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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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须知

一、公证简介

我国《公证法》第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根据我国《公证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公证效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证明效力、执行效力和法定公证效力:

.证明效力。《公证法》第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证明的除外”。

.执行效力。根据《公证法》第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法定公证效力。根据《公证法》第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二、公证业务范围

公证法第条、规定:(一)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合同;

.继承;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财产分割;

.招标投标、拍卖;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公司章程;

.保全证据;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二)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提存;

.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办理公证程序

根据公证法第四章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四、五、六章规定,办理公证程序如下:

一、申请与受理

(一)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证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申请日期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二)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申请公证的文书;

、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二、审查

(一)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

提供相应的材料。

(二)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三)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四)公证机构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补正或者修改,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应当事人的请求,公证处可以代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

三、出证和送达

(一)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证条件如下:、民事法律行为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该事实或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事实或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反社会公德;

()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相符。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异议;

()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被证明的文书、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核实情况的材料、公证审查意见,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但按规定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除外。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审批人的批准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的签发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三)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司法部正在研究调整当前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待新的收费标准下发后公布)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

证明经济合同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按比例收费不到元的,按元收取;元至元部分,收取

%;

元至

元部分,

收取

%;

元至

元部分,

收取

%;

元至

元部分,

收取

%;

元至

元部分,收取

%;

元以上部分,收取

%。

)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

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

%,按比例收费不到

元的,按

元收取;

元至

元部分,收取

%;

元至

元部分,收取

%;

元部分,收取

%;

元至

元部分,收取

%;

元至

元部分,

收取

%;

元至

元部分,

收取

%;

元至

元部分,收取

%;

元以上部分,收取

%。

.

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

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

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

元;

.

生父母单方送养的,

每件收费

元,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

元(涉外收养,每件收费

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

%收取,最低收取

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

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

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

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

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

元。

.

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

元。

.

对物的保全:(

)不动产每件收费

元;(

)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

元。

.

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

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

元。

(六)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每件收费

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

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

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

元;

.

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

元。

四、

提存公证,

按标的额的

%收取,

最低收取

元。

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

%收取,最低收取

元。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一)遗嘱公证,每件收费

元。

(二)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

元。

(三)清点遗产,每件收费

元。

(四)保管遗产,双方协商。

(五)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收费

元。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一)公证监督,每件收费

元。

(二)直接参与,每件收费

元。

(三)证明有关文件,每件收费

元。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证明公民的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

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

元。

(二)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

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

件收费

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

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二)办理抵押登记,每件收费

元。

(三)

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

认证事务,

每件收费

(登记费、

认证费、

邮寄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按实际支出收取)。(四)代拟和修改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

代拟与公民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份收费

元。

.

代拟与经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份收费

元。

.

修改与民事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份收费

元。

.

修改与经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份收费元。

(五)解答法律咨询

.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小时收费

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

涉及财产关系的,每小时收费

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一)常年公证法律顾问,由双方协商收费。

(二)上门受理公证,每件收费

元。

(三)非诉讼代理,收费

元。

(四)参与经济谈判,收费

元。

(五)在公共场所或新闻媒介发表公证词,收费

元,办理其他有关公证的,

按所办公证事项的收费标准收取。

(六)公证调解

.

调解民事纠纷,收费

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

元。

.

调解经济纠纷,收费

元。

上述事项调解后办理公证的,公证服务费按所办公证事项收费标准收取。

(七)

在公证处以外送达公证文书,

每件收费

(邮资、

交通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八)专项调查事项,每人每天收费

元(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按实际支

出收取)。

(九)查询公证档案,每件收费

元。需复制公证书副本的,每份收费

元,其他每

页收费

元。

(十)当事人提供文书材料需打印、校对的,每千字收费

元(不足一千字按一千字

计算)。

(十一)翻译费,每千字收费

元(不足一千字按一千字计算)。

(十二)公证书副本费,每份收费

元。

十一、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以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

收取

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

%收取。

十二、本收费标准未列事项的收费,可比照类似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十三、

为支持企业改革,

减轻企业负担,

凡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的公证业

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其收费标准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低限的%收取。

十四、

公证服务收费属国家和省管收费项目,

各地不得越权审批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

准。

十五、

公证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

准,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十六、

各收费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实行亮证收费,

并向社

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

律师执业证申领所需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

律师执业证申领所需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 (广州市司法局只在周一收材料、周三补材料。“机构、人员证照组人员分工及电话:詹蔚莹:83100141、李艳 83100145、郑蕾83100147”正确性不作保证,呵呵) 一、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审批表》一份、《律师执业证呈报表》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两份;(有签名的地方均须本人亲笔签名)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2、非本市户籍的,提交有效期为半年期以上的居住证复印件两份; 3、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两份。 4、近期大一寸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三张(其中两张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中,另一张的背面用圆珠笔写上姓名、所名并粘贴在《律师执业证呈报表》的左上角);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两份; (四)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1、实习证复印件两份(加盖律师协会核对章) 2、《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复印件两份(加盖律师协会核对章); 3、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两份; 4、《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六)无其他职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两份: 1、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应提交原单位批准辞职的正式文件(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2、其他从业人员,应提交已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书、证明书(由原单位人事部门与申请人共同签订); 3、城镇无业人员,应提交失业证、待业证或未从事其他职业的证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 4、农村无业人员,应提交未从事其他职业的证明(由所在乡镇以上政府出具); 5、离岗退养或退休人员,应提供离岗退养正式批文或退休证复印件; 6、军队转业、复员、退伍人员,应提交转业证或自主择业证、复员证、退伍证。 以上1-4类人员从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毕业的,还应提交就业报到证复印件,如果报到证是派遣到具体单位的,还必须提交与该单位解除合同的有关证明。(七)新执业人员应将人事档案挂靠在中国南方人才市场人事代理部,并提交相应人事档案保管合同书及缴费凭证复印件两份。 (八)计划生育证明两份(60周岁以上男性或50周岁以上女性及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免交);

食品生产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办证指南

食品生产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办证指南 一、项目名称:食品生产小作坊准许生产证 二、受理机构: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三、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四、申办条件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和生产经营设备、设施; 2、具有相应的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剂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4、生产加工人员应当经过卫生知识培训,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 五、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申请书; 2、申请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3、拟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部门出具); 4、生产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7、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8、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省级卫计部门备案登记的企业标准); 9、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以县疾控中心出具的为准); 10、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承诺书。 六、办理流程 企业申请----受理----核查小组实地核查----产品抽样与检验----审批----发证。 七、办理时限 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经审核,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作出《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食品生产小作坊准许生产证》。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CA证书和客户端系统安装及使用手册

+ CA认证和网上办事大厅客户端系统安装及使用手册 宁波市鄞州地方税务局 https://www.360docs.net/doc/e42030598.html,

2012

目录 1、内容简介 2、办理流程 3、客户端系统—软件下载 4、客户端系统—软件安装 5、CA证书—软件安装 6、CA证书—登录使用 7、CA证书—常见问题 8、客户端操作手册 9、客户端常见问题 10、技术服务 附件资料一: 日常维护与服务说明 附件资料二:关于在全市使用网上办税的纳税人中推广电子签名身份认证技术的通知(甬地税征(2010)218号) 附件资料三:CA证书办理须知 (一) 内容简介 CA数字证书简介 政府机构或企业开发的业务系统大多是基于互联网的,需要通过广泛的、开放的互联网进行数据传输。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由于互联网的广泛性、开放性所带来的安全隐患,例如:用户身份认证、信息的机密性、信息的完整性、信息的不可抵赖性等。 宁波财税开发的网上办事大厅(客户端)、网上征管、个税全员申报、机打发票等互联网应用系统,涉及企业财务数据和国家财政收入等机密信息,因此,需要确保互联网数据传输的安全。根据业界实践经验,使用CA 数字证书是解决该问题的最佳选择。

使用CA证书将确保用户身份合法性和互联网数据安全 根据国家电子签名法,CA电子签名可替代手写签名或盖章 企业可以不再向财税局报送纸质报表(注:以局方通知为准) 宁波财税网上办事大厅(客户端)简介 网上办事大厅(客户端)是市财税局推出的集纳税申报、财务报表、 个税全员申报、所得税年报、机打发票等各种财税业务于一体的“一窗式” 服务终端,是所有企业涉税信息的统一出入口。“客户端”解决了企业电 脑上浏览器版本众多带来的操作使用问题、大数据量在线填写导致的网络 超时问题、以及企业端涉税软件统一管理和统一服务的问题,为广大纳税 企业提供一体化、方便、安全的办税服务。 客户端实现了所有涉税软件的整合,提供“一窗式”服务 有效避免了互联网浏览器版本不兼容问题,申报过程更稳定 不存在网络链接超时问题,支持长时间操作,以及大数据量填报 所有功能均支持CA数字证书,确保身份真实和数据传输安全 随着纸质报表的取消,真正实现“足不出户”享受办税服务 (二)办理流程 学习参加税局组织的集中培训或自学,学习CA证书及客户端操作要点客户端软件服务商常年提供免费培训,具体参见服务商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e42030598.html,/art/2011/6/2/art_1442_40000.html

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广东省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5 年试行版-广东)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利非诉讼法律业务 第三章专利民事诉讼法律业务 第四章与行政机关有关的专利法律业务第一节专利行政调解及查处第二节专利行政诉讼法律业务第三节专利海关备案及保护法律业务 第五章专利海关备案及保护法律业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律师从事专利法律服务业务,减少执业风险,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上所称的专利法律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各类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无效,专利侵权判定,专利转让和专利许可等方面的非诉讼业务及诉讼业务。 第三条专利业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专利审查指南》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四条本指上旨在为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守。 第五条本律师协会在处理本会会员执业经律和纠纷案件时,涉及专利法律业务的案件,参照本指引。 第二章专利非诉讼法律业务 第六条专利非诉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各类国内、涉外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转达让及实施许可;提供专利保护整体战略规划分析,侵权判定分析等法律资询。 第七条律师代理各类专利申请业务

律师办证指南1

关于办理律师执业证相关问题 一、实习期满申请办理律师执业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由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登记表》;(可在武汉司法行政网上下载,网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e42030598.html,) 2、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考核意见; 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如在外地考取的资格,需调取资格档案) 4、人事关系证明: (1)辞职人员提交辞职文件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复印件;(公务员必须提交辞职文件) (2)无业人员提交《失业证》原件、复印件,农业户口人员提交《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退休人员提交《退休证》的原件、复印件及近期的《健康体检表》; 4、兼职人员提交《工作证》和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兼职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单位出具的证明应包括其从事的工作岗位) 5、品行证明 (1)无业人员、农业户口人员提交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品行证明: (2)辞职人员、兼职人员、退休人员提交由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品行证明;

非武汉市地区户口的人员同时还应当提交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品行证明。 6、市局人事代理服务站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特殊情况除外) 7、《律师实习证》复印件(包括实习证号页和基本情况页); 8、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非武汉地区的应当同时提交《暂住证》原件、复印件; 9、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10、《聘用合同》; 11、二寸蓝底正装近期彩色相片三张。 曾经持有执业证后中断执业,再申请执业证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不包括第2、7项),还须提交本人书写的未连续执业原因的书面材料。 二、变更律师事务所执业,需换发执业证的,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登记表》; 2、《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财务、业务是否结清。可在武汉司法行政网上下载,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e42030598.html,) 3、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品行证明; 4、是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提交原律师事务所办理变更登记的复印件; 5、执业证原件、复印件; 6、聘用律师的提交《聘用合同》,合伙人的提交《入伙协议》;

许可证统一管理平台企业端操作手册

许可证统一管理平台(企业端) 操作手册 2018年

老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密码找回 常见问题 背景说明 许可证统一管理平台(企业端)、进口、出口、自动进口(含机电和非机电)、两用物项进出口、农产品关税配额、化肥关税配额、纺织品产地证等系统于2018年7月30日纳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请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行登录。 7月30日起,可通过原登录口登录10次,超过10次后原登录口将自动关闭,关闭后请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行登录。

老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密码找回 常见问题 背景说明 推荐使用浏览器 IE10 IE9

老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密码找回 常见问题 背景说明 背景说明-登录变化 分类说明 详细说明 登录地址变化 现登录地址: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e42030598.html,/loginCorp.html 。 用户权限优化 对企业用户权限进行整合,企业一次登录可办理多个许可证业务。 优化依据:对同一家企业、同一把电子钥匙的权限进行合并。 例:同一家企业,同一把电子钥匙,申请钥匙时开通了办理出口、进口许可证的权限,现登录商务部统一平台后可直接办理出口、进口业务。 登录用户名 机电产品进口单证统一平台用户名:机电系统原用户名 进口、出口、非机电、两用物项、农产品、化肥、纺织品产地证统一平台用户名: 企业13位进出口企业代码-原系统用户名 登录密码 原系统密码。 注意:对用户权限进行了优化,若是同一家企业,同一把电子钥匙,有办理出口、进口许可证权限,但出口、进口密码不一样,首次登录商务部统一平台时输入出口或进口密 码均可登录,登录后按照要求重新输入密码,重新输入后的密码是今后登录商务部统一平台的唯一密码,请务必牢记。完成登录后,企业可在商务部统一平台办理出口、进口业务。 两用物项和技 术进出口许可 证申领系统登 录说明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应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系统使用同一把电 子钥匙,已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应用权限的用户,请直接使用两用物项和技术 进出口管制应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商务部统一平台办理许可证相关业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第七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使实习人员掌握以下技能: (一)庄重、耐心、礼貌地对待当事人,以关注与合作的姿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二)营造适宜的谈话气氛,促使当事人详细表述解决争议所需要的事实; (三)全面了解当事人的主要情况和真实意愿,了解相关事实情况,运用相关法律,解释、分析有关事实; (四)使当事人知晓律师的分析和建议是基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所作出,并非必然发生的结果; (五)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当事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八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告诫实习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不得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其具有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决定或者改变既定决定的能力。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接待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九条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指导律师应当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告知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 (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注意利益冲突查证,避免出现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利益冲突代理行为; (二)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三)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 (四)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约定委托权限。需要特别授权的,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五)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不得作虚假承诺。律师依据事实证据和现行法律对某一案件作出某种判断时,应当向委托人表明作出的此种判断仅代表个人意见; (六)遇有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情况时,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十条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建立之后,指导律师应当告诫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一)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后,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 (二)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存在的或者可能出现的法律

湖南航天信息网上认证系统软件操作手册长沙

湖南航天信息网上认证系统软件操作 手册长沙

航天信息网上认证V4.1软件安装及操作 简要说明 一、扫描仪安装 1、安装扫描仪硬件: 将扫描仪包装盒拆封后,按包装盒内扫描仪使用手册中的详细说明,把扫描仪数据线连接到计算机上,但不接通电源。 2、安装扫描仪驱动程序: 把扫描仪驱动光盘装入电脑的光驱中 →打开我的电脑中光盘驱动器 →选择虹光扫描仪驱动程序文件夹 (驱动程序下载地址:—下载中心-驱动程序) →打开扫描仪型号(如FB1880C、BF0505)的文件夹 →双击运行Setup程序 →安装扫描仪程序软件结束。 3、重新启动电脑: 以上步骤完成后关机,接上扫描仪电源,开启电脑,系统提示找到新硬件,出现该界面后,不做任何选择,直接点击“下一步”,系统会自动进行设备更新,安装界面自动退出后,屏幕右下角出现提示,设备能够正常工作了。 注意:平时使用时需先把扫描仪的电源线和数据线都接好再开电脑

二、软件安装步骤: 1、卸载认证V3.5软件(老版本用户需操作) 2、安装新版本认证V4.1 →运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企业信息采集系统V4.1安装程序,点击“下一步”后出现安装类型,选择“安全安装”, →选择扫描仪型号:如 FB1880C →继续点击“下一步”后,出现“选择是否为多开票机用户”界面时,选择“否(同一税号一点开票)” →安装完成 3、双击运行桌面上网上认证V4.1的图标程序 →出现系统参数设置的对话框 →在企业基本信息中把企业名称、税号等开票信息填写核对好 →点击网络参数设置-(选择局域网) →把 2个认证服务器地址(包括运输发票)均改为:98 注:设置完成后,依然会提示“非本企业,请速与当地服务单位联系”的提示,点“确定”后,选择菜单“设置维护”—“在线注册” 4、软件注册:设置维护--在线注册 注意事项: 1.网上认证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原则上7*24小时均可操作业务,税局关闭网上认证服务器时除外。 2.企业进行网上认证时,提示“连接服务异常”。原因为企业网

《律师实习证》办证指南(新版)

律师实习证办理指南 1、《实习证审批表》(注意贴照片); 2、《实习申请表》; 3、《实习人员登记表》; 4、《实习协议》(至少一份原件); 注意事项:条目要清晰,内容不能有空白,注明签约时间和日期,签约时间必须是近期,不能相隔太久。 5、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符合实习条件和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个人保证书》、《承诺书》,要求本人签字; 6、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的复印件; 7、最高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8、存档证明(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注意事项:开具存档证明的时间必须是近期。 9、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注意事项:必须是户籍所在地,如有居住证的则是居住地所在公安机关。 10、所在律师事务所情况说明; 11、(1)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报到证)或者是提交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2)已参加工作的,应提供辞职(退)、离职、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2、外籍实习人员须提交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复印件; 13、1寸近期免冠彩色同底照片5张、制证2寸1张。 还需要补充的是:【兼职人员除提交以上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科研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兼职的证明;教师资格证、工作证、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还需提交正式退休文件或本人的《退休证》。 特别声明: 以上材料全部一式三份,根据要求需要提供原件的,另外两份可以是复印件。所有送来办证的相关材料,现场审核原件并当场退还。分数条申报不予受理。 --------------------------------------------------------------------- 第一步骤:到律协(区局无法)同时开具档案协办函; 第二步骤:到其他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第三步骤:按照上述要求,根据顺序整理好材料,送至律管科,进行审核盖章。再次到律协递交材料; 第四步骤:到律协领取律师实习证。

市场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株洲市房地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市场监管子系统简明用户操作手册 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 长沙兆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8年10月 目录 1.业务办理基本流程 2.系统基本配置要求 1.1、客户端安装与配置 一、必要的客户端机器环境要求: 1、机器配置要求 操作系统:Windows 2000/XP 网络设置:各公司网络确保能连入互联网。 安装有:IE6 、office2000/officeXP/office2003 二、系统配置 1、打开IE浏览器,设置信任站点。如图:

第四步:点击“添加” 第三步:加入: 2、打开WORD,设置OFFICE宏安全级别 3.系统登陆 打开浏览器,输入服务器地址,然后回车即可进入如下登陆页面: 特别提示: 1.对应从业企业用户必须使用房地产管理局发放的密钥进行辅助登陆,并且每个密钥对应一个唯一的帐号,就是说如果房产局发给某企业2个密钥,编号即1020001和1020002。对应的帐号也是1020001和1020002,那么当你用1020001用户登陆系统的时候必须插入该用户帐号对应的密钥,否则将不能登陆本系统。 2.当您第一次登陆系统,系统会提示注册密钥如下图,

点击“”后系统会弹出如下提示对话框, 点击“确定”后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陆或敲回车符即可进入系统,如下图:如果USBKEY与用户不匹配系统则会弹出如下提示对话框,禁止进入工作台。 注:图中红色、蓝色矩形和椭圆形为本说明书特意勾画的注释部分。红色文字为对应的说明。 注意点 专机专用、推荐选择电信网络 请使用微软的IE浏览器

不要安装诸如雅虎助手等IE插件 4.功能描述 1)项目信息申报 描述 项目信息申报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起,至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止)项目整体的信息及其变更情况,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报房地产综合管理系统的市场监管子系统。项目信息申报以一次规划报建为单位进行报送,同一规划项目报送一次即可。(具体节点信息参考《株洲市房地产项目信息申报、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律师办理PPP业务操作指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全流程指引 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 王军律师 免责声明:鉴于撰写人未有PPP业务的实践经验,也无现成的律师PPP业务操作规范,本撰写人仅能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参考其他律师同行对该类业务的经验著述,编写本业务操作流程。本业务操作流程仅是撰写人个人的单独理解和体会,未经过任何实践检验,撰写不足之处,请各位老师及同事们批评指正,以便使PPP业务的操作流程更加得以完善,更具实务操作性。 第一部分:概念概述 一、项目融资概述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系政府对外融资的一种模式,要想讲清楚PPP模式,就必须先从基础概念“项目融资”讲起。广义的项目融资是指为特定项目的建设、收购和债务重组等进行的融资活动,即“为项目进行融资”;从金融学而言,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抵押资产以外的资产享有100%追索权的融资活动;这其实更多的就是传统的企业融资(Corporate Finance)。狭义的项目融资是“通过项目去融资”,具体而言,就是通过项目(如基础设施)建成后所能产生的期望收益、项目资产和有关合同权益来进行融资的活动。因为狭义项目融资最适用于基础设施(路、桥、港口等)、公用事业(电、水、垃圾处理等)、社会事业(学校、医院、养老院、监狱等)或自然资源开发(采油、气、矿等)项目,而这些项目往往都需要政府的特许经营授权,因此,狭义项目融资也常常称作“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所以PPP模式属于狭义的项目融资范畴。 二、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的概述及内容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根据PPP模式的项目融资模式的不同,PPP模式包含如下内容: 1、BT 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BT是Build(建设)和Transfer(转让)两个英文单词的缩写,其含义是:政府通过合同约定,将拟建设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授予企业法人投资,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企业法人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建设期满,政府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向企业法人协议收购的商业活动。 2、BOT BOT 是英文Build -Operate -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的缩写。从内容上看,BOT 是一种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融资方式。BOT 投融资模式的典型形式是:项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几家私人企业所组成的项目公司特许权利——就某项特定基础设施项 目进行筹资建设,在约定的期限内经营管理,并通过项目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约定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所在地政府。简而言之,BOT一词是对一个项目投融资建设、经营回报、无偿转让的经济活动全过程典型特征的简要概括。 3、BOOT 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 形式,这一模式在内容和形式上与BOT没有不同,仅在项目财产权属关系上强调:项目设施建成后归项目公司所有。 4、BTO BTO(Build-Transfer-Own)形式: 这一模式与一般BOT 模式的不同在于“经营(Operate)”和“转让(Transfer )”发生了次序上的变化,即在项目设施建成后由政府先行偿还所投入的全部建设费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办证指南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手续办理指南2013-06-21 (申请人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时,应原件与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经核对后交还申请人,复印件由日照市港航管理局留存) 一、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的 1、《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含交通行政许可委托书)(附件1、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港口码头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其中由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只提供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5、码头设施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新建码头设施投入试运行的,提交试运行备案文件复印件;《港口法》实施前建成投入使用且没有竣工验收资料的老码头,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6、码头平面布置图及港口码头泊位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4); 7、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9、与港口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经营管理制度、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0、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1、环境污染事故急应预案;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理设施设备证明,委托专业公司完成船舶污染物接收(包括相应污染应急处理)的,提交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的协议以及该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12、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业务的,提交《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附件3)。 13、为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码头,提供对外开放资格证明; 14、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还应提交以下材料(其中材料与上述要求相同的,只提供一份): (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 (2)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区、储罐的平面布置图; (3)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证明文件; (4)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剧毒化学品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重大危险源定期安全评估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执行) (5)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6)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设施设备、应急设施设备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CA认证系统使用手册及常见问题解

国家统计局身份认证系统使用手册及常见问题解答

目录 一、申请证书的问题3 1.如何申请证书 (3) 2.何时需要重新申请自己的数字证书? (8) 3.如何重新申请证书? (8) 4.如何在本机查看已经申请的数字证书? (10) 二、“登录”企业一套表应用系统时的问题11 1.为什么点击“登录”时未弹出“客户身份验证”窗口,直接提示“该页 无法显示”? (11) 2.在弹出的“客户身份验证”框中点击本企业的用户证书名并确定后,出 现“该页无法显示”? (14) 3.进行数据报送时,选择证书提交后系统提示“证书已过期”或“您的证 书即将到期”,怎么办? (15) 4.进行数据报送时,弹出的“客户身份验证”窗口没有证书,怎么办? 15 5.选择证书后,提示“该证书与用户名不匹配”,怎么办? (15) 6.为什么弹出的认证窗口与常见的不同? (15) 三、废除证书时的问题16 1.什么情况下需要废除证书? (16) 2.如何废除证书? (16) 四、如何删除证书17 五、安全认证测试步骤19 六、其它问题21 1.如果我想更换我的PC机,是否还能连到直报系统? (21) 2.如何从浏览器中导入、导出个人证书? (22) 3.请确认您使用的计算机操作系统时间是当前时间 (22) 检查方法:双击您计算机桌面右下角的时钟,在弹出的“时间和日期属性” 中,检查并调整为当前时间。如当前时间为2011年8月6日16点26分时,如图27: (22)

申请证书的问题 1.如何申请证书 进入证书在线服务系统的用户,将会看到如图1的界面,请首先阅读注意事项和证书申请步骤。 图 1 初次登录系统报送数据的用户,请根据“用户证书申请步骤”进行证书的安装。 第一步安装配臵工具 点击图1页面上的“根证书及配臵工具”,如图2: 图2

关于律师、律师事务所办理行政许可的材料

关于律师、律师事务所 行政许可(办事)事项须提供的材料及说明 一、申领律师执业证。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律师执业登记表》 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实习证复印件; 5、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员实习满一年考核合格的 证明; 6、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的聘用协议或人事部门的调 入证明; 7、申请人的人事关系证明: (1)辞职证明、或者解除合同的文件、失业证、待业证、退休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2)除退休人员外,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委托协议; 8、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身份证,持本市行政辖区以外的身份证的,还须提交 暂住证; (2)最高学历证书; 9、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品性 证明; 10、蓝底小二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一张;

11、申请兼职律师的除提交上述1、2、3、4、5、6、8、 10项材料外,还应提交: (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职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从事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转所)。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原执业机构所在县级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3、与原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4、申请人与拟转入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协议; 5、身份证,持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身份证的,还须提交暂住证; 6、如系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或派驻分所的律师,须先办结负责人、合伙人或派驻分所律师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7、执业经历证明材料(从领取执业证之日算起); 8、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人事档案存放地与执业地一致); 9、执业证原件: 10、蓝底小二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一张。 三、补办或换发律师执业证。 1、补发(换发)律师执业证申请书;

安徽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 办证指南

<安徽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 办证指南 一、办理机构安徽省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二、办理依据《安徽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管理办法》 三、申报资料 (一)新项目申报 1、《安徽省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评估申请表》(外省申报项目可不填); 2、《安徽省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申请表》(需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盖章;外省来皖申报的需当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盖章); 3、技术研究报告(设计计算的附计算书);★ 4、生产总结报告;★ 5、产品执行标准(无国家、行业标准的,需提供经市级以上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6、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经济技术指标比较报告;★ 7、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8、省级以上(含省级)法定检测部门的抽样型式检测报告(无此项请与我中心联系开具委托抽检函); 9、主要生产设备清单(设备名称、制造厂、规格型号、数量、用途、启用日期、附设备图片);★ 10、检测设备清单(设备名称、制造厂、规格型号、数量、用途、启用日期,附设备图片),近期产品出厂检测报告★ 11、近两年工程应用项目表、两份以上用户使用反馈意见; 12、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13、产品图样、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 14、原材料及外协产品清单(名称、型号、生产单位),附检测报告及购货合同; 15、生产管理办法、质量控制手段及管理办法或ISO9000认证证书;★ 16、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17、营业执照、总代理合同复印件; 18、企业及法人代表简介; 19、外省项目需提供本省推广证书及鉴定(评估)报告。 注:申报时提供以上技术文件(一式三份),打印装订成册。同时需将营业执照、检测报告及相关材料原件报送核验,核验后当场退还。 (二)换证申报 1、《安徽省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申请表》(需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盖章); 2、企业营业执照、总代理合同复印件; 3、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简介; 4、安徽省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鉴定证书或评估报告及全套鉴定或评估材料; 5、产品执行标准(无国家、行业标准的,提供经市级以上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6、施工操作技术规程、产品说明书; 7、省级以上(含省级)法定检测部门的抽样型式检测报告(无此项请与我中心联系开具委托抽检函); 8、主要生产设备清单(设备名称、制造厂、规格型号、数量、用途、启用日期、附设备图片); 9、检测设备清单(设备名称、制造厂、规格型号、数量、用途、启用日期,附设备图片),

网上办税服务厅登录操作手册

单点登录系统 用户操作手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

目录前言 1.模块功能 1.1登录 1.2修改密码 1.3手机号维护 1.4用户切换 1.5国税网上申报 1.6国税网上办税 1.7财务报表 1.8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

前言 为进一步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现推出“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该系统集成了国税网上申报系统、网上办税系统、出口退税系统、财务报表系统和地税网上申报系统功能,充分整合国地税资源,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信息高度聚合和服务共享、数据同步。该系统改变了原国地税各办税系统单兵作战的模式,升级为国地税联合办税统一登陆的新模式,系统用户可以通过使用“纳税识别号+密码+手机短信验证”方式或纳税人专用CA证书进行登陆,实现了国地税所有网上系统用户入口的统一。系统充分考虑用户的操作习惯,老用户无需太多的培训即可上手,同时界面清晰实用,更具人性化,便于新用户入门。单点登录系统功能稳定可靠,符合纳税人办税需求,通过统一登陆安全性得到很大提高,做到网上办税“简单、安全、实用”的统一,为纳税人尤其是“营改增”企业提供了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1.功能模块 1.1登录 目前,纳税人可以通过三种登录方式进行登录: 方式1.纳税人可通过登陆https://www.360docs.net/doc/e42030598.html,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 方式2. 纳税人可通过点击大连市国税局网站主页链接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

方式3. 纳税人可通过点击大连市地税局网站主页上的链接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 1.1.1用户登录 纳税人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后可以选择用户登录、证书登录、短信登录三种登录方式的其中一种方式进行登录。

四川省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指南(试行)

省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指南(试行) 一、申请人资格 (一)申请人主体条件 1.申请人应持有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可以为企业法人、合作社等,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申请人持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应携带其上级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和上级法人单位的授权委托文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的注册地(即住所)和生产场所均应在本省行政区域。 (三)申请人应是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其经营围应当覆盖生产所申请许可的食品类别。 (三)申请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许可条件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所有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负责人签名(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适用),所提交的材料均一式三份(详见附件1)。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新办)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治理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明或明复印件; 3.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有效期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并附生产加工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①使用自有建筑物的,提供房产产权证明,如该建筑物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企业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 ②租用建筑物的,提供依法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经公证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准予企业使用的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已明确租赁用途为生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除外);③除上述情况外,须提供该场所所在乡镇街以上政府有关同意该场所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证明材料]; 5.生产和检验设备、设施清单,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并附生产和检验设备、设施购置资产证明(正

采矿证办理流程及指南

A00302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权新立) 二、办理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四)《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五)《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八)《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 (九)《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9号) (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十一)《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 〔2012〕18号) (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十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33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料要件完整; (二)矿区划定经批复同意,符合国家和我省当前产业政策(如最低建设生产规模等);(三)采矿权申请人具有与矿山建设生产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 (四)与其他探矿权采矿权范围不重叠; (五)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及其他规定需缴纳矿业权价款情形的,已进行价款处置; (六)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缴存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七)开采煤炭、金矿、地热、矿泉水等矿种的已经相关部门批准; (八)符合采矿权新立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办理指南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办理指南 第一条申请办理程序 一、网上申报 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把申请人的资料在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上登记备案 二、提交纸质材料 市直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一式两份纸质材料,各市(区)律师事务所向所属市(区)司法局提交一式三份纸质材料,由各市(区)司法局审核盖章后再提交市律师协会。纸质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须将原件统一提交市律师协会核对。 三、审核 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材料先由秘书处接收及核对,然后交由秘书长审核。 四、发证 申请符合条件的,呈会长审批,准予登记,颁发《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申请人本人带身份证前来律师协会领证,并在网上公示。 第二条申请条件 一、实习人员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4、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5、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6、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注意事项:专职实习要求申请人辞去原来职务专职参加实习,兼职实习要求申请人是在本市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二、按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条件: 1、设立满一年; 2、具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3、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4、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5、未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 6、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 7、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 三、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指导律师条件: 1、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2、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4、品行良好。 第三条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审核登记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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