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分工论_读书报告

《社会分工论》读书报告

第一部分:社会失范与社会重组

涂尔干的《社会分工论》虽然写在《自杀论》之前,但从思想体系上来说,应该是《自杀论》的后续部分,在《自杀论》的中,涂尔干提出了当代社会所占比例最大的一种自杀模式是利己主义自杀,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即是社会失范,最后涂尔干所提出的解决这一问题法人办法是建立是社会上下级之间的联系,增加个人的社会归属感,而具体实施方法即建立行会组织,或者说是职业法团。如果说涂尔干在《自杀论》中所进行的研究是从一个社会现象中分析社会结构所存在的问题,那么《社会分工论》正是作者详细解释如何通过职业法团带来的适用于工业社会的有机团结对社会进行重新整合和构建。

首先涂尔干提出了问题的产生:现代经济生活的失范状态。工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大量新职业的出现,所有人都可以感觉到这些职业不同于传统社会的简单职业分工,但又说不清不同职业间的复杂关系,以及这些关系之间所应该遵守的道德或是法律,因此法律和道德在这些关系的调解中明显失效,“集体生活的整个领域绝大部分都超出了任何规范的调节作用之外”(本书P14)。于是社会中出现各种冲突和斗争,其结果是某一强权的产生,但这也只能带来临时性的和平,社会处于极不稳定的无政府状态。正如托克维尔在对与法国大革命的研究中提出的,社会的专制状态和无政府状态其实是极易过度的两面。解决无政府状态真正的方法是建立起一套社会规范体系,是社会在这一规范下有序运转。

然而作为社会组织方式的法人团体在古代社会就已经存在。古代法团以共同利益为组织方式,并形成了共同道德和职业规范,它以整个法人团体的利益为前提,将团体中的所有成员紧密团结在一起。然而现代工业的发展使人们的活动范围日益扩大,“经济事务主宰了大多数公民的生活,成千上万的人把精力投入在了工业领域和商业领域”(本书P16)。因此,资产阶级和商人形成了一个独立的群体,他们自然而然的向市场周围你聚集,并成为了城市居民,不再受原本的法人团体的制约,而大工业也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在任何地方发展,这都是传统法人团体所无法适用的,因此法人团体也走向消失。社会中不再有任何的中间阶层,与习俗、惯例和传统相结合的中介权力和社会组织消失,国家与个人的距离越来越远,个人彻底成为原子式的无所依归的个体,又回到了霍布斯所说的一盘散沙的状况。但是,随着贸易的发展,这种新的社会行为方式必然会为一种新的社会组织方式的产生奠定基础,最终是想一个新的社会次级群体。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涂尔干所要建立的新的社会刺激群体即是职业法人团体。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以及个人理性的发展,个人不会一直处于一种完全利己主义的状态下,他们会关注超出个人特殊利益范围的普遍利益,因此“需要一种限制作用来迫使人们超越自身,在其物质本性上又加上了一种其他的本性”(本书P27),最终形成一种共同道德。因此法人团体制度只要改变形式,使之能够适应大工业发展的需要即可,大工业使原本以自治形式出现的市场扩展到国家甚至是国际,那么法人团体的发展趋势也是如此。社会分工的产生是现代社会下财产权产生后的衍生物,这种观点来自于洛克,它带来的明显的劳动效率的提高,对于有些学者提出的分工会造成社会的肢解和崩溃的这一担忧,涂尔干提出完全相反的观点,即分工将社会的各个功能分离,但这些部分的功能是充分联系的,它们不但不会分离,反而会倾向于形成一种平衡,和社会自我调节机制。

而本书的目的,就是要充分证明这一观点。涂尔干的在接下来的三章内容中,

以法律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分析了传统社会的机械团结与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有机团结两种团结模式。

第二部分:确定功能的方法

这里作者阐述了如何确定劳动分工的功能的方法的过程。

文中明确的功能的定义是:“生命运动与有机体某种需要之间的关系”,换做劳动分工的话,劳动分工的功能就是其与社会机体的某种需要之间的关系。功能是为了需要和作用对象而存在的,而确定劳动分工的功能首先就因从发现其相关联的需要入手,但这种需要的寻找不能从观念上的分析入手,而应从客观的事实入手,同时为了确定功能,我们需要先尝试在事实中去寻找列举,并通过这些假定的功能去进一步确定以何种方法确定它们。

作者通过对人们友谊的建立和夫妻关系史的事实发现,人们出于在弥补自己的缺陷完善自己的愿望下在不同人的差异性中相互吸引形成友谊,同时不同人发挥个性作用,形成了小群体内的分工发挥作用,由此作者发现了劳动分工使朋友间建立了联合产生了团结感。而在两性的夫妻关系史中,这种由于性别的分工越是明确夫妻婚姻关系也就越是稳定,两性间在差异性下互相形成了稳定的依赖关系,形成一种婚姻团结。通过分析以上事实,作者得出了分工为社会形成提供了重要可能,正是分工使每个人发挥其差异性的作用,而分工又进一步使人们之间渐渐融合互相依赖产生一种团结感,在这种社会团结感的作用下,基于差异性的社会的形成才有了可能。

接下来作者试着在更大的团体里探寻分工的作用,之前探讨的家庭、朋友到现在较大的如民族这种较大的团体里分工会不会发挥相似或者更大的作用呢?整合社会机体和维护社会统一,为此作者提出了社会凝聚性是主要或者完全依靠劳动分工维持的,社会构成的本质特性也由分工决定的观点。

关于如何验证劳动分工是否具有产生社会团结的作用,首先社会团结作为一种整体的道德现象很难直接测量,不同群体基于不同特质会产生不同类型的社会团结,比如东方社会与西方社会势的社会团结形态就会有所不同,而法律作为社会团结外在事实的标志,就具有了间接测量社会团结的作用,作为一个因变量,比较不同的法律看出社会团结的不同,再由此来比较是否这种不同是由于不同的劳动分工产生的,而如何划分不同类型的法律,作者认为应该根据法律影响社会的方式,即法律的制裁来区分法律为压制性与恢复性两种类型。

至此作者通过事实分析罗列出了劳动分工的所可能具有的功能,在人与人层面上的社会团结的功能,以及在较大团体中具有的整合社会机体、维护社会统一的功能,并根据此确定了以比较不同类型的法律来确定劳动分工是否具有此类功能的方法。

第三部分:机械团结

在机械团结的论述中,作者首介绍先介绍的是什么是“集体意识”和“刑罚”。

人们生活在不同的环境中,“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感情的总和,构成了他们自身明确的生活体系,我们可以称之为集体意识或共同意识”。以这种集体意识为标准,确定了大众判决的刑法体系,由于集体意识根植于脑海中,具有固定不变性,其刑法的设立也是正是这种集体意识的显现,虽然很简陋,但是已经被人们普遍理解和接受。同时,对于社会并没有产生巨大影响的事件,如触犯了宗教,对公共设施的危害等,也应该根植于心而成为刑法惩罚的范围。

就惩罚而言,原始时期的惩罚是有两种,一种是对于内心燥热情感的一种发泄,通常具有自发性,无目的性,无约束性,是一种被激怒了的本能,是一种个人的复仇行为,例如血仇。另一种是建立在宗教基础上的,以维护社会利益为本的惩罚,例如渎神罪;现今,惩罚被宣判具备社会属性,成立了法院这一社会组织,并且根据罪行的轻重来确定惩罚的强度,于此同时,还出现了羞辱这一惩罚方式,而这一方式的产生是自我情绪宣泄的产物。这就可以看出,这种行为并不是以自卫为唯一标准,同时也具备有报复性行为的情绪反应的特征,而将这种情绪合理化的,是建构团体法院的产生,,通过遵循一定的程序,完善压制法。

接下来,人与人间是如何避免差异性而建立“结合体”,实现所谓团结的呢?基于这种团结的惩罚又是如何诠释犯罪的呢?

当某种与我们截然相反的信念进入我们的内心时,我们有以下反映模式:第一种是“反抗”。我们会对这种使我们的忠诚信仰出现危机的入侵观念进行惩罚和反抗。这种反抗可能是情感的反抗或付诸行动。但对抗的信念不一定完全无法包容。这就产生了第二种方式——包容。包容的方式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对立双方存在某种一般意义上的同情,且同情心在力度上比对抗性要强,那么双方可相安无事,怒气消散;第二种情况是对抗双方清楚对立的结果是两败俱伤,所以放弃争斗,安守本分,既然不能相互消灭,便相互容忍。所以,当人们结成一个共同体,个体在面对其中共同的某种信念和感情时往往选择包容贯通。这种信念和感情会给我们带来相当大的力量,相反的意识总是相互消解和减损,相同的意识总是相互融通,相互壮大,互相加强。如果有人的观念与我们的观念正好相反,它带给我们的意象就会化入我们的观念,这些意象堆积融汇,转化成为我们自身的活力,新观念形成,比以前彼此分离的观念更富活力。这也就是集体情感情具有集体性、普遍性、永恒性的根源。所以,当共同意识受到伤害,我们必须诉诸抵抗,这种抵抗必须是集体的。组织形式也许是组织化的压制或分散的压制,但二者并不对立,只在于程度的不同。尽管由于质和量过于分散,可能产生部分异质性,但那些决定反抗的情感是非常确定的,最终会非常一致,相互融合,形成一种“结合体”,以群体的形式取代个人,实现所谓的团结。

而在一个社会中,犯罪所触犯的感情是最具集体性的,他触犯的力量太强大了,是我们隐隐约约感受到的外在并且凌驾于我们的神圣事物报仇。这种神圣事物即宗教等超自然的存在。所以,我们根本不可能容忍任何对立面的存在。我们的反抗不是为了自己,是为了基于共同情感的社会实施报复的,使得我们更加义愤填膺的予以反击,显然,单靠恢复原状的方法绝对不够,这种恢复性制裁显然无法满足我们对神圣事物的敬畏,所以我们需要一种更加暴烈的满足方式,更高级的制裁,即用压制法进行惩罚。虽然也许某种意义上,我们像是在为自己报仇,寻求满足,因为被触犯的情感是我们自己且独有的东西。

所以,这种基于所有成员共同意识的相似性团结是存在的。压制法本质上展示了这种团结,也就惩罚犯罪作出了解释。

第四部分:有机团结

首先,与有机团结相应的整体法律规范是恢复性法律。与压制法不同的是,恢复法只是单纯的“恢复原貌”,即使其中包含有赔偿损失的处罚,处罚本身也没有刑罚的性质,只是尽可能地恢复常态。从运作方式上看,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恢复法的机构设置也不断趋向专业化。从法律的内容上看,表面上恢复法是单纯调节个人利益的法律,与社会无关。但事实上,社会通过一种间接的方式介

入这些事物。当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定不足以改变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时,社会就会为建立或修改这些关系提供基础。契约具有维系力量是社会赋予的,社会性是法律的首要性质。所以恢复法最终是通过利益调节将个人之间的关系恢复到正常状态,从而保证社会的团结与稳定。通过这样的方式,恢复性制裁法规建立起“某些有限的却相互发生联系的特定社会要素之间的关系”,而社会也通过一种间接的方式介入这种关系。这种关系有时是消极的,有时是积极的。它的消极关系体现在与物权有关的规范上,积极关系则表现出一种基本上从劳动分工产生出来的协作。

消极的关系就是所谓“物”的团结,就是指“物只能通过人作为中介将自己整合与社会,而这种整合产生的团结则完全是消极的团结”(本书78页,三联书店2000年版),这种团结只是把物按照一定次序排列在个人意识周围,无法使个人产生共同的意识与目标,也不能建立起人们之间积极的协作关系,所以物的团结的结果就是个人仍旧是单独的个体,它没有在人们之间形成积极的协作和“共意”,对社会机体的统一性也没有任何帮助。这种消极团结不仅仅存在于物与人的关系中,人与人通过物建立起关系从而产生的团结也是消极团结。这种关系因为有了明确的界限而将人与人割裂了,这恰恰与积极团结将人紧密联系的目的背道而驰。但是消极团结是无法避免的,物权伴随着发展并且与其同消同涨,积极团结的结果就是个人与社会的同步发展,所以消极团结与积极团结密不可分,即以积极团结为前提,又是积极团结的结果。

在本章第三小节论述社会分工与有机团结的关系时,作者以契约法和家庭法为例从法律角度进行说明。以契约法为例,“契约实际上是协作的最高法律表现。……绝大多数的契约,以及它的约束关系都是交互的,不管它是由相互约束确立的,还是由先前提供的服务关系确立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做的事,或是以另一方要做的事为条件,或是基于另一方业已提供的服务。这种交互关系只能在协作存在的地方才能产生,所以,没有劳动分工的地方它也不会存在。实际上,协作就是相互分担一项共同的任务。”(本书第85页)可以说,社会分工是契约法生效的前提条件,并且,社会分工的程度越高,各项工作的专业化程度越高,契约双方的依赖性就越强,契约的互惠性与协作性也就越能得以体现。这一点在其他法律中也得以体现,即使是被普遍认为通过依靠各成员的共同情感与信仰来维护的家庭。因为家庭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以家庭内部不同功能为核心所产生的不同分工及关系问题,也就是说,是家庭的劳动分工将家庭各成员团结在一起。家庭内部劳动分工不断明确与专门化,家庭各成员彼此依赖相互协作,共同促进家庭的团结与发展。因此,这种协作关系体现出来的团结,其产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社会分工,这种团结就是有机团结。

从本书第二章的论述中我们得知,机械团结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个人直接属于社会,所以在机械团结中的个人必须具有相似性,也可以说,在机械团结中,个人即集体。然而,有机团结虽然以共同情感和信仰的社会为产生前提,但却是以个人的差异为基础。在产生有机团结的社会关系中,个人与社会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而是通过依赖于构成社会的各个部分而依赖于社会。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程度的提高,个人职业愈加专业化,这就使得个人的特征愈加分明,个性得到了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因此,个人对于和他处在构成社会同一部分的其他人的依赖性就增加了,个性的进一步发展建立在社会发展的基础之上,也就需要个人充分发挥专业性的同时与他人相互合作,从而达到整个社会的进步。在这种社会关系中,既有个人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也有相互依赖相互合作程度的加强,这种情

况下个人和社会实际上是同步发展的,这种基于社会分工的团结就是有机团结。

综上所述,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共同的积极作用、随着社会分工程度提高有机团结主导。所以,尽管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的方式不同,但是他们产生了相同的积极效果。

讨论组成员:高晓蕾、权春燕、杨依锦、李睿、杨玉宾、谢肖容、吕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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