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毒品犯罪(一)

论毒品犯罪(一)
论毒品犯罪(一)

论毒品犯罪(一)

[摘要]:毒品犯罪已成为全球性的难题,世界各国都对其作了艰苦而持久的斗争,而毒品犯罪并未就此消亡,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试图通过对毒品犯罪的历史和现状的分析,总结出毒品犯罪的成因,并在此基础上对毒品犯罪刑罚体系进行划分,从而达到从法律角度完善对毒品犯罪的围剿,进而完善相应的综合治理与预防措施。文章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题为,毒品犯罪的基本范畴。首先简述了刑法学界对毒品的几种定义,并简要分析了上述定义的不足之处,进而得出自己对毒品的定义,并分析了毒品的特征。接着简述了刑法学界对毒品犯罪的定义,并简要分析了上述定义的不足之处,进而得出自己对毒品犯罪的定义。

第二部分题为,毒品犯罪的历史和现状。首先简要介绍了全球毒品犯罪的现状,接着介绍了我国毒品犯罪的历史和现状以及各历史时期毒品犯罪的立法沿革。

第三部分题为,毒品犯罪的成因。首先从历史的探求毒品犯罪的成因,接着从现实的角度探求毒品犯罪的成因,从而得出毒品犯罪成因-经济利益的驱动性和毒品易形成的瘾癖性。

第四部分题为,毒品犯罪类型的划分。此部分根据毒品犯罪的成因而相应的对毒品犯罪刑罚体系进行了划分,分为(1)非法生产型毒品犯罪,(2)非法经营型毒品犯罪,(3)非法消费毒品的犯罪,(4)毒品犯罪的连累犯。

第五部分题为,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理与防范。此部分提出了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理与防范的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毒品犯罪成因分类治理预防

毒品犯罪,自古有之,不仅在中国,在全世界都能看到毒品犯罪的踪影。自从鸦片、可卡因等某些药物被人滥用成为毒品之后,人类就与毒品犯罪进行了艰苦并持久的战争,以期消灭毒品犯罪。但是,现实却是残酷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毒品犯罪在全人类的围剿之下,不但没有消亡反而呈愈演愈烈之势,染上这一社会疾患的人口和地区也越来越广泛,毒品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越来越大。根据不同渠道的估计,全世界的毒品交易额已经超过了石油产品的交易额,甚至高于全球食品和教育事业的总投资。毒品不仅直接对人类身心健康造成重创,而且往往与杀戮、抢劫、盗窃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相伴随,同时还对社会的经济增长、政治稳定和文化发展带来方方面面的消极影响,最为可憎的是它会消磨掉一个民

族的意志和精神。

中国人民对于毒品在19世纪中后期和20世纪前半叶对中华民族造成的灭顶之灾和近乎亡国之恨刻骨铭心,永世不会忘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曾经令人难以置信地在短短几年之内彻底清除了这一社会顽症,创造了人类文明史上在短期内治理社会问题的一项奇迹。但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随着越来越多的毒品从我国过境,先是吸毒,继而是贩毒和制毒也在我国从初期的死灰复燃再次发展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吸毒者就达50 多万人,被截获的毒品数量成几何级增长,被抓获的制贩毒品的犯罪分子成倍增加。解决毒品问题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我国为何会出现这种状况?这就需要我们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去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了。

一毒品犯罪的基本范畴

在探究毒品犯罪成因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毒品,如何界定毒品。只有明确了什么是毒品,才可能探究鸦片、海洛因等物质为什么会成为毒品。

(一)有关毒品的争议

学界对毒品的概念目前尚无一个公认的统一的定义。我国刑法学界对毒品的定义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列举式,如《刑事法学大辞书》中将毒品定义为长期吸食,注射后能使人逐渐成瘾的制品,如鸦片,海洛英,吗啡,高根,金丹等。①第二种是概括式,如《禁毒知识手册》认为毒品是指吸毒者非法使用的麻醉药和精神药品;②在《大禁毒》一书中,认为“毒品,是以各种方式吸收进入人体并最终给人带来危害的各种非食物的自然物品或化学合成物品。”③第三种是法条式,如《毒品犯罪惩治与防范全书》中,认为“毒品是根据我国新《刑法》第357条所规定的具有特定含义、范围和作用之物。不包括如砒霜氯化物之类可直接致人死亡的剧毒物品。”④我们认为上述三种定义方式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性。列举式定义虽然比较具体,明确,使人一目了然,但列举定义的限定性难以反映出毒品的全部,同时这种定义没有指出毒品的实质特征,无法与其他药品或嗜好品相区别。概括式定义虽然将毒品概括为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但该种定义的法律特征不明确。法条定义虽然将列举成和概括式方法相结合,指明了我国毒品的主要种类及毒品的特征,便于司法实践中认定和操作。但是,根据法条式定义,在我国,鸦片,海洛英,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是毒品,而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也是毒品,国际公约规定的受控制的麻醉药和精神药品也是毒品,前者是一国法律的规定,后者是国际社会的统一概念明确,内容确定,但是因其附件的内容过多,范围广泛而不易了解。为此,有学者试图从毒品的特征角度来给毒品下定义,如杨鸿先生在其的《毒品犯罪研究》

中将毒品定义为:“毒品,是指国家依法管制或禁止滥用的能够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⑤从这个定义可以归纳出毒品的三个特征,即毒品的成瘾性是毒品的本质特征;毒品的毒害性是其后果特征;毒品的违法性是其法律特征。杨鸿先生的这个定义,虽然涵概了毒品的三个特征,但并未突出毒品的本质特征。即毒品的易成瘾癖性。

(二)对毒品概念的再定义

综上所述,笔者给毒品下了如下定义,毒品:是指滥用后易形成瘾癖性因而被国家依法管制的精神药物和麻醉药品。这个定义不仅突出了毒品的本质特征-易成瘾癖性,同时又突出了瘾癖性的形成是因为对毒品的滥用,故毒品是要受到国家法律所管制的。所以,笔者给毒品所下的定义既涵概了毒品的三个特征,同时也突出了毒品的本质特征。下面笔者对毒品的三个特征加以分析,从而来探求毒品犯罪的成因。

首先,毒品的易成瘾性是毒品的本质特征。成瘾性在医学上也称为“药物依赖性”或“药瘾”是指由于反复使用某种药物而产生的躯体依赖成心理依赖。或二者兼而有之的状态,有的还产生耐药性。躯体依赖性是指反复用药使身体机能状态改变,中枢神经系统发生生理变化,生化变化,神经细胞适应了药物的存在而产生的耐受性,用药者必须连续使用,使药物在体内保持一定的浓度,以保持身体机能状态的相对稳定。而当成瘾物被停用后,就会发生撤药综合症状,表现为:头痛,烦躁不安,恶心呕吐,全身不适与神经功能障碍;严重者可引起意识障碍,昏迷,肢体抽搐,甚至虚脱而致死。而当再度用药时,撤药综合症消失。由于反复使用该类药特,其药效逐渐减低,必须不断加大使用剂量,才能抵达初次使用的效果,因此产生了耐药性。心理依赖性是指用药者心理上强烈渴望使用某类药物,使之兴奋或避免不舒服。“药物依赖性”或“成瘾性”是互毒品的特性,也是导致滥用的主要原因。但这种依赖性的产生及其中程度的大小并不完全由该药物本身决定。因为用药者的个人的生理,心理,精神状态因素也是药物依赖产生的重要原因。同样的药物或同一种毒品,对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效果,事实也证明,有的人一次用药就上瘾,而有的人却会出现恶心,呕吐现象;有的上瘾者可以戒断,而有的人不断戒又不断上瘾。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依赖性或成瘾性归于毒品本身。

其次,毒品的毒害性是毒品的后果特征。毒害性与成瘾性相,成瘾性导致毒品滥用者长期使用,因而就使在滥用这些药物之后出现体内慢性中毒,产生各种不适症,体力衰弱,智力减退,神经、大脑、呼吸、消化道、心血管受到明显的损害,甚至出现精神错乱,中毒死亡。毒品的心理毒性源于药物的心理依赖性,它是指毒品进入肌体后作用于大脑的精神系统,使人产生一种特殊的精神效应,

并使使用者出现渴求使用药品的强烈欲望,驱使其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该药物(医学上称为寻觅和摄药行为)。这种心理依赖性的危害很难消除,而且会令它的使用者难以自制,将寻觅毒品作为生存的唯一目标,以致失去理智而违法犯罪。

再次,毒品的违法性是毒品的法律特征。毒品的违法性表现在它是受国家管制或禁止滥用的特殊药品。毒品的范围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其医用价值、药用价值表明其属药品,这两类药品具有双重性:麻醉药品也称为镇痛药品,药用能镇痛,尤其对严重创伤的疼痛有效;精神药物是指能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如对这两类药品使用不当或滥用,则使人产生药物依赖性,损害身体健康。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是判断这些药品是否滥用的依据。我国适用的药品管理规范有两类,一类是国内现行的药品管理规范,如《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等,另一类是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主要是联合国1972年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等等。根据这两类规范,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制造,运输,销售,使用以及原植物的种植和易制这些药品的化学物品都作了严格的管制。禁止滥用。凡违反上述规范的规定,用于非医疗、科研目的而制造、运输、贩卖、走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时,这些药品即是毒品;反之,则是药品。所以,违法性是毒品的法律特征,在不区分合法与非法的情况下,难以认定某一物品是药品还是毒品。毒品的违法性更表现在它是法律规范明文禁止滥用的药品。上述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对能用于毒品的药品的范围,种类作了明确规定,并列出了附表,超出法规规定范围的药品,即使有成瘾性、毒害性也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毒品。例如,烟草中的尼古丁,其成瘾和海洛因的成瘾原理是一样的,但二者的药效作用不同,法律将海洛英规定为可能用于毒品的药品,而不会因尼古丁亦易使人成瘾而禁止烟草的生产和销售。因此,毒品的违法性还表现于其有关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国际组织,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我国的立法,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进行严格的管制,将非法种植,生产,制造,运输,贩卖,走私,持有,吸食此类麻醉药品和精神的药物及走私,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等等行为规定为犯罪。

毒品的上述三个特征是相互的统一体,缺少任何一个特征也不可能成为毒品。如上所述,成瘾性是毒品的本质特征,毒害性是其后果特征。违法性是毒品的法律特征。成瘾性引起危害性,带来危害后果,因而被法律规定予以管制禁止滥用;同时,只有国家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管理法规规定管制的两类药品,才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三)有关毒品犯罪的争议

当然,在明确什么是毒品之后,我们还要明确什么是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既

是国际公约规定的一种国际犯罪,也是各国国内法规定的犯罪,是一个外延较广的概念。就毒品犯罪的定义而言,有学者认为,毒品犯罪既然在国际公约中被列为犯罪,那么就用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的规定,凡是故意违反《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及经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或《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规定的各种行为称为毒品犯罪。但有学者认为,这一条的规定没有界定什么是毒品犯罪。当我们考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和有关禁毒立法时,均未有毒品犯罪概念的界定,而只是对毒品犯罪的种类作了具体规定,同样我国1997年《刑法》分则第6章第七节虽然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但也没有对毒品犯罪下定义。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毒品犯罪的定义进行探讨。

目前,关于毒品犯罪定义的不同观点包括:第一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通常是一种跨国性的犯罪,对国际上的毒品犯罪定义,主张援用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的规定,认为,在中国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①⑥第二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从事与上述毒品犯罪直接相关的或者与毒品有关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论者还认为毒品犯罪也是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犯罪。⑦第三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以及与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直接相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的行为。⑧第四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触犯《关于禁毒的决定》,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甚至危害生命,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⑨第五种观点认为,所谓毒品犯罪,就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制造、使用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与此直接有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危害公民身心艰苦和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⑩第六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以毒品或者多犯罪有关的人和财物为犯罪对象,走私、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提供毒品,窝藏毒品,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毒品犯罪所得财物以及走私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行为。11第七种观点认为,所谓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12综观上述七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将毒品犯罪划分为国际上的毒品犯罪和中国的毒品犯罪,并将毒品犯罪的定义关键强调在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上,其不足之处在于,它没有概括出毒品犯罪的全部。第二种观点将毒品犯

罪分为三类,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与其直接相关的犯罪,以及其他与毒品有关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这种界定,从表面上外延涵盖了所有毒品犯罪,但实际上没有周全外延,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直接相关以及其他与毒品有关的犯罪行为,其范围和犯罪种类仍不能确定。例如,盗窃毒品,抢劫、抢夺毒品的犯罪,非法持有毒品是否是属于直接相关的犯罪或者与毒品有关的犯罪?以毒品犯罪行为方式出发概括毒品犯罪定义,无法周延所有毒品犯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并强调国内法不再是行为是否具有刑事犯罪违法性的唯一根据,其局限在于,毒品犯罪是违反了《刑法》及有关禁毒法规的刑事违法性,在定义的表述上,以列举毒品犯罪方式界定毒品犯罪显得冗长且无法包容所有毒品犯罪。第四种观点的根本缺陷在于其反复强调所有毒品犯罪都必须触犯《关于禁毒的决定》,这将导致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我国有义务予以管辖而《关于禁毒的决定》未予规定的国际毒品犯罪被排除在毒品犯罪的范围之外。第五种观点在界定毒品犯罪时出现了一个表述失误,即“非法走私、贩卖、制造、使用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中,“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是毒品犯罪的一种,显然是不妥当的。第六种观点用全部列举毒品犯罪的方法界定毒品犯罪定义,缺点在于,没有揭示毒品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且忽略了毒品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的特征。第七种观点虽然概括出毒品犯罪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特征,但概念中毒品犯罪的违法性仅指违反“禁毒法规”,这显然不能全部概括出毒品犯罪所违反的法律和法规;而且“禁毒法规”是刑事法规或者是行政法规,或是一项专门法规,它是否应包括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我国《刑法》中有关毒品犯罪的条款,及1987年、1988年我国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如此界定无法确定这一问题,使毒品犯罪的违法性不明确。

(四)毒品犯罪的定义

笔者认为,界定毒品犯罪,首先,应当明确该类犯罪所违反的是毒品及毒品原植物管理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规,而不是单指一般的刑事法律;也不能将这些法规限制在禁毒立法范围内,因为禁毒法律是毒品管理法律中的部分;更不能仅仅将其限定在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范围内,它必须涵盖毒品犯罪所违反的全部法律和法规。因此,毒品犯罪所违反的法规包括了我国制定、施行的国内刑事法律和法规,如《刑法》、《关于禁毒的决定》;国内有关毒品及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法规,如《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公安部、卫生部《关于严禁非法种植罂粟的通知》、《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也包括我国所缔结和参加的国际上对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

的公约,这些公约虽然不是我国惩治毒品犯罪时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但是,作为缔约国和参加国有履行这些国际公约规定的有关义务。此外,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对毒品犯罪违反的法律规范不局限在禁毒法规范围内,例如,法国毒品管理法包括了《公共卫生法》。其次,毒品犯罪的定义应强调其应受刑罚处罚性,因为毒品和毒品原植物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规所规定的破坏其管制活动的行为并非全是犯罪行为,所以应强调毒品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最后,毒品犯罪的行为方式也不宜在概念中表述,因为毒品管理法规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均为毒品犯罪,没有必要再刻意在定义中强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行为而明显忽略或以其概括其他种类的毒品犯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毒品犯罪的概念可表述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特点在于:一是明确了毒品犯罪触犯了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法律、法规,不区别是违反国际公约还是国内立法,是违反国内刑事法律还是行政法规;二是强调毒品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区别上述管理法律规范中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三是明确了涉及违反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犯罪和破坏国家禁毒活动的犯罪均是毒品犯罪。

二毒品犯罪的历史和现状

(一)国外毒品犯罪的现实特点

首先,我们来考察世界范围内毒品犯罪的状况。目前,国际社会所面临的毒品问题的情势非常严峻,跨国、跨区域以致国际化的毒品犯罪的日益加剧,严重的毒品犯罪对于国际社会的文明和发展构成了巨大的威胁。1996年全球毒品交易额逾7千亿美元,利润额高达4千亿美元,是仅次于军火的世界第二大贸易;至1997年,国际毒品交易额达5千亿美元,数量相当于世界贸易总额9%.尤其严重的是,毒品的过境国向消费国转变的趋势明显,毒品的主要种植国和生产国吸毒的情况格外严重,世界主要毒品产地的周边国家的毒品问题急剧恶化。

目前国际社会的毒品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1、国际贩毒活动的有组织化和跨国犯罪严重

全球毒品问题呈严重状态的首要标志就是贩毒活动的有组织化、集团化和垄断化。目前在毒品犯罪领域有组织犯罪、跨国犯罪、武装贩毒以及利用高科技和智能手段犯罪的趋势十分突出,贩毒活动日益猖獗。贩毒组织不断扩大,新贩毒组织不断出现,毒品利润不断攀升,洗钱活动极为活跃,毒品犯罪与某些国家甚至区域的政治、贩卖武器、恐怖活动的更加密切。

毒品犯罪

关于毒品犯罪问题的研究 被世人称为“社会毒瘤”的毒品,严重危害着人类健康和社会安宁,毒品问题已成为困扰社会的严重问题之一。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形态的判定常出现认识不一的情况。针对毒品犯罪现状进行分析、研究,探讨打击毒品犯罪中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打击毒品犯罪对策,可以更加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 一、毒品犯罪概述 (一)毒品犯罪概念 毒品犯罪作为犯罪学上的一个概念,它与刑法学上的毒品犯罪概念相似相近但不完全相同。一般地说,它是指与毒品有关的一系列犯罪的总称。毒品犯罪既是国际公约规定的一种国际犯罪,也是各国国内法规定的犯罪。但是当我们考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和有关禁毒立法时,均未有毒品犯罪概念的界定,而只是对毒品犯罪的种类作了具体规定,同样我国1997年《刑法》第347条虽然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但也没有对毒品犯罪下定义。 目前,关于毒品犯罪定义有着5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通常是一种跨国性的犯罪,对国际上的毒品犯罪定义,主张援用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的规定,认为,在中国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1]第二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从事与上述毒品犯罪直接相关的或者与毒品有关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论者还认为毒品犯罪也是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犯罪。[2]第三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以及与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直接相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的行为。[3]第四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触犯《决定》,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甚至危害生命,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4]第五种观点认为,所谓毒品犯罪,就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制造、使用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与此直接有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危害公民身心艰苦和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5]纵观上述五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将毒品犯罪划分为国际上的毒品犯罪和中国的毒品犯罪,并将毒品犯罪的定义关键强调在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上,其不足之处在于,它没有概括出毒品犯罪的全部。第二种观点将毒品犯罪分为三类,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与其直接相关的犯罪,以及其他与毒品有关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这种界定,从表面上外延涵盖了所有毒品犯罪,但实际上没有周全外延,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直接相关以及其他与毒品有关的犯罪行为,其范围和犯罪种类仍不能确定。例如,盗窃毒品,抢劫、抢夺毒品的犯罪,非法持有毒品是否是属于直接相关的犯罪或者与毒品有关的犯罪?以毒品犯罪行为方式出发概括毒品犯罪定义,无法周延所有毒品犯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并同样可以成为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具有刑事犯罪违法性的依据,其局限在于,毒品犯罪是违反了《刑法》及有关禁毒法规的刑事违法性,在定义的表述上,以列举毒品犯罪方式界定毒品犯罪显得冗长且无法包容所有毒品犯罪。第四种观点的根本缺陷在于其反复强调所有毒品犯罪都必须触犯《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12月)(以下简称《决定》),这将导致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我国有义务予以管辖而《决定》未予规定的国际毒品犯罪被排除在毒品犯罪的范围之外。第五种观点在界定毒品犯罪时出现了一个表述失误,即“非法走私、贩卖、制造、使用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中,“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是毒品犯罪的一种,显然是不妥当的。综上所述,我认为,毒品犯罪可以定义如下: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当前毒品犯罪的特点 1、毒品犯罪的集团化、职业化趋势明显 世界上凡大批量的贩毒活动,几乎均系职业性的犯罪集团所为。从我国已破获的毒品犯罪案件看,集团化、职业化趋势非常明显。犯罪分子结成集团、团伙,或境内外勾结,或跨省区勾结,他们长期经营,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职业性犯罪体系。他们有秘密联络点存储毒品,用现代通讯手段相互联系,有专车运输毒

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特点

[摘要]证据是案件的生命和灵魂,是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是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活动中的核心任务。如何针对毒品犯罪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充分的收集、运用毒品犯罪的证据,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法律课题。本文首先归纳了毒品犯罪证据收集的特点,然后着重分析了运用证据打击毒品犯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特点运用 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继续呈蔓延发展趋势,毒品种类不断增加,犯罪分子手段越来越狡诈、反侦察意识越来越强。而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打击毒品犯罪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毒品犯罪案件查处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案件侦破难、起诉难、审判难的问题较为突出。笔者通过调研发现,2007年至2009年,某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毒品犯罪案件53件84人,其中翻供(包括全部翻供和部分翻供)的犯罪嫌疑人有61人,比例达72%;翻供后存疑不起诉或由公安机关撤回的犯罪嫌疑人有15人,比例达到了17%。有关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问题,成为值得探讨的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毒品犯罪的证据种类及特点 我国现行刑法第6章第7节对毒品犯罪作了专门的规定,该节共9条,12种罪名。所谓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从广义上讲,能够证明毒品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毒品犯罪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毒品犯罪的证据也包括这些证据形式。 毒品犯罪属隐蔽型犯罪,它不像暴力型犯罪那样有明显的作案现场和痕迹。与其它犯罪相比,毒品犯罪有其特殊性:犯罪双方都是自愿的,没有通常意义上的被害人;隐秘性强,很难被外人发现;流动性强,点多、面广、线长;情报工作和技术手段在侦破毒品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因此毒品犯罪证据与其它普通刑事犯罪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没有被害人陈述 在普通刑事犯罪中,大多有被告人和被害人。被害人基于对被告人的憎恨,通常会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在普通刑事犯罪中,被害人陈述是一项重要证据。被害人陈述能准确地指明犯罪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谁,无论是在侦查、起诉、还是审判中,都有其独特作用和价值。 而在毒品犯罪中,犯罪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买卖毒品赚取巨额的利润,其它种植、制造、贩运毒品等犯罪都是为买卖毒品犯罪服务的。买卖毒品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商品买卖活动,一个愿买,一个愿卖,毒品交易即成功。尽管毒品买卖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对于毒品买卖双方来说都能给其带来巨额的非法利润,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毒品买卖双方通常不会相互举报犯罪。因而,在毒品犯罪中缺少普通犯罪意义上的被害人。缺少被害人陈述,是毒品犯罪案件证据中的一个重要特点。 2、缺少证人证言 在普通刑事犯罪中,通常都会有证人证言。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是当事人之外知道案情的第三人,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通常情况下证人证言的客观性较强,对查明案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七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七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16年6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禁毒工作情况,并公布7起涉毒典型案例。据统计,2015年,全省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2484件,同比增长61.2%,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487人,同比增加29.9%,重刑率为16.5%。 一、贩卖毒品数量大 2013年8月5日,被告人李瑞为向他人贩卖毒品,以16万元的价格向前往广东购买毒品的被告人路亚峰购买甲基苯丙胺3991克。同年8月6日晚,李瑞租车到许昌高速路口,接到路亚峰指使他人送来的毒品后以22万元的价格贩卖给曹建(另案处理),曹建在携带毒品返回开封时被公安民警发现。经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公安机关从曹建车内查获的疑似毒品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案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路亚峰、李瑞贩卖毒品一案进行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亚峰、李瑞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二人贩卖毒品3991克,数量大,均系主犯,且路亚峰系累犯,应予严惩。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路亚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被告人路亚峰的死刑,罪犯路亚峰已被执行死刑。 二、共同犯罪人数较多 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高胜利伙同苗许真、蒋国晓等人长期从事毒品犯罪活动,高胜利负责联系购买毒品,蒋国晓、苗许真二人招聘了运输毒品人员潘金树、刘小军、林建明。高胜利指使苗许真、蒋国晓、鄂国兵等将毒资汇入贩卖毒品上线指定的账户,随后由鄂国兵、陈大伟、潘金树、刘小军、张明、林建明等采取前车探路、后车运毒的方式躲避警方的检查,多次将高胜利、苗许真、蒋国晓等出资购买的毒品从云南保山、楚雄等地运回河南省驻马店市,蒋国晓、苗许真、蒋豪等人在驻马店市接到毒品后,再将毒品运至漯河等地,高胜利、苗许真、蒋国晓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毒品并将毒品分多次销售给李志恩、张会昌、杜干伟等,在销售毒品过程中高胜利指使高涛、陈大伟、鄂国兵将毒品送给购买毒品的下线;卢春生、曹许生等人以销售为目的向杜干伟、张会昌、李志恩购买大量毒品。其中,被告人高胜利贩卖、运输海洛因约17 150克,被告人苗许真、蒋国晓贩卖、运输海洛因约16 450克,被告人卢春生贩卖、运输海洛因约2 450克,被告人杜干伟贩卖、运输海洛因约2 100克,被告人张会昌、李志恩贩卖海洛因约1 500克,被告人曹许生贩卖海洛因约660克,被告人鄂国兵、潘金树、刘小军运输海洛因约16 450克,被告人陈大伟、张明运输海洛因约12 250克,被告人林建明运输海洛因约8 400克,被告人蒋豪运输海洛因约8 050克,被告人高涛运输海洛因约3500克。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高胜利、苗许真、蒋国晓、卢春生、杜干伟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进行贩卖、运输毒品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会昌、李志恩、曹许生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进行贩卖毒品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鄂国兵、潘金树、刘小军、陈大伟、张明、林建明、蒋豪、高涛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进行运输毒品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高胜利、苗许真、蒋国晓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张会昌、李志恩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鄂国兵、潘金树、刘小军、陈大伟、张明、林建明、杜干伟、卢春生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蒋豪、高涛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均应依法从轻处罚。卢春生、林建明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蒋国晓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鄂国兵、潘金树、刘小军、林建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杜干伟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卢春生,对其行为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

试论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试论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本文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近四年来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毒品犯罪案件为例,分析了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与成因,并提出了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三大机制建设对策:建立涉毒案件综合办理机制;建立涉毒案件综合档案和信息综合管理分析机制;对毒品案件实行公检法等业务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标签:华阴市;毒品犯罪;成因;对策 当前毒品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它不仅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而且往往引发抢劫、盗窃、诈骗、杀人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给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构成巨大威胁。本文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近四年以来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毒品犯罪案件为例,对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其进行分析归纳,并结合自身工作提出了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三大机制建设。 一、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 2011年至2014年,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毒品犯罪案件共计35件46人,批捕35件46人,法院分别作出有罪判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年不等。这些涉毒案件犯罪罪名相对集中,主要是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贩毒上线90%左右在逃,不法分子在高额利益的诱惑驱动下,置国家法律和禁毒高压政策于不顾,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导致毒品犯罪案件及犯罪人数始终在高位运行,且有逐年大幅增长的趋势。可以说,华阴市禁毒斗争形势十分严峻、任务艰巨。具体呈现以下特点: 1、毒品犯罪区域相对集中 随着农村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毒品犯罪活动集中在华阴市五方乡大城、杨城村及桃下等农村居住区。作案地点,多集中在出租房和市内一些中低档的宾馆。犯罪分子利用此类地区人员成份复杂,人员流动量大,公安机关及社区治安力量相对薄弱,管理不完善,伺机作案。通过对2011年至今的毒品犯罪案件统计,在这类地区发生的案件占总案件的80%以上。 2、潼关等周边县已成为本地毒品的主要流入地 自2011年以来,华阴市院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大多数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是从潼关等相邻县购入毒品。从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反映出,在潼关专门有贩卖毒品的窝点,至今未被查获。贩卖行为猖獗。其毒品主要成份为海洛因。有一大批人员从事着为华阴毒贩及潼关毒贩之间毒品的中介工作,从中提成赚取高额介绍费。 3、毒品犯罪成员有向青年及女性蔓延的趋势

禁毒知识概述.doc

禁毒教育材料 自八十年代以来,毒品对我国人民和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危害越来越大,由于初期的毒品过境发展到过境和消费并存,而且涉毒地区逐步扩大,吸毒人员逐年增加,且复吸率高,一旦吸毒,终难戒毒。吸毒者中青年人所占比例高达70%,新生的吸毒人员呈现明显的低龄化趋势。 目前,除了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的吸食外,受国际毒潮的影响,新一代毒品如: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严重威胁国人的身心健康。 一、我国现有吸毒人员近80万形势依然严峻 毒品来源多元化、毒品滥用多样化和制贩吸毒一体化的趋势更加明显,传统毒品继续发展,新型毒品迅速蔓延………受国际毒潮泛滥和国内涉毒因素影响,当前我国毒品问题仍呈现发展蔓延的趋势,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记者从4日召开的国家禁毒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上了解到,由于我国处在著名的毒品产地“新金月”、“金三角”之间,境外毒品对我国“多头入境、全线渗透”的格局尚未改变,我国受境外毒品的影响加大。在国内东南沿海地区,制贩冰毒、摇头丸犯罪活动突出并向分散型、流动型和隐蔽型发展。 据了解,在2004年,我国缴获3.5吨冰毒半成品和液态冰毒,既反映了我国打击发现能力的提高,也反映出国内制毒活动仍不容乐观。目前,国内新型毒品问题趋于复杂,既存在制贩问题,也出现消费问题;国内生产的冰毒、摇头丸既走私出境,又内销国内市场;国内消费的冰毒、摇头丸既有来自“金三角”和东南沿海境外,也有国内生产制造,这种局面加大了新型毒品的治理难度。 另外,少数地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活动有所反弹,个别地区土法加工海洛因问题不容忽视。目前,国内传统种植地区的大面积非法种植问题得到禁绝,但零星非法种植问题有所反弹。2004年,在河北、四川、河南、安徽、云南、浙江、新疆等省区均发现了零星非法种植问题。在山西、河南、安徽等地破获了一些不法分子雇佣种植、定向收购、土法加工海洛因贩卖牟利的案件,特别是山西一些地区土法加工的海洛因已在本地及周边地区形成消费市场。 截至2004年底,我国现有吸毒人员79.1万,同比上升6.8%。国内吸毒人数总体增加,毒品滥用种类日趋多元。这近80万吸毒人员涉及全国2102个县(市、区)。其中,滥用海洛因人员67.9万,占85.8%。青少年、农民、无业闲散人员仍是吸毒的高危人群,分别占吸毒人员的70.4%、30%和45%。 而面对如此严峻的毒品蔓延形势,根据禁毒斗争的需要,全国各地都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打击毒品蔓延的工作体系,上海早在1994年底就建立了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数据统计,2004年全国部署开展遏制毒源专项行动和扫毒行动以来,打击毒品犯罪取得重大战果,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9.8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颖人6.69万名,比上年分别上升4.4%和5.1%;缴获海洛因10.8吨,上升13.6%;摇头丸300余万粒,增长8倍;冰毒2.7吨,下降52.9%;易制毒化学品160吨,上升119.8%。 二、药物滥用和毒品 (一)、毒品 一般指使人形成瘾癖的药物,主要指吸毒者滥用的鸦片、海洛因、冰毒等,还包括具有依赖性的天然植物、烟、酒和有机溶剂等。 毒品是指出于非医疗目的反复连续使用能够产生依赖性(既成瘾性)的药品。七届全国人大在第十七会议上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指出:“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

毒品社会危害性的现状与趋势研究

毒品社会危害性的现状与趋势研究 摘要:近代以来,毒品问题一直困扰中国,毒品在极大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稳定。近年来,以冰毒、摇头丸、K粉等苯丙胺类的新型毒品犯罪愈演愈烈,毒品种类不断推陈出新,犯罪手段趋于智能化、隐蔽化和武装化,犯罪区域也由东部沿海、西南边境扩大到整个内陆地区,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本文试图分析毒品犯罪的现状和趋势,为将来打击毒品犯罪的工作提供对策和借鉴。 关键词:毒品、社会危害、趋势 一、毒品的概念 “毒品”在国外则被称之为药物滥用。在我国,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一规定一方面列举了6种常见的毒品。并指出了毒品的范围包括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而另一方面也从内涵上指出了毒品的本质特征是能够使人形成瘾癖。 目前在传统毒品久禁不绝的同时,有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所谓的新型毒品,即相对于海洛因、大麻、可卡因等传统毒品而言,由人工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直接作用

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具有成瘾性的精神药品。因其人工合成的属性和易于隐藏在娱乐场所等特点,新型毒品也被称作“实验室毒品”、“俱乐部毒品”。 无论是传统毒品还是新型毒品,都引发了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多种疾病的扩散传播,不仅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幸福,更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因此,深入分析毒品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大致预测其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发展趋势。对采取防范与打击措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毒品的危害 20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吸毒贩毒现象又死灰复燃。对此,党和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打击贩毒活动,制止吸毒活动蔓延。但是,毒品滥用的势头没有明显减弱,境外毒源有增无减,国内吸毒人数不断增多,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4年4月底,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已达258万人,①据时任公安部禁毒局局长刘跃进介绍,在这些吸毒人员中,阿片类138万人,占53%;合成毒品117万人,占45%;其他3万人,占2%。特别是合成毒品,因其兴奋、致幻等特殊功效越来越受到吸毒者的青睐和追捧,滥用人数年均增长36%。其中,35岁以下青少年占75%。这还仅仅是统计出来的数据,实际情况还远不止于此。因此,我们面临的禁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一)毒品是严重的人类公害。当今的西方世界,吸毒

论新时期毒品犯罪的特点和工作对策

论新时期毒品犯罪的特点和工作对策 【摘要】新时期,毒品迅速向多元化和精制化发展,毒品消费市场不断扩大,全球范围内吸食毒品人数日趋增加,毒品交易额不断增大,毒品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在我国,境外毒品多头入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活动愈演愈烈,犯罪分子使用的贩毒手段极为隐蔽,毒品犯罪案件持续增长,毒品犯罪群体和贩销网络形成,吸毒问题日趋严重。为了严厉打击的毒品犯罪,有效遏制毒品的蔓延,必须运用多元化的手段来进行全面、持久的综合治理。 【关键词】毒品犯罪;特点;对策 一、毒品犯罪概述 (一)毒品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明了121种麻醉药品和130种精神药品。毒品通常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两大类。其中最常见的主要是麻醉药品类中的大麻类、鸦片类和可卡因类。但随着制贩毒品技术的提高,冰毒、摇头丸K粉等新型毒品日益猖獗。 (二)毒品犯罪的概念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规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售、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 二、新时期我国毒品犯罪的特点 (一)境外毒品“多头入境,全线渗透” 自 20 世纪 70 年代末 80 年代初,受国际毒品泛滥的影响,境外毒品犯罪的渗透,我国毒品犯罪又死灰复燃,且愈演愈烈。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金新月”为了不使自己生产的海洛因滞销,贩毒分子便把眼睛盯在了附近市场,于是竭尽全力开辟新的运毒通道或新的毒品消费市场,中国的西藏、新疆便成为这些人的

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于8月29日三审通过并于11月1日正式实行,刑法修正案九对毒品犯罪的修订不大,毒品犯罪的类型主要分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第三百四十六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七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八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四十九条【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提高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质量,依法、公正、规范地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领导和监督指导,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侦查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检察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审查、核实证据,审判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采信证据。 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和省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协调解决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和措施。第四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应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户籍专用章,必要时应通过同案犯、家属、村委会、社区(街道)或者其所在单位人员辨认等方式加以确认。 第五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犯罪,是否构成累犯、毒品再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生效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提供。 如果前科犯罪涉及剥夺政治权利,而释放证明中未注明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变动的,必要时侦查机关应调取刑罚执行机关相关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减免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对于经审查没有前科犯罪的,应当将《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等相关材料附卷,并加盖办案单位的印章,由办案人员签名,不能仅以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依据。

毒品犯罪的心理分析

内容摘要:毒品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毒品犯罪的心理状态是通过毒品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来综合体现的。毒品犯罪人犯罪心态是一种心理活动,它的的产生既不是由遗传素质决定的,也不是单纯由环境因素决定的,而是遗传素质和社会环境、主观和客观相互作用的结果。本文从心理的角度探求毒品犯罪的成因,从而为预防和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更有力地打击毒品犯罪提供一些浅显的法律思考。 关键词:毒品犯罪以贩养吸心态分析 一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 (一)毒品犯罪的定义 毒品:是指滥用后易形成瘾癖性因而被国家依法管制的精神药物和麻醉药品。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 ,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民健康适动 ,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毒品犯罪的概念可表述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特点在于:一是明确了毒品犯罪触犯了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法律、法规,不区别是违反国际公约还是国内立法,是违反国内刑事法律还是行政法规;二是强调毒品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区别上述管理法律规范中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三是明确了涉及违反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犯罪和破坏国家禁毒活动的犯罪均是毒品犯罪。 (二)我国毒品犯罪案件现状 毒品问题已对人类的自上而下和社会的发展构成了重大威胁。我国已由毒品过境受害过转变为毒品郭靖宇消费并存的受害国。毒品犯罪日益猖獗,且呈蔓延膨胀之势,犯罪手段趋于智能化和武装化,社会危害越来越大,毒品犯罪问题相当严重。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一下四大显著特点:一是涉案毒品的数量增多、危害增大,即毒品犯罪大要案增多。从收案情况看,涉案毒品数量越来越大,毒品数量通常有上千克,过“吨”的案件也屡有发生;毒品犯罪有团伙化、家族化、集团化趋势;毒品犯罪再犯的比例也在增大。 二是毒品种类增多,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除海洛因外,制造、贩卖“冰毒”、“摇头丸”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同时,新类型毒品如氯胺酮(K粉)、美沙酮、安眠酮、三唑仑、盐酸丁丙诺啡(又名舒美啡)、普鲁卡、苯巴比妥、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卡苦(主要含鸦片成分)等犯罪案件也不断出现。 三是毒品犯罪形式多样化,呈现内外勾结态势。我国西南地区毗邻世界主要毒品产地“金三角”,国内外贩毒集团利用这种地理位置及交通网络上的便利条件,将大量毒品从“金三角”地区取道我国境内转运进入国际市场;同时也把我国作为毒品倾销地,大肆进行毒品贩卖活动。周边毒源地渗透加剧,生产、制造毒品类案件也不断增加。国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进行双向走私毒品犯罪活动,形成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毒品“一条龙”。 四是特殊群体从事毒品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近年来,在我国西南地区出现了利用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贩卖、运输毒品的现象,参与人员逐年递增,并呈组织化、集团化和规模化的趋势。她们多数人受过一些反审讯训练,一旦被抓,则假报姓名、住址或以语言不通拒绝回答审讯,且以恶劣手段阻碍检查。 二吸毒者的心理特征 虽然毒品犯罪尚不包括吸毒者,但吸毒行为十分严重,现实中产生一些以贩养吸吸毒的违法行为,所以我们研究毒品犯罪心理时,不能忽视吸毒者的心理特征。吸毒的原因很多,心理状况也很复杂,我们分析和了解心理原因是为了提高警惕,不再上当受骗,远离毒品。 (一) 好奇心理:这部分人都是年轻人,他们对毒品缺乏应有的认识。有些贩毒者开始免费为他们提供毒品,待他们成瘾后便开始向其贩毒。有的人是边吸毒边贩毒。有的人看了朋友吸毒,感到好奇,便也拿来尝尝,几次之后便成了毒品的俘虏。 (二)享乐心理:去是社会上的豪富子弟以吸“白面”为享乐。现在则是个体户、演艺人员、腰缠万贯的“富裕”者等寻求刺激的目标。有些人对跳舞、打麻将感到“腻”了,便想尝尝“白面”的滋味。他们认为,获得毒品产生的快感是一种享受,于是毒品就像毒蛇一样将其缠住。几十万、几百万元的个体户为此而倾家荡产。

从数据里看全国毒品犯罪案件形势

从数据里看全国毒品犯罪案件形势

从数据里看全国毒品犯罪案件形势大数据时代,我们享受着巨量信息带来的便利,却也在这些信息的压迫下感到怅然若失,仓惶无措。每年6·26都会披露一大波毒品犯罪的相关数据。作为法律人,特别是一线的公检法及律师同行对这些数据都具备一定的敏感度,如何从这些数据中汲取有用的信息呢?下面让我们切入正题: 一、毒品犯罪案件持续大幅增长,五年一番,三年两番;毒品犯罪在刑事犯罪中跃居第二位

图一 图二:2014年刑事一审收案排前15位的罪名从图一数据显示,全国法院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总量变化并不大,但毒品犯罪案件却持续大幅增长。2008年,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43947件,在同年的768130件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为5%;2014年新收毒品案件增长为10.7万左右,在同年的104万的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近一层。2011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毒

品犯罪案件69754件,比2006年的34350件增长了1.03倍,五年翻了一番。到2014年,这个数据增长至10700件,比2011年增长近2倍,三年翻了两番。再看这两个时期的的刑事一审案件排名情况,毒品犯罪的排名迅速上升,目前已排名第二位。短短几年时间,毒品犯罪案件增长速度令人咋舌。 另外,据中国法院网数据统计显示:2010年至201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毒品犯罪案件406777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8.88%;年均增长率达15.88%,高出全部刑事案件增长率8.85个百分点,其中2014年审结106803件,比2010年增长80.31%。2015年1月至5月,全国法院共新收毒品案件59616件,审结50123件,同比分别上升36.23%和32.70%。

毒品犯罪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毒品犯罪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摘要:毒品犯罪是一种特殊的刑事犯罪,具有隐蔽性、组织性、国际性、暴力性、秘密性等特征。毒品犯罪这些特征使得查缉毒品犯罪组织和犯人具有一定的难度。针对毒品犯罪的特征,文章探讨了毒品犯罪的侦查对策。 关键词:毒品犯罪;秘密性;特殊侦查措施 一、毒品犯罪的特点 毒品犯罪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于以下几点: (一)作案手段具有强隐蔽性 首先,毒品运输方式的隐蔽性。贩毒分子为了躲避侦查,一般采取在毒品运输过程中采取隐蔽性措施,包括:(1)人货分离,利用合法的运输工具,如铁路、航空、邮轮等,将毒品伪装成邮件邮包邮寄,自己不携带毒品;(2)利用不知情的人做工具运送毒品。自己随车监控;(3)将毒品伪装或藏匿,雇人押运或随车押运;(4)运输毒品的工具躲避各种检查关卡,跨境跨区域贩毒等等。 其次,利用各种隐蔽方式藏毒。毒贩在贩运毒品的过程中,挖空心思,手段不断翻新,凡是能够藏匿毒品的物品均可能作为工具用于藏毒。最常见的有:(1)混装藏毒。常见的混装毒品工具大多为随身携带物品。(2)空心部位藏毒。利用皮鞋、胶鞋底(跟)部,书籍、砧板、家具、电器、机器等中心部位或掏空部位藏毒。(3)夹层藏毒。利用纸箱、木箱、竹萝、水壶、茶杯、饮料筒、帽子、头巾、衣领、衣裤口袋、腰带、棉絮等制作夹层藏毒。(4)人体藏毒。为掩人耳目。将毒品藏匿于身体隐蔽部位。等等。 最后,交易过程的隐蔽性。交易是毒贩最后一道难关(如果不考虑洗钱的因素),在此阶段,由于交易双方不完全信任对方,毒贩会采取各种措施保护自己。包括:(1)交易时利用先进的交通、通讯工具,不断变换时间、地点,待双方谈妥价格,验过毒资后,才在另外一个地方交货;(2)将毒品藏到大型商场存包柜,待买方将毒资存到其指定账户上,再告知其存货柜号码等等。 (二)贩毒有组织化、暴力化

毒品犯罪案件需填写的几种表格

附件1 毒品犯罪案件登记表(必填表) 填表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填报单位(盖章):单位名称填写完整登记人:填表人姓名审核人:审核人姓名 填表及录入说明 1.毒品犯罪登记表:是各单位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登记的有关案件信息。 2.案件名称及档案编号:指毒品犯罪案件名称或编号,便于登记表格与原始档案的对应,方便由登记表去核实查找原始档案。不是必填项,但建议填写并录入系统的备注字段。 3.案件类别:必须填具体的案件类别分类名称,系统录入时通过下拉列表选择输入。 4.立案单位:名称填写完整。 5.来源地:仅指本次缴获的毒品/制毒物品的来源,可能有多个来源地取主要一种来源地。 6.途经地:可以填写多个途经地方名称,具体到县一级。 7.去向地:仅指本次缴获的毒品/制毒物品的去向,可能有多个来源地取主要一种去向地。 8.缴获毒资:填写数量与币种或折算为等值人民币。 9.如果缴获毒资、缴获脏物、缴获原植物或种子有多种,可以填写在备注栏或附纸填写,系统录入时一起录入。 10.案情:应具体填写时间、地点、单位、嫌疑人、缴获毒品、在什么地方抓获等要素。 11.备注:填写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 12.案情、见证人情况分析、作案成员情况分析等栏目如果

空间不够填写,可以附纸填写,系统录入时一起录入。 13.如果直接在网上录入,可以不填表,录入完保存后打印相关页面存档。 附件2 抓获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员登记表(必填表) 填表日期:XXXX年XX月XX 日

填表及录入说明 1. 抓获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员:包括已经获取了确凿犯罪证据并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尚处于案件侦查阶段被刑事拘留的毒品犯罪嫌疑人、涉嫌毒品犯罪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毒品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被抓获的涉嫌毒品犯罪的嫌疑人。 2.案件名称及档案编号:指嫌疑人涉及毒品案件名称或编号,便于登记表格与原始档案的对应,方便由登记表去核实查找原始档案。不是必填项,但建议填写并录入系统的备注字段。 3.姓名:以户籍登记为准,必填项。 4.别名/绰号: 可以填写多个,以逗号或空格分割。 5.其他证件及号码:填写除居民身份证外的其他证件名称及号码,可以填写多个,以逗号或空格分割。 6.联系方法:如地址、电话等,可以填写多个,以逗号或空格分割。 7.服务处所:填写工作单位名称及地址。 8.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按国家标准名称填写,详细填写至县(市、区)一级,后面详细填至乡镇、街道。录入系统时先按照行政区划对应的名称选择录入,后面详细地址手工录入。 9.特殊体表特征:表述方式为部位+方位+量词+形状+大小+颜色+特征名称。 10. 处置情况:勾选刑拘、批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11.备注:填写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 12.如果有多个查获记录可填写多张表格,相同内容可不填,内容填不下时可附纸填写,装订一起,录入系统时同时录入。

跨国毒品犯罪案例

跨国毒品犯罪案例 2001年9月,美国司法部缉毒署派驻美国驻华使馆的缉毒联络官向中国公安部禁毒局通报,其驻纽约、香港、仰光办事处正在侦空一个以王坚章(因体重达125公斤,外号“125”)为首的贩毒团伙。据称,该贩毒团伙曾多次将“金三角”地区毒品贩往美国。公安部禁毒局对此高度重视,决定立案侦查,专案代号“125”。 经侦查,贩毒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王坚章,又名YEUNGPAK(杨派克),绰号“佰贰伍”,也叫“125”,男,现年56岁,1947年8月15日出生。主要活动在福州,经营华美桑拿城。持有中国香港居民身份证,1989年因贩毒在纽约服刑四年,刑满释放后回到香港。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在本案中系贩毒团伙的指挥者。 1997年,王坚章开始在福建省福州市纠集同伙进行跨国贩毒活动,团伙成员多达20余人。长期在我国境内的对象有:张见宝,男,现年47岁,1956年8月25日出生,是王坚章主要合伙人。

陈荣华,1950年12月24日出生。长年穿梭于美国、香港和泰国进行洗钱活动。是王坚章的主要助手之一。 郑美秋(绰号“依秋”),男,现年43岁,1960年9月11日出生。是王坚章的主要助手之一,主要负责指挥该团伙在美国的马仔“阿敏”贩毒行动。 一年多来,中美双方经过缜密侦查,逐步摸清了该团伙在中国、美国、缅甸等国家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贩毒网络及活动规律。 初步掌握了“125”贩毒集团的毒品供货渠道:“125”贩毒集团的毒品来源:一是缅甸毒枭吴氏家族,向“125”贩毒集团提供来自缅甸、泰国的海洛因;二是缅甸毒枭杨氏家族,向“125”贩毒集团提供来自缅甸的海洛因。这两条供货渠道曾分别通过陆路和海上贩运的办法和“125”集团做过毒品买卖,陆路有由供货方送或由“125”贩毒集团派人去接这两种方式,海上是由缅甸经公海到福州。 2002年10月以来,“125”贩毒集团

第六讲 我国毒品犯罪原因的心理学探析

第六讲我国毒品犯罪原因的心理学探析 毒品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毒品犯罪的产生除了与自然环境、社会背景、国际气候等客观因素有关外,犯罪分子特有的个性、气质、意志、情感等主观因素也是导致其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 一、毒品犯罪心理 毒品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其产生除了与自然环境、社会背景、国际气候等客观因素有关外,犯罪分子特有的个性、气质、意志、情感等主观因素也是导致其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在制毒、吸度、贩毒过程中,犯罪分子的不同心理状态更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好奇心理 好奇心理是吸毒者最常见的心理表现。许多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常常是在某些场合看到别人吸毒,或者是在别人的诱惑下觉得吸毒新鲜、刺激、好玩,抱着试试看的好奇心理沾上毒品,逐渐深受其毒害而不能自拔。刺激心理是吸毒者企图

通过吸食毒品来寻求精神刺激的心理状态。有的因受挫折打击;有的因钱太多却深感生活无聊;有的对事业期望过高却经常失意等等。一般初次吸毒大多是由于好奇心理的趋使或毒贩的诱惑。可是,一旦吸食上瘾,吸食者为了经常获得那种虚幻的快感和刺激,便不顾一切地找钱、找毒品,最后必然是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既严重摧残自己的身心健康,也破坏了家庭,损害了他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 2、依赖心理 依赖心理是指毒品吸食者对毒品产生强烈的依赖性,也叫成瘾性。这种心理状态产生的影响表现在吸毒者的身体和心理上。无论鸦片、海洛因,还是大麻、可卡因等的毒品,都是程度不同地使人形成瘾癖的物质,是国家有关部门专门管制的物品。成瘾性是毒品区别于一般毒物的重要依据,其中尤以海洛因的毒害性和成瘾性最大,可卡因、吗啡次之,鸦片相对少些,其他兴奋剂、致幻剂类毒品的成瘾性也不小。一个人一旦吸毒成瘾,往往很难戒除。即使戒毒后,复吸率也很高。 3、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指从事毒品交易的罪犯心存可以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导致毒品犯罪分子形成这种心理的原因很多,由于毒品犯罪是近年来才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类型,我国政府在毒品的管理、检查、缉私方面工作经验不足,同时,我国边境线漫长,紧邻毒品种植大区“金三角”和“金新月”。此外,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缉查人员严重不足,控制防范不严,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主观上认为有可乘之机,心存强烈的侥幸心理,跨越国境,冒充边民、旅游者,制造、贩运、走

毒品犯罪形势与遏制对策

第26卷第1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26 No.1 2011年1月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 Jan.2011·社会治安研究· 毒品犯罪形势与遏制对策 许惠宏 摘要:毒品犯罪在我国持续蔓延发展,除取决于其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条件及国外毒情变化发 展的影响外,还与我们对毒品犯罪的认识和抑控机制的强弱有密切关系。面对当前的毒品犯罪态势, 我们不仅要“亡羊补牢”更应该“未雨绸缪”超前积极应对,提升禁毒工作地位,确立禁毒工作 的目标,履行禁毒工作责任,把毒品犯罪控制在社会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 关键词:毒情毒品犯罪禁毒工作 中图分类号:D669.8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11)01-0125-06 毒品犯罪是全球性的社会公害,在当今的世界,几乎没有一个国家能够避开它的浩劫。20世纪80年代初,在国际毒品消费市场特别是欧美毒品消费需求不断增长的刺激下,世界范围内的毒品犯罪出 现了新的高峰。毒潮步步渗透,撞开了中国的国门。自毒品从我国的西南边陲云南、广西涌入,随后 四川、广东出现了毒品泛滥,接着,毒潮不断向全国渗透蔓延。一部《中华之剑》电视剧,一场以“珍爱生命,拒绝毒品”为主题的全国禁毒展览,惨烈的毒情,使全国感到震撼。“一个景颇族居住的村庄,竟然在毒品的劫掠下,到了10年多没有一户人家结婚,田地荒芜,老人死了连抬棺材的人都没有的地步。”“我们面临的已不仅是一个单纯的毒品和艾滋严重蔓延的问题,而是新时期执政党和整个国家面 ① 临民族生死存亡的严重问题。” 2004年,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亲自深入德宏、保山毒情最严重的地区调研,呈现在面前的触目惊 心的惨状,令他心情十分沉重,他严肃指出:云南的毒品危害,是关系到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将使云南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成为一句空话!他将写成的一份长达16页的重量级调研报告直呈胡锦涛总书记。云南地区的严重毒情,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05年,在全国 范围内打一场禁毒人民战争的战火终于点燃。遏制毒品来源、遏制毒品危害、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 收稿日期:2010-11-09 作者简介:许惠宏(1953-)男,浙江宁波人,汉族,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副巡视员,南京,210006。 ①施晓娟:《第三代毒啸突袭》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3、27页。 -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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