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06]10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6.02.06

【实施日期】2006.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切实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是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保险事业持续发展和保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切实加强领

导,统筹规划安排,精心组织实施,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各地在贯彻执行《意见》过程中好的做法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6年2月6日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构建与社会保障制度相适应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全面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经过多年努力,各级经办机构的组织、思想、作风建设得到加强,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高,较好地完成了党和政府赋予的社会保险经办任务,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在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和就业方式多样化的形势下,经办工作范围、内容、对象和方式都发生深刻变化,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管理水平、工作条件和人员素质等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实现社会保险经办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

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抓住机遇,积极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政府转变职能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经办管理,改进工作作风,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把经办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二、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加强经办能力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完

新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历任领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历任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OHRSS) 是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 管理和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中国国家权力机构。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2008.03.11)“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审议通过组建,同时组建国家公务员局,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2008年3月31日正式挂牌,而其官方网站也于 同日开始运行。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历任领导[2008.3-- ] 部长尹蔚民2008.3--副部长季允石2008.3-- 2011.2 正部长级孙宝树2008.3-- 2012.3 李智勇2008.3-- 杨志明2008.3-- 张小建2008.3-- 2010.10.8 杨士秋2008.3-- 王晓初2008.3-- 何宪2008.3-- 胡晓义2008.3--

信长星2010.10.8-- 张建国2011.2-- 邱小平2012.3--潘立刚2013.5--政务院劳动就业委员会[1952.7.25 --1954 09.27]主任李维汉(1896-1984)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安子文(1909-1980)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李立三(1899-1967)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章乃器(1897-1977)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钱俊瑞(1908-1985)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孙志远(1911-1966) 1953 + 1954 0927人事部(1950.9.11成立,1954.11.10撤销,1988.4成立。2008.3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安子文(1909-1980) 1950 0905 1954 0927 部长赵东宛(1926-) 1988 0412 1993 0329 部长宋德福(1946-2007) 1993 0329 2000 1228 部长张学忠(-) 2000 1228 2002 1228 部长张柏林(1942-) 2003 0317 2007 0830 部长尹蔚民(1953-) 2007 0830 2008 0317 副部长徐冰(1903-1972) 1950 1226 1954 0927 副部长孙起孟(1911-) 1950 1226 1954 0927 副部长李楚离(1903-2000) 1951 0903 1954 0927 副部长程连昌(1931-) 1988 0503 1993 03 副部长张志坚(1937-) 1988 0503 1998 03+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浅析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安全和稳定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构的调整,社会主义国情的发展。现行社会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本文从社会保障制度当前的现状入手,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当今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了浅要分析。 关键词:社会保障问题分析应对措施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现阶段我国已经建成了以养老、失业、医疗三大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为骨架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也是在不断的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断取得前进的现在,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 1.中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1.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以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发放为基础、以部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居民生活救济为辅助而形成的一套制度。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滞后,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所制订的只是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种立法的低层次状况不仅导致我国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强制力低,而且也导致现行法律往往更多注重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造成各部门之间立法的矛盾和各地方立法的不协调,最终导致各地社会保障的做法难以统一。 2.2.统筹层次低,覆盖面窄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的统筹层次很低,虽然国家也要求各地区尽快实现省级统筹,但大部分地区落实到地市级统筹,还存在不少的县级统筹。我国各地区的自然资源、天然环境各不相同,经济基础也不一样,管理水平和人才条件也存在着一定差异,这些都决定着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而也决定着一个地区的资金筹措能力。目前,我国过低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层次直接影响了社会保障的良好运行,表现为:条件好的地方,较低的收费率即可满足当地的社会保障支出,条件差的地方,较高的收费率也无法满足当地的社会保障支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能力建设中心关于医疗保险医疗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能力建设中心关于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培训班的招生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能建培字[2013]7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3.05.07 【实施日期】2013.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能力建设中心关于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培训 班的招生通知 (能建培字[201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强化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制约作用,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险经办系统的管理服务能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3年度业务培训班计划》安排,社会保障能力建设中心将举办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培训班。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积极组织本地区相关单位报名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国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医保定点医院相关人员。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2013年6月24日-2013年6月28日,共5天。2013年6月23日报到。 培训地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能力建设中心。 三、培训内容和教学方法 (一)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政策”、“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医疗保险从规模扩张到提高质量”和“加强医疗保险数据分析,为精确化管理打好基础”等专业知识和专题讲座。 (二)教学方法及培训师资 采用课堂讲授、政策法规解析、典型案例分析和研讨交流等学习方式。 培训班将邀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业务司局及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同志授课。 四、培训费用 培训费1400元/人,不含食宿。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办理汇款的同志,请在汇款单上注明“医疗保险班”字样和学员姓名,按以下方式汇款: 户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能力建设中心 帐号:0200006809014436877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管庄支行 五、报名方式 凡参加培训班的同志,请于6月16日前将报名表传真或电邮至社会保障能力建设中心技术标准处。招生通知可登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e4579651.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

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

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带有根本性的制度建设,也是一项开拓创新性的重大改革任务。在实践中我们体会到,必须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改革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使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完善、政策更加配套、管理更加规范、运行更加稳健. 坚持三个原则,把握社会保障发展方向。一是坚持社会保障标准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既尽力而为,让人民群众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又量力而行,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承受能力。二是坚持从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的实际出发,着眼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满足不同水平的社会保障需求。三是坚持由近及远、循序渐进、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要注意把握改革政策出台的时机,注意保持有关政策的相对稳定和衔接配套,注意采取平稳可行和符合国情国力的过渡措施,避免社会矛盾的发生。 推进四个转变,强化社会保障意识。一是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推进社会保障由以城市和企业职工为主向城乡全体劳动者转变。二是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的要求,推进社会保障由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向多种所有制转变。三是适应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推进社会保障由以城镇为主向城乡统筹转变。四是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社会保障由以单位管理为主向由社会机构提供管理和服务转变。

完善三个机制,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一是建立完善稳定可靠多元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机制,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通过利益导向鼓励参保缴费,强化基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社会保障基金随财政收入增长而增长的机制。二是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统筹调剂机制,将养老、失业保险金的下拨与上解挂钩,与扩面征缴情况挂钩,对基金困难的地方,省、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调剂金予以支持。三是建立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机制,及时落实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积极发展慈善事业,鼓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优势企业对慈善机构进行捐助,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定点挂钩、定向捐赠、结对认养等方式,参与集中供养。 强化两项措施,夯实社会保障基础。一是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严肃查处不参加社会保险、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二是加强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建立起覆盖广泛的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查询服务等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所有服务对象跟踪一生、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的目标。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块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并对此作了明确部署: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从建国开始就非常关注社会保障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但是,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受到国家的组织和资源情况制约的。新中国成立后50年来,实现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利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从1949年到1969年。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成了当时的基本国策。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施行《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对减轻工人生活困难,保护劳动力,帮助失业者就业、转业,特别是对恢复各国营、私营企业的生产,扩大经营范围以及创办新企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施行。由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是在国家财政经济还没有全面恢复的困难情况下制定的,某些保险待遇较低,在实施范围上也只能采取重点试行的办法。随着国家财政经济状况逐步好转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全面展开,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劳动保险的覆盖范围,又提高了若干劳动保险的标准,到1956年已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社、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产等部门,部分集体企业参照执行,经济条件差的集体企业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1957年国家对原有的保障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是放宽退休条件,适当提高了退休的待遇标准,并实行了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统一的退休制度,从而解决了企业和机关职工退休办法不统一的矛盾。这段时期的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由人事部门管理,企业由劳动部门和工会共同管理。 这个阶段还修改、补充了干部和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加强了对女工的保护,在医疗保险中增加了对职业病的保障,进一步扩大了保障范围。 第二阶段 从1969年到1978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开始,劳动保险管理机构被撤销。1969年2月,国家财政部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在营业外列支,劳动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部门管理。这样,在整个70年代,社会化的劳动保险又被办成了“企业保险”。 第三阶段

对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几点思考

对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当前社保经办机构自身能力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首先应加强社保经办机构自身建设。从当前情况来看,社保经办机构建设存在问题较多,亟需解决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人员非常紧缺。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社保经办人员共有12万人,要实现有序管理至少需要76万人,人员紧缺的问题特别突出。以璧山县社保局为例,编制26人,临聘人员5人,具体负责城镇职工、征地农转非人员和超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农民工和村居两职干部养老保险业务,人均管理对象达万人,工作压力非常大。若遇新业务经办,人员满盘安排、连轴转才能完成基本经办,即便如此,参保群众对该局的服务仍然有意见。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工作的开展,尤其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全县60岁以上城乡未参保人员就达8万多人,工作压力又大大提升。 二是服务压力较大。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群中弱势群体特征明显,涉及破产、关闭和下岗职工较多,这部分人员因为利益调整,有些不理解当前的参保政策,如果经办人员经办速度稍迟缓,就有可能向经办人员提出疑问,有的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经办人员压力极大。 三是政策宣传工作难度大。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些惠民政策,虽然经办机构采取了很多措施,做了很多工作,但由于部分群众对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职能、职责不了解,对商业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别不清楚,加之社会各阶层、各年龄段群众对政策的理解差异和关注政策不够等原因,政策宣传效果不够好。以20XX年璧山县开展的“两类人员”参保政策宣传为例,社保局在电视台、璧山报等新闻媒体宣传的基础上,还采取会议培训、致学生家长一封公开信、设立24小时咨询、电视专访解读政策、印发大量宣传单等方式开展广泛的政策宣传,但效果仍然不够好,有些群众甚至还认为会上当受骗。 四是软件开发滞后。随着统筹城乡社保体系的日趋完善,更多群体将逐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但业务管理软件开发滞后,业务等软件现象比较突出。我市20XX年启动农民工养老保险,20XX年启动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和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另外,璧山县20XX、20XX年相继启动了村居“两职”干部和计生专干社会养老保险,并将全县乡镇卫生院纳入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但由于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https://www.360docs.net/doc/de4579651.html,/cm/001/001003/001003003/400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发布时间:[2004-4-2]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六日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发[2012]138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05 【实施日期】2012.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12〕13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加快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意见》(苏发〔2011〕22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又好又快推进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新要求,顺应人民群众过上更加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紧紧围绕民生幸福工程,大力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

设,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统筹解决社会保障问题,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建设目标 以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法为重点,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持续扩大参保覆盖面,稳步提高待遇标准,着力提升统筹层次,巩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构建覆盖城乡、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社保体系更加优化。围绕人人享有更高水平保障的目标,顺应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强化城乡统筹,推进政策整合,促进相互衔接,形成全方位、系统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三位一体的功能,发挥工伤保险制度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作用。 (二)覆盖范围更加广泛。到20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工伤、生育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 (三)待遇保障更加有力。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正常待遇调整机制。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 (四

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产物通常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互助、个人储畜积累保障,甚至包括住房制度等项目.社会保障制度是衡量社会制度健全程度和社会文明进步水平的重要标志。对建立健全当代中国行政价值观体系,进一步推动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要而且重要的组成部分,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主义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我国当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 1. 从生产目的而言,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其生产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那么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必然成为我国最基本的国策。 2. 从根本任务和目标而言,要解放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首先是要保护生产力,作为生产力决定因素的劳动者应该在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及劳动力生产与再生产方面得到保护,而社会成员的富裕也以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为基础。 3. 从人道主义而言,社会主义相对其他非社会主义更具人道主义。因此它首先应当为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物质文化保障和社会福利。在全国范围内消除贫困,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需要,提供最基本的物质文化保障,提供优越的社会福利,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保证。 (二)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老年人的数量居世界第一位。当前我国人口随着年龄增长已步入老龄社会,老有所养问题亟持解决,赡养老人必将成为社会的一大责任。人口老龄化对社会保障的压力是全面的。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回顾改革开放二十年的历程,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则是我们取得伟大胜利的一条最为重要、最为宝贵的基本经验。实践充分证明,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一项基本的经济社会制度。 (三)、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坚持统账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的前提下,针对现阶段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有些地区甚至还停留在县级统筹的现实,要逐步从这种低层次统筹迈向更高目标,要依法建立健全省级调济基金、完善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最后在条件具备时实现基本养老保险金基础部分的全国统筹。养老保险基本制度要实行统一的现收现付的国民养老金制度,覆盖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非正规就业人员、乡镇企业职工、农民工,由国家强制实施。同时,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强制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并鼓励其他单位自愿参加,以对国民养老金进行补充。国家还应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参保自愿性的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个人养老保障水平。 (二)建立适应新的就业格局的社会保障制度为适应就业格局的多元化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做出相应的改革和调整。首先,要从根本上转变观念,把非正规就业人群纳入保障范围内,转变单纯以正规就业人群作为社会保障主要对象和社会保障必须依托用人单位的传统观念。同时,由于非正规就业者缴费能力相对较弱,因此保障水平要做出适度合理的调整,实行低标准准入,制定多层次的缴费 标准,以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障需求,使大多数非正规就业者能切实可行地得到保障。其次,社会保障机构应设置个人服务窗口,简化个人参保程序,使跟人参保者参保登记﹑缴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思考

二是对政策法规要准确把握。养老保险经办中的政策法规繁多,大部分的跨度时间长。针对这一实际情况,经办人员应该在“点”上吃透精神实质,“面”上搞好上下衔接,点面结合,这样就能融会贯通,提高准确理解、宣讲和把握政策规定的能力。 三是对政策法规要认真执行。社保经办人员清楚了各种法规、政策、制度、流程、标准,应用起来就得心应手,准确到位,事半功倍。在经办中,社保经办人员既要讲究职业道德,恪守政策底线,还要结合实际;既坚持原则,又要对政策法规灵活应用。在政策执行中做到既不“透支”,也不“结余”,防止执行政策偏差,给人民群众和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社保经办机构是执行政策法规的主体,这就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应该是一个精干、合理、高效的组织机构。因此社保经办机构要科学设置岗位,合理配置人员,发挥人员和组织的最大效能。 《社会保险法》对社保经办机构的职能做出了全面的规定和具体的要求。目前,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标准化的实施,要求社保经办人员在经办过程中要以法规、政策、制度为基础,信息化为支撑,标准化为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人”与“机”的各自优势,在经办过程中做到严谨、周密、细微,确保经办结果有效和最佳。具体地讲,经办前,经办人要给服务对象精确地讲解法规、政策和业务流程,使服务对象心中有数;经办过程中经办人员要熟练掌握计算机程序,严格按照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审核各种报表,做到政策应用准确,工作流程规范;经办结果方面要严格认真,数据处理精确。 数据作为经办信息化应用的主体,它具有多重属性,其基本质量特性主要包括适用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等五个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影响数据质量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采集把关不严。数据在录入时就是错项,形成垃圾数据。 二是数据采集不全。信息采集多集中在对参保人员静态信息的收集上。对动态数据的采集则不够全面,不能真实掌握参保人员动态信息的变化情况。 三是权限设置不合理。一些经办人员责任心不强,没有把计算机作为管理的平台,而是作为简单的工具,人为地手工操作,对待一些简单重复性的工作缺少耐心,致使错误数据屡屡出现。 四是信息纠错功能不完善。监控缺失,对错误数据的研判能力不高,重复参保时有发生。 经办工作事物庞大,唯有引入信息技术,才能把人们从繁杂的工作中解放出来,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经办质量。因此,在数据精确管理中要确立动态管理的理念,做好“人”“机”结合。平时对数据进行有效的收集、储存、处理和应用,同一数据必须一次、一处进入系统,确保其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入口的单一性。要做到:前堵、中控和后审。 前堵,即在进行信息采集和业务经办的过程中,经办人员要按程序采集,依规定录入,在信息进入系统之前拦阻错误数据,对经办过程的数据处理,更要认真仔细;中控,即经办人员要定期利用一定时间对产生的数据进行浏览和维护,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对不规范的数据进行校验和修正;后审,即检测和判断错误数据,对不规范的数据及时反馈纠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属于公共服务范畴,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作为服务百姓的窗口,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经办机构的整体形象。坚决杜绝办事推诿、拖拉、态度生硬和踢皮球等常见现象的发生。精确服务是以快捷、准确、满意为标志的,展开“创先争优”活动,社保部门要在三个方面下功夫。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

政策法规加入时间:2009-1-5 23:23:42 点击率:227 供稿:责 任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 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

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

关于某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

关于某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 社会保障是国家的一项基本经济社会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稳定石”和“调节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体现,也是实现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推动全岛开放开发的支撑。为了加强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助推平潭“后大桥时期”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根据政协工作安排,县政协组成专题调研组,对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一)以维持最低生存为目标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一是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初步建立。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基本实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断深入。我县低保制度从2004年开始全面启动,至2009年4月底止,工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户数有7489户、16622人,全额低保的对象(五保户)1958户、2541人。月发放低保金111.105万元,人均月补差51.56元,全额补助对象人月均100元。城镇低保从1998年试行以来,低保对象已扩展到611户、1831人,低保标准单人户为155元,多人户为

145元。月发放低保金12.998万元,人均月补差70.99元。二是各种救助制度全面实施。我县高度重视困难群体的帮扶工作,建立实施了多项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卓有成效,不断提高农村低保家庭医疗救助标准,将农村低保户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标准提高到50%,五保户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标准提高到80%。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社会救助不断推进,落实了农村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经济适用房和政府廉租房正在积极筹建之中。 (二)以维持温饱水平为目标的社会保险逐步完善。截止2009年4月,全县养老保险参保单位852家,在职缴费职工9999人,退休职工5432人,养老基金收入944万元,支出1681万元;工伤保险参保单位190个,参保职工8556人,基金收入32.88万元,基金支出26.47万元,历年滚存节余161.93万元;生育保险参保单位190个,参保职工7249人,基金收入18.8万元,历年滚存节余208.2万元。医疗保险参保职工19273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500.87万元,支出274.78万元,居民医保参保人员28638人,累计节余540.78万元。机关社保共有投保单位290个,在职参保人员7262人、离退休人员3235人,实现基金收入312809万元,历年滚存节余4594.61万元。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覆盖,新农合工作运行平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现状 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集体投保、个人投保、国家资助、强制储蓄的办法筹集资金,国家对生活水平达不到最低标准者实行救助,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区别于以往任何一种保障方式。首先,它是由社会向个人和家庭提供的经济保障,超出了家庭和社区的界限;其次,社会保障一般由政府主导,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加以实施,不同于私人的慈善行为或个人的自我保险行为;第三,现代社会保障除了提供实物援助以外还提供现金援助,并建立起发放这些援助的全国性社会行政体系。 1、社会保障制度简介 1、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为工薪劳动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业以及遭受职业伤害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传统的单位保障制度已经逐步转变为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基金成为社会保障总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当前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面向正规就业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另一类是面向城乡居民和非正规就业人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2004)、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8)和正在试点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农保2008),正在酝酿推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随着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参保人数和基金规模持续增长,图1是我国社会保险参加人数折线图: 图一中国社会保险参加人数折线图(万人) 2、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政府对生活在社会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居民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维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是社会救济制度的基本特征。社会救济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城镇和农村生活困难的群众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3、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政府为社会成员举办的各种公益性事业及为各类残疾人、生活无保障人员提

关于印发加强我省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我省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6?37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切实加强我省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关于加强我省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安排,精心组织实施,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各地在贯彻执行《意见》过程中好的做法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我省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保障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全面提高我省社会保险经办能力,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0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下,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实现社会保险经办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抓住机遇,积极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经办管理,改进工作作风,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把经办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是: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政策、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为前提,以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为核心,以科学管理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和优化经办资源配置为重点,以科学管理和优质服务为手段,切实维护参保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 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实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的要求,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运转协调、业务规范、操作便捷、信息畅通、服务优质的运行机制;事权划分清晰、机构设置科学、人员管理规范的管理体制;符合社会保障工作基本规律、有利于经办职能发挥的保障机制。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经办工作队伍,切实担负起落实党和国家社会保险政策的责任。 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要按照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着力培养和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五种能力。一是严格履行职责的能力。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做好人员定岗、定责工作。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二是准确执行政策的能力。工作人员要了解政策,学好政策、吃透政策,在具体操作中要严格把握政策分寸,按政策办事,不乱开口子,确保政策的严肃性。三是深入分析问题的能力。工作人员要善于在繁杂的日常工作中理清头绪,透过现象看本质,发现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2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

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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