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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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威海市众音化工有限公司作业文件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编号:ZHAQ/GL1.4—2009A

版本号:第二版

编制:周春明

批准:

受控状态:

分发号: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为加强设备检维修管理,确保检维修过程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和对作业人员的伤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修组织与管理

1、安全检维修分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检维修前安环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采用适用的方法对检维修活动进行风险分析,评价检维修风险,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控制风险,明确责任部门的职责和和频次,编制检维修方案,制定检维修计划。

2、一切检维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履行审批手续。

3、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4、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二、检修安全通则

1、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2、检修现场应根据GB 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3、从事动火作业,应按《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的有关规定办理高处安全检查作业证。

4、高处作业人员应按《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的有关规定办理安全作业证。

5、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6、检修的设备、管道与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7、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8、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9、在生产危险化学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三、检修准备

1、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2、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3、检修传动设备时,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拨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头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4、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电气工作票等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5、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四、安全监护制度

1、在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等以及外来人员进入生产现场作业情况下,都需要安排人员进行临护。

2、临护人员要熟悉现场情况,明确作业安全防护措施;能冷静分析并果断处理作业中发生的紧急情况;会熟练使用安全消防器材,并懂得一定的救护知识。

3、作业前,监护人员要会同作业人确认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作业过程中,监护人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5、监护人员要坚守岗位,时刻注意被监护人的情况,并注意自身安全。

6、一名监护人员只能监护一项作业。

7、作业结束后,监护人员必须经过最后检查确认,没有问题,方可离开现场。

五、电气作业

1、检维修场所用电,必须有计划设置电源点(配电箱),不得任意拆用生产车间原来的电气设备的电源。如必须拆用,应经生产车间和电气车间负责人批准后,由电工拆接,才能使用。检维修用的临时配电箱,应坚固、严密,有防水、防雨设施。箱门上涂有红色“电”符号和文字的警告标志。要有专人负责,并加锁。

2、检维修场所内所有的电气设备开关(除检维修用电和照明外),必须挂“停车检修,严禁合闸”标志。

3、临时电源线的架接,或接用电焊机、水泵、电机、临时照明等一切临时电源,必须填写临时用电作业票,经检维修现场负责人和电气车间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由电工进行架接。

4、在易燃易爆岗位进行检维修时,装设的临时电气设备和线路开关,应符合防爆规定。

5、临时电线的绝缘必须良好,架设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需架空,在室内离地不应低于2.5m,室外不低于3.5m,横过马路时不低于5m。送电前应测量绝缘电阻,合格后方可送电。

6、临时电器设备和电源线,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拆除。

7、各种电气安全用具(护具)必须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应有专人保管,放在指定地点,防止受潮或受酸碱腐蚀。

8、电焊机、水泵等电动机具的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地。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按《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的要求,合理选用。一般场所应选用Ⅱ类工具。如使用Ⅰ类工具,必须与漏电保护器或安全隔离变压器同时使用。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作业,必须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如在金属容器和管道内作业,必须使用Ⅲ类工具。各类工具在使用前都要认真检查。

9、室外临时安装的机电设备及电源开关,均应设有防雨设施和照明。

10、电气检维修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防爆电气设备的检维修应由专业检维修人员(或单位)负责检修。

11、检维修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停、送电联系,严禁约时停、送电。

12、不准带电作业。如必须带电检维修,必须办理带电作业证,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检维修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确认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后,在有监护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13、在不停车的情况下进行机电设备检维修时,必需办理停电联系手续。切断电源后,并在开关把手上悬挂“停车检修,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六、拆除作业

1、检维修作业前应对需要拆除的设备或装置制订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方案由检维修负责人组织制订,经生产技术部门确认后,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2、根据审批的拆除方案的要求,分别到有关部门办理动火、动土、起重、高处等作业许可证(票)。

3、拆除作业前应组织拆除作业人员学习拆除方案和安全作业的各项规定。

4、拆除作业应在指定专人统一指挥和监督下进行。

5、若采用爆破法时,应按爆破有关安全规定进行。

6、拆除作业前必须将水、电、汽、气源切断。

7、在脚手架、跳板、平台上作业时,不得多人聚集,以防塌落。

8、在高处拆除的物体,不得向下乱抛、乱扔,要采用溜槽下滑或其他方法运送。

9、拆除下来的材料,不得堆积在平台、楼板、脚手架和跳板上,要及时运走。

10、在高处作业时,拆除工具应妥善保管,严防掉落。

11、拆除工程周围,应设置路障、警告标志,禁止车辆和人员通行。必要时设专人监视。

12、拆除下来的废旧材料,应及时分类清除,运出,保持施工现场整洁,道路通畅。

13、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车间进行设备和管道拆除之前,必须对设备和管道内的残存物料作进一步检查,确认清除干净,并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在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以备急用。

14、在生产车间的排放管道附近进行拆除工程时,应与生产车间联系,不能在拆除工作时间内排放有毒有害废料、废气。如必须排放时,应通知拆除人员撤离后才能进行排放。在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以备急用。

15、在不停车的情况下进行部分设备拆除作业时,对与生产有联系,而不能切断的水、电、汽、气,必须设有明显的标志。同时在拆除作业之前,检维修和生产双方应密切配合,落实安全措施,并对作业人员作详细交待,确保安全检维修。

七、动火作业

1、动火(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动火许可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日期、时间、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以及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地点和结果。审批动火许可证的负责人必须要亲临现场,对许可证的各项内容检查,确认无误后才能签字。

2、动火作业人员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如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有权拒绝动火。严禁无证作业及手续不全作业。

3、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前应将动火证交现场负责人(或现场动火监护人)呈检,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无误后,方可按规定时间进行动火。未经审批人签字和呈检人签字的动火证无效。

4、电焊机外壳要可靠接地,电焊钳手把和线路绝缘必须良好。

5、气焊使用氧气瓶时必须装有氧气减压阀。应使用氧气专用的橡胶软管。

6、使用溶解乙炔气时,禁止敲击、碰撞、暴晒、倾倒和卧放,必须装设乙炔专用的减压阀和回火防止器。氧气瓶、溶解乙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应少于10m;溶解乙炔瓶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应少于5m。在检维修现场,溶解乙炔气瓶不得放置在通风不良的地方,

或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在现场的存放量不得超过5瓶。应使用乙炔专用的橡胶软管。氧气软管和乙炔软管的颜色应有区别,不得搞乱。

7、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动火分析标准按下列标准执行:

7.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

7.2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干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

8、取样与动火作业的时间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时间或动火停歇时间超过30min以上必须重新分析。

9、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10、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11、在动火点周围必须清除一切油污和可燃物质,并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八、受限空间作业

1、受限空间作业 (包括在槽、罐、塔、釜、槽车、地下贮池、炉堂、沟道、排风道内等有缺氧、中毒、燃、爆等危险的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设备清洗并置换干净。在进入受限空间前30分钟内必须取样分析,受限空间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必须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标准的要求。氧含量应为18%—22%,才允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如在受限空间内作业时间较长。应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4、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通风、安全电压照明等必要的安全措施。严禁使用纯氧气进行通风换气。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5、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要坚守岗位,要时刻与设备内作业人员保持有效联系。

6、大型设备内作业要按设备深度和高度搭设安全梯或架台,并配备救护用具,保证应急撤离。

7、在受限空间内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规定的安全要求。在受限空间内动火应采取机械通风。

8、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采取下列防护措施:

8.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8.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8.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9、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10、作业完毕后,必须清查受限空间内部,应无作业废物以及遗留的工具和零件。并办理封闭受限空间手续。

九、高处作业

1、离坠落基准面2m以上,或虽在2m以下,但在检修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或附近有可致伤因素,均应按高处作业规定执行。高处作业要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2、高处作业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

3、搭设脚手架使用的材料必须坚固,结构必须牢固,不准超负荷使用。脚手板之间不能有过大的空隙和探头板,并应有防滑措施。

4、垂直运输接卸料的楼层平台两侧必须设防护栏或栏杆和挂安全网。

5、在检维修现场有高处坠落危险的地方(如深沟、预留洞口、坑槽、电梯口、设备吊装口、框架平台等)应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围栏,并有显明的安全标志,夜间应设警告红灯。

6、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安全帽。

7、在高处登上石棉瓦、瓦楞板或薄板进行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防滑的脚手板。

8、遇六级以上强风或暴雨和雷电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十、起重吊装作业

1、在检维修过程中,需起重(吊装)重20t以上,或重量虽在20t以下,但形状复杂,刚度小,细长比大,精密,贵重或施工条件复杂的设备或构件,必须编制起重吊装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在不停车的车间内进行起重(吊装)检维修,必须事先作出安全起重(吊装)方案,经生产部门同意才能进行。一般物件的起重(吊装)也必须办理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

3、大、中型设备吊装前,应进行试吊。试吊高度一般为0.2m左右,然后再进行一次安全可靠性检查(包括安全系数的计算和选择)。严禁超负荷吊装。

4、严禁利用厂区管道、管道架、电杆或机电设备做起重(吊装)锚点,如利用生产厂房或建筑物预埋的吊钩进行起重 (吊装)时,必须经土建技术人员进行检查核算,确认牢固可靠,才能挂接。

5、禁止人员站在起吊物件上,起吊时禁止人员在下面通行。必要时设专人监护。

6、露天起重作业,遇有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照明。

十一、动土作业

1、检维修过程中需要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动土。危险性较大的动土作业应制定动土作业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2、动土作业中,当遇有地下情况不明时,应停止作业,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处理。挖土机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距离建筑物基石、墙柱至少1m以上。

3、开挖没有边坡的深沟、坑、渠等必须装设牢固的支撑。开挖前应排除地面水。开挖深度低于地下水位时,应采取排水措施。

4、当发现土层有可能坍塌时,应立即离开作业面,采取防护和加固措施后再进行工作。

5、开挖沟、渠、坑等周围要设围栏及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警示。

6、动土作业用的工机具,使用前必须检查,合格方可使用。

7、在坑、沟内动土作业,应注意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保持通风良好,并配备一定的防护器具,如遇有毒气,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现场。

十二、盲板抽堵作业

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并满足压力等级要求。

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3、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禁止用铁皮或石棉板等代替。

5、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实行一板一证,未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6、严禁随意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如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7、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低于26.66kPa;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低于6.67kPa;气体温度应低于60℃。

8、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9、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并正确穿戴。

10、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该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11、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12、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和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电压小于36V的手持式防爆灯具;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13、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抽堵盲板作业。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分厂)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并做好记录。

十三、设备检修作业

1、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2、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启动”的安全标牌并加锁。

3、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经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可靠。

4、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5、对检修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其规格、材质、密封面、外观等,确保符合使用要求,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6、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和相应防护设施。

7、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齐平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8、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9、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10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11、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12、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正确穿戴。

13、各工种的检修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从事焊接、起重、电气等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除应遵守本行业、本工种的有关安全作业规定外,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4、实施吊装作业时,应派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5、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相互之间造成伤害。

16、从事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加强安全监护。

17、在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值班长或工长保持紧密联系。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且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值班长或工长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恢复正常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18、检修结束后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检修人员共同检查, 确认检修项目无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未遗留在被检设备内。

19、检修结束后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工艺技术人员、设备技术人员共同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保符合生产工艺要求。

20、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21、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22、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23、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后的设备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仪表连锁等,并做好记录。

24、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试车,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十四、断路作业

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要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3、断路时应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

4、断路后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

5、断路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撤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等,由厂区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十五、检修完工后处理

1、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

1)、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2)、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堵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3)、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4)、清理现场。

2、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办理交接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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