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之法律思考

凡有行政的地方,就有自由裁量。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最广泛、最活跃、最经常运用的一种权力。滥用自由裁量权,不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对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的威胁,也是腐败容易滋生的根源。在我国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质监系统极力打造“法治质监”的今天,研究如何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很有必要。本文尝试结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实践,从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入手,理清自由裁量权在质监行政执法中的体现,分析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表现,提出行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具体举措。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在质量技术监督执法中,自由裁量问题既是一个实践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质监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自由裁量权广泛、密集存在于质监部门各项执法职权中。

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法律规范应具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使人们事先知道法律对自己行为的评价,而自由裁量则使得最终判断难以事先明确。既然我们一直崇尚法治,为什么又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赋予行政主体广泛而密集的自由裁量权呢?换言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何必要性?

(一)法理依据

法律的局限性,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法理依据。法律的局限性体现在:一是法律的滞后性,难以满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需要。如1985年9月6日制定的《计量法》,由于制定时我国社会经济状况和计量监管要求与现在的要求差别很大,运用现行的计量法对许多违法行为难以进行严格处罚和监管。二是法律的抽象性。法律只要求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过问该行为的出发点,对那些形式上合乎法律要求而内心却并没有接受它的人,法律并不予以追究。法律的抽象性也难以直接应对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多变性,需要通过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使促进普遍公正与个案公正的统一。三是部分条款表述模糊,导致法律规则的歧义或法规冲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具体适用法律法规时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与选择。

(二)现实依据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质监部门提高行政效率、实现有效行政的需要。面对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各种社会现象,为了能够及时、果断处理和解决社会

问题,法律赋予质监部门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增加行政能动性,提高行政效率;同时,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质监部门灵活处理管理事务实现个案正义、提高行政成效的需要。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倘若不赋予自由裁量权,质监部门在面对复杂社会事务时缺乏应有的灵活与应变,难以审时度势作出恰如其分的处理,无法实现个案处理中的公平正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应当授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处罚中以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使之能根据客观情势,权衡轻重,灵活运用,在法定范围内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以达到依法行政,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目标的实现。

二、自由裁量权在质监行政执法中的体现

质监行政执法涉及标准、计量、特种设备、质量、纤检等诸多领域,法律、法规比较复杂,自由裁量的行使存在广阔的空间。根据我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具体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事实构成认定的自由裁量权

就行政处罚而言,对事实的认定,是案件的前提,也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关键。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行为性质的调查取证及认定,拥有一定酌情裁量权。即需要判定其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应该收集哪些证据,责任主

体的范围,以及责任主体之间是否有连带责任等。

(二)行为情节的自由裁量权

在质监行政执法中,有大量诸如“情节较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大量法律事实的认定,由于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主体、方式、后果、主观因素等的不同,对相关法律事实的认定可能存在相当大的差别,而对各种复杂因素的考量亦使行政主体存在一定的选择权,即自由裁量权。

(三)行政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

即法律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一定幅度,由执法者自由选择,主要有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在质监法律法律法规中,在处罚种类的选择上,有“可处”等赋予质监部门在处罚种类上选择的自由裁量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在处罚幅度上,主要是罚款数额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

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假如有行政相对人违反了该规定,货值在一万以下的,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就在2000元到5万元的这一幅度内就有选择权,即自由裁量权。

(四)行政强制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强制的自由裁量权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强制措施的自由裁量,主要是种类和时限的自由裁量。如《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强制措施的种类具有选择性,是对种类的自由裁量。行政主体对行政决定如何执行也有自由裁量权,如《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表现

行政执法的复杂性以及法律规范的局限性,决定了行政

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与此同时,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被滥用,则会带来种种弊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背离公共利益、违背法律授权的目的或意愿,不但形成对法治的干扰和破坏,还会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显失公平。法律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定一定的选择空间是必要的,但是这个空间往往太大,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有着重要的影响。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低限5万元与最高限20万元的罚款对行政相对人来说,简直是天壤之别。由于对法律的理解方面存在着局限及受一些不良外部因素的影响,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容易发生自由裁量超过一定的标准,出现处罚畸轻畸重的现象,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同案不同罚和反复无常。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相同的措施应针对事实、情节、后果相类似的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但由于一些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大,不同情况

相同对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反复无常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事实和其他情况没有变化时,因其他因素的影响,经常变换自己的主张和目的,以达到非法的目的。行政行为应具有公定力和拘束力,如为自己的目的而随意变化,也构成权力的滥用。

(三)拖延履行自由裁量权。权力意味着责任,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的职权,但同时又是行政主体的责任。由于有不少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因而何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主体便可以自由裁量。根据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则,行政主体应及时行使行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在实践中行政主体如果违反这一原则,或者出于某种不廉洁动机,无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也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四、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它是指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以及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是法治国家对政府的基本要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政府没有权力去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行使,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自由裁量权在合法性原则的内涵下,应包括

三层涵义,一是自由裁量授权法定,即行政机关实施自由裁量权所依据的规范,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且规定应当是明确具体的;二是实施主体法定,即实施自由裁量权的行政主体,必须是法律明确授权的;三是裁量程序法定,即实施自由裁量权,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实施。

(二)比例原则

它的基本含义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无论在行政立法中,还是在执法中,都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合理量化各项执法职权的档次标准,科学界定违法情形、危害后果等裁量依据,完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等规定,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具体手段、处理结果与裁量目的相适应,避免责罚过当及处罚、强制畸轻畸重等。

(三)平等原则

它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因为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情况而区别对待相对人。在认定事实时,要坚持做到平等对待所有的行政相对人,在对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的确定上充分体现出人人平等,不得因行政相对人具有特殊身份或存在特殊利害关系而有所区别。在适用法律时,也要贯彻人人平等的

原则,不得因为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好的或者不好的关系而故意规避、曲解、误用法律规定。

(四)程序正当原则

它是指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近年来,质监系统对推行说理性处罚文书方面有了明确的要求,并有了较有成效的探索。推行说理性处罚文书,完善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使违法事实的叙述和定案证据更加明晰,执法依据更加具体,确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理由更加清楚,执行方式和救济途径更加明确,充分尊重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增强了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更好地体现了质监系统“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

五、规范自由裁量权具体对策的思考

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自由裁量权也是如此,必须有一套完善的制度去规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即要求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原则,更重要的是要创造一个有效的保障机制,从源头上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一)立法先行,制定明确具体的行政裁量基准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

权适用规则》于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一规则的颁布实施,填补了质监系统内没有统一适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空白,确立了裁量基准制度、裁量合理性审查制度、案例指导制度、以及裁量不当责任追究制度等,明确了从轻、从重的具体情节,它对促进质监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法治质监的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

质监部门执法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十分繁多,靠《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仅31条的规定,是远远不能解决自由裁量权问题的。笔者认为,可以按照裁量所涉及的各种不同的事实情节,将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裁量范围加以细化,并可将裁量幅度分割为若干裁量格次,并预设每一格次的裁量标准,明确每一格次的违法构成和法律责任内容,增强法条的可操作性。同时,要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的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尤其是对涉及到公民合法权益的条款,更应如此。例如“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应相关法律法规或法律解释说明何种情节适用相应的倍数。

(二)编制典型案例,建立先例引导制度

我国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判例不构成法的渊源的组成部分,但英美法系中一些先进理念和原则已逐渐予以借鉴和吸收。为防止行使行政自由裁量的偏差,在一定范围和程度统一行政裁量的方式和内容,适当引入判例制度,是值得鼓

励的。在司法领域,也存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吸收各级法院的司法经验,编制《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遍》,作为法官断案的参考。我们完全可以借鉴这一方式,由质检总局、各省局、市局编制案例,对行政处罚等案件进行归纳总结,找出同类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案件,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在处罚种类、幅度等方面也基本一致或相同,有利于避免同类案件,作出的处理结果相差很大的结果。当然,全国各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极不平衡,要在全国执行同一套标准是不可能的,但至少应保证,同一执法地区、同一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标准是统一的。

(三)加强内部监督,完善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内部监督实施自由裁量权情况主要体现于执法案卷中,因此对执法案卷的评查成为检验、监督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的重要方式和途径。由于案卷评查一般通过一定的评查标准来实现,而执法文书是最直接的体现,因此规范、完善执法文书成为必不可少的要求,必须有一整套统一的符合要求的执法文书。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中,应当完善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方面的执法文书,如内部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文书、案件审理文书中裁量内容的记载、行政处罚说明理由的相关文书记载等。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案卷评查,及时纠正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效监督和规范自由裁量

权的行使。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当前,行政执法人员来源比较复杂,法律专业人员比较缺乏。而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对执法者的法律文化、职业素养有着极高的要求,有许多是未经专业的法律思维训练根本无法做到的。因此,在行政执法队伍中应重视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建立一支专业化、知识化的行政执法队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 (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1)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69)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9)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4)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6)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 (80)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0)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4)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1)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4)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6)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07)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115)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15)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2)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7)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9)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 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具体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 2、依法行政原则 3、过罚相当原则 4、严守程序原则 5、全面考量原则 6、案例指导原则 7、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 二、基准种类及处罚标准 1、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违法影响程度设定5个基准,即特别轻微、轻微、一般、较严重和严重违法行为 2、对于特别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警告,免于罚款处罚;对其它4种情形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同、造成的违法影响程序大小、违法次数的多少、行政相对人的整改情况等情形,在法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依据具体情形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三、特别规定 1、不予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轻微的; (3)违法行为虽已实施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照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基准降低一个基准处罚。 3、从重处罚

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

行政执法中的裁量权及其规制 [摘要]行政执法是行政权实现的重要途径,在现实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情形远比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要多。大量行政执法裁量权的存在,使公权力的运行,有了寻租的空间,目前,行政执法中滥用裁量权的现象仍比较多,在建设法治社会的道路上,寻求有效制约行政执法材料权的方法,依旧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制监督,听证制度,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一、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裁量权概述 (一)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的概念,在理论界和法律实物界存在着争议。主流观点认为,行政执法,从广义的角度理解,是相对于立法、司法而言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执行和实施,包括整个行政行为;1而狭义的行政执法,仅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理行为,是相对于行政立法(如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机关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行政司法(如行政机关裁决争议和纠纷的行为)而言的,不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2在特定的场合,最狭义的行政执法,甚至仅指行政监察检查和行政处罚行为,不包括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其他行政处理行为。3本文所说“行政执法”,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 行政执法内容繁杂、形式多样,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各种分类。按照行政执法受到法律规X拘束程度的不同,分为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执行的,称为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其X围、方式、种类、数量等方面又允许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或一定的选择幅度的,称为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目前我国的行政法1X志诚主编:《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新华1990年版,第50页。 2许崇德等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法律1991年版,第293页 3姜明安主编:t《行政执法研究》,大学2004年版,第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0年7月整理).pdf

城乡规划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但能够及时改正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经查处后未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开始实施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给城乡规划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完成编制工作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很难实施的,或在实施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Ⅰ.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处于破土未建桩基或沉台阶段,能够立即停工改正的; Ⅱ.未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能够主动自行拆除的; Ⅲ.建设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能够主动自行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Ⅰ.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百分之五以下的; 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Ⅲ.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规划要求的; Ⅳ.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按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判断、决定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应当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五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坚持“同事同罚”,同一机关对于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是否应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

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第三条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按照本规定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应当依法、合理设定行政执法权,对行政执法权的行使主体、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等要素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减少行政执法裁量空间。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对存在裁量空间的行政执法权进行清理,分类分项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省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标准,在本系统适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在本机关适用。 市(州)行政机关制定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外的其他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在本市(州)适用。市(州)行政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标准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由省级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各类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在本系统适用。 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已经制定相关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不再制定,但可以在其规定的裁量标准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或者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由该行政机关制定相关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在本机关适用。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定的行政执法裁量权,分别由较大的市、自治州、自治县所属的行政机关制定裁量标准,在本地区适用。 第七条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标准,应当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公开发布,并遵循《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或者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需要调整裁量标准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和本条前款规定进行。 第八条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标准,应当按照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要求,录入行政职权目录,并在相关行政执法文书中载明。 第九条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标准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性的依据。 第十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情节

量罚情节汇总 一、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3、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 4、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5、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6、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三)农业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1、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 2、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二、从重处罚的情节 (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2、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3、逃避、抗拒、阻碍执法检查的; 4、一年内因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5、为首组织或聚众违法的; 6、拒不接受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的; 7、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1、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4、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农民等群体利益的; 5、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6、被处罚后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7、对国家、省、市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三)农业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1、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 2、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 3、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 4、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5、逃避、抗拒检查的。 三、《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凡被查实的 予以取缔 由支队提出处罚意见,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2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凡被查实的 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由市场科提出处罚意见,报分管局长批准。 3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连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有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连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有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首次被查实,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由支队提出处罚意见,罚款1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局长批准;罚款1万元以上的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首次被查实,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至1.5万元的罚款 第2次被查实,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 由支队提出处罚意见,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2次被查实,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5至3万元的罚款 第3次被查实或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1至6个月 序号 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及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文 2010年8月16日印发,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目次 第一部分综合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三部分职业健康类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四部分非煤矿山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五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

城教体发〔〕183号 城固县教育体育局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各县直教育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城府法发〔〕2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理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经过制定标准,建章立制,推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行使,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推进公开、公

平、公正执法,为教育体育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行政执法实施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和方式内容,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灵活选择、自由处理的权限。本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核心是对带有自由裁量内容的处罚条款进行细化,明确具体的处罚标准、范围、幅度,建立科学、公正的行政处罚程序和制度,使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能够遵循符合法律目的,符合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促进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化,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贯彻实施。 三、基本做法 (一)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结合各自的行政职能,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认真梳理具体的行政执法依据,逐一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名称、适用范围和种类,明确每一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规范执行的具体程序、措施和责任人,以本机构(县直教育单位和局机关各科室)为单位进行整理、汇总。对涉及面广、裁量幅度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项目,要作为重点纳入其中。 各县直教育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摸底、梳理具体任务如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具体细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具体细则 一、实施办法 (一)整理《行政处罚法》和《工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执法依据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执法依据进行整理,明确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事项。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二)制订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具体标准 对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裁量幅度、适用条件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做出科学、准确、详尽的规定。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1、对行政许可行为,缩短办事时限,简化办事手续,下放办事权限。 2、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的,按照违法情节造成的后果,把电力行政处罚分为严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从重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行政处罚,但在法定范围内,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处罚)、轻微(当事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和法律法规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3、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对何种情况应给予何种处罚做出相对应的规定。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4、对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依照法定条件细化,列明具体情况。 (三)制定相关程序和制度 1、建立工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说明处罚决定中有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理由以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2、建立工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通过网络、电视等宣传方法,把执法单位办公场所以工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种类、事项、适用范围、裁量标准和裁量幅度进行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3、建立工信局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围绕执法工作重点,对突出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4、建立工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效能监察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行力,提高执法水平。 5、建立工信局集体讨论决定案件裁量和行政许可制度。 6、建立工信局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行政处罚权等过错行为的责任领导、工作人员予以追究相应的责任。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 二、具体细则 类别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条件裁量标准

征求意见)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征求意见)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统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统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权准制度。 第三条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幅度应当限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罚款处罚的幅度,做到过罚相当。 第四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实施后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五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统计行政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大的; (二)多项指标出现差错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在两年内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又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首次发生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不予罚款; (二)两年内发生2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两年内发生3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未按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仍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两年内再次发现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数额的比例在2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数额的比例在20%以上3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数额的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数额的比例在60%以上7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数额的比例在70%以上8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0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68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8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3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5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79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9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2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9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2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5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05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113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13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0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5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8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9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2 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9 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50 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158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158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第六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定程序和备案程序参照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章总则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规定而实施的行政处罚,构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一条为正确履行食品药品(含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下同)监管职责,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恪守法定处罚权限;力求客观适度、合乎情理,符合立法目的、原则和精神,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为必要和适当。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平公正地对 待当事人,做到执法依据公开,执法过程透明,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当事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裁量;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应当综合裁量。 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尽可能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第六条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规范作用,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

什么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什么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如何在行政执法中正确使 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方式,自主地、有选择地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广泛存在于行政执法领域,由于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将长期存在。正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实现合理行政、公正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有自主决定的特性,客观上为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滥施处罚提供了条件,事实也是如此。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时背离法的精神和公正、公平、过罚相当的原则,随意处罚,滥施处罚,滥用自由裁量权,将自由裁量权作为谋私、敛财的工具,同案不同罚现象普遍存在。一方面严重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造成法律虚无,个人权力至上,更严重的是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危害法治政府的建设。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保证其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已经成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滥用职权。它是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其导致的法律后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滥用职权是一种目的违法,其特点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它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假公济私、公报私仇、以权谋私,以实现种种不廉洁的动机。人民法院对滥用职权的审查有两方面:首先是确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目的(包括被适用文条的目的);其次是确实具体行政行的目的,然后将二者相对照,以便确定是否滥用职权。由于滥用职权是一种目的违法、人民法院在确定法律目的和具体行政行为目的方面,难度较大,特别是对行使职权的目的难以取证。因此,应当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情节、因素和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等方面来推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违法,对此要充分尊重合议庭审判人员一致作出的认定意见。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主体名称:来宾市农业机械化局(盖章)行政 处罚项目序号行政处罚项 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 标准 1 对未取得拖拉 机驾驶培训许 可擅自从事拖 拉机驾驶培训 业务的处罚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 化促进条例》(2017年3月 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 委会十二届第68号公告公 布,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培训许可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 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 部令第41号公布,自2004 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 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 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 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 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 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 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 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 轻微 态度友好,主动 停止违法行为 的。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一倍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劝阻后立即停 止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二倍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劝阻后仍不停 止违法行为的, 且态度恶劣,造 成严重社会影响 的。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三倍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6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程序正当和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除外; 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以行政处罚”表述的,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已改正的,不得直接实施行政处罚。限期改正的期限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正常情况下改正所需的时间确定,对拆除等较为复杂的改正情节,一般情况下为3天。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的限期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适用法律、法

规、规章依据、处罚种类时,应当适用同一部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的主体未做明确规定的,可以按照民事法律中的连带关系确定一个主体作为处罚主体。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一般遵循下列原则: (一)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涉及地方管理事务需要从严、从重处罚的,应当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 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和相应的证据材料,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是否单处或并处的,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关于《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的修订说明【模板】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2018版)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七月

关于《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2018版)》的修订说明 一、变动情况 (一)法律文件的立、改、废情况: (二)涉及的法律3部、行政法规6部、地方性法规1部、部门规章规定38部;具体条文188条。具体统计如下:

二、有关情况说明 (一)本裁量权基准中的所有“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数,“不足”“少于”“低于”“超过”都不包括本数。 (二)本裁量权基准对行政处罚不能细化、量化的条、款、项,不予摘录。 (三)本裁量权基准中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出现矛盾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予以适用。 (四)对于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为“可以处罚”的,执法机关应以罚款为常态,不罚款为特例。

目录 第一章综合类 (1)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 第二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9) 第三节《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2) 第四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4) 第五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56) 第六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59) 第七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64) 第八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66) 第二章中介服务类 (69) 第一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70) 第二节《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73) 第三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79) 第四节《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86) 第五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94) 第三章职业健康类 (105)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05) 第二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49) 第三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50) 第四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65) 第五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71) 第四章非煤矿山类 (181)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81)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83) 第三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94) 第四节《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98) 第五节《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1) 第六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6) 第七节《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12) 第八节《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15)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类 (221) 第一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21) 第二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46) 第三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54) 第四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59) 第五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62) 第六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67) 第七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71) 第八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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