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工作总结

补充医疗保险工作总结
补充医疗保险工作总结

补充医疗保险工作总结

【篇一:医疗保险工作总结】

xx药房

2015年度医疗保险工作总结

xx药房

二0一五年元月

xx药房

2015年度医疗保险工作总结

我们xx药房,于2011年被市医保中心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自此以来,我们在医保中心及各位领导的大力支持下,为我区参保职工用药提供了便利,也得到了广大参保职工的好评。

为了更好的服务于人民,创造优质的服务环境,本店根据是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对x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进行2014年审通知的文件要求,结合《x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及《x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暂行办法》等文件,对本店2014年的医疗保险工作进行了总结,现将总结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险的政策,法规并严格执行。定期对员工进行医保法规、政策的学习,使全体员工全面了解、掌握医保法规、政策内容,并要求店内人员做出记录,是我们能够为参保人员做好服务及医保政策的宣传。

二、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明码标价,保证持卡购药和现金购药价格一致,按规定将持卡购药的消费者药品用量控制在三天之内。

三、建立健全的药品采购、储存、发放制度。做到药品质量合、安

全有效、价格合理,绝不出售假冒伪劣药品。

四、严禁保健品、生活用品等非医保药品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坚决杜绝以物代药等现象,确保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医保规定使用。

五、严格核对“人、证、卡”,并建立药品销售记录,保障参保职工

个人账户安全使用。

六、树立良好的医保服务窗口形象,坚持“以病人健康为中心”的服

务原则,并做到“主动热情、耐心细致、文明售药”的服务要求,对

不了解政策的群众做到正确宣传,耐心解释,对购药患者说明药品

的用途、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

七、为了给购药者一个方便、干净、舒心的环境,本店每天做到药

店卫生干净、整洁、衣帽整齐、持证上岗,态度友好,服务热情,

耐心解答患者提出的问题。

八、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管理情况,为更好的为参保人员搞好服务

工作,做好参保人员和管理部门的桥梁作用,及时传递医保信息,

药店专门设立了由法人负责的药品质量管理机构和医保工作管理机构,并派出专人去医保中心进行全面学习,此机构的设立,使药品

的质量有了保证。提高了医保服务质量,医保信息能够及时宣传,

并发放铜川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操作服务指南书,使医保管理部门

和参保人员的关系更加密切。

总之,我们这几年来虽然在医保服务和经营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在工作过程中避免不了出现一些

错误,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希望上级领导能够及时指出我们的不足,使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医保工作做到更好,争取让更多的参保

员满足。

xx药房二0一五年元月

【篇二:医疗保险工作总结】

如下:

一、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服务观念

医疗保险工作的宗旨就是服务于广大的参保患者,为广大的参保人

员服务,不应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在具体工作中需要有一支敬业、奉献、廉洁、高效、乐于为参保患者服务,热爱医疗保险事业的工

作人员,因此,根据县委要求,按照我局开展学、转、促活动的实

施方案精神,全所同志积极参加每次局里安排的集体学习活动,通

过学习,结合医疗保险工作的实际,在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工作

方法上力争实现三个转变,树立三个观念,即转变思想观念,树立

大局观念,识大体、顾大局,紧跟时代步伐。医疗保险工作的目的

就是要切实让广大的参保患者有病及时得到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按照政策规定及时的得到报销,通过工作人员的辛勤工作,让广大

参保人员满意,促进我县社会稳定;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服务观念。医疗保险工作的宗旨是:服务于广大的参保患者,因此,我们以为

参保患者服务为中心,把如何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服务贯穿于工作

的始终,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客观公正,耐心细致,经常加班加点是很平常的事了,有时为了工作加班到深夜两、

三点钟;转变工作方法,树立责任观念,医疗保险改革是一项全新

的工作,没有成功的经验可直接借鉴,而且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患

者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在认真学习政策理论的同时,努力学习

业务知识以便能熟练掌握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政策,提高业务水平,以对事业对参保人员负责的精神,本着既救人治病又让参保患者的

利益最大化,同时,又不浪费医疗保险基金,节省医疗费用开支,

努力使医疗保险基金的风险损失降为零。

二、突出经营意识,认真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在基金收缴工作中,我们坚持应收尽收,减少流失的原则。征缴工

作确定工资基数是关键,征缴医疗保险费是难点。因此,我们首先

把参保单位上报的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特别是月工资基数进行认真

核对,要求参保单位把本人签字的工资表报上来,经我们审核确定后,参保单位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有的单位为了少

缴纳费用,借口找出各种理由不如实上报工资基数,但我们很耐心,他们跟我们磨,我们不厌其烦地讲政策,讲原则,我们认为,既然

领导和同志们信任我们,让我们从事医疗保险工作,我们就应尽职

尽责,克服各种困难,如果造成基金损失是我们的责任。由于参保

单位特别是非县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经济实力参差不齐,有的

单位缴纳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以后,迟迟不再续缴,针对这种情况,

我们一是不怕丢面子,不怕磨破嘴,积极追缴直到单位缴纳了费用

为止;二是不定期召开催缴医疗保险费会议,要求欠费单位主要负

责人和会计参加,组织他们一起学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并以事实说明医疗保险改革给单位和参保职工带来的诸多益处,通

过我们耐心细致的工作,经济效益较差的单位也能克服困难,想办

法缴纳了应缴的医疗保险费。到年底,参保单位个,占应参保单位的,参保职工人,占应参保人数的,其中在职人,退休人,超额完

成覆盖人数人的目标。共收缴基本医疗保险金万元,其中单位缴费

万元,个人缴费万元,共收缴大病统筹基金万元,其中单位缴纳万元,个人缴纳万元。

三、稳步扩面,解决困难企业的医疗保障问题。

让广大职工都能参加医疗保险,使他们能够病有所医,享受医疗保

险待遇,是医疗保险工作十分重要的任务,是最为实在有效的为广

大职工办实事,办好事。为此,自去年以来,我们狠抓扩面工作,

参保单位从年初的家扩展到家,参保人员由人扩大到人,覆盖单位

和人数均达到应覆盖的以上。在工作中我们本着处理好医疗保险扩

面工作中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职工利益和

企业利益的关系,首先把经济利益好有能力缴费的单位收进来,这

样可以增加基金规模,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其次,

在扩面工作中,为了解决有些经济效益差的企业,难以解决单位职

工医疗费用的困难,主动深入到企业,倾听企业及职工有什么苦处,

有什么想法,有什么疑问,对他们提出的问题详细解答,欢迎他们参加医疗保险。如县社系统共有职工人,其中在职人员人,退休人员人,退休人员和在职

职工的比例为:,并且职工工资基数很低,一半以上人员工资在我县平均工资的以下,并且县社企业经济形势逐年走下坡路,在职参保人员逐年减少,而退休人员逐年增加,面对这种情况,为解决县社系统在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保持我县的社会稳定,满足这些企业和职工的要求,将县社系统全部职工吸收进来,使县社企业难以解决职工医疗费用,造成领导工作压力大,职工有意见的老大难问题得以妥善的解决,受到了县社企业领导职工的普遍欢迎和赞誉,这充分体现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互助共济的优越性。

四、规范管理程序,加强两定点管理,严格监督审查,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五、周密安排,圆满完成门诊特殊疾病申报鉴定工作

根据我县《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开展了对门诊特殊疾病患者进行申报的通知,并分系统分部门召开了次专题会议,认真细致地安排了此项工作,对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人员的申报范围、条件、申报标准进行了详尽的说明,要求各单位把精神传达给每个参保人员,特别是给退休的老同志讲清楚,讲明白。在申报鉴定过程中我们坚持标准,严格筛选,层层把关。一是对名申报人员的病种、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进行认真的初审,确定了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名,不符合申报条件人员人(其中不符合十种慢性疾病种类人,无诊断证明或其他材料的人)。二是组织专家监定组对符合申报坚定的人员进行检查鉴定,专家组由县医院名副主任医师,名主治医师和北京友谊医院名心内科专家组成。鉴定分二步进行:第一步专家鉴定组对申报人员的病历、检查资料齐全,完全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标准的人员进行直接确定,经审核有名患者直接确定为门诊特殊疾病的患者。第二步,对其他资料病历不齐全的不

能直接确定患有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在月日月日,利用两天时间在

县医院进行医学检查、鉴定,通过专家组门诊检查鉴定,被确定为

门诊特殊疾病患者,不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患者标准的有人(其中检

查不合格者人,未参加检查者人)。经检查鉴定确定为门诊特殊疾

病患者的共人,核发了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及医疗手册,从年一月

起享受有关待遇。

由于我们在这次门诊特殊疾病坚定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和仔细的工作,得到了参加门诊特殊疾病鉴定人员的理解和

支持,被确定为门诊特殊疾病的人员对政府的关心非常满意,没有

被确定为门诊特殊疾病的人员也表示理解。

六、个人账户管理规范化、现代化。

在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中,本着简捷、易行、快速、准确的原则,实

行微机化管理,避免了手工操作造成的费时、费力、不准确,从而

实现了个人账户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提高了工作效率。经统计

年共向个人账户划入资金万元,其中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金额为万元,单位缴费中按单位向个人账户划入金额为万元。为方

便广大参保患者门诊就医,在个点点医院及门诊部分别装备了刷卡机,满足了广大参保患者能够就近门诊看病拿药、刷卡结算。经统

计个人账户共支出金额为元,划卡人次为人次,个人账户余额为万元。

由于有局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其他各股室同志们的协助配合,年

我县医疗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得到了各级领导和参保人员的

充分肯定,但是我们的工作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

决心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搞好服务,对以前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

析原因找出差距,制定措施,把医疗保险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年工作设想:

一、继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狠抓内部管理。

二、年要在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两定点

管理,狠抓所内业务规程管理,使各项制度逐步完善。

三、研究制定困难企业参保办法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出

台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四、按市局统一部署,研究生育保险办法并实施。

【篇三:2013年医疗保险工作年终总结】

2013年医疗保险工作年终总结

今年以来,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在市级业务部门

的指导下,我中心紧紧围绕2013年医疗保险工作重点,贯彻落实医

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提高医疗保

险待遇水平,加强基金监管,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医

疗保险健康持续发展。现将我区2013年医疗保险工作总结如下。一、基本运行情况

(一)参保扩面情况

截至12月底,全区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人数为xxxx人,比去年年

底净增xx人,完成市下达任务(净增xx人)的xx%。其中城镇职

工参保xxxx人(在职职工xxxx人,退休职工xxxx人),在职和

退休人员比例降至2.4:1,城镇居民参保xxxx人(其中学生儿童xxxx人,居民xxxx人)。

(二)基金筹集情况

截至12月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缴基金xxxx万元,其中统

筹基金xxxx万元(占基金征缴的66.6%),个人账户xxxx万元

(占基金征缴的33.4%),大额救助金征缴xxx万元,离休干部保

障金xxxx万元。

(三)基金支出、结余情况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实际应支和财务支出不同步,财务支出要滞后,截止目前财务支出到2013年6月底,2013年下半年暂未支出,因此实际的应支情况更能反映今年的实际运行情况。

至12月底财务(统筹支出2012年下半年和到2013年上半年的,

还有部分未支)支出xxxxx万元,其中统筹金支xxxxx万元(财务当期结余xxxx万元),个人账户支xxxx万元。其中,涉及2013年的费用xxxx万元,统筹应支付xxxx万元,实际垫付xxxx万元(不含超定额和保证金)。

实际应支xxxxx万元,其中统筹应支xxxxx万元(结余xxxx万元),个人账户应支xxxx万元;大额救助应支xxx万元(结余xxx 万元);离休干部保障金应支xxxx万元(结余xxx万元)。

二、参保患者受益情况

今年,城镇职工住院xxxx人,住院率xx%,住院人次xxxx人次,医疗总费用xxxxx万元,次均人次费xxxxx元,统筹支出xxxxx万元,统筹支出占住院总费用的xx%;享受门诊大病的患者有xxxx人次,医疗总费用xxxx万元,统筹支付xxxx万元(门诊报销比例达xx%),门诊统筹支出占统筹总支出的xx%;大额救助金支付xxx 人次,纳入大额统筹的费用为xxx万元,大额应支xxx万元;2013年离休干部xxx人,离休干部长期门诊购药xxx人,门诊总费用xxx万元,离休人员定点医院住院xxx人次,总费用xxxx万元。离休干部住家庭病床xxx人次,医疗费用xxx万元。

三、主要工作

(一)贯彻落实几项重点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做好档案整理归档工作。在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区医保处按照市局要求购置了标准的档案装具,并组织各科室档案专管员到市局学习,做到整档标准化、统一化,截止12月底各科室的档案归档工作

已进行至7、8月份,基本结尾。开展考察调研。了解医保市级统筹的政策衔接、网络建设、参保管理、两定机构管理、基金管理以及

具体工作步骤、措施等。

及时处理职工医保市级统筹遗留问题。按照职工医保市级统筹的有

关要求,对我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积极和市局相关处室

多次衔接,部分遗留问题得到了解决。

实行了周例会制度,每周召开主任办公会,对上周工作及时总结,

对下周工作及时安排,做到今日工作今日毕。

完成下半年的门诊慢性病的评审工作,2013年1月份新增特疾病号xxx人,12月份底新参评xxx人,通过xxx 人,通过率xx%(其中

申报恶性肿瘤和透析的患者共有xx人,通过并享受的有xx人)。

截至2013年底特疾病号固定门诊购药xxxx人。

(二)完善协议,加强两定机构管理

截止目前我处共有定点医疗机构xx家(其中xx家医院,xx家门诊)药店xxx家,进入3月份以来,我处联合市医保处对全市xx家定点

医院和全部定点门诊、药店进行考核。截止12月份之前的个人报销

已经完成,共报销xxx人次,基本统筹支付xxx万余元,大额支付xxx万余元,超大额支付xx万余元。转外就医备案人员xxx人,在

职xxx人,退休xxx人。向省内转院的有xxx人,向省外转的有

xxx人。

异地就医政策有重大突破。济南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政策出台以来,

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重病患者的医疗负担。最近这一政策又有新变

化,为了扩大患者就医范围,济南由原来的xx家定点医院增加为现

在的xx家,上半年共有xxx人次享受这一惠民政策。

通过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卫生信用档案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

构的管理,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

支出。在对定点的监控上实现网络监控和实地稽查相结合、日常检

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截止12月底,共计查

出医院违规xx次,违规定点药店xx家,经过调查核实剔除不属于

医保支付范围的意外伤害xx例,对于违规情况严重、违规次数频繁

的医院给予暂停其定点医疗资格的处罚,对违规的药店视情节进行

相应处罚扣除保证金,对多次违规的,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在

个人报销审核中,剔除不予报销的有xx例,涉及金额约xx万元。

(三)夯实基础服务工作,提高整体经办水平

1、加强网络建设。市级统筹之后软件系统及管理方式、方法有较大

改变,综合科要做好升级前后的衔接工作以及医院等医疗机构的解

释说明工作,为统筹后的工作做好铺垫,以便加快工作效率。

2、收缴、报销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统筹后的参保政策、报销政策

也有小幅度的变动,保险科、医管科根据市级统筹文件规定,领会

文件精神,及早掌握新政策、新规定并做好对参保人员的解释说明

工作。

四、医疗保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及解决办法

医疗保险已实现了无缝隙覆盖,扩面工作已完成了它历史性的任务,医疗保险今后工作的重点将是“促征缴”和“减支出”以便维持“收支平衡”,这是工作重点也是难点。

1、促征缴工作。收不上来就支不出去,职工参保总人数是xxx,其

中缴费的只有xxxxx人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不缴费),且退休人

员的个人账户计入金额都由单位缴纳部分划入,统筹金收入占基金

总收入的xx%,而统筹金支出却占基金总支出的xx%,且企业欠费、灵活就业人员、下岗职工断保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基金征缴困难,

统筹金难以维持收支平衡。居民断保现象更是严重,居民连续缴费

意识不足。

2、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依然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一方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增加,参保人员不断增多,老龄化严重,住

院病号逐年增多,定点医院对费用控制的意识不强,力度不大,医

疗费用连年增长,某些定点单位、参保人员受利益驱使,想方设法

套取医保基金。另一方面医保处各科室工作人员有限,工作量急剧

增加,由于缺乏计算机、医学、统计等专业性人才,工作效率得不

到有效提高,给经办机构带来了极大的考验。我们的医疗管理和医

疗结算方式要和时俱进,急需进行付费方式的改革。

五、科学谋划,求真务实,继续做好明年的医疗保险工作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共中央、国务院新医改文件为指导,以《社会保险法》实施为契机,按照规范化、人性化、制度化的要求,为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新贡献,促进全区医疗保险经办工

作再上新台阶。

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标题: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2-04-30 【正文】: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2〕45号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 行办法》(苏府〔2000〕62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我市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及时制定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以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体系,维护职工的医疗权益,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的保障水平。 第三条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对象为本企业所有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含退职、退养) 人员以及离休干部无生活来源的遗属。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管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4%计提,从成本中列支。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单独列账,核算管理。每年应当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公布,以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保证补充医 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五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完后门诊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负部分; (二)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起付标准以上分段自负部分; (三) 全年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超过15万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标准 (一)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完后的门诊医疗费用中,个人自负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5%-10% 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助50%-80%,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应给予适当照顾。 (二)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起付标准以上分段自负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助30%-60%。 (三) 全年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超过15万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助50%左右。 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实行社会统筹管理,由各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 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督促企业建立、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第九条未参照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逐步建立涵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自选商业医疗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规划,为提高公司员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公司不断完善员工福利计划的工作安排,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适度保障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体现了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的有益的补充和适度保障。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公司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并根据公司经济效益状况适时调整。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实体企业,必须符合下列

条件: (一)已按规定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并履行缴费义务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按本试行办法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公司在册职工以及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不包括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人员。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基金筹集 (一)公司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统一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实体企业缴纳,在成本中列支。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公司根据经济效益情况确定缴纳标准,于每年年初下达。各实体企业应于缴纳标准下达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本企业年度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汇入公司指定账户。未及时上缴的,每日按欠缴额的X%收取滞纳金。 第六条基金管理 (一)公司委托管理规范、专业化的保险公司对补充医

保险团险渠道五年发展策略

团险渠道五年发展策略 团险业务部 2011年11月

目录 第一部分团险市场状况分析 (3) 一、目前外部环境对团险市场的影响 (3) 二、业内渠道发展状况的评估研究 (5) 第二部分团险渠道状况分析 (9) 一、团险渠道定位 (9) 二、团险渠道自身SWOT分析 (9) 三、团险渠道未来的核心竞争力 (10) 第三部分团险渠道发展策略 (11) 一、渠道成功的关键因素 (11) 二、团险渠道发展策略 (13) 第四部分团险渠道发展目标 (16) 一、团险渠道五年战略目标 (16) 二、团险机构建设与组织发展目标 (18)

第一部分团险市场状况分析 团险业务的发展受外部环境的影响极大,从团险业务发展历程来看,机遇与挑战并存。国家城镇化发展的持续推进、宏观经济政策、社会保障制度给团险业 务创造了广泛的机会,同时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集中度较高、监管越来越严格、客户对服务更高的需求等等因素,对寿险公司的IT系统、产品、经营服务能 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团险将面临极大的挑战。 一、目前外部环境对团险市场的影响 1、宏观经济环境 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结构型调整为团险业务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中国经济继续保持着平稳增长的发展势头,与此同时世界经济增长减缓,全球金融危机进一步延伸,国际信贷市场出现紧张迹象。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结构型调整,银行信贷呈现较为明显的收紧,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环境更加严峻。 近年来,各大国企或事业单位改革催生了多样化的团险需求。根据国资委的目标和“十二五”期间要求,“事转企”“厂办分离”等政策的实施,团险业务成为 解决人员安置、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提升人才竞争力的重要方式。 我国城镇化的持续推进和人民财富的不断积累,使民众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保险需求日益丰富,这对保险市场,特别是寿险市场深度开发创造了条件。 2、社会保障制度 团险业务受国家各项政策,特别是养老和医疗政策影响显著。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以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社会保险法》等国家政策文件中明确鼓励保险机构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合作方式上积极 创新,寻求不同的发展思路。

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制度(doc 9页)

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制度(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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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处罚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已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非营利性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其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未构成犯罪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营利性的定点医疗机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或者涉及的医疗费总额3%以下的罚款,但最高均不得超过30000元,对其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将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2)将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3)将不属于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4)将不符合现行住院标准的病人安排住院治疗,或者伪造假病历挂名住院,或者假出院、二次入院,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5)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或者串换药品的; (6)不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不遵守转院规定,不合理地重复使用大型设备为参保人员检查的; (7)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收费,分解收费,不执行药品价格规定的; (8)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医疗保险金的。从事前款所禁止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 医保卡的管理使用规定 1.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统一领取医疗保险卡,确立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凭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2.医疗保险卡仅限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不能接触磁性物体。不得外借、涂改、伪造。 3.医疗保险卡损坏而不能使用的,参保人员需凭身份证将损坏卡交参保单位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换卡手续。 4.因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设备故障,医疗保险卡不能使用时,医药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在30天内持医疗费收据、门诊用药记录、检查报告、“广州市医疗保险卡”等有关资料,由单位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指定银行办理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为规范管理公司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职工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条件 1.已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2.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应量力而行,与XXX的经济效益水平和负担能力相适应,不得因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加重XXX负担。 3.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XXX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应履行民主程序和报批手续。 二、实施对象 XXX为以下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1.签定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合格已转正的在册员工; 2.退休人员; 三、建立方式

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建立。XXX以商业保险机构的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XXX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四、支付原则 1.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2.合理设置报销比例和报销起付标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3.适度提高特殊人群的补充医疗待遇水平。特殊人群包括:关键人才和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个人负担过重的患大病和特殊病人员,其他经XXX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列入支付范围的人员等。 4.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的情况下,XXX可以开展健康体检、健康咨询等活动,以预防疾病,降低医疗费用。 五、基金筹集 XXX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和列支渠道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六、管理与监督 XXX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务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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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适当减轻员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后的医疗费用负担,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同化员工、市场化员工、退休人员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一项由企业自行运作和管理的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 3.2 门诊慢性病等特殊病种 本规定所称门诊慢性病等特殊病种是指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鉴定、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 4 职责 4.1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人事处) 4.1.1 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归口管理部门; 4.1.2 指导所属各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

4.1.3 检查监督所属各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执行情况。 4.2 财务处 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及业务指导。 4.3 所属各单位 4.3.1 人事部门 4.3.1.1 负责本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包括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台账的建立、费用审核、费用报销单编制。 4.3.1.2 与本单位财务部门定期核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计提额度及支付额度。 4.3.2 财务部门 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核算、资金管理及费用报销。 5 管理内容 5.1 资金的提取及管理 5.1.1 所属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及规定的提取比例计算应提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额,并按月提交本单位财务部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提取比例暂定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今后视资金使用情况适当调整。参保人员个人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5.1.2 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依据人事部门提交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额,按月计提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列入本单位资金预算管理。 5.1.3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资金余额结转使用,任

保全部人员培训试卷

保全部人员《保全实务》培训试卷 (2011年7月22日) 姓名:成绩: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短期险误保退保时间与保单生效日间隔不能超过三十日。已办理过保全业务或发生过理赔的保险合同,不允许进行误保退保,只能按规定退还现金价值。 2、团单变更受益人的申请资格人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3、团单增加被保险人时,若保险合同承担身故责任,被保险人须在变更申请清单上亲笔签名,或由投保单位另行填写《声明书》。 4、契约设定的调整主要适用于短险健康险。 5、团体业务补充告知类型分为健康补充告知、职业补充告知和出境告知三类。 6、团体年金类保险合同减少被保险人的形式主要有部分退保和离职。 7、短险健康险应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两个月内办理复效手续。长期险应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办理复效手续。 8、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9、团单投保人申请退保时,退保金只能以转账方式支付,原则上应退回投保时的交费账户。 10、团体年金类业务的红利按会计年度派发,只要在12 月31 日有效的保单,均享有当年的红利。 二、单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C)1、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已经发生理赔但责任未终止的团单被保险人减少时,退保金为。 A、未满期保险费 B、现金价值

C、零 D、与投保单位协商退保 (B)2、团单领取方式/领取年龄变更描述正确的。 A、以退休为领取条件的险种,领取年龄变更应符合公司相关规定。 B、以退休为领取条件的险种,领取年龄变更应符合国家退休的政策。 C、养老金开始领取后,领取方式允许变更。 D、若属于提前领取的,必须同时提供被保险人户口簿。 (B)3、以下红利领取方式变更描述错误的。 A、保险条款允许选择红利领取方式的险种,可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选择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 B、在保单生效日前的红利实际派发前,红利领取方式不允许变更。 C、变更前如有未领的累积生息红利,则要先将未领红利结清,方可进行变更。 D、如果变更为转账领取,则需要同时提供转账信息,进行转账信息录入处理。 (B)4、团体年金保险合同新增被保险人时,须在合同下为被保险人建立。 A、单位账户 B、个人账户 C、公共账户 D、留存账户 (C)5、以下短期险增人计算描述错误的是。 A、条款中明确了增人计算公式的,按条款执行。 B、条款中未明确增人计算公式,但列明了短期费率的,增人的公式按照条款的短期费率进行计算。 C、条款中未明确增人计算公式,但列明了短期费率的,增人的公式按照双方约定计算。 D、条款中未明确增人计算公式的,也未列明短期费率的,增人保险费=保险合同期应收保险费×新增保险人的承保期间天数/保险合同承保期间实际天数。 (C)6、以下团体年金险减人作业规则描述错误的为。

江西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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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 险实施细则 日期:2013-03-25 13:07:23 稿源: 赣人社发[2012]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社会保险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社[2012]3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立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保障省直机关干部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指省直原公费医疗统管单位、自管单位编制内的在职和退休职工(正厅及以下人员)。上述人员按规定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三个层次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完全一致,其它的医疗待遇通过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保障。

第五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统一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规定。超出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部门职责: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规划、政策、标准、管理制度、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负责审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会同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纳入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的性质、编制、人员和财政经费给付等情况;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的执行、落实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审核安排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审批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等。 (三)省卫生厅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并落实就医优惠政策。 第七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省社保中心承办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负责编制和执行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及基金管理工作;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定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负责做好报销流程、转诊转院、慢性病管理等经办服务等工作。省社保中心省直机关干部医保处具体负责经办工作。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申报工作的各项流程,现特就相关事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参险员工。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管理、单据审核和申报、投诉协调、政策解答、存档备查等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条每年自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签订完毕后一个月内,人力资源部对关联年度内的申报和理赔要求以书面公告形式予以公开;参险员工应自收到相关书面文件并阅读相关条款后,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如出现对申报要求存在疑问情形,可自收到文件15日内以书面或电话的方式向人力资源部进行咨询。 第五条参险员工如有怀孕、患特殊病和重大疾病情形的,由本人或本人的直系亲属自确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由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和特殊病登记记录表向人力资源部履行书面报备手续。 第六条申报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的相关期限,按照如下要求执行: (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和i、ii类门诊特殊病的申报期限。 1. 凡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当年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联网结算部分可于7月25日至31日期间向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 2. 上一年度联网结算部分和医疗费未足社会保险起付线部分,于每年1至2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3. 上一年度非联网结算部分,于每年4至5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4. 如联网结算部分涉及金额较大且经济确有困难的,可进行提前申报,但首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2000元,之后每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1000元。 (二)住院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的申报期限。自与指定医院结算完毕后30日内进行申报。 (三)重大疾病的申报期限。自指定医院确诊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第七条参险员工在办理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申报和接收手续时,要依照公司的统一要求进行申报和接收,而且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交接时,双方需履行填报《补充医疗保险审核交接台帐》的书面签字交接手续,在签字的同时还需准确写明交接日期。如在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单据初审或保险公司审核后,出现不符合要求做退回补办处理的,同样要履行书面签字交接手续。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于收到申报单据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如有不符合制度之情形应做退回补办处理。凡申报单据初审合格的,需于收到申报单据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工作。 各部门和收费站的主管经理、站长负责统一向人力资源部交报部属员工的申报凭证,也可委派专职负责员工进行统一申报,但必须报人力资源部进行书面备案。凡属个人独立申报的,人力资源部将不予受理。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台帐,及时动态记录参险员工的申报和赔付等情况,以备核查。补充医疗保险台帐应包括参险员工姓名、申报理赔项目、申报单据金额、申报单据数量、申报日期、年度申报次数、提交日期、理赔金额、理赔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在补充医疗保险操作过程中,凡有如下情形将对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扣分处理:(一)未依照制度做好管理台帐相关工作的。其中主要包括未建立管理台帐、未及时记录管理台帐和管理台帐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二)未依照制度履行交接手续的; (三)无特殊原因造成工作延迟,并因此而遭到投诉的;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销售方案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销售方案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销售方案一、保险套餐 方案一:特惠保费:800元每人每年 方案二:特惠保费:1050元每人每年 方案三:特惠保费: 1100元每人每年

方案四:特惠保费:1450元每人每年 二、投保规则 1、以上方案投保人数最低10人; 2、企业投保员工平均年龄须小于等于30岁可执行以上成本; 30岁(不含)至35岁(含)成本上浮60元/人/年; 35岁(不含)至40岁(含)成本上浮120元/人/年; 40岁(不含)至45岁(含)成本上浮280元/人/年; 最高不超过45岁; 3、员工人数20人(含)以上方可附加子女险; 4、可单独增加子女险:费用450元/人/年; 员工子女中国大陆境内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额2万元;因疾病在规定的医院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产生的除社保自费部分以外的合理医疗费用50%赔付,保额各1万; 5、可单独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套餐:费用50元/人/年;

员工因乘坐指定公共交通工具导致意外残疾、死亡或烧伤按约定额度赔付,保额飞机50万、轮船30万、火车30万、汽车10万;(仅限多加一份) 6、非北京企业客户或无北京社保人员成本价上浮标准: 企业投保员工平均年龄须小于等于30岁可执行以上成本; 30岁(不含)至35岁(含)成本上浮300元/人/年; 35岁(不含)至40岁(含)成本上浮350元/人/年; 40岁(不含)至45岁(含)成本上浮400元/人/年; 7、以上方案投保期限1年,缴费方式为年缴费,不支持月缴费或 季缴费,当月签约投保并缴费,次月一日开始生效; 8、本次促销活动限定以上四款固定方案,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方案 变动,价格不得低于特惠保费,但能够加费。

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国内首家通过I S O9002国际质量认证的中资寿险公司 新华补充医疗保险 公司地址:丰台区莲花池西里八号新华保险大厦二十层健康保险部 100073 E-mail :

一、前言 2001年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在北京市政府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大力支持下,与市劳社局合作开发了首款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经过六年多的市场开拓与实践,保险方案不断创新、保险责任不断完善,为参保单位提供多种选择形式,满足参保单位多方面的保险需求。 目前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补充医疗险业务已覆盖北京市城八区五千余家参保单位,三十万被保险人,2001年至今,从产品销售到售后服务无一例投拆案件,受到广大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好评,连续三年受到北京市保险监督管理局领导的通报表扬,被评为寿险行业内补充医疗险业务的优秀典范。 二、新华补充医疗保险特色介绍 (1)2001年5月成立健康保险部,采取事业部管理模式为参保单位提供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咨询、投保、理赔、保全一条龙式的服务,避免了多个部门 间相互交叉,影响赔付时间和工作效率的情况。 (2) 2002年1月与西城区、东城区、丰台区、崇文区、朝阳区、宣武区六大城 区社保中心签署全面合作协议,在社保办公大厅设立了服务窗口,为参保 单位提供咨询、投保、理赔服务柜台,真正做到简化手续、轻松理赔。 (3) 2003年1月专门设计研发了补充医疗保险专用业务系统和后援服务平台, 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准确、更高效的保单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三、新华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1、投保范围:凡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职工和退休人 员投保补充医疗保险。投保时,投保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应100%参加本保险。 2、保险期间:与投保单位参加基本医疗的起始日期一致,保险截止日期为当地基本 医疗保险的当年截止日期。 3、保险责任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1、为什么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为落实党中央“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国家“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要求,减轻员工医疗费负担,解决员工后顾之忧,增强企业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调动职工积极性,保障退休人员身心健康,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构建和谐中海、百年中海。 2、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92号),以及《关于下发〈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通知》(中海人[2010]7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上海地区的实际,制订本地区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人员范围有哪些? (1)在职职工:是指与集团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册职工。 (2)退休人员:是指由集团各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且确认其退休关系隶属中国海运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册退休(职)人员。 4、补充医疗保险可报销哪些费用? 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由员工(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下同)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个人自负医疗费”是员工因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基本医疗保险、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船东责任险理赔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包括员工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的资金。具体包括自负、分类自负和个人医疗账户支付医疗费,但不含自费医疗费。 5、员工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费用,其中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1)在职职工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给予报销,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1,500元。 (2)退休人员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给予报销,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2,500元。

关于职工子女补充医疗保险的说明

关于职工子女补充医疗保险的说明 为了完善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医疗保障责任,经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双方协商,特为职工子女投保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内容如下: 投保规则:投保时须填写《健康告知书》,先天疾病或既往疾病属于责任免除。一、参保条件 凡参加泰康人寿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其1—18岁子女可参加本保险。 二、保险期间 2004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04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保额: 1万元/人保险费: 300元/人 四、保险责任 职工子女因疾病发生的门、急诊及住院费用泰康人寿按50%比例报销。2004年新增加的职工子女自元月1日开始后90天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责任免除。 五、报销范围 治疗费用:以泰康人寿《团体医疗保险特约》条款为准。 1、普通病房床位费; 2、手术费; 3、注射费; 4、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报销药品药费; 5、检查费,单项检查费用超过500元时,须事先通知泰康人寿(电话:转3180,胡大夫),否则泰康人寿不予负责; 6、处置费、诊疗费; 7、输血、输氧费; 8、会诊费; 9、住院、转院救护车费; 10、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用、烧伤病房床位费。 六、责任免除 以泰康人寿《团体医疗保险特约》条款为准。

1、因遭受意外伤害门诊或住院治疗; 2、在非约定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 3、法定传染病:鼠疫,霍乱,细菌性、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淋病,梅毒,白喉,猩红热,狂犬病,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 4、精神病; 5、爱滋病; 6、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不孕症、避孕和绝育手术; 7、流产或分娩; 8、健康检查、疗养和康复治疗; 9、美容、整形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10、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等; 11、牙齿治疗、手术和镶补; 12、安装假肢,购置轮椅、助听器和配置眼镜; 13、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14、使用各种蛋白制剂(含α-2β成份药品、转移因子、升白能)。 七、保险金的给付办法: 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每月收到水科院报销人员齐全的医疗索赔单证15日内,向乙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同时由甲方通过银行划帐的形式将医疗保险金划入报销人的“一卡通”帐户,并向水科院人事处提供理赔清单。 八、关于退保 对已发生或未发生理赔的职工子女均不退还保险费。 九、指定医院 1、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6、海军总医院 2、阜外医院 7、铁路总医院 3、同仁医院 8、儿童医院 4、天坛医院 9、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 5、积水潭医院 10、广安门医院 十、索赔所应提供的基本单证 (1)病历复印件; (2)门诊治疗费用原始收据(药费须附处方、特殊检查,如B超、CT、胃镜等须附检查报告结果); (3)非指定医院或非区、县级以上医院急病就诊,就诊治疗费用原始收据上加盖医

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 法律问题 彭某在一次跟朋友聚会的过程中得知朋友所在的公司不仅为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而且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彭某想到自己的企业没有为自己上补充医疗保险,不禁有些疑惑,他想知道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吗? 律师在线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规定企业必须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建立由企业自主决定。因此,彭某所在的企业没有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相关法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六、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按基本工资吗? 法律问题 小赵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该公司以他的基本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律师在线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比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确定。 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八条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九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上一年的资金支出情况。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建立和完善补充医疗保险是我市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减轻广大职工医疗负担的重要措施之一。为进一步完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4号)的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二、补充医疗保险在单位自管基础上,为扩大资金的共济能力,鼓励中、小型企业实行行业统筹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 三、认真执行《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6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禁止以人均形式发给参保人员。

2018年度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计划实施方案

附件2 ***2018年度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计划实施方 案 为提高***(以下简称“公司”)员工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员工医疗福利体系,现结合我公司现行保障体系,拟按2017年度工资总额?万的5%(即?万)提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构建“消费型+基金型”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计划。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计划从两个维度实现保障:一是通过“一年期消费型保障计划”,补充风险保障项目,为员工建立大病或事故保障体系;二是通过“医疗基金保障计划”,对员工医疗就诊中无法通过现行保障体系得到赔付(报销)的部分进行补充报销,为员工建立全方位的医疗保障体系。具体方案介绍如下: (一)一年期消费型保障计划(团险) 1. 运作方式 一年期消费型保障计划按照不超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基金总额20%的计提。员工从试用期满后的次月起(不设试用期员工及组织任免的干部从入职次月起)由公司购买团险,离职当月不再享受团险保障,公司按年度向保险公司结算费用,不滚存、不累积。 2. 保障内容

根据员工职务等级分为中高层管理层人员和普通员工保障方案,在保险金额上设置区别。 (1)中高层管理人员保障方案

(2)普通员工保障方案

(二)医疗基金保障计划(滚动积累型) 1. 运作方式 按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总额扣除一年期消费型保障计划后的余额计提。公司按年度投入医疗基金,基金委托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和运作,未使用部分可享按照活期利率增值,年度剩余额度可结转至下一保单年度滚存积累。管理费每年按照医疗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计划为3%-5%,具体需与保险公司沟通后确定)支付保险公司。 设置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员工日常门诊住院自费部分报销、体检或购药使用,个人年度未使用额度自动结转,不断累积;公共账户主要用作新入职人员的额度调节等用途。 公司为员工从试用期满后的次月起(不设试用期员工及组织任免的干部从入职次月起)开设医疗基金个人账户,个人账户额度根据当年在公司实际工作时间(剔除试用期)按比例折算。离职次月起,员工未使用完的个人账户余额回收至公共账户。 2. 保障内容 基金的使用范围较广,实用性高,实现弥补医保报销局限、自费药等方面的缺陷,仅需医疗发票进行报销。具体保障内容如下:

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 保险实施细则 日期:2013-03-25 13:07:23 稿源: 赣人社发[2012]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保险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社[2012]3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保障省直机关干部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指省直原公费医疗统管单位、自管单位编制内的在职和退休职工(正厅及以下人员)。上述人员按规定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三个层次医疗保险。 第四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完全一致,其它的医疗待遇通过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保障。 第五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统一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规定。超出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规划、政策、标准、管理制度、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负责审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会同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纳入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的性质、编制、人员和财政经费给付等情况;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的执行、落实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审核安排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财政

《广铁集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解读

《广铁集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解读 根据《广铁集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广铁社保发〔2017〕270号,下称《办法》)和《广铁集团补充医疗保 险实施细则(暂行)》(广铁社保发〔2017〕272号,下称《细则》)规定,职工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供养亲属医疗补助参保申请 1、职工(包括在职和退休)的供养亲属在参加了城镇居民 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原则, 可以申请参加集团的供养亲属医疗补助。2、申请参加供养亲属医疗补助的职工,请提交以下资料:(1)《供养亲属参加医疗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2)供养人及供养亲属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供养亲属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 委会出具的无固定收入证明;(4)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5)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需提供当地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证明;(6)其他相关资料。3、供养亲属参保缴费。参加供养亲属医疗补助的,每人每年须 缴纳费用150元。一名职工可申请多名供养亲属补助。4、供养亲属的范围。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3年18号规定执行,即:由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配偶、 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 姐妹,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子女未满18周岁的;(5)职工和退休人员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 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职工和退休人员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 未满18周岁的;(7)职工和退休人员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5、供养亲属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供养亲属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内,每位 供养亲属个人负担的自付费用,当年累计1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补助50%。一个结算年度内每位供养人的 所有供养亲属累计补助限额为5万元。 二、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补助1、发生住院费用的职工(包括 在职和退休)均可按照政策享受补充医疗保险。2、住院的职工,递交以下资料:(1)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2)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原件 或复印件;(3)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或住院病案首 页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专用章或医疗业务专用 章)、诊断证明书等;(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标准:(1)参保人员住院发生在起付标准以上、基 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属地基本医疗 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不含全自费、先自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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