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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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卫生监督:概念(5):是指政府行政部门依据公共卫生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卫生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违法行为。

卫生监督的目的(5)是行使国家公共卫生职能,实现国家对社会的卫生行政管理,保护人民的健康,维护国家卫生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其性质属于国家监督,是国家行政监督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国家卫生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

卫生监督的功能(6):1制约功能(目标)2规范功能(效果)3预防功能(重点)4促进功能(结果)

卫生监督的特征(7):1健康权与合法权益保护性2法定性与授权性3行政性与技术性4广泛性和综合性5强制性与教育性

卫生监督的过程分类(9):预防性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

预防性卫生监督的概念(9):是指卫生监督机关依据公共卫生法规对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续建等)所开展的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活动。(通过城乡规划的卫生审查可以全面、客观地评价区域性环境卫生质量、局部环境污染、卫生防护效益等,从而提出措施,以防止、克服、避免自然灾害和工程灾害,创造出清洁舒适、有利于身心健康、有利于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等良好的环境和场所。城乡规划卫生的主要内容包括:合理确定各种建设用地、规划功能分区与布局,如居住区规划卫生,公共场所规划卫生,工业区规划卫生,给水和排水规划卫生,居民健康保护等。通过建设项目的设计卫生审查则可以对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布局、设施等进行全面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竣工验收使审查是否达到了卫生要求和卫生标准,使之在建成投入使用后不致发生局部不良环境危害或污染外界环境。总之预防性卫生监督旨在于从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上贯彻卫生要求,达到保护环境、控制污染和有关公害,增强人民体质,保障人民健康,并造福子孙后代。可以说,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最积极、最有效、最基本的工作方法。)

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12),包含:1行为的主体合法2行为不超越权限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符合法定形式5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13):1确定力2 执行力3 拘束力

卫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14);(一)依法行政的原则:1以卫生法律、法规为依据;2适用卫生法律、法规准确无误;3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正当行使监督权(二)遵守法定程序原则(三)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四)独立审理卫生违法案件的原则

第三章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27)概念:是指由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卫生监督主体在卫生监督过程中与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28):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所构成。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30):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2 卫生行为3 与公民生命健康相关的物

卫生法律事件(32)概念:是指依照我国卫生法的规定,能够引起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不以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分两类:1自然事件,2 社会事件

第四章

卫生监督主体(34):概念;是指享有国家卫生监督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这些组织包括各类卫生监督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卫生监督主体是行使国家卫生监督职能的组织,卫生法律规范能否得到切

实的实施,相应的社会关系能否得到有效的调整,保障人民健康的目的能否达到,主要取决于卫生监督主体的有效活动。

卫生监督主体的特征(34):1卫生监督主体只能是组织,而非个人2 卫生监督主体是享有国家卫生监督权、从事卫生监督管理活动的组织 3 卫生监督主体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8);概念:是指依法律、法规授权而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特点: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国家机关的组织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的是特定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能而非一般的卫生管理职能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职权为具体的卫生法律、法规所授予,而非行政组织法所授

受委托组织的概念(41);是指接受卫生监督主体的委托而行使某项卫生监督职能的组织。特点:1是从事非国家职能性质活动的组织2仅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的卫生监督职权,而不能行使一般的卫生监督权3行使一定的卫生监督权是基于卫生监督机关的委托,而非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受委托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区别(43)

卫生标准的概念(51);为了保护人体健康,以医药卫生科学成果和实践经验为依据,经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由主管部门批准,并以特定程序和形式颁发的对食品、医药及其他方面的卫生要求制定的统一标准,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技术法规,是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重要依据。

卫生行政许可的概念(63);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卫生活动的行为。

原则:(64)1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 便民的原则3 效率原则4 信赖保护原则5合法原则6监督责任原则7实施许可不得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原则

许可证的效力(67);证明力,确定力,拘束力

卫生监督检查的概念(68);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基于卫生监督职权,依法对卫生监督相对人是否遵守卫生法律、法规,执行卫生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的了解和监督检查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卫生行政即时控制的概念:(75)是指卫生监督机关为预防或制止危害公共健康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扩大,维持公共卫生的正常秩序,依法采取的强制限制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流通的各种措施。

卫生行政处罚的概念(77)是指卫生监督主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卫生监督相对人给予卫生行政制裁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79);指相对人基于其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卫生监督程序的基本原则(86);1法定程序原则2 相对人参与原则3 程序公正原则4效率原则

简易程序的概念(93);也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的执法人员对于当场发现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处罚较轻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做出处罚决定的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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