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解释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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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解释条文

1总则

1.0.1本条文明确了《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的指导思想和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3技术创新是工程设计的灵魂,只有不断创新和进步,在矿井建设中适用安全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才能不断促进矿井的安全生产,不断提高矿井建设的经济效益;设计规范是工程实践的总结,当设计规范的某些条款明显落后与工程实践时,工程设计可以有条件地、慎重地突破规范的规定,及时采用经工程实践证明是成熟可靠的新技术。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

2.0.1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经济财产损失的井下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规定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为一级负荷供电的两个电源及线路,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至于同时受到损坏,以确保供电的连续性,从而保证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的正常运转,这是必须满足的条件。

2.0.2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生产秩序混乱或较大经济财产损失的井下主要生产设备等规定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级负荷要求在条件许可时应尽量采用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但并不要求两回路电源线路必须来自两个电源;在条件不具备时,第二路电源线路可引自其他二级负荷用电设备或采用单回专用电源线路供电。

2.0.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主要向井下主排水泵房的一级用电负荷和主要生产负荷供电,要求供电可靠、电能充足。所以,要求供电电源线路不少于2回,且当任何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承担井下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2.0.4 本条文之所以规定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是因为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存在以下问题:

1.人身触电电流太大。在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人身触电电流为:IΦ= I cp/ (R z+ R r)

在人身电阻R r(=1000Ω)不变情况下,由于井下环境潮湿,中性点接地电阻R z一般都小于2Ω,因此,井下人身触电电流IΦ都远大于30mA的安全触电电流。由此可见,在井下采用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将会对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2.单项接地短路电流太大,容易引起供配电设备和电缆损坏或爆炸着火事故;同时,接地点会产生很大电弧,容易引起煤尘或瓦斯爆炸事故。

3.容易引起电雷管先期超前引爆。

以上问题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威胁太大。采用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供电系统,再配合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使用屏蔽电缆,可以较好地避免漏电和相间短路故障。我国1955年起即采用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供电系统,实践证明是可以实现安全运行的。

2.0.5 本条文规定了井下局部通风机的专用供电问题,低瓦斯矿井掘

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供电要求达到

“二专”(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供电要求达到“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这主要是因为,在调查中发现,有些矿井(特别是一些中小型矿井)的掘进工作面之所以频繁发生停风、瓦斯超限和积聚现象,都是因为局部通风机没有实行专用线路供电,而是与掘进工作面其他动力用电设备共用供电线路,在其他动力用电设备搬迁、检修或发生短路事故时,都会造成局部通风机的停电运行。因此,为确保局部通风机的供电可靠和连续正常运行,特制订本条文规定。

2.0.6 本条文规定了高产高效工作面采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这主要是因为,井下变压器或移动变电站采用中性点不接地供电系统的运行方式,在这种运行方式下,随着高产高效工作面装机容量的不断增大,工作面所配移动变电站容量也不断增大,过大的变电站容量将产生较大的单相接地电流,而过大的单相接地电流将增大人身触电的可能性,容易引起电气火灾和电雷管超前引爆等事故发生。安全隐患远比采取1140V供电时大的多,因此特制定本条文规定。

4下井电缆选择与计算

4.1下井电缆类型选择

4.1.1 阻燃电缆是遇火点燃时燃烧速度非常缓慢,离开火源后即自行熄灭的特制电缆,对阻止或减少火灾事故非常有好处。因此,本条文规定下井电缆必须选用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电缆应采用铜芯,而不采用铝芯,主要有以下原因:

1.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安全间隙铜电极为0.43mm,铝电极为0.05mm。煤矿井下隔爆型电气设备采用法兰间隙隔爆结构都是按照铜芯材料设计的,所以一旦接入铝芯电线后,电气设备也就失去了防爆性能。

2.铝与氧气发生化合反应释放的氧化热是铜的5.5倍,铝产生的电火花或电弧的温度比铜高的多。

3.铝的线性膨胀系数是铜的1.41倍,铜铝接头受热膨胀不一致,必会导致接头松动,电阻增加,造成电缆接头放炮、漏电、短路等事故发生。

严禁采用铝包电缆,主要有以下原因:

1.电缆铝包皮极易发生氧化、腐蚀,一旦腐蚀严重,失去电缆的保护性能,可能引发电气及其他事故。

2.当电路发生漏电、断相等故障,使三相电流不平衡时,铝包中将流过很大的电流,使铝包皮中电位升高,造成人身触电事故。

3.由于铝的膨胀系数大,极易发生氧化,如果断点发生电火花,铝与氧迅速化合,放出大量的热量,烧坏电缆,引爆瓦斯和煤尘,威胁矿井的安全。因此,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4.1.2 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敷设电缆存在以下问题:

1.煤矿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的风流中都含有一定量的瓦斯浓度值,尤其是高瓦斯矿井、瓦斯突出矿井的回风流中瓦斯含量还相当高。如果当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瓦斯含量达到爆炸浓度时,一旦

敷设电缆出现故障、产生电火花,则会引起瓦斯爆炸事故。同时,如果当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煤尘沉积量较大,瓦斯爆炸后更可能引起煤尘爆炸,将造成更大的事故。

2. 煤矿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较大,一旦达到瓦斯断电浓度值时,敷设在其中的电缆必须停电,则停电区域无法生产,当发生灾变时,也无法抢险救灾。

3. 煤矿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的相对湿度较大,腐蚀性气体含量高,使得电缆使用寿命减短、故障率增高,不利于安全生产。

因此,规定: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得敷设电缆。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敷设电缆时,电缆容易被碰撞、挤压和掩埋,容易引发短路、断线等故障。因此,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在有机械提升的进风斜巷(不包括带式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一旦发生火灾将会迅速蔓延,危及区域较大。因此,必须可靠地安全保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应设接头,需设接头时,必须用防爆的金属接线盒保护壳,并可靠的接地:

2.短路、过负荷和检漏等保护应安设俱全,整定准确、动作灵敏可靠;

3.保证电缆敷设质量,并指定专人对其接头、绝缘电阻、局部温升和电缆吊钩等项进行定期检查;

4.支护必须完好;

5.纸绝缘电缆的接线盒应使用非可燃性充填物;

6.电缆应敷设在发生断绳跑车事故时不易砸坏的场所或增设电缆沟槽、隔墙,以防砸坏电缆;

7.定期清扫巷道和电缆上的落煤。

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

5.1变电所位置及设备布置

5.1.3本条文规定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内的动力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包括2台)的理由:

1.满足对一级和二级负荷供电的要求;

2.系统接线简单;

3.正常时双回路供电,发生单一故障时,不致于全部停电。

5.2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

5.1.3本条文规定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不宜选用带油电气设备,设备选型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理由是:

1.油浸式电气设备较易发生漏油、溢油等故障,当电气设备工作电流较大,油温升高快,油压增大,有造成电气设备喷油或爆炸着火的可能性,从而对矿井的安全生产带来巨大威胁。

2.油浸式电气设备(短路器)体积相对较大,占用空间大,分段能力低(在井下要折半使用),安全性能不如真空断路器,但综合造价(包括柜体和安装硐室)却高于真空断路器。

7井下保护及接地

7.1电气设备及保护

7.1.1本条文规定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其理由是:

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是雷电电磁波、行波传导的良好路径。而雷电波所产生的强大的雷电电流将会引起井下火灾,并进而引起瓦斯和煤尘爆炸。因此,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7.1.2自动重合闸装置是指装在馈电线路上的馈电开关因线路故障自动跳闸后,能使馈电开关重新合闸迅速恢复送电的一种自动装置。

本条文规定向井下供电的电源线路上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其理由是:在馈电线路上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后,当线路发生短暂性故障使开关跳闸,

7.1.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出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出线上,除必须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外,还应有电缆监视保护装置。

井下低压馈出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包括人工旁路装置),保证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煤电钻必须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第三章矿井井下供配电

第一节供配电电压及供配电系统

第3.1.1条井下供电的一般设计原则

第3.1.3条本条是指矿井井下低压系统的接地方式。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配合灵敏的保护装置,在发生单相接地故障时,可以快速切除故障电路,而且能限制电压的升高。但井下巷道的工作场所均极窄狭,光线不足,又有大量移动式电气设备和电缆,许多电气设备还是手工操作。因此,触电危险是对人身安全的重大威胁:是主要的矛盾所在。加之恶劣的潮湿环境,触电的后果往往也显得更为严重。直接接地系统单相接地故障电流较大,热效应也常会导致发生次生事故,对井下安全不利。我国在解放初期,一些矿井曾普遍采用过这种系统,实践表明触电事故频繁,其后才改用中性点不接地方式。现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在井下是严禁采用的。

中性点非直接接地方式除了不接地方式外,还包括中性点经高电阻、电抗或阻抗等接地方式。由于井下单台变压器容量有限,低压电网的供电范围不大,电容电流较小。以千伏级网络来说,每相对地电容约在1PF上下,总的电容电流不足1A。配合矿井手持设备接地电阻不超过1欧的规定,接触电压远低于安全值。选取不接地方式,只要有足够灵敏的保护装置配合,可以达到系统简单,运行安全。

一些国家,如英国低压侧采用了中性点经高电阻接地方式,主要是着眼于在单相接地故障时,取得足够的电流,能使保护装置易于达到灵敏、简单的目的。

有些矿井,为了不设专用的照明变压器而获得220V照明电源,从变压器中性点引出中性线,这种系统有以下缺点:

1.不接地方式引出的中性线必须绝缘,如绝缘受损,将形成中性点经不定阻抗接地方式,严重时,可成为直接接地方式。

2.中性线如有电流(一般是希望利用相电压才引出中性线,三相很难绝对平衡),对地将有电压,对人身不安全。

3.中性线某处断线,断开处后面不均衡时,则中性点偏移,出现过高的相电压,可能损坏接地相电压上的电气设备。

故不得采用这种方式。

第3.1.4条原规范条文第3.1.2条基本不变。本次修订时补充两回电源电缆应引自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

第3.1.6条井下为电缆网络,不论电缆或设备的故障,往往不是瞬时性的,一般重合成功率不高。井下环境较复杂,重合在故障上,可能造成事故扩大,对有爆炸危险的矿井尤其危险。故规定不得装设重合闸装置。手动合闸时,也必须事先和井下联系。

第3.1.7条井下电力网络中,不论是电缆还是电气设备,其单相接地故障,属永久性几率居多。为了缩短故障点接地电流的存在时间,宜瞬时动作于断路器跳闸。条件合适时,也可动作于信号。

第二节电力设备及其保护

第3.2.1条井下电力网各点允许的短路电流值,以不超过井下各点装设的断流设备的开断能力为依据,保证在发生短路时,能迅速切断故障。

这条规定改变了过去井下短路容量不能超过某一限值(MVA)的限制。

近年来,矿山生产迅速发展,规模日益增大,采掘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导致用电负荷急剧增长,系统大量增容,限制短路容量势必要增设电抗器等限流装置,不但要降低电压质量,还要增加投资及能耗。而电气设备性能也在不断改进,为解决这个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改变这个规定有以下几点根据:

1.短路容量在50MVA及以上时,事故发生后造成灾害的影响在量上可能有些区别,但从质上目前还无分析出其差别。

2.短路发生后,迅速切除故障是安全的最好保证。因此,短路器的性能是关键。

3.从国外情况分析,除前苏联外都无容量的限制。井下6kV的矿用设备中,法国生产的索列维尔型油短路器,断流容量为125MVA;德国西门子公司生产的矿井配电装置,断流容量达150MVA;我们引进英国六氟化硫高压防爆形状,断流量也为100MVA;德国SSN2型高压开关柜,额定断流容量为200MVA。以上设备均已使用多年,且无折扣之说。标称断流容量为100MVA,在井下折半使用。如按该配电装置中配套的电流互感器等元件验算其动、热稳定,还达不到50MVA 的要求。BMB-6型油断路器曾在我国进行过断流试验,也达不到100MVA的保证值。推断其折扣和限制的规定,很可能和当时设备的制造水平有关。但限制后,无疑又会制约了新设备的发展。在前苏联的《煤矿保安规程》1986年版中,既重申了50MVA的限制,又作了

“若电气设备和电缆断面允许时,新建和改建矿井的短路容量可以提高到100MVA”的规定。因此,50MVA的规定,并不是不可突破的。

短路器开断电源折半的规定,该规定只对以油为灭弧介质的断路器加以限制。这是考虑到井下潮湿,而油断路器一般密封不够严密,绝缘油极易吸入水份,用于作断流灭弧用的油的断流性能将急剧恶化。调查中也普遍反应油样试验指标迅速恶化。为运行安全,对油断路器保留折扣使用的规定还是必要的。用于井下的其它介质断路器,如六氟化硫是利用正压充气,真空开关是利用高真空度断流,受环境影响小,且有检测手段,故可不加限制。

第3.2.2条

一、矿用一般型是根据井下使用环境的一般特点而制造的,虽无防爆性能,但为封闭式结构,有较强的防潮、防滴溅的性能,外壳机械强度较高,导电部门不敞露,宜优先选用。

二、根据煤炭部门的特点和规定。

三、井下采用带油的电气设备,增加了起火燃烧的危险。原则上只要有无油的设备供应,不宜再选用带油的设备。

第3.2.3条专指低压配电用变压器,按负荷等级来计算保证率。

第3.2.4条原规范条文第3.2.4条基本不变。本次修改内容:

一、出线总数由原10回改为8回,以进一步提高矿井供电可靠性。

二、新增保证高压一级负荷的可靠供电。

三、为了不增加保护时限的级次,二回及以下的电源进线开关宜不设置保护,只用于操作。两回进线的分段母线系统正常分列运行时,母线分段开关不宜设置保护。由于操作不多,操作时都要和前级变电所联系,故只设置隔离开关。如负荷容量较大,系统比较复杂,为切换操作方便,上述地点的开关宜装设断路器。

四、上一级地面变电所如属不同部门(如供电局或其它企业)管理,为减少操作中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设断路器。

第3.2.5条馈出线路宜装设短路器和保护装置。负荷开关性能较差,宜限制它的使用范围。

第3.2.6条

一、第一、二款规定,主要考虑便于运行操作和安全因素。对有爆炸危险的矿井,由于采区内通常均为防爆电气设备,故均选用防爆型短路器。

二、第三款无爆炸危险的矿井,以及小容量变压器高压侧,常采用较简单的设备,用于操作和保护。

三、第四款低压侧装设总的自动开关,主要有以下理由:

1.低压系统接地越级跳闸时,总开关的检漏保护可直接作用于低压总开关,切除故障,避免事故发展。

2.变压器的高压侧,当装设的是隔离开关或跌落式熔断器时,不宜带负荷操作切断电源;当遇紧急情况需要操作时,可利用低压侧总开关先切除低压负荷,然后再操作高压侧。

3.低压侧总开关应选用带保护的自动开关,开关的热脱扣器,还可以对变压器的过负荷起后备保护作用。

四、第五款井下环境比较恶劣,由于工作环境特点,人员接触设备和电缆外皮的机会很多;虽然采用了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方式,对接触电压亦有规定,但这些都是被动的保护措施。当绝缘电阻降至一定值时,人员接触正常不带电部分,亦将有电流通过人体。因此,对绝缘情况进行可靠的监视,防患于未然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漏电保护装置的可靠与否,直接关系着人身的安全。

过去漏电保护装置产品,由于对故障的选择性能不完善,只有在电源总开关处装设漏电保护,这种方式在事故跳闸时影响面很大,因此常为生产单位所不欢迎。有的地方虽然装设了漏电保护装置,但运行中因嫌碍事而不投入运行,结果导致人身发生伤亡,这种事故例是子很多的。调查的许多矿区,如湖南、江西、辽宁等地区几乎都有类似事例发生。除了绝缘损坏造成的事故外,有些安装上的错误本可通过保护发现的,也因未安装或未投入保护装置而酿成事故。例如1979年* * *矿,在接装局部扇风机线路时,未觉察电缆芯线断了一根,而将电缆的接地芯线误接在相线上,又未投入漏电保护装置,在接局部扇风机时按常规接法,将接地芯线接到外壳上。合闸时,由于断相未能起动,掘进电工处理时,手触局扇导致死亡。如有漏电闭锁则可防止合闸,即使没有闭锁,也会在合闸后断开。故井下变电所的高压侧和低压侧,应装设接地、漏电保护装置。

近年来,为解决矿井安全问题,漏电保护装置的研制有很大的进展,新型漏电保护装置也不断出现。从过去装在地面的简单的漏电保护装置,发展到目前在高低压均可装设在每回馈线上的接地保护或漏电保护装置,实现了有选择性的保护。配合屏蔽电缆,有的还可实现漏电闭锁,可防止将电源接在绝缘不合标准的线路上。

第3.2.7条参见第3.2.6条第五款说明。

第 3.2.8条选择性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与高压防爆配电装置配合,可实现选择性保护。本装置接点与高压配电装置中的失压脱扣线圈回路相串联,出现故障时切断电源。高压配电装置欠压线圈断电后,监视故障指示黄色发光二极管发亮。该装置在正常运行时,可监视馈出电缆,监视线与接地线回路的可靠性,当其绝缘被破坏或回路断开时均能实现保护。

第三节电缆线路

第3.3.1条选用电缆时,应符合本条文的有关规定。此外,设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油浸纸绝缘电缆水平敷设高差,必须符合电缆制造厂家有关规定。

2.在同一使用条件下,条文中所列电缆种类顺序代表着规定采用的先后顺序。

3.各类电缆铠装的外护层除裸铠装外,应选用二级外护层。

4.用于井下的塑料电缆除了具有不延燃性能外,还必须在电高热或燃烧时不析出大量有毒气体。

5.矿用难燃性橡胶电缆,目前虽没有系列标准,但国内已有若干厂家生产,并通过了有关部门的鉴定,可以供货。其价格比同种规格的不延燃橡胶电缆略贵10%—20%。其主要优点是难燃且可成束敷设。

第3.3.2条本条文中的塑料电缆应符合第3.3.1条说明中第4项要求。橡套电缆系指中型电缆或重型电缆。

第3.3.3条考虑到熔断器熔断的时间很短,故可不验算受它保护的电缆热稳定性。

第3.3.4条目前电缆生产中,大量使用塑料外被层,有聚氯乙烯和举一些之分。聚氯乙烯不延燃,但在有外火源而燃烧时,将要产生氯化氢等有害气体,有使人中毒的危险。氯乙烯虽不产生有害气体,但能延燃。根据调查及讨论认为:由于井下保护日益完善,电气火源一般不会延燃很久;防止措施也趋完备,引起火灾几率还是有限的。聚氯乙烯纵使析出有害气体,其量也不会太多,只要有良好通风条件,外被层还是可以选用聚氯乙烯护套。

第四节变(配)电所硐室

第3.4.1条栅栏防火两用门系采用防火材料制作,有可以向外开启的栅栏门,栅栏门上另附有可以遮盖栅栏部分的防火门。正常时开启防火的遮盖门,可以通风,可防止闲人进入。事故时,关闭防火遮盖部分,则可以隔绝内外,达到一定程度的防火目的。防火用的遮盖门应装在栅栏门向外的一侧。

硐室高出巷道是为了防止巷道积水流入硐室内,发生水患时,可以利用巷道部分容积作为缓冲,以争取时间对硐室采取密封等措施。

过去有关规定中,只规定硐室标高应比井底车场轨面标高高出0.5m。井底车场由于运输及排水要求,巷道都有一定的坡度。泛指井底车场,意义不够明确。更由于机电硐室在井底车场的位置各井也不一致,即使采用平均标高的概念,归算到硐室处的高差亦不一定合适。这个高差除了前述作用外,还要考虑硐室搬运设备进出的方便。故现规定以硐室出口处为准。对一些涌水量大的矿井,排水设备很多,排水硐室加上变电所硐室,可以长达几十米,甚至百米。出口若在三个以上,此时可以按中间出口为准,以确定硐室室内标高。

第3.4.2条随着生产的发展,井下主变电所要考虑有扩充的余地。投产后扩大硐室,不但工程量大,而且要影响生产,施工不便,故预留有足够的备用位置。规范中只要提出了最低限度的要求,如果矿井属于分期建设,对可以预见的发展,应根据实际需要,预留必要的位置。

第3.4.3条采区变电所一般设在绕道内,出口处通常没有运输轨道,故以底板为准。

第3.4.4条工作面的低压配电点,一般设在靠近工作面的巷道内或巷道旁的槽龛内。为减免电气设备发生事故引起蔓延,配电点附近的支护,应采用非燃性材料。如设备安置处所靠近的巷壁是可燃性的矿层,还应该以非燃性材料制成的背板,如水泥板等。

第3.4.5条本条参照了前苏联1986年版《煤矿和油母页岩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内容。目前我国《煤矿安全规程》尚未对移动变电站的安装、布置提出具体规定,但生产实践中已在多处应用,为此规定这项要求。

移动变电站的配电设备架设在输送机上方,不仅可以充分利用巷道空间,减少巷道的宽度,而且通过把配电设备安装在可行走的构架上,极易配合工作面的推进而逐步移动。

第3.4.6条硐室内带油设备的漏油及事故时放出的油,不应流向硐室外,以免引起次生事故。当硐室内带油设备发生燃烧事故时,事故溢出的油更不应流向硐室外,故设斜坡档。

第3.4.7条单口硐室无法进行对流通风,只能依靠扩散方式通风,而这种方式能力有限,现根据其有效能力,将硐室长度限制为6m。为安全起见,硐室长度超过30m时,再增设一个出口。

第3.4.9条地下某一深度处,太阳辐射热已无影响,地温常年保持恒定,此深度即为恒温带。恒温带的深度和温度,因所在地的经纬坐标、气候条件、岩层物理性质、地形、植被情况以及地下水的分布不同而异。我国所处的地理环境。恒温带深度一般在20—40m之间。恒温带以下的地层,地温要随向下深度的增加而上升。对含煤地层,平均第30—35m升高1摄氏度;对金属矿床地层,平均每40—50m升高1摄氏度。矿井内空气温度除受其影响外,由于需要通风,还和大气温度和通风条件有关。在确定最高温度时,一般地温要小于大气温度。但有

的矿井有机矿层氧化严重,或是遇火成岩侵入,或是和邻近热源有断裂相通,或是有热的地下水涌出等,在矿井内都可能出现高温。装设有电动机、变压器等发热器件的机电硐室,本身还存在着热源,更可使硐室温度增高。在超限不多的情况下一般将硐室做成单独回风,加大通风风量以求得解决。如果进风的温度很高,上述措施亦无济于事,此时要考虑装设降温设施。

“不应超过30摄氏度”是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条例》,规定矿井工作地点不得超过28摄氏度,结合硐室内的值班操作属于轻体力劳动而规定的。

第3.4.10条固定装设的电力设备指照明变压器、开关、信号用设备等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目的是不应露出巷道表面,占用巷道的有效断面。

第五节矿井照明

第3.5.4条一般设计原则。

第 3.5.6条目前煤矿井下多彩荧光灯照明,故补充其照度标准。

本条中的照度标准是根据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编制的“矿井井下照明照度测试研究报告”成果而来。

第3.5.7条考虑到设计方法要统一,本规范规定了照度计算方法。

第六节保护接地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第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 第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 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 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 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

提升装置; 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 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 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 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 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 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 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 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 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 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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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GB50417-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7年05月21日发布2007年12月01日实施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GB50417-2007 2007—05—21 发布 2007—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 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邮编:43006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张建民周秀隆于新胜刘兴晖刘建平马自玫张焱杨敢李明胡腾蛟周桂华杨晓明 目次 1.总则

电力设计规范

1 总则 第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第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第城市用电负荷 urban customrs' load 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第城市供电电源 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城市发电厂 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城市主力发电厂 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城市电网(简称城网) 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城市变电所 urban 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开关站(开闭所) switching station 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第高压深入供电方式 high voltege deepingtypes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城网中66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布置,就近供应电能的方式。 第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 high-tension line corri-dor 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磁干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第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应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满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第应从城市全局出发,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 3.2 编制内容 第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应在调查研究、收集分析有关基础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规划编制的阶段不同,调研、收集的基础资料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需调研、收集以下资料:地区动力资源分布、储量、开采程度资料;城市综合资料,包括:区域经济、城市人口、土地面积、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及国民经济各产业或各行业产值、产量及大型工业企业产值、产量的近5年或10年的历史及规划综合资料;城市电源、电网资料,包括:地区电力系统地理接线图,城市供电电源

GB_50417_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1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of under the coal mine 2007—05—21发布 2007—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邮编:43006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 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张建民周秀隆于新胜刘兴晖刘建平马自玫张焱杨敢李明胡腾蛟周桂华杨晓明

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2010

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2010-3-31 16:06:21 浏览:3322 次我要评论 [导读]本规则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的设计、生产作业管理和关闭等环节的安全要求及安全防护、评价与管理、监督与检查要求,以防止排土场事故的发生。本规则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排土场或废石场。具体内容见文中。 1 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的设计、生产作业管理和关闭等环节的安全要求及安全防护、评价与管理、监督与检查要求,以防止排土场事故的发生。 本规则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排土场或废石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匀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实用于本标准。 GB16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4161 《矿山安全标志》 GB50070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3 定义 3.1 本规则所述排土场(dump,waste dump,waste pile)又称废石场,是指矿山剥离和掘进排弃物集中排放的场所。 3.2 排弃物一般包括腐植表土、风化岩土、坚硬岩石以及混合岩土,有时也包括可能回收的表外矿、贫矿等。 4 排土场安全管理 4.1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排土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应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排土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必需的排土场安全生产资金。 4.2 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排土场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包括:排土场安全目标管理制度;排土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排土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排土场安全隐患治理制度;排土场抢险及险情报告制度;排土场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计划;排土场安全技术规程;排土场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度;排土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排土场安全评价制度等。 4.3 企业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对排土场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施工,并报批验收。 4.4 设计变更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排土场设计或研究推荐的排土段高等参数。 4.5 排土场滚石区应设置醒目的符合GB14161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4.6 严禁个人在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危险区内从事捡矿石、捡石材和其他活动。未经设计或技术论证,任何单位不得在排土场内回采低品位矿石和石材。 4.7 排土场最终境界20m内应排弃大块岩石以尽可能减少排土场最终坡面的冲刷,提高排土场最终境界的安全稳定。 5 排土场的设计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解释条文

1 总则 1.0.1 本条明确了《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的指导思想和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 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3 技术创新是工程设计的灵魂,只有不断创新和进步,在矿井建设中使用安全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才能不断促进矿井的安全生产,不断提高矿井建设的经济效益;设计规范是工程实践的总结,当设计规范的某些条款明显落后于工程实践时,工程设计可以有条件地、慎重地突破规范的规定,及时采用经工程实践证明是成熟可靠的新技术。

2 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 2.0.1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经济财产损失的井下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规定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为一级负荷供电的两个电源及线路,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至于同时受到损坏,以确保供电的连续性,从而保证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的正常运转,这是必须满足的条件。 2.0.2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生产秩序混乱或较大经济财产损失的井下主要生产设备等规定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级负荷要求 在条件许可时应尽量采用两回电源线路供电,但并不要求回电源线路 必须来自两个电源;在条件不具备时,第二路电源线路可引自其他二级负荷用电设备处或采用单回专用电源线路供电。 2.0.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主要向井下主排水泵房的一级用电负荷和主要生产负荷供电,要求供电可靠、电能充足。所以,要求供电电源线路不少于2回,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井下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2.0.5本条文之所以规定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是因为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存在以下问题:1 .人身触电电流太大。在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人身触 电电流为: U? I o= R Z +R r 在人身电阻Rr (=1000Q)不变情况下,由于井下环境潮湿,中性点接地电阻FZ 一般都小于2Q,因此,井下人身触电电流I①都远大于30mA 的安全触电电

gb50070-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一、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 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 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 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 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

置; 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 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 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 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 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 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 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 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 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 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指导书(综采篇)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指导书 (综采篇) 引文:本指导书主要依据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中相关内容进行编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井下综采供电设计概述 1、根据地质资料、巷口平面图以及采煤工艺,确定巷道及其设备布置,采煤方法,主要运输设备。 2、根据通风系统的要求,为确保工作面回采过程中通风系统的稳定,选择合适的通风方式,以及局扇通风设备。 3、根据工作面位置确定电源的取向,以及电压等级的确定。 表3 煤矿常用的电压等级及用途

4、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水文资料,选择排水设备。 第二章 井下电力负荷统计及计算 我矿工作面均为高产高效工作面,根据工作面基本参数,结合综采配套设备重新定型,电力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能够较精确计算出电动机功率的用电设备,直接取其计算功率; 2、其他设备,一般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 S= cos d K Pe φ ?∑ 式中:S —工作面的电力负荷视在功率(kV A ) ∑Pe—参加计算的所有用电设备额定功率之和,KW Kd —需用系数 Kd = r Klo Kt ηη ?? Klo —同时系数。该工作组在最大负荷时,工作着的用电设 备容量与该组用电设备总容量之比称为同时系数 Kt —负荷系数。该设备组在最大负荷时,工作着的用电设备 实际所需功率与工作着的用电设备总功率之比称为负荷系数,取0.74 r η—线路供电效率。线路末端功率与始端功率之比,一般 为0.95~0.98。

η—用电设备在实际运行功率时的效率,取0.9 cos Φ—加权平均功率因数,取0.85 第三章 变压器的选型 变压器是供电系统中的主要电气设备,对供电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经济性有着重要意义,如果变压器容量选择得过大,不仅使设备投资费用增加,而且变压器的空载损耗也将过大,促使供电系统中的功率因数值减小;如果变压器容量选择得过小,在长期过负荷运行情况下,铜损将增大,使线圈过热而加速老化,缩短变压器寿命,既不安全也不经济。因此,正确的计算负荷和选用变压器是井下供电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予以重视。我矿根据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整合了一套计算方法,供有关单位及技术人员参考。 一、根据变压器二次侧实际工作负荷容量来计算 S b = cos d K Pe φ ?∑ 可知 式中:Sb —变压器计算容量,KV A ∑Pe—参加计算的所有用电设备额定功率之和,KW Kd —需用系数 Kd = r Klo Kt ηη ?? Klo —同时系数。该工作组在最大负荷时,工作着的用电设备容 量与该组用电设备总容量之比称为同时系数 Kt —负荷系数。该设备组在最大负荷时,工作着的用电设备实际 所需功率与工作着的用电设备总功率之比称为负荷系数,取0.74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CBJ52--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试行)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 关于颁发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 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 规范的通知 计标[l983]1659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1)建革设字第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 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 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 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DJ52-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 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 二、《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CBJ53-83,由机械工业 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三、《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CBJ54-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 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四、《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5-83,由机械工业部

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负责。 五、《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6-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 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六、《建筑防雷设计规范》CBJ57-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 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8.83,由化工部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化工设计公司负责。 八、《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CBJ59-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 九、《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CBJ60-83,由水利电力 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CBJ1-83,由水利 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北京供电局负责。 十一、《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CBJ62-83, 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十二、《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CBJ63-83, 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三、《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CBJ64-83,由水利 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 十四、《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CBJ65-83,由水利电力部 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七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l)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由原一 机部第八设计院会同全国各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露天矿山 开采设计 依据

2.3编制依据的法规、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 2.3.1主要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1987年12月3日发布)1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 1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5)《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0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6)《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 17)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矿制图标准》(GB/T50564-2010) 2.3.2主要行政规章及相关文件 1)《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浙安监管矿[2006]99号)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令第39号)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煤矿供电设计参考

某煤矿(整合0.15Mt/a)供电设计 (仅供参考) 第一节供电电源 一、供电电源 某煤矿矿井双回路电源现已形成,其中:一回路电源由1#变电所10kV直接引入,LGJ-70型导线,距离矿区7公里;另一回路电源由2#变电所10kV直接引入,LGJ-120型导线,距离矿区20公里。 第二节电力负荷计算 经统计全矿井设备总台数84台,设备工作台数66台;设备总容量1079.64kW,设备工作容量696.34kW,计算负荷为: 有功功率:513.24 kW 无功功率:425.94 kVar 自然功率因数COSΦ=0.77 视在功率:666.96 kVA 考虑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乘0.9同时系数后: 全矿井用电负荷 有功功率:461.92 kW 无功功率:383.35 kVar 功率因数COSΦ=0.77 视在功率:600.27 kVA 矿井年耗电量约243.89万kW·h,吨煤电耗约16.26kW·h/t。 负荷统计见表1。 第三节送变电 一、矿井供电方案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矿井应有两回电源供电,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根据本矿井现有的电源条件,设计在本矿井工业场地内建10kV变电所。两回10kV电源分别引自10kV 1#变电所

和2#变电所。 二、10kV供电线路 设计对线路导线截面,按温升、经济电流密度、线路压降等校验计算如下: 1、根据经济电流密度计算截面积 导线通过的最大电流:(两回10kV线路,当一回故障检修时,另一回10kV线路向本矿供电时,导线通过的电流最大) I j=P/(3UcosΦ)=513.24/(1.732×10×0.77)=38.5A 导线经济截面: S=I j/J=38.5/0.9=42.8mm2(J为经济电流密度) 通过计算,实际选用的钢芯铝绞线截面满足要求。 2、按电压降校验 由10kV1#变电所和2#变电所向本矿工业场地10kV变电所供电的两回10kV线路供电距离分别为7km和20km,正常情况下两回线路同时运行,当两回10kV线路中一回线路事故检修时,由另外一回10kV线路向本矿供电。按正常情况及事故情况对两回电源线路分别做电压降校验如下:1)正常情况下 两回10kV线路同时运行,线路电压损失: ⑴1#变电所10kV供电线路电压损失: ΔU%=Δu%PL/2 =0.745×0.51324×7/2 =1.34%。 线路能满足矿井供电。 ⑵2#变电所10kV供电线路电压损失: ΔU%=Δu%PL/2 =0.555×0.51324×20/2 =2.85%。 线路能满足矿井供电。 2)事故情况下 单回10kV供电线路电压损失: ⑴1#变电所10kV供电线路电压损失:

煤矿供电设计规范标准

一、负荷计算与变压器选择 工作面电力负荷计算是选择变压器和移动变电站台数、容量的依据,也是配电网络计算的依据之一。 1、负荷统计 按表1-1内容,把工作面的每一种负荷进行统计。 平均功率因数计算公式: en e e en en e e e e pj P P P P P P + + ++ + + = ... cos ... cos cos cos 2 12 2 1 1 ?? ? ? 加权平均效率计算公式: en e e en en e e e e pj P P P P P P + + ++ + + = ...... 2 12 2 1 1η η η η 注:负荷统计表的设计参考北京博超公司的负荷统计表的设计

2、负荷计算 1)变压器需用容量 b S 计算值为: pj e x b P K S ?cos ∑= ()KVA 2)单体支架各用电设备无一定顺序起动的一般机组工作面,按下式计算需用系数: ∑+=e x P P K max 714 .0286.0 3)自移式支架,各用电设备按一定顺序起动的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按下式计算需用系数: ∑+=e x P P K max 6 .04.0 max P ——最大一台电动机功率,kw 。

二、高压电缆选择计算和校验 1、按长时负荷电流选择电缆截面 长时负荷电流计算方法:pj pj e x e g U k P I η?cos 3103 ??= ∑ ∑e P ——高压电缆所带的设备额定功率之和kw ; (见变压器负荷统计中的结果) x k ——需用系数;计算和选取方法同前。(见变压器负荷统计中的结果) e U ——高压电缆额定电压(V) V 10000、V 6000; pj ?cos ——加权平均功率因数; (见变压器负荷统计中的结果) pj η——加权平均效率。0.8-0.9 2、电缆截面的选择 选择要求是: g y I KI ≥ ―> 长时最大允许负荷电流应满足: K I I g y ≥ ,初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电缆 g I ——电缆的工作电流计算值,A ; y I ——环境温度为C o 25时电缆长时允许负荷电流,A ; K ——环境温度校正系数。 不同环境温度下的电缆载流量修正系数K

煤矿矿井供电系统图规范标准

煤矿矿井供电系统图规范标准 第一章为提升矿井技术管理水平,提高矿井供电的可靠性、指导现场生产和技术改造,服务灾变状况下的应急救援,特制定该规范。 第二章矿井供电系统图绘制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条要求。 第三章矿井供电系统图分为四种: 1、矿井供电系统总图:图中设备包括井上下6kV 及以上变配电设备。 2、变电所供电系统图:图中设备包括本变电所内高低压电气设备。 3、机房、硐室、配电点供电系统图:图中设备包括本机房、硐室、工作面配电点及3 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的高低压电气设备。 4、与供电系统图纸相配套使用的接地系统图,并与漏电检测相配合使用。 第四章供电系统图内容包括:供电系统图、图例、技术参数明细栏、标题栏四部分。 1. 图例 1)地面变电站供电系统按开关柜主接线方式绘制。 2 )井上设备、设施图形符号执行GB/T4728-2000 标准。 3 )井下设备、设施图形符号执行MT/T570-1996 标准(见 附件一)。 上述标准未涵盖的新设备、设施可自行设定图例,但须在图中增设图例栏标出并说明(非标准图例)。 2. 标准图幅(单位伽)

表中B、L—图纸幅面的宽、长。 e图纸不留装订边时,图纸幅面与图框的间距。 c、a图纸留有装订边时,图纸幅面与非装订边图框、装订边图框的间距。 ⑴尽量采用标准图幅,优先选用横幅。 ⑵必要时可分幅成图,形成图册。图册推荐选用A3图幅标 准。 3 .标题栏 标题栏位于图纸右下角。标题栏内容包括:名称(图纸名称及单位名称如XX公司XX矿井,该处须加盖单位公章)、图纸编号(专业序列编号,成套图纸总张数、第几张)、签字区(签 字栏目包括设计制图、校对审核、机电部长、机电副总、机电矿长、签字日期。签字须由本人手写签)。根据供电系统图等级不同,标题栏分为全矿供电系统图标题栏和变电所(包括配电点、采掘头面)供电系统图标题栏两种(见附件二) 。 4.技术参数明细栏受图幅限制,图中设备不易标注的参数等内容,可在图上另设明细栏集中标注。明细栏设在标题栏上方,格式可参照所须标注的参数内容自行设计。 第五条图幅与图框尺寸规定:供电系统图使用标准图幅,全矿供电系统图使用A0 或A1 图幅(若供电系统复杂,可采用A0 加长图幅),各变电所供电系统图使用A2 或A3 图幅,配电点、采掘头面供电系统图使用A3 图幅。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__GB_l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l6423—2006 2006年6月22日发布 2006年9月1日实施

目录 L.范围........................................................ - 1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 3.术语和定义.................................................. - 2 - 4.总则........................................................ - 3 -5露天部分 .................................................... - 7 -5.1基本规定 .. (7) 5.2露天开采 (9) 5.3运输 (15) 5.4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 (23) 5.5饰面石材开采 (25) 5.6盐类矿山开采 (28) 5.7排土场 (34) 5.8电气安全 (40) 5.9防排水和防灭火 (45) 6.地下部分................................................... - 46 -6.1矿山井巷 . (46) 6.2地下开采 (54) 6.3运输和提升 (60) 6.4通风防尘 (78) 6.5电气设施 (82) 6.6防排水 (89) 6.7防火和灭火 (92) 7.职业危害防治............................................... - 95 -7.1管理和监测 .. (95) 7.2健康监护 (97)

煤矿供电设计高低压

一、负荷计算与变压器选择 工作面电力负荷计算是选择变压器和移动变电站台数、容量的依据,也是配电网络计算的依据之一。 1、负荷统计 按表1-1内容,把工作面的每一种负荷进行统计。 表1-1 工作面负荷统计表格式 平均功率因数计算公式: en e e en en e e e e pj P P P P P P ++++++=...cos ...cos cos cos 212211???? 加权平均效率计算公式:

en e e en en e e e e pj P P P P P P ++++++=......212211ηηηη 注:负荷统计表的设计参考北京博超公司的负荷统计表的设计 2、负荷计算 1)变压器需用容量b S 计算值为: pj e x b P K S ?cos ∑= ()KVA 2)单体支架各用电设备无一定顺序起动的一般机组工作面,按下式计算需用系数: ∑+=e x P P K max 714 .0286.0 3)自移式支架,各用电设备按一定顺序起动的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按下式计算需用系数: ∑+=e x P P K max 6 .04.0 max P ——最大一台电动机功率,kw 。

井下其它用电设备需用系数及平均功率因数表

二、高压电缆选择计算和校验 1、按长时负荷电流选择电缆截面 长时负荷电流计算方法:pj pj e x e g U k P I η?cos 3103 ??= ∑ ∑e P ——高压电缆所带的设备额定功率之和kw ;(见变压器负荷统计中的结果) x k ——需用系数;计算和选取方法同前。(见变压器负荷统计中的结 果) e U ——高压电缆额定电压(V) V 10000、V 6000; pj ?cos ——加权平均功率因数; (见变压器负荷统计中的结果) pj η——加权平均效率。0.8-0.9 2、电缆截面的选择 选择要求是: g y I KI ≥ ―> 长时最大允许负荷电流应满足: K I I g y ≥,初步筛选出符合条件 的电缆 g I ——电缆的工作电流计算值,A ; y I ——环境温度为C o 25时电缆长时允许负荷电流,A ; K ——环境温度校正系数。

电力设计规范完整版

电力设计规范 DoCUment Serial number [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笫条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

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笫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笫条城市用电负荷Urban CUStonιrs, IOdd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笫条城市供电电源Urban POWer SUPPIy SOUrCeS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条城市发电丿Urban POWer Pldnt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条城市主力发电J 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Iant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条城市电网(简称城网)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条城市变电所Urban SUbStatiOn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条开关站(开闭所)SWitChing StatiOn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2019煤矿矿井供电设计

新临江煤矿(水井湾矿井) 供电设计 (一)矿井电源 设计矿井采用两回电源线路供电,一回、二回电源来自大竹木头变电站不同电源母线端,电压10kV ,供电距离2km ,采用一趟LGJ-3×70型架空线路输送至地面变电所。 (二)电源线路安全载流量及电压降校核 1、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电源线路截面 全矿计算电流: ) (A 17.699 .01032 .1078=??= I 14.6015 .117.69===J I A n e 2mm 来自大竹县木头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导线型号均采用LGJ-3×70。 2 mm <702 mm ,满足供电要求,并留有余地。 式中:矿井最大有功负荷。 2、按长时允许负荷电流校验电缆截面 线路LGJ-3×70允许载流量:环境温度为25℃时为275A (查表),考虑环境温度40℃时温度校正系数,则Ix=275×=(A ) Ix=>I= 3、电源线路压降校核 供电线路LGJ-3×70/10kV 单位负荷矩时电压损失百分数:当cos ∮=时为%/(查表) 则电源线路电压降为:△U 1%=×2×%=%<5% 式中:电源线路长取2km 。 来自大竹县木头变电站不同母线段两回电源线路电压降均符合要求。 (三)电力负荷 1、矿井采用机械化采煤,投产时期即为最大负荷时期。机电设备布置及使用情况统计详见表10-1。 设备总台数 47台 设备工作台数 36台 设备总容量 设备工作容量 有功负荷 无功负荷 视在功率 功率因数 按补偿后功率因数达到约,则所需补偿电容容量为 ??? ? ??---=1cos 11cos 1202??P Q ??? ? ??-?--?=195.095.01 182.082.012.1078Q = 考虑到电容易的配置及矿井负荷的变化情况,变电所电容易室安装BFMR11-420-3W 型高压电容自动补偿装置2套,补偿无功功率420kvar 。补偿后: 无功功率: 视在功率:

电力设计规范

第1.0.1条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第1.0.3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 关规定。 第1.0.4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1.0.5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第2.0.1条城市用电负荷urban customrs'load 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第2.0.2 条城市供电电源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2.0.3条城市发电厂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2.0.4 条城市主力发电厂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2.0.5 条城市电网(简称城网)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2.0.6条城市变电所urban 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2.0.7条开关站(开闭所)switching station 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第2.0.8 条高压深入供电方式high voltege deep in gtypes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城网中66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布 置,就近供应电能的方式。 第2.0.9条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high-tension line corri-dor 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 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磁干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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