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

对应的旧标准:SDGJ 63-84

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of General Plan Design for Substation

DL/T5056—1996

前言

本规程是根据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电规计(1991)12号文《关于下达1991年度电力勘测设计标准化、科研、情报计划项目的通知》,由电力工业部西北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定》SDGJ63—84(试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定试行以来的经验,征求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的意见,经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审查,完成本稿。

本规程共分八章和一个附录。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增加500kV变电所和城市变电所的有关内容,对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和技术经济指标等做了较多的修改和补充。本规程修订后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名称改为《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

为了进一步提高规程的水平,希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和总结经验,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北京市安德路65号,邮编100011)。

本规程的附录A为提示性的附录。

本规程的主要起草单位:电力工业部西北电力设计院。

本规程的参加起草单位:电力工业部华东电力设计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送变电处。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王永滋、胡开科、陈国燕、王静。

1总则

1.0.1变电所总布置设计必须全面贯彻国家工程建设方针政策和法令,并遵守本规程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使设计符合国情、技术先进、生产安全,能获得显著的综合经济效益。

1.0.2本规程适用范围为110~500kV新建和扩建变电所的设计。

1.0.3变电所总布置设计应节约用地,因地制宜地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场地平整工程量和建、构筑物等设施的拆迁,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和论证优化设计方案。

1.0.4本规程根据国家标准GB50187—9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所定的原则进行编制,变电所的总布置设计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在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软土地区和永冻土地区等特殊自然条件建设的变电所,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总体规划

2.0.1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与当地区域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相协调,宜充分利用就近的生活、文教、卫生、交通、消防、给排水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

2.0.2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根据工艺要求、施工和生活需要,结合所址自然条件按最终规模统筹规划,近远结合。分期建设时,应分期征用土地。

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根据以上原则,对所区、生活区、水源地、给排水设施、防排洪设施、进所道路、进出线走廊、终端塔位等进行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2.0.3城市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山区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考虑地形、山体稳定和开挖边坡的影响。

2.0.4变电所的绿化规划,应充分利用路旁、建筑物旁及其他空闲场地进行绿化。扩(改)建工程应注意

保护原有绿化。

2.0.5变电所附近有污染源时,总体规划应根据污染源种类和风向,避开对所区的不利影响。

2.0.6变电所的生活区可根据建设单位要求,临近所区建设或易地建设。

2.0.7变电所应具备可靠的水源,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变电所的生产及生活污水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

2.0.8新建变电所的进所道路、生活区、给排水设施、防排洪设施应纳入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并严格按总体规划实施,上述设施的建设标准、平面布置和高程衔接应由变电所主体设计单位统一规划。

3总平面布置

3.1一般规定

3.1.1变电所的总平面布置应按最终规模进行规划设计,并不宜堵死扩建的可能。

3.1.2所区总平面宜将近期建设的建、构筑物集中布置,以利分期建设和节约用地。城市户内变电所土建工程可按最终规模一次建设。

3.1.3330kV和500kV变电所,宜将附属建筑集中布置在所前,220kV及以下变电所的附属建筑宜集中或联合布置。

3.1.4变电所主要建、构筑物的长轴宜平行自然等高线布置,当地形高差较大时,可采用台阶式错层布置。

山区变电所的主要生产建、构筑物,设备构、支架,当靠近边坡布置时,应注意边坡的稳定及坡面处理。

3.1.5城市户内变电所与所外相邻建筑物之间应有消防通道。

3.1.6主控制楼、通信楼、屋内配电装置、微波塔等建、构筑物以及主变压器、高压电抗器、电容器装置等大型设备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可靠的地段。

3.2主要建、构筑物

3.2.1主控制楼(室)宜布置在便于运行人员巡视检查、观察屋外设备和减少电缆长度、避开噪声影响的地段,宜位于配电装置一侧、两配电装置之间或所前。

3.2.2主控制室宜有较好的朝向,炎热地区宜面向夏季盛行风向,并避免西晒。

3.2.3各级电压的屋外配电装置应结合地形和所对应的出线方向进行平面组合,避免或减少线路交叉跨越。

配电装置相互间的相对位置应使主变压器、无功补偿装置至各配电装置的连接导线顺直短捷、场内道路和电缆的长度较短。

3.2.4城市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宜单独布置,或布置在建筑物底层。

3.2.5通信楼宜与主控制楼毗连布置,必要时也可单独布置,但微波塔均应靠近微波机房布置。

3.3辅助和附属建筑物

3.3.1变电所辅助和附属建筑物的布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和使用功能统一规划。宜结合工程条件采用联合建筑和多层建筑。

3.3.2材料备品库、检修间、汽车库等可组成联合建筑布置在所前,也可利用所内空地因地制宜单独布置。

3.3.3采暖锅炉房宜布置在采暖建筑集中处;燃煤锅炉房宜位于所区冬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附近宜设小型煤场。

3.3.4消防器材间宜布置在主变压器、电容器等带油设备附近。

3.3.5变电所的行政办公用房应采用联合建筑布置在所前,也可与主控制楼联合布置。

3.3.6城市地下变电所的通风小室、检修吊物孔小室和人员出入口小室的布置应与城市规划协调。

3.3.7污水泵房、雨水泵房等排水设施宜布置在所区场地边缘地带的最低处。

3.3.8变电所的供水建、构筑物(主要有深井泵房、生活消防蓄水池、生活消防水泵房等)宜按工艺流程集中布置,并宜布置在所前,也可布置在其他地段。

3.3.9所前建筑及设施应结合工艺所形成的总平面基本格局和进所道路的方位进行布置,并宜面向城镇、当地主要道路或生活区。

3.3.10所前建筑宜采用以下两种布置形式。

3.3.10.1庭院式:建筑物沿所前场地周边布置,中间为道路及绿化用地;

3.3.10.2通道式:建筑物布置在所区主入口道路两侧。

3.4围墙和出入口

3.4.1变电所所区围墙形式应根据所址位置、城市规划和环境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远离城市的变电所宜采用2.2~2.5m高的实体围墙;城市变电所或对所区环境有要求的变电所可采用花格围墙或装饰性围墙;高压设备区与生活区之间应设实体围墙。

3.4.2所区围墙应根据节约用地和便于保卫的原则力求规整,地形复杂或山区变电所的所区围墙应结合地形布置。

3.4.3变电所的主入口及进所道路宜有较好的对景。

3.4.4变电所主入口的大门、传达室、围墙可进行适当艺术处理,并与所前建筑相协调。城市变电所的主入口选择及处理要求应与城市规划和街景相协调。

3.4.5所区大门宜采用轻型钢门,门宽应满足运输所内大型设备的要求。

3.4.6所区砖围墙应设伸缩缝,伸缩缝间距宜为30m。在地质变化处应设沉降缝。

3.5建、构筑物间距

3.5.1变电所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3.5.2变电所建、构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注:1.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3.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建筑物外墙距屋外油浸主变压器和可燃介质电容器设备外廓5m以内时,该墙在设备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设备外廓两侧各3m的范围内,不应设有门窗和通风孔;建筑物外墙距设备外廓5~10m时,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可设防火门,并可在设备总高度以上设非燃烧性的固定窗。

5.屋外配电装置与其它建、构筑物的间距除注明者外,均以架构计算,当继电器室布置在屋外配电装置场内时,其间距由工艺确定。

1)表内未规定最小间距“—”者该间距可根据工艺布置需要确定。

2)屋外配电装置内断路器的油量大于或等于1t时,从断路器外壁距丙、丁、戊类生产建筑或变压器的间距不应小于10m。

3)屋外配电装置与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在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1m。

4)围墙与丙、丁、戊类生产建筑和所内生活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不限。

5)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无防火墙时,其防火净距不得小于下列数值:

35kV5m

66kV6m

110kV8m

220kV及以上10m

4竖向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变电所的所址设计标高应根据变电所的电压等级确定:

110kV变电所所址标高宜在频率为2%的高水位之上,否则,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但仍应高于最高内涝水位。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所址标高宜高于频率为1%的高水位,或最高内涝水位。

当所址标高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防洪设施标高应高于上述高水位标高0.5m;位于内涝地区的变电所,防涝设施标高应高于历史最高内涝水位标高0.5m,也可采取措施使主要设备底座和生产建筑的室内地坪标高不低于上述高水位。

沿江、河、湖、海受风浪影响的变电所,堤顶标高还应考虑频率为2%的风浪高和0.5m的安全超高。4.1.2变电所所内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或局部高于所外地面,以满足所区场地排水要求。

4.1.3所区竖向布置应合理利用地形,根据工艺要求、交通运输、土方平衡综合考虑,因地制宜确定竖向布置形式,使场地排水路径顺捷。

4.1.4所区竖向布置在考虑所内外挖填方总平衡的前提下,宜使所区场地平整土方量最小。

当挖填方不平衡时,宜减少向所外取土或弃土。

4.2设计标高的确定

4.2.1根据所区竖向布置形式应首先确定以下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标高。

4.2.1.1主配电装置场地标高:应根据自然地形、工艺布置、设备运输、基础及管沟埋深、场地排水等因素综合确定。

4.2.1.2各生产建筑物标高:应与主配电装置的场地标高相适应,同时考虑管沟衔接、交通运输、基础埋深,并与全所设施统一规划综合确定。

4.2.2变电所主要生产建筑物的室内地坪设计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0.3m以上;辅助生产和附属建筑物的室内地坪设计标高宜高于室外地面0.3m以上。

4.2.3场地设计坡度应根据设备布置、土质条件、排水方式和道路纵坡确定,宜为0.5%~2%,有可靠排水措施时,可小于0.5%。局部最大坡度不宜大于6%,必要时宜有防冲刷措施。

屋外配电装置平行于母线方向的场地设计坡度不宜大于1%。

4.2.4所内外道路连接点标高的确定应便于行车和排水。所区出入口的路面标高应高于所外30m处的路面标高,坡度不宜小于0.5%。否则,应有防止雨水流入所内的措施。

4.3阶梯布置

4.3.1所区自然地形坡度在5%~8%以上时,所区竖向布置宜采用阶梯式布置(大型变电所场地面积大,宜取下限值,反之取上限)。

4.3.2阶梯的划分应满足建、构筑物和设备布置,便于运行、检修、设备运输和管沟敷设,并尽量保持原有地形。台阶的长边宜平行自然地形等高线布置,并宜减少台阶的数量。

4.3.3相邻台阶的连接宜采用挡土墙或放边坡处理,也可两种形式结合使用。

图1坡顶至基础边缘距离

边坡坡度应按岩土的自然稳定倾角确定,坡面应作护面处理,坡脚应设排水沟。

4.3.4基本烈度为7度以上地震区应避免在松软或岩层破碎、构造不利地段出现高边坡。对破碎性石质边坡、山坡有危石或上部覆盖层受震易塌滑时,应采取防护和加固措施。

基本烈度为8度和9度地震区的土边坡,应适当放缓边坡或采用其他加固措施。

地震区的填土边坡,应将边坡坡度放缓一级。

4.3.5台阶坡顶至建、构筑物的距离,应考虑建、构筑物基础侧压力对边坡、挡土墙的影响。位于稳定土坡坡顶上的建筑,当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小于或等于3m时,其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a(图1)应符合式(1)和式(2)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m。

条形基础:

(1)

矩形基础:

(2)

式中a——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

b——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

d——基础埋置深度;

β——边坡坡角。

当边坡坡角大于45°、坡高大于8m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J7—8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坡体稳定验算。

坡脚至建、构筑物的距离,应考虑工艺布置、交通运输、采光通风等要求。最小宽度应满足建筑物的散水、开挖基槽对边坡或挡土墙的稳定要求,以及排水明沟的布置,且不应小于2m。

4.3.6坡脚至雨水明沟之间,对砂土、黄土、易风化的岩石或其他不良土质,应设明沟平台,其宽度宜为0.4~1.0m,如边坡高度低于1m或已作加固处理,可不设平台。

4.3.7场地挖方、填方的允许坡度值应根据地质条件和边坡高度确定。

挖方边坡:当山坡稳定、地质条件良好、土(岩)质比较均匀时,可按表3、表4确定。

岩石类别风化程度

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坡高在8m以内坡高在8~15m内

硬质岩石

微风化1∶0.10~1∶0.20 1∶0.20~1∶0.35 中等风化1∶0.20~1∶0.35 1∶0.35~1∶0.50 强风化1∶0.35~1∶0.50 1∶0.50~1∶0.75

软质岩石

微风化1∶0.35~1∶0.50 1∶0.50~1∶0.75 中等风化1∶0.50~1∶0.75 1∶0.75~1∶1.00

注:1.表中碎石土的充填物为坚硬或硬塑状态的粘性土。

2.对于砂土或充填物为砂土的碎石土,其边坡坡度允许值均按自然休止角确定。

3.Sr为饱和度。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边坡的坡度允许值应另行设计:

4.3.7.1边坡高度大于表列规定时;

4.3.7.2地下水比较发育或具有软弱结构面的倾斜地层时;

4.3.7.3岩层层面或主要节理面的倾向与边坡开挖面的倾向一致,且两者走向的夹角小于45°;

4.3.7.4当基本地震烈度大于7度时;填土边坡,如基底地质条件良好,其边坡坡度允许值宜按表5确定。

注:1.用大于20cm的块石砌筑的填方边坡,其边坡坡度值视具体情况确定。

2.如需在坡顶上大量弃土或作堆场时,应作坡体稳定性验算。

3.I p为塑性指数。

4.4场地排水

4.4.1场地排水方式应根据所区地形、降雨量、土质类别、竖向布置及道路布置,合理选择排水方式,宜采用地面自然散流排渗,雨水明沟、暗沟(管)或混合排水方式。

4.4.2屋外配电装置场地排水应畅通,对被地面电缆沟、巡视小道拦截的雨水,宜采用设排水渡槽或敷设雨水下水道方式排除。

4.4.3采用明沟排水时,明沟宜沿道路布置,应减少交叉,当必须交叉时宜为正交,斜交时交叉角不应小于45度,明沟应做护面处理,明沟断面及形式应根据水力计算确定。明沟起点深度不应小于0.2m,明沟纵坡不宜小于0.3%。明沟可采用梯形或矩形断面,梯形沟底宽不宜小于0.3m,矩形沟底宽不宜小于0.4m。砖石或混凝土铺砌的梯形明沟,沟壁宜采用1∶0.75~1∶1的坡度。

4.4.4当采用散流排水时,所区围墙下部应留有足够的排水孔,在多雨地区所外应有妥善的排水设施。

4.4.5当采用雨水下水道排水系统时,雨水口应位于汇水集中的地段。雨水口型式、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范围内的流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道路纵坡、路面种类等因素确定。雨水口间距宜为25~50m,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间距可大于50m;当道路交叉口为最低标高时,应增设雨水口。

4.4.6山区变电所所外应根据需要设置有铺砌的截水沟或泄洪沟。截水沟至边坡坡顶的距离不应小于2m,

截水沟的中心转弯半径不宜小于沟内水面宽度的5~10倍。当截水沟宽度改变时,宜设渐变段,其长度宜为5~20倍宽差。截水沟不宜穿越所区。

4.4.7所区雨水宜自流排放,当无条件自流时应采用机械排水。

4.5土(石)方工程

4.5.1所区场地平整表土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4.5.1.1所区场地表土为耕作土或淤泥,有机质含量大于8%,必须先挖除后再进行回填。该层表土宜集中堆放,覆盖于所区地表作绿化或用于复土造田,可计入土方工程量;

4.5.1.2当填方地段表土土质较好,有机质含量小于8%时,应将表土碾压(夯)密实后再进行回填。

4.5.2场地平整的填方应分层压实,粘性土的压实系数:本期建设地段不应小于0.9;近期预留地段不应小于0.85;其他地段不应小于0.8。场地平整土石方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4.5.3所区场地平整范围,平原地区以所区围墙为界,丘陵或山区平整范围应分别平整至挖方坡顶和填方坡脚。

4.5.4全所土(石)方平衡除所区场地平整的土(石)方外,还应包括建、构筑物基础,地下管、沟,道路及其他设施余土的土(石)方工程量。

4.5.5土方挖填方工程应考虑松散系数,松散系数见表6。

安山岩;玄武岩;最坚实的辉绿岩、石灰岩及

闪长岩;橄榄石质玄武岩;特别坚实的辉长岩;

石英岩及玢岩

2.一~八类土壤,挖方转化为虚方时,乘以最初松散系数;挖方转化为填方时,乘以最终松散系数。

5管、沟布置

5.1一般规定

5.1.1管、沟布置应从整体出发,按变电所的最终规模统筹规划,管、沟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在平面与竖向上应相互协调,近远结合,合理布置,便于扩建。

管、沟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1.1.1工艺合理,便于检修和施工;

5.1.1.2管、沟发生故障时,不应损害建、构筑物基础,污水不应污染饮用水或渗入其他沟道内;

5.1.1.3管、沟布置在满足工艺的前提下应减少埋深,但应保持管内液体不致冻结和免遭化学腐蚀及机械损伤;

5.1.1.4沟道应有排水及防小动物的措施。

5.1.2管、沟宜沿道路,建、构筑物平行布置。干管、沟应靠主要用户和多支沟一侧,管、沟布置应路径短捷、适当集中、间距合理、减少交叉,交叉时宜垂直相交。

5.1.3管线布置有直埋、沟内敷设、架空三种形式,应根据工艺要求、自然条件、管内介质特性、地下建、构筑物布置等因素确定。

在满足安全运行和便于检修的条件下,可将不同用途且互无影响的管线采用同沟、同架、同壁或叠放布置。

5.1.4管线布置过程中发生矛盾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5.1.4.1管径小的让管径大的;

5.1.4.2有压力的让自流的;

5.1.4.3柔性的让刚性的;

5.1.4.4工程量小的让工程量大的。

5.1.5通过阶梯的管、沟布置应满足工艺要求,处理方式应与阶梯协调。

5.2地下管线

5.2.1地下管线不宜布置在建、构筑物基础压力影响范围以内,其间距可按图2及式(3)计算:

图2基础至管线距离

(3) 式中S——建、构筑物基础外缘距管道中心的距离(m);

h1——管道敷设深度(m);

h2——建、构筑物基础埋置深度(m);

——土壤内摩擦角(°);

b——沟槽宽度(m)。

5.2.2地下管线应布置在道路行车部分外,当受条件限制时,可将雨水下水管道敷设在行车部分内。

5.2.3地下管、沟距建、构筑物、道路以及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应根据管内介质特性、地质条件、建、构筑物基础、管线埋深、管径、管沟附属构筑物(如补偿器、检查井、阀门井等)的影响按表7及表8确定。

注:1.表列同一栏内列有两个净距者,当压力水管直径大于200mm、自流水管直径大于800mm时用大值,反之用小值。

2.高压线柱杆或铁塔(外边缘)距各类地下管线的距离,按表列照明、通信柱杆距离增加50%。

3.当管线埋深大于邻近建、构筑物的基础埋深时,应根据土壤条件对表列净距进行校正。

*表列净距应自管壁或防护设施的外缘或最外一根电缆算起;城市型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公路型道路自路肩边缘算起。

表8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

注:1.表列净距均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的外缘或最外一根电缆算起。

2.表列同一栏内列有两个净距者,当压力水管直径大于200mm、自流水管直径大于800mm时用大值,反之则用小值。

3.生活给水管与生产、生活污水排水管间的水平净距,应按上表增加50%。

4.表列间距不适用建筑物室内沟道布置。

5.采暖沟可与电力、通信电缆沟并列双沟布置。

6.表中为“—”者由工艺根据施工、运行维护及沉降因素而定。

7.高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力电缆的间距由工艺决定。

5.3架空管线

5.3.1场地地下水位较高、地面管沟布置较挤或建筑结构布置对架空管线布置有利时,宜采用架空敷设。

5.3.2架空管线除应满足带电设备安全距离外,对道路的最小垂直净距和对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

9及表10的要求。

注:1.表中距离除注明者外,管线自防护设施的外缘算起,管架自最低部分算起。

*有大件设备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施通过的道路,应根据需要确定。在困难地段,可采用4.5m。

注:1.表中距离除注明者外,管架从最外边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2.本表不适用于低架式、地面式及建筑物支撑式。

5.4沟道

5.4.1沟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4.1.1平面位置、断面尺寸应满足工艺要求;

5.4.1.2应与所区竖向布置相协调;

5.4.1.3沟道纵向应有排水坡度,且坡度不宜小于0.5%,并有足够的排水口,地面水不应流入沟内;

5.4.1.4穿越道路的沟道应保证行车安全;

5.4.1.5沟道宜布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地下水位以下的沟道应有防水措施。

5.4.2地下水位较低,场地土质为渗水性强的砂质土或砂砾类土时,可以不设沟底。

5.4.3沟道侧壁宜高出地面0.1~0.15m,沟底纵坡宜不小于0.5%。

5.4.4沟道材料应根据地质、地下水位及荷载等级综合确定;沟道盖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宜双面配筋,根据使用需要也可采用带扁钢或角钢边框的盖板。

5.4.5位于回填土地段和特殊地质条件的沟道,应采取措施,防止沟道产生不均匀下沉。

5.4.6电缆隧道应设安全出入口和通风口,其间距宜小于75m。

5.4.7沟道应设伸缩缝,伸缩缝间距应根据气象条件、沟道材料,按有关规程和经验确定,并宜在地质条件变化处设置。

6道路

6.1一般规定

6.1.1所内、外道路应根据运行、检修、消防要求,并结合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所外道路状况、自然条件、当地发展规划和施工运输等因素进行规划设计。

6.1.2所内、外道路的平面布置、纵坡及设计标高应协调一致,相互衔接。

6.2进所道路

6.2.1变电所的进所道路宜采用公路型,城市变电所宜采用城市型。路面宽度应根据变电所的电压等级确定:6.2.1.1110kV变电所:4m;

6.2.1.2220kV变电所:4.5m(平原地区不设路肩时为5m);

6.2.1.3330kV及500kV变电所:6m。

路肩宽度每边均为0.5m。

6.2.2进所道路路径宜利用已有的道路或路基,应尽量减少桥、涵及人工构筑物工程量。道路的平曲线半径、纵坡应满足运输所内大型设备的要求。

6.2.3当路基宽度小于5.5m,且道路两端不能通视时,宜在适当位置设错车道,错车道的布置应符合图3的规定。

6.2.4进所道路宜采用与所内道路相同的路面,当进所道路较长时,宜采用中级路面。

6.2.5进所道路应有良好的防洪、排水措施,当有农灌渠穿越道路时,应有加固措施。

6.2.6所区大门前的进所道路宜设直段,直段长度应根据地形条件确定。

L1——通行车辆长度的2倍(不小于20m);

L2——渐宽长度,不小于车长的1.5倍;

B1——双车道路基宽度(m);

B2——单车道路基宽度(m)

图3错车道布置图

6.3所内道路

6.3.1变电所所内道路布置除满足运行、检修、设备安装要求外,还应符合安全、消防、节约用地的有关规定。220kV及以上变电所的主干道应布置成环形,如成环有困难时应具备回车条件。

6.3.2所内道路应结合排水方式选型,宜采用城市型或公路型,当采用公路型时,路面应高于场地标高50mm。

6.3.3所内道路路面宽度宜为3.5m;大门至主控制楼、主变压器的主干道,220kV变电所可加宽至4.5m;330kV及以上的变电所可加宽至5.5m;屋外配电装置内的检修道路和500kV变电所的相间道路宽为3m。6.3.4所内道路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6m。主干道的转弯半径应根据通行大型平板车的技术性能确定,220kV 变电所为9~12m;330kV及以上为15m。

6.3.5所内道路的纵坡不宜大于6%,山区变电所或受条件限制的地段可加大至8%。

6.3.6所内道路宜采用混凝土路面,当具备施工条件时也可采用沥青路面。

6.3.7所内巡视道路应根据运行巡视和操作需要设置,并结合地面电缆沟的布置确定巡视路线。

6.3.8巡视道路路面宽度宜为0.7~1.0m,当纵坡大于8%时,宜有防滑措施,或做成踏步。

6.3.9巡视道路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选择路面材料,也可采用与所区道路相同的路面材料。

7配电装置场地处理和绿化

7.1配电装置场地处理

7.1.1屋外配电装置场内需要进行巡视、操作和检修的设备,四周宜铺砌地面,铺砌宽度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7.1.2地面铺砌方式应根据设备布置确定,有以下两种方式:

7.1.2.1小岛式:适用于独立布置的设备;

7.1.2.2成片式:适用于多台设备集中布置。

7.1.3地面铺砌材料的选择应符合经济实用、就地取材的原则。

7.1.4屋外配电装置的支、构架四周应根据工艺需要铺设1~1.5m宽的碎石层,碎石厚度由工艺确定。

7.2绿化

7.2.1变电所的绿化应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分批实施,并宜充分利用所区场地进行绿化,提高绿化效果,改善所区环境和运行条件。

7.2.2变电所的绿化应根据当地土质、自然条件及植物的生态习性合理选择树种,并与环境相协调。

7.2.3城市变电所的绿化应与所在街区的绿化相协调,满足美化市容要求。

城市地下变电所的顶部宜覆土进行绿化。

7.2.4屋外配电装置场内的空地宜培育天然草坪或人工植草,也可种植少量灌木或花卉。进出线下的绿化应满足带电安全距离要求。

7.2.5330kV及以上变电所的绿化场地可敷设浇水的水管。

7.2.6所区入口、所前区、主要建筑入口附近的绿化宜配置观赏和美化效果好的常绿树。

8技术经济指标

8.0.1变电所的总布置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计列技术经济指标;技术经济指标主要项目如下:

8.0.1.1所址总用地面积hm2

所区围墙内用地面积hm2

进所道路用地面积hm2

所外供水设施用地面积hm2

所外排水设施用地面积hm2

所外防、排洪设施用地面积hm2

其他用地面积hm2

8.0.1.2生活区围墙内用地面积hm2

8.0.1.3进所道路长度m

8.0.1.4所外供水管长度m

8.0.1.5所外排水管长度m

8.0.1.6所内主电缆沟长度m(600mm×600mm以上)

8.0.1.7所内外挡土墙体积m3

8.0.1.8所内外护坡面积m2

8.0.1.9所址土石方量:挖方m3

填方m3

所区场地平整:挖方m3

填方m3

进所道路:挖方m3

填方m3

所址土方综合平衡后需:弃土m3

取土m3

8.0.1.10所内道路面积m2

8.0.1.11总建筑面积m2

8.0.1.12屋外配电装置场地处理面积m2

8.0.1.13所区绿化面积m2

8.0.1.14所区绿化用地系数%

8.0.1.15所区围墙长度m

8.0.2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

8.0.2.1所址总用地面积为所址各项用地面积之和;

8.0.2.2所区围墙内用地面积按所区围墙轴线计算;

8.0.2.3进所道路用地面积按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排水沟外1m计算;

8.0.2.4所外供、排水设施用地面积按设施的外边缘计算;管顶埋深大于或等于0.8m的可不计面积;

8.0.2.5所外防、排洪设施用地面积按设施的外边缘计算;

8.0.2.6其他用地面积:凡以上各项未包括的所外用地,如放坡用地、挡土墙用地、取弃土用地、避雷针及围墙轴线以外所需的征地等;

8.0.2.7进所道路长度指由变电所专用道路接引点起至所区大门的长度;

8.0.2.8所外供、排水管长度指由所区围墙至水源地或排水口的单管长度;

8.0.2.9所址土石方量:不包括建、构筑物基础及管沟之土石方;

8.0.2.10所区土石方量:指所区场地平整的土石方量;

8.0.2.11进所道路土石方量:指所外专用道路的土石方量;

8.0.2.12所区总建筑面积:包括建在所内或易地建设的主要生产、辅助生产及附属建筑物面积的总和,按建筑轴线计算;

8.0.2.13屋外配电装置场地处理面积:包括各级电压屋外配电装置场地的水泥或卵石铺砌操作检修地坪、绝缘地坪及巡视小道面积的总和;

8.0.2.14所内道路面积:包括所内各种宽度道路面积的总和;

8.0.2.15所内外挡土墙体积及所内外护坡面积:包括所内阶梯布置出现的挡土墙、护坡,所外场地、道路的挡土墙、护坡之体积、面积的总和;

8.0.2.16所区绿化面积:包括所区内场地(含屋外配电装置场内的草坪)的各类植物占地面积总和;

8.0.2.17所区围墙长度:包括所区周边围墙长度的总和(以轴线计,不扣除大门);

8.0.2.18生活区围墙内用地面积:包括建在变电所旁的生活区或易地建设生活设施所需的征地面积,以围墙轴线计。

附录A本规程用词说明

A.0.1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A.0.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A.0.1.2表示严格,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A.0.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附加说明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西北电力设计院

参加单位:电力工业部华东电力设计院

江苏省电力设计院

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送变电处

主要起草人:王永滋胡开科陈国燕王静

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

条文说明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西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1总则

1.0.1原规定第1.0.1条的修改条文。本条阐明了编制《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的目的是为了在电力建设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和政策法令,体现当前的经济政策,统一和明确总布置设计的建设标准、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使建设的变电所达到技术先进、生产安全、布置合理,以有限的资金获得显著的综合经济效益。

设计规程是本行业的建设标准,是一个时期的基建政策、经济能力和技术水平的综合反映,也是生产实践的设计经验总结。鉴于总布置设计在整个变电所设计中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故要求各电力设计单位及主管部门在确定设计原则、掌握建设标准时,均应遵守本规程。

1.0.2原规定第1.0.2条的修改条文。说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目前我国500kV变电所的建设经验已较成熟,故将原规定的适用范围由110~330kV修改为110~500kV变电所,条款中的内容也作了较大增补。

1.0.3新增条文。节约用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本条强调了节约用地、合理选择用地、因地制宜利用地形,通过技术经济比较优化设计方案的重要性。同时,本条还强调了应尽量减少土石方量及建、构筑物的拆迁。

1.0.4原规定第1.0.3条的修改条文。总布置设计综合性强,涉及面广,有关重大设计原则虽遵照国家标准GB50187—9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进行编制,但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条文要求执行本规程外,尚应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2总体规划

2.0.1原规定第2.0.1条的保留条文。一般变电所运行人员不多,即使是500kV变电所,运行人员仅30人左右,且所址往往离城市较远,就目前情况,变电所不可能建设为其专用的服务设施。为解除运行人员后顾之忧,创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必须充分利用就近的生活、文教、卫生、交通、消防、给排水及防排洪设施为变电所服务。此外,在进行总体规划时,在不增加投资和不偏离负荷中心的前提下,可考虑将所址尽量靠近城镇及工业区,为运行人员提供较好的生产、生活条件。

2.0.2原规定第2.0.2条的修改补充条文。本条要求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对所有的单位工程项目按变电所规划的最终规模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为合理利用土地和节约用地,按照近远结合,以近为主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及远期发展,分期征用土地。

2.0.3本条是对特殊所址变电所总体规划的规定。条文的前半段系新增内容,是对城市变电所进行总体规划的基本要求。后半段系原规定第2.0.4条的修改条文,对山区变电所在进行总体规划时,强调必须考虑地形、山体的稳定和开挖边坡对所区建、构筑物及设备的影响,对此,以往工程有过不少经验教训,给变电所的安全运行造成一定影响,必须引起重视。

2.0.4新增条文。本条所规定的是在不增加所区用地的前提下进行绿化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2.0.5原规定第2.0.6条的修改条文。本条是针对所址附近有污染源的变电所进行总体规划应遵循的原则。对于不同性质的污染源对变电所的影响程度和应保持的距离要求,在选择所址时应予考虑与确定,在进行总体规划时,只能根据污染源性质和风向,尽量避开其不利影响,减轻对所区环境的污染。

2.0.6新增条文,并吸收原规定第

3.

4.6条关于生活区布置的内容。一般变电所所址不靠市区,给运行人员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在实际工程中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合理要求,遵照有利运行、方便生活的原则确定生活区的位置。一般可结合供电局生活基地建设,也可设在所区或其他合适的地点。

2.0.7新增条文。本条系根据近几年来工程中较多遇到的问题,其中不少变电所建成投运后始发现水源不足,或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饮用水的标准,给变电所的正常生产及生活造成困难,事后即使采取一些补救措施,势必增加投资,影响使用,为此,特新增本条。

变电所的排水原规定列入环保一节第8.1.6条,本次修订因取消该节,故将第8.1.6条的内容并入本条。变电所的雨水及生活污水排放以往有的工程没有妥善解决好排水问题,或排水口不落实,从而环保部门提出异议。今后环保要求日益严格,此问题必须在变电所的前期工作和总体规划中考虑。

2.0.8新增条文。随着超高压大型变电所的发展,所外配套设施日益增多,且工程量随之增加,不少变电所将这些所外配套设施如进所道路、生活区、给排水、防排洪工程外委设计,为使这些项目的建设标准、用地及投资与主体工程协调一致,在平面布置与高程衔接上经济合理,特制订本条,要求所有外委项目应符合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平面布置及高程衔接应由主体设计单位统一归口。

3总平面布置

3.1一般规定

3.1.1原规定第3.1.1条的保留条文。本条强调了必须坚持按照上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明确的“规划的最终规模”进行设计,方能保证总布置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还应尽量不堵死扩建。

3.1.2原规定3.1.2条的保留条文。要求将近期的建、构筑物集中布置主要是为分期购地创造条件,同时也增加了扩建的灵活性与主动性。对于城市户内变电所的土建工程,为便于施工,可一次建成。

3.1.3原规定第3.1.3条的修改条文。鉴于330kV和500kV变电所建设规模大,附属建筑较多,为便于管理和创造安全运行条件,要求将这些建筑集中布置在所区入口处,这样做也有助于节约用地。对于220kV 及以下的变电所,因其附属建筑不多、运行人员少,据调查一般都将全所的附属建筑联合布置在一座建筑物内,便于管理。

3.1.4原规定第3.1.4条的修改条文。建、构筑物的长轴平行于自然等高线布置,实践表明不仅可以有效地节约土石方,还可减少基础工程量,便于场地排水。

当所区地形高差较大时可以在同一座建筑内采用不同标高,因地制宜实行错层布置,以适应地形特征和节约土石方量。调查表明,过去有的山区变电所由于条件所限靠山很近,如陕西某变电所的10kV屋内配电装置和110kV设备,紧靠坡脚布置,坡面危石及松土亦未清除,雨季时有塌方,致使设备和建筑长期处于不安全的环境下运行,故要求总布置设计必须注意边坡的稳定,并做好护面处理,确保运行安全。

3.1.5新增条文。一般城市变电所四周建筑较多,用地受到限制,在已投产的某些变电所与邻近建筑未留设消防通道,一旦发生火情将难以扑救(如广州市内某变电所距邻近的多层住宅楼仅6m)。特制定本条,以满足消防要求。

3.1.6原规定第3.1.5条的修改条文。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主变压器、高压电抗器等系变电所的重要建筑与设备,且重量大,对地基要求严,若地基有问题事后难以补救。故本条要求总布置设计将上述建筑和设备置于良好地质地段。

3.2主要建、构筑物

3.2.1原规定第3.2.1条的修改条文。本条是对主控制楼(室)布置的原则规定,条文所提的三种布置形式应结合工程具体条件合理选用。

3.2.2原规定第3.2.2条的保留条文。

3.2.3原规定第3.2.3条的修改条文。屋外配电装置的位置和朝向主要取决于所对应电压的进出线方位,以此为基础,再结合工艺(如主变压器、无功补偿装置的布置)、地形及所区规划综合考虑各级电压配电装置的平面组合。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线路交叉。

配电装置的平面组合系指最高两级电压的配电装置(即主配电装置)所构成的平面形状,主要由两级电压的进出线方向来决定:

当进出线方向相反时,两配电装置为平行排列,即为“双列式”的布置形式。

当进出线为同一方向时,两配电装置方位一致即为并列式布置。

当进出线相互垂直时,则两配电装置亦相互垂直,呈“L”形布置。

设计中应结合工程的具体条件和以上三种基本形式因地制宜地灵活布置。

3.2.4新增条文。据调查,我国目前城市变电所主变压器的布置主要有设在建筑物底层和单独布置两种基本类型(城市地下变电所除外)。前者适用于所区场地狭小,必须将全所建筑和设备布置在一座多层联合建筑内,一般将变压器室设在底层,下设进风口,上设通风道,用以解决主变的散热。国内近几年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建设的变电所多为此种布置。当场地较宽时则可用后一种布置形式。主变压器运行时噪声较大,噪声将通过进风口传出,影响邻近建筑,应尽量将主变压器室的门、进风百页窗不朝向居住建筑或其他有防止噪声要求的建筑。

3.2.5原规定第3.2.9条的修改条文。通信楼与主控制楼毗连布置的主要优点是:便于相互联系;充分利用厕所楼梯等公用设施以节约用地。微波塔的布置应与通信楼内的机房相配合,间距不宜过大,一般在满足基础布置要求的前提下宜尽量靠近。

3.3辅助和附属建筑物

3.3.1原规定第3.3.1条的保留条文。变电所的辅助生产和附属建筑物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并应按照

运行和使用功能进行统一规划布置,以保持总布置的完整性与合理性。对全所的辅助生产和附属建筑的合理规划是节约用地和基建费用的有效途径,近几年来各地采取各种联合建筑的布置形式是发展的方向,甚至出现了如广西500kV平果变电所和来宾变电所将全所的全部建筑(包括主控制室、通信室、检修间、材料库、汽车库、值班休息室等)布置在一座四合院建筑内、院内设置微波塔的形式,从而大大地节约了用地和各类工程管线,道路、建筑的工程量,节约了投资。此类新型的高度集中的联合建筑还有待于运行实践的检验,但其方向应予肯定。

3.3.2原规定第3.3.5条的修改条文。材料备品库、检修间、汽车库等建筑其使用功能相近,相互联系较多,若将这些建筑进行联合布置,不仅有利于使用和管理,且可节约用地,同时,还由于联合后建筑体量的增大相应可以获得较好的建筑效果,几年来的实践受到各地欢迎,是今后的发展方向。

3.3.3原规定第3.3.4条的修改补充条文。集中供暖是为了缩短供热管线,减少热能损失。

3.3.4新增条文。近几年为满足消防要求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所一般均设置了消防器材间,本条是对消防器材间布置的要求。

3.3.5新增条文。条文前半段是针对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所办公用房较多的情况提出的布置要求;后一种布置形式适用于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变电所。

3.3.6新增条文。本条是对城市地下变电所的通风小室、检修吊物孔小室、人员安全出口小室等小型建筑提出的布置原则与要求。

3.3.7原规定第3.2.11条的修改条文。要求污水泵房、雨水泵房设在所区最低处,以满足管道自流进入泵房,减少管道埋深和土方开挖。

3.3.8原规定第3.2.10条的修改条文。变电所生活、消防供水系统的建、构筑物布置的原则,设计时可结合具体条件选择合理的布置形式。

3.3.9原规定第3.

4.5条的修改条文。变电所的所前建筑及设施应结合工艺所形成的总平面基本格局充分利用边角地进行布置,以节约用地。同时,这些建筑宜面向城镇、当地主要道路或生活区,便于对外联系,方便生活。

3.3.10原规定第3.

4.3条的保留条文。本条总结归纳了以往工程所采用的两种所前区布置型式,即:

庭院式:建、构筑物沿周边布置,中央形成一个庭院,布置道路、绿化或设置建筑小品,具有场地集中、路径短捷、联系方便、有利管理、易于布置等优点。实践经验表明,庭院进深宜为主体建筑高度的两倍,庭院长与宽之比以2∶1为好,这样可以获得良好的视觉效果,故一般用得较多。

通道式:建、构筑物沿进所干道的两边或一侧布置,给人以纵深的街景观感,但缺乏庭院式所前区的优点,一般适合于狭长的条状地形。

总布置应结合地形条件和工程特点综合确定所前设施区的选型。

3.4围墙和出入口

3.4.1原规定第3.5.1条的修改补充条文。本条是对所址围墙选型的原则规定。据调查,近几年建设的变电所,所区围墙的型式种类较多,主要取决于所址位置和当地环境的要求,如位于城镇附近的变电所、开发区或旅游区的变电所,一般都要求所区围墙造型美观,美化环境,工程中应针对具体条件与当地要求确定。

本次修订所区围墙高度仍保留 2.2~2.5m,设计时应根据所址地理位置及环境选用,一般城镇近郊的变电所取下限,反之,用上限。

3.4.2新增条文。本条是对所区围界原则的规定。所区围界应以总布置合理性为前提,在此条件下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围界。在可能的条件下力求规整。对于地形复杂和山区变电所,所区围界应结合地形布置。

3.4.3原规定第3.5.3条的修改条文。

3.4.4新增条文。本条要求主入口的大门、传达室、围墙应进行适当的艺术处理,这是美化所容与环境的要求。城市变电所的入口位置尚应符合城市规划与街景要求。

3.4.5原规定第3.5.4条的修改条文。据调查,随着变电所电压等级的提高,所内大型设备的尺寸也相应增大,所区大门宽度越来越大,为便于开启,不少变电所采用了轻型钢门,效果很好,故将原条文的钢门改为轻型钢门。

3.4.6新增条文。以往工程对围墙设伸缩缝的问题注意不够,尤其在温差较大地区,伸缩缝的设置更为

重要,故新增本条文。

3.5建、构筑物间距

3.5.1原规定第3.6.1条的修改补充条文。本次修订对原规定的表3.6.1进行了修订补充,主要内容有:

(1)鉴于本规程不再列入调相机,因此,凡与调相机有关的内容均予取消,包括:调相机房、钢筋混凝土冷却塔、玻璃钢冷却塔、水处理室、制氢站、贮氢罐等建、构筑物;

(2)由于以往工程所用的空气断路器已被新型断路器所取代,故取消了空气压缩机室;

(3)新增:油浸电抗器室(棚)、消防器材间。

3.5.2原规定第3.6.2条的修改条文。本次修订对表3.6.2进行了修订补充。

(1)取消了制氢站、贮氢罐、所外道路等项;

(2)新增:油浸电抗器室(棚);表注8)、10);

(3)随着继电保护下放工艺的采用,继电器室将就近布置在屋外配电装置场内,为满足此类设计要求,特在表注5)中增加了相应的说明;

(4)表注10)来源于GB50060—92《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第5.4.6条和SDJ5—85《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4竖向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原规定第4.1.1条的修改条文。原规定要求所址标高应高于百年一遇的高水位,否则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

根据原规定试行以来各地反应出的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意见:

(1)多数设计单位及供电部门认为要坚持防洪标准。从全国几次发大水的洪涝灾害调查表明:凡按防洪标准建设的变电所不仅免受水淹,保持安全运行,并能在抗洪排涝中保证了电力供应。与此同时,未执行防洪标准的不少变电所都有不同程度进(积)水,甚至发生设备被淹,造成被迫停电。

(2)有不少单位持不同看法,认为必须修改防洪标准。尤其是110kV变电所,面广量大,布点多数在乡、队一级,无法保证自然标高在百年一遇洪水位以上,且资金很有限,若要采取填土或其它方法防洪,难以实现。还有些处于内涝圩区内的变电所,无法找到符合要求的所址,因整个县或地区都处在内涝地区。完全依靠人工抽排水和外围圩堤来保证圩区的安全,有时外围河床标高还高于圩区地面标高,在此情况下要满足百年一遇的标高就很困难。

本次修订对以上意见进行研究,并考虑到,我国自解放以来各地兴修水利,使防、排洪状况日趋完善的有利条件,针对不同电压等级变电所的重要性,提出按电压等级合理确定不同的防洪标准,同时,对内涝地区的所址改为按历史内涝最高水位确定所址标高。

另外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满足洪(涝)水频率要求的变电所,可以采用一些补救措施来解决。在这方面各地都有好的经验,如利用天然地形做挡水屏障;将下部围墙加固做成防洪(涝)墙;也可采取将主建筑物的地面及主要设备,端子箱和动力箱的基础或底座,局部抬高的措施,使发生内涝时不被积水淹没;内涝地区提高机械排水的能力等。

4.1.2原规定第4.1.2条的保留条文。

据调查,尽管有的变电所建立在百年一遇的洪水位以上,但建成后由于所外环境的变化,周围建筑物形成包围圈,所外场地标高逐渐抬高,使原有的排水系统失去通道、甚至发生所外的水倒灌进变电所的情况,因此,为便于所区场地排水,特制订本条文。

4.1.3原规定第4.1.3的修改条文。本条是所区竖向布置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变电所竖向布置的目的是要妥善解决总平面布置中各个具体地形地貌与工艺布置的关系。由此而产生的道路运输、土方平衡、场地排水等问题,在平面设计中要考虑竖向布置的合理性,而在竖向布置中往往又需要对平面布置进行局部修改,实践证明,衡量竖向布置的优劣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挖填方的平衡情况;二是各建、构筑物,道路的设计标高选择是否合适,场地排水是否畅通等,故本条突出了这两点,并在有关的条文中加以阐述。

4.1.4原规定第4.1.4条的修改条文。

变电所一般位于市镇近郊,周围都是较好的耕地,因此土方的弃取均较困难。在进行土方平衡时,必须

把场地平整及建构筑物基础及道路路基地下管沟的挖填方统一考虑,为此,要求达到所内外挖填方的总平衡。在此条件下,力求减少所区场地平整土方量。

4.2设计标高的确定

4.2.1原规定第4.2.1条的修改条文。

变电所内约有50%~70%的占地面积是用于布置各级电压的屋外配电装置场地。且各级电压配电装置之间,配电装置与主变压器场地之间,由于规模和接线形式的不同,相互之间既有联系又相互制约。因此,竖向布置应根据所址的自然地形、工艺要求、交通运输及场地排水方式,并结合地质条件来决定架构及支架、管沟埋深,考虑土方平衡合理,确定各级主配电装置的布置形式和场地标高。

变电所的生产建筑物一般包括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和电容器室(屋内或半露天)等。

主控制楼是全所的核心,据SDJ—2—88《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要求,主控制室宜具备良好的朝向,方位及通风条件。要便于对屋外主要设备进行观察,在可能条件下设置天桥与配电装置相连。因此,不仅平面布局要合理,且两者之间的竖向设计必须互相协调配合;便于巡视,观察和电缆联系,以达到节省占地面积的目的。

屋内配电装置属于重要的生产建筑物,在总布置中有其独特的要求,既要满足与屋外配电装置的工艺要求,又要与主控制楼相连,如果竖向标高处理不当,将增加工艺的复杂性。以上主要各区的设计标高确定后再根据电缆沟,基础的余土情况进行调整。

在确定各类生产建筑物与配电装置场地标高的同时还应考虑各类管沟的走径和排水口位置及其与各建筑的衔接,防止管沟内的积水倒灌进室内,或出现室内电缆沟管接口位置高于室外场地的现象。

4.2.2原规定第4.2.2条的修改条文。原规定为:主要生产建筑物室内地坪设计标高宜高于室外地面不小于0.3m,辅助生产和附属建筑物的室内地坪设计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不小于0.15m。根据试行情况0.15m 偏低,一旦建筑稍有下沉或地面抬高,则雨水极易进入室内,在本次修订征求意见时,不少单位建议将标高提高,为此,修改为0.3m。

4.2.3原规定第4.2.3条的修改条文。

场地设计坡度除考虑自然地形以外,还应根据设备布置、土质条件、排水方式和运输道路等因素综合确定。

屋外配电装置场地的坡度与设备布置的方向、母线材料、设备检修、运行要求有关。同时还要考虑为设备安装和架构梁柱的连接创造条件。母线平行方向和垂直方向应有不同的坡度要求,当场地土质为易渗透的砂土时,坡度可适当减小(取下限),当为粘性土或场地为自流排水方式时可取上限。为便于检修运输和巡视,道路两侧的场地坡度要与道路坡度相协调。条文对场地设计坡度规定:“在有可靠排水措施时,可小于0.5%。”删去了原条文中最小不应小于0.3%的规定。此系根据本次修订过程中,有关单位反映0.3%的坡度如没有可靠的排水措施常会造成排水不畅而产生积水现象,甚至在大雨季节场地水滞留难排。另外0.3%坡度太小,施工很难保证。因此,本次作了修改,强调有可靠排水措施时才可小于0.5%,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视具体条件选用。

本次规程修订将原4.2.3条及4.2.4条合并为一条,使平行母线方向和垂直母线方向的坡度关系更为明确,条文更简洁。

对于条件困难或特殊地区的场地坡度视情况可大于2%,但最大局部坡度不宜大于6%,否则难以保持电气安全距离并使柱梁连接困难。当采用大坡度时场地宜有防冲刷及防滑措施。如植草皮、铺砌护面,人行小道做成踏步等。

鉴于工艺要求,屋外配电装置场地在平行母线的方向两端构架标高差不应过大。在220kV以上中型布置的配电装置,根据运行经验一般情况下极限高差可达1~1.5m,故要求坡度不大于1%;对于110kV高型或半高型布置的配电装置,一般出线回路较多,总长均在百米左右,架构间距一般为8m,纵向联系结构多,如两端高差太大,将给设备安装和柱梁连接增加困难。当采用硬管母线时,两端高差更应根据工艺要求适当减少。

4.2.4新增条文。据调查,有的变电所所外道路高于所内路面,即使有防止雨水倒流的措施,但大雨时仍有水流入所内,尤其是内涝地区,常用公路作为天然的抗洪涝屏障、路面标高高于所址标高,如果直接引入,不作处理,就会有后患。特订本条文。有些所外引道较短,高差大的所址,为了防止洪水进入所内,可

在适当位置设截流沟,或加大道路坡度,改变道路的坡度方向来解决,效果较好。

4.3阶梯布置

4.3.1原规定第4.3.1条的修改条文。对设置阶梯坡度的选用,一般情况下,大型变电所占地面积大,宜取下限,以减少所区的相对高差,小型变电所因占地面积较少,采用上限,相对高差也不会增加很多,且能充分利用山区地形。

根据多年来山区变电所的实践经验,阶梯的高度除与地形有密切关系外,还必须充分考虑工艺布置的可行和安全,便于运输,岩土地质的稳定性以及施工方便等因素,以达到既减少土石方量,又便于安全运行之目的。每个阶梯的高度不宜过高,一般以2~3m为宜。

4.3.2原规定第4.3.3条的修改条文。台阶的划分应满足工艺要求,合理安排建、构筑物。一般是同一电压等级设置一个台阶,以利于结构设计和运行人员巡视,同时也便于设备的运输和管沟敷设。全所一般不宜超过3个台阶。为节约土石方和挡土墙基础工程量,台阶长边宜平行自然地形等高线布置。

4.3.3原规定第4.3.4条的修改补充条文。当为粘土地基时,台阶设计的重点应解决地基强度及表面层冲刷。当所区为岩石地基时,台阶设计地基强度较高,但由于各类岩石的走向,节理以及裂纹的组合关系不同,因此,要求充分掌握地质资料,注意岩石层面有无软弱结构层,层面间有无裂隙水。从而扬长避短,合理确定台阶的形式和位置。

相邻台阶之间应根据场地条件,建筑材料的来源以及地质条件等因素进行比较后选用连接形式。选用挡土墙连接则可达到节约用地的目的。也可采用挡土墙和放坡相结合的形式。如果采用放坡,则边坡坡度应按岩土的自然稳定倾角决定,或参照表3及表4采用。

为防止滑坡和雨水冲刷,坡面应作护面处理,护面及挡土墙材料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

为改善边坡排水条件,台阶底部应设排水沟。

4.3.4原规定第4.3.5条的修改条文。

4.3.5原规定第4.3.6条的保留条文。坡顶至基础边缘的距离摘自GBJ7—8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

5.3.1条。

4.3.6原规定第4.3.7条的修改条文。本次修订时仅将平台宽由0.5~1.0m改为0.4~1.0m,以便与DL/T 5032—94《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一致。

4.3.7新增条文。根据不少单位的意见与建议,为便于总布置设计工作,要求列出挖填方边坡坡度参考值,本条根据GBJ7—8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6.4.1及6.3.2条制订。

4.4场地排水

4.4.1原规定第4.4.1条的修改条文。目前变电所所区的排水方式有地面自然散流、明沟排水、暗管(沟)排水、混合排水等。一般在山区变电所多以散流与明沟相结合的形式,在城郊或平原地区及大面积场地用雨水下水系统排水,除此而外,则以散流渗透方式居多。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排水,路径应顺捷使场地雨水及管沟中的积水能迅速排至所外。

4.4.2原规定第4.4.2条的修改条文。屋外配电装置内被地面电缆沟分割场地的雨水应有排除措施,以免流入电缆沟内,堵塞沟道排水。根据目前各地所采用的排水方式,其中以设置渡槽和雨水下水道两种方式较好,故作推荐。

4.4.3原规定第4.4.4条的保留条文。本条是针对明沟的使用情况参照有关资料对明沟设计的原则规定。

4.4.4原规定第4.4.6条的修改条文。调查中发现采用散流排水的变电所,由于排水孔偏少或维护清理不及时,造成大雨时排水不畅,为此,特要求围墙下部应设有足够的排水孔(一般每档围墙设1~2个排水孔),排水孔的断面可适当加大。关于原规定要求排水孔设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本次修订时,据了解此要求难以实施,且无必要,实际也未执行,故予以取消。

在多雨地区,所外还应有妥善的排水措施,以免大雨时所内雨水冲坏农田或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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