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泵房施工合同

消防泵房改造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接消防水池清理及消防泵房设备及管道安装工程。为明确双方责任,保证本工程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在双方自愿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各项要约的基础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以下为本合同条款: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消防泵房设备、消防水池清理与修复及泵房内管道安装工程。

2、工程地点:。

第二条承包范围与方式

完成山东省建筑设计院设计的系统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的清理与修复。

①消防水池清理及防水。

②消防水池内所有管道需增加不锈钢防护网。

2、消防水泵房内的设备安装与调试。

①本工程设备安装部分包括:本工程安装部分包括:(1)XQG-30/

0.82型全自动气压给水设备2台,WL型污水泵2台,C型变频调速恒压给水机组G=400M3/h及G=50M3/h(给水泵2台,隔膜气压罐1台,变频控制柜及流量、压力、水位传感器),立式消防专用增压稳压设备;(2)各类管道及配套阀门等安装。

②沟的开挖、回填、阀门井的砌筑等土建工作。

③消防水泵基座:C25商品砼浇捣。

④管道刷油防腐:表面处理及刷沥青漆

3、消防水泵房内的管道与主管道对接。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文明生产、包工期、包验收合格。

第三条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2017年6月 25日(以甲方书面通知时间为准)。竣工日期:(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的(时间):2017年10月 10日;

2、工期顺延:如遇到下列情况,经甲方、监理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①、因发生不可抗力而被迫停工者。

②、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的。

③、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者。

④、经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顺延工期。

⑤、非因乙方的原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工期应顺延。

第四条工程价款

1、本工程消防采取总价包干的形式。

2、工程总价约为:小写:4204079.98元(大写:肆佰贰拾万肆仟零柒拾玖元玖角捌分)。上述价格已含乙方为完成本工程所需支出的所有费用及利润。

3、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合同报价表及设备材料明细表中的内容组织施工。确属需要变更,须经甲方及设计方确认,工程量据实结算。变更需采购的设备材料标准必须通过甲方认定。

第五条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1、工程款支付方式:

①、根据工程竣工图及现场项目部和审计工程师共同认可的签证收方记录计算工程量。

②、即:此总价款包含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购买所需的全部设备和材料的支出、安装、调试、验收等所支出的人工费、管理费、税费等支出的款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消防工程完成,经甲方工程部共同验收合格、达到合同要求后,出具书面材料,支付合同额的80%;整体工程竣工备案验收合格后(含消防验收),支付合同额的15%;预留结算造价的5%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无息返还。

③、每次付款前,乙方均需提交付款申请、付款证明文件、项目所在地的正规发票及收据,否则甲方有权利拒绝支付工程款。

第六条工程结算

1、甲方及消防验收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完毕工程移交手续是双方进行结算的前提,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向甲方移交工程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报齐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符合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毕。

2、乙方在结算资料报送完毕后,因结算资料中计算错误少报或漏报的项目工程量及费用,甲方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甲方不再接受此部分费用的调整及勘误。且在结算资料报送完毕后,甲方不接受乙方任何补报的工程造价。

3、合同价款调整时,为方便双方核对,减少核对时间,乙方上报的结算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的结算额的5%,否则,甲方代扣超出部分的审计费,并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①、甲方负责为乙方协调施工用水、用电,由乙方承担费用。

②、甲方对乙方的施工具有监督和管理权。对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有权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③、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有关检测和竣工验收。

④、积极组织、协调本合同承包范围以外的属消防验收范畴的工程项目参加整体消防工程竣工联合调试、验收工作。

2、乙方权利和义务

①、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等相关资质证明。

②、乙方必须向甲方提施工组织设计、质保服务措施等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

③、乙方负责消防工程的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质保服务及提交消防验收报告、与甲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沟通等工作。

④、乙方在开工前应组织人员充分熟悉施工图,完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经甲方审核认可。乙方必须按照经甲方书面确认或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甲方确认的安装方案、方法进行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负有变更以书面的变更通知书为准。乙方提出的变更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组织施工,否则后果自负,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或事故,其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返工或重建的费用,乙方不得异议。

⑤、编制工程进度计划表,合理安排、组织工程施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

⑥、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的有关安全施工操作规范、放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并接受简历单位和甲方现场代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和缺陷要主动及时向甲方报告。

⑦、严格执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按照济宁市现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措施项目并承担相关费用。

⑧、乙方必须充分注意安全施工,严格按规程、规范施工,乙方进场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为承包范围内工程施工人员购买保险。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其责任均由乙方自负,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必须负责赔偿。

⑨、做好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工作。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如有,其责任自负。

⑩、因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由乙方承担修理、赔偿责任。

⑾、负责工程验收移交前所有半成品、成品和已有设施的保护。

⑿、从水、电接口至施工区域内的临时施工用水用电所需的电缆、配电箱、表具及其他接通水、电使用的所有材料、设备由乙方承担。

⒀、乙方负责施工后的现场清理工作,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和周边。若乙方未履行好上述义务,甲方有权另行安排人员清理,但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⒁、乙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并随时接受监理单位、甲方和有关部门的检查,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工程备案或影响项目整体竣工备案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⒂、负责办理工程施工、验收所需的各类政府职能部门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

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移交甲方前,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现场工程,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⒄、工程验收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必须在3天内撤离施工现场,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留置在现场的一切材料、设备等,甲方有权丢弃或另行处置。

⒅、乙方应按时发放工人工资,如因农民工工资上访问题,给甲方造成影响为此罚款500元。

第八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本工程由甲乙双方及政府消防主管部门以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为标准共同验收,并获得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

2、乙方所进场的各种原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试验、化验报告单、使用说明、检测报告和设备验收标准。甲方或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可以随机抽检原材料和设备,并有权对其进行化验、检测(化验、检测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允许进场使用和安装。

3、本工程质量、施工、验收、变更应以下列(包括但不限于)规范的最新版本为准: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08

《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4717-1993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16806-199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166-2007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50231-200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1996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2010年版)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4、乙方交工前应做7天的试运行试验,试运行试验通过方可交工。

5、施工过程中有变更图纸的按变更图纸施工。

第九条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在遵守现行有关的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必须执行甲方的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甲方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经济责任和费用。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或消防条例等乙方原因导致发生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乙方的施工人员无论是任何原因与工程周边的第三人及相关职能部门发生冲突,造成的经济赔偿损失和法律纠纷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全权负责处理施工现场和周边关系的协调和安全保卫,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关系协调,并自行负责所有费用。

5、乙方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达到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要求,服从甲方、监理、总包人员现场管理规定,并能随时接受相关部门安全、文明的监督检查。

6、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安全、交通、施工噪声、环境卫生、场外污染和施工古道等规定。因安全措施、施工污染、垃圾处理不当引起城管、

环卫、建管等部门要求执法的,由此造成的工期拖延及罚款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

7、乙方负责保管好甲方提供的施工中使用的水、电设备、安装的成品及半成品,施工中不得损坏其他专业的施工材料和成品及半成品,保护好甲方在现场的财产,否则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乙方负责施工、调试、竣工验收、工程移交前的施工材料、设备以及完成的成品及半成品的保管、保护工作。如有遗失、被盗、破坏,由乙方负责恢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条工程验收

1、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①、材料验收;

②、隐蔽工程验收; ③、内部竣工验收;④、正式竣工验收。

2、乙方对消防电气线路、消防给水管道等隐蔽工程都要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并且要结合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等重大程序分阶段做好质量记录。

3、内部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乙方以书面的方式通知甲方开始内部竣工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内部竣工验收报告。如发现有与验收规范不符的,乙方负责整改至达标。

4、消防验收

工程内部竣工验收后,乙方负责组织消检部门进行消防验收。乙方确保内部竣工验收后十五日内通过消检部门的消防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证,工程正式竣工日期以消检部门验收合格证书上签订的日期为准。

5、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主动向甲方供有关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开通报告、隐蔽工程记录和消防工程使用手册等文件资料,切实履行交接手续并主动做好工程的后期维护保养工作。

6、工程正式竣工验收不通过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工程未经消防验收不合格之前,乙方应对整个消防系统负责,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第十一条质量保修

1、本工程免费质量保修期为 2 年(自本工程经消防验收部门正式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之日起算),终身维护保养。

2、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处理。

3、在免费保修期内,乙方应有专人负责该项目的保修工作,定期与甲方沟通达到2次/月,以书面记录材料为准。同时,必须保证通讯畅通,令甲方能够随时同乙方取得联系。如乙方更换保修人员或联系电话,应及时通知甲方。若因乙方通讯不畅或故意不接,拖延推诿,甲方将视为乙方放弃保修责任,有权自行解决,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并加收10%的劳务费。

乙方联系电话:乙方联系人:

4、免费保修期结束后,乙方维修只收取材料成本费,不收取工时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5、保修金支付方法

①、两年保修期届满60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扣除相关款项后无息付清。工程质保金支付的前提条件是乙方在保修期内全面履行保修义务。

②、在免费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未能在第2条规定时间内进行维修,则视为授权甲方组织维修,并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和质量责任,同时甲方加收所有费用10%的劳务费。上述费用在乙方质保金中直接扣除后,乙方负责补足质保金。

③、出现质量问题后,甲方是否与乙方指定的联系人取得联系及联系时间以甲方联系记录为准,维修项目及费用以甲方、实际施工方双方签字的发票为准。

④、乙方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材料、工艺进行维修,对同一问题重复维修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甲方有权视乙方为责任心不强,技术不过关而自行解决,费用有乙方负责。

第十二条设备材料供应

1、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全部设备、材料由承包方负责供应采购,但必须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并与合同中载明的厂家或品牌、型号、规格、质量标准一致,其中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省市消防部门的要求。

2、其他未指明品牌的产品可由乙方自行选用,必须是经过相关部门认证的优质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3、所有设备、材料等必须有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书等相关证明,并由甲方验收认定。

4、若施工中,乙方使用劣质材料及未按设备材料明细表采购施工,甲方有权制止使用,责令停工、返工、退场、整改、处罚(每发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一切经济处罚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负担所采购材料的所有实验、检查、差旅等费用。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索赔

1、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终止合同均属单反违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由此而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须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

2、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3、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及时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6、工程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每延误一天,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本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7、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原因、乙方施工质量等原因,导致本工程在试用期间出现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等,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8、工程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或未通过政府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无偿返工直至通过消防验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5%的违约金。

9、乙方在工程竣工后七日内将竣工资料及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交付甲方,否则每延误一天,必须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10、乙方施工人员逾期撤出本工程的,每逾期一天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仟元。

11、如因乙方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原因受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罚,乙方应承担职能部门要求交纳的罚款。如乙方拒绝承担以上罚款,则甲方可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代为支付该罚款,并直接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或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五条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3、本工程不允许进行再分包、转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工程再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5日内撤场并将现场清理完毕。

4、一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3日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可以依本合同有关的约定处理。

5、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乙方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或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或方式撤场的,应该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应为乙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完工程价款在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完全撤出施工场地并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修改、终止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对合同内容提出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经办人:合同经办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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