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类别汇总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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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皮革/家具/家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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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配件/销售/服务/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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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盈利机构学术/科研政府/公共事业/非盈利机构

农林牧渔/其他农/林/牧/渔跨领域经营其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版)》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2—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2—

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同时废止。 —3—

行业分类及代码

代码 类别名称 说明 门类 大类 中 类 小类 A 农、林、牧、 渔业 本门类包括01~05大类 01 农业 指对各种农作物的种植 011 谷物种植 指以收获籽实为主,供人类食用的农作物的种植,如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的种植 0111 稻谷种植 0112 小麦种植 0113 玉米种植 0119 其他谷物种 植 012 豆类、油料 和薯类种植 0121 豆类种植 0122 油料种植 0123 薯类种植 013 棉、麻、糖、 烟草种植 0131 棉花种植 0132 麻类种植 0133 糖料种植 指用于制糖的甘蔗和甜菜的种植 0134 烟草种植 014 蔬菜、食用 菌及园艺作物种植 0141 蔬菜种植 0142 食用菌种植

0143 花卉种植 0149 其他园艺作 物种植 015 水果种植 0151 仁果类和核 果类水果种植 指苹果、梨、桃、杏、李子等水果种植 0152 葡萄种植 0153 柑橘类种植 0154 香蕉等亚热 带水果种植 指香蕉、菠萝、芒果等亚热带水果种植 0159 其他水果种 植 016 坚果、含油果、香料和 饮料作物种植 0161 坚果种植 0162 含油果种植 指椰子、橄榄、油棕榈等的种植 0163 香料作物种 植 0169 茶及其他饮 料作物种植 017 0170 中药材种植 指主要用于中药配制以及中成药加工的药材作物的种植 019 0190 其他农业 指上述未列明的农作物种植 02 林业 021 林木育种和育苗 0211 林木育种 指应用遗传学原理选育和繁殖林木新品种核心的栽植材料的林木遗传改良活动 0212 林木育苗 指通过人为活动将种子、穗条或植物其他组织培育成苗木的活动 022 0220 造林和更新 指在宜林荒山荒地荒沙、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等一切可造林的土地上通过人工造林、人工更新、封山育

(完整版)201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 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报告书、表、登记表)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行业类别及代码2019

本标准按照GB / T 1.1-2009中给出的规则起草。 与GB / T 4754-2011相比,本标准的主要变化如下: -保留了GB / T 4754-2011的主要内容,并调整了主要类别和中小型类别的项目,名称和范围;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旧结构比较见附录A; -国民经济分类的新旧分类比较请参见附录B。 本标准是采用重新起草的方法并参照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制定的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修订的第四版,ISIC Rev. 4,2006年)编制的,未与ISIC Rev.4保持一致。当量。有关所有经济活动的国家经济工业分类与国际标准工业分类之间的比较,请参见附录g。 本标准由国家统计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起草单位:国家统计局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子林,雷平平,杨晓刚,王卓,曾飞,孙洪娟,孙文峰,张艳琪。 该标准的先前版本如下: ——GB / T 4754—1984,GB / T 4754—1994,GB / T 4754—2002,GB / T 4754—2011。 国民经济的行业分类(2019年修订)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和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业等宏观管理中的经济活动分类,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2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档。 2.1行业 从事同一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

2.2主要活动 当一个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最大份额的活动称为主要活动。如果增加值不能用于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则可以根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主要活动。 注:主要活动对应于次要活动和辅助活动。 2.3次要活动 在所有经济活动中,除主要活动外,单位还从事外部活动。 2.4辅助活动 在单位的所有活动中,它不向外界提供商品和服务。 注意:辅助活动是内部活动,以确保该单元的主要活动和辅助活动的正常运行。 2.5单位 有效开展各种经济活动的实体是划分国民经济部门的载体。 2.6工业活动单位评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修订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最新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分类及行业代码查询表

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分类及行业代码查询表 核心提示: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如何分类以及各行业代码查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 代码(GB/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 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批发和零售业;G交 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H住宿和餐饮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 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 工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查询表 A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属行业分类表所属行业类别、分类及行业代码查询表发布日期:2014-10-31浏 行业代码行业名称详细说明 01农业 0111谷物的种植;0112薯类的种植;0113油料的种植;0114豆类011谷物及其他作物的种植的种植;0115棉花的种植;0116麻类的种植;0117糖料的种植;0118 烟草的种植;0119其他作物的种植 012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0121蔬菜的种植;0122花卉的种植;0123其他园艺作物的种植 013 水果、坚果、饮料和 香料 作物的种植 0131水果、坚果的种植;0132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的种植; 0133香 料作物的种植 014中药材的种植 02林业 021林木的培育和种植0211育种和育苗;0212造林;0213林木的抚育和管理、022木材和竹材的采运0221木材的采运;0222竹材的采运 023林产品的采集 03畜牧业 031牲畜的饲养 032猪的饲养 033家禽的饲养 034狩猎和捕捉动物 039其他畜牧业 04渔业 041海洋渔业0411海水养殖;0412海洋捕捞 042内陆渔业0421内陆养殖;0422内陆捕捞 05农、林、牧、渔服务业 .

最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8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3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已根据《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保护部第1号令)修稿完善。 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修改说明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第七条的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并于2001年、2002年、2008年先后三次对“名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现行名录是2008年颁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名录的发布和实施对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审批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审批报告书88607个(5.3%),报告表674588个(40.3%),登记表912243个(54.4%)。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特别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周期,切实加强分类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我部决定对名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根据部里统一工作安排,我们在前期开展大量工作的基础上,于2013年启动了该项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成立了名录修订工作组、专家组,编制了工作方案。 2013年初,我们广泛征求了各省评估中心、部分环评单位以及煤炭、电力、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机械工业、轻工业等行业协会等单位对现行名录的意见和修订建议。共收到53个单位的反馈意见共计1040条。同时,在2013年5月和2014年3月,先后赴福建、江苏、河南、新疆、北京、内蒙等地实地开展调研,组织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评估机构和评价单位开展座谈,深入了解地方执行名录的情况、环评分类管理的特色和相关意见建议。通过征求意见和现场调研,我们对名录修订的现实需求了解的更加深入,为修订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针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多次召开名录修订工作研讨会和专家讨论会,认真分析研究每一条反馈意见。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及专家对轻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金属制品、机械电子、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行业进行研讨,提高重点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8-05-02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 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环评类别项目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本栏目环境敏 感区含义 一、畜牧业 1畜禽养 殖场、养 殖小区 年出栏生猪 5000头(其他畜 禽种类折合猪的 养殖规模)及以 上;涉及环境敏 感区的 /其他 第三条(一) 中的全部区 域;第三条 (三)中的全 部区域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2粮食及 饲料加 工 含发酵工艺的 年加工1 万吨及以 上的 其他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新旧对比)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 环保部令第33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2—

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3—

新版行业分类及代码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科技统计用)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GB/T 4754—2002 ) A 农、林、牧、渔业 01 农业 011 谷物及其他作物的种植 0111 谷物的种植 0112 薯类的种植 0113 油料的种植 0114 豆类的种植 0115 棉花的种植 0116 麻类的种植 0117 糖料的种植 0118 烟草的种植 0119 其他作物的种植 012 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 0121 蔬菜的种植 0122 花卉的种植 0123 其他园艺作物的种植 013 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0131 水果、坚果的种植 0132 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的种植 0133 香料作物的种植 0140 中药材的种植 02 林业 021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0211 育种和育苗 0212 造林 0213 林木的抚育和管理 022 木材和竹材的采运 0221 木材的采运 0222 竹材的采运 0230 林产品的采集 03 畜牧业 0310 牲畜的饲养 0320 猪的饲养 0330 家禽的饲养 0340 狩猎和捕捉动物0390 其他畜牧业 04 渔业 041 海洋渔业 0411 海水养殖 0412 海洋捕捞 042 内陆渔业 0421 内陆养殖 0422 内陆捕捞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051 农业服务业 0511 灌溉服务 0512 农产品初加工服务 0519 其他农业服务 0520 林业服务业 053 畜牧服务业 0531 兽医服务 0539 其他畜牧服务 0540 渔业服务业 B 采矿业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610 烟煤和无烟煤的开采洗选 0620 褐煤的开采洗选 0690 其他煤炭采选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710 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 0790 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关的服务活动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810 铁矿采选 0890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091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0911 铜矿采选 0912 铅锌矿采选 0913 镍钴矿采选 0914 锡矿采选 0915 锑矿采选 0916 铝矿采选 0917 镁矿采选 0919 其他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092 贵金属矿采选 0921 金矿采选 0922 银矿采选 0929 其他贵金属矿采选 093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最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行业分类国标代码

行业国标代码: A:农、林、牧、渔业, A01:农业, A02:林业, A03:畜牧业, A04:渔业, A05:农、林、牧、渔服务业, B:采矿业, B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B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10:非金属矿采选业, B11:开采辅助活动, B12:其他采矿业, C:制造业, C13:农副食品加工业, C14:食品制造业, C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C16:烟草制品业, C17:纺织业, C18:纺织服装、服饰业, C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C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C21:家具制造业, C22:造纸和纸制品业, C2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C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C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C27:医药制造业, C28:化学纤维制造业, 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C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C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C33:金属制品业, C34:通用设备制造业, C35:专用设备制造业, C36:汽车制造业, 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C40:仪器仪表制造业, C41:其他制造业, C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D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D45: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D4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E47:房屋建筑业, E48:土木工程建筑业, E49:建筑安装业, E50: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F:批发和零售业, F51:批发业, F52:零售业,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G53:铁路运输业, G54:道路运输业, G55:水上运输业, G56:航空运输业, G57:管道运输业, G58: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G59:仓储业, G60:邮政业, H:住宿和餐饮业, H61:住宿业, H62:餐饮业,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I63: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I6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金融业, J66:货币金融服务, J67:资本市场服务, J68:保险业, J69:其他金融业, K:房地产业, K70: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L71:租赁业, L72: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新分类管理名录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有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

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洪水调蓄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防风固沙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更改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修订说明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第七条的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并于2001年、2002年、2008年先后三次对“名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现行名录是2008年颁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名录的发布和实施对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审批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审批报告书88607个(5.3%),报告表674588个(40.3%),登记表912243个(54.4%)。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特别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周期,切实加强分类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我部决定对名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根据部里统一工作安排,我们在前期开展大量工作的基础上,于2013年启动了该项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成立了名录

修订工作组、专家组,编制了工作方案。 2013年初,我们广泛征求了各省评估中心、部分环评单位以及煤炭、电力、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机械工业、轻工业等行业协会等单位对现行名录的意见和修订建议。共收到53个单位的反馈意见共计1040条。同时,在2013年5月和2014年3月,先后赴福建、江苏、河南、新疆、北京、内蒙等地实地开展调研,组织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评估机构和评价单位开展座谈,深入了解地方执行名录的情况、环评分类管理的特色和相关意见建议。通过征求意见和现场调研,我们对名录修订的现实需求了解的更加深入,为修订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针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多次召开名录修订工作研讨会和专家讨论会,认真分析研究每一条反馈意见。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及专家对轻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金属制品、机械电子、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行业进行研讨,提高重点行业的分类科学性。 目前,修订完成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的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格式》,正在征求部内相关司局、相关部委、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相关企业以及部门环评机构的意见,并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上广泛征求社会民众意见。 三、修订思路和原则

行业类别代码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行业类别代码表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分类及行业代码查询表

. 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分类及行业代码查询表 核心提示: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如何分类以及各行业代码查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 代码( GB/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A 农、林、牧、渔业; B 采矿业; C 制 造业;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G 交 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J 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 工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查询表 A 农、林、牧、渔业 企业所属行业分类表所属行业类别、分类及行业代码查询表发布日期: 2014-10-31 浏 行业代码 行业名称 详细说明 01 农业 0111 谷物的种植; 0112 薯类的种植; 0113 油料的种植; 0114 豆类 011 谷物及其他作物 的种植 的种植;0115 棉花的种植; 0116 麻类的种植; 0117 糖料的种植; 0118 烟草的种植; 0119 其他作物的种植 12 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 0121 蔬菜的种植; 0122 花卉的种植; 0123 其他园艺 作物的种植 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 0131 水果、坚果的种植; 0132 茶及其他饮 料作物的种植; 0133 香 013 作物的种植 料作物的种植 14 中药材的种植 02 林业 21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0211 育种和育苗; 0212 造林; 0213 林木的抚育和管理、 22 木材和竹材的采运0221 木材的采运; 0222 竹材的采运 23 林产品的采集 03 畜牧业 031 牲畜的饲养 032 猪的饲养 033 家禽的饲养 34 狩猎和捕捉动物 039 其他畜牧业 04 渔业 041 海洋渔业 0411 海水养殖; 0412 海洋捕捞

行业类别及代码2019

行业分类: 行业分类,是指从事国民经济中同性质的生产或其他经济社会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体的组织结构体系的详细划分,如林业,汽车业,银行业等。行业分类可以解释行业本身所处的发展阶段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财富中国》根据发达国家的行业界定与行业演变规则,对中国的行业进行新分类。 结构体系: 作用 解释行业本身所处的发展阶段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分析影响行业发展的各种因素以及判断对行业的影响力度,预测并引导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判断行业投资价值,揭示行业风向,为各组织机构提供投资决策或投资依据。 发展规律 行业的发展必然遵循由低级的自然资源掠夺性开采利用和低级的人工劳务输出,逐步向规模经济、科技密集型、金融密集型、人才密集型、知识经济型,从输出自然资源,逐步转向输出工业产品、知识产权、高科技人才等。 分类 保险业、采矿、能源、餐饮、宾馆、电讯业、房地产、服务、服装业、公益组织、广告业、航空航天、化学、健康、保健、建筑业、教育、培训、计算机、金属冶炼、警察、消防、军人、会计、美容、

媒体、出版、木材、造纸、零售、批发、农业、旅游业、司法、律师、司机、体育运动、学术研究、演艺、医疗服务、艺术、设计、银行、金融、因特网、音乐舞蹈、邮政快递、运输业、政府机关、机械制造、咨询。 通俗的讲,行业分类就是有规则的按照一定的科学依据,对从事国民经济生产和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体的组织结构体系的详细划分,如林业,汽车业,银行业等。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A 农、林、牧、渔业;B 采矿业;C 制造业;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 建筑业;F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G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H 批发和零售业;I 住宿和餐饮业;J 金融业;K 房地产业;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P 教育;Q 卫生和社会工作;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 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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