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98-11年,缺10年民商法考研真题及答案

华东政法大学98-11年,缺10年民商法考研真题及答案
华东政法大学98-11年,缺10年民商法考研真题及答案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考研真题

1999年-2009年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99年专业卷

一、解释下列各组名词。(每题4分,共20分)

1、非示人团体与合伙;

2、债务承担与代物清偿;

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4、混合过错与共同过错;

5、要物行为与要式行为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试析权利滥用与侵权行为的区别。

2、简述定金的概念与特征。

3、试比较代理与无因管理的异同。

4、简述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三、论述题。(25分)

论民法的基本原理。

四、案例题。(15分)

王某有辆“王子牌”山地车,因其不太喜欢,便委托某自行车寄售,价格是780元。某日孙某在车行中选中了王某的这辆车,因随身所带的钱不够,当时付了400元。约定第二天取车时,再付380元。为了防止这辆车再被别人买去,孙某要车行将这辆自行车放在后院仓库。不料当晚仓库发生意外火灾,自行车被烧毁。

第二天,孙某带着380元来取车时,车行告知他的自行车被烧,并要孙某交清欠款。孙某认为自己既然得不到自行车,就没义务交款,同时要求车行归还400元。车行称自己是代王某售车,孙某不交清欠款,车行无法向车的所有人交代,孙某如坚持要退400元,应去找王某。孙某无奈只好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有三种意见:一是损失应由买车人孙某承担;二是由车行承担;三是应由自行车所有人王某承担。

请根据民法学理论选出正确的主张,并详细说明理由。

婚姻家庭继承法卷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30分)

1、共诺婚;

2、拟制血亲;

3、限制离婚主义;

4、约定夫妻财产制;

5、家本位立法原则

6、继承期待权;

7、限定继承;

8、宗祧继承制;

9、继承准据法;10、特留份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什么不同?

2、诉讼离婚中,“感情破裂原则”与“婚姻破裂原则”的区别和比较?

3、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有哪些区别?

4、为什么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的场合?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第1、2题任选一题,第3题必做)。

2、试述制定新的婚姻家庭法的必要性及立法模式。

3、确定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有什么意义?

民商法学00年专业卷

一、区别题(请解释名词并说明其主要区别或区别意义。每题6分,共30分)1.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2.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3.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4.期待权与既得权; 5.过失相抵与损益同销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列举三种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业,并说明不得附条件的理由。

2.简述附随义务的特征与意义。

3.债权、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什么?

三、试论中国民法法典的基本思路。

四、案例题(20分)

A市甲公司从B市乙公司购买电脑100台;由乙于20日后送货上门。甲欠同市丙公司债款,久久不还。当此批电脑运至A市时,被丙所派人员以欺骗手段截留以抵债款。甲因未收到电脑,请求乙继续履行,并赔偿相关损失。而乙则认为已依约履行完毕,双方发生争议。经查,乙的司机在未认真核实收货人身份的前提下即予交货。

请根据民法原理评析本案,并阐明理由。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卷

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20分)

1、婚姻家庭制度;2婚姻无效制度;3、丧服制;;4、亲等;5、待婚姻

6、家事代理权;

7、继承权;

8、转继承;

9、遗赠抚养协议;10、继承法律关系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经修订后于1999年4月1日起生效的现行收养法对原收养法作了哪些修改和补充?

2、别居制度与离婚有哪些区别?

3、遗赠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4、试述共同遗嘱的基本特征。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1、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有哪些缺陷与不足?如何加以修改和完善?

2、试论遗嘱不生效的情形及其与无效遗嘱的区别。

民商法学01年专业卷

一、区别题(每题6分,共30分)

1.合成物与聚合物;2.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4.要约撤销与要约撤回;5.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证券债权质与普通债权质的异同。2.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3.试述隐名代理。

三、论述题(20分)

依物权法理论谈我国物权立法应有的宗旨。

四、案例题(20分)

甲、乙两人系某高校硕士生,同住一个寝室,合用电脑一台。甲向美国某大学申请留美奖学金,并将此事告知乙,美方向甲发出电子邮个,邀请甲赴美国留学,恰巧甲不在,乙出于忌妒擅自拒绝了美方的邀请。数日后,甲发电子邮件向美国询问,美方告知甲知其申请美方美发函邀请并遭拒绝,故不再考虑。由此,甲、乙之间发生争执。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本案。

婚姻家庭法:

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20人分)

1、普那鲁亚家庭;

2、别居;

3、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4、禁婚亲;

5、联合财产制

6、婚生子女的推定;

7、立嗣;

8、夫妻一体主义;

9、代位继承;10、限定继承原则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从婚姻立法的发展阐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2、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

3、认定为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在后果上有何区别?

4、遗嘱的撤销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1、试论家事代理权

2、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对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有何具体规定?试评述这一规定。

四、案例分析题。(10分)

王某早年丧偶,有两个女儿王樱和王琴,后又收养了一子取名王新。王新在外地工作成家,生有一子王建军。1987年王新因工伤事故死亡,当时王建军只有两岁。王新的妻子一年后与同事张某结婚,王建军与母亲、继父共同生活,张某自己没有子女,待王建军如同己出。1996年10月王某因病去世,王樱、王琴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王某亲笔书写的遗嘱一份,其中写明祖传房屋一栋留给生活比较困难又照顾自己较多的女儿王樱。对其他财产未作处分。经查,王某尚有存款近十万元,红木家具一套及家用电器若干,价值约五万元。

王樱因与妹妹关系一直很好,父亲又将房子留给了自己,故提出自己只要房屋,其他财产均归王琴,王琴同意。但赶回奔丧的王新的妻子提出异议,认为王建军也是王家的后代,也有权继承祖父的遗产。而王家姐妹则认为王新本不是父亲的亲生儿子,王建军又长期与继父生活,并改名张建军,故与王家没有关系,也无权继承财产。

问:1、张建军是否有继承权?为什么?

2、王某的遗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民商法学02年专业卷(民法部分)

一、区别题(解释名词并说明其主要区别或区别意义,每题6分,共30分)

1.不安抗辩与检索抗辩;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3.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

4.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5.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物权法定与契约自由的法理根据。

2.简述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3.简述隐名合伙

三、论述题(20分)

论发源地中的拟制主体。

四、案例分析题(20分)

甲乙为逃避房产交易税,假借赠与名义,买卖某处房产将交交易税,假借赠与名义,买卖某处房产。双方商定房价50万元,乙方先行支付5万元,随后双方签订房产赠与协议。协议约定,甲将房产无条件赠与“表弟”乙。赠与协议经公证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同时,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房价50万元,乙在协议签订后3天内给付25万元房款,甲交付钥匙,乙入住。余款20万元一年内付清。一年后,甲索要余欺,乙以房产已赠与他并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为由拒付。甲诉诸法院,要求乙清偿余款。请问:

1.甲、乙双方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乙双方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商法学部分(2002)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

[参考答案]依其行为是否构成商人概念的基础,可以把商行为区分为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基本商行为是指依据规制商行为的客观主义原则,可以作为导出商人概念的基础的商行为,包括绝对商行为和营业的商行为。而辅助商行为是指附属商行为和开业前的准备行为。与基本商行为相反,它不构成商人概念的基础,而是需由商人概念导出。换言之,附属商行为不属于客观商行为,应以行为人——商人的存在为条件。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

2.优先股票和公司债券

[参考答案]优先股票又称为特别股,其权利与普通股股东有所差别,主要在于股东承担风险大小不同、控制公司能力强弱不同、从公司受益多少不同。特别股通常具有盈利分配优先、剩余资产分派优先等特权,投资风险大大小于普通股,但特别股股东对公司事务的表决权受到限制,通常只接受较低的股息,并不因公司的成功而获得更多利润分配或享有股票增值利益。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为筹措长期资金,就其所需资金总额分割为多数单位金额,向社会公众集团大量地负担金钱债务而发行的有价证券。作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国外仅指股份有限公司,而我国则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股票与公司债券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持有人具有股东的地位,而后者持有人则

为公司债权人。

[参考资料]五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3.取回权和别除权

[参考答案]取回权系指破产管理人占有不属于破产财团之他人财产,财产之权利人得不依破产程序,直接对该项财产行使权利,从破产财团取回其财产之权利。取回权并非破产法所创设,而是由所有权的效力引申出的权利,只是因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特点,而称之为取回权。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设有担保物,而就破产人特定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得优先受偿权利。别除权是由破产人特定财产上已存在的担保物权之排他性优先效力沿袭而来,并非破产法所创设。 [参考资料]王欣新主编:《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原保险和再保险

[参考答案]原保险是相对于再保险而言的一种保险分类,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作为再保险标的的保险。依据原保险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时,不论再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多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仅得向原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不能向再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再保险又称分保险,是指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或者全部为保险标的,向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再保险以原保险为基础,但其为独立的保险合同,原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再保险合同的成立而受影响。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二、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

1.简述我国公司法对出资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参考答案]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对出资人的违约责任是这样规定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不能补交时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出资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一是补交其出资差额,而且其他股东还需承担连带责任,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2.简述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原因关系的规定。

[参考答案]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原因关系的规定体现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中:“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规定。

3.简述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意义。

[参考答案]所谓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公司实行在董事会小设立独立的非执行董事(也称为外部董事)的制度。这样,董事就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又可称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指直接参与企业内部管理过程的董事,非执行董事又分为由股东担任的非执行董事和由专家等独立人士担任的非执行董事,后者即为独立董事。这一制度是由英美国家率先开始实施的,197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上市公司一定数额的董事须由外部的独立人士担任,英国1992年也要求公司吸收社会专家、名流参加董事会。这些国家的法律同时规定董事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而且某些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必须由外部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的运用,为外部董事采取更为有效的监督提供了重要途径。这里的外部董事也就是指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主要是通过在董事会中设臵无利害关系同时又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独立董事起到对公司运作提供咨询、顾问和监督的作用。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帮助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维护所有股东利益,增加股东价值;以其专业知识协助管理层对公司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提升公司的效益。值得注意的是,独立董事制度固然有其优越之处,但是安然事件表明其亦有不可靠的迹象,说明独立董事制度也是有漏洞的,或者说人总是有弱点的,那么如何设计出更为完善的制度或者在商业道德上下功夫还是一个值得思索的问题。

[参考资料]范健主编:《商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试列举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

[参考答案]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表现在:其一,我国采取破产申请主义,因此债权人有破产申请权;其二,破产程序开始后,无财产担保或放弃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债权人会议的职能,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债权人会议有权审查债权人提交的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以确认债权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其三,在破产的和解和整顿阶段,债务人拟定和解协议草案之后,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并以多数票通过,和解期间如果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债务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损及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要求终结和解程序,宣告破产。其四,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有权讨论并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并将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报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其五,在破产程序中,有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参考资料]范健主编:《商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1.1995年初,A、B、C、D四公司商议筹办E公司,共同制定了《E公司章程》。由于E公司尚未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故对该公司既定的经营项目——远东批发市场的建筑工程,由A公司发包给F公司承建,双方于1995年5月2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F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整个批发市场的土建工程。合同签订后,F公司即进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建设部门核定,工程总造价为6亿元。A公司共向F公司支付工程款4亿元。E 公司于1997年7月25日成立,取得法人资格。E公司后向F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000万元。尚欠工程款1.6亿元,经F公司多次催收未果,F公司于1999年6月将A公司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E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问:剩余的工程款由哪家公司支付?理由如何?

[参考答案]剩余的工程款仍应由A公司支付。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该《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由A公司发包给F公司承建的,因此他们才是合同的当事人。F公司如约施工完毕,工程经验收合格,并经建设部门核定丁总造价,可以说F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因此A公司有义务向其支付工程款,不得推诿。

其二,关于发起人的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否由设立后的公司承担的问题。在设立阶段,公司尚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设立人往往用自己的名义实施设立行为,那么该设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不是直接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呢?并非如此,公司成立之后,由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未必当然由公司承担,只有经股东会或创立大会认可设立行为的正当性之后,公司才承受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成立后的E公司向F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只能说是垫付的性质,未经过必要的程序还不能由E公司承担该设立行为的法律效果。

因此,剩余的工程款还是应由A公司支付。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2.高女士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险,保险公司予以承保,高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双方保险合同成立。高在保险期限内患病,经三家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高心想自己刚好有保险,算是不幸中的万幸,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明确答复:拒绝给付。保险公司认为高虽患心肌梗,但其病症不符合其保险条款中关于“心肌梗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的要求,故根据合同规定,如不能同时具备上述3项指标,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付的责任。通过法医鉴定得出了不利于高的结论:她所患的心肌梗确有一项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指标。高却认为,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对“心肌梗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规定作出说明,自己并不知道3项指标的医学含义。因此该项条款无效;特别是该份保险单在“字面上”没有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做出着重说明,未做清楚的交代。保险公司辩解说,订立合同时,本公司已将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口头说明,该免责条款是有效的。

问: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本案保险合同为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属格式合同,是由保险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交易条件,并于缔约时不容相对人协商的合同。因此作为合同拟定人,保险人承担向投保人解释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提请投保人注意其中的限制条款和免责条款,以确保投保人在没有任何误解的情形下自主决定是否缔约。一旦格式合同的拟定人未能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该限制或免除责任的条款即不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中规定“心肌梗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属于限制、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但在签订该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未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因此构成“未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按照法律规定,该条款对投保人没有约束力,但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妨碍整个保险合同的生效。因此保险合同仍为有效且保险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四、理解题(20分)

《公司法》第60条规定:“(1)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个人。 (2)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试分析该条规定的立法理由。(10分)

[参考答案]本法条规定的内容是董事和经理的忠实诚信义务。其立法理由在于:董事和经理都是公司的重要决策管理人员,权限较大,易产生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危险,因此法律要求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必须对公司尽到忠诚义务,不得以悖于公司利益的方式动用公司资产。

2.依据第1款,董事、经理是否可以将公司剩余资金,借给其他企业?(5分) [参考答案]该条第1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个人,其H的在于防止增加公司资产的风险,以此论,董事、经理亦不可将公司剩余资金借给其他企业。而且,我国法律规定企业间不准借贷,而如果董事、经理以个人名义将公司剩余资金借贷给其他企业的话,又构成挪用资金,所以将公司剩余资金借贷给其他企业也是)f;可行的,,但该法条的措辞显然有误导性。

3.依据第3款,董事、经理是否可以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分)

[参考答案]该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

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

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至于是否可以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关键要看是否经过正当的程序、目的是否合法等。如果董事、经理经过内部的正当决策,决定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应当是允许的,如果以个人名义擅自为其他企业担保,则属挪用公司资产。如果未经正当程序,以公司名义为其他企业担保,则违背了其对公司应负的忠实诚信义务,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范健主编:《商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五、论述题(20分)

试述商事登记目的、体系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参考答案]商事登记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申请,并被主管机关核准予以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商事登记是申请人的申请登记行为和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相结合的一种综合性行为,是国家对商事活动实施法律调整和进行宏观控制的必要手段和必要环节。

商事登记的基本目的在于为商事活动的参加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谋求法律确认。商事登记的主要法律效力在于赋予商事主体取得、变更或终止其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对生产者来说,有了商事登记,即可与商人进行商品交易,期货交易或现货交易均可,无须为其营业的合法性担忧;对商人来说,有了商事登记,即取得商法上的主体资格,可以使自己的合法经营受到法律保护。商事登记是商事主体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必要和唯一的途径。

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商事登记法,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散见于众多的民事、商事实体法、程序法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与其他国家的商事登记制度相比,我国目前的正商登记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我国的工商登记制度已明显表现出商事登记普遍适用于一切营利性营业主体(商主体)的统一特征。按照现行法的了解,无论是法人企业还是联营、合伙企业,抑或是独资企业、个体经营者,无论是公司企业还是非公司企业,无论是国内投资者设立的企业还是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凡欲在我国境内取得经营性主体资格或商事能力的,均须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并且其登记内容和程序在诸多方面都有明显的相同处。这表明我国法律已经接受了商主体和商事登记的基本法律原则,并使之区别于非企业性民事主体的设立规则。第二,我国的工商登记制度已经表现出对“企业”或“工商业”更趋近于现代商法对于“商业”的理解。根据现行法的规定,无论是直接从事商业贸易的主体,还是从事加工、制造、采矿、运输、金融、保险、仓储的主体,抑或是从事饮食、服务、修理、旅游、广告等“第三产业”的主体,实际上均受到工:商登记制度的统一支配。这就是说,我国法律上的所谓企业或工商业登记本质上是指各种具有营利性质的营业行为(商行为)之总称。

但我国的商事登记目前尚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事实上仍处在不统一的单行法状态。一方面,有关商事登记的一般规则和普遍性规则尚未得到统一的归纳和抽象;另一方面,对不同类型商主体的登记注册和备案公示规定间又含有大量的重复和相悖之处。因此迫切要求尽快制定出一部适用于一切商事主体的商事登记法。

[参考资料]赵万一主编:《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民商法学03年专业卷

一、简述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债务与责任

[参考答案]债务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当为的行为,而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或承担其他负担的表现。债务并不包括对任何债务人的强制,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或赔偿损害,这属于民事责任问题。债务与责任有着密切的联系,如责任是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无债务则无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责任。但责任本身并非债务,两者有如下区别:第一,债务只是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履行的行为,而责任则是为确保债务的履行而设臵的措施,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为宗旨。第二,债务虽对当事人有一定的拘束力,但并不直接体现为国家的强制力,也不包括对人格债务人的强制;而责任则直接体现为国家的强制性,是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称但法律责任。第三,存在债务并不一定存在责任。如果债务人适当履行了债务,即不会发生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你认为对胎儿未来利益应如何保护,为什么?

[参考答案]按照传统民法理论,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胎儿并非法律主体,亦无可能享有权利。但是由于胎儿是一个正在形成的生命或者说是正在形成中的法律主体,如果在很多问题上如继承权等都无视胎儿利益之存在,会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后果,使胎儿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我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对胎儿的利益进行保护:第一,是关于继承权的问题,我国《继承法》已经规定了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则再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此遗产。第二,关于胎儿的损害赔偿权。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针对正处于妊娠期间的母亲发生的侵害行为,该侵害行为可能会给胎儿带来终身难以愈合或难以矫正的伤害,如果因为胎儿没有权利能力而不予以赔偿,将是极不公平的,因此,法律也应当确立胎儿在特定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法律还应当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予

以概括性的规定,以防社会发展带来新的问题。如《瑞典民法典》就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的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参考资料]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意思表示与意思通知的区别

[参考答案]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意思通知是指关于特点意思的告知,如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请求承认之催告,还有选择权行使之催告、契约承担同意之催告、报明债权之催告等。公司法上还有召集公司股东会之请求、要约之拒绝、承认之拒绝等,都属于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与意思通知的最本质区别在于: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规定于当事人自由意思之中,意思表示的真实与法律行为的效力息息相关,从而使法律行为成为实现意思自治的重要工具和根本手段。而同屑表示行为的“意思通知”虽也表示了一定的意思,其效果却并非取决于意思,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所以,意思通知不足以成为意思表示。此外,意思表示皆由当事人自由创设,而意思通知的类型和内容都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参考资料]彭厅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简述保险利益。

[参考答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刚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的不安全而受到损害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的场合,体现为经济上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冈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责任利益;在人身保险的场合,体现为人身依附或者信赖关系。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须具有适法性、确定性、计算性和公益性。所谓适法性是指保险利益应当能够构成符合法律要求的利益,并为法律所承认和受法律的保护,合法的利益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但当事人取得的利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确定性是指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计算性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唯独具有金钱价值并可以加以计算的,才能构成保险利益。公益性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为社会公益所追求。

人身保险中,除了投保人对自己的身体或者寿命具有保险利益是没有疑问的之外,确认投保人对他人的身体或者寿命有无保险利益,须根据一定的法律原则,或根据利益原则,或根据同意原则,或根据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我国的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实行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没有利害关系,但是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本人。

(2)家庭成员。但是,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以外,投保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而订立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和认可保险金额的,无效。(3)同意。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有无利害关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4)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主要限于投保人的债务人、投保人的财产或者事务的管理人、投保人的雇员等。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

二、论述题(每题30分,共60分)

1.试论德国法的物权抽象原则及其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

[参考答案]物权抽象原则是指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物权行为理论的组成部分,该理论为德国学者萨维尼所创立。他认为,交付中的意思表示是独立的意思表示,因而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契约。当事人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与其完成物权变更的行为是两个法律行为,前者为债权行为,后者为物权行为,二者相分离。由此更进一步则推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即物权行为在原则上不依赖

其原因行为(债权行为)而独立存在,或者说物的履行行为的效力和结果在原则上独立于债务关系的效力和结果。当原因行为被撤销时,依此原因行为所为的履行行为却不能当然失效,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物的合意并未失效,物的取得人因而取得的物权不能随之撤销,已为物的交付的当事人只可以向物的取得人提起不当得利的返还之诉。这就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其经典表述即为“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

《德国民法典》采纳了这一理论,根据其法律规定,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债权行为的效力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要发生物权的变动,除债权行为以外,还需要有直接使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的合意及交付而生效,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的合意及登记的生效,对第三人具有当然的约束力。

至于我国民法是否肯认物权行为理论及其无因性理论,学者的观点不尽一致。我认为我国法律采取的时意思主义与交付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但并没有明确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首先,我国《民法通则》仿效了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的立法模式。该法典采取了意思主义与交付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规定按合同取得财产所有权,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其他规定,自财物交付时起产生,如果关于转让物的合同需要登记,则所有权自登记时起产生。我国《民法通则》一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与公示公信原则相联系,可知我国法律承认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而存在。但另一方面,我国《民法通则》又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由此种种可知我国法律非常强调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

我认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可使法律关系明晰化,有助于法律适用,并具有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与贸易往来、经济流转的要求是相适应的,而且与民法体系中的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有紧密联系。此外从逻辑上来说,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确实会引致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认识,我国学界在分析很多实际问题时也都有意无意地运用这一理论,所以我认为我国立法不应回避这个问题,应切实地清理各种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肯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但是不能将它绝对化,而要使之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参考资料]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2.论现代公司机关权力的构架。(注:可围绕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等权力分配机制论述)

[参考答案]现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阐述现代公司机关权力的构架。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在公司运营中,由各机构分别行使不同的权力,同时又对其他机构有一定的牵制,从而保证公司正常运作和合理分配利益。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非常设的权力机关。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股东大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依据公司法规定的职权,町就公司运营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可分为两类,一是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的报

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二是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而又常设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构,应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同时,董事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行政事务有管理、决定的权利。对照股东大会的职权可知,公司成立后,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有更换董事的职权,因此,股东大会可作出将董事解任的决议,但是,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董事职务。董事会的决议,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决议违法,可以采取下列救济措施:董事会决议违法,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的诉讼;董事会决议违法并侵犯股东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被侵害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会决议违法,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经理是对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有全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向董事会负责。经理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其职权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而又常设的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及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代表公司,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构成,其中,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机关权力构架是关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重大课题,是围绕着公正与效率的原则来设计的,目的在于保护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防止其滥用权利侵吞公司财产,损害他方当事人利益。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

三、案例题(每题25分,共50分)

(一)甲男与乙女1993年1月外出打工,同年2月在A市举行婚礼并同居,1994年4月生一女丙。1995年6月甲乙携女回老家办理结婚登记。途中因车祸三人均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甲男于1993年5月继承其父遗产5万元。甲有弟丁,乙有母戊。丁、戊为5万元遗产归属发生纠纷。

问:1.本案应如何处理?

2.如果甲与乙在举行婚礼前已有配偶,1995年1月甲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本案又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本案中,甲男与乙女之间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对待。

由此,甲男与乙女在1993年2月举行婚礼并同居的时候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因此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那么甲男与乙女之间存在相互继承的权利。1995年6月,甲男、乙女及其女丙在车祸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在无法辨明死亡时间先后的情形下,有关司法解释拟制如下:(1)同时死亡的人中如有无继承人者,应推定该人死亡在先。(2)如均有继承人,但辈份不同者,推定长辈死亡在先。(3)如均有继承人,但辈份相同者,推定同时死亡。据此,应推定丙女先死,甲男与乙女同时死亡。

而甲男于1993年5月继承其父遗产5万元,属于事实婚姻期间内的共同财产,故而与乙女共有。又因为,甲男的第一法定继承人为乙女和丙女,而乙女的第一法定继承人则为甲男、丙女和其母戊。那么在两人同时死亡后,甲男在5万元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归乙女所有,乙女死亡:,这部分份额由其尚生存的法定继承人戊转继承,同时,该5万元中乙女所占份额亦由其尚生存的法定继承人戊继承。故该5万元财产皆应由乙女之母戊继承。

2.如果甲与乙在举行婚礼前已有配偶,则在甲于1995年1月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之后,甲与乙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甲与乙在未登记之前,系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生存一方不能以继承人资格继承死者的遗产,只能按照我国继承法的如下规定处理遗产问题:“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社会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而乙女已死亡,故乙女不能获得从甲男继承其父的遗产中分得任何份额。如甲母亦不在世,则甲即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其弟丁作为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享有该5万元遗产的继承权。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甲伪造乙公司的签章向丙签发票据一张,载明“不得转让”。丁在该票据上为票据保证。

问:1。甲、乙、丁是否向丙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2.如果在伪造签章时仅有公章而无乙公司的法定代表章,甲、乙、丁是否应向丙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3.如丙将票据质押给戊,甲、乙、丙、丁是否应向戊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1.依票据法规定,伪造票据上的签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这一规定与付款人责任、后手背书人责任等,共同构成了票据伪造的效力原理。其中,对被伪造人、伪造人和真实签章人的效力分别如下:(1)被伪造签章的人自己并没有签章

于票据上,也没有授权伪造人代表或代理其签章于票据上,依签章规则,不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不负票据责任。因此,被伪造签章的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2)伪造人伪造的票据或签章,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所以其伪造的票据或签章为无效,伪造人也不负票据责任,但应负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依民法的相应规定,如债权责任。(3)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章,又有真实的签章的,依票据行为独立的原则和依文义负责的原则,真实签章仍为有效,真实签章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因此,甲作为伪造票据的伪造人,乙作为被伪造签章的人均不负票据责任,丁作为该票据的真实签章人应向丙承担票据责任。

2.按照法人签章的规则,法人签章必须具备两项内容:其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印章;其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印章。欠缺其中一项,或其中一项不合要求者,不能构成有效的法人签章。故,如果在伪造签章时仅有公章而无乙公司的法定代表章,则该票据行为不成立或无效,因此,甲、乙、丁都无须向丙承担票据责任。

3.如上所述,甲和乙均不负票据责任,则只需考虑票据质押关系中丙和丁是否向质权人戊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的有关原理,当事人为了担保原因债务的履行而授受票据时,称为“用作担保的票据授受”。此种情形下,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同时并存,先行使何种债权,由债权人自由选择。故如果戊向丙和—厂要求行使票据权利时,丙和丁应向其承担票据责任。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民商法学04年专业卷

民法部分(100分)

一、回答下列问题(共60分)

1、简述本合同和预约合同(6分)

2、简述地上权和地役权概念与区别(6分)

3、《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80条规定:“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回答下列问题:

(1)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6分)

(2)知识产权与动产在设定质权上存在哪些区别?为什么?(6分)

(3)第80条规定了什么制度?为什么?(6分)

4、合同法第225条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试分析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10分)

5、简述无过失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及其对传统侵权责任制度的影响。(10分)

6、简述法人责任、法人投资人责任和法人机关代表人责任联系与区别。(10分)

二、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

1、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提出愿以人民币30万元将房屋卖与丁,丁查阅该房屋登记底簿,产权人为丙之父母,但丙称该房屋已经为其继承,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并到房产部分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起异议,遂起纠纷。

问:(1)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

(3)丁某能否主张善意取得?为什么?

(4)现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5)假如丙丁之间买卖合同有效,丁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为什么?

2、胡某(21岁)与王某(19岁)一天下午路过邻街的李某家门口,恰好李某饲养的一头母猪在墙边躺卧。胡某便对王某说:“去逗逗它。”王某便拾起一石块向母猪砸去。母猪被砸中后负痛跃起往前猛冲。这时60岁老太太够某正在街上行走,见母猪向她冲来便往街边闪急,将街边一陶瓷摊推翻,损失价值1000元陶瓷。同时,高老太太由于躲闪未及时而被母猪撞倒在地摔伤右腿,花去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2000元。

问:(1)高老太太因闪躲母猪而撞翻陶瓷摊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胡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3)李某对高老太太及其陶瓷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4)若王某用石头砸猪是由于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高老太太的受伤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5)若王某当时89周岁,高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三、论述题(20分)

为什么民法原则上为私法?并举例说明民法为私法对制定民法典的意义。

商法部分(50分)

一、论述题(20分)

试述现代商法中的交易安全原则。

二、简答题(每题6分)

1、简述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盈余分配的顺序。

2、简述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变造各方当事人法律后果的规定。

3、简述票据保证的效力。

三、案例题(12分)

甲乙丙三人签订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将公司注册资本设定为1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出资3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40万元。公司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出现以下问题和纠纷:

(1)因工商登记机关工作失误,没有将甲登记为公司股东,而将乙的出资登记

为60万元,甲能否请求工商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恢复自己的股东地位?

(2)甲虽然约定出资30万元,但实际上并未履行出资义务,甲现请求对公司股利进行分配,而其他股东认为其没有实际出资,所以其没有股东资格,也没有分配股利的请求权,该纠纷如何处理?

(3)公司设立过程中,甲的30万元出资中有20万为丁所出,两人约定股权的20%由丁行使,对此,乙、丙并不知情。现丁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享有20%的公司股权,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丁的诉讼请求?

民商法学05年专业卷

一、根据民商法原理简答下列问题(15分,15分,10分)

(一)甲因配偶乙和“第三者”丙非法同居而与乙离婚。

1、甲请求离婚赔偿的要件是什么?

2、如甲与乙在结婚时对离婚赔偿额有约定,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侵害的是何种权利?

(二)甲因交易需要,委托乙代理签发一张5万元的商业汇票。

1、票据行为代理的要件是什么?

2、票据行为代理与民法代理的区别。

3、由票据行为代理说明商事行为主要特点是什么?

(三)甲为乙画肖像画后,将原件给乙,自己留下复印件。

1、甲和乙对肖像画各享有何种权利?

2、甲和乙在行使各自权利时有何限制?

二、论述题(每题30分)

1、试论述物权法定原则,并分析是否应在我国物权立法中规定典权、居住权、优先权、浮动担保和让与担保(请任选两例说明)。

2、试论商事规则和民事规则的异同。

三、案例题(每题25分)

(一)夏某在某商行花4200元买了一款三星A288双屏手机后,发现自己所购手机没有该款正品手机在内地销售外壳上的特殊标记。次日,夏某前往该商行拍下贴在门口上的一张告示:“郑重承诺:手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作为证据。另经有关部门测试认定该手机是假冒产品。于是,夏某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该商行兑现“赔十”承诺。法院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判定被告某商行赔偿原告人民币4.2万元。

问:(1)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假一赔十”的依据何在,为什么?

(2)法院的判决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规定的“退一赔一”是否冲突,为什么?

(3)如果夏某“知假买假”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的规定,为什么?

(二)A、B、C为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由公司章程载明和登记机关登记,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D系公司董事长。2003年1月20日A、B、C书面通知D 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D故意拖延不召集。同年4月1日,A、B、C通知D参加公司股东会,D仍不参加。会议上,全体股东一致表决免除D职务,并于次日通知D,要求其五日内移交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印章、财务帐册等文件和财务。因D拒不移交,故A、B、C诉至法院。D答辩:因公

司实际到位的45万资金中,除A出资21万外,B未出资,故B无股东资格;又因C出资的24万是由D等8个自然人与C共同出资形成,公司设立时为满足A、B所提公司股东人数不能超过三人的要求,仅登记了C,事实上8个自然人有出资,故应视为公司股东。现A、B、C在未通知大部分股东情况下,召开公司股东会并形成决议有损股东利益,且其召开程序也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为此,D要求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

问:(1)B未实际出资能否行使股东表决权,为什么?

(2)除C外其他8个投资人能否行使股东权利,为什么?

(3)结合本案评述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程序规定的不足之处。

民商法学06年专业卷

一、根据民商法原理简答下列各题(第(一)、(二)题各15分,第(三)题10分)

(一)甲夫未经乙妻同意将家中一价值3万的翡翠以1万低价让与好友丙,丙将它加工为一玉佛(现评估价值为10万)。

1. 何谓家事代理?本例能否适用之,为什么?

2. 丙能否依善意取得规定取得该翡翠的所有权,为什么?

3. 丙能否取得该玉佛的所有权,为什么?

(二)禁治产人甲签发一张5万元的票据给乙,乙背书转让丙。

1.甲、乙所为的票据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2.票据权利转让与普通债权转让的区别。

3.票据权利和普通债权转让是否应受原因行为的制约,为什么?

(三)甲画家以乙为模特画了一组人体和肖像画,并制作成册予以出版。

1. 甲的著作权和乙的肖像权、隐私权等冲突时如何处理,为什么?

2. 如果甲的行为对乙的肖像权、隐私权同时构成侵害,乙就其精神损害,应如何请求赔偿,为什么?

二、论述题(每题30分,共60分)

(一)试论债的相对性原则,并结合债之效力变化的情形举两例分析该原则是否被突破。

(二)结合我国1994年公司法相关规定比较各类公司资本制度的利弊。

三、案例题(第(一)题30分,第(二)题20分,共50分)

(一)甲因与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将一块名牌手表抵押给乙,并在当地公证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甲与丙之间发生买卖关系,甲又将该表交付给丙予以质押。而丙因急需用钱擅自将该手表转让给丁。问:

1. 就同一动产是否可“先押后质”、“先质后押”,为什么?

2. 本案中乙、丙同时向甲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如是“先质后押”,乙、丙同时向甲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 如果丙将该表转让给丁,丁能否以善意取得阻却乙行使优先受偿权,为什么?

4. 结合本案例评析我国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

(二)甲以所承包鱼塘中的鱼,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意外险。在保险期

间,附近的丙厂发生意外事故,排放了有毒的污水,该有毒污水流到甲的鱼塘,造成鱼塘的鱼全部死亡。问:

1.假设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未向甲赔偿前,甲与丙达成协议放弃对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是否还可向丙行使代位权?乙是否可向甲拒付保险赔偿金?

2.假设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未向甲赔偿前,甲与丙达成协议放弃对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乙不知情向甲支付保险赔偿金。乙还能否向丙行使代位权?乙是否可向甲追回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3.假设保险事故发生后,乙向甲支付保险赔偿金。但甲未经乙同意,与丙达成协议,放弃对丙的损害赔偿权。乙还能否向丙行使代位权?乙能否向甲请求返还保险赔偿金?

4.假设甲与乙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事故发生前,甲与丙约定:如丙的行为造成甲损失,甲愿放弃对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事故发生后,乙能否向丙行使代位权?甲是否还能向乙请求保险赔偿金?

民商法学07年专业卷

一、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80分)

1.隐私权及其基本内容。

2.简述无因管理和无权代理及二者区别。

3.什么是遗嘱,某作家立遗嘱将其作品署名权等全部权利转让给其在国外留学的女儿是否有效?为什么?

4. 简述有限合伙及其有限合伙人权利限制。

5. 简述继续履行合同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要件。

6. 简述教唆、帮助他人侵权的责任的承担。

7. 简述保险利益及其与保险合同的关系。8. 简述商行为外观主义,试举两例说明。

二、案例分析(每小题20分,共40分)

1. 案例一:王兰16岁,一天她到某公司以3500元购买了一台电脑,他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公司退款,而王兰提出她作临时工,可以自食其力,不愿意退货。问:

(1)王兰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如果王兰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其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3)如果该公司卖出该电脑后觉得后悔,提出该售货员并未被授权出卖该物,属于越权,据此主张买卖无效,是否合法?

(4)如果王兰购买时带钱不够,留下3000元,并约好第二天带1000元取走该电脑,但电脑当夜被盗,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2. 案例二:A公司与B公司共同发起设立C公司。2000年1月至2001年9月间,A公司承包经营C公司,约定C公司在承包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承包人A公司负责承担。2001年9月15日,C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A公司提出的终止承包合同的申请;同时,对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作出决定,会议纪要涉及债权债务的内容为:“A公司在经营期间所欠王某债务51万元,由A公司负责偿还。”A 公司同意支付该欠款。2001年10月,C公司出具一张证明给李某,内容为“王某:截至2001年10月我公司欠你材料货款51万元,请核实。”2003年9月,C

公司被宣告破产,王某向清算组申报了债权。2003年10月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王某的债权未获清偿。故现在王某起诉A公司,要求其偿还所欠货款51万元。问:

(1)A公司承包经营C公司是否合法,为什么?

(2)在该案中,C公司所欠王某的51万元债务由C公司承担,还是由A公司承担,说明理由。

假如王某之债务应由C公司承担,在C破产后,C公司没有足够资产偿付王某债务,王某欠债务如何处理?为什么?

(3)假如王某之债务应由C公司承担,如果在破产还债程序终结后,发现破产人隐匿价值100万的资产,王某的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吗?他应当通过什么程序获得救济?

三、论述题(请从两道题目中选择一道,30分,注意:只要做一题)

1.试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说明债权和物权各自成立的条件不同和对权利人的影响。

2. 试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又称一体保护)原则的基本内容和在民法中的地位、意义。

民商法学08年专业卷

一、简答题(共四题,共50分)

(一)甲欠乙10万届期不能偿还却放弃赠与债权。(15分)

1、乙对甲实施的放弃赠与债权行为能否撤销,为什么?(5分)

2、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行为所生之撤销权有何区别?(5分)

3、我国《物权法》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适用债权人的撤销权?(5分)

(二)林某因遗失一块有纪念价值的手表而悬赏拾得人。(共15分)

1、简述拾得人主张林某履行相关义务的请求权基础和例外情况。(5分)

2.拾得人如将该表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应如何处理?(5分)

3.简述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物主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的二年期间性质。(5分)

(三)某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王某因病死亡。(共10分)

1.其法定继承人(非公司股东)在何种条件下可承受股权成为股东?(5分)

2.继承人成为股东如超过公司法规定50人上限可否,为什么?(5分)

(四)A演员在其组织的义演中朗诵B作家公开发表的诗歌。(10分)

1、A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侵权,若不构成侵权A与B分别享有何种权利?

2、A享有的权利法律规定的保护期有多长?(5分)

二、论述题(共两题,各题30分,共60分)

(一)论商事立法的模式选择。

(二)论法律行为的成立于生效。

三、案例题(共两题,各题20分,共40分)

(一)某年9月,甲乘乙(A公司职工)所驾出租车外出开会。途中,乙驾车车速较快,在其欲进入高速公路时,前面丙(B公司职工)所驾集装箱卡车因发现走错路,正缓慢倒车,乙避让不及,导致两车相撞,甲脸部受到较重伤害,治疗

厦门大学考研民商法历年试题(附赠某师兄厦大民商法考研的经历总结)

https://www.360docs.net/doc/e23619242.html,/list-23这个网址有些免费资料 2003年 一、名词解释(3分一题) 意思能力消灭时效物上请求权缔约过失转继承商合伙绝对商行为公司公基金、票据追索权人寿保险 二、简答题。(8分一题) 表件代理的构成要件极其效力 简述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的条件 简述占有与所有权的区别 简述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简述公司债与股份的异同点 三、论述题目(15分一题) 论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论述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联系与区别 论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与其他类型公司的法律特征 四、法条评析15分 票据法第10条第一款 五、案例分析。 很简单,所以没打。 综合卷 一。名词解释(4分一题) 人文主义法学派公理性原则形式正义立法监督法的秩序性辩论原则 诉讼权利能力财产保全司法协助 二。简搭题(10分一题) 简述法律调整利益的基本途径 如何理解法不禁止即自由 简述法制统一性 简述除权判决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 简述执行根据的概念及其种类 三论述题(20分一题) 论法治和法律工作的职业性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四。案例分析(略) 厦门大学2004年民商法专业试题(综合卷+专业卷) ———法理学与民事诉讼法学 一,名词解释 当事人恒定辩论原则法典编撰责任能力集团诉讼财产保全 二、简答题 简述当事人陈述制度简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建树法制统一性简论“恶法亦法” 三、论述题 论民事再审制度完善 论权利和权利 四,案例分析题(略)

———民法学与商法学 一、名词解释 公司章程法定资本制亲权和监护自助行为债务承担邻接权 二、简答题 简述合伙法律特征 简述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特征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简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继承法上体现 三、论述题 论民法适用原则 论人格及其保护 四、法条分析 《公司法》第11条(具体内容可以自己去查找) 五、案例分析(主要考担保法,担保法很有现实意义,后来者应该多看看) 案例一: 甲、乙、丙、丁四个人 甲向乙借钱10万快,将自己的家用电器作为抵押,并与乙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登记 之后,甲又向丙借钱10万快,将已经作为抵押了的家用电器转移丙战友,作为质押 后来甲经营失利,无力偿债。其间,丙把家用电器损坏,交由丁修理,修理费用2万块,丙没有支付2万块修理费,丁留置该家用电器,请问: 1)、甲、乙之间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丙之间质押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丁能否留置该家用电器?为什么? 4)、乙、丙、丁之间如何就该家用电器受清偿?为什么? 案例二、 甲、乙、丙三人,牛1、牛2、牛3三头牛原来是甲所有的。甲将三头牛卖给乙,共1万块,乙 向甲支付了3000块钱的定金,余额1年之内还清,同时甲保留对三头牛的所有权,直到乙全 部清偿1万块为止。甲把牛1转移给乙占有,同时,甲告知乙,牛2、牛3已经租给丙使用,丙 的租期为一年, 甲同意。后来,乙在使用牛1一个月后,牛1被雷丁劈死,请问: 1)、牛1损失有谁承担? 2)、如何认识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租赁给丙的租金归谁 所有?为什么? 3)甲、乙之间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 考研总结 计划了很久,还是写写吧。

华政考研法学综合出题规律及解题指导

华政考研法学综合出题规律及解题指导PS 相当\-重要作者:陈青 一、答题方法 1、概念题的作答 1]概念题的出题目的在于考查你对一个概念的理解程度,表达一个概念,在逻辑上应该说明其内涵与外延。 2]内涵的表达由两个部分构成,即定义与特点。定义即简要阐述此概念基本涵义,特点便是从内涵的角度对此概念进行界定。 3]外延的表达是由所描述的概念的种类形成,即一个概念所包括的范围在类型上的说明。 4]但是一个概念要做到如此多的解释,需要大量时间,也需要大量版面,在研究生考试中全部进行全面解释显然是不合适的,那么华政法学综合的概念题作答如何对其进行取舍呢?A如果一个概念定义、特点、种类加在一起占时占版都不多,那么可以全部写入。 B如果不行,那么,首选的是定义加种类,需要注意的是种类可能在教材中有多个分类,那么选择最重要的一种分类作答。 C如果没有种类,或是你不记得了,那么写概念的定义加特点。 5]答概念题时,也须对答案进行分点写,如:(1)定义;(2)点(3)点。 2、简答题的作答 1]简答题主要是为考查识记知识,所以原则上答出教材所述即可。 2]答题方法:首先针对题目中的重要名词做出解释,然后再列小点答出知识点,并对各个知识点做出简单解释,例如06年题“简述税法的构成要素”,答法是:(1)解释什么是税法构成要求(2)然后分点列出税法的各个构成要求并做简单解释。 3、辨析题的作答 辨析题主要是判断观点的正误并做解释,但是也偶尔直接要求辨析两个名词的题。 1]直接判决正误,当然如果是部分正确部分错误的观点要指明哪里正确哪里错误; 2]辨析:在辨析过程中,一般步骤是首先指出一个题目所弄错的知识点并对该知识点进行阐述,然后针对题目的情况进行辨析分析观点的错误,最后总结出答案指明题目中情形的真实性质。如08年题:要约人甲向受约人乙发出要约,他想把一套房子送于乙。有的观点认为这是一种无偿民事法律行为,你的观点是什么,请说明理由。 其答法就是:答:1]错;2]此观点弄错了知识点为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涵义与关系,阐明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涵义;3]题目混淆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阐明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4]具体辨析题目中的情形,分析其观点错误; 5]总结该行为的真实涵义。 4、论述题的作答 由于综合课不同于专业课,其论述题也限于教材,并非开放式的题目,所以综合课论述题的作答方法本质上是简答题的扩大化,即按照简答题的方法作答,但是在答题时要注意在每个项目点下要附加一点丰富的解释或是阐述,以体现其论述性。 二、超纲题问题 考生还有很大疑问的是超纲题。确实,这是困扰广大考生的一个比较大的问题。超纲题本身超出了指定教材的范围,对考生的作答构成了障碍,因此,为了解决这种障碍,急需解答两点:

2017华东政法法学考研真题及参考答案:简答题第3题

2017华东政法法学考研真题及参考答案:简答题第3题 下面是为你收集的2017华东政法法学考研简答题第3题真题及答案,欢迎浏览。 科目代码:801 考试科目:法学综合 考试日期:2017年12月25日下午 一、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56分) 3.简述国家权力配置遵循的宪法原则。 【参考答案】 答:(1)权力分配与制约平衡原则(2分) 这是近现代西方宪法普遍遵循的一条配管国家权力的原则,主要适用于国家权力的横向配置。西方宪法都遵循了权力分立制约平衡原则。其中美国宪法是贯彻三权分立、制约平衡的典型。 权力分立与制约平衡原则中是包含着一些合理的和进步的因素的,社会主义国家并不一般地否定这个原则。社会主义所坚决反对的,只是不顾本国基本情况,照抄照搬三权分立那一套的主张。我国现行宪法在权力配置方面贯彻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权力不过分集中原则,实际上已经吸收了权力分立原则中的合理成分。 (2)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原则(2分)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直接规范我国国家权力横向和纵向配置的最主要宪法原则。我国《宪法》第3条的规定调整了人民和国家机关的关系、人民代表机关与同级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规范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不过,在国家权力纵向配置方面,中央与普通行政区域的相互关系模式是基本模式,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相互关系模式是基本模式的一种修正型,而实行“一国两制”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出现则在我国横向和纵向配置国家权力两方面都构成对基本模式的一种例外和必要补充。 作为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一个必要补充,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原则也是我国现行宪法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权力不宜过分集中。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因此,我们国家可以而且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同时在这个前提下,对于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权,也都有明确的划分,使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能够协调一致地工作。

华东政法大学 刑法学考研参考书目

华东政法大学 刑法学考研参考书目 614刑法学: 《刑法学》刘宪权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犯罪构成原论》,杨兴培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补充修改规定;研究生入学考试时六 个月以前的有关司法解释。 804法学综合(含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诉 讼法学、经济法学)。 法理学部分: 《法理学导论》徐永康主编、顾亚璐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一、四、六、七、十、十二、十七章。 法律史部分: 《中国法制史》王立民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二章第 一、二 、三节,第七章第二、三、四节,第十三章第一、二、三节; 《外国法制史》(第四版)何勤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 四章、第九章。 宪法学部分: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 ,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华政民商法真题00-09及答案

民商法历年真题(2000-2009) 民商法学00年专业卷 一、区别题(请解释名词并说明其主要区别或区别意义。每题6分,共30分) 1.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2.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3.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 4.期待权与既得权 5.过失相抵与损益同销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列举三种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业,并说明不得附条件的理由。 2.简述附随义务的特征与意义。 3.债权、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什么? 三、试论中国民法法典的基本思路。 四、案例题(20分) A市甲公司从B市乙公司购买电脑100台;由乙于20日后送货上门。甲欠同市丙公司债款,久久不还。当此批电脑运至A市时,被丙所派人员以欺骗手段截留以抵债款。甲因未收到电脑,请求乙继续履行,并赔偿相关损失。而乙则认为已依约履行完毕,双方发生争议。经查,乙的司机在未认真核实收货人身份的前提下即予交货。 请根据民法原理评析本案,并阐明理由。 民商法学01年专业卷 一、区别题(每题6分,共30分) 1.合成物与聚合物 2.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4.要约撤销与要约撤回 5.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证券债权质与普通债权质的异同。 2.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3.试述隐名代理。 三、论述题(20分) 依物权法理论谈我国物权立法应有的宗旨。 四、案例题(20分) 甲、乙两人系某高校硕士生,同住一个寝室,合用电脑一台。甲向美国某大学申请留美奖学金,并将此事告知乙,美方向甲发出电子邮个,邀请甲赴美国留学,恰巧甲不在,乙出于忌妒擅自拒绝了美方的邀请。数日后,甲发电子邮件向美国询问,美方告知甲知其申请美方美发函邀请并遭拒绝,故不再考虑。由此,甲、乙之间发生争执。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本案。 民商法学02年专业卷(民法部分) 一、区别题(解释名词并说明其主要区别或区别意义,每题6分,共30分) 1.不安抗辩与检索抗辩

华东政法大学考研模拟题法综卷(一)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法综模拟试题(一) 一、简答题(每题8分,共56分) 1.西方国家法治的生成条件有哪些? 2.简述普通法系的特点。 3.简述我国政党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 4.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5.简述民法上的财产应当具备的条件。 6.简述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 7.价格监督检查的类型有哪些? 二、辨析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原则,指的是礼不适用于庶人,而刑不适用于大夫以上的贵族。试辨析正误并说明理由。 2.有人说,人权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请评析这种观点并说明理由。 3.某甲至某超市,将超市内一箱方便面的包装打开,取出一盒方便面,并将超市出售的手机一部放入其中,然后带着该箱“方便面”带至收银台付款,声称购买“一箱方便面”。超市收银员检查后未发现异样,某甲付款后迅速离开,在超市门口被观看监控的保安抓住,扭送至公安机关。经侦查,公安机关认为某甲构成盗窃罪。试辨析此观点并说明理由。

4.在上海工作的莆田人甲回乡探亲,同事乙托其代为采购龙眼100斤,馈赠亲友。甲回乡后,恰遇朋友龙眼种植大户丙请求代为开拓龙眼销路,甲答应代为销售100斤。但甲在家乡突遇车祸,卧病在床,与丙之事不了了之,故委托同乡丁代为采购龙眼100斤,于丁至上海办事时交付于乙。请辨析甲通过丙采购,与甲通过丁采购,两种情形是否符合我国民法规定,并说明理由。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2分,共24分) 1.郜某因与马某赌博欠马某赌资1万元,马某经多次催讨郜某均不愿偿还。某日郜某假借偿还欠款,将马某约至河边,乘马某不注意捂住其口鼻致马某昏迷。郜某以为马某已经死亡,将其“尸体”负重投入河流中。其后,郜某打电话给马某妻子,谎称马某被绑架,让其拿20万元至某大桥下赎人,如报警则将马某杀死。马某妻子不敢报警,秘密将筹得的20万元送至大桥下,郜某蒙面接受,声称其会在1天内释放马某。一天后,马某尸体在河中被渔民发现,经鉴定系溺水身亡,郜某亦在某小旅馆被抓获。请问: 1)郜某致马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 2)郜某向马某之妻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 A公司从事印刷机采购与销售贸易,向B银行贷款2000万元用于前期采购,采购所得印刷机存储于C仓库中。A公司到期未偿还B银行贷款,B银行诉至法院取得胜诉判决,但因A公司资金流转困难而未能执行到位。后因经营不善,A公司无法支付仓储费,C仓库

2020华东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参考书目、分数线、考研经验汇总

2020华东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参考书目、分数线、考研经验汇总 院校简介 华东政法大学(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位于上海市,简称”华政“,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批高等政法院校,入选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全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首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研究基地;五院四系成员,亚洲法律学会、中日人文交流大学联盟创始成员;是以法学学科为主,兼有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等学科的教育部与上海市共建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前身是华东政法学院,1952年6月由圣约翰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东吴大学、厦门大学、沪江大学、安徽大学、上海学院、震旦大学等9所院校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系在圣约翰大学旧址合并成立。1958年,学校并入上海社会科学院;1963年再次筹建,次年招生;1966年停止招生,1972年被撤销;1979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第二次复校。2007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华东政法大学。 截至2017年10月,学校有长宁、松江两个校区,占地面积75万余平方米;图书馆是华东地区最大的法律文献中心,中外文法学数据库在全国法律院校中排名第一;各类在校生18000余人,教职工1200余人;设有21个学院(部),160余个科研机构;法学一级学科在近两次学科评估中位列全国前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法学类项目、司法部项目立项数近五年多次获得全国第一。 专业介绍 为培养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人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于1996年开始设置和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首批招生单位。法学院是第一、二、三届(现任)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第一副主任委员和秘书处所在单位。法律硕士(Juris Master简称JM)是专业型硕士学位之一,我国自1996年试办法律硕士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规定设置。法律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法律硕士区别于法学硕士,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以教学、学术等方

华政考研法综笔记(法理学)说课材料

【第一章法律的概念】 一、法律的概念:(学说)法律命令说、法律规则说、社会控制说(我国的通说)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在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二、法律的特征 (一)国家创制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制定产生的法律是成文法,认可产生的法律是不成文法(认可的情形:1、赋予习俗道德宗教等以法律效力2、判例法国家从判例中概括出一定的规则或原则赋予其事实上的法律效力3、赋予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以法律效力) (二)行为规范性:通过设定权利与义务调整人的行为。人的行为是法律规范的直接调整对象,社会关系是法律规范的间接调整对象。 (三)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主权范围,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四)国家强制性: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法律的本质 (一)法律具有阶级性: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二)法律具有物质制约性:1、法律的物质制约性不意味着法总是符合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规律的要求2、法律的物质制约性不意味着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因素对法没有影响3、法律的物质制约性不意味着法就没有相对独立性: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具体表现为法的历史继承性和其自身发展的规律性。 【第二章法律的要素】 一、法律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二、法律概念:(概念)法律要素中最基本的细胞,是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的概括性表达(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在某些情形,为了使法律规定更适应复杂的社会现实,某些法律概念的含义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包括经验性概念和规范性概念,前者指可依据知觉或经验感知的事实,后者指需要施加价值判断方可了解其意义的概念,前者的不确定性在于经验外延的模糊,后者的不确定性在于价值内涵难以把握。 三、法律规则:(概念)为法律主体设定具体权利义务的行为准则(特征)1、确定性:具体的适用主体、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2、规范性3、体系性:规则间具有效力等级关系(结构)1、适用条件2、行为模式3、法律后果(种类)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前者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后者是规定人们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前者指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的法

华政民商法真题98—09加12年回忆版

华政民商法真题98—09加12年回忆版

华政民商法真题98—09 民商法学00年专业卷 一、区别题(请解释名词并说明其主要区别或区别意义。每题6分,共30分) 1.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2.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3.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 4.期待权与既得权 5.过失相抵与损益同销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列举三种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业,并说明不得附条件的理由。 2.简述附随义务的特征与意义。 3.债权、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什么? 三、试论中国民法法典的基本思路。 四、案例题(20分) A市甲公司从B市乙公司购买电脑100台;由乙于20日后送货上门。甲欠同市丙公司债款,久久不还。当此批电脑运至A市时,被丙所派人员以欺骗手段截留以抵债款。甲因未收到电脑,请求乙继续履行,并赔偿相关损失。而乙则认为

已依约履行完毕,双方发生争议。经查,乙的司机在未认真核实收货人身份的前提下即予交货。请根据民法原理评析本案,并阐明理由。 民商法学01年专业卷 一、区别题(每题6分,共30分) 1.合成物与聚合物 2.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4.要约撤销与要约撤回 5.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证券债权质与普通债权质的异同。2.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3.试述隐名代理。 三、论述题(20分) 依物权法理论谈我国物权立法应有的宗旨。四、案例题(20分) 甲、乙两人系某高校硕士生,同住一个寝室,合用电脑一台。甲向美国某大学申请留美奖学金,并将此事告知乙,美方向甲发出电子邮个,邀请

甲赴美国留学,恰巧甲不在,乙出于忌妒擅自拒绝了美方的邀请。数日后,甲发电子邮件向美国询问,美方告知甲知其申请美方美发函邀请并遭拒绝,故不再考虑。由此,甲、乙之间发生争执。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本案。 民商法学02年专业卷(民法部分) 一、区别题(解释名词并说明其主要区别或区别意义,每题6分,共30分) 1.不安抗辩与检索抗辩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 4.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5.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物权法定与契约自由的法理根据。2.简述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3.简述隐名合伙 三、论述题(20分) 论发源地中的拟制主体。 四、案例分析题(20分)

2020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参考书目、分数线、考研经验汇总

2020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参考书目、分数线、考研经验汇总 院校简介 华东政法大学(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位于上海市,简称”华政“,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批高等政法院校,入选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全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首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研究基地;五院四系成员,亚洲法律学会、中日人文交流大学联盟创始成员;是以法学学科为主,兼有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等学科的教育部与上海市共建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前身是华东政法学院,1952年6月由圣约翰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东吴大学、厦门大学、沪江大学、安徽大学、上海学院、震旦大学等9所院校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系在圣约翰大学旧址合并成立。1958年,学校并入上海社会科学院;1963年再次筹建,次年招生;1966年停止招生,1972年被撤销;1979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第二次复校。2007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华东政法大学。 截至2017年10月,学校有长宁、松江两个校区,占地面积75万余平方米;图书馆是华东地区最大的法律文献中心,中外文法学数据库在全国法律院校中排名第一;各类在校生18000余人,教职工1200余人;设有21个学院(部),160余个科研机构;法学一级学科在近两次学科评估中位列全国前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法学类项目、司法部项目立项数近五年多次获得全国第一。 专业介绍 考研选专业时,2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怎么样是广大考研朋友们十分关心的问题,以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介绍,包含: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培养目标、就业方向和就业前景等,同时还推荐了一些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比较不错的学校,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是部门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公法范畴。 宪法学是以国家根本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科学。它通过对宪法的基本要领和基本原则、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以及国家根本制度等问题的研究,为国家机关及其公务

华东政法大学考研模拟题法综卷(二)参考答案

2013年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法综模拟试题(二)参考答案 一、简答题(每题8分,共56分) 1.当代中国法有哪些法律渊源?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种: (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国家法律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 (2)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军事法规效力高于军事规章。 (5)地方性法规,是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适用于该地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8)特别行政区法。 (9)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国际法律的重要形式,国际惯例在一定条件下也可成为我国法的渊源。 2.简述我国免责条件的主要情形。 (1)不诉免责。对于无论是民事、刑事还是行政诉讼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法律把追究责任主体的权利赋予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由他们自行处分这种权利,若他们放弃行使这种权利,责任主体就不

存在法律责任。 (2)立功、自首免责。 对于违法犯罪之后有立功或自首表现的人,可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3)补救免责。 责任主体在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之前,对于其行为引起的损害结果采取了补救措施的,可全部或部分免责。 (4)时效免责。 时效即法律确认的某种权利得意行使的时间期限。若超过该期限仍不行使,那么责任主体则免责。 (5)客观不能履行免责。 在财产性责任中,责任主体却是没有能力履行或没能力全部履行的,有关国家机关可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3.简述我国按资分配方式的主要表现形式。 按资分配是指资本所有者凭借其资本所有权参与他人劳动成果的分配。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1)个人的存款利息; (2)购买股票、债券等获得的股息、红利和债息等; (3)租金收入,即财产所有者凭借财产出租所获得的收入; (4)“三资”企业和私有企业雇主所获得的收入。 4.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未经本人授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华政考研法学综合复习方法和资料推荐

华政法学综合考研复习计划和资料推荐(2016年第二版) 文硕硕学姐 法综详细笔记 2015年考研的学弟学妹们好!考研当然主要离不开考生自己的努力和坚持,但一本好的资料会如虎添翼。法综笔记对于法综的复习是非常必要的。我们花费近两个月的时间对法综笔记第一版进行了修订,希望能更好的帮助到各位的复习。 一、一点说明 对于考华政法律类的考生来说,无论你选择的是民商、刑法、经济法、国际法、知识产权法、宪行、法理、法制史、诉讼法中的任何一门专业课,你都必须面对法学综合科目,而且所有专业的大纲范围、考题都是一样的。本笔记也就是你准备法学综合考试的唯一必需品!唯一!必需品! 官方指定的书本总共有九本,不建议大家购买,即使购买,也只推荐购买白皮书,白皮书就是这九本书的汇总,把历年大纲指定章节全部打印了出来就是白皮书了。从省钱和阅读效率的角度我也只推荐大家购买白皮书。 二、关于第二版 法综笔记第一版最大的特点是内容详细,调理清晰。但由于第一版,也存在一些不足,我们根据购买第一版购买的同学反馈的信息进行了完善。主要完善的内容有:(一)多次校对,尽可能减少错别字。 (二)将近年考点在相应知识点后标注出来。这样,大家在阅读时对于一些近两年考过的知识点可以稍微放松警惕,根据出题的一般规律,近两年考过的知识点重复考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三)每个知识点后会用☆标注重要程度,颗数表示重要程度,颗数越多越重要。 (四)模拟题的数量会有所增加。 (五)法综一共有九个科目(法理学、宪法、中法史、外法史、刑法总则和分则、民法总论、刑诉法、民诉法、经济法),在每个科目的前面都会有一个简单的针对该科目的复习介绍。 三、关于白皮书 白皮书实际上是法学综合官方指定教材的汇总,它并非官方出品。 它将官方指定的七门法综教材汇总到一起,避免让你购买这七门多达九本的教科书,既为你节省了复习时间,也为你省了金钱。 但是,非常可惜的一件事情是,官方指定大纲教材的时间必须等到2015年的9月份左右,这对于很多考生而言都难以理解如闻噩耗。实际上,大家不用担心,一般而言,每年的法综指定范围基本上是不会变化的,只有个别章节可能出现变动,这对你的复习没有多大影响,况且,购买我们的白皮书我们届时也会更新资料,把变动的章节免费提供给大家。 一般而言,各家机构出品的白皮书都是大同小异的,因为大家都是根据最近几年官方指定书目章节编排而成。所以,我们最大的优势就是价格。大家千万别相信某些机构所谓的比别家机构资料更全更新的说法。 白皮书的作用 白皮书的作用就是辅助法学综合笔记,一般来说,若你直接对着此将近1200页的白皮书(三大本,快递已经超重了哦)看,实在难办,而作为辅助资料,如果遇到笔记之中有疑问处或你认为需要更加详细了解之处,即可参照白皮书了。 我们白皮书的优势 1、价廉

2020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理论考研参考书目、分数线、考研经验汇总

2020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理论考研参考书目、分数线、考研经验汇总 一、专业介绍 法学理论专业是法学下设的二级学科之一。法学理论以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法学最基本的理论为研究对象的专业,主要侧重法的本质与概念研究、法的形成与运作的研究、法的作用和价值研究、法治研究、人权研究、立法学研究等方向。 就业前景 作为偏重理论研究的基础性学科,在七八十年代恢复研究生招生时,其报考热度较高,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经济密切联系、直接为经济服务的各法学专业方向成为热门。不过,整体来看法学的就业前景还是可观的,可以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就业去向: 1、公司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 2、研究所做法学研究 3、律师事务所 4、法制编辑、记者 5、律师 职业规划: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法律从业资格考试获得律师从业资格证书。取得资格证后从事和法律相关的工作将没有问题,此证书含金量比较高,所以每年的通过率比较低,建议在上学期间提前开始准备,从而为自己的就业路增加成功的筹码。 院校简介

华东政法大学(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位于上海市,简称”华政“,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批高等政法院校,入选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全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首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研究基地;五院四系成员,亚洲法律学会、中日人文交流大学联盟创始成员;是以法学学科为主,兼有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等学科的教育部与上海市共建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前身是华东政法学院,1952年6月由圣约翰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东吴大学、厦门大学、沪江大学、安徽大学、上海学院、震旦大学等9所院校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系在圣约翰大学旧址合并成立。1958年,学校并入上海社会科学院;1963年再次筹建,次年招生;1966年停止招生,1972年被撤销;1979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第二次复校。2007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华东政法大学。 截至2017年10月,学校有长宁、松江两个校区,占地面积75万余平方米;图书馆是华东地区最大的法律文献中心,中外文法学数据库在全国法律院校中排名第一;各类在校生18000余人,教职工1200余人;设有21个学院(部),160余个科研机构;法学一级学科在近两次学科评估中位列全国前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法学类项目、司法部项目立项数近五年多次获得全国第一。[1]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理论招生目录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理论考研近三年分数线 2016法学理论(030101),339,50,80 2017法学理论(030101)337 50 80 2018法学理论(030101)345 50 80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理论考研参考书目 611法学理论:《西方法律思想史》,徐爱国、李桂林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第2版;《法理学导论》,马长山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法

民商法(华政02--07)

华东政法大学2007 年回忆版 简述隐私权及其内容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有限合伙及有限合伙人的权限关于继续履行这个违约责任的前提保险利益以及与保险合同的关系商行为外观主义举两例遗嘱的含义是什么?一个人在遗嘱中将他作品的署名权等给他在国外生活的女儿,该遗嘱是否有效?教唆、帮助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案例两题都好长哪个好心人贴出来吧论述两选一论物权平等原则(一体保护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和意义如果有错误,烦请读者回帖指出,以服务于大家。以下是 2002~2006 完整版 2002 年华政民商法试题 民法部分 一、区别题(解释名词并说明其主要区别或区别意义,每题 6 分) 1 、不安抗辩和检索抗辩 2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 、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 4 、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5 、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 二、简答题(每题 10 分) 1 、简述物权法定与契约自由的法理基础 2 、简述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3 、简述隐名合伙 三、论述题( 20 分)论民法中的拟制主体 四、案例分析题( 20 分)甲乙为逃避房产交易税,借假赠与名义,买卖某处房产。双方商定房价 50 万,乙方先行支付 5 万,随后双方签订房产赠与协议。协议约定,甲将房产无条件赠与“ 表弟” 乙。赠与协议经公证并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同时,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房价 50 万,乙在协议签订后 3 天内给付 25 万房款,甲交付钥匙,乙入住。余款 20 万一年内付清。一年后,甲索要余款,乙以房产赠与他并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为由拒付。甲诉诸法院,要求乙清偿余款。问: 1 、甲乙双方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 、甲乙双方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商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 5 分) 1 、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 2 、优先股票和公司债券 3 、取回权和别除权 4 、原保险和再保险

华政民商法基础2000【试题+答案】

华东政法学院 200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民商法基础卷 一、概念比较题 1.抵押权和典权(华东政法学院2000研) 答:抵押权和典权是既相互联系又有很大区别的两个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典权是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抵押权和典权存在着如下区别:(1)性质不同。抵押权是担保物权,而典权同时具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性质,典权人对典物享有使用权与收益权,因此有用益物权的性质,但与此同时它还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典价不是不动产使用权的对价,出典人必须偿还典价才能取回典物,而典权人对典物的占有则具有担保典价得到偿还的作用。(2)适用范围不同。抵押权既可适用于不动产,也可以适用于动产,而典权只能适用于房屋、土地等不动产。(3)是否具有从属性不同。抵押权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利,随着主债权而产生、变更和消灭,而典权则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不具有从属性。(4)是否转移占有不同。抵押权不转移占有,而典权则转移占有,由承典人占有使用不动产。(5)是否有回赎期不同。抵押权没有回赎期,而典权则有回赎期。回赎期是指出典人回赎典物的期限,法定回赎期为2年,自典期届满后开始计算。(6)债务人违约的后果不同。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只能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金优先受偿。而出典人不履行债务,不在回赎期回赎典物,典权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典期15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到期不赎即作绝卖”。(7)消灭原因不同。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抛弃等原因灭失,而典权则因期满回赎、典物灭失、回赎期消灭、找帖、留买、作绝、别卖、混同、抛弃典权等原因而消灭。 2.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华东政法学院2000研) 答: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具有如下主要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等,而不安抗辩权则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2)权利主体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安抗辩权则只有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才能享有。(3)双方当事人是否均已届清偿期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双方当事人均已届债务清偿期而没有履行债务,而不安抗辩权中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已届清偿期,而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还未届清偿期。(4)权利人的救济方法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而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只能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后,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法定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华东政法学院2000研)

【震川考研】2019华政考研经验-法律与金融考研经验-大龄考生1万字长文全面经验分享

华政法律与金融专业:备考经验浅谈 ——大龄考生心路分享 本人1988年出生,大龄考生一枚,本科毕业已经七年,目前是一名执业律师、公司法务。2018考研正式落下帷幕,我收获了自己想要的完美结局,华政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法律与金融专业初试总分361:英语74、政治58、专业课123、法学综合106;复试口语43、听力39、专业课135,总成绩578。是的,相比好多高分学友,我的成绩乏善可陈,但基于备考过程中若干所思所想,斗胆梳理出来部分短识浅见,尤其针对往届考生,但愿有可为启发之处。 首先说一点,我因为工作原因和决定考研的时间关系,从2017年10月国庆节后才开始复习,备考时间较短,而且还是边工作边复习,很大程度上,我是把2018考研作为一种演练和测试,即便不成,以为2019考研做准备,因此只重点对自己相对掌握较好的英语和专业课谈一下看法。考研本该就是一项需要充分时间准备、充分精力投入的战役,不能心存偶然和侥幸,以下我所说和所经历的,仅供学弟学妹参考,并权且算作给各位大龄考生的一个激励吧,Nothing is impossible,man should have adream,just believe yourself,If you try,maybe you canget it。 一、考研背景简略 1、因何考研 私以为而立之年考研无非两种:一是学历所需,二是知识所需。如果是为了学历,法科生一般选择难度较小的在职法硕、或者法学法硕,这样比较省时间且不耽误工作或者耽误较小,但因为不脱岗或者短期脱岗,除了得到学历之外,所学较少。我是后者,单独的学历不是我想要的,为了求知求学,也为圆梦。在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数年之后,渐渐发觉自己感兴趣的法律领域,并时常困惑于所学尚少、所需尚多,因此,决定报考学术型专业研究生,给自己一次机会和充分的时间,系统完整的再次接受专业知识学习和名师大儒点拨。 2、为何华政 大约九年前,考研初次择校时,华政即为首选,我本科是一所综合性211院校,研究生就想选择一所法学专业学校。华政地处上海,中国金融商事法律发展的前沿阵地,加之海派法学务实、开放的研究气息深深吸引着我,但本科毕业当年基于其他考虑,先选择重点备考司法考试,司考过后,再战华政发现难度颇大,于是改选当年初试考试方式和司考较为近似的中国政法大学,结果专业成绩还可以,万没想到英语遭遇滑铁卢,无奈饮恨。七年来,再没考过,但考研的心思始终萦绕心头,于是2017年,在而立将至之际,再次起航。 本次备考,不再犹豫,华政是我不二之选,七年来这一点始终不曾动摇。至于专业选择,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是我最想就读的院系,开始关注国金院,始于罗培新老师的新浪博客,我渴望成为国金院的一员,在国金院的成长中见证自己的进步。国金院招收研究生只有一个专业方向:法律与金融,该专业的学习方向与我近四年的工作范围有较大的重合,也与自己的兴趣点契合。专业兴趣这方面对于往届生,尤其年龄稍大点的考生至关重要——方向大于努力,我认为在没搞清楚自己重点想学什么之前,其实还不如专心工作。 3、家人支持

2020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考研参考书目、历年分数线,备考经验汇总

2020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考研参考书目、历年分数线,备考经验汇总 院校简介 华东政法大学(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位于上海市,简称”华政“,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批高等政法院校,入选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全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首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研究基地;五院四系成员,亚洲法律学会、中日人文交流大学联盟创始成员;是以法学学科为主,兼有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等学科的教育部与上海市共建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前身是华东政法学院,1952年6月由圣约翰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东吴大学、厦门大学、沪江大学、安徽大学、上海学院、震旦大学等9所院校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系在圣约翰大学旧址合并成立。1958年,学校并入上海社会科学院;1963年再次筹建,次年招生;1966年停止招生,1972年被撤销;1979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第二次复校。2007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华东政法大学。 截至2017年10月,学校有长宁、松江两个校区,占地面积75万余平方米;图书馆是华东地区最大的法律文献中心,中外文法学数据库在全国法律院校中排名第一;各类在校生18000 余人,教职工1200余人;设有21个学院(部),160余个科研机构;法学一级学科在近两次学科评估中位列全国前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法学类项目、司法部项目立项数近五年多次获得全国第一。 专业介绍 1、知识产权专业简介 知识产权专业旨在培养具有理工科基础,掌握管理和法律知识的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理工科基础知识,了解科技创新和发展规律,掌握知识产权经营、管理与保护实践技能,熟练掌握知识产权法律原理和实务知识,能够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和法律工作。 2、知识产权专业就业方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