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第七章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国境卫生检疫这是调整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传出,实施国境检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因此,也有人将国境卫生检疫法称之为在国境口岸、关口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

国境卫生检疫可以分为海港检疫、航空检疫和陆地边境检疫,具有以下特征:①对是行政执法活动,对外是维护卫生主权的行为;②主体是法律授权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暨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③是以国境口岸为依托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④是以医学等自然科学为主要手段的执法行为;⑤是以防止传染病传人传出,保证食品和化妆品的卫生,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的执法活动。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职责之一是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二、国境卫生检疫法与国际卫生条例《国际卫生条例》( Inte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是世界卫生大会制定并经各国政府批准的涉及国际卫生领域的多边性的国际公约。《国际卫生条例》是为预防鼠疫、霍乱、天花、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6 种传染病的传播而制定的,于1951年经WHO成员国审议通过。于1969年进行了修改并重命名为《国际卫生条例》(IHR)。

三、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国境卫生检疫对象也称检疫围。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入出国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货物、邮包等物品都是检疫对象。

四、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目前,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涉及的传染病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为检疫传染病。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检疫传染病为鼠疫、霍乱、黄热病。第二类为监测传染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流行性感冒、疟疾、脊髓灰质炎、流行性斑疹伤寒、回归热为国际间监测传染病。此外,如埃波拉--马尔保病毒病、拉沙热、军团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也被列入密监测之中。

第三类为禁止外国人入境的传染病。《国境卫生检疫核实施细则》中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应当禁止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围人人境。

第二节卫生检疫

一、入出境检疫(一)入境检疫《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应当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任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货物、邮包等物品。所谓指定地点,包括检疫锚地、允航空器降落的停机坪和航空站、国际列车到达国境后第一个火车站的站台及江河口岸边境的通道口。

1.入境前报告。在交通工具及人员抵达国境前,交通工具的代理人或者有关管理机关(如港务监督机关,实施检疫的航空站、车站),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通知相关事项。

2.提交申报证件。3 .电讯检疫。按照传统的现场检验检疫法,国际航

班到达入境机场后,旅客不能马上下机,而是要等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实施检查,确认没有特殊情况后,可下机。实施电讯检疫,机组人员可以使用高频电讯系统在飞机落地前就将航班上旅客的健康情况传达给检疫局,局根据收到的信息确定是否给予放行,如果可以,则通知机组人员可以放行,机组人员就可以组织旅客下机了,这种式大大加快了旅客的入境时间,简化了流程,提高了效率。

(二)出境检疫《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卫生检疫。(三)临时检疫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四)边境接壤地区的来往检疫依双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依中国政府的规定办理。(五)特殊物品的管理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邮寄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六)携带物品和托运物品的管理入境、出境的旅客、员工个人携带或者托运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和物品,来自疫区或被传染病污染的各种食品、饮料、水产品。(七)入境和出境检疫证的签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结果,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二、检疫传染病人的管理(一)就地诊验就地诊验,是指卫生检疫机关将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染疫嫌疑人,按照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

(二)留验留验,是指卫生检疫机关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留验期限根据各种检疫传染病的潜伏期予以确定。按照规定,对染有鼠疫、黄热病嫌疑人的留验期限为6天,对染有霍乱嫌疑人的留验期限为5天。受留验的人员必须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接受留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卫生检疫机关同意,可在船上留验:船长请求船员在船上留验的;旅客请求在船上留验,经船长同意,并且船上有船医和医疗、消毒设备的。留验人员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可,不准离开留验场所或上岸。

(三)隔离隔离,是指卫生检疫机关对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染疫人施行隔离,将其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第三节传染病监测

一、传染病监测的对象传染病监测,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执法活动。传染病监测的对象是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食品、饮用水和其他物品以及病媒昆虫、动物。传染病监测的容有:①首发病例的个案调查;②暴发流行的流行病学调查;③传染源调查:④国境口岸监测传染病的回顾性调查;⑤病原体的分离、鉴定,人群、有关动物血清学调查以及流行病学调查;⑥有关动物、病媒昆虫、食品、饮用水和环境因素的调查;⑦消毒、除鼠、除虫的效果观察与评价;⑧国境口岸以及国外监测传染病疫情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⑨对监测对象开展健康检查和对监测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人

员的管理。

二、传染病监测的措施(一)出示有关健康情况的证件

1.填写健康申明卡。健康申明卡,是指人出境人员就自己的健康情况,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进行申报说明。健康申明卡是一种法律文书,如果发现人出境人员隐瞒真相,不如实填写,即成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

2.提交健康证明。来我国任职、就业、就学的外籍人员,包括其随行家属,居住1年以上者,在申请入境签证时,必须交验所在国政府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健康证明,如果在所在国私立医院开具的证明,尚需办理公证手续。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外籍人员提交的健康证明进行验证。对合格者签发验证证明。健康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可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健康检查。(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是一项以物理检查与血清学检验结合的一项检测制度,其目的在于鉴别鼠疫、霍乱和黄热病三种检疫传染病,以及检测包括艾滋病、性病在的血清学指标。根据有关规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下列人员:①国境口岸和进出口交通工具上从事饮食行业的人员;②经常进出国境的交通员工;③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的回国中国公民和来华留学、工作、居住1年以上的外籍入境人员。(三)发放就诊便卡

第四节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

一、卫生监督卫生监督,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和停泊在国境口岸的交通工具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的执法活动。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进行卫生监督的任务是:①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②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备;③

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④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以保证国境口岸及交通工具、行、货物、邮包等整洁卫生,防止疾病传播。

(一)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国境口岸的卫生要:①国境口岸和国境口岸涉外的宾馆、生活服务单位以及候船、候车、候机厅(室)应当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和必要的卫生设施并保持室外环境整洁、通风良好;②国境口岸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啮齿动物、病媒昆虫,使其数量降低到不足为害的程度。仓库、货场必须具有防鼠设施;③国境口岸的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保持国境口岸环境整洁卫生。

(二)交通工具卫生监督对交通工具的卫生要:①交通工具上宿舱、车厢必须保持清洁卫生,通风良好;②必须备有足够的消毒、除鼠、除虫药物及器械,并备有防鼠装置;③货舱、行舱、货车车厢在装货前或卸货后应当进行彻底清扫,有毒物品和食品不得混装,防止污染;④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必须接受卫生检疫机关的督导立即进行改进。

(三)饮用水、食品及从业人员卫生监督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均应清洁卫生,无毒无害。容器、管道、贮存场所、仓库等均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防止其在运转、传递过程中被污染。对食品、饮用水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①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②国境口岸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可证;③国境口岸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二、卫生处理卫生处理,是指卫生检疫机关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

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人出境人员实施的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对需要采取卫生措施的人出境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和其他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的消毒,除鼠、除虫等执法活动。

(一)交通工具卫生处理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卫生检疫机关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①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⑦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③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超过卫生标准的。

(二)旧物品卫生处理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货物、邮包等物品,根据污染程度,分别实施消毒、除鼠、除虫,对污染重的实施销毁。对于由国外起运经过我国境的货物,如果不在境换装,除发生流行病学上有重要意义的事件,需要实施卫生处理外,在一般情况下不实施卫生处理。

(三)尸体、骸骨卫生处理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并出示死亡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必须接受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卫生处理。经卫生检疫机关签发尸体、骸骨人境、出境可证后,准运进或者运出。对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尸体,必须就近火化,不准移运。

(四)其他物品的卫生处理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的行、使用过的物品、占用过的部位等要实施除鼠、除虫、消毒;对污染或者有污染嫌疑的饮用水、食品以及人的排泄物、垃圾、废物等实施消毒;对来自霍乱疫区的水产品、水果、蔬菜、饮料以及装有这些制品的邮包,必要时可以实施卫生处理。

第五节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

一、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出入境人员和国境口岸公众健康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2003年11月7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发布了《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①发生鼠疫、霍乱、黄热病、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②乙类、丙类传染病较大规模的暴发、流行或多人死亡的;③发生罕见的或者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等疫情的;④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⑤发生临床表现相似的但致病原因不明且有蔓延趋势或可能蔓延趋势的群体性疾病的;⑥中毒人数10人以上或者中毒死亡的;⑦国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国境口岸的。

二、组织管理质检总局统一协调、管理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指挥体系,并履行下列职责:①研究制订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案。②指挥和协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③检查督导检验检疫机构有关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督察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落实到位;④协调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建立必要的应急协调联系机制;⑤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有关情报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为决策提供处置意见和建议;向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传达、部署上级机关有关各项命令;⑥鼓励、支持和统一协调开展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监测、预警、反应处理等相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应急准备质检总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制订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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