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全文(含27条修正案)要点

美国宪法全文(含27条修正案)要点
美国宪法全文(含27条修正案)要点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序言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完备共同防御,

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第一条

第一款

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二款

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每州的选举人应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

院的选举人所需具备的资格。

年龄未满25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7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

众议院人数和直接税税额均应按本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于各州,各州人口数目指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3/5。自由人总数包括必须在一定年限内服役的人,但不包括

未被征税的印地安人。人口的实际统计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3年内,以及此后每10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众议员人数以每3万人选出1人为限,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1人。在实行此种人口统计前,新罕布什尔州可选出3人,马萨诸塞州8人,罗得岛州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地1人,康涅狄格州5人,纽约州6人,新泽西州4人,宾夕法尼亚州8人,特拉华州1人,马里兰州6人,弗吉尼亚州10人,北卡罗莱纳州5人,南卡罗莱纳州5人,佐治亚州3人。

任何一州所选众议员中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应发布选举令以补足此项缺额。

众议院应选举该院议长和其他官员,并独自享有弹劾权。

第三款

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出2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任期6年,每名参议员有1票表决权。

参议员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应即尽可能平均分为三组:第一组参议员应于第2年年终改选,第二组参议员应于第4年年终改选,第3组参议员应于第6年年终改选,以便每两年改选参议员总数的1/3。

在任何一州州议会休会期间,如因辞职或其他原因出现参议员缺额,该州行政长官可在州议会召开下次会议补足缺额之前,任命临时参议员。

年龄未满30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9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参议院议员。

合众国副总统应为参议院议长,但除非出现该院全体参议员的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的情况,

无表决权。

美国宪法修正案 中英文对照版

美国宪法修正案 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修正案[一]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Amendment[I]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修正案[二]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之所必需,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Amendment[II]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修正案[三] 士兵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Amendment[III] 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 修正案[四] 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Amendment[IV]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修正案[五] 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它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下的美国信用评级机构

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下的美国信用评级机构 ——以司法判例为视角 摘要:传统上,美国信用评级机构主张评级报告属于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意见,援引宪法第一修正案进行抗辩,实际恶意标准是最重要的保护手段。《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反映美国加强评级业监管的理念。虽然美国各级法院做法存在差异,但是现在普遍认为判断信用评级机构能否免责应基于自身在构建商事交易中的作用。作为商业言论的评级报告不一定能适用实际恶意标准,但是可以获得宪法第一修正案对于言论自由的其他保护。美国经验对中国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的构建和司法审判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信用评级机构;宪法第一修正案;实际恶意标准;商业言论 一、宪法第一修正案对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的传统保护 根据美国司法判例,评级报告经常被法院认为是涉及“公共利益”(matter of public concern)的意见。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有多重保护,而涉及公共利益的意见是保护的核心,信用评级机构和新闻媒体一样,易于援引“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标准进行免责抗辩。 (一)美国信用评级机构免责的传统理论支持和司法依据 评级业长期享有和新闻出版业一样的法律地位,能够援引宪法第一修正案与信用评级机构的传统经营模式密不可分。评级业发展之初采用的是订阅人收费模式,类似于新闻出版业,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对大众提供评级服务获得收益,评级报告作为一件享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可以允许错误。信用评级机构免责得到一些理论支持(reputational capital view)。在20世纪初的“亚当斯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尔姆斯(Holmes)将思想市场理论写入判决意见,主张社会获得真相的最佳方式是允许所有思想、意见自由交流,真相将存续而虚假将消失。帕特尼(Partnoy)总结声誉资本理论,认为信用评级机构有3个理论赢得投资者的信任:第一,作为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机构面临声誉风险,一旦失去投资者的信任,合作关系不复存在;第二信用评级机构失去声誉导致的损失超过可能获得的利润;第三,由于信用评级机构能够获得投资者无法获取的、有关发行方的信息,一旦信用评级机构滥用这些信息,将会被排挤出市场。 作为美国保护言论自由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伦南(Brennan)在1964年“沙利文案”的判决中写到,政府官员办公时名誉受到损害,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除非言论来自实际恶意,即,“明知是错误的或者根本不在意错误与否”。随着时代的发展,判断实际恶意的要素从主体政府官员变成客体公共利益,一旦言论涉及公共利益,即使抗辩不具有公职的“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也能够适用实际恶意标准。当案件适用实际恶意标准时,比如“安曼特案”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言论发布者没有调查自己言论的义务,实际恶意不是用一个理性人是否会发布此类言论或者在发布之前有无调查来证明,而是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发布的内容经过“严肃的思考”(serious doubts)。在“费城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如果新闻媒体作为诽谤案件的被告,宪法第一修正案要求原告遵循实际恶意规则,承担同时证明存疑的言论是虚假陈述和被告具有这样认识的责任。在“米尔科维奇案”中,虽然联邦最高法院拒绝任何表述为“意见”的内容都能毫无疑问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是一个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论应先被实际恶意标准证明为欺诈,之后法官才考虑发布者是否承担反诽谤法的责任。多数大法官认为,与公众关心的事件的陈述内容,如果原告无法证明其为虚假事实,被告就能得到最高层次的宪法保护。这给起诉方增加了难度,因为评级属于专业报告,是对未来的陈述,围绕的是发行方将违约的可能。它是在一系列客观数据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出的主观判断,不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民众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 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当时9个州批准开始生效。这10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生命或财产,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民主权利等。 要了解美国的政教关系,首先要看美国法律中有关宗教问题的规定。美国没有专门的宗教立法,它的宪法中也只有一条涉及宗教问题。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三段规定,“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政府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除此之外,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有关宗教问题的表述,可以说是美国政教关系最主要、最根本的法律基石。自从宪法第一修正案问世以来,直到今天为止,所有美国政教关系的案例与争论,无不以该修正案为最终的法律依据。宪法第一修正案之所以如此重要,就在于它确立了处理政教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这就是政教分离原则与宗教自由原则。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其中第一修正案涉及宗教问题,即1791年通过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一句话(两个分句)。这句话是:“国会不得制订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这就是著名的“设立分句”和“自由实践分句”。但由于美国的政治体制,直到1868年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式通过后,这两个分句才对各州产生约束力。涉及宗教问题的所有立法和所有案件的根本指导就在于这两个分句,而这两个分句的解释权在于联邦最高法院,只有联邦最高法院才对这两个分句有最终的和最具权威性的发言权。简单地说,这两个分句所体现的两个根本原则可以用联邦最高法院前任首席法官伯格在“沃尔兹诉纽约税收委员会案”(1)的裁决中的总结来表述:既不能容忍政府设立宗教的行为,也不能容忍政府干预宗教的行为。这两个原则说起来容易,但执行起来并不那么简单,不同的人对这两个分句的理解一直存在着分歧。 (1) 设立分句 设立分句是指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国会不得通过立法设立宗教的规定,所以简称设立分句,也有人将“设立宗教”译作“确立国教”,将设立分句称作“确立国教”条款(2)(由国会立法设立宗教,其本质即“国教”。提法不同,内容是一致的)。 对于设立分句的含义,教会人士从基督教的立场出发,认为政府应承认教会的存在,但对所有教派与宗派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教派中不应有官方钦定的教会。但绝大多数人是从国家与教会的政治关系上来理解这一规定的。1802年,托马斯·杰裴逊在给浸礼会信徒的一封信中对此作了详细的解释,指出此规定的实质是实行政教分离,即在教会与国家之间建立“一道隔离的墙”。194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艾沃森诉教育委员会案”(3)的判决书中对设立分句的含义作了明确解释: 第一修正案设立宗教条款的意思至少是这样的:不论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都不得将一个教会确立为州教或国教;不得通过援助一种宗教、或所有宗教、或偏护某一宗教而歧视另一宗教的法律;不得强迫或影响某人违背本人意志加入或不加入一个教会,或强迫他宣布信奉或不信奉任何一种宗教。任何人不得因持有或宣布宗教信仰或不信教,去或不去教堂做礼拜而受到惩罚;不得课征任何数量的税收以支持任何宗教活动或机构,不论他们以任何名目出现,也不论他们采用任何形式传教布道。不论是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都不得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参与任何宗教组织或集团的事务;反之亦然。用杰裴逊的话说,这一反对用立法确立国教条款,意在树立起一道“教会与国家分离的墙”。 但政教分离并不是绝对的。1971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伯格在雷蒙诉库尔兹曼案的

(完整版)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对照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对照 第一修正案Amendment I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权利。 第二修正案Amendment II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组织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是必需的,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第三修正案Amendment III 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 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第四修正案Amendment IV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修正案Amendment V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c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nor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修正案Amendment VI 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 of the State and district wherein the crime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 which district shall have been previously ascertained by law, and to be informed of the nature and cause of the accusation; to be confronted with the witnesses against him; to have compulsory process for obtaining witnesses in his favor, and to have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for his defence.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修正案Amendment VII In suits at common law, where the value in controversy shall exceed twenty dollars, the right of trial by jury shall be preserved, and no fact tried by a jury, shall be otherwise reexamined in any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n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the common law. 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

《美国宪法》 序言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第一条 第一款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 第二款众议院应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一次之议员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有该州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之一院的选举人所需之资格。凡年龄未满二十五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七年,或于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众议员。众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此项人口数目的计算法,应在全体自由人民--包括订有契约的短期仆役,但不包括末被课税的印第安人--数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他人口之五分之三。实际人口调查,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三年内举行,并于其后每十年举行一次,其调查方法另以法律规定之。众议员的数目,不得超过每三万人口有众议员一人,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一人;在举行人囗调查以前,各州得按照下列数目选举众议员: 新罕布什尔三人、麻萨诸塞八人、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垦殖区一人、康涅狄格五人、纽约州六人.新泽西四人、宾夕法尼亚八人、特拉华一人、马里兰六人、弗吉尼亚十人、北卡罗来纳五人、南卡罗来纳五人、乔治亚三人。任何一州的众议员有缺额时,该州的行政长官应颁选举令,选出众议员以补充缺额。众议院应选举该除议长及其他官员;只有众议院具有提出弹劾案的权力。 第三款合众国的参议院由每州的州议会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之,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参议员于第一次选举后举行会议之时,应当立即尽量均等地分成三组。第一组参议员的任期,到第二年年终时届满,第二组到第四年年终时届满,第三组到第六年年终时届满,俾使每两年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改选;如果在某州州议会休会期间,有参议员因辞职或其它原因出缺,该州的行政长官得任命临时参议员,等到州议会下次集会时,再予选举补缺。凡年龄未满三十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九年,或于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参议员。合众国副总统应为参议院议长,除非在投票票数相等时,议

美国法院体系及第一条宪法修正案

美国法院体系 (一)宪法规定三权分立 美国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 1789年制定的美国宪法第3条第1款中规定:“美国的司法权力,赋予一个最高法院,国会可视情形设立下级法院”。所以在美国,人们称司法系统的法院为宪法第3条法院(区别于行政系统的裁决机构——宪法第1条法院)。 美国的司法权,由于上述规定,唯一一、永久性地赋予了美国最高法院,其是司法权的最终、唯一的归属。这一规定妨碍了美国设立单独的行政法院系统,设立独立行政法院,会违反美国宪法。 (二)美国法院系统 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法院、州法院。两个系统相互独立,并无隶属关系,最高法院行使所有案件的最终管辖权。 州法院一般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三个层次所组成。联邦法院由三个级法院组成,即地区法院、(巡回)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美国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制”。 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对联邦法院管辖的范围作了规定,其中第4项规定了美国政府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第6项规定了不同州居民之间的诉讼。根据第4项规定产生了美国政府作为当事人的诉讼,其中行政诉讼是主要内容;根据第6项规定产生了联邦法院对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美国没有专门的行政诉讼法,其行政程序法广泛规定行政过程中的所有程序,其中涉及了行政诉讼。行政案件即民告官案件,适用法院制订的规则,其中大量适用民事诉讼法。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在地区法院层级上,存在专业行政法院,包括联邦赔偿法院,受理私人要求联邦政府赔偿的案件;联邦国际贸易法院,原来是美国海关法院,受理涉及国际贸易案件。这两个法院审级相关于联邦地区法院,但在全国有专属管辖权。专门法院还包括联邦税务法院,其管辖遍及全国,但非专属管辖。美国地方法院系统中,存在专门税务法院。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在上诉法院层级上,有专业行政法院意义上的的上诉法院,即联邦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其主要审理对联邦赔偿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涉及专利、商标的行政上诉案件。 美国现在有13个联邦上诉法院,其中11个按地域划分管辖,指第1至第11联邦上诉法院,及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只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按专业进行管辖。在专利案件上,其不仅审理不服专利商标

美国政治概论章节答案

第一章 1、从希腊时期起,民主制就一直作为一个正面、褒义的政体存在人们的思想中。 正确答案:否 2、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第七条:“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主要体现了英国人的哪一种观念: 正确答案:拥有武装反抗的自然权利观念 3、美国的开国之父们从英国政体中吸收了混合政府观念,当时英国的“混合政府”观念主要是指下列哪些力量的平衡: 正确答案:王权贵族与平民 5、美国作为第一个现代代议民主制国家,它的建立受英国传统的影响有哪些? 正确答案:自然权利观念混合政府以及权力制衡观念议会主权观念 6、奥巴马医改法案2010年通过,需要美国政府在今后十年内投入巨资,将3200万没有保险的美国民众纳入医保体系。这样的话,美国医保覆盖率将由85%上升至95%,但是却迟迟未能实施,与下列哪一因素有密切关系: 正确答案:相当一部分政治力量的“小政府”观念 7、法国大革命后,帝制仍旧复辟了;而在美国,经历独立战争后,就确立了第一个代议制民主制。法美革命产生不同结局的主要原因是: 正确答案:美国拥有更为平等的社会结构 8、北美殖民地的哪些本土政治传统是对英国政治传统的超越? 正确答案:平等自治成文社会契约 9、1773年“波士顿倾茶事件”的爆发是因为,英国政府侵犯了北美殖民地的哪一原则:平等自然权利民主自治 正确答案:自治 10、北美殖民地具有成文的社会契约习惯,在各个时期都制定有相应的契约文件。其中“我们在上帝面前共同立誓签约,自愿结为一公民政治实体(civil body politic)”是出自哪一契约? 正确答案:“五月花”号公约 11、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论述,民主制是由哪种政体变异后形成() 正确答案:共和制 12、英国历史上最早对现代自然权利观念进行阐述的革命性文件是() 《大宪章》《牛津条例》《权利法案》《废奴法案》 正确答案:《大宪章》 13、美国开国初期创立的“三权分立”政治结构中,总统的权力极为弱小,是受到哪一英国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 Bill of Rights [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 第一条修正案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 权利。 I - Freedom of Speech, Press, Religion and Petition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第二条修正案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II - Right to keep and bear arms A well-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中文)

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 与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不同,事实上,美国拥有52个法院系统——50个州每州一个,还有一个是哥伦比亚特区,再加上一个联邦法院系统——它们都是相似的。美国州的法院系统是依据各州的宪法而确立的。联邦法院不是各州的最高法院;他们是相对独立的法院系统,联邦法院起源的依据是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授权。虽然各州的法院系统各有不同,如图表3-1所阐释的各州法院的基本组织结构特征。这个图标同样显示出了联邦法院系统是怎样构成的。 1. State court System 州法院体系 就典型的来说,美国州的法院体系有若干个层级或审级。州法院体系可能包括(1)拥有有限司法管辖权的初审法院,(2)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3)上诉法院,(4)各州的最高法院。一般来说,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申请初审法院予以审理案件的权利,而后,如果他或她败诉,还可以将案件上诉至上诉法院。最后,如果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涉及到联邦制定法和联邦宪法性的事项,那么,这个判决还可以被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a. Trial Courts 初审法院 初审法院正如其名称所述,是进行审判和采集证据的法院。州初审法院有普遍和有限司法管辖权之分。拥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就受理的诉讼标的的不同分别叫做郡县法院,地区法院,高级法院和巡回法院。这些法院所拥有的司法管辖权范围是该法院所在郡县的大小来决定的。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州初审法院对各种事物都有管辖权,包括民事争议和刑事指控。在某些案件中,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州法院可以受理具有有限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的上诉案件。 一些有限管辖权的法院被称为特殊低级法院或者是次级法院。小额索赔法院都是只听取包括数额在某一特定范围内如5000美元以下索赔的民事案件的低级法院(这个一定数额各州不尽相同)。小额索赔法院受理的诉讼案通常都采用的是非正式审理,并且在许多事项上,甚至不允许律师代表出庭。低级初审法院的另一种形式是主要负责处理交通案件的地方市镇法庭。小额索赔法院和市镇法院的判决可以上诉至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州初审法院。

关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三个理论问题

关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三个理论问题 崔之元 原载 “美国研究”1997年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从1868年通过至今,在美国历史上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几乎所有关乎美国经济、政治、文化的里程碑式的案例,都是根据第十四修正案而起诉和判决的。这包括著名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 Lochner V. New York, 1905 年) [1]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 年) [2] 和“罗诉韦德案” ( Roe V. Wade, 1973 ), [3] 等等。一个多世纪以来,美国各派政治力量和法学家,围绕第十四修正案的解释问题,展开了至今仍无休止的辩论。大致说来,这一辩论涉及三个重大理论问题:第一,联邦(中央)政府与州(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第二,“司法审查” ( judicial review )是否与“民主”相背的问题,亦即“司法专政”与“民主”的关系问题;第三,“向后看”的“正当程序”( due process )与“向前看”的“平等保护” ( equal protection )的关系问题。显然,这三个问题与中国目前政治、经济改革中所涉及的宪法问题,有着密切的关联。本文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探讨,来引发对中国的宪政民主(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的新思考。为了讨论的方便,我先将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的原文引用如下:“凡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美国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不得拒绝给予法律的平等保护。” [4] 这段条文中最明显之处是它的针对性--针对州政府。因此,让我们首先来探讨第十四修正案引发的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问题。 一、“二元联邦主义”的消亡:从第十到十四修正案 众所周知,联邦制是美国制宪(1787年)时的指导思想之一。由麦迪逊 ( James Madison )写作的《联邦党人文集·第45篇》中明确指出,中央政府的权力是“少而且有界定”,州政府权力是“多而无界定有关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事务,一般情况下均归州政府管理”。 [5] 这一思想体现在1804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十条修正案中。该修正案全文是:“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相应各州人民行使”。 显然,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与第十修正案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在南北战争结束后不久通过的第十四修正案,实际上是为了防止南方各州的奴隶制卷土重来而设的。林肯在战前竞选时,曾和道格拉斯参议员发生了一场著名的论争。林肯反复强调南方实行奴隶制的州企图将奴隶制“全国化”的危险。1860年乔治亚州参议员图姆斯( Robert Toombs )宣称北方九个州禁止奴隶路过的法律是违宪的。在此稍前,美国最高法院在“斯克特诉山福特” ( Scott V. Sandford )案判决中,断定“奴隶不是美国公民”,各州在对待奴隶问题上具有

美国对网络游戏内容的法律规制析论

美国网络游戏规制析论 [摘要]网络游戏是现代网络环境的产物,其本身具有的吸引力给人们的娱乐生活增添了无穷的乐趣。然而由网络游戏引发的危机是世界各国共同的课题,如一些玩家受网络游戏内容的影响而发生一些道德缺失、违法犯罪的行为,还有一些玩家因过度沉浸在网络游戏世界里致使其成瘾,无法回归到现实生活的轨道中去。如何在不阻碍网络游戏发挥其积极作用、平衡好相关企业的商业利益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有效管理成为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我们无法大力控制导致暴力行为的诸多因素,但是我们针对含有不良内容的网络游戏却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即使不能完全控制,但也能够有助于青少年以及整个社会尽量远离暴力。美国对网络游戏的规制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玩家身心的健康成长,其规制焦点主要集中于网络游戏内容,通过法律规制、企业自我规制、学校以及家庭的保护。研究美国规制网络游戏的实践经验能为中国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未成年人;网络游戏;规制 当可怕的枪击疯狂发生时,人们一开始就寻找简单的答案来回答发生在社会中的暴力问题,他们基本上想要确定问题的原因就是:枪支、精神病,文化。然而,人们也逐渐将注意力集中到了网络游戏上来。研究表明,玩暴力性网络游戏会导致较为严重的攻击行为。美国密歇根大学社会研究所团体动力学研究中心主任L. Rowell Huesmann博士对媒体暴力和行为进行了30多年的研究,他指出,“暴力性游戏确实能够引起一定程度的攻击行为,其具有两方面因素:一是模仿。观看暴力性媒体的儿童往往认为内化成的信息就是世界是一个充满敌意的,采取攻击的方式解决问题是一个不错的方式;二是在长期接触暴力游戏之后,孩子们会变得麻木不仁并受之影响,结果就更容易变得具有攻击性。”①日本东京大学脑波绘图专家川岛龙太教授和他的研究小组从生理科学角度出发对上千个玩网络游戏的青少年的脑部活动水平进行检测后发现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的大脑发育有一定程度地负面影响,大大降低了他们对反社会行为的自控能力。2对于青少年玩家来说,暴力、色情、迷信等不良内容不仅会影响他们身心的健康发展,导致法律、道德失范行为问题的发生,而且还易于使其沉迷于其中,无法自拔。美国心理医生Cash说“他对一些有网络游戏成瘾症状的青少年玩家进行访谈时发现,那些孩子成绩开始下降,身体状况不佳,变得沉默寡言,只想玩网络游戏。”1当然,网络游戏作为一种娱乐形式也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据调查表明,那些认为网络游戏具有危害性的研究学者在前沿科学杂志上发表的相关成果的数量要远远大于认为网络游戏负作用较小的学者。因此,由网络游戏所引发的“后遗症”问题是不可小觑的,规制②网络游戏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任何负责任的政府都不会不闻不问,因为它将关系到下 ①https://www.360docs.net/doc/e03550602.html,/2008/HEALTH/family/11/03/healthmag.violent.video.kids/index.html?iref=nextin ②规制是以市场机制为前提,各类规制主体(政府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以及其他规制机构)依据一定的规则、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市场经济主体以及市场经济关系进行一系列的管理与监督行为。

美国宪法修正案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版) 美国宪法修正案 修正案[一]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二]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之所必需,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三] 士兵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四] 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五] 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它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六]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受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获知控告的性质和原因;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七] 在习惯法诉讼中,争执价额超过20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予保护;案情事实经陪审团审定后,除非依照习惯法的规则,合众国的任何法院不得再行审理。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八] 不得索取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或施加残酷的、非常的刑罚。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九] 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有的其它权利。 [1791年12月15日] 修正案[十] 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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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持枪权”看美国宪法的解释 作者:东来,江振春 来源:《读书》2009年8期 来源日期:2009-8-25 本站发布时间:2009-8-25 22:17:30 阅读量:595次 “这是一部需要解释的宪法。”是美国第三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一句被广为引用的名言,也是笔者论述马歇尔贡献的文章标题(《读书》二○○八年六期)。但如何解释宪法,同样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法官对宪法的权威解释,让他们成为宪法的代言人,得以“狐假虎威”。 因此,合理地并让人信服地解释宪法,就成为最高法院的基本功课。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史,特别是晚近的司法史,就是宪法解释史。最高法院多达五百七十卷的判例报告,很大一部分都是用来解释和说明区区七千余字的美国宪法文本。那么,最高法院究竟该根据何种原则或路径来解释宪法呢?眼下有一个非常鲜活的案例,这就是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et al. v. Heller, 以下简称“赫勒案”)。从法院的意见书,我们可以管窥大法官解释宪法的方法。 “赫勒案”的焦点是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解释。第二修正案就两句话:“管理良好的民兵,为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虽然它的位置仅次于涉及言论、出版、信仰和请愿自由的第一修正案,但其受关注的程度,与第一修正案相比,可谓云泥之别。此外,它行文奇特,模棱两可,模糊不清,充满歧义。为此,宪法学家桑福德·列文森(Sanford Levinson)认为,“此条款从来没有人认为它是清晰的,它是所有修正案中最糟糕透顶的”,连前首席大法官伯格(Warren Burger)也认为:此修正案和其他修正案列在一起本身就是个错误,甚至认为第二修正案是个“骗局”。第二修正案本质上涉及持枪权,也是美国今天枪械泛滥成灾的根子所在。随着上世纪六十年代总统肯尼迪、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和参议员罗伯特·肯尼迪相继被暗杀,以及九十年代以来伤亡众多的校园枪击案,枪支管制问题成为美国政治辩论和政治竞选的焦点议题。它与妇女堕胎权、同性恋婚姻权一起,构成了美国保守派和自由派“文化战争”的三大主题。美国社会,因为枪支管制而分裂,并在政治上形成了“持枪派”和“禁枪派”两大阵营,水火不容。 “持枪派”和“禁枪派”各自组成院外游说集团,势力强大,争相影响美国政治。学界精英也参与其中,用自己的研究为这场政治斗争提供枪弹。就第二修正案持枪权的归属,大体上说,保守派学者持“个人权利说”,强调它保护个人持枪权;自由派持“集体权利说”,认为它只保护民兵的集体持枪权。显然,如果它保护的是个人权利,那么,很多枪支管制的法律就有违宪之嫌;如果保护的是民兵的集体权利,那么,枪支管制便名正言顺,并没有侵犯个人权利。与政治上的混战和学界的辩论相比,最高法院对第二修正案的权利归属三缄其口。事实上,自第二修正案诞生以来,最高法院审理的直接涉及第二修正案的案子屈指可数:一七八五年

美国宪法修正案前十条

第一条Amendment I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译文: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编辑] 第二条Amendment II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译文: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编辑] 第三条Amendment III 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 译文: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编辑] 第四条Amendment IV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译文: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编辑] 第五条Amendment V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c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nor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译文: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编辑] 第六条Amendment VI 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 of the State and district wherein the crime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 which district shall have been previously ascertained by law, and to be informed of the nature and cause of the accusation; to be confronted with the witnesses against him; to have compulsory process for obtaining witnesses in his favor, and to have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for his de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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