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股权强制执行中11个重要问题的权威解答

最高院关于股权强制执行中11个重要问题的权威解答
最高院关于股权强制执行中11个重要问题的权威解答

最高院关于股权强制执行中11个重要问题的权威解答

最高院关于股权强制执行中11个重要问题的权威解答

发布人:金牙大状律师网发布时间:2014-11-17 9:28:13

最高院关于股权强制执行中11个重要问题的权威解答(2014)

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答记者问

2014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回答了11个重要问题。

问1:制定《通知》的背景和原则是什么?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因素,促使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出台了《通知》。

一是双方履行各自法定职责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被执行人在公司等市场主体享有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成为人民法院越来越重要的执行标的物。人民法院对工商机关协助执行的需求较为迫切。另一方面,工商机关为履行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职责,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当事人信息,也存在迫切的需求。但从实践和调研结果看,各级法院和工商机关在信息合作和协助执行方面,存在很大不足,急需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解决。

二是信息化发展的大势所趋。最高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对加强执行信息化、规范化建设高度重视。而国务院对信息化建设一直以来非常重视,工商机关的信息化程度在行政机关系统相对较高。双方按照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要求,必然要加强信息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三是落实中央有关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措施的需要。去年以来,按照中央部署,我国进行了深层次的市场主体资本制度改革,工商登记制度随之进行了重大改革。改革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利用信息技术,强化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更

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人民法院和工商机关都有义务通过合作的方式落实改革的内容。据此,我们在起草的过程中,着重把握了以下原则:一要按照信息化和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本着对党和国家、对法律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协商,加强合作,共同制定符合双方工作实际的行为规范。二要落实中央资本制度改革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体现改革、创新精神。三要求同存异,尽可能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尤其要对股权强制转让等争议拟定解决方案。以此为指导,双方多伦协商,最终就信息合作和协助执行的主要事项,达成了一致,出台了《通知》。

问2:《通知》对人民法院与工商机关的信息合作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要求各级法院与工商机关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网络化执行与协助执行。二是明确要求各级法院与工商机关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建立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刑事犯罪人员等信息交换机制。工商机关将其作为加强市场信用监管的信息来源。

问3:《通知》对人民法院与工商机关执行与协助执行规定了什么样的原则?

答:《通知》从双方各自角度重点规定了两项原则。一是从人民法院的角度出发,确立了工商机关积极协助的原则。要求工商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二是从工商机关的角度出发,确立了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事项合法的原则。人民法院要求工商机关协助执行的事项,应当属于工商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问4:《通知》对工商机关协助执行的事项是如何规定的?

答:《通知》对工商机关协助执行的事项做出了概括性、宣示性的规定。主要是四项:(1)查询有关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外投资,以及受处罚等情况及原始资料;(2)对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公示;(3)因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股权,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所谓概括性、宣示性规定的含义主要从两个方面理解。其一,本条旨在提示执行人员和办理协助事务的工商人员,工商机关能协助人民法院办理的事项主要是查询、公示和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以及其他事项。其二,根据规范性文件简练、准确的语言要求,前三项具体协助事项的表述,只是就相应种类协助事项中最主要内容的列举,而非《通知》规定事项的全部。未能全部列举的,按照第四项兜底条款执

行。

问5:如何理解工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公示执行措施的制度?

答:《通知》确立了工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公示执行措施的制度。这是根据中央注册资本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内容,结合执行工作实际,进行的创新性制度设计。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和体系。改革后的商事登记制度从原来的管理、许可和公示功能,明确转变为公示和服务功能,但工商监管的力度不但没有弱化,反倒因为信用约束作用,得到了加强。在工商登记的法律效果只产生对抗效力这一原则不变的情况下,在改革后,人民法院借助工商机关建立的公示制度,建立工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公示所有的执行措施的制度,能满足冻结、处分等执行措施应最大范围公示的法律属性,同时,威慑力更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权威性更能得到体现。

《通知》规定该制度的具体做法是,工商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设置“司法协助”栏目,公开登载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人民法院要求工商机关协助公示时,制作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随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一并送达工商机关。工商机关按照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发布公示信息。

问6:查询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应如何操作?

答:《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冻结或者实体处分前,应当查询权属。人民法院应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关信息。需要进一步获取有关信息的,可以要求工商机关予以协助。执行人员到工商机关查询时,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查询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查询主体的姓名(名称)、查询内容,并记载执行依据、人民法院经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等内容。

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将查询权属作为执行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第一步。其本意在强调要在权属清楚的情况下采取执行措施,而没有要求只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投资权益的权属。出于法定理由,确实需要查询被执行人投资的市场主体或者关联主体投资等情况,可以查询。第二,查询的顺序,要求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关信息,该系统查询不到的信息,可以要求工商机关协助查询。第三,查询的程序有几个要注意的方面。一是执行人员到工商机关查询时,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的一种。二是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称谓,在查询阶段具体化为“协助查询通知书”。《通知》按照查询、冻结和过户的三个阶段将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细分为“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且在本

通知附件中,设计了各类通知书的参考样式,供人民法院和工商机关参考使用。三是要求人民法院和工商机关在执行通知书和回执中都注明经办人员和联系电话。

问7: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应如何操作?

答:《通知》对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程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设定。第一,执行法院对从工商机关业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公司章程中查明属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都可以冻结。第二,关于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法律文书送达的范围,《通知》规定应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向工商机关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和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第三,关于工商机关协助公示冻结的程序,工商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工商机关公示的程序办理。需要特别强调,没有直接写明工商机关协助冻结,是因为此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工商机关对有限公司仅有的权限也从管制向服务、从事先审批到事后公示转变,对其他市场主体更是如此。如果还是称为协助冻结,有违改革的内容和初衷。

《通知》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实现了冻结有限公司股权的结果。《通知》系统规定了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不同样态,包括轮候冻结、续行冻结、冻结期限、解除冻结等,便于人民法院和工商机关统一认识和实际操作。

问8:强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过户应如何操作?

答:《通知》明确规定工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办理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并设定了具体程序,成为本通知主要成果之一。对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首先,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完成变价等程序后,应当向受让人、被执行人或者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转让裁定,要求工商机关协助公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转让的信息。应当公示的是所有类型市场主体投资权益转让的信息。人民法院要求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工商机关办理。工商机关收到人民法院上述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直接在业务系统中办理,不需要该有限责任公司另行申请,并及时公示股东变更登记信息。

其次,执行法院对强制转让股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情形,承担审查义务。一是由执行法院依法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东资格、持股比例等有特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事先进行审查。三是由人民法院确认该公司股东变更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股东人数上限50人)、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问9:对协助执行结果如何处理?

答:《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材料查询、摘抄、复制,但不得带走原件。工商机关对人民法院复制的书面材料应当核对并加盖印章。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电子版,工商机关有条件的,应当提供。对于工商机关无法协助的事项,人民法院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工商机关应当出具。

问10:对协助执行的有关责任和救济措施如何设定?

答:《通知》规定,工商机关对按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当事人、案外人对工商机关协助执行的行为不服,提出异议或者行政复议的,工商机关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要求存在错误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认为工商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者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问11:工商登记改革前后,法院执行措施如何衔接?

答:为处理好《通知》下发之前的遗留问题,做好《通知》下发前后不同协助执行模式下相关工作的衔接,《通知》区分不同情况,拟定了处理方案。首先,对工商机关在今年3月1日实施新的登记制度前,人民法院实施的所有有效的冻结,按照《通知》新确定的方法全部公示。公示以后,执行法院续行冻结的,按照《通知》办理。其次,对工商机关在今年3月1日实施新的登记制度后,人民法院已经续行冻结的案件,《通知》规定:一、人民法院送达了续行冻结通知书的,续行冻结有效;二、工商机关应当在2014年11月30日前公示续行冻结信息。最后,对人民法院没有设定期限的冻结,《通知》规定工商机关应当在2014年11月30日前将冻结信息公示。从公示之日起满两年,人民法院未续行冻结的,冻结的效力消灭。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3、行政诉讼期间决定在什么情况下停止执行 4、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5、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其特征 6、行政违法的含义特征是什么? 7、试试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8、行政指导的特征、作用 9、简述公务员的义务 10、申请复议的法定条件是什以? 11、行政主体及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12、行政奖励特征与原则 13、司法审查的作用有哪些? 14、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何在? 15、行政处罚的原则 16、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17、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18、行政赔偿的范围 19、行政职权的内容 20、行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1、行政复议的作用和意义 22、司法审查特有的原则 23、行政监督的含义、作用 24、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 25、行政责任的追究原则 26、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的区别 27、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28、行政优先权向成立要件 29、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30、公务员的责任是什么?

31、行政立法的主体有哪些? 32、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33、试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求 34、行政审议法律关系的特点 35、(程序)、公正原则有哪些保障制度? 36、试述健全行政指导的必要性 37、行政行为的效力 38、行政法的特点 39、司法审查中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例外情况 40、行政立法的性质和特点 41、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42、简述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43、试论司法审查中的法律适用 44、行政职责的内容和特点 45、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46、试述行政立法程序 47、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容 48、行政法的渊源 49、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 50、司法审查中合法性标准及其内容 51、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作用 52、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 53、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区别 54、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 55、行政处罚的特征及其应遵循的原则 56、行政授权的含义、特征 57、行政命令及其特征 58、行政裁决的特征 59、行政违法的概念与特征 60、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公司股权转让个必须注意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24个必须注意问题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相比于实物交易,利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在产或项目,可以大大的降低交易成本,简化交易流程。因此,股权交易是目前很多投资者喜欢采用的方法。那么,股权转让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股东股权转上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股东优先认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二、挂名股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怎么办? 挂名股东如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作为隐名股东首先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预防,如果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在诉讼前首先要确定以下几点: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已经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2)受让股份取得;(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4)继承取得;(5)接受赠与取得;(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四、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不能。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么?

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守则的理论研究

精心整理 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 理论是实践的基础,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对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将起到先行的作用。 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首先应从强制执行的具体制度入手,如执行管辖制度、执行异议制度、执行担保制度、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制度以及执行和解和执行回转制度等,通过具体制度的研究来完善整个强制执行制度。其次,应加强对强制执行措施的研究,如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研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的研究等。尤其是人身能否成为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已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传统观念认为,强制执行措施不能扩展到人身,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有规定;也有人认为以人身为执行对象是现代强制执行制度的必然,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已有对人身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先例;还有学者在赞同人身可以作为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的基础上,认为应通过强制执行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促使其履行债务,而反对将人身作为直接的执行对象。第三,应加强对强制执行程序的研究,包括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条件和具体程序、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条件和具体程序;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条件、情形和程序;案外人提的异议的条件和具体程序;以及代位执行程序、执行和解程序等。最后应从总体上研究和设计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 实践是理论的深化,加强对强制执行实践中具体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强制执行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因此,应随时发现、分析、总结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一方面使理论不脱离实际,通过实践完善理论,另一方面,用理论指导实践,并寻求解决的对策。我们呼吁,全国有志于强制执行事业的有识之士组织起来,进早成立全国性的执行法研究组织,将我国强制执行问题的研究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

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 本文是关于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范文一 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______乡县xx乡xx村xx组。被申请人:______,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______县xx镇xx路xx号。请求事项:⒈强制被申请人支付________元劳务承包款; ⒉强制被申请人支付诉讼费用_______元; ⒊强制被申请人双倍支付_______元劳务承包款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贷款利息; ⒋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执行费。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____县人民法院已于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了(____)____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了(____)____中民一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第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支付上述_____元劳务承包款。第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此致 _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 ___年___月___日 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范文二 申请执行人:xxxxx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职务:xx 电话:xxxxxxxx 被执行人:xxxxxx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职务:xxx

案由:xxxxx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20xx年九月三日作出的(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0xx年七月一日至20xx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20xx 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0xx年七月一日至20xx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20xx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x法院 申请人: xxxxxx公司

论公司股权之共有权(一)

论公司股权之共有权(一) 关键词:共同共有股权共有显名共有股权共有权保护 内容提要:股权共有存在于商事活动之中,但没有引起民事共有理论的关注,反映出商事权利与民法理论之间的脱离。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权利,相对于市场是财产权,相对于公司是社员权,权利行使均以财产利益为目的,可以适用财产权民事共有或准共有之规则。民法和公司法应该衔接规定股权共有权,消除民商事法律制度的隔离与冲突。只有在这一基础之上,进一步设计股权共有权的行使、分割和转让程序,才能确认和保护公司股权共有权。 现在公司法司法实践中经常遇见这样的难题:合伙人以合伙财产向公司出资所形成的股权,合伙人如何行使股权?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新设的“企业持股会”所持职工股权,职工以何种方式享有股权?职工和持股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界定?民间为广泛吸纳中小资本兴办地方事业出现的投资代表人(例如,民间中小资本委托自己信赖的人作为代表向公司出资兴办水电站、投资房地产等)向公司出资后(浙江省温州、丽水等地为了吸纳民间中小资本投资地方小水电站建设和房地产投资项目,通常采用私人招揽或由中小资本主动委托自己信得过的人向这些项目投资,投资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股东,被代表人是公司的隐名出资者。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大,少数中小资本者难以筹集,需要发起人通过私人关系吸纳更多中小出资者。但是,《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必须在50人以下,同时,这些中小投资者又不愿意放弃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于是,就在众多的投资者之中推举投资代表作为发起人设立并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但是,这些投资项目周期较长,风险大,经常发生诸如出资者利润分配、出资者知情权和作为隐名股东权益之类的纠纷是难以避免的。如何保护被代表的中小投资者利益,特别是公司法上的利益是应该受到关注的问题。),投资代表人作为公司记名股东享有股权,被代表的中小出资人的权利如何在公司法中给予其保护?等等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集中涉及股权是否可以共有以及如何行使共有权的法律问题。遗憾的是,上述商事活动中存在股权共有权的问题并没有引起民商事法学界的足够重视。股权是否可以成为共有的客体?股权共有人的权利在公司法或商法中如何保护?这些问题不能单独通过民法或公司法立法加以解决,需要我们从民商法相互衔接和沟通的角度加以研究和回答。否则,股权共有权这种特殊的商事权利就难以获得应有的保护,人们共同投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必将受挫,民商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确认财产流转和归宿的功能就会令人质疑。 一、共有权民事立法的盲点:公司股权共有权(文中使用“共有”或“共有权”一词,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含义取其广义,包括准共有的情形。共有和共有关系重在强调事实状况,共有权则是指因为共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1]6共有是一种关系和状态,因共有关系而享有的权利,或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共有权。2]9共有制度规定在民法的物权法中,以物权共有为中心建立起来。同时,各国民法还确立了其他权利的准共有制度(按照学者解释,所谓准共有,是指数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类似于德国民法之权利物权。3]2但是,各国民法典,包括民商合一国家,都没有关于股权共有或准共有的规定,只是在商法或公司法中偶有关于股权共有权继承和股权共有人义务的条文,没有关于股权共有制度的一般性规定。股权,作为一种在社会生活中十分特殊而重要的民商事权利,应该得到调整财产流转和归宿之基本法的民法典的关注。如果将这种与传统民事权利紧密关联,直接涉及继承、担保、债权、物权和公司治理制度的新型权利完全局限于商法,甚至由公司法单独调整是不能满足现实生活中日益复杂的股权共有关系需要的,其结果必然导致股权共有权保护和行使的支离破碎。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份是可以继承的。单个股份为数个继承人继承,在分割之前自然由他们共同行使该股份的权利。对该股份所欠的支付责任,所有继承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继承者对继承

论行政合同强制执行的路径(一)

论行政合同强制执行的路径(一) 关键词:行政合同/行政强制执行/自愿接受执行/行政处分/行政诉讼 内容提要: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规定,行政合同订有当事人自愿接受执行条款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寻求强制执行。该规定有利于在尊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愿的前提下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机关选择行政合同方式的积极性,值得我国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或者制定行政程序法时予以借鉴。在此之前,行政机关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依法将行政合同转化为行政处分的方式,实现行政合同的执行。 一、立法案例突显的问题 众所周知,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可不经诉讼程序而直接强制执行,民事合同则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才能获得强制执行力。而行政合同,既具有行政行为的“行政性”,又具有民事合同的“合同性”,它是因为其“行政性”而获得当然的执行力,还是因其“合同性”而必须经过诉讼程序获得执行力,则是需要讨论的问题。尽管中国现行立法上没有行政合同的概念,但实践中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行政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其中的执行问题也常常浮出水面。《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搬迁安置协议即是一个典型例证。 于2009年11月28日经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该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内的学校、村(居)民等组织实施搬迁。组织搬迁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的精神。但实践中,村(居)民接受政府组织搬迁并入住政府提供的搬迁安置用房后,拒绝拆除原有房屋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府做了好事反而留下了难题。这一难题当然需要予以化解,但显然又不能通过“强硬”的方式化解。为此,条例规定:对村(居)民组织实施搬迁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事先与需要搬迁的村(居)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对村(居)民原有房屋的处置作出明确约定。 该搬迁安置协议在理论上属行政合同。1]若村(居)民不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的约定拆除原有房屋,如何执行,是立法过程中的一个热点和焦点问题,曾考虑了三种方案:一是提起诉讼后执行判决。即规定:需要搬迁的村(居)民已经入住搬迁安置用房的,应当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拆除原有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即规定:“需要搬迁的村(居)民已经入住搬迁安置用房的,应当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拆除原有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将行政合同转化为单方行政行为后申请强制执行。即规定:“需要搬迁的村(居)民已经入住搬迁安置用房的,应当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的约定拆除原有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以上哪种方案可行,以及以上哪种方案更为符合行政法理,可供今后国家相关立法所采纳,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即对此作一简要分析。 二、域外经验 事实上,以上三种方案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行政合同的立法和实践中均有采用。 德国《行政法院法》第40条第2款规定,行政合同的履行或者遵守请求权应当通过行政法院保护。这意味着,一般而言,行政机关无权像执行行政行为那样实现其合同请求权。如果合同当事人拒不履行约定的给付义务,行政机关只能像公民那样,向行政法院起诉。例如:合同约定行政机关颁发建设许可,建设人甲支付10000马克。如果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甲只能提起要求发放许可的履行之诉;如果甲不缴纳10000马克,行政机关只能提起一般的给付之诉。2]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上也认为,既然选择了行政合同的行为方式,则后继效果也应随之。即行政合同的履行问题如同民事合同应当经诉讼程序解决。至于是民事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股权强制执行司法解释(稿)的征求意见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权强制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对股权的执行,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司法解释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股权所在地的确定】 股权作为被执行财产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是指公司的住所地。 第三条【股权的财产调查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调查股权情况: (一)向公司登记机关查询公司登记、备案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相关公示信息; (三)要求公司提供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财务状况等相关资料; (四)向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查询股权登记托管信息; (五)其他调查方式。 第四条【股权冻结前的形式判断标准】 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信息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以下简称登记公示信息),或者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等载明被执行人持有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第五条【预估股权价值及确定股权比例】 人民法院能够预估股权价值并确定股权比例的,应当以债务总额及必要执行费用为限,冻结被执行人相应比例的股权。 人民法院不能预估股权价值或者确定股权比例的,可以对被执行人全部股权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提交相应资料能够证明其股权预估价值以及股权比例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股权冻结比例。 第六条【股权冻结基本程序】 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应当一并送达如下法律文书: (一)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 (二)向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副本,要求公司不得实施本规定第七条相关事项; (三)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副本,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协助办理本规定第八条相关事项,并对冻结信息予以公示。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纸面形式股票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予以扣押。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变更应当由相关部门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向相关审批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副本,要求不予办理被执行人的股权变更审批。 股权已在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登记托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向托管机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副本,要求不予办理被执行人的股权变更登记。 股权存在多次冻结,按照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法律文书的先后确定冻结顺序。第七条【公司的股权冻结协助事项】 股权冻结后,公司不得实施如下事项: (一)为被执行人办理股权转让相关手续;

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篇一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一案,业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_年___月___日作出()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二 申请人: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上列当事人,因_______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一审(或终审)民事判决[或仲

裁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裁决],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决)确定的义务,需要给予强制执行。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如果是经公证处发给强制执行公证书的,其写法是:上列当事人,因______事项,经公证处于年月日,发给()字第号强制执行公证书。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事实和理由:请求目的:此致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签名: 日期:年月日 篇三 申请人:王**,男,1980年5月11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区**街道**楼**单元**号,电话:********* 被申请人:北京市******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董事长 电话:********邮编:1000**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王**诉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贵院于 ****年**月**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并于****年**月**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北京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日内赔偿给王**工伤期间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年**月**日以前归还的**万元,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股权转让过程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股权转让过程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一、股东股权转上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律师解答】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 8.股东优先认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二、股权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开转让么? 【律师解答】不能。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三、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律师解答】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2)、受让股份取得;(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4)、继承取得;(5)、接受赠与取得;(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

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四、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律师解答】不能。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么? 答: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75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

论国际法强制执行的法理基础

论国际法强制执行的法理基础 在无政府状态(nacy的国际社会,不存在警察、法庭、监狱等专门的法律执行机关。然而,国际法学界却普遍认同国际法的强制力和强制执行的属性。“实际上,国际法像法的其他部门一样,具有强制力,它的效力有外力保证。”Q〕13°“这些机构的缺乏并不意味着国际法不是真的法,而只是意味着国际法以不同的方式被强制执行。”〔2〕24国家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意愿、国际法上强行法的产生和发展、相互原则在国家间产生的制约力量以及国际社会的组织化都为国际法的强制执行奠定了法理基础。 一、国际法强制执行的根据国家意志 国家不仅是国际法的制定者、解释者和遵守者,而且也是国际法的执行者。〔3〕8“在国际上,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一国家本身,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145这意味着在以国家为主要主体的国际法律关系中,国家意志具有主导地位和决定性作用。国际法的强制执行有赖于国家意志,强制执行规则的制定、措施的选择、执行或者放弃最终都由国家决定。 (一)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由于国际法拘束力的表现之一就是可被强制执行,所以国际法强制执行的根据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实质上是同一个问题。关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时期的国际法学者有不同的

认识①根据是否与国家意志相关,可以把国际法学者的认识划分为两个类别:意志主义和客观主义。“意志主义认为,法律是制定机关的意志的表现;客观主义则是从制定机关之上的某种因素中寻找法律强制力的根据。”〔4〕54在意志主义看来,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源于国家意志,实在法学派的“共同同意说”(cmmonccnsentheoy即属于意志主义①。例如,《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指出:“各国组成的社会的共同同意,认为国际行为规则应由外力加以强制执行,虽然在没有为此目的而成立一个中央权威机关的情形下,各国有时用自助和干涉等方法将法律掌握在自己手中。”〔5〕而客观主义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来自于国家意志之外,主要是指自然法学派所主张的人类良知、理性、正义等抽象概念。例如,英国国际法学者布赖尔利(JaesLBiry 认为:“所有法律的约束力的最终解释是,任何人,无论他是一个单一的个体,还是在一国中与他人交往的一员,只要他是一个理性的动物,就得相信,秩序而非混乱乃是他安身立命的世界的统治原则。” 客观主义的另一种认识是法的效力根据只能在法之外、而不是从法本身去寻找。例如,德国国际法学者特里佩尔(HTiPel)认为:“我们的研究,迟早会达到一个阶段,法律的强制性,成为一件在法理上无法解释的事。法律强制性的根据,存在于法律之外。”〔7〕37英国国际法学者菲茨摩利斯(GealdG}Fitmauie)也认为:“这个法(国际法,作者注)的有效性的渊源位于而且必须位于法律之外。”〔8〕12《斯塔克国际法》指出:“推动国家拥护国际法遵守的最终理由,归属于

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标准范文

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北京XX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大兴区XX镇X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XX 电话:139101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网络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XX市XX道44号 法定代表人:刘XX 电话:139101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2005)海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04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以上共计379499元人民币(至执行立案时)。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10月20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2005)海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04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执行立案时违约金32409

元人民币。现在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附: 1、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注意事项: 1. 法院一份+再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 2. 授权书明确代为申请、领取执行标的、代为和解等基本要求就可以了。给法院一份。 3. 带判决、申请人身份证、强制执行申请到法院立案庭。 ①一审法院来执行 ②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 两年之内申请执行。

精编【股权管理】试论股权强制执行

【股权管理】试论股权强制执 行 xxxx年xx月xx日 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 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

试论股权强制执行 黄兴加股权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有效的法律文书,采用国家用赋予的强制力,通过法定的程序将被执行人的股权强制转让给债权人的行为。《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但该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权强制执行的规定比较简略,不够明确和具体,从而导致人民法院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迥异,损害了公司的其他股东及一些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股权的性质从法律划分来看,尚无定论,也进一步加大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的难度。 如何采取强制措施,如何进行评估变现都是摆在执行人员面前的问题,而且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案的出台,公司设立的门槛大大降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得到承认,从而导致涉及公司的执行案件大幅上升。本文作者通过对以前的执行案件所发现的问题加以总结,对股权强制执行的程序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归纳了股权在强制执行中的原则以及人民法院的工作形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也就其例外的情况进行了粗略的探讨,以求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股权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有效的法律文书,采用国家用赋予的强制力,通过法定的程序将被执行人的股权强制转让给债权人的行为。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53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该规定结束了以往法学理论界对股权是否可以强制执行的纷争,使股权的强制执行在法律上找到了明确依据。本文作者将着重从司法实践中股权强制执行的程序入手,进一步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意见。 一、股权强制执行工作的基本原则

论强制执行立法的必要性

论强制执行应单独立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经济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效,令世界瞩目。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那么作为法律保障的最后一道程序——执行程序,对权利人债权的实现就显的尤为重要。然而,由于在现实生活中法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法律的威严并未得到充分的体现,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及义务成为一句空谈,这就需要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就是当义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时,由国家执行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公权力,采取强制性 的执行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强制执行是调整国家强制执行机构、执行当事人和执行参加人之间的执行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执行关系。但我国目前仍然存在“执行难”问题,“执行难”不但严重困扰法院的执行工作而且影响正常的经济交往。然而“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经营风险问题,有行政干预问题,有恶意逃避拒不履行的问题,有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问题,有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问题,也有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备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完善法律法规对于当前的执行工作来说就显得更加紧迫和重要。纵观世界各国,强制执行法已然成型,而我国还没有提上议程,但现实司法实践证明强制执行法的制定是刻不容缓的,在“执行难”仍然严重存在的社会现实

条件下,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①都达成基本共识。故制定强制执行法是符合我国目前社会发展需要的。 一、制定强制执行法的必要性 (一)社会经济环境需要执行立法。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强制执行的内容极为广泛而又复杂,现前的民事诉讼法已难以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有法院裁判法律文书如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判决、裁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有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法律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有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有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书,国外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等。由此可见,强制执行不仅与审判相联系,还涉及行政行为、仲裁、公证、国际司法协助等领域,对于如此庞大而又复杂的执行法律关系的调整,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就显得提襟见肘。对于仅仅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亦然不可能解决现实中这广泛而又繁琐的社会执行。[1] 注:①《强制执行法》建议稿经过多年酝酿,现第六稿已经形成,正在征求意见中。

法院强制执行可以驳回吗

一、法院强制执行可以驳回吗 强制执行申请被驳回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在执行案件中,如果案外人发现自己的财产被他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损害他的利益了,他有二种救济方法:一是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二是当执行异议不被支持或没有全部获得支持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如何提起执行异议 首先需要掌握的是执行异议必须是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依法做出裁定之后,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案外人、当事人才能提出异议之诉。如果案外人没有对执行提出异议,或虽然提出异议但法院没有对异议做出裁定,那么,案外人或当事人是无权提起异议之诉的。 上面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执行异议之诉有严格的时间要求:案外人和当事人必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再行使这项诉讼权利。 三、强制执行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人: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____一案,业经____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 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守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各种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主文部分涉及到的财产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当给付事项的种类、范围、数量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情况,写明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指定义务的情况。 此致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调解书)_______份。

论股权确认与物权确认的法律差异

论股权确认与物权确认的法律差异 股权确认与物权确认的共性在于都是对于权利归属的确认,区别在于两种权利的性质、法律关系的构成不同。在解决商事纠纷的过程中,要坚持商事法律思维,优先利用商法理论进行分析处理,以体现商事规则相对于民事规则的优先性、特殊性。 标签:股权确认;物权确认;法律差异;商事法律思维 一、何为股权确认以及如何确认股权 无论是股权确认还是物权确认,都是特定法律关系的确认。既然是确认,那么其对象就是已经存在、已经发生且内容已经固定、明确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确认其目的是确定既存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在于确定争议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比如在股权确认以及物权确认中,两种权利的确认目的在于确定股权或者物权的归属主体不在于判断此股权或者物权是否存在。 争议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判断与法律关系的确认属于两个范畴。争议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对于法律关系的确认有影响但仍然是可以区分的。 法律关系的发生在前,法律关系的确认在后。法律关系基于一定原因事实而发生,法律关系的确认是对于已经发生结果事实内容的判定。逻辑前提不等于逻辑后果。 从这个角度看,权利取得原因事实的判断与权利确认是两个问题,就股权而言: 首先,股权确认的是已经发生、既存的公司与股东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判定是不是存在法律关系,而是判定谁具有股东身份,谁与公司间存在股权法律关系。 其次,股权的确认与股权的取得是两个概念。股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无论哪种取得都只是股权取得这一结果的原因事实,是原因,不是结果。并不意味着股权已经取得,只能说当事人具备要求公司承认其股东身份法律上的请求力。以股权受让为例,转让关系的确立的依据在于双方的转让协议,此时股权并未发生转移。但受让方可以依据此协议要求让与方与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及相关登记,获得股东身份。所以股权的取得指的是股权转让的原因事实。而股权的确认是对当事人是否具备股东资格的判断,是对结果发生的判断不是对原因发生的判断。 那么股权归属判断的依据应该是什么?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厘清股权法律关系的要义。 股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公司与投资者,股权法律关系是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毕业设计论文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 题目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 改革与完善 姓名教育层次本科 学号分校 专业法学教学点开放教育学院 指导教师日期 2014年3月

目录 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 (1) 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一般原理 (1) 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立法现状 (2) 三、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3) (一)有关强制执行的立法极为分散不统一 (4) (二)实践中滥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象十分普遍 (4) (三)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未来的展望 (4) (四)行政机关滥施强制措施引发的争议迅速增多 (4) 1、行政强制执行法的名称及适用范围 (4) 2、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5) 3、强制执行机关………………………………………… ..第6页 4、强制执行措施 (6) 5、法律责任与救济 (7) 结束语 (7) 注释 (7) 参考文献 (8)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内容摘要]在众多的行政行为当中,行政强制属于运用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直接干预公民的一种严厉的手段。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能够正确运用,就能够令行禁止,就能保证有良好的法治社会。反过来,如果行使不当,就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带来巨大的损害,深刻影响政府的形象。因此,如何确运用行政强制执行已经成为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已过七载,但由于法律对行政强制执行规定的比较笼统,至今在学术理论界存在许多观点分歧,尤其是强制执行主体是一元或多元争论不休,在实际工作中,行政决定执行效率较差,可以说,我国还未能建立起统一高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这与繁杂的行政管理活动很难适应,尽快制定一套专门、完整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并与《行政处罚法》配套实施,成为当前法律建设中的热门话题。鉴于此,拟以本文对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予以法理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为进一步推动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立法作些努力。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一般原理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