预警,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并组织执行。 7、制定保后监管计划,组织实施保后检查工作,报告项目风险情况。 &对出现风险的项目,组织制定处理措施与办法,并贯彻执行。 9、起草、审查和修改公司各类法律文书和合同,为公司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协助公司解决各类法律问题。 10、组织实施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评估,对公司风险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方案。 11、在担保项目解保前,管理在保项目档案,严格执行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12、公司需要风险管理部完成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风险管理部员工各自职责权限如下: 1、部门经理 ⑴、在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全面主持风险管理部日常工作。 ⑵、根据担保公司运营要求,组织制定公司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努力构建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 ⑶、负责指派风险经理参与担保项目尽职调查,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审核。 ⑷、对担保项目资料齐全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与项目实地调查,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⑸、组织召开担保项目评审会,落实评审会决议,并对落实结果负责。 ⑹、担任担保项目评审小组评委,参与项目评审,独立发表意见,并对其意见负责。 ⑺、督促检查在保项目监管情况,提出风险预警,控制项目风险。 ⑻、负责带领风险管理团队完成公司新产品的开发和业务操作流程的优化工作。 ⑼、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风险经理 ⑴、根据部门经理指派,协同A角,参与担保项目实地尽职调查,对A角的工作进行监督、审核。 ⑵、独立出具项目风险审核报告,并对风险审核报告提出的意见负责。 ⑶、参与担保项目资料的审核,根据项目情况提出风险防范建议,监督通过评审会项目的反担保措施的落实。 ⑷、负责督促检查在保项目监管情况,参与在保项目保后检查,审核保后检查报告,并签署意见。

融资担保系统操作说明-融资担保系统全功能解析-互融云

融资担保系统功能解析 (互融云科技创新推动企业信息化管理步入新台阶) 一、融资担保系统产品介绍: 互融云为满足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管理、风险控制、资金周转等需求,携长期工作在金融战线的业务及技术团队共同研发了担保业务管理系统。 系统实现了在线担保申请、办理、资信评估、逐级审核、签订合同、保后跟踪、逾期代偿追偿、绩效考核、报表管理等的全过程化管理;系统根据角色分工的不同,多人协同处理担保业务,展现了项目的业务处理过程;另外系统可对担保项目状况进行动态统计分析,便于决策层对各项业务指标进行全面监控,从而控制并降低了业务风险。 系统包含项目代办事项、项目信息库、客户信息库、财务信息库、统计分析库、业绩管理、协同办公以及适用于任意客户业务配置的系统管理等多个模块。每个模块都结合担保公司最真切的需求,采用最先进的技术以保障系统的精确性、稳定性、安全性及权威性,并采用可配置的工作流引擎使工作的传统模式实现了向更高工作效率的任务式工作模式的转变。 ●标准产品版本号:V4.0 ●知识产权登记号:2015SR268057

●支持版本类型:基础版、流程版、增强版、集团版 ●业务整合类型:线上线下整合、资产端多业务整合、资金端业务整合二、融资担保系统特色: ●业务合流程信息化管理,各部门协同高效办公 ●提供完事保前保后风控控制手段,全程动态跟踪分析 ●定性/定量风控评分模型,帮助科学评估决策 ●完善的账务管理,标准会计科目式管理 ●精准统计查询,丰富的报表样式 ●支持多家征信对接,综合核查客户征信 ●多类型提醒机制,实时掌握项目动态 ●支持移动化办公,实地调查照片海量上传 三、融资担保系统功能结构图:

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加强级担保基金经营运作~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逐步构建全信用担保体系~大力促进地方经济繁荣~保障公司、出资人、债权人和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经**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批准~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名称经政府批准和工商部门核准~注册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 公司性质:、 邮政编码:、 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 1 第五条公司依据《办法》~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对级信用担保基金进行市场化运作~促进基金滚动发展~良性循环。 第六条公司经营方针是:实行市场化运作~防止和避免行政干预~防范和化解风险~规范操作~优质服务~安全审慎~高效快捷~开拓创新。

第七条公司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八条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接受《办法》所称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办法》规定~自主开展经审批的各项业务~以担保业务为杠杆~重点为我注册登记的符合国家产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改进与创新的劳动和技术密集型的各类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扩大我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增加其资金来源~致力于促进我经济发展~服务于我经济发展战略~重在体现社会效益~努力实现和增加经济效益~并以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条经省金融办批准~公司经营以下融资性担保业务,或其中部分融资性担保业务,: 2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一条经省金融办批准~公司兼营下列业务,或其中部分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及解决措施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及解决措施 担保公司是担负个人或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职能的专业机构,担保公司通过有偿出借自身信用资源、防控信用风险来获取经济与社会效益。近年来,我国信用担保行业迅猛发展,但高速发展背后,高风险已经开始显现。 2012年以来民营担保巨头中担、华鼎、创富等深陷资金链断裂危机,四川资本大鳄“华通系”实际控制人疑似跑路,2013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了企业破产案件346件,同比上升145.07%,破产企业债务总额达1595亿元,比2012年的243亿元增长了近6倍。发生在温州的企业破产案就有198起,超九成的担保企业关门倒闭。截至2014年6月17日,广东省已有30多家担保公司退出融资性担保市场。截至2013年年底,广东省共清理严重违规担保机构36家、分支机构13家。 近期,有媒体报道,国内许多担保公司没有从事正规的担保业务,而是充当起了民间借贷中间环节的角色,通过违规发行理财产品向普通市民高息揽储,然后再以高昂的价格通过民间借贷放贷给借款方,坐收其中的利差。另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些担保企业已经不满足于现有的“业务”模式,开始尝试通过P2P网贷来实现无成本、最快速的资金拆借。担保行业多年缺乏有效监管聚集的风险和问题还比较突出,加之近年来机构增加过快、数量过多,监管基础薄弱等问题仍较为突出。特别是近期相继出现的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因违规经营导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事件,暴露出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规范、偏离主业、内控机制欠缺、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管等问题,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的逐渐深入,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以及担保公司行业管理的潜在风险随之出现,如何更好地发挥担保公司融资平台的作用,同时又降低担保贷款的风险,这一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担保公司通过提供信用担保,一方面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资信水平,增加银行对企业的信任,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另一方面可以分散和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有效提升信贷资产的安全性。但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并非零风险,在实践中,由于担保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缺乏反担保等诸多问题,极易将担保风险转嫁商业银行,加之银行主观上盲目信赖担保公司担保的保障作用,疏于管理,致使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潜藏较大风险隐患,贷款损失时有发生。下面就从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两个方面剖析担保贷款的风险成因,并提出强化风险控制的对策。 (一)担保公司自身及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实收资本不实。实收资本是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最根本的物质基础。目前一些担保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没有足额到位,关联企业大量占用担保公司资金,甚至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现象。同时在出资方式上,存在货币出资占比不高或出资物变现能力较差甚至难以变现的问题,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二是部分担保公司经营范围广、主业不突出,影响了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一些担保公司为追逐利润,未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作为主业,而是把主要资金投资房地产、股票,搞典当行和长期股权投资,甚至直接发放“高利贷”,严重影响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降低了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 三是部分担保公司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缺乏必要的风险准备。财政部颁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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