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学示范实验室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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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示范实验室标准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教仪站点击数:938 更新时间:2007-7-25 9:26:57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育条件装备“九五”时期发展计划》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有关要求,为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条件装备水平,以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一、实验用房及配套设施:

1、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数量(单位:间)

学校类别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

高(完)中≥7≥5≥3初中≥3≥4≥3

小学≥2≥2≥1

2、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使用面积(单位:平方米)

学校类别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

高(完)中≥90≥40≥40初中≥90≥40≥40

小学≥70≥36≥36

中学实验室的长宽比例为11/8;小学实验室的长宽比例为10/7。

3、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基本要求:

实验室及附属用房应根据功能的要求设置给排水、通风系统、各种电源插座和总电源控制开关,并安装触电保护器。

实验室内应设置黑板、窗帘杆、银幕挂钩、“科技园地”和科学家画像等。

化学、生物实验室和准备室应设地漏。

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应有相应的防盗、防火安全设施,有独立的危险品存放处,有防护用品和急救箱。

4、物理实验室

物理实验室应供电到桌,电源线和电源插座安装科学规范,光学实验室应设遮光窗帘,并有局部照明。

5、化学实验室

化学实验室应设在一楼,并设有通风换气装置,通风换气装置的中心距地面不小于300mm,室内通风口一面应设防护罩,室外一面应有挡风设施。

化学实验室供水到桌,高(完)中至少有一个化学实验室供电到桌,并有设通风橱。

化学实验室应分设仪器室和药品室。

6、生物实验室

生物观察实验室的实验桌应设置局部照明,解剖实验室应供水到桌。生物观察和解剖合一的实验室设置长排水槽,实验桌应设置局部照明。

7、小学自然(常识)实验室

小学自然(常识)实验室应供水到桌或设置长排水槽,其中一个可作为多功能实验室。

8、实验桌、演示(准备)台、仪器橱基本要求

实验桌、台、橱基本尺寸要求统一、规范、实用、美观,中学双人实验桌桌

面为长1200mm,宽600mm;小学双人实验桌桌面为长1100mm,宽550mm。实验桌的高度应根据中小学人体尺度的高度设计。中学每个实验室设25组,小学每个实验室设23组。

教师实验演示(准备)台台面长度不小于1500mm,宽度不小于600mm。

仪器、药品、标本、模型橱的尺寸应根据功能和存放要求统一设计,数量应满足全部器材的存放需要。

9、实验室布置

第一排实验室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500mm,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小于30度。

最后一排实验室桌的后沿距后墙不小于2200mm,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中学不大于1100mm;小学不大于9500mm。

两实验桌间的距离中学不小于600mm,小学不小于550mm,中间纵向走道距离中学不小于600mm,小学不小于550mm;实验桌端部与墙面不小于550mm。

二、仪器设备

1、仪器设备的配备标准,中学按照国家教委1993年颁发的《中学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和1995年颁发的中学补充配备目录,小学按照国家教委1993年颁发的《小学数学、自然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和1995年颁发的小学补充配备目录结合现行教材配备。

2、中小学均按1类标准配备教学仪器,配备数量按每年级四个平行班的需要配备,超过六个平行班的应配备双套。

三、实验人员

高(完)中配备实验人员不少于5人,初中配备实验人员不少于3人,中学实验人员兼课不超过每周四节;小学配备一名专职自然(常识)教师兼管实

验室工作,其所任课每周不超过十二节。

高(完)中实验人员应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职称,初中实验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其中至少一人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小学自然(常识)教师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实验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熟悉教材,能独立完成本学科的所有实验,并指导学生实验操作和进行实验教学研究;熟悉教学仪器管理业务。

学校领导要关心实验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合理规定实验人员的工作量标准,解决好实验人员的工作用房,做到人员相对稳定,在工资待遇、职务评定、住房分配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一视同仁。

四、实验室管理

实验室必须建立完备的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实验人员职责明确,建立仪器设备保管使用制度、实验室规则、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并严格执行。

按财务有关要求建立仪器设备明细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并接受财务监督。

仪器管理科学合理,所有仪器设备必须全部入橱,分类存放、合理排列、定橱定位、定期保养、及时维修,根据仪器不同要求做好防尘、防潮、防锈、防腐蚀工作,保持仪器性能良好。对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有关规定保管、使用。

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要经常整洁,注意通风换气,妥善处理“三废”,为师生提供良好的实验环境,保护师生健康,保证实验安全。

五、实验教学

学校教学工作计划中有实验教学内容,明确校长、教导处、有关教研组、教师、实验人员的职责,并切实解决好实验教学所需的经费。每学期制定实验

教学计划,有实验进度安排,建立实验预约、登记、考查等制度。

按教材要求开齐、开足、开好演示实验和学生实验,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实验室,在教师和实验人员的指导下开展课外科技活动。

学校要经常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和自制教具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果,积极发挥示范作用,指导其他学校开展实验教学,为当地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33/ ××××-2010 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报批稿) Zhejiang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quality of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J×××××-2010

2010-××-××发布2010-××-××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报批稿) Zhejiang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quality of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DB33/ ××××-2010 J×××××-2010 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

2010年浙江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浙江省建设厅)建设发(2007)319号文《关于编制二OO七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的要求,由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和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践和质量评价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评价项目及标准;5.评价规定以及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8号2楼,邮政编码:310005),以便适时修订完善。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6.2-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标准化工地试验室建设指导性意见附件-2009.8.21

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标化工地试验室建设指导性意见 为规范我省高等级公路工地试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浙交[2008]167号)、《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浙交监[2008]54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浙交监[2009]56号)的规定,结合宁波绕城高速公路东段工地试验室标化建设试点情况,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一、指导思想 工地试验室是工程项目部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部门,试验检测工作是控制工程施工质量的有效保障手段,客观准确的试验检测数据是反映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和指导现场施工的重要依据。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数据是工程实体质量最基础的数据,其真实性、准确性极其重要。建设标准化工地试验室,促进工地试验室规范化管理,将有效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二、人员配备 工地试验室必须完善组织机构,设立试验负责人岗位,试验检测员岗位,机构框图必须上墙。

每个工地试验室设1名工地试验室主任,且必须由母体机构派出,高速公路项目工地试验室持证人数不得少于4人,一级公路项目工地试验室持证人数不得少于3人。同时根据工程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试验辅助工。

三、试验场所布局 1、工地试验室应根据相关要求,选建在项目部或拌和场内。试验室选址时要考虑安全、环保及施工要求等因素。 2、工地试验室要根据本项目的规模和特点,设臵办公室和各功

能室。办公室不少于2间,功能室为力学室、水泥室、混凝土室、集料室、养护室、土工室和留样室等,办公室和各功能室要分隔开,布局要合理,仪器设备摆放要科学。 3、“工地试验室”采用铜制牌匾、黑体字,规格为高40 cm×长60cm,牌匾挂在办公室前醒目处,牌底线离地高度为160 cm。

浙江地方标准DB3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9部分:

浙 江省地方标准 2008-******发布 DB33 ICS 13.310 A90 备案号:DB33/T 768.9— 200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 9部分:旅馆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curity &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Part 9: Hotel 2009-11-03发布 2010-01-01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768.9— 2009前言 DB33/ 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 13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 ——第 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 ——第 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第 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

——第 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第 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 ——第 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 ——第 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 ——第 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 ——第 9部分:旅馆业; ——第 10部分:学校; ——第 11部分:医院; ——第 12部分:住宅小区; ——第 13部分:娱乐场所。 本部分为 DB33/ 768的第 9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宁波三维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天泽创业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宁波市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顾培荣、黄蔚民、顾时明、陈锡苗、岑孟荣、曾文、王国强、冯刚强、戚国伟。

城市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城市正在加速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并且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始普及高级中学阶段的教育。随着教育逐步走向现代化,教育改革和发展对校园、校舍的条件与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与育人环境,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学校建设标准,使学校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这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目的。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要视学校已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绿化等现状和具体情况,参照本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条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是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制订的,在校舍各类用房的配置和面积指标上,首先要保证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基本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合理安排体育活动场地。同时,面对基础教育改革对校园校舍的条件与环境的更高要求,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创造与完善。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必须先规划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校园规划设计要根据学校的特点、城市规划的要求、周边环境情况和学校现状等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校园规划设计要便于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期实施。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认真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与相关建筑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六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对中小学学制和班额人数的规定、生源、实行最佳规模办学的程度、办学的社会效益

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

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 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管理,根据《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浙江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等机构,根据不同的科研任务和要求,配置相应的试验装备和设施,供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为社会提供科研成果和标准检测试验的重要场所和平台,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主要任务是: (一)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为重点,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研究,开展标准检测服务,为相关领域和行业提供技术支撑。 (二)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吸引集聚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形成科技创新团队。 (三)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为国内外专家、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条件。 (四)提高自主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积 - 1 -

极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四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管理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 (一)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编制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指南;负责建设的申请受理、专家评审、批准立项、中期评估、重组和撤销等;编制财政补助资金预算。 (二)省发改委主要负责审核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的必要性,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实施建设的相关工作。 (三)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经费预算审查,安排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配合做好评审、立项、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实施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建设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负责推荐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三)编制建设经费预算,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资金。 (四)落实建设和运行所需的资金、场地和设备,保障开展正- 2 -

新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表格

附: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 A类表(工程监理单位用表) 浙建监A1 工程开工令 浙建监A2 工程暂停令 浙建监A3 工程复工令 浙建监A4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浙建监A4-1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授权书 浙建监A5 监理通知单 浙建监A5-1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整改单 浙建监A6 旁站记录 浙建监A7 见证取样异常情况记录表 浙建监A8 工程款支付证书 浙建监A9 监理报告 B类表(施工单位报审、报验表) 浙建监B1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浙建监B1-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报审表浙建监B2 开工报审表 浙建监B3 复工报审表 浙建监B4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浙建监B5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 浙建监B6 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报审表 浙建监B6-1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报审表 浙建监B7 报审、报验表 浙建监B8 分部工程报验表 浙建监B9 监理通知回复单 浙建监B10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浙建监B11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

浙建监B12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浙建监B13 费用索赔报审表 浙建监B14 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 C类表(通用表)浙建监C1 工作联系单 浙建监C2 工程变更单 浙建监C3 索赔意向通知书

工程开工令 工程名称:编号:

工程暂停令 工程名称:编号: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工程复工令 工程名称:编号: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浙建监A4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工程名称:编号: 浙建监A4-1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标准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标准 《(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金华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2020年3月01日 DB ICS : 备案号: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标准《(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根据金华市(油)蟠桃现状和生产技术规范的需要,经批准将《(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列入2019年第一批金华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金市监便签〔2019〕130号)。为此,按计划要求我们编制了《(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 本技术标准的任务来源是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标准编制的目的 桃是浙江省主要水果产业之一,2018年全省桃栽培面积达到50.8万亩,年产值达到27亿元。其中(油)蟠桃比普通桃效益好,消费者对其独特的外形和较好的风味格外青睐,种植面积和产值在桃产值比重日益增大。由于蟠桃在2-3月份发芽开花,低温多雨、冷热多变,易引冻害与病害,5、6月份的果实膨大期又恰逢梅雨季节,空气湿度大,易引发病害发生,导致外观光泽度欠佳、皮薄易裂果等,所以近年来(油)蟠桃避雨设施栽培逐渐成为主流。 随着人们生活不断改善,对果品(桃)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但目前我市缺乏行之有效的(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标准,多数桃种植户栽植技术落后,标准化水平低,造成(油)蟠桃品牌效益不能有效提升,难以进入超市等中高档果品市场。通过本技术规程的制订,系统地为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依据,为政府扶持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引导(油)蟠桃向规模化、专业化、多样化方向发展,全面推动(油)蟠桃生产向精品绿色生产发展,将使浙江省(油)蟠桃生产走在南方设施栽培技术的前列。 三、编制原则和依据 本项技术标准在编制过程中主要的编制原则是重点突出核心技术,根据各地生产经验,系统形成开放式技术标准。

浙江大学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领导班子换届程序

附件 浙江大学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领导班子换届程序(试行) 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重点实验室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换届程序。 重点实验室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参加评估后进入换届程序。重点实验室主任原则上不连任,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组织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重点实验室推荐。浙江大学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对重点实验室领导班子进行换届审议。具体程序如下: 一、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程序 1. 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条件的要求,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会同重点实验室面向海内外发布招聘信息; 2. 候选人可由重点实验室推荐或个人自荐。重点实验室推荐候选人需经重点实验室及依托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科学技术研究院,个人自荐材料直接报送科学技术研究院;

3. 科学技术研究院对候选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进行换届遴选面试,审议其科研能力、管理组织能力及实验室工作设想,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浙江省重点实验室由学校发文聘任)。 二、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程序 1.重点实验室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推荐条件的要求,结合重点实验室发展需要组织推荐候选人,候选人材料经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科学技术研究院; 2.科学技术研究院进行形式审查,提请管理委员会审定,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浙江省重点实验室由学校发文聘任)。 三、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成员聘任程序 1.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成员聘任推荐条件的要求,由重点实验室组织推荐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成员候选人选,经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将候选人材料报送科学技术研究院; 2.科学技术研究院对候选人选进行形式审查,报分管校领导审定,由学校发文聘任。

浙江省重点实验室

浙江省重点实验室 申报书 实验室名称: 依托单位名称: 学科(领域): 联系人: 手机: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制

一、信息简表

二、责任期目标任务 注:“专职科技人员”需为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全职人员;获奖、授权专利、标准发布、论文发表、项目开始时间均应在责任期内;“高层次人才”为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引才计划、省特级专家、省级引才计划、省“151 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等;“对外服务”指向外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检验检测、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等。

三、依托单位、科技主管(归口)部门意见

四、建设方案 (一)建设目的意义 建立重点实验室的必要性;国内外、省内该领域或学科或行业的最新进展和发展趋势;组建重点实验室对学科或行业的引领作用以及贡献等情况。 (二)现有工作基础 1.依托单位概况,在领域或学科中的影响和地位;如有共建单位的,共建单位在组建重点实验室中的地位、作用和运行机制等。 2.与研究方向相关的科研项目承担情况、科研成果获奖情况、专利/软件著作权情况、发表论文/著作情况、科研能力/科研进展、与国内外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协同创新等。 (三)现有规模 相对集中的科研用房(场地)、配套设施、仪器设备等,有共建单位的应分别说明。 (四)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 (五)组织架构及制度建设 重点实验室的组织架构;科研队伍基本情况、实验室主任和方向带头人简介,高端人才的引进与人才管理具体措施;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成员提名;运行管理及相关规章制度建设。 (六)开放合作和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情况 (七)责任期考核目标及中长期规划 责任期(两年)的考核目标,包括:场地设施、仪器设备、人才队伍、承担科研任务、开放合作、成果产出、成果转化等,要求具体指标可量化、可考核。

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 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并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的质量依据,但适用范围不包括装饰装修合同外的外购家具、窗帘等装饰品。该标准主要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其中,电气工程、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室内空气质量因涉及到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被定为强制性条款。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也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的质量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8478-2003 铝合金门 GB/T 8479-2003 铝合金窗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2-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5-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6-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7-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 18588-2001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 GB 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JG/T 3017-1994 PVC塑料门 JG/T 3018-1994 PVC塑料窗 3基本规定 3.1家庭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工程应遵循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和施工中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防水、环保、节能、建筑、电气、给排水等强制性表准和条文要求。装饰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3.2装饰工程必须进行装饰设计,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整

中小学建设标准.doc

一、总则 为促进本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建设标准是本市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分级管理的原则。本《标准》将标准化学校分为一、二、三级,即市级标准化学校标准(简称一级,下同)、县级标准化学校(简称二级,下同)和乡镇级标准化学校(简称三级,下同);全市各普通中小学校对照《标准》和《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督导评估方案》,在符合相应标准的基础上,努力创建并逐步升级达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牵头组织《标准》的实施,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一级标准化学校的认定,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计划,各区、县(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二级、三级标准化学校的认定;各级政府对升级达标的学校应给予奖励。 二、学校选址、规模、规划与设计标准 (一)学校选址 1、学校选址应当符合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且适应城市建设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

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与城市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 2、新建学校应首先注重安全因素。选址不应设在近污染源处、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高压线缆、易燃易爆设施、市政管线和市政道路等不应穿过校园。 3、学校的选址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 (二)学校规模 1、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一所学校的规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凡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2、依据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本市学校原则上小学每班学生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每班学生不超过50人。学校的适宜规模如下: (三)校园规划与设计

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一

附件: 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 一、通用部分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以下简称“计算规范”)中规定对于挖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并入各土石方工程量中,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我省在具体贯彻实施时,应按照计算规范有关规定,将因挖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因工作面和放坡所增加的工程量并入各土石方工程量中计算。如各专业工程清单提供的工作面宽度和放坡系数与我省现行预算定额不一致,按定额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规范本次增补了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对于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定了“相应专项设计不具备时,可按暂估量计算”。我省在具体贯彻实施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于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工程数量可以计算或有专项设计的,必须按设计有关内容计算并提供工程数量;否则,对可由施工单位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且无需组织专家论证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其工程数量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为暂估量,并在编制说明中注明。办理结算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算; 2.以“项”增补计量单位,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自行报价。 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一)计算规范“附录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和“附录C桩基础工程”中的空桩长度=孔深-桩长,此处的桩长应包括加灌长度。加灌长度设计有注明时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未注明时,按我省现行预算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二)计算规范“附录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和“附录C桩基础工程”工作内容中包括了打桩场地硬化的费用。我省在具体贯彻实施时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该费用应按措施项目单独列项计算,不包括在“附录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和“附录C桩基础工程”相应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中。 (三)计算规范“附录C桩基础工程”中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清单编码:010301002)、沉管灌注桩(清单编码:010302002)工程量计算规则为“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

浙江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号

浙江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8〕31号附件:发布公告(2018年三季度).pdf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0月24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DB33/T2125-2018 印染企业系统能量平衡计算方法 2018-07-05 2018-08-05

2 DB33/T2126-2018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规范 2018-07-06 2018-08-06 3 DB33/T2127-2018 老年电视大学办学规范 2018-07-13 2018-08-13 4 DB33/T2128-2018 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 2018-07-17 2018-08-17

DB33/T2129-2018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技术规程 2018-07-23 2018-08-23 6 DB33/T2130-2018 菱生产技术规范 2018-08-03 2018-09-03 7 DB33/T2131-2018 瓠瓜生产技术规程 2018-08-03 2018-09-03 8 DB33/T2132-2018

2018-08-03 2018-09-03 9 DB33/T2133-2018 旅行社窗口服务规范 2018-08-03 2018-09-03 10 DB33/T2134-2018 养老机构失智症服务与管理规范 2018-08-03 2018-09-03 11 DB33/T2135-2018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防范信息系统建设规范

2018-09-03 12 DB33/T2136-2018 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规范 2018-08-30 2018-09-30 13 DB33/T2137-2018 杨梅箱式气调贮运技术规范 2018-08-30 2018-09-30 14 DB33/T2138-2018 灯光围网渔船集鱼灯最大总功率要求 2018-08-30 2018-09-30

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书【模板】

附件 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申报书 实验室(中心)名称: 依托单位名称: 学科(领域): 联系人: 手机: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邮编: 申报时间:年月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四、建设方案 (一)建设目的意义 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必要性;国内外、省内该领域或学科或行业的最新进展和发展趋势;组建重点实验室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学科或行业的技术进步引领作用以及贡献等情况。 (二)现有工作基础 1.依托单位概况,在领域或学科中的影响和地位;如有共建单位的,共建单位在组建重点实验室中的地位、作用和运行机制等。 2.与研究方向相关的科研项目承担情况、科研成果获奖情况、专利/软件著作权情况、发表论文/著作情况、科研能力/科研进展、与国内外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协同创新等。 (三)现有规模 相对集中的科研用房(场地)、配套设施、仪器设备等,有共建单位的应分别说明。 (四)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 (五)组织架构及制度建设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织架构;科研队伍基本情况、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和方向带头人简介,高端人才的引进与人才管理具体措施;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成员提名;运行管理及相关规章制度建设。 (六)开放合作和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情况 (七)中长期规划 责任期(两年)的考核目标,包括:场地设施、仪器设备、人才队伍、承担科研任务、开放合作、成果产出、成果转化等,要求

具体指标可量化、可考核。 五、附件(按“云平台”申报书的格式) (一)现有固定研究人员名单 (二)现有仪器及设备一览表 (三)近3年承担的主要课题一览表 (四)近3年获奖成果一览表 (五)近3年发表的主要论文专著一览表 (六)近3年专利、软件著作权一览表 (七)经费预算表 (八)拟新增仪器设备清单 (九)近3年承担项目(课题)、获奖成果、论文专著、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要求佐证材料单独装订成册) 附件 (一)现有固定研究人员名单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 DB33/T1104—2014 1 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监理单位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 建设工程监理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 相关服务Related services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 项目监理机构Project management department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 注册监理工程师Registered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of Zhejiang 取得《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7 总监理工程师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人员。 2.0.8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Representative of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人员。 2.0.9 专业监理工程师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的人员。 2.0.10 监理员Site supervisor 取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中的监理员证书,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2.0.11 监理规划Project management planning 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12 监理实施细则Detailed rules for project management 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13 工程变更Engineering Variations 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2.0.14 工程进度控制Project progress control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目标,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比较并协调调整等一系列监理活动,督促施工单位按期竣工,交付使用。

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 浙江省地方标 准 DB33/T498—2004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 Clean up regulation of archives for 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 case 2004-11-04发布2004-12-04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察局发布 DB33/T498—2004

前言 为了规范制作、妥善保管和科学整理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保障和监督行政主体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并更好地为社会各方面提供利用服务,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档案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档案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淑芳、王群。 DB33/T498—2004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定义、归档文件的要求、档案的整理、档号编制、案卷格式、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电子目录数据库。本标准适用于在实施行政处罚案件中形成的档案的整理。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档案整理可以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7156—2003 文献保密等级代码 GB/T9705—1988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GB/T18894—2002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DA/T1—2000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DA/T13—94 档号编制规则 DB33/T498—2004 DA/T18—1999 档案著录规则 DA/T19—1999 中国档案主题词表 DA/T24—2000 无酸档案卷皮卷盒用纸及纸板 《中国档案分类法》

新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新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表格资料

附: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 A类表(工程监理单位用表) 浙建监A1 工程开工令 浙建监A2 工程暂停令 浙建监A3 工程复工令 浙建监A4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浙建监A4-1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授权书 浙建监A5 监理通知单 浙建监A5-1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整改单 浙建监A6 旁站记录 浙建监A7 见证取样异常情况记录表 浙建监A8 工程款支付证书 浙建监A9 监理报告 B类表(施工单位报审、报验表) 浙建监B1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浙建监B1-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报审表浙建监B2 开工报审表 浙建监B3 复工报审表 浙建监B4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浙建监B5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 浙建监B6 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报审表

浙建监B6-1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报审表 浙建监B7 报审、报验表 浙建监B8 分部工程报验表 浙建监B9 监理通知回复单 浙建监B10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浙建监B11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 浙建监B12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浙建监B13 费用索赔报审表 浙建监B14 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 C类表(通用表)浙建监C1 工作联系单 浙建监C2 工程变更单 浙建监C3 索赔意向通知书

浙建监A1 工程开工令 工程名称:编号: 致(施工单位): 经审查,本工程已具备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现同意你方开始施工,开工日期为:年月日。 附件:开工报审表 项目监理机构(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2005-6-6 来源:湖北技术装备装站 国家计委发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第1.0.4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第1.0.5条学校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第一节校址选择 第2.1.1条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第二节学校用地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 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DB33/1021—2005 J10628—2005 2005-08-04 发布 2005-08-01 实施 浙江省建设厅发布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 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DB33/1021—2005 主编单位: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批准部门:浙江省建设厅 施行日期:2005 年 8 月 1 日 浙江省建设厅文件 建科发[2005]168号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厅印发的《二OO四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建科发[2004]115号),由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主编的《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1021-2005,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浙江省建设厅 二 O O 五年八月四日

浙江大学重点实验室一览表

浙江大学重点实验室一览表 (2011.6更新) 国家重点实验室 序号实验室名称负责人批准日期学院01 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杨德仁1985年8月材料系 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图形学国家重点 02 鲍虎军1989年2月计算机学院实验室 流体动力与机电系统国家重点实验 03 陈鹰1989年6月机械系室 04 工业控制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褚健1989年6月控制系 05 现代光学仪器国家重点实验室刘旭1989年6月光电系 06 能源清洁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骆仲泱2005年3月能源系 附属第一医07 传染病诊治国家重点实验室李兰娟2007年10月 院 08 化学工程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联合)李伯耿1987年6月化工系 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国家重点实 09 吴平2002年1月生科学院验室(联合) 10 水稻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联合)周雪平2003年12月农生学院 国家工程实验室 序号实验室名称负责人批准日期学院 生物饲料安全与污染防控国家工程 01 刘建新2008年7月动科学院实验室

国家专业实验室 序号实验室名称负责人批准日期学院 01 二次资源化工国家专业实验室姚善泾1989年6月化工系 02 电力电子技术国家专业实验室吕征宇1989年6月电气学院 03 生物传感器技术国家专业实验室陈裕泉1989年6月生仪学院 04 工业心理学国家专业实验室沈模卫1989年6月心理系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序号实验室名称负责人批准日期学院01 生物医学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郑筱祥2000年8月生仪学院 02 濒危动植物保护生物学教育部重点 实验室 方盛国2000年8月生科学院 03 动物分子营养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刘建新2000年8月动科学院 04 污染环境修复与生态健康教育部重 点实验室 杨肖娥2003年11月环资学院05 高分子合成与功能构造教育部重点 实验室 郑强2005年12月高分子系06 软弱土与环境土工教育部重点实验 室 陈云敏2007年2月建工学院 07 恶性肿瘤预警与干预教育部重点实 验室胡汛2007年12月 附属第二医 院 08 生殖遗传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黄荷凤2010年12月 附属妇产科 医院09 视觉感知教育部-微软重点实验室庄越挺2005年2月计算机学院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审批、编号和发布。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审查、标准审评、复审、绩效评估等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立项 第三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立项。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省级单位可以直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 (二)标准草案,应当包括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 (三)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对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评估论证,专家评估论证应当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地方标准立项,应公开听证。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三)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 (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未形成一致意见的。 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标准起草单位,并下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达到招投标要求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方式确定标准起草单位。 第三章起草 第七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和立项审定内容组织起草,落实相关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应配合做好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第八条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内容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进行试验验证;试验方法类的地方标准,应当进行比对验证,比对验证应选择3家以上实验室、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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