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以下简称减免税)事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第四条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前述手续。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由被委托人持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被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接受减免税申请人委托,代为办理减免税相关事宜。

第二章减免税备案

第六条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海关需要事先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认的,减免税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第七条海关收到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备案申请后,应当审查确认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

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不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材料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海关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对其主体资格、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当准予备案;经审核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减免税申请人。

第九条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因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需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有关情况等原因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书面向减免税申请人说明理由。

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条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减免税备案的,应当向主管海关递交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办理。

变更或者撤销减免税备案应当由项目审批部门出具意见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变更或者撤销时一并提供。

第三章减免税审批

第十一条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四)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海关收到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审批申请后,应当审核确认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对应当进行减免税备案的,还应当审核是否已经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不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材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海关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审批申请后,应当对进出口货物相关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进出口货物的金额、数量等是否在减免税额度内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应当进行减免税备案的,还需要对减免税申请人、进出口货物等是否符合备案情况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作出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决定,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

第十四条海关应当自受理减免税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受理减免税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书面向减免税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需要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有关情况的;

(二)需要对货物进行化验、鉴定以确定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

(三)因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

第十五条减免税申请人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海关准予变更或者撤销。准予变更的,海关应当在变更完成后签发新的《征免税证明》,并收回原《征免税证明》。准予撤销的,海关应当收回原《征免税证明》。

第十六条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办理有关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不能在有效期内办理,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准予办理延长《征免税证明》有效期手续。

《征免税证明》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算,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海关总署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征免税证明》有效期限届满仍未使用的,该《征免税证明》效力终止。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减免税进出口该《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的,应当重新向海关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减免税申请人遗失《征免税证明》需要补办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经核实原《征免税证明》尚未使用的,主管海关应当重新签发《征免税证明》,原《征免税证明》同时作废。

原《征免税证明》已经使用的,不予补办。

第十八条除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并经海关总署批准外,货物征税放行后,减免税申请人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四章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一)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二)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三)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第二十条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

主管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担保的决定。准予担保的,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以下简称《准予担保证明》);不准予担保的,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决定》。

第二十一条进出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出具的《准予担保证明》,办理货物的税款担保和验放手续。

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进出口地海关不得办理减免税货物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

第二十二条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可以予以延期,延期时间自税款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特殊情况仍需要延期的,应当经海关总署批准。

第二十三条海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延长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办理时限的,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时限可以相应延长,主管海关应当及时通知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减免税申请人在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届满前未取得《征免税证明》,申请延长税款担保期限的,应当在《准予担保证明》规定期限届满的10个工作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长担保期限的决定。准予延长的,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证明》(以下简称《准予延期证明》);不准予延长的,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决定》。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海关要求申请延长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的,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进出口地海关凭《准予延期证明》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减免税申请人在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届满前取得《征免税证明》的,海关应当解除税款担保,办理征免税进出口手续。担保期限届满,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手续的,海关应当要求担保人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或者将税款保证金转为税款。

第五章减免税货物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进行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其他处置时,按照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应当补办有关许可证件。

第二十八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一)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企业资产管理水平,推进企业的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挖掘资产管理的潜力,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根据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 第二章低值易耗品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第二条低值易耗品是指劳动资料中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或使用年限比较短(一般在一年以内)的物品,不足为固定资产的,重复使用且保持原实物形态的能独立发挥作用的物品。 第三条纳入低值易耗品管理的标准: 1、按照定义划分,即价值和年限标准; 2、符合在生产过程所起的作用跟固定资产相似,可以多次参加周转且保留原实物形态,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维护、修理、报废时也有一定的残值。 3、价值低、品种多、数量大、易损耗,购置报废比较频繁,流动性强、风险性大,管理难度大,易产生管理漏洞等。 4、归入存货类进行实物管理,按照材料领用,使用和报废按固定资产核算。 第四条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和其他存货的区别: 1、与固定资产的不同点:使用期限短,价值低,财务核算方法相对简化。 2、与其他存货的区别:与产品生产间接相关,独立保留实物形态。 第五条低值易耗品按用途分类: (一)、办公用具类:指各种办公家具用具,如保险柜、沙发、办公桌、办公椅、档案柜、工作台等。 (二)、电器用品类:指各种不足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的电器用品,如验钞机、电暖器、风扇、饮水机、音响设备、电话机、移动硬盘等。 (三)、专用工具类:指电脑维修人员、电工、机械维修等特殊工种所使用的专用工具用具。如万用表、手电钻、剥线钳、电流电压测量专用表等。 (四)衡器量器类:指价值低于500元以下的磅称、电子称类衡器以及测量用的千分尺等。 (五)、化验仪器类:指质检、实验室为做试验、检验所使用的化验仪器。(六)、包装容器类: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重复使用的周转箱等。(七)、餐厨具类:宾馆客房使用的配套用品以及餐厅配套厨具、餐具等。(八)、劳动保护用品类:指因工作岗位需要而配备的工作服、手套、围裙、帽子、胶鞋等。 (九)、其他类:指除以上类别以外的属于低值易耗品的其他用具如清洁器械、消防器械,季节性使用的工用具等。 第六条低值易耗品的核算根据消耗情况、使用期限、领用价值、数量及便于管理等因素。采用分类适用的方法,选择一次性摊销法、五五摊销法、分期摊销法、净值摊销法。

《海关法》试题 及答案

《海关法》试题精编及答案 一、选择: 1、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公安机构的职责包括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 A ) A 侦查 B 行政拘留 C 决定逮捕 D 提起公诉 2、根据《海关法》规定的设关原则,海关在设关。( C ) A 省政府所在市 B 经济特区 C 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和对外开放口岸 3、新《海关法》确立的国家缉私体制是、统一处理、综合治理。( A ) A 联合缉私 B 协同缉私 C 共同缉私 4、海关对走私犯罪嫌疑人行使扣留权的要件表述错误的是。( D ) A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

B 经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C 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D 特殊情况可延长48小时 5、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海关无权行使的是权力。( C ) A 查阅证件权 B 查问权 C 检查违规嫌疑人身体 D 对走私犯罪嫌疑人的扣留权 6、调查走私案件时,海关可查询涉嫌单位和人员。( C ) A 在保险公司的保金 B 在证券公司的股票 C 金融机构的存款 7、走私犯罪公安机构设置分支机构是。( B ) A 必须设立 B 可以设立 C 不必设立

8、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报关手续,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进行审查。( C ) A 合法性 B 完整性 C 真实性 D 合理性 9、进出口收发货人不享有权利。 ( C ) A 有正当理由经海关同意,可以修改、撤销报关单证 B 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 C 不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 10、经收发货人申请,经批准,其进出口货物可以免验。 ( B ) A 国务院 B 海关总署 C 国家口岸办 11、超期进口货物海关变卖后,款项依以下顺序分配。( D )

海关法律法规试题

海关法律法规试题 一、单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稽查条例》的规定,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多少年内保管好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 A.1年 B.2年 C.3年 D.永久 2.下列陈述中,其中一项是错误的,请予以指出。 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发布实施。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由海关总属发布实施。 C.《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实施。 D.《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列》由国务院发布实施。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下列行为中,不属走私罪的行为是: A.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或者转让海关监 管货物的 B. 以暴力抗拒检查走私物品的,数额不大的 C.以牟利、传播为目的,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 D.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进出境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何时缴纳税款。 A.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7日内 B.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7日内 C.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0日内 D.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10日内 5.某进出口公司经海关实施稽查后,于1998年10月8日收到海关的稽查报告,该公司向海关送交其对稽查报告的书面意见的最后有效期限是: A.1998年10月14日 B.1998年10月23日

C.1998年10月15日 D.1998年11月9日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营保税货物下列哪组业务,有关记录不真实或者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处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 A.收存、交付、加工、装配、核销 B.运输、交付、加工、抵押、转让 C.储存、交付、加工、装配、寄售 D.储存、运输、加工、装配、寄售 7.海关在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 A.3日 B.7日 C.10日 D.15日 8.对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行为,海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还可以并处何种罚款: A.进口货物等值以下 B.偷逃税款一倍以下 C.进口货物价值三倍以下 D.偷逃税款三倍以下 9.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可以: A.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C.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D.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当关税纳税义务人对海关进出口货物税额的征税、减免税、补税或退税等持有异议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列》的

河南地税减免税政策

内容摘要:《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改,本着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不增加纳税人义务的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本着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不增加纳税人义务的原则,对《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改。 问:办法适用于哪些税种的减免税管理? 答: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管理。 问:此次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答:一是扩大了备案类减免税范围,减少了审批减免税项目; 二是简化了困难性减免税的条件; 三是提高了省辖市局的减免税审批权限; 四是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做了修改。 问:备案类减免税与审批类减免税的范围分别是什么? 答: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政策性减免税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以外的其它减免税项目,属于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问:减免税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答:备案类减免税由纳税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审批类减免税作如下划分: 1.政策性减免,单一税种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含200万元),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2.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问: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问: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一)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减免税所属年度、减免税金额、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和反映经营状况的收入、利润、职工平均工资等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理由等); (二)《××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3、4);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财产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记载房产、土地等财产帐页复印件; (七)纳税申报表(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等复印件;

印发税收减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印发税收减免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来源: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5]129号? ?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5-8-3 实施时间:? 2005-8-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基本规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海关法》及相关知识讲座要领.

《海关法》及相关知识讲座要领 一、海关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什么是海关,如何设立 海关的定义:根据《海关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首先是行政机关,是需要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是什么性质的行政管理机关,就是对进出关境(简称进出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 海关的设立:根据《海关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设立的原则:1、海关机构层级关系一般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三级,垂直设立;2、海关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3、设关原则与行政区划无必然的联系。他属于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设立海关应当经国务院许可。海关总署下辖直属海关,直属海关管理隶属海关,什么是直属海关:根据《海关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海关业务的海关。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以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海关事务属于中央事权;2、采取垂直领导体制;3、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二)海关的任务 根据《海关法》第二条的规定,海关依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一)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二)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三)查缉走私。(四)编制海关统计。(五)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三)海关的权力及行使原则 海关的权力是指国家为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所给予海关的权力,是一种公共行政职权,具有强制性、执行性、权力和职责统一性。 1、检查权; 2、查阅权 3、查问权 4、查阅、复制权 5、查验权 6、扣留权 7、调查权 8、查询存款、汇款权 9、追缉权 10、配备和使用武器权。 以上权力在海关法第六条有详细的规定,行使上述权力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 2、适当原则 3、依法独立行使的原则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四)缉私体制和缉私警察的地位

《北京海关增补和减免税申请所需材料》

《北京海关增补和减免税申请所需材料》海关减免税申请手续 减免税政策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而实施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单位在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同时,要珍惜这一权利,依法申请、使用、保管和处置减免税货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为方便企业、单位了解海关关于减免税货物的申办和监管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手续 (一)申请流程。申请单位项目备案预录---海关项目备案审核---申请单位减免税审批预录---海关减免税审批----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报关进口。 减免税备案、减免税审批和减免税后续管理中的相关审批事项实行三级审批作业制度。 (二)申请时限。除另有规定外,项目单位应在货物进出口15天前,持齐全有效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受理时限。海关受理备案申请和减免税审批申请,在单证齐全有效和电脑数据无疑义的情况下,应分别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该申请须由所在地主管海关上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在接到有效的单证及电脑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除外。 (四)申请材料。减免税项目备案、审批所需单证,详见附件。 (五)减免税备案手续

1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之前,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进行减免税备案。海关对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进行资格确认,对项目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要求进行审核,确定项目的减免税额度等事项。 2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并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的备案单证。 3海关对项目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和项目的资格进行形式审核。海关收到项目单位的减免税备案申请后进行审核。海关重点审核申请备案提交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申请填报规范的,受理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项目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项目单位因故需变更备案内容的,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交按规定需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意见,经海关审核后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项目单位因故需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减免税项目,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交按规定需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意见,经海关审核后予以办理作废手续。 (六)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1项目单位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并持齐全有效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未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视作自动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第二章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 第九条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

低值易耗品及行政费用的管理制度

低值易耗品及行政费用的管理制度 低值易耗品管理 1、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 200元以上的家具、工具和小型设备,低值易耗品的分类繁多,为便于管理和核算,其分类与固定资产相同; 2、由于低值易耗品价值低、期限短、品种多、更换频繁,为便于 核算,将其视同物料分为在库和在用两个阶段核算;3、低值易耗品摊销的核算方法采用一次性摊销法; 4、管理部门应根据各使用部门提出的使用情况考虑到适当的储 备,按月、季、年提出采购计划,由财务部落实资金,报总经理批准方能采购。计划外采购的,财务部不予报销;5、不论实物的金额大小,不管采购渠道如何,所有购入物品一律经仓库办理入库手续,无入库手续,财务部不予报账;6、使用部门应指定兼职人员负责办理低值易耗品的领用手续,为 加强管理使物尽其能,采用以旧换新的办法; 7、月末盘点、出盘点表,实盘数必须与会计的账面金额相符。 行政费用管理 1.每月行政部库管、依据各部门领用情况填制的“物品领用本”发 放物品,月末行政部将部门确认无误的“物品领用本”交财务部,财务部将对其费用进行核算并纳入其利润中心考核范围。 2.复印纸、传真费、美工用品、电脑配件、其他费用及电话费由行 政部管理发放,月末进行盘点,盘点结果报财务部 3.财务部将根据盘点结果与各部门领用本进行核对,差异部分将由

行政部负责赔偿。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总则 1、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明确责任、保护固定资产的完整无缺,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最大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2、固定资产的标准及范围 (1)、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计算机设备、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卖场设备。 (2)、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3)、凡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海关法

1、判例和学说也可以成为我国海商法的形式,对司法实践有借鉴和指导作用。 2、我国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适用于一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仅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且包括沿海货物运输合同。 3、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海难救助等章节的规定均不适用于沿海运输中发生的上述活动。 4、船舶是动产,但是常常作为不动产处理。 5、海事法律规范按其形式可以分为: (1)冲突规范;(2)实体法规范;(3)程序法规范;(4)时效规范 6、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不包括下列内容: (1)用于军事目的的船舶;(2)用于政府公务目的的船舶;(3)河船或江船;(4)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7、船舶作为一个整体,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1)船体、船机;(2)锚和锚链;(3)救生艇、筏;(4)各种索具等 8、下列内容,那些不是我国海商法的形式? (1)与海事、海商有关的我国法律、法规;(2)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海事条约;(3)国际航运惯例;(4)司法判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9、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含义明确不包括下列船舶: (1)20总吨以上的海船;(2)5000吨的远洋运输油轮;(3)军舰(4)远洋实习船舶 10、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 A、船旗国法 B、船舶所在地法 C、船舶原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D、所有权转移合同签订时的船舶所在地法 11、在海商法中,当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同时存在时,其受偿顺序应如何安排?() A、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 B、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 C、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D、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 12、依据中国海商法,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受偿顺序正确的是:( ) A救助报酬按时间先后顺序受偿B港口规费不足受偿按比例受偿 C港口规费按倒序原则受偿D以上说法均不对 13、某轮船所有人拖欠船员工资,在船只进入某港口时又拖欠港务费,该船舶所有人向银行贷款时办理了抵押该轮的手续并进行了登记,在发生了工资和港务费的债务后,该轮遇难。为救该轮又发生了一笔救助费。下列选项哪些不符合《海商法》的规定?() A、港务费应该排在第一位优先受偿 B、如该船舶所有人将该轮转让,则上述优先权消失 C、发生在船员工资项之后的救助费应在船员工资之前受偿 D、船舶灭失,则船舶优先权消灭 14、在开航前,如果船长因故不能承担船长的职责,船舶不能开航。 15、有引航员在船时,船长不得再驾驶船舶,一切听引航员指挥。 16、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承运人运送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 A.接收到交付 B.装船至卸船 C. 登船至离船 D. 仓库至仓库 17、依据中国海商法,关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主要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A提供绝对适航的船舶B妥善地和谨慎地管理货物 C船舶不得进行绕航D以上均不对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政策汇编.doc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政策汇编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 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 关的配合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有关海关的配合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 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 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第四条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前述手续。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由被委托人持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被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第五条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报关企业或者进出 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接受减免税申请人委托,代为办理减免税相关事宜。 第二章减免税备案 第六条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 关货物,海关需要事先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认的,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 案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 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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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减免税 【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浙国税所﹝2009﹞2号 【发文日期】2009-02-18 【实施时间】2009-02-18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全文失效: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浙国税函﹝2009﹞194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2-31 实施时间:2010-1-1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发〔2007〕39号)中企业所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中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各类减免税暂按原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办理。 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8〕1号规定的各类减免税(不包括财 税〔2008〕1号中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减免税),在国家尚未明确规定情况下,除根据《关于对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 字﹝2008﹞13号)规定,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企业享受减征或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由景宁畲族自治县税务主管机关审批外,其他各类减免税项目暂实行备案管理。 三、对按规定须报经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减免。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的,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备并报送本通知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减免。 四、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的减免管理办法,待国家出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后,再予以明确。

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低值易耗品是总校及其所属各学校进行教育教学等工作必备的物资条件,为了加强低值易耗品管理,加强对低值易耗品采购过程的管理,防止浪费和杜绝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总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总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XX元以下、且不属于成批量购置的大宗物品,它是由消耗品和耐用品两部分组成。消耗品指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下的低值易耗品。耐用品指使用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低值易耗品。 第二章低值易耗品管理原则 第三条低值易耗品由学校实施全面管理,总校协调、监督并对相应经费实施宏观指导;机关由部门管理为主、行政管理部实施监督、控制、指导。 第四条学校应当制订低值易耗品使用管理办法。学校应当实行部门公用低值易耗品专人负责制、个人领用低值易耗品个人保管制、消耗部门专人建帐管理制、对部门共用或个人领用的耐用品卡片管理制。总务处是学校实施低值易耗品管理职能部门。 第五条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领用应当遵循“注重效益,厉行节约”的原则。做到既要保证教育教学需要,又要防止积压浪费。对大多数低值易耗品,学校要实行“零库存”。

第六条低值易耗品必须坚持先入库后领用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应当不断加强对贵重、稀缺、民用性强的低值易耗品的监督管理。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低值易耗品,必须按相关管理规定保管或领用,学校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安全。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低值易耗品应当限量购置或发放,原则上不允许备用。 第八条学校总务处对低值易耗品比价采购负责,对招标采购程序具有监督权,对招标采购效果具有核查权。 第三章低值易耗品购置 第九条为了确保学校的持续健康发展,保证学校使用和控制好教育经费,学校应当科学有效的做好低值易耗品购置管理工作。购置低值易耗品一般采用领料、采购、调拨等方式。 第十条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计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产生: 低值易耗品需求部门,应当按照“既不影响工作,又要防止浪费”的原则,向总务处提出低值易耗品需求申请。 总务处根据《低值易耗品需求申请》和学校实际情况向校长提出学校低值易耗品领、购计划。 低值易耗品领、购计划审批:领或购总额在10000元以下,由校长协商审批;领或购总额在10000元以上,应当经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确定后由校长签批。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9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减免税备案 第三章减免税审批 第四章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第五章减免税货物的处置 第六章减免税货物的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以下简称减免税)事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第四条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前述手续。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由被委托人持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被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接受减免税申请人委托,代为办理减免税相关事宜。 第二章减免税备案 第六条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海关需要事先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

酒店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目录 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1 一、低值易耗品的定义 3 3 低值易耗品的特点二、 3 、低值易耗品的分类三四、低值易耗品使用期限 3 五、低值易耗品台账的建立 4 六、各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划分 4 七、部门内部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及管理要求 4 5 、低值易耗品的库房管理要求八5 低值易耗品的购置与入库九、 6 、十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及使用十一、低值易耗品的转移,退库和经管人变更 6 7 )(十二、低值易耗品的赔偿罚则8 十三、低值易耗品的报废8 十四、低值易耗品的盘点制度 8 低值易耗品的财务核算与控制管理办法十五、9 低值易耗品的结账与报账十六、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现结合酒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为了加强酒店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明确部门员工的职责一、低值易耗品的定义 重复使用且保持原实物形态的能独,,500是指单位价值在元以下,且使用年限较长不足为固定资产的。立发挥作用的物品、二低值易耗品的特点、风险性大、管理难度大流动性强使用年限短数量大价值低、品种多、、易损耗、,购置报废比较频繁,、易产生管理漏洞等。低值易耗品的分类三、 1.、办公桌椅档案柜、工作台等、、,:办公用具各种办公家具用具如:保险柜沙发音响设饮水机、风扇、、电暖器验钞机如各种不足以固定资产核算的电器用品电器用品 2. :,:、、、备电话机移动硬盘等枕套被套、如客房用床单客房及餐厅对客使用的布艺制品:布草 3. ,、、毛巾、。 值易耗品及时登记到台账上,并且不定期对使用人所管理的低值易耗品进行盘点与抽查,实时监控,做到账实相符。 4.低值易耗品管理责任人为使用部门的第一负责人:对部门的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计划的真实性负责;对部门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如在任期内发现低值易耗品的短缺、流失,除酒店通报批评外,另按公司购进价值的100%进行赔偿,部门第一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其赔偿额由其他部门各相关管理人员按公司财产损失赔偿规定分解落实。 5.在各部门的第一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员调岗或离任的时候,坚决且必须执行离任离职审计制

海关法练习题

练习题 一、单选题 1.下列关于海关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关境就是国境,是世界海关通用的一个概念 B.我国关境是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 C.目前我国尚未存在法律已明确的单独关境 D.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2.下列不属于《海关法》明确规定的海关执法任务的是哪一项? A.查缉走私B.编制海关统计C.流通领域的商品监管D.办理其他海关业务3.下列关于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期限错误的是: A.一般进口货物自进境起至结关放行止 B.一般出口货物自申报起至出境止 C.过运、转运、通运货物自进境起至出境止 D.保税货物自进境起至监管年限期满止 4.关于进出口货物的申报,错误的是: A.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 B.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四十八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C.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方可修改或者撤销 D.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5.有关保税货物监管的规定,错误的是: A.保税是指对应进口商品在海关事务担保制度下暂不征税进口,在海关监管下存放或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复出境或转办其他海关手续 B.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按保税状态实施监管的进口货物 C.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经海关批准,办理注册手续 D.保税货物可以自由进出保税场所,无须办理手续,但必须接受海关监管 6.有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的规定,错误的是: A.“加工贸易”是指企业进口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简称“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装配为半成品或成品再返销出口的一种对外贸易方式 B.“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又叫“进料加工贸易”,是“加工贸易”的一种重要形式 C.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 D.《海关法》对加工贸易的监管规定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海关备案;单耗核定;出口核销;内销补税补证 7.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交验以下单证:A.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B.进出口许可证件 C.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D.有关单证 8.海关接受申报后,未经海关同意,报关单证及其内容: A.只能修改,不能撤消B.不能修改,只能撤消 C.可以修改也可以撤消D.不得修改或者撤消 9.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制定?

海关法教学案例

海关法教学案例 [案例一] 亿X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走私手机案 1998年4月13日下午,A市保税区亿X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向A海关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申报GC87C手机19000只出口,出口口岸文锦渡海关,转关运输,目的地香港。由于该批货物转关的陆运费用比从A市到香港的海运费贵,同时转关的陆运运输速度比海运慢,基于上述疑点,A海关严格按转关运输要求办理手续。同时,立即采用特快传递将邮路关封寄往文锦渡海关。在收到转关回执后,立即发传真向对方海关进行确认,发现转关回执为假。经调查,申报出口的手机已被擅自销售牟利。 【问题】 1、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税费管理? 2、案件二中,亿X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的性质。 [案例二] 某保税库擅自销售海关监管货物案件 某保税库是1998年1月16日设立的,从当年2月4日第一次申报保税货物入库,到1999年底共申报入库货物361票,价值人民币3192万元,申报出库货物价值人民币448万元。依此计算,该库库存货物价值应为2744万元人民币。库内的保税货物绝大多数为计算机网络备件、电源、网卡、路由器、集线器等,这些商品的平均关税税率在15%左右,加上17%的增值税,应缴税款约802万元。但2000年底北京海关在对该库进行实际盘点时发现,该库虽然存有少量物品,却均非当初申报入库的物品,该库实际库存为零。由于涉嫌保税货物出库超期未申报、故意逃税、走私等违法行为,此案移交缉私局侦查处理。

[问题] 1、案例一保税仓库的类型? 2、案例一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最低容积是多少? 3、案例二中,该保税仓库行为的性质是否违反海关法? [案例三] 2005年5月19日,甲有限公司向A海关隶属B海关申报出口洗衣粉至美国纽约。海关人员对该票货物进行分析,认为存在4个风险点:一、A关区近期低端化工产品出口增长较快;二、低端化工产品一般是销往不发达或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往往因其技术标准高,难于打入市场,而这次出口国却是美国;三、要打入发达国家的市场一般只能通过定牌生产的方式,而定牌生产较容易产生侵权情况;四、低端化工产品生产工艺技术要求低,容易被仿冒。基于上述4个疑点,海关决定对该票货物进行开箱查验。查验关员发现货物的数量、品名、规格与申报相符,但货物是定牌生产货物,商标为“ARIEL”,产地注明为墨西哥,外包装标有P$G字样,初步认定该批货物是宝洁公司的产品,经查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发现“ARIEL”是宝洁公司向海关申请保护的商标,中文商标为“碧浪”。经宝洁公司代理人现场取样鉴定为假冒产品,于5月27日向海关提出保护。至此,A 海关一举查获出口至美国纽约港的两个集装箱共1900箱总计36吨的假冒“碧浪”洗衣粉,是中国境内查获的最大一起侵犯美国宝洁公司商标权案件。 B海关通过对甲有限公司侵权案的进一步调查取证,发现该票货物是由一个名叫Robert的美国商人通过网上向当事人订购,这次交易共有4个集装箱的洗衣粉,分两个交货港口发运,另一个交货港是亚特兰大港。为查明另两个货柜去向,关员向当事人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法规教育,讲明海关政策。经海关说服教育,当事人承认另有两个出口去美国亚特兰大的集装箱的洗衣粉已向海关申报但还

海关办事指南:减免税项目备案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海关办事指南:减免税项目备案 减免税项目备案1、递交单证:(1)外商投资企业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上两项结转项 目不需提供,结转项目需提供验资报告)3、外经贸部门的批准项目设立文件;4、外商(或港澳台侨胞)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企业的合同章程;7、其它单证。(2)国内投资项目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结转项目提供技术改造项目登记证明)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 其它单证;(3)贷款项目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结转项目提供贷款证明书)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3、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4、其它单证。(4)自有资金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更新技术及配件证明》或《技术改造确认登记证明》;2、出口型企业(需有年 检审核情况)、先进型、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三类企业相对应的批准证书;3、合同、章程;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外商或(港澳台侨胞)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6、拟进口设备清单;7、其它单证。(5)科教用品1、单位申请报告;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单位法人登记 证。2、工作流程:前台关员初审――科长复审――处长审批减免税审批 1、递交单证:(1)外商投资企业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企业加盖公章) 2、发票、装箱单等; 3、其它单证。(2)国内投资项目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2、进口合同及附件;3、进口许可证件; 4、其它单证。(3)贷款项目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2、进口合同及附件3、进口许可证件;4、其它单证。(4)自有资金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2、进口发票、装箱单;3、进口许可证件;4、其它单证;(5)科教用品1、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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