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PE组织形式简介

三种PE组织形式简介
三种PE组织形式简介

三种PE组织形式简介

在目前国际上看,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采取三种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和信托型。具体到不同的国家,其私募股权基金采用怎样的组织形式又是各自不同的,这与该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法律制度等各方面的具体国情分不开的。例如在欧美主要为合伙制、对公司与合伙实行公平税负的国家(德国、澳大利亚)则以公司制居多。英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私募基金,主要通过信托契约制来运作。现对上述三种组织形式对上述三种进行简单介绍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

(一)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

在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早期,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占绝大部分。1946年成立美国的美国研究开发公司是大家所公认的最早的创业投资机构七组织形式就是公司型的,英国3I投资公司也是一家公司型的基金,目前中国各级政府支持的投资基金采取的组织形式大部分也都是公司制。

公司制私募是基于各国《公司法》设立的由若干个投资者共同出资组成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投资者是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可以实现公司破产后的风险隔离。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在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之间实行双重委托代理关系。

按照具体管理架构,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又分为自我管理型和委托管理型两种。自我管理型指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自己设立管理团队,自行运作,公司资产由自己管理。委托管理型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将资产委托给另一个独立的机构作为管理公司或顾问公司进行管理和运作。中国台湾是委托管理型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典型代表。

在公司管理决策过程中,公司的保护股东权利的内部治理结构可能与PE的专业管理原则发生冲突,不懂专业的股东们的集体决策往往容易产生不利于私募基金专业管理的结果。另外,在公司中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代理问题难以避免,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和道德风险,导致投资人既要承担高风险,又要面对代理成本问题。

公司型私募基金一般架构见下图:

(二)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基于“信托一受托”关系而设立的,通过信托契约(Trust Agreement of Indenture)明确委托人(投资人)、受托人(管理人)和受益人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的一种信托关系的基金。根据“得人之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履人之嘱”的信托精神,受托人依据契约运用受托资产进行投资,基金托管人依据契约负责保管受托财产,投资者依据契约享有投资收益。

信托契约一经成立,委托人(settler)的基金财产所有权则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受托人(trustee)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亲自或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处分基金财产。通过这一特征使现代企业经营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信托中的体现,可以保证受托人充分发挥专业理财管理能力,实现资金与专业管理能力的有效结合。

信托型私募基金是一组契约,因此信托本身无需缴纳所得税,仅需受托人和受益人(beneficiary)按实际收入分别缴纳税款。

信托型私募基金一般架构见下图:

(三)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依照合伙企业关系法设立。在美国,多数风险投资基金、收购基金、对冲基金都是采用这种模式。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或人士担任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s,GP),负责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并对管理运作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投资人则担任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s,LP),不参与基金资产的管理,对运营资产所负债务以出资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之间(LP)法律结构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清晰,有利于实现资本与专业管理能力的有效结合。基金的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出现,承担更大的风险但是享有比出资额大得多的投资收益,一般是以1%的投资享有20%的收益,从而有效地解决经理人的激励机制问题。

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其净收益直接发放给合伙人,仅对合伙人征税避免双重征税。

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全部经营管理事务,因此法律赋予其广泛的权利。一是在合伙企业的业务范围内,享有代表全体合伙人从事各项业务的权利。二是在合伙企业的业务范围内,享有订约的权利。三是享有合伙财产的经营管理权。有限合伙人的财产经营管理权统一由普通合伙人行使,并由后者就该经营管理权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然而让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保持绝对的不闻不问,这又是难以想象的,投资人怎么会不关心自己的投资呢?所以,如何防止普通合伙人对权力进行滥用进而损害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所以美国《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1976)》在坚持有限合伙人在参与有限合伙事务控制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则的同时,创造了所谓的“安全港(safe harbor)规则”。我国《合伙企业法》也很好的借鉴了这一规则,赋予有限合伙人相关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是对合伙事务或部分事务的表决权,即有限合伙人可同意或反对合伙协议的修改,可不同意新的普通合伙人入伙,可变更普通合伙人,可吸收或排除任何有限合伙人。二是向普通合伙人就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的权利。三是、担任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的代理委任的权利。四、是查询合伙账簿的权利、选择审计企业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利。借助法律赋予的上述权利,有限合伙人可以有效保护自身利益。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一般架构见下图:

二、三种组织组织类型的比较

信托型、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基础关系和构成要素各不相同,因此而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下面分别从组织的设立、法律地位、控制权、激励机制、税收和和运营成本等几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

(一)组织设立和法律地位

由上表可看出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优点在于各国《公司法》及配套法规非常完善,组织模式清晰,可操作性较高,对出资人保障完善,也易于被各类市场主体接受。

公司制有严格的最低限额、出资方式,期限要求。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在两年内缴清,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清。各地对基金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也有着不同的要求很。如天津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规定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最低实收资本不少1000万元。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同时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不得以不可转让且评估的资产进行出资。而在有限合伙制,既无出资期限要求,又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且普通合伙人可以已劳务出资。

对于基金运作来说,承诺出资显然是最理想的出资制度。对于投资者来说,其可获得将闲置资金放入银行的利息收入,这于管理人来说,大量闲置资金放在基金帐上,会降低其业绩表现,从而“随叫随到”的承诺出资制度因能满足双方的利益需要而最受欢迎。在公司制中,最低注册资本额与出资期限要求显然使这种制度无法顺利实现。

其次是投资回收,公司股东不得出逃资本和抽回出资,否则面临着补缴责任甚至行政、刑事责任。公司向股东返回出资部分必须一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方式,如减资。但因为减资要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等待债权人提前偿还债务(挤兑)或要求公司提供担保,从而给公司带来经济负担。即使减资也必须保留最低注册

资本。而有限合伙企业则无注册资本要求,也无所谓减资的概念。合伙企业收益的分配,有时甚至可以直接在合伙人之间发生。公司制中,投资人一旦投入资金很难随意抽回,只能通过股份转让方式实现退出。在信息不对称和缺乏管理人有效激励和约束手段的条件下,投资人很难筛选出合格的管理人,道德风险很难规避。

而有限合伙制的承诺出资制和存续期固定(通常不超过10年),管理人(GP)想要在投资市场上得到持续发展,就需不停募集新的基金,而要募集新基金首要条件就是必须要保持良好的声誉。投资人(LP)与管理人(GP)所形成的重复博弈,使声誉机制能够很好的约束管理人(GP)的投资行为。

(二)控制权与激励机制

公司型中,经理人员作为代理人拥有的职能是决策管理,掌握基金的管理运作,但是不对基金盈亏责任,只能得到约定的雇佣工资或奖金,也没有剩余索取权,而股东拥有剩余财产的求偿权。所以决策管理职能与和剩余求偿权相互分离,很难将投资人与管理人的利益捆绑在一起,管理人很难以投资人利益最大化约束自己的行为。管理人追求的目标和投资者的目标之间会存在差异,股东利益最大化得不到保证。投资者只能通过外部约束来制约经理人员,但这种外部约束极为有限,从而弱化了对经理人的约束。尽管投资者可通过董事会等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但人力资本非激励不能调动的特点,仅靠监督并不能使经理人员主动

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何况经理人员的经营管理活动在私募股权投资这样具有严重信息不对称的领域,更是难以监控,道德风险很难防范。

管理人在公司制下的收益与其承担的风险存在严重不对称。即使努力工作使基金收益最大化,但管理人得到的也只是固定工资收益;而如果管理人经营失败、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时,投资家仍可以得到固定工资收入,无需承担责任,风险和收益的严重不对称导致投资的低效率。

报酬机制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的核心,除了得到固定管理费,对管理人(GP)更重要的是可得到基金收益约20%的业绩报酬,管理人(LP)的主要报酬就是这种期权性的业绩报酬,管理人的努力程度决定业绩报酬的高低;管理人还投入了l%的个人资本并承担无限责任,这样做使普通合伙人的利益与他们的责任紧密结合。从比例上看1%是小数,但普通合伙人要管理的资金通常比较庞大,因此金额也会很可观。管理人努力工作的热情被这些机制有效地激发出来了,最大化自身收益实现的同时,最大化投资者利益也得以实现,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道德风险问题得到了有效防范。

私募股权投资是高风险的投资活动,整个资金运作都由普通合伙人来操作,为防止普通合伙人损害有限合伙人的权益,从事轻率的投资,这l%的管理人资本,可以从某种程度上一定钳制作用。再加上如强制分配的政策、其他详细的约束条款等都对私募股权投资家产生了很强的约束和监督。这些机制不但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而且也相应地激励着管理人。激励与约束并重,体现出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对应,使作为风险制造者的管理人同时也是风险承担者,产权得到有效配置。

信托型所有的转移财产所有权、基会管理人仅承担有限责任等制度特点,以及私募股权投资特有的严重信息不对称问题,存在着管理人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制度诱因。,投资者因严重的不对称信息而难以观察到管理人的行为,并且由于不具备私募股权投资的相关知识和对企业技术的信息,托管人也难以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所以信托一代理问题在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非常严重,代理成本很高,很难防范和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所以尽管信托制有“信托财产独立、法律关系明确"的优点[刘健钧,2003],然而这种组织形式对私募股权投资而言则是低效率的。

(三)税收和运营成本

税收成本往往是各投资人设立私募股权基金时重点考虑的问题。公司制的私募股权基金具有法人资格,属于二级税负制。即当基金取得收益时必须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基金的利润分配给投资者后,投资者再根据其投资主体资格,要么缴纳企业所得税,要么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型和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一级税负制,即基金本身不是纳税主体,所取得的盈利无须缴纳所得税,只有当投资者从基金中取得收益时才须缴纳所得税。因此,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要比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负成本高很多。

公司制基金的管理费用不能在基金成立之前不能通过契约固定下来,为日后的管理费用控制带来很大困难。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型基金的管理费用都事先通过契约约定,每年提取一定比例,投资人通过费用“承包”的方式将投资日常开销费用事先固定下来。因此,有限合伙型和信托型能有效地控制日常管理费用的开销。

(四)声誉机制

投资者和投资家在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因基金的有限存续期,可以进行重复博弈。管理人不能永远不保管资金,固定期限的机制使投资人能够选择以后不再投资同一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同时私募投资的管理人市场,是个规模较小的市场,管理人的声誉和业绩能够容易的传播。管理员行为不端在下次募集资金血就会有很大困难。管理人每隔3-5年或基金投资额已经饱和的时候,需要再新的资金。而能否顺利地募集到新的资金,则取决于管理人的声誉和经验。当声誉本身成为一种资产时,管理人就会更加努力工作,以维护他们的声誉。因此,声誉机制就成了约束管理人行为的有力工具。

同时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在声誉建立后,就可以通过声誉而要求更多的业绩性报酬,所以在有限合伙制下,声誉机制变成一种促使激励约束机制自动履行的有效机制,有助于投资者筛选投资家,防范了因事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问题,投资者的风险得以降低。

信托型的基金也是有期限的,因此基金管理人为了生存也必须不断的筹集新基金,而市场信誉是决定其筹资成本和筹资难度的最重要原因,这样使得契约制和有限合伙制下的基金管理人会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去维护他们的信誉。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永久存续的基金,投资者和投资家之间形成不了重复博弈,资金一旦投入,很容易产生逆向选择问题。投资者不能通过重复博弈对私募股权投资家进行筛选,如果选择了低质量的管理人,投资者就无法避免损失,所以永久存续的基金难以建立投资家的信誉机制,难以鉴别投资家的质量。因此事前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签约后,投资家有机会永久持有基金,所以也很难避免事后道德风险问题。

不论是在报酬机制、控制权机制,还是信誉机制的设计上,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都充分体现了私募股权投资业高风险和严重信息不对称的特点,不仅给予了私募股权投资家较强的期权性业绩报酬,而且在控制权上使私募股权投资家承担着无限的责任,形成了强有力的约束,私募股权投资家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相对应;且重复博弈的设计有助于信誉机制的实施。这些机制使事前与事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得到了有效的防范和降低,代理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在这些机制下,私募股权投资家主动追求投资者利益,以便最大化自己的利益。鲍志效(2003)也认为,有限合伙制在责任制度、出资制度、分配制度、管理制度、存续制度五个方面实现了制度创新。所以无论从制度本身的设计,还是从税收及相关效应方面,都表明有限合伙制是私募股权投资的最佳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的投资效率都大大高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的效率。

中国pe组织形式的选择

(一)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选择的理论探讨

对于采取何种基金组织形式,应该以能否给投资者带来最优回报为原则,但要考虑一国国情对该种组织形式的支撑基础,不同国情下,同样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其运作成本会有很大的不同。而要取得最优回报,就是要尽可能地降低基金管理成本,包括代理成本和运作成本。基金组织形式之间运作成本的不同主要在于外部成本的差别,关键是税收成本。如果基金在实现投资收益时纳一次税,而当投资者从基金获得分配的利润之时还要再纳一次税,投资基金就意味着要缴纳双重税。而相比之下,倘若直接投资,则只会有一次课税。在税收成本一致情况下,则基金组织形式之间的成本差别主要取决于代理成本。代理成本是指基金管理人因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而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比较上述三种组织形式,信托制基金,代理成本最高,但它不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公司制基金可能存在双重征税问题,代理成本次之。有限合伙制可避免双重征税问题,且代理成本最低。由此可见,在不考虑国情差别情况下,有限合伙制是私募股权基金最理想的制度。如果考虑国情差别,则其代理成本可能会因外部因素变化而变化。如在美国,有限合伙制是最适合该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组织形式,因为美国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市场化程度高,诚信体系好,中介服务体系发达,资本市场发达,私有化程度高,且崇尚个人创新精神,有限合伙制对个人的无限责任约束会对基金管理者起到良好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但在日本和德国,由于其金融结构采取的是主办银行制,银行和证券公司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出资者,其要求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必须符合母公司的业务经营方向,很大程度是对母公司核心业务的拓展,私募股权基金的真正运作者是母公司。在这样的背景下,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就不适合在这两个国家发展,因为个人不能自运作私募股权基金,因而很难建立有限合伙制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而英国以信托制为主是因为英国在金融领域崇向以自律为主的自由契约协议精神,英国是全世界信托最发达的国家之一。英国的自律和诚信体系很发达,可以有效降低信托制中的代理成本,因此从英国看,信托制与有限合伙制在代理成本和税收成本方面相差不多,自然选择操作熟悉的信托制为主。

近年来,美国对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法律和税制作了修订和完善。一是针对私募股权基金主要进行长期投资的特点,国会通过特别立法的豁免限制,使投资者超过14人,主要适用于按公司制设立与运作的大型私募股权基金也可以实行业绩报酬。二是1997年12月美国国税局发布“打勾规则??(Check-the-Box Rule),使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获得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平等的税收待遇。在此之后,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又出现复兴趋势。

(二)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优劣比较

总体来看,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各有利弊。最优的组织形式应当是对投资者而言成本最低、利益保护最充分。但选择何种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取决于国家的法律法规、税收制度、市场环境和社会信用发展程度等外部因素以及每种组织形式的激励约束机制特点等。以下就从中国国情角度出发探讨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选择问题。

1、从中国有关私募股权基金设立法律体系看,合伙制、信托制和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已经没有法律障碍,且已有相应的私募股权基金设立,其中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仍占主流,契约制的私募股权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和信托制基金)次之,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正在快速增长中。

2、就双重征税角度而言,三种组织形式就股权投资的收益已经不存在双重征税问题。我国新《所得税》对居民企业股权投资收益做了免税的税收优惠处理。在2009年新所得税法出台前,股权投资获得的收益是要按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税率差额征企业收所得税的。如投资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被投资的高科技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则来自于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要按18%征税,当投资企业将所得分给个人时还要再交个人所得税,因而存在双重征税问题。2009年新所得税法对此进行了调整,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投资收益可以免税。因此,新所得税法解决了公司制企业的双重纳税问题。《合伙企业法》则明确规定了只对合伙人征税,不对合伙企业征税;我国对信托理财产品取得的投资收益暂不征税。

3、从代理成本角度看,三种组织形式各有利弊。中国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设立的,它参照的管理模式是信托制的证券投资理财模式。这种模式的缺点有三个方面:一是它通过信托公司发行信托单位计划募集资金,然后由信托公司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资金由银行托管。显然这种方式的代理链较长,投资人要付出的直接代理费用较高;二是信托计划中虽然设计了优先受益人和次级受益人,但是也仅基于5%左右的损失保障,即基金管理人承担的还是有限责任,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仍显不够:三是信托制由于法律主体不明确,我国证监会对信托背景公司的上市申请目前不予受理,使得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无法通过上市渠道退出,这将大降低该类基金的投资收益。

中国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指根据《公司法》和《创业投资管理办法》成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也包括专注于上市前股权投资的投资公司。我国规定要想获得创业风险引导基金的扶持,必须是根据《创业投资管理办法》成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才行,因此创业风险投资基金选择公司制是目前最优的选择。但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在代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点:一是基于业绩的报酬机制难以建立。我国在期权和股权激励方面还处于试点和探索之中。上市公司的股权

激励政策目前还处于走走停停,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政策也是摇摆不定。在没有股权和期权激励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道德风险难以控制;既使公司通过董事会选择基金管理人来进行股权投资管理,由于基金管理人并不是公司股东,他不承担管理损失,仅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提成,公司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不足,监督成本较高;二是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全是有限责任制,由于承担风险的有限性,代表股东的董事会成员在选择基金管理人时同样会面临道德风险;三是公司一般是永续经营的,经营期限一般设定较长,很少设定7—10年的经营期,这就很难将基金管理者与投资者的博弈转化为无限次重复博弈,不利于声誉机制发挥作用。

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是在新《合伙企业法》出台后出现的,但是由于大家对有限合伙制不熟悉,也还未看到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绩效,因此还很难用实践的数据来证明该种组织形式的好坏。但根据国外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经验及前文表述,有限合伙制是私募股权基金较理想的组织形式,因为它加入了无限责任制和剩余索取权制度,加大了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与约束,可以最大化地激发人的创造力和工作积极性,从而使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成为完全的利益共同体。但是,从中国的国情看,中国目前存在执法不严,诚信体系缺失,没有个人破产法,也没有许多合格的有声誉的基金管理人。因此,有限合伙制在中国现阶段可能会出现不适应的现象。

(三)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选择

综上所述,基于人力资本特性角度考虑,为了最大化地降低私募股权基金的代理成本,有限合伙制应该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方向。但是由于有限合伙制尚处于试点初期,还需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期在实践中对有限合伙制的法律法规等进行规范。且由于我国国民经济中以国有经济为主,一段时期内国有资本仍将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的资本来源,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压力下,国有资本出资人一般不会轻易放手让一般合伙人进行日常经营管理而不干预。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有限合伙制短期内尚难成为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同时,由于《创业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了只有公司制的创业风险公司才能享受创业风险引导基金的风险补偿,因此,目前公司制的私募股权基金还将成为一段时期的主流。笔者认为从短期看,公司制仍然会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组成形式,但主导地位很快会被有限合伙制取代;从长期来看,有限合伙制应当,同时也会成为我国PE的主流组织形式。

为了使有限合伙制成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形式,笔者认为,首先,要多渠道培育合格的基金管理人,即合格的GP。这就要建立发达的经理人市场,使基金经理充分重视声誉的重要性。其次,要培育合格的有限合伙人,即LP。

目前私募股权基金业普遍抱怨是LP的缺失,因此呼吁政府要让社保、银行和保险机构成为LP。但笔者认为,在中国目前背景下,即使让上述机构成为LP,有限合伙制的机制也很难建立,因为这些机构是国有背景的,而社保基金是由国家财政部管理的,是对国家财政的一种补充。因此要培育更多的有限合伙人,关键还在于国退民进改革的推进,否则有限合伙制很难成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形式。第三,要建立个人破产法,让个人能真正承担无限责任,在约束个人的同时,也保护了个人。第四,要加强执法力度,加大违法的机会成本。违法成本低是我国诚信体系始终难以有效建立的一个主要问题,也是委托代理中机会主义盛行的主要原因。我国不是没有法律,关键是在于执法过程中权大于法现象的普遍存在,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司法的独立性建设。

PE融资契约设计——管理费

管理费(Management Fee)

管理费是有限合伙人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管理基金的费用。现实中管理费的计算方法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基于认缴出资的固定比例收取的平价管理费(Flat Fee based on a percentage of committed capital)。在这种方法下,管理费的计算基础就是认缴出资(即承诺资本)。由于承诺资本在整个基金寿命内是不发生变化的,所以平价管理费是固定的数值。但是德萨斯大学法学院教授Kate.Litvak 调查表明,这种方法现在被使用的越来越少,因为使用这种方法意味着基金运作的不同阶段付给普通合伙人的报酬是相同的。而普通合伙人运作资金的早期是大量投入人力、物力的阶段,然后才开始盈利。显然投资者若在两个不同阶段付给普通合伙人相同的报酬,会觉得很不公平。另一个拒绝使用平价费用的直接原因是投资者认为普通合伙人日后会得到对利润的分配所以没有必要一直付给他们不变的管理费。

第二种是基于承诺资本的递减管理费(Declining Fee Based On Percentage of Committed Capital )。这种方法的管理费依然基于承诺资本的百分比计算,但是这个比例会在基金寿命的后几年递减,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投资者的担心。因此这种方法近几年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Kate.Litvak的调查样本中有30%的风险基金和44%的普通合伙人使用了这种方法。

第三种计算管理费的方法是一个递减费用,但计算的基础是承诺资本和管理资本的结合(Declining Fee Based On Combination of Committed and Managed Capital)。管理资本实际上就是未分配利润的资产,不像一直不变的承诺资本,它在基金运作的不同时期是不同的——在早期投资还未盈利的时候管理资本是较少的,而当基金的运作逐渐步入轨道它会升高,当基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

时候它又会变少。这种方法在基金运营早期产生了平价管理费,后期则产生了递减的管理费。这种管理费的制定方法部分解决了上述的不公平现象,然而却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如果风险投资家得到的收益基于未分配利润的资产,他们就会产生延期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动机。延期支付的这段时间不仅可以继续获得较高的管理费,而且如果分配的是证券资产(向风险投资家增发公司股份、债券等),那么证券在这段时间升值的话,他还可以获得额外的升值利润。Kate.Litvak调查显示目前报酬条款中有关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已经开始从平价管理费向两种递减管理费法转变,而基于承诺资本的递减管理费要比基于两种资本结合的管理费更普遍一些,在Kate.Litvak的样本中使用前种方法的普通合伙人数量是后者数量的两倍。

第四种方法是完全基于所管理的资本的比例计算的管理费(Fee Based Entirely On Managed Capital)。这种方式在基金初期管理费非常的低,但初期恰恰是普通合伙人付出最多的时期。此外,采取这种计费方法,容易诱使普通合伙人过早地把资金投出去,同时过迟的退出投资。

第五种方法是在基金投资期内以承诺资本为计算基础,在后期以所管理的资产计算(Combination : Fee Based On Committed Capital During Fund…s Normal Years;On Managed Capital During Extension Years)。

第六种方法,当然也是最简单的一种方法是固定数额。

PE组织形式的再思考

通常认为一个好的经济制度(组织形式)应满足三个要求:[z1]它导致了资源的有效配置、有效利用信息及激励兼容。资源有效配置要求组织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有效利用信息要求组织的运行具有尽可能低的信息成本,激励兼容要求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一致。这些要求是评价一个组织形式优劣和选择组织形式的基本判断标准。因此只要满足这三个条件其组织形式就是可以考虑采取的。

无论公司制组织形式还是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都只是一个形式,只要它在激励和约束机制、风险规避、税收优惠等实质方面契合了私募股权投资的属性,最大化地提高了私募股权投资的效益,自然就会被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所选择。形式终究是为内容服务的,组织形式最终也是为组织目的服务的。私募股权投资的组织形式可能并如人们想象的那么重要,而各种组织形式针对私募股权投资进行的调整和组织内部激励和约束的相容机制是才是投资成功的关键。

例如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型[z2](Limited Liability Limited Partnership,LLLP)基金组织形式的出现,就是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针对私募基金投资的有益发展。

它是在有限合伙制的基础上,原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也开始有条件地接受有限责任的保护,在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而只有在因自己的行为有过错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所以称之为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基金模式。这似乎是有限合伙基金的发展方向,即从无限责任向有限责任过渡,毕竟无限责任对于自然人而言,责任形式有太多的不确定性。尽管有限合伙基金通过控制借贷的方法(在有限合伙基金的财产范围内举债)控制责任范围,但是这种无限责任风险还是很大的。在德国,有限合伙受到欢迎的重要原因是德国人往往让法人充当普通合伙人,这样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中就完全逃离了无限责任的约束。而美国投资基金组织形势的发展,是通过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基金模式的设置,即使是自然人充当普通合伙人,其无限责任也受到了严格限制。

而美国出现的另一种私募投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则是公司制组织形式针对的私募基金投资的有益发展。这种形式是非常接近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形态的公司制形式,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我国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它具有公司的组织形态,但是内部的管理非常灵活,跟合伙类似,控制权和分红权可以采用和合伙一样灵活的约定。他虽然是公司,但是却和合伙一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由股东交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制和合伙制虽然在责任承担、税收、内部管理等方面由不少区别,但是公司和合伙似乎都在打开向对方过渡的通道。在美国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LLC)结合了合伙的灵活管理和税务优惠的特点。美国的有限公司内部甚至可以约定,在特殊情况下,股东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公司内部的自治与合伙企业几乎没有太大的区别。同时,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LLP)组织形式也使的合伙内部的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和公司的股东没有太大的差别。甚至,不参与合伙事务管理的有限合伙人也在逐步取得类似于股东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随着合伙企业的发展变化,从某种程度上,几乎很难区别有限合伙人和股东的区别。在税收优惠方面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一样不缴纳所得税,公司完全可以和合伙一样,享受税收优惠。总而言之,在内部管理、税收优惠甚至责任形态上,公司和合伙都在试图寻找着相互衔接的通道。

只要商事组织的选择能契合各方当事人、投资者的利益,在约束和激励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在降低代理成本、减少逆向选择和风险方面更有效,并符合各种具体商事活动特点和当事人需要,就会出现复杂多变的组织形式,即使在某种固定的组织形态内,很多具体的组织架构也会发生变化和调整。正如Robert

R.Keatinge所言,商事组织法的发展是通过不同的商事组织形式,以相同的方式解决相同的问题,消除组织体之间个性化差异,甚至是指“趋同化”。

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就组织形式而言,并不能必然证明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之间孰优孰劣。

[z1]他们解决了亚当密斯的难题,南方周末,2007年10月8日

[z2]私募有限合伙基金法律制度研究,李文涛,2009年6月,知识产权出版社

有限合伙PE的筹资契约设计

激励条款

风险基金管理有关限制条款

与普通合伙人行为有关的限制性条款

对投资类型加以限制的限制性条款

对有限合伙人的保护

1、限定有限合伙的期限

2、分阶段注资

3、有限合伙人参与顾问委员会或决策委员会

4、无过错离婚条款(No-Fault Divorce Terminations)

5、关键人条款

6、信息透明度

7、回补机制(Claw backs)

前些日子完成了对融资契约的梳理,下一步看看投资契约。

主要参考文献李寿双律师的《中国式私募股权基金募集与设立》

我国PE组织形式的再思考

从法律构架来看,公司制的法律框架十分完备,合伙制法律框架并不成熟。

在我国从税收方面来看,避免双重征税不应成为选择合伙制的理由。公司制尤其投资创业企业的基金享有很大的税收抵扣优惠。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权投资收益做为“免税收入”,因此也不存在美国的双重纳税问题。

从代理成本角度看,公司制的制度十分完善,设有董事会、监事会,这种形式简单清晰,对出资人有一定保障,也易于被各类市场主体接受;但是基于业绩的报酬机制难以建立。在没有股权和期权激励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道德风险难以控制;由于基金管理人并不是公司股东,他不承担管理损失,仅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提成,公司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不足,监督成本较高;公司一般是永续经营的,经营期限一般设定较长,很少设定7—10年的经营期,这就很难将基金管理者与投资者的博弈转化为无限次重复博弈,不利于声誉机制发挥作用。有限合伙制在这方面更胜一筹。

企业组织形式分类

企业组织形式分类 企业组织形式分类 一、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 二、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的税收影响 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划分。国际上通常分类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一)独资企业独资企业,西方也称“单人业主制”。它是由某个人出资创办的,有很大的自由度,只要不违法,爱怎么经营就怎么经营,要雇多少人,贷多少款,全由业主自己决定。赚了钱,交了税,一切听从业主的分配;赔了本,欠了债,全由业主的资产来抵偿。我国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很多属于此类企业。 (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由几个人、几十人,甚至几百人联合起来共同出资创办的企业。它不同于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公司企业。它通常是依合同或协议凑合组织起来的,结构较不稳定。合伙人对整个合伙企业所欠的债务负有无限的责任。合伙企业不如独资企业自由,决策通常要合伙人集体做出,但它具有一定的企业规模优势。 以上两类企业属自然人企业,出资者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三)公司企业 公司企业是按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出资者按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创办的企业。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指不通过发行股票,而由为数不多的股东集资组建的公司(一般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其资本无需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在出让股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和高层经理人员往往具有股东身份,使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程度不如股份有限公司那样高。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必向社会披露,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程序比较简单,管理机构也比较简单,比较适合中小型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其本质也是一种有限责任公司) 编辑本段企业组织形式的决定及选择

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企业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通常有三种,即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企业组织形式。学习公司财务,首先必须了解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表1-1 企业组织形式及特点 公司组织形式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1.只有一个出资者。 2.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独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合伙企业1.有两个以上出资者。 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合伙人按照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本身不交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1.有2~50个出资者。 2.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 股份有限公司1.有限责任。 2.永续存在。 3.可转让性。 4.易于筹资。 5.对公司的收益重复纳税 (一)个人独资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特点:1.只有一个出资者。2.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独资人直接拥有企业的全部资产并直接负责企业的全部负债,也就是说独资人承担无限责任。3.独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一般而言,独资企业并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其收益纳入所有者的其他收益一并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如大多数小企业按独资企业组织设立,因之易于组建。独资企业的价值是出资者出售企业可以得到的现金。 (二)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组织。 合伙企业特点:1.有两个以上所有者(出资者)。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包括对其他无限责任合伙人集体采取的行为负无限责任。3.合伙人通常按照他们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本身一般不交纳企业所得税。其收益直接分配给合伙人。石油、天然气勘探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按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组建。合伙企业的价值是合伙人转让其出资可以得到的现金。 (三)公司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公司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1)有2~50个出资者。2.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出资者资本是否属于国有,可以分为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

施工项目管理组织主要形式

施工项目管理组织主要形式 一、直线式项目组织 ?特点:项目经理直接进行直线垂直领导 ?优点:命令源唯一、责任明确、接受任务快 ?缺点:专业分工差、横向联系困难 ?适用范围:规模小、技术简单 二、直线职能式项目组织 ?特点:设立职能机构,但职能机构无指挥权 ?优点:(现场组织形式)有利于实现专业化管理和统一的指挥,有利于集中 各方面专业管理力量,积累经验,强化管理。 高效率、标准化、专业化。 ?缺点:职能部门之间横向联系差,信息传递缓慢,不容易进行适应环境变 化的调整。 ?适用范围:综合性的施工任务

三、(混合)工作队式项目组织 ?优点:人员为职能专家,在项目管理中配合,协同工作,取长补短,有 利于培养一专多能的人才; 各专业人才集中在现场办公,办事效率高,解决问题迅速; 项目经理权力集中,决策及时,指挥灵便; 减少了行政干预,易于协调关系; 不打乱企业的原建制。 ?缺点:人员来自不同的部门,配合需一定磨合期;同一时期所担负的任 务可能有很大差别,忙闲不均,导致人员浪费,特别是稀缺人才难以在 企业内调剂;职能部门优势无法发挥,同一专业交流困难;长期离开原 单位,影响人员积极性。 ?适用范围:大型项目,工期紧迫,需多工种多部门密切配合的项目 四、部门控制式项目组织 ?特点:按职能原则建立项目机构,不打乱企业现行建制 ?优点:人才作用充分发挥,接受任务快;职能明确,关系简单,便于协调; 项目经理无需专门培训便能进入状态。 ?缺点:人员固定,不利于精简机构;局限性大不能适应大型项目管理需 要。 ?适用范围:小型、专业性强,不涉及众多部门的项目

五、矩阵式项目组织 ?特点:双重机构,双重领导 ?优点:解决传统模式中企业组织和项目组织相矛盾的状况,实现企业长 期例行性管理和项目一次性管理的一致;能以尽可能少的人力,实现多个项目管理的高效率;有利于人才的全面培养;项目组织具有弹性和应变能力。 ?缺点:双重领导造成矛盾;若组织成员过于受控于职能部门,会使凝聚 在项目上的力量减弱;在项目施工高峰期,一些服务于多个项目的人员可能顾此失彼;组织内部复杂,容易造成信息量膨胀。 ?适用范围:同时承担需要多个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大型、复杂的施工 项目 六、事业部式项目组织形式 ?特点:集中决策,分散经营 ?优点:有利于延伸企业的经营职能,扩大企业的经营业务,便于开拓企 业的业务领域。有利于迅速适应环境变化以加强项目管理 ?缺点:企业对项目部约束力减弱,有时会造成企业结构松散;事业部的 独立性强,企业的综合协调难度大 ?适用范围:大型经营性企业的工程承包,尤其是远离公司本部的工程承 包

项目管理中的项目组织结构

项目管理中的项目组织结构 一、项目组织基本理论 项目组织是保证工程项目正常实施的组织保证体系,就项目这种一次性任务而言,项目组织建设包括从组织设计、组织运行、组织更新到组织终结这样一个生命周期。项目管理要在有限的时间、空间和预算范围内将大量物资、设备和人力组织在一起,按计划实施项目目标,必须建立合理的项目组织。 1、项目组织特征 (1)组织目标单一,工作内容庞杂 (2)项目组织是一个临时性机构 (3)项目组织应精干高效 (4)项目经理是项目组织的关键 2、项目组织设置原则

(1)有效幅度管理原则 (2)权责对等原则 (3)才职相称原则 (4)命令统一原则 (5)效果与效率原则 (6)适时重组原则 3、项目组织机构的类型 (1)工程指挥部型:从1964年以来,我国大型工程项目主要采取这种形式,目前仍然被广泛采用。优点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相互间协作配合问题的解决具有决策快、效率高的特点;缺点是该形式是行政管理的方式,许多方面不能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现代项目管理中所采用的工程指挥部型项目组织,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比早期的工程指挥部型有了很大的改进。 (2)职能组织型:该结构呈金字塔形,高层管理者位于金字塔的顶部,中层和底层管理者则沿着塔身向下分布。公司的经营活动按照设计、生产、营销和财务等职能划分成部

门;一个项目可以作为公司中某个职能部门的一部分,这个部门应该是对项目的实施最有帮助或最有可能使项目成功的部门,例如开发一个新产品项目可以被安排在技术部门的下面,直接由技术部门经理负责。 (3)项目组织型:在这种组织形式中,每个项目就如同一个微型公司那样运作,项目组的成员来自不同的部门,完成每个项目所需的资源完全分配给这个项目,专门为该项目服务。 (4)矩阵组织型:现代大型项目中应用最广泛的新型组织形式,它是职能组织型和项目组织型的结合,将职能组织型的纵向优势和项目组织型的横向优势有效结合起来。一个矩阵组织型由垂直的职能部门和水平的不同项目组结合而成一个矩阵,把集权和分权结合起来,从而加强了各职能部门同各项目之间的协作关系。

企业三种组织形式

1.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 (2)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 (3)适用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 (4)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并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2.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特征

项目部组织机构形式及职能

项目部组织形式及职能 一、项目部的设立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根据工程功能和规模大小分类,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建处成立若干工程项目部,每个项目部同时实施若干项目。 项目部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其组织形式和配置如下: 项目部设项目主任一名,项目负责人若干(根据项目数量配备,一般由专业工程师兼任),土建l名(兼任资料档案管理),安装1名。项目主任一般由公建处副主任兼任(或由处主任会议决定担任)。 二、项目管理组织结构 项目部是公建处授权管理工程项目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受公建处直接领导,对外代表公建处办理有关业务。 公建处采用矩阵式组织形式,其中项目部作为实施阶段具体操作部门采用直线制组织形式,公建处、项目部、监理单位及承包商间的相互关系,如图1所示。 项目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主任负责,项目部其他成员对于项目的管理工作受项目负责人领导,如图2所示。 三、项目部的任务 项目部根据公建处的授权,按照规定的工作范围对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安全、工期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任务如下:(一)参与项目设计方案和投资控制的论证,制定项目总体实施计划。

编制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管理方案,确定项目施工管理的各项目标(工期、质量、造价)。 (二)做好施工现场的准备工作,协调解决施工现场“三通一平”等问题。 (三)制订工程发包方案,会同相关科室编制招标文件。 (四)配合做好各项招标工作和合同交底工作。 (五)审核工程开工报告,审查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督促检查监理单位的工作。 (六)组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及隐蔽分项工程重要结构部位的验收。 (七)负责工程计量及工程款支付的初审工作。 (八)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 (九)做好工程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按责任分解到人。 (十)督促承包商做好现场的安全、文明标准化生产。 (十一)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协调项目使用单位以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有关单位的关系。 (十二)负责对材料供货计划的初审及现场材料设备的验收工作。 (十三)做好工程项目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工程文件档案的收集、保管和移交工作。 (十四)配合做好工程决算报审工作。 (十五)负责项目实物移交及保修工作,组织项目后评价。 四、项目部人员岗位职责

常见地企业的组织形式

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 下面介绍现代企业经常采用的三种组织结构形式:职能直线型组织、项目型组织和矩阵型组织,每种组织结构形式各有不同的角色定位。 1.职能直线型 任务的分工导致了这种组织结构的出现,它是最开始出现的最为简单的组织形式。这种结构按照功能来划分模块,它的弊病在于:信息传达的渠道不够通畅,沟通的成本较高。因为职能直线型组织的企业员工经常是各自为政,每个人都只关心他职责范围里的事情,很难达成共识,一起为共同目标努力。这种组织形式的好处是每个岗位的人对他自身的业务都比较专精。 职能直线型组织结构的最上层是CEO或者总经理,下面设总裁办公室或总经理办公室,再其下是市场部、研发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然后下面又细分,市场部又分市场策划、制作组等;销售里面又分华南区、华北区,或者是按产品线分。这种组织形式表现为一个很庞大的金字塔式的结构。 图9-5 职能直线型组织形式 图9-6 职能直线型组织结构

2.项目型组织 项目型组织形式是现在比较流行的一种组织结构,这种结构在房地产行业出现得较多。它的特点是:一个CEO下面有不同的项目组,如:天通苑小区开发组、大运村小区开发组、某商务楼开发组等等。这种组织一般规模都很小,每个项目组只负责一个具体的项目,在项目组里有具体的分工,相对来说很灵活,而且它的客户服务意识很强,目标非常明确。但是它存在以下问题:资源耗费比较大,业务可能难以做到专精,各组可能各自为政。 图9-7 项目型组织形式 3.矩阵型组织 矩阵型是当前最流行的组织形式,它跟传统理念有很大的区别:某个职位不只有一个主管,而是有多个主管。假设某个员工直接隶属于某个部门,如人力资源部,同时,这位员工又参与项目A,这就要求他要向两个主管做汇报。这种组织形式融合了职能直线型和项目型的优点,但它存在一个致命的问题:对员工的要求非常高,尤其在心态、协调、组织能力上。所以,这种组织形式要求职员高度职业化。 【案例】 在宝洁公司,一个人力资源部的薪酬主管需要向四个人做汇报:第一,CEO;第二,人力资源部经理;第三,大中华区的薪酬总监;第四,美国总部的薪酬总监。 图9-8 矩阵型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流行程度特点优势存在问题 职能直线型最为原始、 简单按功能划分模 块 各个岗位的职员 业务专精 各自为政, 沟通成本高 项目型在房地产行 业经常被采组织较小,每 个项目组负责 灵活,客户意识强 烈,目标明确 资源耗费较大

项目管理组织结构的基本形式【最新版】

项目管理组织结构的基本形式 1、直线型组织结构 特点: a、结构的直线性:直线型组织结构在上下层之间是直接纵向联系,没有隔层的纵向联系,不同层次没有交叉关系,同一层次的各部门间没有横向关系,这就是结构的直线性。 b、命令的唯一性:在命令的传递上,任何部门只能指挥它的直接下级,不能指挥其他同级部门的直接下级,也不能跨层次指挥;而任何部门只接受它的直接上级的命令,不接受其他上级部门的交叉命令,也不能跨层次接受命令,这是命令的唯一性。 适用:纯粹的直线型组织结构一般只适用于规模较小、生产过程简单的企业,不适用于生产过程复杂、管理任务繁重的大规模的现代化企业,也不适于构成现代组织,如企业、项目组织、学校等。 一般情况下,较为简单的、分布地点相对集中的、专业

跨度不大的设备工程项目的监理,其监理机构的设置可以考虑采用这种形式。 在直线型组织结构的基础上,演化出多种组织结构形式,如职能型组织结构、项目型组织结构、事业部制式组织结构等。以下对前两种组织结构形式进行简单说明。 (1)职能型组织结构 职能型组织结构特点: 自上而下实行垂直领导,指挥与管理职能基本上由主管领导独立执行,各主管人员对所属单位的一切问题负责,不设职能机构,只设职能人员协助主管人员工作。 职能型组织结构的优点:决策迅速、命令统一、机构简单、权责分明、组织稳定; 职能型组织结构的缺点: 组织缺乏弹性,下级对上级绝对服从,缺乏民主,容易造成独断专行。同时由于它要求主管领导者熟悉所管辖范围

的全部业务,对主管领导者在管理知识和专业技能方面要求较高。 在这种组织系统中也会有项目,项目的实施一般总是需要各职能部门的共同配合,共同完成。在这种情况下,项目管理实施小组的组织并不十分明确,各职能部门均承担项目的部分工作,而涉及职能部门之间的项目事务和问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处理和解决,在职能部门经理层进行协调。 (2)项目型组织结构 项目型组织结构特点: 在项目型组织结构中,每一个工作部门同样只有唯一的一个上级领导或上级部门,即上下级之间是直线型的领导与被领导的权责关系,一级服从一级,上级工作部门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对直接下级具有直接的指挥权,下级部门必须绝对服从。 项目型组织结构中的工作部门一般是按项目综合设置的,部门主管人员(项目管理)要监管各种管理业务,一切由个人决定。项目型组织结构中的每一个工作部门,只有唯一

施工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施工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施工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与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组织机构设置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充分发挥项目管理功能,提高项目整体管理效率,以达到项目管理的最终目标。因此,企业在推行项目管理中合理设置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高效率的组织体系和组织机构的建立是施工项目管理成功的组织保证。(一)组织的概念 组织有两种含义。组织的第一种含义是作为名词出现的,指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是按一定领导体制、部门设置、层次划分、职责分工、规章制度和信息系统等构成的有机整体,是社会人的结合形式,可以完成一定的任务,并为此而处理人和人、人和事、人和物的关系。组织的第二种含义是作为动词出现的,指组织行为(活动),即通过一定权力,和影响力,为达到一定目标,对所需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处理人和人、人和事、人和物关系的行为(活动)。管理职能是通过两种含义的有机结合而产生和起作用的。 施工项目管理组织,是指为进行施工项目管理、实现组织职能而进行组织系统的设计与建立、组织运行和组织调整三个方面。组织系统的设计与建立,是指经过筹划、设计,建成一个可以完成施工项目管理任务的组织机构,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划分并明确岗位、层次、部门的责任和权力,建立和形成管理信息系统及责任分担系统,并通过

一定岗位和部门内人员的规范化的活动和信息流通实现组织目标。 (二)组织的职能 组织职能是项目管理基本职能之一,其目的是通过合理设计和职权关系结构来使各方面的工作协同一致。项目管理的组织职能包括五个方面: (1)组织设计。包括选定一个合理的组织系统,划分各部门的权限和职责,确立各种基本的规章制度。包括生产指挥系统组织设计、职能部门组织设计等等。 (2)组织联系。就是规定组织机构中各部门的相互关系,明确信息流通和信息反馈的渠道,以及它们之间的协调原则和方法。 (3)组织运行。就是按分担的责任完成各自的工作,规定各组织体的工作顺序和业务管理活动的运行过程。组织运行要抓好三个关键性问题,一是人员配置;二是业务交圈;三是信息反馈。 (4)组织行为。就是指应用行为科学、社会学及社会心理学原理来研究、理解和影响组织中人们的行为、言语、组织过程、管理风格以及组织变更等。 (5)组织调整。组织调整是指根据工作的需要,环境的变化,分析原有的项目组织系统的缺陷、适应性和效率性,对原组织系统进行调整和重新组合,包括组织形式的变化、人员的变动、规章制度的修订或废止、责任系统的调整以及信息流通系统的调整等。 (三)施工项目管理组织机构的作用 1·组织机构是施工项目管理的组织保证

企业组织形式有哪几种

企业组织形式有哪几种 企业是一个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这种经济组织用不同的形式在呈现。下面来介绍几个典型的企业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公司制企业,都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比较熟悉的。 典型的企业组织的形式主要有: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同时,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

者“公司”字样。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5.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三、公司制企业 公司(或称公司制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投资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出资组建,有独立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出资者按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其主要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1)公司设立时对股东人数要求不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2个以上股东,最多不得超过50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3个或3个以上发起人,多者不限。(2)股东的股权表现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投资人所拥有的比例来表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总额平均划分为相等的股份,股东的股权是用持有多少股份来表示的。(3)股份转让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股票,对股东只发

实施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

(1)项目领导小组 项目领导小组由建设方和开发方的主管领导组成,作为项目的发起方,主要职责是参与项目重大决策,对关键问题的决策,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参与项目阶段点(里程碑)的确认,以及进行双方高层间的沟通。 (2)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统一协调项目中软件、硬件、第三方软硬件供货等事宜。并领导项目硬件实施小组开展工作。项目软件经理统一协调应用软件系统的调研、设计、开发、测试、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软件部分的项目管理。这些工作包括项目计划的制订,项目队伍的管理,计划的监控执行、质量保证协调、文档制订等。另外还与项目经理、项目领导小组、客户方各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工作。 (3)软件开发经理 项目软件经理本角色负责对所辖项目的全部软件活动,负责控制项目的软件资源,就软件部分向项目经理实施承诺。项目软件经理还负责开发计划编制、评审分配需求和软件开发计划、参与软件工程内部的定期审核,对照软件开发计划跟踪技术进展、性能和问题项与有关人员共同解决审核中出现的问题。 (4)软件构架师 软件架构设计师负责总体架构的设计,并保证总体架构在具体的设计开发过程中得到贯彻实施。这些总体架构包括软件系统的业务需求框架、系统总体模块划分、系统设计总体原则制订、编码规范

制订、应用开发框架规划等工作。 (5)数据整合小组 数据整合小组按需求说明,对系统输入信息进行整合,确定数据格式要求,读入方式、存储方式等等,由开发人员专责处理。 (6)文档管理小组 项目文档小组按照ISO9000规范制订项目的文档规范,整理各种项目文档,并监督各开发小组的项目文档写作情况。 从项目管理的角度看,项目还需要有外围支撑的项目管理团队来支持,这些团队是诸多项目开展的公共资源。根据我公司ISO9001项目管理要求及软件工程的要求我方有成熟的项目管理平台,以支持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工作小组的工作。

企业四种组织形式的优缺点

作者:杨柳君 斯坦福大学的一个研究项目完美地解决了四种组织形式的问题,两位著名的组织学者詹姆斯-巴伦(James Baron)和迈克尔-汉纳(Michael Hannan)主持了SPEC(Stanford Project on Emerging Companies)。 斯坦福大学SPEC研究项目报告给我们列出了“四种组织形式的优缺点”。我最近在读中欧肖知兴老师的书,这个报告资料是我在他的书中看到的,在此向他表示敬意。 在斯坦福大学SPEC研究项目报告中,四种组织形式分别为: 科层型组织、明星型组织、专制型组织、投入型组织。 说点题外话,在肖老师的书中看到这个报告时,我对建模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平时工作、生活中,我们很多人喜欢“捣浆糊”,一件事情翻来覆去的讲,也没讲明白,下次遇到同类困惑时,还是缺乏严谨、周密的解决之道。 一方面可能没这个能力提炼,一方面应该是没这个意识。 其实,正如我们所了解的,只有建模型,才能将复杂问题简单化,抓住事物的本质。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的组织依据自己的战略或资源,匹配相应的组织形式。然而,正如我们所了解的,每一种组织形式都有其优缺点,我们在享有他的优点时,也必须正视他的缺点。 当我们的企业以某一种组织形式运作时,总有一些员工放大该组织形式的缺点,牢*满腹,这样就无形中给我们的管理者带来了很多管理沟通的难题。 而很多似乎关于“沟通”的难题,其实并不是“沟通”的技术能解决的,不是关于“怎么有技巧的说话”的问题,要真正解决他,我们得在产生沟通障碍的本源上找症结。 很多时候,企业中存在的“沟通”障碍与沟通技巧关系并不大,但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很多企业的管理者有可能没看清这个问题。 比如不同企业组织形式运作中自然生出的关于“优缺点”的问题,解决之道是对管理者进行企业组织形式模型的培训,让他们心中有一本清晰的账,清楚的知道各种组织形式的优缺点。 这样,当他们在面对员工对所在企业组织形式缺点的抱怨时,便能坦然的化解,不至于连自己都迷失了。 在斯坦福大学SPEC的报告中列出: 1、第一类-科层型组织: “‘科层型组织’的特点是:程序、规则,责任。 ‘科层型组织’的优点是:效率较高;不依赖于个人,规模可大可小;公平;适合多种类型的公司。 ‘科层型组织’的缺点是:不灵活;管理费用大;不讨员工喜欢;不适应

案例 项目组织结构

前言 项目开始阶段的设计 一、课程设计目的 培养综合运用学科知识的能力。 二、课程设计时间 2011年1月 三、课程设计说明 问题: 1、项目组织形式主要有哪几种? 2、分析并比较主要的项目组织形式的特点。 3、适用于本案例的项目组织形式有哪些? 4、你们认为哪一种项目组织形式最适合该公司,阐述理由。 5、针对该案例设计具体的项目组织形式,并讨论该组织形式下项目的关键成功因素。 课程设计报告独立完成,要求针对三个设计题目,讨论研究各个案例给出相关背景,由小组组织成员根据所学习的知识,以及查阅和调研的资料,根据自己的理解和设计独立地进行案例报告的编写并按时提交,体现出自己的研究结果和工作量。 四、课程设计内容 1.项目组织结构形式主要有:职能型组织形式、项目型组织形式、矩阵型组织形式、混合型组织形式。 2.各主要的项目组织形式的特征及其优缺点如下: 一:职能型项目组织形式 职能式项目组织形式是指企业按职能以及职能的相似性来划分部门,如一般企业要生产市场需要的产品必须具有计划、采购、生产、营销、财务、人事等职能,那么企业在设置组织部门时,按照职能的相似性将所有计划工作及相应人员归为计划部门、从事营销的人员划归营销部门等等,企业便有了计划、采购、生产、营销、财务、人事等部门。采用职能式项目组织形式也就是说企业主管根据项目任务需要从各职能部门抽调人员及其他资源组成项目实施组织,如要开发新产品就可能从营销、设计及生产部门各抽调一定数量的人员形成开发小组。然而这样的项目实施组织界限并不十分明确小组成员完成项目中需本职能完成的任务、同时他们并没有脱离原来的职能部

门,而项目实施的工作多属于兼职工作性质。这样的项目实施组织的另一特点是没有明确的项目主管或项目经理,项目中各种职能的协调只能由处于职能部门顶部的部门主管或经理来协调。例如开发新产品项目,若营销人员与设计人员发生矛盾,只能由营销部门经理与设计部门经理来协调处理。同样各部门调拨给项目实施组织的人员及资源也只能由各部门主管决定。职能式项目组织的优点主要有: (1) 有利于企业的技术水平的提升。由于职能式组织是以职能的相似性而划分部门的,同一部门人员可以交流经验及共同研究,有利于专业人才专心致志钻研本专业领域理论知识,有利于积累经验与提高业务水平。同时这种结构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当项目遇到困难之时,问题所属职能部门可以联合攻关。 (2) 资源利用的灵活性与低成本。职能组织形式项目实施组织中的人员或其他资源仍归职能部门领导,困此职能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分配所需资源,而当某人从某项目退出或闲置时,部门主管可以安排他到另一个项目去工作,可以降低人员及资源的闲置成本。 (3) 有利于从整体协调企业活动。由于每个部门或部门主管只能承担项目中本职能范围的责任,并不承担最终成果的责任,然而每个部门主管都直接向企业主管负责。因此要求企业主管要从企业全局出发进行协调与控制。 职能式项目组织的缺点主要有: (1) 协调的难度。由于项目实施组织没有明确的项目经理,而每个职能部门由于职能的差异性及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因此容易从本部门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发生部门间的冲突时,部门经理之间很难进行协调。这会影响企业整体目标的实现。 (2) 项目组成员责任淡化。由于项目实施组织只是临时从职能部门抽调而来,有时工作的重心还在职能部门,因此很难树立积极承担项目责任的意识。尽管说在职能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然而项目是由各部门组成的有机系统,必须要有人对项目总体承担责任,这种职能式组织形式不能保证项目责任的完全落实。 二:项目型组织结构 项目型组织形式是按项目来划归所有资源,即每个项目有完成项目任务所必须的所有资源,每个项目实施组织有明确的项目经理、也就是每个项目的负责人对上直接接受企业主管或大项目经理领导,对下负责本项目资源的运用以完成项目任务。每个项目组之间相对独立。如某企业有A、B、C三个项目:企业主管则按项目A、B、C的需

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

项目二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 创办一个企业,就要为自己的企业取得合法经营主体的资格(选择企业的法律类型)。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就取得了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开始享有合法经营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创业者要结合自己的创业设想和自己的具体情况,为自己的企业选择一个法律类型,以体现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便于开展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企业的组织形式从法律上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的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法律和政策允许经营的其他行业。 (二)个体工商户的无限责任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三、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这里着重介绍农民创办企业时经常采用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现代企业经常采用的三种组织结构形式

现代企业经常采用的三种组织结构形式:职能直线型组织、项目型组织和矩阵型组织, 1.职能直线型 任务的分工导致了这种组织结构的出现,它是最开始出现的最为简单的组织形式。这种结构按照功能来划分模块,它的弊病在于:信息传达的渠道不够通畅,沟通的成本较高。因为职能直线型组织的企业员工经常是各自为政,每个人都只关心他职责范围里的事情,很难达成共识,一起为共同目标努力。这种组织形式的好处是每个岗位的人对他自身的业务都比较专精。 职能直线型组织结构的最上层是CEO或者总经理,下面设总裁办公室或总经理办公室,再其下是市场部、研发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然后下面又细分,市场部又分市场策划、制作组等;销售里面又分华南区、华北区,或者是按产品线分。这种组织形式表现为一个很庞大的金字塔式的结构。 2.项目型组织 项目型组织形式是现在比较流行的一种组织结构,这种结构在房地产行业出现得较多。它的特点是:一个CEO下面有不同的项目组,如:天通苑小区开发组、大运村小区开发组、某商务楼开发组等等。这种组织一般规模都很小,每个项目组只负责一个具体的项目,在项目组里有具体的分工,相对来说很灵活,而且它的客户服务意识很强,目标非常明确。但是它存在以下问题:资源耗费比较大,业务可能难以做到专精,各组可能各自为政。 图9-7 项目型组织形式 3.矩阵型组织

矩阵型是当前最流行的组织形式,它跟传统理念有很大的区别:某个职位不只有一个主管,而是有多个主管。假设某个员工直接隶属于某个部门,如人力资源部,同时,这位员工又参与项目A,这就要求他要向两个主管做汇报。这种组织形式融合了职能直线型和项目型的优点,但它存在一个致命的问题:对员工的要求非常高,尤其在心态、协调、组织能力上。所以,这种组织形式要求职员高度职业化。

企业项目管理的常见组织形式

企业项目管理的常见组织形式 本文作者未知摘自机电之家 企业项目管理的常见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职能式 当今世界上最普遍的组织结构是基本的层次组织。职能组织结构是由这是一个标准的金字塔结构,高层管理者位于金字塔的顶部,中层和低层管理则沿着塔顶向下分布。这一组织结构通常被划分为不同的职能单元,如工程、研究、财务和行政等,因而这种结构又常被称为“职能结构”。 职能式组织方式的长处:将类似的资源集中使用,为相互支持创造了条件; 职能式组织方式的缺点:当涉及多个项目时,这些项目在资源使用的优先权上必然会产生冲突;项目协调比较困难; 二、项目式 与层次化相反,项目式组织是一个单目标的垂直组织方式。在项目化组织方式中,为达到某一特定目标所必需的所有资源按确定的功能结构进行划分(项目化组织的内部结构仍然是功能化的),并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自控制单元。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方面被赋予相当大的权力,并且可以调动整个组织内部或外部的资源。项目的所有参加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当中都被置于项目经理的直接掌握之中。 项目化组织的优点:目标的单一和命令的协调; 项目化组织的缺点:由于资源独占,可能造成资源浪费;临时项目结束时的工作保障问题; 三、矩阵式 矩阵化组织方式是一种多元化结构,力求最大限度地发挥项目化和职能化结构的力量并尽量避免其弱点。它在标准的垂直层次结构上,叠加了项目协调员形成的侧向或水平结构,矩阵式中又分为弱矩阵式、平衡矩阵式和强矩阵式。 矩阵化组织的优点:通过项目协调员使各项目目标平衡、各个功能部门条块之间的协调、以及项目目标的可见性; 矩阵化组织的缺点:中层管理人员为两个以上的主管工作,当有冲突时,可能处于两难困境; 适应前提:面临外界压力,要实现多重目标;不得不提高信息处理能力;不得不分享资源; 以特许职权的方式,从高层管理的角度明确项目经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项目协调员或项目经理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调解矩阵化组织中的冲突。双重权力下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可以建设性地加以引导; 由于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采取积极的步骤来推动工作开展是十分重要的。经常性地午餐聚会或者社交聚会有助于培养一种集体精神。 项目协调员的权力,主要来自经过批准认可的项目目标、计划和预算。利用这些文件以敦促各部门完成所

【项目管理知识】企业项目管理的常见组织形式

企业项目管理的常见组织形式 企业项目管理的常见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职能式 当今世界上普遍的组织结构是基本的层次组织。职能组织结构是由这是一个标准的金字塔结构,高层管理者位于金字塔的顶部,中层和低层管理则沿着塔顶向下分布。这一 一组织结构通常被划分为不同的职能单元,如工程、研究、财务和行政等,因而这种结构又常被称为“职能结构”。 职能式组织方式的长处:将类似的资源集中使用,为相互支持创造了条件; 职能式组织方式的缺点:当涉及多个项目时,这些项目在资源使用的优先权上必然会产生冲突;项目协调比较困难; 二、项目式 与层次化相反,项目式组织是一个单目标的垂直组织方式。在项目化组织方式中,为达到某一特定目标所必需的所有资源按确定的功能结构进行划分(项目化组织的内部结构仍然是功能化的),并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自控制单元。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方面被赋予相当大的权力,并且可以调动整个组织内部或外部的资源。项目的所有参加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当中都被置于项目经理的直接掌握之中。 项目化组织的优点:目标的单一和命令的协调;

项目化组织的缺点:由于资源独占,可能造成资源浪费;临时项目结束时的工作保障问题; 三、矩阵式 矩阵化组织方式是一种多元化结构,力求限度地发挥项目化和职能化结构的力量并尽量避免其弱点。它在标准的垂直层次结构上,叠加了项目协调员形成的侧向或水平结构,矩阵式中又分为弱矩阵式、平衡矩阵式和强矩阵式。 矩阵化组织的优点:通过项目协调员使各项目目标平衡、各个功能部门条块之间的协调、以及项目目标的可见性; 矩阵化组织的缺点:中层管理人员为两个以上的主管工作,当有冲突时,可能处于两难困境; 适应前提:面临外界压力,要实现多重目标;不得不提高信息处理能力;不得不分享资源; 以特许职权的方式,从高层管理的角度明确项目经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项目协调员或项目经理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调解矩阵化组织中的冲突。双重权力下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可以建设性地加以引导; 由于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采取积极的步骤来推动工作开展是十分重要的。经常性地午餐聚会或者社交聚会有助于培养一种集体精神。 项目协调员的权力,主要来自经过批准认可的项目目标、计划和预算。利用这些文件以敦促各部门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中国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中国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一、按企业资产的所有制性质分类 1.国有企业也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它的全部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全体劳动者所有,或归代表全体劳动者利益的国家所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国有企业全部由国家直接经营。由国家直接经营的国有企业称国营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简称集体企业。在集体企业里,企业的全部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共同所有。 3.私营企业这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属私人所有的企业。我国《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4.混合所有制企业这是指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所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内具有多种经济成分的股份制企业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与我国企业共同投资开办、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它在法律上表现为股权式企业,即合资各方的各种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必须以货币形式进行估价,按股本多少分配企业收益和承担责任。它必须是中国法人。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与我国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以合同形式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企业。它可以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也可不具备。合作各方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收益或产品的分配,承担风险和亏损,并可依合同规定收回投资。 二、根据企业制度的形态构成分类 这是国际上对企业进行分类的一种常用方法。按此方法可将企业分成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企业制度是法律高速的结果,所以这种分类方法划分而成的企业类型也称法律形式。 1.业主制企业它是由一个人出资设立的企业,又称个人企业。出资者就是企业主,企业主对企业的财务、业务、人事等重大问题有决定性的控制权。他独享企业的利润,独自承担企业风险,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从法律上看,业主制企业不是法人,是一个自然人。 2.合伙企业它是由两人或数人约定,共同出资或以技艺共集一处设立的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不具备法人的基本条件,不是法人。但也有些国家的法典中,明确允许合伙企业采取法人的形式。根据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不同,可将其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拥有参与管理和控制合伙企业的全部权利,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其收益是不固定的。有限合伙人无参与企业管理和控制合伙企业的权利,对企业债务和民事侵权行为仅以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根据合伙契约中的规定分享企业收益。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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