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清单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清单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清单

(第次举证,□正本/□副本)

案号:厦劳仲案[20 ] 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举证方:□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举证人(签名或盖章):

提交日期: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的通知 苏人社规[2010]8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是指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 第三条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形式 (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八)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以上证据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章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没有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积极、诚实举证。 第五条属于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证据一般有: (一)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二)在保存年限(二年)内的职工工资、福利支付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三)用人单位建立的职工名册; (四)在保存年限(二年)内的考勤记录; (五)对劳动者实施奖惩的资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各项决定; (六)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七)其他由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持有或保管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

经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报告

经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案例一法定代表人主用人单位拖欠巨额薪资,应全面提举相应证据 【裁判要义】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职权有别于一般劳动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仅持加盖公司公章的巨额欠薪证明,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无法实现相应证明力。 【案情概要】 青云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1日,某自公司成立时起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任总经理职务。某主青云公司2013年2月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长期拖欠其薪酬共计234万元。经协商无果后,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青云公司支付其2005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234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青云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法定理由未到庭应诉。某为证明其请求,向法院提供了加盖有青云公司公章的《证明》。该《证明》的容为“兹证明先生自2005年1月21日起到现在为青云公司工作,月工资肆万元人民币整。中间除个别月份外没有支付其工资,未发工资数为贰佰叁拾肆万元”,除此之外,某未就欠薪事宜向法院提举其他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有别于一般职工,其劳动报酬和解聘事项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如未设立董事会的,则应由股东会决定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某提交的《证明》中涉及到公司对拖欠某劳动报酬的自认,并且数额巨大。上述文件中虽加盖有青云公司的公章,但基于某职务与职权的特殊性,其对公司印章的使用具有决定权和管理权。因此,上述证据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某针对于拖欠工资及解聘事宜,并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等证据来佐证《证明》的真实性,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事,通常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掌握与管理公司公章。司法实践中,公司“易主”时,前任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易发生纠纷。鉴于法定代表人上述身份的特定性、职权的特殊性,针对法定代表人向公司主权利时提举的证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核,根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对于存有疑点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例二高管营私舞弊,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提交证据材料有哪些

劳动仲裁提交证据材料有哪些? 摘要: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我们可以归纳为三类不同的人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那么申请劳动仲裁具体需要哪些材料呢?找法网小编与你一起来看看。 第一类、申诉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 (2)申诉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 (3)申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5)被诉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6)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诉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7)《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第二类、申诉人属集体争议的,请提交如下材料: 除提交第一类(1)至(7)项资料外,申诉人需推荐3或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以及全体员工签名表,其中属欠薪的集体争议案件,申诉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余额表。 第三类、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被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第一类第(6)项要求相同);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提交证明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e011501624.html,/laodongfa/laodongzhongcai/laodongzhongcaizhishi/1216602.html

劳动仲裁案件证据规则

一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与劳动仲裁证据规则的关系 (一)民事诉讼与劳动诉讼的关系 (二)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三)劳动仲裁的证据规则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证据规则体系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三)《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四)《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五)《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六)《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七)《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统一了劳动人事仲裁案件的处理程序)2008年5月1日 第6条举证责任、第37条鉴定、第38条质证、第39条举证责任,共4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统一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 是迄今为止关于仲裁的证据规则最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从第17条至22条,共6条,其中第22条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正式引入仲裁程序。 (三)《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第六章证据12个条文63-74条 (四)《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2年4月1日实施 是迄今为止关于仲裁的证据规则最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大部分均可适用,只有个别内容如二审等除外,仲裁没有二审。 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二,调查取证问题; 第三,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 第四,质证; 第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五)《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4月30日 解释(一)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2020劳动仲裁申请书模板(附证据清单)

申请书 请求事项: 确认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支付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工资XX元。 支付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工资差额XX元。 支付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元。支付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延时加班工资XX元。

支付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休息日加班工资XX元。 支付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XX元。 支付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未休带薪年假工资XX元。 支付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XX元。 支付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病假工资XX元。 支付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基本工资XX元。 支付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XX奖金XX元。 支付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XX提成XX元。 支付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期间医疗费XX元。 支付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XX元。 支付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未缴纳养老保障补助金XX元。(此项仅限农业户口申请人填写) 支付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未缴纳失业保险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XX元。(此项仅限农业户口申请人填写) 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XX元。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XX元。 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XX元。 要求被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要求被申请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要求被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X元。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X元。 支付丧葬补助金XX元。 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XX元。 事实与理由:

劳动仲裁开庭发表辩论意见时应注意的问题

劳动仲裁开庭发表辩论意见时应注意的问题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在劳动仲裁开庭发表辩论意见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概括自己的观点 在发表辩论意见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就某一个或者某几个问题展开陈述,但对于陈述的基本观点还要进行适当的概括,这样做的目的在于让仲裁员明确当事人所做陈述的中心思想是什么。 二、尽量避免重复表述 在仲裁庭审前面的几个阶段中已经提到的问题,当事人在辩论的过程中可以适当提及。但在发表辩论意见的时候,主要还是要表达之前没有提到的问题,例如针对对方的答辩意见进行的反驳,针对对方在庭审中的纰漏进一步印证和阐明自己的观点,等等。 三、适当运用技巧性的语言 如果当事人想要让自己的答辩意见被仲裁员充分理解并且加深印象的话,除了上述两点之外,还可以适当运用具有强调性而又得体的语言,例如“提请仲裁庭注意的是”、“请仲裁庭予以考虑”等。 劳动仲裁开庭时的辩论技巧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仲裁开庭的注意事项和辩论技巧: 1、第一次打官司,到底会有些紧张,如果有空,可提前去参加一次旁听,熟悉程序。 2、基于中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现实,对结果不要报很高的期望。期望越现实,越低,那就心态就越平和,可以减少焦虑。最好的心态是,尽人事,知天命!我们尽最大的努力,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但结果很多时候不是我们所能完全控制的。 3、层级越高,越公正!就像老百姓民谣说的"中央政策大晴天,下到地区起点云,传到县里变成雨,落到镇里淹死人。所以,要有足够的耐心和信心与单位周旋下去,甚至要做好起诉到法院的准备!【有律师的经典做法是:在写好劳动仲裁申诉书的同时,改了抬头和称谓,写好起诉状,一起放进档案袋!】 4、可委托一到两位朋友和你一起去开庭,以状胆气,也可以帮你发言,提醒你! 5、问仲裁委明确的举证期限,如单位可当庭举证,则可要求仲裁委当庭给予审核证据的时间。如对单位设置了举证期限,则须注意提前拿到证据副本,并加以研究。 证据的阐述和回应单位否认己方证据;仲裁庭质证阶段,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仲裁员一般会要求当事人在证据质证前提交已掌握的全部证据,质证完毕后,非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闭庭后补充提交的证据一般不再作为定案依据适用。 真实性:证据是否真实?如单位伪造了劳动者的签名,则该证据就是不真实的。 合法性:证据形成的方式是否合法?如,未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就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规章制度生效的要件,从而是不合法的。逼迫劳动者写的辞职信,就不合法。 关联性:能否证明证据提供者所证明的事实。 其一是说,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着某种联系,因而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其二是说,证据间必须存在着互相印证的关系,即证据之间的联系具有一定的相向性。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即是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有关联性,能否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

2021年经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经典劳动争议案例阐发 欧阳光明(2021.03.07) 案例一法定代表人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巨额薪资,应全面提举相应证据 【裁判要义】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职权有别于一般劳动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仅持加盖公司公章的巨额欠薪证明,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无法实现相应证明力。 【案情概要】 青云公司成立于1月21日,李某自公司成立时起便担负法定代表人,并任总经理职务。李某主张青云公司2月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长期拖欠其薪酬共计234万元。经协商无果后,李某通过诉讼法度要求青云公司支付其1月至2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234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青云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法定理由未到庭应诉。李某为证明其请求,向法院提供了加盖有青云公司公章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为“兹证明李先生自1月21日起到现在为青云公司工作,月工资肆万元人民币整。中间除个别月份外没有支付其工资,未发工资数为贰佰叁拾肆万元”,除此之外,李某未就欠薪事宜向法院提举其他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有别于一般职工,其劳动酬报和解聘事项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如未设立董事会的,则应由股东会决定或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李某提交的《证明》中涉及到公司对拖欠李某劳动酬报的自认,并且数额巨年夜。上述文件中虽加盖有青云公司的公章,但基于李某职务与职权的特殊性,其对公司印章的使用具有决定权和管理权。因此,上述证据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李某针对拖欠工资及解聘事宜,并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等证据来佐证《证明》的真实性,故法院判决采取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官释法】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负,并依法挂号。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事,通常担任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掌握与管理公司公章。司法实践中,公司“易主”时,前任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易产生纠纷。

当事人提交材料证据清单(仲裁用)

---------------------------------------------------------------范文最新推荐------------------------------------------------------ 当事人提交材料证据清单(仲裁用) ___仲受字「」第号 ---------------------------------------------------- | 序号 | 名称 | 件数 | 页数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32

劳动争议证据保存方法(二)

劳动争议证据保存方法(二) 三、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订立的举证责任和举证的技巧 (一)用人单位对员工是否订立劳动合同要负举证责任 1、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为了破解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的泛滥和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顽疾,《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不管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作了与此相关的实施规定。

2、用人单位对拒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注意保存证据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首先,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抛弃双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观念,也应当在一个月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实施条例》的这一规定,对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当然,这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否则事后可能发生争议纠纷,而用人单位无法举证。 那么,对于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还可以采取哪些处理方法呢?(1)对初来应聘的可以不予录用;(2)对已经招收并且用工的要保留相关证据,在一个月之内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要求劳动者必须书面表示意见,如果书面拒绝要作为证据保存;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3)对已经超过一个

常见劳动争议风险防范之证据管理

常见劳动争议风险防范之证据管理 据统计,2008年全国劳动争议立案受理案件136.3万件,企业败诉率为87%,其中因劳动纠纷证据不足导致案件败诉率达60%.在各种争议中,有关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及结束劳动关系成为最主要的争议。企业如何做好证据管理,有效预防劳动争议,是摆在企业管理者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结合劳动争议适用的证据规则,从证据管理角度系统分析了企业如何预防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及结束劳动关系的争议风险。 一、事实劳动关系争议与证据管理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一旦形成,企业将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赔偿风险;事实劳动关系满一年的,企业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表1显示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者举证,企业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做好证据管理: (一)规范劳动合同管理1.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流程,妥善保管好合同签订过程中形成的书面资料。劳动代写论文合同应在指定地点和时间签订,在专人的监督下订立,确保是劳动者本人签订。为防止劳动合同丢失或损毁造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应签订一式多份劳动合同,分别予以保管;同时建立劳动者名册,招用劳动者应及时登记在名册上。发放劳动合同时应实行签收制度,用以证明企业已经将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为避免因疏忽导致过期未续签,企业最好对劳动合同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设置合同到期提前预警程序,并定期检查合同的签订情况。 2.通过集体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由于事实劳动关系对劳动报酬的约定不明确,极易产生劳动争议,企业可在集体合同中预先约定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在发生事实劳动关系时,避免劳动报酬过高的风险。 (二)规范用工管理 1.明确招聘流程,集中招聘管理权。不少企业招聘管理混乱,用人部门随意用工,往往是劳动者入职一段时间后才告知人力资源部门是否留用,造成劳动者与企业间的矛盾。因此,企业必须要明确招聘流程,集中招聘管理权,劳动者必须办理入职手续后方可上岗。同时,企业应对用工部门的负责人进行有关签订劳动合同的培训。 2.加强对小时用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用工形式的管理。对于小时用工,如果企业没有配套的管理办法,往往会发生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因此,企业应与小时工签订小时工用工协议。对于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企业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签订协议,细化有关劳动管理、劳动报酬及支付等内容,防止因文字歧义引发的劳动争议,并保存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单位与劳务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企业还应注意:(1)避免向劳务工直接支付工资,必须直接支付的,应在工资签收表上注明;(2)避免使用有与本企业有关的工牌;(3)要求劳务派遣或外包公司为劳务工购买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4)在需要企业负责考勤时,应书面明确是某劳务派

经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经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案例一法定代表人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巨额薪资,应全面提举相应证据 【裁判要义】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职权有别于一般劳动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仅持加盖公司公章的巨额欠薪证明,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无法实现相应证明力。 【案情概要】 青云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1日,李某自公司成立时起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任总经理职务。李某主张青云公司2013年2月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长期拖欠其薪酬共计234万元。经协商无果后,李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青云公司支付其2005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234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青云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法定理由未到庭应诉。李某为证明其请求,向法院提供了加盖有青云公司公章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为“兹证明李先生自2005年1月21日起到现在为青云公司工作,月工资肆万元人民币整。中间除个别月份外没有支付其工资,未发工资数为贰佰叁拾肆万元”,除此之外,李某未就欠薪事宜向法院提举其他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有别于一般职工,其劳动报酬和解聘事项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如未设立董事会的,则应由股东会决定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李某提交的《证明》中涉及到公司对拖欠李某劳动报酬的自认,并且数额巨大。上述文件中虽加盖有青云公司的公章,但基于李某职务与职权的特殊性,其对公司印章的使用具有决定权和管理权。因此,上述证据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李某针对于拖欠工资及解聘事宜,并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等证据来佐证《证明》的真实性,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事,通常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掌握与管理公司公章。司法实践中,公司“易主”时,前任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易发生纠纷。鉴于法定代表人上述身份的特定性、职权的特殊性,针对法定代表人向公司主张权利时提举的证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核,根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对于存有疑点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例二高管营私舞弊,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保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浙江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实施办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我省劳动仲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一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三条在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应予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事实和法律负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依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负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的争议,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负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负举证责任。 第五条依有关法律或本规则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六条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经仲裁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仲裁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作当事人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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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范文常用版Arbitration application model

仲裁申请书范文常用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出生:________年____月____ 日民族: 身份证地址: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第二被申请人/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仲裁请求: 1.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工资元。 2.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加班费元。

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元或赔偿金元。 4.工伤待遇元(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元;一次性伤残补 助金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元;伤残津贴元(仅限1-4级伤残);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费元;其他元)。 5.非因工死亡待遇元(包括丧葬补助元;供养直系亲属 一次性救济金元;一次性抚恤金元)。 6.其它 以上合计:元 事实与理由: 入职时间工作岗位 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实际离职时间/原因 工作时间约定实际工作时间 已付款情况 其它需说明情况: 附件:1.《仲裁申请书》副本份;

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份。 注:1.仲裁申请书应用黑色钢笔、毛笔书写或a4纸打印,打印件需由申请人用黑色钢笔签名; 2.除提交申请书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数目提交相应份数的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4.申请人应当提供给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据搜集应注意的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据搜集应注意的问题 案情简介: 周XX于2008年12月8日被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聘用,任制作部总监助理一职,工作期间因表现优秀被提升为总监助理,在此期间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但始终未果。2009年11月15日,申请人因为发生交通事故需要休息,及时发电子邮件向公司说明情况并请假,随后收到公司人事部主管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邮件回复,导致申请人康复后不能继续工作,公司也没有按时发放2009年11月至12月工资,而只是于2010年1月中旬发放不足一个月工资。 2010年3月6日,本团队律师接受了申请人周XX的委托办理了周XX诉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件于2010年4月12日在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庭支持了我方的主张:裁决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周XX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25607.83元;支付周XX2009年11月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2504.1元;支付周XX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075.3元。被申请人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0年4月25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与周XX不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周XX全部的请求。 争议的焦点证据: 1、《银行账户历史查询》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明申请人工资收入情况为每月12134元;证明公司未支付被告2009年11月份工资 2、银行卡个人取款回单证明《银行账户历史查询》是被告本人的银行账号信息 3、公证书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明被告于病休期间,被公司单方面辞退的事实(原告人事部负责人给原告发的邮件) 4、李X是否为原告人事处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代表单位发出解聘的电子邮件,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搜集证据注意如下问题: 1、银行对账单证 银行对账单是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工资的凭证,银行对账单账号是被告本人在交通银行开设的账户,该银行卡账号与被告取款回单显示的用户名一致,与被告本人持有的银行卡原件一致,同时我们还需要证明每月给被告打款的是原告。但是我们无权让银行出具原告的转账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我方依法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法院依职权提取到了每月给原告账户转账的是原告。即使转账的不是原告,而是与原告方有密切关系的人,如原告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可算作是原告转账。 2、电子证据 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息等都属于电子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在实践操作中,电子证据要得到仲裁庭或者法院的采信,需要有公证部门的公证证明。本案中我们将电子邮件提交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证明了电子邮件形式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是有效地证据。证明解聘被告的邮件是由李X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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