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二票制管理制度

药品二票制管理制度
药品二票制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药品流通领域购销票据管理,规范药品购销环节符合Gsp规定,确保购销药品证、票、货、款、物一致,制定本管理制度。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总局28号令)。

3、适用范围:适用于药品经营过程购销票据管理。

4、职责:采购员、验收员、销售员、开票员、运输员、财会员、质量管理员。

5、内容:

5.1.“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5.2.药品购销票据管理:

5.2.1.采购药品(生产企业供货):

5.2.1.1药品生产企业供货,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药品项目填写齐全;

5.2.1.2药品生产企业供货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票(销售出库复核单/票)”,及发票的采购企业名称等应当与随货同行单/票、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5.2.1.3药品生产企业配送到货后,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

5.2.1.4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票据与实际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生产厂家、批准文号、单价、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票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

5.2.2.销售药品(医疗机构采购):

5.2.2.1.医疗机构采购药品,产生业务销售时,必须向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生产企业到终端的全流程销售发票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全流程销售发票的生产企业名称、药品名称、剂

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单价等信息应能相互印证。向医疗机构提供的生产企业发票复印件、公司开具销售发票、随货同行单(销售出库复核单)且需随货同行(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

5.2.2.2.按照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方案视为生产企业的,需向医疗机构作出书面说明情况,并承诺其配送的药品符合“两票制”相关规定,说明书、承诺书一式两份,购货方与企业各留存一份备查。

5.2.2.3.公司不得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相互之间发生购销行为。

5.2.2.4.购货单位采购药品发生业务往来后,按票据管理规定及时开具购销发票且随货同行,发票与随货同行单购货医疗机构名称、收货地址、联系人、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单位、金额、数量等一致。

5.2.3.购销发票根据生产企业与公司、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可以实行电子化发票信息验证管理。

5.2.2.购销药品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票据管理规定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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