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治法治化(一)

论政治法治化(一)
论政治法治化(一)

论政治法治化(一)

在21世纪的中国,任何一个人,如果企图在政治上有一番作为,那么他必须尽可能地去关注法律。现代化的社会需要有现代化的政治,现代化的政治应当是法治化的政治。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乃是政治家们所不容回避的问题。

法律同政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离开了国家政权这个政治的核心问题,法律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据。在阶级社会中,法律直接受政治的制约。作为一个体系,超然于政治之外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只是不同的法律规范、不同的法律部门可能与政治的关系有远疏之别。特别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实正是国内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变化的结果。历史和现实中的政治体制改革,几乎无不是一种“变法”,即对法律进行的立、改、废活动。“只有讲政治,才能……把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到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中去,防止和排除各种错误思想、错误倾向的干扰,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注:江泽民:《关于讲政治》,人民日报,1996年7月1日。)同时,法律要服务于政治,与法律相比,政治占有主导地位,这既是一个历史事实,也是一种现实要求。日本当代著名法社会学家川岛武宜也这样认为:“在社会的结构之中,法律命题是为政治权力所支配着的。因此,在法律命题之中,必须或多或少地体现着一定的政治思想。在斗争中获得了胜利的社会力量,会通过创造法律命题的方式来强制保护自己利益的规范实现。因此,法律命题通常总是带有政治色彩的。”(注:〔日〕川岛武宜着,王志安等译:《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232页。)政治意识不等于法律意识。政治家可能会抛弃法律,不以法律的名义去解决政治问题,实行不讲法律的政治,但法律家却不可能不关心政治。另一方面,更要看到,政治全能主义是无可辨护的祸害和道德上的恶,这毕竟已成为当代公共舆论的共识。因而,法律对于政治的功能乃是不容抹煞的客观存在。但是,承认法律对于政治领域的功能,并不意味着可以在法律与政治之间划上等号。法律毕竟有其相对的独立性。特别是,某些政治概念就不一定适宜于作为法律概念。比如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条曾规定,立法目的之一是“打击敌人”。显然,“敌人”是一个政治术语,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于是,1996年改之为“惩罚犯罪”。基于同样原因,1997年3月14日所通过的新《刑法》也已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解放后我国政治学与法学的由合一变为分立的过程,也说明了政治与法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关系。

法律具有政治功能。法律通过对政治关系、政治行为、政治发展和政治问题的协调、规范、促进和解决,影响政治生活,达到政治目的,进而实现政治法治化。

政治法治化的第一要素是政治关系法治化。

政治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特定的利益要求而形成的,以政治强制力量和权利分配为特征的社会关系。(注:王浦劬主编:《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9页。)

政治关系的基础是政治利益,法律通过分配政治利益协调政治关系。法律为政治统治权力披上合法的外衣,使其具有社会正当性。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哈贝马斯曾区分过“合法性”和“合法化”两个概念。他指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但是,如果没有合法化过程,合法性很难得到保证。在不求助于合法化的情况下,没有一种政治系统能成功地保证大众的持久性忠诚,即保证其成员意志服从。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力量的体现,把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说成”是普遍的利益,或者是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虽然这种共同利益可能同普遍利益相交叉、相重合,但是也有可能不完全一致或完全不一致。法律一旦宣布某些利益为国家的根本利益,这些利益就获得了最大限度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的具有国家形式的共同意志的体现。在不危害这种共同利益的前提下,

法律规定出处理同一层次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横向利益矛盾及不同层次上的利益主体之间纵向利益矛盾的准则,从而把人们本质上为了自己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斗争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保持社会的政治稳定。

政治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政治权力关系,包括执政党权力与社会公共权力的关系、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关系、立法权行政权军事权司法权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权力关系都要经由一定的法律机制加以协调,在不同的国度,协调的方式可能互有差异,因而形成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和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宪法的功能主要是协调权力关系。部门法对于权力关系的协调也具有重要功能。比如,我国税法的一项重要改革,就是实行分税制。而分税制从政治功能角度来看,乃是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与科学化的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模式的制度选择。它在宏观意义上规定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新格局,对中国的现代化发展是一种政治资源。在政治学中,某一时期在政权中担任角色的那些个人被称作权威人物。马克斯·韦伯曾把权威的基础分为传统型、领袖型和法理型三种。50——60年代美国比较政治学的主流——结构功能主义学派的中心人物阿尔蒙德(GabrielA.Almond,1911年生)认为,世俗化是政治文化发展的方向,世俗化程度也是衡量政治文化发展的标准;而世俗化代表性地意味着权威人物传统型和领袖型魅力型标准的削弱,法理型日益占据上风。(注:阿尔蒙德等:《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39——40页。)

政治关系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政治权利关系。政治权利是社会成员实现利益分配的政治资格,是社会成员实现政治利益的手段,包括自由权、平等权、参政权等。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对于政治权利的范围有不同的界定。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法律把政治权利规范化,保证政治权利落到实处,同时规定剥夺危害国家安全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人的政治权利,对于他们作出政治上否定性的评价。由于政治权利实际上反映着公民同国家的关系,法律确保政治权利的实现有利于国家政治生活的良性运行。

政治行为法治化是政治法治化的第二要素。

政治行为是人们在特定利益基础上,围绕着政治权力的获得和运用、政治权利的获得和实现而展开的社会活动。作为政治关系的直接动态表现,政治行为包括政治斗争、政治管理、政治统治和政治参与等多种形式。

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是政治斗争的产物,又是政治斗争的手段。政治斗争的类型反映着法律的历史类型,体现着法律的本质;反过来,法律的本质规定着政治斗争的程度和方式。暴力政治斗争往往导致法律类型的改变,也就是说,阶级斗争的激烈形式导致社会革命,成为法律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导火索。而非暴力政治斗争一般指在法律范围内的政治斗争,特别是在和平建设时期,世界上大多数民主国家都要对于非暴力斗争的性质和活动方式加以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方面的法律制定与实施往往成为衡量一国政治的民主程度与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尺。违宪司法审查制(JudicialReview)对欧美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便是一个良好的例证。在政治斗争中,主体各方都力图居于支配和控制地位,即掌握政治统治权。进行政治统治,离不开法律的运用,尤其在一个民主社会,政治统治就是法律统治,即形成一种法治秩序。在人治或专制社会中,统治者往往也要用法律的手段使自己的政治统治合法化,获得一种社会的遵从和国际的承认。如果说政治统治是国家政权的前提,那么政治管理就是国家政权的基础。政治管理有多种方法,如行政强制方法和思想教化方法等等,但以市场经济为经济基础的现代政治管理则以法律手段为根本,法律使政治权力规范化。把政治领导、政治决策、政治组织、政治协调、政治监督等政治管理方式纳入法律轨道,保证政治法治化的形成和维持。此外,法律还为公民进行政治参与提供必要的途径,使普通公民通

过合法活动实现对政府相应的控制。

当然,也应看到,法律对于政治行为的规范功能是有一定限度的,并非任何法律部门都能规范任何政治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也不受理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因为这些行为涉及国家主权或重大国家利益,有很强的政治性,或者这些行为具有较多政策性成分。对于这些现有诉讼制度无法规范的政治行为,只有留待以后建立的宪法诉讼制度加以调整。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功能问题的研究,有助于发现法律制度的缺陷或漏洞,从而进一步加以完善。

政治法治化的第三要素表现为政治发展的法治化。

政治发展是指对政治关系的变更和调整。政治关系的质变过程即政治革命,是以阶级为政治主体的,旨在推翻另一阶级的政治统治的暴力行动,是实现政治权力迅速变更、用一种政治体系取代另一种政治体系的激烈的变革。政治革命的斗争锋芒都是指向实行统治的阶级,其首要标志是夺取政权。所以,一般地说,政治革命都要冲破体现旧的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法律,而不可能在旧社会的“法制基础”上进行。但一俟革命成功,胜利者又要以法律巩固自己的成果。法国第三等级(Tiers)正是通过起草一部新式宪法,开辟了一个崭新的政治纪元。(注:〔美〕路易斯·亨金等编:《宪政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9页。)

政治改革是通过一系列政治措施进行的。法律使政治措施既具有合理性,又具有现实性。同政治革命不同,政治改革是政治关系的量变过程,是对政治关系的调整和完善。这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中的政治领导集团根据社会利益矛盾状况及其对政治权力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的。旨在改进政治体系、调节政治关系以巩固和完善其政治统治的政治过程。作为一种有计划有步骤的政治变革,往往都伴随着法律的运作。因为法律能够为政治改革指明方向,为政治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保障政治改革的顺利进行,并且巩固政治改革的成果,从而防止和清除弊端,推动政治不断进步。这也正是中国历史上的政治改革往往被称为“变法”的原因。

政治问题法治化是政治法治化的第四要素。

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政权问题。有的政治问题要靠暴力甚至战争来解决,但同时也有许多政治问题可以用法律手段去解决。托克维尔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写道:“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因此,所有的党派在它们的日常论战中,都要借用司法的概念和语言。”(注:〔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10页。)在诸多政治问题中,一个国家民族的政治团结居于突出地位。通过法律,能够增强民众的凝聚力。克林顿在《希望与历史之间》一书中写到:“美国人不是通过种族、宗教或任何其他显著的特性联结在一起的,而是通过共同忠诚《独立宣言》、《宪法》和《权利法案》,通过共同接受公民身分的权利和义务的共同性而联结在一起的。”(注:〔美〕比尔·克林顿:《希望与历史之间》,海南出版社,1997年1月版,第90页。)国家的基础一步一步由血缘、族类向法律过渡,这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向。新中国建立以来,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对于解决民族争端、增强民族团结均发挥了重要的功能。尤其在当代,和平与发展已变成世界政治生活之主题,法律正愈来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日益发挥出特有的功能。1987年4月,邓小平同志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指出:“我们的‘一国两制’能不能够成功,要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里面。这个基本法还要为澳门、台湾做出一个范例。”(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15、352页。)起草工作完成后,他充分肯定这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是一个具有创造意义的杰作。”(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15、352页。)在中国对香港、澳门收回主权的过程中,1990年4月4日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1993年3月31日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把“一国两制”的伟大政治构想制度化、条文化,从而使人民增强信心,打

消顾虑,成为政治决策与现实生活的中枢或桥梁。这两部法律也为将来政治解决台湾问题提供了典范。

以法治型党组织建设促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415233257.html, 以法治型党组织建设促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作者:蔡薇 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年第22期 [摘要]在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发展中,党组织在其中所起到的领导作用是不容置疑的,坚持党的领导地位,有助于推动依法治国和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加强法治型党组织建设,对于党的领导作用发挥意义较为深远,同时也是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工作的首要前提,与法治型党组织建设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从基层治理法制化角度上来看,推动法治型党组织建设是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需要坚定不移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努力打造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政党。基于此,本文就法治型党组织建设对于基层治理法制化的促进作用进行分析,从多种角度剖析和阐述,提出合理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法治型党组织;基层治理;法制化;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新时期促进基层治理法制化的任务目标,强调基层干部应该养成良好的法治观念和服务意识,能够依法为人民服务,为基层治理法治化提供坚实保障。为了可以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坚实建设法治型党组织、依法治国,对于基层治理法制化持续深化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不仅是领导者,还有组织者,应起到示范引导的作用。只有推动基层治理法制化,才能切实提升党组织的执法能力,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为人们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发展。由此看来,加强法治型党组织建设推动基层治理法制化建设研究,有助于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其中的领导作用,为后续工作践行提供参考。 1 加强法治型党组织建设,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发展中,新时期加强法治型党组织建设建设对于基层治理法制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加强法治型党组织建设,有助于为创新型党组织建设提供新的补充,与基层治理法制化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两者密不可分,有助于为基层治理法治化提供坚实保障。同时,基层治理法制化则是法治型党组织建设的必要过程,同时也是一个重要环节。 坚持党的领导地位,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核心观念,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的首要前提,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依法治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真正服务于人民。在依法治国全过程中,坚定不移地遵循党的领导地位,有助于党的作用发挥,推动法制化社会建设,依法治国建设成效,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的首要前提就是建设法治型党组织。

浅谈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

2011年7月(总第282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7,2011 (Cumulatively,NO.282) [摘要]近现代国家市民社会形成以后,要求的是追求自由、平等、公平的市场经济,而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和非市场化,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就法律制度建设而言,至关重要的乃在于立法、司法、执法等。本文旨在针对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便于使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路程走的更好。 [关键词]市民社会;法治现代化;普适性 一、中国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产生于西方文明,是人类智慧对法治建设的重大贡献。中国法治现代化亦在不断的建设和完善过程中,然而,由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存在先天性的经验不足以及中国国情的影响和限制,存在了诸多的问题和阻碍,现就其原因进行浅析: 首先,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和非市场化,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公民的政治参与权的全面实现和法治现代化观念的形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因为,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出现了真正的“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起源于城市里的自由民,而城市里的自由民就是由商人阶层组成的新兴资产阶级。①原有的贵族和封建主为主导的社会被打散,取而代之的是由平等的人组成的,在商人之间的没有土地依附关系的一个自由民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它对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权利保障。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足温饱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治的强烈需求,不可能产生更多的政治参与要求。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 其次,计划经济强烈的行政命令性,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近现代国家市民社会形成以后,要求的是追求自由、平等、公平的市场经济,而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现代法治社会的建构与实现,其基本前提就是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同步进行,而法治变革则贯穿于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建设过程的始终。②离开了民主政治,所谓的现代法治不仅难以建立,而且即使从形式上建立了现代法治 模式,其在社会生活中也会出现扭曲、变形、走样甚至形同虚设的情形。没有民主政治作前提,法治从产生、运作到实施,整个过程便不可能做到科学化、合理化,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便不可能完全消除,依法办事原则便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同样,没有市场经济作基础,公民的平等、权利、自由等现代法律意识便无法培育,社会主体的个性便无法真正得到解放。中国古代儒学对等性人伦大多只停留于理想人格的局面,而至现代法治社会亦然绝不是也不可能仅靠法治变革就可以建立起来,它事实上是在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法治变革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中不断成长起来的,具有强烈的阻碍性。 再次,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阻碍了法治现代化进程。封建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治理论,无论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还是主张以“礼”治国的儒家,无一例外都主张君权至上,其理论的中心就是论证如何治民,维护封建统治,巩固君主万世一系的家天下。中国封建社会有着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家国一体化的集权体制,“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构成了封建社会三位一体的超稳定结构。刑民不分的法律体系, “刑不上大夫,法不下庶民”的刑罚制度,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观念,惧讼、厌讼的民众法律心理等等均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③虽然近代在西方思想影响下,中国也曾出现过呼唤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和社会变革的支持,在中国始终未建立起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 最后,中国的现代化过程还始终面临着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影响与渗透。西方国家主要是打着“民主”与“人权”的旗号,瓦解中国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如果一开始就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于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则会超出现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发展的计划也会毁于一旦。美国学者昂格尔认为, “法治产生于西方而非中国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没有形成现代型法的秩序的历史条件—— —集团的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但是,经济发展的内部冲动和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无可选择地将社会政治稳定前提下的经济快速发展确定为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阶段性目标,是合乎时宜并符合当代中国国情的。 二、浅谈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解决办法 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实行法治现代化会成为治国安邦的手段,但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经理了几千年封建伦理社会洗礼的国家来说,实行法治固然会受到很大的阻碍,以下对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解决方法提出几点建议:首先, “攘外先安内,师夷长技以自强”。就中国而言,现代化的法治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创制系统,使立法主体能够按照立法的权限和程序,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一般规律来制订相关法律。这种法律体系从形式上来看必须做到体系严 浅谈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 郭春生 (新疆大学研究生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158

首届互联网法治论坛——探索网络社会治理的法治化

首届互联网法治论坛——探索网络社会治理的法治化 收藏 封面【信息资讯】 【获取途径】国研网(包库) 【作者】金灿 【日期】2019.10.21 【摘要】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支持下,首届互联网法治论坛近期在杭州召开。本论坛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主办,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承办。来自全国各地政法产学研各界人士300人参加会议,深入研讨“网络社会治理的法治化”问题。加快网信法治建设中央网信办政策法规局副局长李长喜认为,作为治理的基础性措施,法律手段是综合治网的目标、方向和手段。要加快网信立法,坚持改革创新,正确处理好政策和法规的关系;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科学处理好同一场景下不同主体之间不同的利益诉求;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当前治理实践中存在的网络安全管理、数据开放共享、网络平台治理、新技术新应用规范发展对法律制度提出的诉求。要建立健全符合技术和服务特点的网络执法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网信综合执法体系,压实平台责任,丰富执法手段,从互联网的技术性、专业性特点出发强化技术性监管,并根据需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和措施。要不断提升网信领域司法保障,适应互联网的技术性要求,强化专业性队伍建设,优化互联网诉讼程序和诉讼规则,更加注重研究传统立法在网信领域的延伸适用,使传统立法在网络空间焕发新的生命力。同时,持续推进网信普法宣传教育。“互联网+司法”大有可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认为,中国互联网司法的实践路径主要包含四个维度:一是优化诉讼流程方式,大力建设智慧法院,实现技术层面的“互联网+司法”;二是重塑司法运行模式,推动信息技术与司法流程无缝衔接、深度嵌套、集成整合,实现司法运行机制、工作模式的整体变革和重塑;三是建构电子诉讼制度;四是确立网络治理规则。可以从四个方面对互联网司法做出展望:技术应用上要实现新突破;司法模式上要实现新拓展,逐步推广“移动微法院”工作平台,继续深化互联网法院试点;诉讼制度上要实现新发展;规则治理上要实现新成就,更加注重以个案裁判明确网络空间交易规则、行为规范、权利边界和责任体系,积极输出裁判规则,推动形成国际标准和准则,为提升全球互联网治理水平贡献中国方案和司法智慧。网络法治要融合刚性和柔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周汉华研究员认为,网络法治的强度就是要有权威,体现在体系性强、权威性强、公正性强。网络法治也要有灰度。强度是刚性的,灰度是柔性的,要适应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必须得有灰度。网络法治要用维度来把刚性和柔性融合在一起,在多维度中实现强度与灰度的有机统一,以底线思维来防范重大风险,以创新思维来引领持续发展,以法治思维确立法治权威,以共治思维来推动系统的解决。法治建设领域处在体制变革的磨合期、法治方式的转轨期和各界期待的提速期,在三期叠加阶段,不同目标并不完全一致,有时甚至相互冲突。如果要系统性解决问题,就必须共享共建,发挥多维治理优势。开放公共数据助推营商环境优化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认为,网络社会治理要解决好两个基本问题:一个是价值判断,即选择什么是我们要追寻的美好;另一个是技术理性,以流程最优、成本最低的方式实现这份美好。互联网时代,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成为技术理性的关键。2019年6月,国务院明确要求推进“互联网+监管”,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对失信行为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提高监管的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政府的智慧监管需要共享信息,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同样需要开放公共数据。此两类信息可谓是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共同构成了营商环境的基础。对市场主体而言,要注重解读与宣传,世行营商环境评估的方法论、指标体系和具体问卷,需要以友好的方式向市场进行解读;世行评估的十项指标,有大量法律问题需要解决。营商

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作者:刘佳义《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08日 01 版)基层治理法治化,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来管理基层事务,即基层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活动依照法律管理,公民的所有行为依照法律进行,使基层的一切需要和可以由法律来调控的活动和工作,都纳入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基层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在基层的具体实践,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从现在到2020年这一阶段,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党必须从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高度出发来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一)改革开放以来,基层治理法治化取得显著成效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完善,村委会组织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修订实施,地方性法规不断修订完善,社区居委会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村委会换届选举、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文件先后下发,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实践

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不断加强,载体不断健全,群众自治组织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新型城乡自治组织不断涌现。各地基层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建设不断健全,司法服务更加贴近群众、便利群众。随着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颁布,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相关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可以说,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基层治理已经步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 (二)我国基层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基层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经过这些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客观来看,与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存在不少问题:在立法方面,立法冲突现象突出,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同部门规范性文件相互矛盾冲突,在某些领域还存在立法漏洞,已经存在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法规来调整。一些立法过多地体现部门和地方利益,为部门和地方通过自行立法谋取自身利益创造了条件。比如,随意设置审批、特别许可和收费等。而与此同时,在一些行政法规、规章的起草、审查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听取基层群众意见不够。比如,在涉及城市建设、市场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拆迁管理办法、环境资源保护、见义勇为等方面,由于举行立法听证不够规范,一方面造成群众意见很大,另一方面严重影响了行政法规、规章的质量。另外,一些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款已经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没有及时进行“立、改、废”,在一些基本法和单行法之间、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之间、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还没有完全配套,必须抓紧研究、抓紧改。在基层法治队伍建设方面,公检

城市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调研报告

城市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调研报告城市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调研报告1 通过近阶段课程学习,结合前期工作调研,对我所在城市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情况进行研究,构成报告以下: 1、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是实现依法治市的基础 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基层的具体体现。对安徽阜阳而言,要想实现依法治市的战略目标就必须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打牢基层这个基础。 (1)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保障基层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法治是保障基层改革发展和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转的重要条件,基层各项改革越深入,经济越发达,就越需要法治。基层治理法治化是解决目前基层改革发展稳定问题的总开关,是破解基层发展大事、难事、急事的总钥匙。只有充分发挥法治对基层改革发展的保航作用,应用法治思惟和法治方式来调和各方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才能正确处理基层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最近几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重视对基层改革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矛盾进行排查,依法进行处置,完善了“资源在基层整合、队伍在基层组建、处置在基层展开、矛盾在基层化解”的基层维稳应急处置机制,有力地保障了基层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 (2)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是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必定要求。随着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深入,以法律规则为治理原则的法治化取向势必成为基层治理的基本遵守。以村(居)民自治为核心的基层民主制度确立和完善的进程,也是基层治理法治化趋势不断明朗和凸显的进程。1989年和1998年,国家分别颁布和修订《居民委员会自治法》和《村民委员会自治法》,从国家立法层面明确了基层治理的基本原则。我市也出台了1系列政策性文件,对村级换届选举和村级事务管

理进行规范。多年来,不管是基层民主选举,还是基层民主管理,都没有出现大范围的上访事件。在基层民主管理方面,展开“阳光村务”工程,实行“4议两公然”工作法,普遍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民主管理逐渐规范化、制度化。 (3)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环节。要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标志在于法治化,法治化建设的1个重要层次体现在基层。没有基层治理法治化,国家治理法治化就没有落脚点、没有根。因此,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国家治理能力的基础环节。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高度,直接影响着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最近几年来,我市通过推动基层依法治理、加强基层综治维稳和矛盾纠纷调解、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等实践,基层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基层治理能力延续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得到稳步提升,为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保护人民大众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大众的民主张识和参与意识不断增强,愈来愈关注平常生活中的法治问题和社会各领域的公平正义。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能否遭到公平对待、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直接取决于基层治理法治化程度。新情势下的基层治理,就是要把实现好、保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目标,把人民满意作为检验基层治理法治化成效的标准,不断完善对保护人民大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 2、当前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法制现代化

的关系是一个不可省略的工作。 一、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发展的历史过程,不能将其中某个阶段呈现出的特征抽象为法制现代化全部历史进程的本质概括。 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清末法制改革:清末修律是清末法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中国传统法律进行了重大而深刻的改革,引进了近代的法律思想、原则,客观上促进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发展,在中国法律近代化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深刻影响。二、南京临时政府:主要从法律上确认资产阶级共和制度,以“去专制之淫威,谋人民之幸福”,“人权神圣”为中心,颁行了一系列反映革命主要精神的单行法律、法令。三、南京国民政府:按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原则,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完成了司法制度的近代转变。而最终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基本法典的《六法全书》的出现,其六法体系最终建立,标志着近百年的中国法律的近代化的最终完成。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由传统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转型过程,是在法律领域的一场历史巨变。法制现代化始终会受到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发展的影响,因此法制现代化既是一个复杂、迂回曲折的发展过程,也必然呈现出阶段性的特点。所以研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时,必须从其社会和法制发展的总体趋势和本质特点来把握,不能以偏概全,用某个阶段的特点替代整个进程的总体型态。譬如,晚清时期中国法制现代化几乎等同于西方化,但我们不能以此为理由就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整个过程等同为西方化。 二、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外源性特征决定了这一历史进程之始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形态。 按照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要实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就必须按照近代法制的基本标准来开展本国的法制改革;而由于本国传统法文化中近代法制文明要素的阙如或发育不够成熟,也就只能从已基本实现法制现代化并有成功经验的西方社会中引入。这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始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的根本原因。无论是清政府“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 的变法谕令,还是沈家本“折冲樽俎,模范列强” 的修律主张,所表达的都是同样的西方化的法制现代化路线。 这样的路线必然表现在修律的实际成果当中。1、以民法为例,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不仅采纳了当时最先进的潘德克顿法典编纂体例,还采用了来自大陆法系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亲权、债权、所有权等民法概念,引进了诚实及信用、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建立了法人、时效等西方民法的主要制度,真正贯彻了法典制定者所提出的“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求最适合中国民情之法,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的编纂指导思想。2、以刑法为例,1911年制定完成并予以颁布的《大清新刑律》,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总则与分则两编的体例,引进了近代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死刑唯一等刑法原则,吸收了诸如未遂、共犯、自首、累犯等西方刑法概念,并仿照西方刑事法制建立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缓刑、假释及主刑和从刑相协调的刑种体制等刑法制度。总之,经由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的不懈努力,终于在中国建立起近代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从而开启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征程。 第三、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必然会超脱西方化的藩篱,实现中华法制文明的伟大复兴。 一方面,中国的法制改革之所以显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形态,源于其总体上的外源性。但是,承认总体上的外源性并不意味着否定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对法制现代化进程起着推进甚至在某些层面的决定性作用的多种因素。自从明清以来,中国社会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经济生活日益活跃,各种经济交往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日

基层治理法治化

基层治理法治化 2015-08-14 14:50:30 【背景链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系统的观点出发,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提出了“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要求。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围绕做好“三农”工作,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农村是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的领域,必须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同步推进城乡法治建设,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三农”工作。同时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善于发挥乡规民约的积极作用,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标准表述】 [内涵] 基层治理法治化是指,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前提下,在县级以下(县级、乡级、村、社区等)行政区域推进依法执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工作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存在问题] 在立法方面,立法冲突现象突出,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同部门规范性文件相互矛盾冲突,在某些领域还存在立法漏洞,已经存在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法规来调整。一些立法过多地体现部门和地方利益,为部门和地方通过自行立法谋取自身利益创造了条件。而与此同时,在一些行政法规、规章的起草、审查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听取基层群众意见不够。比如,在涉及城市建设、市场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拆迁管理办法、环境资源保护、见义勇为等方面,由于举行立法听证不够规范,一方面造成群众意见很大,另一方面严重影响了行政法规、规章的质量。 另外,一些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款已经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没有及时进行“立、改、废”,在一些基本法和单行法之间、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之间、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还没有完全配套。 在基层法治队伍建设方面,公检法力量和行政执法力量不足问题很突出。基层警力、法官、检察官配置严重不足,难以确保办案质量。政府法制机构力量更为薄弱,有的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只有2—3人,甚至有兼职的存在,难以适应履职需求。 在社会法治意识方面,部分基层干部人治思维和官本位思想仍很严重,习惯于“做工作”“讲人情”的工作方式,凭经验和个人想法作决策、下命令,甚至不懂法、不用法,有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中国于二十一世纪初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中国经济真正开始融入经济全球化的世界潮流.“入世”与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的法制建设尤其是经济法制建设带来巨大的冲击,也给中国法制建设提出了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这样一个全新的概念、课题和目标.党的十六大在界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时,修订了原来的"小康"和"四化"概念,提出了"新的四个现代化"概念.(注1)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等一系列的与时俱进的新的理论观念.经济基础的现代化变革必然引起上层建筑的变革.体现现代市场经济的新的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的法制现代化的出现和建立是必然的趋势和要求,也是唯一的选择.从实践上看,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方针已经打开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帷幕.邓小平是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一九九八年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使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进入更加"自觉"的阶段;二零零一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又进一步使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及全球大多数国家的惯例相比较,中国有了更多的机会借鉴外国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并且进行交流.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及两万多条规则已经成为中国在世界贸易关系中必须遵循的信条,必将极大地影响和决定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和方向.我们已别无选择,而且时间紧迫.探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内涵、外延、实现途径、特征,成为摆在我们面前必须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本文仅就此进行若干基础性的探讨分析,作为引玉之砖抛出,以求引起争鸣,请求斧正. 一.什么是中国法制现代化 解析中国法制现代化这个概念的内涵,可以从"法制"和"现代化"两个不同的侧面进行.从法制侧面是三层意思:法制化,法制现代化,中国法制现代化;从现代化侧面看也是三层意思:现代化,法制现代化(或现代法制化),中国法制现代化.从法制化侧面解析,基本上(就是说不完全是)从法制发展的历史脉络这个纵的方面来研究的;而从现代化侧面解析,则是社会现代化和现代政治文明的各个方面,从横的方面来进行研究的.从两个方面均可切入正题. (一)从法制化角度解析 用历史角度看,法制化是与市场经济的建立、形成、发展、现代化、国际一体化而出现的国际公认的新概念。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代虽然也有法律和制度,但由于没有形成市场经济,基本上是无序的,没有现

网络谣言的法治化治理

网络谣言的法治化治理 [摘要]网络谣言的泛滥对社会公信力产生沉重的打击,给社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和危害。文章系统地研究了网络谣言的概念,剖析了网络谣言的特点,结合国外治理网络谣言的相关经验,探讨了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法治路径。 [关键词]网络谣言;法律规制;行政公开法律制度 互联网的出现使普通民众拥有了自由表达意见和愿望的话语权,网络舆情的发展也为党和政府了解社情民意、实行群众路线的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位近年来,网络谣言的比例不断攀升,其本质是虚假信息。它已成为社会公害,轻则侵犯公民个人权利,重则危害到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安定、经济安全、社会秩序。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应该运用法治思维,以法律的威严来约束网络世界,从源头上遏制网络谣言滋长的势头,有效治理网络谣言。如何完善我国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已经成为摆在我们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面前的现实问题。 一、网络谣言的法律概念及特征 所谓谣言,通常是指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或缺乏事实根据,公众一时难以辨别真伪的闲话、传闻或舆论。网络谣言,本质上属于谣言的一种,只是传播渠道不同。从法律角度将网络谣言定义为:在网络上形成并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或捏造的虚假信息。网络谣言主要涉及特大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等内容。 网络谣言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一)传播速度快,范围广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3年公布的“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5.9亿。目前网络谣言的传播方式突破了空间的限制,能够迅速实现大范围扩散,甚至演化成规模庞大、跨越国界的谣言。 (二)传播渠道广 网络谣言借助于各类博客、贴吧、微博、微信、论坛、彩信等多种网络平台,其传播平台广泛多样,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引发了民众的错乱恐慌。 (三)传播具有互动性 在网络中,每个网民既是信息的发布者,也是信息的接受者。微博、QQ、贴吧等互动平台给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机会,尤其是热点问题迅速吸引人们的眼球,掀起讨论的热潮。有些人利用的自己情绪和观点引导舆论导向,很容易混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 )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 A.收支两条线 B.罚缴分离 C.执法上审裁分离 D.决策上审裁分离 2、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违法归责,下列对违法的含义不正确的理解是:() A.违法指的是行为违法 B.违法指的是行为结果违法 C.违法指的是违反法律,是一个客观标准 D.行政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方面内容的是() A..加大政府管理成效的力度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4、《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A.经济社会 B.政治社会 C.文化社会 D.生态社会 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的是()A.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B.必须把维护政府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C.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D.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6、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 )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A.市.县 B.省.市 C.省.县 D.县.乡 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 )。

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也是新时期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推动社会建设转型发展的重大举措。在社会治理中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意味着在社会治理的诸方面和全过程中,都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创新。 健全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律机制。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核心是要建立多元主体互动协商、合作共治的法律机制。 一是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机制。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和网上公开运行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公开征求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后评价等程序制度。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征地拆迁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建立健全公众意见的处理反馈机制,公众意见征求和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当向社会公布和说明。二是健全公众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及时调整行政权力库,完善行政权力法制监督平台,确保行政权力全程网上阳光、透明运行。坚持把行政审批、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重点,完善政务公开和公共服务提供的实施保障机制。加强和改进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完善舆论民意表达机制、反馈机制,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健全公众对政府治理工作的评价机制。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根本标准,进一步完善政府治理社会的绩效评价制度和考核体系。突出社会评议,通过公开述政、网络问政、民意调查、第三方评价等方式,构建开放式的公众评价机制。突出对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评价考核,加快形成以群众满意2度、舒适度为导向的政府治理社会工作评价机制。 切实转变和创新政府治理社会的方式,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重点是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激发和释放社会组织的活力。一是进一步压减和规范社会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凡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一律交南社会组织承担。要从明确审批项目的名称、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基本构成要素入手,全面推行清单和目录之外无审批的管理制度。

学习中华法系与中国法治近代化的心得

学习中华法系与中国法治近代化的心得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我深深体会到了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儒家精神。西周的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礼法一元化,礼就是法,法律的精神就是儒家的,尽管此时儒家并未真正出现。而至春秋战国,由于法家思想更符合现实,因此法家实际上取得了立法主导思想的地位,法律的精神主要在这一时段主要是法家。中国古代的法律儒家化肇始于汉代,汉武帝之前的法律是法家化的法律以及黄老思想指导下的法律,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的官方地位,并通过春秋决狱,将儒家思想引入了司法领域。而其后的引经注律更是以儒家经典注释律文,使法律儒家化。从魏晋至唐,是儒家思想进入法典的时期,这个时期通过立法行为,儒家思想进入了法典,具体表现有曹魏新律的八议制度,西晋的“准五服以制罪”,南北朝的官当、重罪十条以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这种礼法和一在唐律中正式形成,形成了“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宋以后至清末是中国法制的进一步深化,此时儒家精神在中国法律中已经定型,法律的演进也就限于形式上的演化,直至清末近代化才开始引发新的变化,打破原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结构,引入民主宪政理念,逐步去除了法律中的儒家精神。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证明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

思路决定出路 四种思维推进社会治理

思路决定出路四种思维推进社会治理 思维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推进现代社会治理,是实现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一道必答题。正确解答现代社会治理考题,需要树立科学的解题思维。 一要树立民主思维。马克思主义政党夺取政权和执政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广大人民当家做主。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思维,决定了我国现代社会治理的本质是国家政权运行的民主化。社会是基于人的活动而构成的关系总和,协调好社会关系的主体也只能是人本身。在阶级社会,因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关系,只能将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交由统治阶级的工具即国家代为履行,并运用国家机器实施强权统治,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秩序。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直接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在阶级意识深重的历史条件下夺取政权并开始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其执政方式基本沿着统治——管制——管理的权统思维摸索前行,体现在社会秩序维护上主要依靠国家行政权力或行政手段。随着我国经济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文化文明的持续发展,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本质有了更为清晰地认识,党的执政方式也跟着不断地创新发展,特别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政治理念的确立和实践,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由理论变成了现实,极大地激发和保障了广大人民参与国家政治实践的热情。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些庄严宣示,既是我国政治民主的制度化,也是党的民主思维在政治和社会领域的广泛实践,有力推动了我国由权统社会向民主社会转型,社会治社已成为当代中国的历史潮流和显著特征。回应历史呼声,做实人民关切,应遵循现代社会治理的内在规律,切实克服阶级社会权统思维的惯性,树立社会主义社会民主思维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回归到保障国家政权和社会秩序协调发展的主人翁位置上来,释放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无穷力量,用人民社会人民管,管好社会为人民的民主实践,来凸显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做主的特质,展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精)工作心得:城乡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路径探析(最新)

(精)工作心得:城乡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路径探析(最新) 从行政审判视角来看,目前基层治理仍面临着法律上角色定位模糊、执法手段供给不足、主体间权力义务模糊等问题。本文立足于具有中国特色化解基层矛盾的“枫桥经验”,对加快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提出了有益探索。 司马迁在《史记》中曾提出“县集而郡,郡集而天下,郡县治,天下无不治”。由此可见,自古以来基层治理就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即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并提出了“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变革,基层治理功能得到强化,基层治理法治化亦成果卓著,突出表现在基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基本确立,工作方法从重行政命令转向重规则、重法治、说服教育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基层群众守法、用法、依法维权的意识亦大大提升,对民主自治的价值追求更加强烈、利益追求更加多元。但从行政审判视角也反应出基层治理面临着法律上角色定位模糊、执法手段供给不足、各治理主体参与不足、基层政府的治理思维、治理方式尚需进一步转型、基层群众法律意识尚未完成现代转型等突出问题。而“枫桥经验”作为具有中国特色化解基层矛盾并取得成功的典范,对于加快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则提出了一条有益探索的路径。本文拟结

合对B市法院近五年审理的涉基层治理行政案件的实证分析,针对司法实践中反应出的问题,深入把握“枫桥经验”的精髓,探索加快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实现途径。 一、实证分析:从行政审判视角看基层治理法治化的现状 基层治理,是指在一个政治制度框架或政治结构之中最基层的权力运作形式,其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通常认为从政治结构的角度来看,基层治理主要包括乡镇的治理、村级治理、城市街居治理三方面的内容,具有主体多元、点多、线长、面广、直接关系民众切身利益等特点。实践中,大量的行政执法活动在基层,因此大量的行政案件也发生在基层。诚然,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一个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方位的系统工程,但行政审判作为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以其独特的地位可以最直接反映出基层治理法治化中存在的问题。因此,本文选取B市法院近五年(2013至2017年)审理的涉基层治理行政案件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拟求“窥一斑而知全豹”,在总结涉基层治理行政案件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从法院的裁判情况来分析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中所面临的问题。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变革,基层行政机关的职能范围、执法方式等亦不断改变,映射到行政诉讼中,涉基层治理行政审判亦呈现量大、面广、矛盾易激化、难协调等特点。基层治理具有主体多元化的特征,但基层治理的相关情况,映射到行政审判中来则是集中通过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来反应的,毕竟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最主要的基层执法主体,承担了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大部分任务,其存在的问题基本是我国基层治理法治化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行政诉讼裁判文书为样本,以乡镇政

法制现代化

关于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几个重大关系 【内容提要】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应当要处理好法制变革与社会发展,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法律本土化与国际化,法律制度与法律意识之间的矛盾关系。法制变革应当要与现代民主政治、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文化建设同步进行,应当吸收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因素,吸纳他国法律文明的先进因素,在现代法律制度建构的同时,特别应重视现代法律意识在全社会的牢固确立。这些均是中国法制变革应当要做好的基础性工作。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中华民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的旨在实现现代法治社会,促进社会进步与文明发展的现代法制变革运动。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特殊的国情与文化背景的国家进行法制现代化变革,需要我们处理好诸多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与关系。 一、法制变革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在对中国法制变革进行研究时,国内外有些学者常常认为西方法制发展属于“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而中国则属于“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是对西方现代化的冲击而做出的回应。确实,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事实上从一开始就处于相对不利的环境之中。即相对于西方国家特别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建成的相对成熟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以及比较发达的物质文明而言,我国在各个方面都相对落后。这几乎是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极为头痛的问题。这种反差极易带来一些不良的心理,比如或急躁,希冀一蹴而就赶上发达国家;或抱怨,总以外国的标准来衡量国内的事情;或崇洋媚外,丧失民族的自尊心与自信心等等。而为了尽快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多发展中国家常常将法制变革当做推动社会发展的手段。其实,这实在是一个误区。 在论及法律与社会经济关系的内在关联时,马克思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集中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1—122页。)相对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言,法律毕竟是第二性的因素,其内容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法律虽然对社会发展也有能动的反作用,但这种能动作用只有与社会发展内在要求相一致并基于一定的社会关系条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综观中国近代历史上的法制变革,其屡遭失败的根源之一即在于没有基于相应的社会生活条件来进行。如清末修律、戊戌变法与辛亥革命后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的《临时约法》,均是在没有根本触动甚至是在保持、维护原有政治、经济体制的情况下,企图仅靠法制变革而实现其社会理想。这样,尽管其颁布的法律均涉及到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内容也具有一些近现代革命性的因素,但这样的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几乎形同废纸,没有起到任何作用。这种功利性的法制变革除了留下失败的惨痛教训外,对整个社会几乎没有带来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与触动。(注:国内学术界对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有相当一致而清醒的认识。即日本明治维新成功的关键在于它首先进行了自上而下的政治革命,然后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教育、文化等都进行了相当彻底的变革。国外也有学者对中日两国的法制变革运动进行了对比研究,也得出了与上述观点基本一致的结论。参见(美)斯塔夫里亚诺斯著:《全球分裂——第三世界的历史进程》(上),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13—376页。)现代法治社会的建构与实现,其基本前提就是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同步进行,而法制变革则贯穿于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建设过程的始终。离开了民主政治,所谓的现代法制不仅难以建立,而且即使从形式上建立了现代法制模式,其在社会生活中也会出现扭曲、变形、走样甚至形同虚设的情形。因为没有民主政治作前提,法制从产生、运作到实施,整个过程便不可能做到科学化、合理化,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便不可能完全消除,依法办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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