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股权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个人转让股权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个人转让股权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个人转让股权的税收筹划实例

1999年1月,某国有企业以零资产(总资产和总负债均为3000万元)转让给郭某和夏某。1999年3月,郭某出资30万元,夏某出资20万元,在原资产的基础上注册成立了甲公司,郭某和夏某分别拥有60%和40%的股权。到2004年初,该公司房地产逐渐升值,经某会计师事务所重新评估,确认甲公司总资产为5000万元,总负债为2800万元,甲公司将资产增值部分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此账务处理违反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历史成本原则,税法规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得进行摊销和计提折旧)。郭某准备出售其持有的60%的股权,并将出售股权的所得投资于其他行业。经协商,孙某愿意以1100万元的价格购买郭某的股权。

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郭某持有股权的初始成本为30万元,如果郭某将股权转让给孙某,那么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214万元[(1100-30)×20%]。

考虑到郭某需要将股权转让所得投资于新的行业,对甲公司资产进行重新评估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以下两种筹划方案。

方案一

郭某先投资新办具有减免企业所得税资格的乙公司(如新办第三产业,新办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新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等等),再将其持有的甲公司60%的股权捐赠给乙公司,然后由乙公司将股权以1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孙某。

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因此,乙公司在接受捐赠时,应按权益法确认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320万元[(5000-2800)×60%],并计入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转让股权时,应确认股权转让损失220万元(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为乙公司具有减免企业所得税资格,所以其接受捐赠所产生的所得可一同免征企业所得税。按此方案实施,郭某可少负担个人所得税214万元,并同时达到投资于其他行业的目的。

方案二

郭某先以股权重组的形式收购一家亏损企业(假设税前可弥补的亏损超过1320万元),然后比照方案一实施。

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规定:“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

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因为企业因接受捐赠确认的所得1320万元可以用于弥补亏损,所以方案二的效果与方案一基本相同。

2004年9月,郭某与其弟弟以90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一家累计亏损达2000多万元的企业,并按方案二实施了股权转让。

在以上筹划方案中,有两个问题需厘清。即:

个人捐赠财产是否适用视同销售的规定?

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以资产对外捐赠,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但是对个人以财产对外捐赠,个人所得税法只规定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并不要求视同销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财产捐赠给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是否应当比照关联交易进行纳税调整?

《征管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征管法》对于“个人”与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税务机关是否应当对“个人”进行纳税调整未作明确规定。可见,个人将财产捐赠给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不适用《征管法》有关关联交易的纳税调整规定。

上述筹划方案实际上是通过捐赠,将个人的财产转让所得转化为企业的经营所得,并利用企业的免税资格或者弥补亏损的权利,达到

少缴或者推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对于纳税人来说,这是一种可行的纳税筹划方案,个人在转让除股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时,如果具备一定条件,也可考虑使用上述方案。目前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于纳税人“转让财产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都作了明确的纳税调整规定,但个人所得税对此类行为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税务机关中,有人认为这是纳税人利用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漏洞进行避税,税务机关应当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补充规定对个人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或者捐赠财产,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的,应比照关联交易的纳税调整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笔者认为,对个人捐赠财产的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也是十分不合理的,在税务机关作出补充规定之前,上述筹划方案是成立的。

个人股权转让应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

某先生问:我是某公司的股东,我准备将股权转让给别人,我很想知道股权转让需办理什么手续?要不要申报纳税?

答:随着市场经济的健全与完善,企业改制活动日趋频繁,由此引发的个人股权转让经济行为也表现得异常活跃。去年以来,就发生了两例公司个人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缴交个人所得税计1879元。因此,个人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引起税务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将通过与工商部门联合、加强重点企业日常走访等举措,及时掌控企业股权转让信息,尽可能杜绝此类税款流失现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也就是说,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首先应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然后主动就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到地税部门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税率是20%,其应纳税所得额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因此,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关于原值及费用的确定,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合法有效凭证。)另外,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产权转移书据,立据双方还应按协议价格(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举例来说:假设吕先生取得A公司股权时支付了人民币10万元,现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要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作价人民币25万元转让给B公司,该股权转让首先应缴交印花税250000×0.0005=125元,其次应缴交个人所得税(250000-100000-125)×0.2=29975元。

问:如果是非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是否纳税?纳税基数?扣减成本为多少?如何计算扣减成本?是否由企业代扣代缴?纳税的依据条文?不纳税,依据条文?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是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另外,对股权转让还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4号第三条个

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52号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二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四川双马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案例精编版

四川双马投资集团公司 国有股权转让案例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四川双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案例 时间: 2008年12月30日【】 ——双马集团国有股权转让项目 内容摘要: 采用招投标方式评选出能够实现战略目标的受让方,实现的途径和方法是系统分析其收购动机、行业发展趋势、当前的市场环境和企业的竞争态势以及成功因素,设计出相应的招标文件和受让评价体系。 案例描述: (一)转让的背景情况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和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四川双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马集团)被列入绵阳市八户国企改制的重点企业。改制的总体思路是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通过减持国有股、整体出让等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绵阳市经济快速发展。同时,通过转换职工的国有身份,实现企业劳动用工机制的根本转变。 (二)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双马集团位于四川省江油市二郎庙镇,建于1956年,是我国“一五”期间156个重点工程项目之一,年设计生产普通硅酸盐水泥万吨,为当时亚洲最大的三家水泥企业之一,1997年被列为四川省37户扩张型企业、国家520户重点企业。1998年双马集团以主业资产组建成立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99年8月在深交所正式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0935)。目前,双马集团已具有年产400万吨水泥的生产能力。 由于双马集团主要以湿法生产线为主,工艺落后、设备老化、能耗高、成本高。2002年法国拉法基都江堰水泥140万吨/年新型干法生产线建成投产后,市场竞争加剧;2004年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水泥价格大幅度下滑,加之煤、电、运价格上涨,企业出现较大亏损。2004年末双马集团主营业务收入亿元,亏损6881万元。 双马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指标 (三)转让行为目标和操作中的关键环节 绵阳市委、市府在做好双马集团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和改制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出战略性的转让行为目标:通过双马集团国有股权退出,引进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对落后的湿法老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并新建日产5000吨的新型干法生产线,快速形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把企业建成三高(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价值高、员工素质高)、两大

个人股份转让协议(通用)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 甲方:(出让人) 乙方:(受让人) 鉴于: 1、甲方系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额为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下称合同股份) 2、乙方愿有偿接受甲方股份的50%比例。 经友好协商,双方立约如下: 一.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甲方同意将合同股份的50%转让给乙方(占公司总股本10%),乙方承诺以现金接受合同股份。经双方协商,合同股份定价为万/股,股份收购总价款万元(人民币: 元整)。 二、在本合同签署后之日起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期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股份过户手续。 三、付款期限,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年月日之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 四、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五、税费合同股份转让中所涉及各种税项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承担。 六、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不存在限制合同股份转移的任何判决、裁决。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材料、文件及所作出的一切声明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虚假成份。 3、甲方保证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保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应当由乙方发行的其他义务。 2、乙方保证完整、准确、及时地向甲方以及相关机构提供其主体资格,业务范围以及其他为核实公司受让合同股份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八、违约责任,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发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违约金。 九、争议的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甲方: 授权代表人签名: 乙方: 授权代表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以下无正文 (内容提醒:本文介绍的合同模板或协议范文演示文本及具体条款由资深律师修订,仅供参考。不可直接使用,需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正确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才能使用。)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文件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文件 (一)、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税法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A.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B.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C.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3、关于股权收购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

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年116号规定。(二)、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期转让公司股权时,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收入,以股权转让溢价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居关于个人非货币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

国有股权转让总结

国有股权转让总结 1

转让原则: 第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 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协议转让价格:第二十四条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下同)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拟受让方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收入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 受让原则: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国有单位为中央单位的,其受 2

让上市公司股份由中央单位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单位为地方单位的,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由地方单位逐级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国有单位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的、通过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手续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即受让上市公司股东的控股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并在上述行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事后备案) 3

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收入-费用=利润,如何少纳企业所得税? 少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应该从收入与费用两个方面入手。 关于收入: 事实上纳税与开具发票存在必然的联系,开票必然纳税,而收入又是开票的前提,现阶段不用开票的情形很少,所以利用不开票来规避收入可操作空间越来越少。 关于成本:体现在损益中的成本主要是营业成本,营业成本一般可划分为三大类,一个是制造成本;一个是购进成本;一个是劳务成本,因而要想使利润边少,必然要求提高营业成本,如何人为提高成本要结合企业的营业特点和所属行业来进行。 关于费用:费用是对所有企业都普遍存在的,种类多样化,支出的可操做性广泛,因为多是企业所得税偷逃和规避的重点。 经典财税讲解28种操作手段…… 核心提示:核定征收之前,相关的费用、材料、成本,即使没有发票也可以虚拟入帐,特别是原材料,可虚拟进货领用,然后进入成本,进行核定后,相对减少帐面利润。这种方法可以加大生产成本。费用也可如次操作。可将公司之前领用的原材料假设有一部分没有发票购进而直接领用;就有发票的部分转到后期查帐征收时候再进行领用。可至少变相增加成本10%。以后操作方面就需要公司多开材料发票或进行委外加工发票,虚拟加大生产成本。这种操作上目前很多企业在用,需要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确保生产成本在50%左右。并注意稳定性。。 01、工资薪金社保 A、在操作上首先要符合税法上规定的形式的要件; B、签定虚拟用工合同每月申报个税即可;不一定要交纳社保(具体人数自己掌握) C、对于一些签定虚拟合同的员工可做辞退处理,给予补偿这个可在税前列支 D、根据公司的营业业绩可增加10人左右,每人按3000左右设定标准,一年可多列支36万费用。 E、至于新增员工社保问题可在年检上做假的报表进行,目前很多企业都这样做,可行。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 一、股权竞买人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 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 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 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 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大陆医疗机构。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 案例:赵国良和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 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和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后果

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 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 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成立,由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_____币 _________万元,投资总额_______币_________万元,实际已投资_____币________万元。甲方愿将其占合营公司____ %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征得他方股东的同意,现甲 乙双方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_______________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____%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 投资____币______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____%的股权以 ____币 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和 金额以银行转帐方式分____次付清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 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 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任选一款)。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含转让前该股份应享有和分担公司的债权债务)。 2、股权转让前,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审计,乙方按双方认可的审计报告表的范围承担甲方应分担的风险、亏 损和享有权益。股权转让生效后,若发现属转让前,审计报告表以外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详细解读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详细解读 股权转让是指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看上去只是公司的事情,与税收无关,其实并不是这样,它们两者关系密切不可分割。股权转让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涉及面极广,就税收部分而言,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国家税务局还特地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下文将详细解读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为你推荐】武陵区律师丰县律师江城区律师天河区律师新都区律师高县律师邛崃市律师西乡塘区律师股权转让是指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看上去只是公司的事情,与税收无关,其实并不是这样,它们两者关系密切不可分割。股权转让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涉及面极广,就税收部分而言,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国家税务局还特地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下文将详细解读▲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举例:某公司将长期持有的W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共得价款15.8万元,存入银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2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58000贷:长期股权投资152000 投资收益6000据此,该公司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158000-152000=6000元。 (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 (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

(企业管理案例)四川双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案例

四川双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案例 时间: 2008年12月30日【打印】 ——双马集团国有股权转让项目 内容摘要: 采用招投标方式评选出能够实现战略目标的受让方,实现的途径和方法是系统分析其收购动机、行业发展趋势、当前的市场环境和企业的竞争态势以及成功因素,设计出相应的招标文件和受让评价体系。 案例描述: (一)转让的背景情况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和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四川双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马集团)被列入绵阳市八户国企改制的重点企业。改制的总体思路是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通过减持国有股、整体出让等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绵阳市经济快速发展。同时,通过转换职工的国有身份,实现企业劳动用工机制的根本转变。 (二)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双马集团位于四川省江油市二郎庙镇,建于1956年,是我国“一五”期间156个重点工程项目之一,年设计生产普通硅酸盐水泥69.7万吨,为当时亚洲最大的三家水泥企业之一,1997年被列为四川省37户扩张型企业、国家520户重点企业。1998年双马集团以主业资产组建成立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99年8月在深交所正式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0935)。目前,双马集团已具有年产400万吨水泥的生产能力。 由于双马集团主要以湿法生产线为主,工艺落后、设备老化、能耗高、成本高。2002年法国拉法基都江堰水泥140万吨/年新型干法生产线建成投产后,市场竞争加剧;2004年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水泥价格大幅度下滑,加之煤、电、运价格上涨,企业出现较大亏损。2004年末双马集团主营业务收入5.28亿元,亏损6881万元。 双马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指标

税收筹划案例报告

商场促销方式的筹划 —XX百货公司的税收筹划 一、案例背景 (一)公司状况 XX百货公司创立于1997年5月,是香港XX百货集团在大陆设立的第十三家百货公司。公司秉承“改革、速度、创新”的企业集团经营行动方针,以专业、系统的管理制度,在西安零售市场创下了傲人业绩。现在公司的经营面积已达到23000平方米。经营品种有家电、服装、鞋包、黄金珠宝、食品、化妆品、日用品、文具等6万多种,附设休闲项目有美容、儿童乐园、书城及餐厅。公司现有员工700名,其中管理人员50 余人。 (二)行业特征 XX百货公司属于商贸行业,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百货业目标客户群体较超市目标群体更容易冲动消费; 2、百货商店的特点是单品数量多,挑选性和时尚性强; 3、品类趋向高档,附加值高,而非价格最高; 4、产品生命周期短,季节性强; 5、库存周速度转慢,存货削价幅度大; 6、综合毛利率高。 (三)行业环境 1、潜在新的竞争对手入侵 新开百货门店的进入壁垒较高,现有黄金商圈的网点资源已被先进入者占有。但近年来商务部将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分销权的审核下放到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流程进一步简化,从而为外资企业进入国内零售市场创造了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外资零售进入百货行业提速。总体上,来自日韩、港台等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大多采取直接投资、收购股权的方式进入国内市场,而欧美企业多采

取出租品牌使用权的方式进入。 2、替代品的威胁 目前情况,在百货购物不仅能买足人们购买需求,而且是一种休闲方式,专卖店以及网络购物等方式尚不能对百货店形成冲击。 但另目前情况: (1)购物中心快速成长。 (2)网上购物爆炸性增长。 3、购买者议价能力 虽然下游消费者对于价格较为敏感,促销会争取到更多地客户,但是由于促销期间销售额会大幅增长,促销折扣并不会影响百货店的利润。另,下游消费者较为分散并且,下游消费者对于百货商业渠道的依赖。 4、供应商议价能力 上游厂商议价能力较弱。目前中国处于商品供给大于需求阶段,上游供应商的产品的过剩及同质化,上游供应商对百货的商业渠道的依赖,所以上游厂商议价能力较弱。一般具备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品牌,也会选择百货作为重要的销售渠道。 百货一般是“品牌联营”的盈利模式,把风险转嫁给供应商,毛利率较为稳定,经营风险较低,一般百货聚集产业链的主要利润。 5、现存竞争者之间的竞争 百货行业作为最早发展起来的零售业态,由于集中度较低,行业内竞争较为激烈,主要为同一区域或者城市同一商圈内的竞争。 (四)问题提出 在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之下,XX 百货公司准备于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开展大规模的促销活动以扩大市场销量。公司究竟应该采用什么样的促销方式在扩大销量的同时又能保障公司利润呢?由于公司对营销活动的涉税问

股权转让纠纷经典案例

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 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 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大陆医疗机构.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案例:赵国良与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 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

与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案例:胡元中与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期******** 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股东出资后,随即将出资转走而用于非公司经营,是抽逃出资的典型情形.其民事法律后果,一是出资人对公司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如不履行该项出资义务,则不享有基于该项出资而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案例:赵双瑞与世纪华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2期********* 裁判要旨:自然人独资公司转让其独资子公司股权时,应经股东书面同意,但转股协议是否有效应依据商事外观主义进行判断,不得以协议未经股东签章同意为由否认转股协议效力.协议上即使已加盖法人公章,但如有证据证明协议内容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仍应判定合同未成立.---------- 案例:天津市顺通化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热供热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4期.......... 裁判要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已获批准后,当事人协议变更股权转让对价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无须另行报批...........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协议模板常用版整理版

编号:FB-HT-05021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协议新 编整理版 The latest collated version of the template of the equity transfer agreement of natural person shareholder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x原创设计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协议新编整理版 转让人:(以下称甲方) 受让人:(以下称乙方) 鉴于: 1、______有限公司(下称______公司)是经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 2、甲方与乙方均为______公司的股东。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市订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______%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______元,实缴注册资本______元,协议签订

当时______公司基本账户余额:______元)以______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将转让费______元,人民币______以(备注:现金或转帐)方式分______次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股权交付 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就该转让的有关事宜,要求______公司将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甲方应就该转让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的事实,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证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受让股权的所有权正式发生转移。 2、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如30日内不能办理完毕前款规定的成交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支付转让价款。如乙方已支付了相应款项,则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退还给乙方。 第三条盈亏分担

对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的案例分析

对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的案例分析 一、初露端倪 2010年6月,N市国家税务局通过跟踪外经贸部门对外发布的股权转让信息,敏感地“嗅出”了里面的税务风险。顺着外经贸部门这条线,该局成立了核查小组,专门评估辖区内所有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由于股权转让业务性很强,核查小组根据掌握的资料,在评估的第一家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就发现了问题。 R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A公司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4年4月在N市成立,是R集团的重要垂赢一体化生产基地之一。B公司也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7年2月成立,是R集团新的重要生产基地之一,其在R集团今后的集团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 R集团投资3230.8万美元,占B公司78.8%的股权;投资1110万美元,占A公司74%的股权。2009年11月2日,R集团将在A公司的股权以1109.9985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另实收资本不足部分0.0015万美元由B公司补足。受让方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转让人支付转让股权的价款。至核查时止,A 公司外方股权转让已经交易完毕。 2010年6月28日,核查人员与股权受让人B公司进行接触,到企业了解该笔股权转让的情况,核实相关材料,并与企业就该笔转让行为进行初步的沟通与交流。同时,就调查情况及时向N 市国家税务局进行了汇报,并请求成立业务专家小组共同会诊。

2010年7月,在N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分局的大力协助下,核查人员一行5人专程赴被转让方A公司调查核实情况,并与R集团税务负责人进行首次谈判。 二、双方博弈 R集团表示,该股权转让是属于集团内部的股权转让,实质是集团内部的重组,在中国不应负有纳税义务。税务机关联合专家小组就此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规定处理。但是这笔集团内部重组,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为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4%,未达到75%的标准,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全部为现金支付,因此,该笔股权转让不适用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经过谈判与沟通,税务机关与企业达成了初步的共识。双方还就转让价格的调整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磋商。R集团税务负责人表示将把此次会谈的情况向集团上层进行汇报,并约定了下次会谈的时间。

2018企业税收筹划案例

2018企业税收筹划案例 01 【摘要】作为现代企业的刚性支出之一,税收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有着直接影响,而税收筹划能增强企业的经济效益,降低纳税成本,所以税收筹划逐渐发展为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内容。当前纳税人经营生产的最终目的与直接动机就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润,而成本高低对纳税人的利润有直接影响,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多层次、全方位筹划生产经营,确保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研究课题。本文就对企业财务决策中的税收筹划进行分析和探究。 【关键词】企业财务决策;税收筹划 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我国的经济成分出现了极大的变化,由传统单一的集体、全民经济转变为股份制、个体、私营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1]。而企业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已经发展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具有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如何恰当安排自身的财务活动、经营活动,选择灵活多变的财务处理方式,是现代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企业税收筹划概述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现代企业的内外部经营环境愈加复杂,日常的管理任务越来越繁重,而税收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关键内容,对企业的绩效评价、目标考核、生产决策有着积极的意义。实施科学合理的税收策划工作,全面开展税务管理,不仅能对其中产生的风险进行有效规避,还能增强企业的整体竞争实力、自身活力,减轻税务负担,实现企业发展壮大的目标。同时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决策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税收因素对财务决策有着直接的影响,通过税收筹划能实现财务决策的目标。通常税收筹划有如下三点特征:一是效益性: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就是效益性,这也是合理选择方案的重要指标;二是筹划性: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企业纳税往往具有滞后性的特点,而税收筹划是纳税前事先做出的行为;三是合法性:其要求税收筹划要满足相关法规与税收法律的相关要求[2]。可以说,只有实现效益性、筹划性、合法性这三者的三位一体,才能保证税收筹划工作的成功开展。 二、企业财务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一)应用现状 企业财务决策中的税收筹划应用现状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忽视税收筹划工作。现阶段,大部分中小型企业在财务决策中忽视税收筹划工作,究其原因,一是企业在税收筹划人才方面相对缺乏,相关工作人员不会在企业财务中开

股权转让协议书(自然人)

股权转让协议书 (参考格式,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年月日在深圳市设立,由甲方与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币万元,其中,甲方占 %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合营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营公司 %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章程规定,甲方应出资币万元,实际出资币 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 %的股权以币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深圳公证处公证(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股权转让及股权出资涉税问题终极总结

L100000股权转让及股权出资涉税问题终极总结 、股权转让: L110000所得税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转让股权取得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计税成本后的余额。如能符合财税【2009】第59号文中特殊税务处理要求的,可按特殊税务处理。 L120000流转税法: 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96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L130000其他税法: 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的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契税。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55号)的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股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公司: L110000所得税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的相关规定,投资方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确定对被投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即在具有商业实质且出资股权或换入股权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股权的成本,同时将公允价值与换出股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非合并情形下,股权出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出资股权以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股权转 让所得

2020新版国有股权转让范本(精篇)

( 协议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新版国有股权转让范本(精 篇) The agreement concluded by the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

2020新版国有股权转让范本(精篇) 转让方(甲方): 住址: 受让方(乙方): 住址: 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股权,即公司注册资本的%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3、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第二条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一)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元; (二)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元。 第三条甲方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企业资产重组的税务筹划技巧及经典案例分析

邓森法律顾问:企业资产重组的税务筹划技巧及经典案例分析 一、资产重组的内涵 所谓的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包括企业合并和分立、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资产置换等公司资产(含股权、债权等)与公司外部资产或股权互换的活动。基于此分析,资产重组从法律形式上看有四种:合并、分立、出售、置换。 二、资产重组税务规划的法律依据 (一)资产重组不征增值税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资产重组不征营业税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资产重组免征契税或减半征收契税的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公司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同时第三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第四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第五条规定:“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三、税务规划方案 一是要享受免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在发生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时,必须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受收购企业和合并企业。 二是企业在发生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时,必须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交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的书面备案资料,否则,没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符号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5个条件,特别是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使股权支付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1:企业重组的流转税筹划的节税分析]

股东股权转让案例

股东股权转让案例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9年10月19日09:01 法院认可“一女二嫁” 杭州“阳城热电”股权转让困局 本报记者董碧水 一起事实简单的股权转让,历经多场官司后变得扑朔迷离。 这场股权转让纷争迄今已历经了省、市、区三级法院审理,法院5次作出判决。如今,当事人正在等待着法院第6次的判决。 两份协议均被法院判决有效 事情发生在浙江杭州。 地处钱塘江南岸萧山南阳经济开发区的杭州阳城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是南阳经济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配套的关键企业,也是萧山区的一家重要公共型企业,其所发电能并入国家电网,所产热能供给周边的热用户企业。其中自然人张可夫拥有78%股份,杭州置地集团(以下简称置地集团)占15%,浙江省电力实业 总公司占5%,萧山南阳镇资产经营公司占2%。 2006年,张可夫决定转让其拥有的热电公司全部78%的股份。当年9月,张可 夫与杭州宏立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立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张以3430万元人民币将其全部股份转让给宏立公司。同月,张授权后者处理热电 公司一切事务。但在2006年12月,张又与同为股东的置地集团签订了另一份协议,再度约定转让全部股份。 正是这“一女二嫁”的两份转让协议,使得阳城热电的股权转让变得复杂起来,同时也引发了争端。 由于受让双方都不愿放弃,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2007年1月31日,置地集团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与张可夫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张依法履行股权转让引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07年2月7日、3月22日,上城区法院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置地集 团与张可夫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张可夫应协助置地集团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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