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督机制的完善

公司监督机制的完善
公司监督机制的完善

公司监督机制的完善

一、应当给予监事会更多的赋权。

1、应立法赋予监事会与第三方合作监督的权限。如与银行建立查询公司账户资金流转情况的查询职权。公司经营中需要监督公司的行为、董事和高管的履职行为,也需要监督公司人事任职行为,而监督公司的资金流动情况则是日常经营需要的常规性监督行为。公司监事会虽然在其内部拥有检查财务的职权,但如果该项职权的行使没有外部力量的支持和引入第三方的合作,其履职是非常不具有现实性。如本文案例中,如果没有司法介入向银行调取资金流转的明细,那么监事就无法证明执行董事的违法违规行为,更不要说监督其纠正违法行为,也没有可能起诉执行董事。如果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损失未能及时发现,而且也未能及时挽回,必将导致投资者的信心丧失。所以,在不干涉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正常行使职权的情形下,拥有相应的获取银行、税务、环保、安监、工商行政管理等支持与配合的权力,是应当完全可取的。对于完善监督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具有完全的必要性,是实现监事诉权的必要条件。

2、应当赋予监事会具有限制违背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的权力。本文所引案例中,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完全不顾万和公司的利益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不顾法律所规定的不得将公司资金违规借贷给他人,或者挪用公司资金的规定,严重违背其应当承担的忠实义务,面临着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形,监事会和司法机关基本无力制约。监事会要求其纠正,

执行董事可不理睬,司法机关也会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公司法现有的监事会职权基本属于看上去很美,但处于可看不可用,可看不可为的状态,难以将赋权落到实处。对于公司董事、高管违背忠实和勤勉义务的,监事会无法停止其履行职权,仍然继续利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本文所引案例,为监事会履职的尴尬提供一个生动的范例。它说明,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对于违背公司忠实义务和基本勤勉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如果具有直接予以免职,或者剥夺其在一定期限内任职资格,甚至可以限制其所提名的股东行使选任董事的权力,那么该项背信弃义的行为可能会得到有效制止。一个公司的监督机构,如果仅仅是监督行为和事项具有一定的权力,而无法对行为人任职进行制约与限制,那么所有的监督就是一句空话。从经济上要求赔偿,仅仅是一种很小的制约方式,对于实际控制人而言,虽然也有一定作用,但是不能予以其他制裁措施配套,如一定程度上剥夺其选任董事、高管的权力,或者限制董事、高管行使职权,那么仅受到经济制裁的人员反而会更加嚣张,更加对监事履职不利。

二、司法应更多地介入公司治理。

一是司法应当介入公司内部自治行为的基本评判。司法的主要职责是对人们行为的评判。在人类社会中,司法通过评判人们的行为,而调整社会关系,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明确,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价值理念,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所以,司法不应当给自己设置不能评判的范畴与空间。在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社会发展阶段,公司对外交往的关系是司法调整的对象,通过对公司行为的评判达成目的。对于公司内部,由人所组织成体系的内部,也是需要通过公司

内部成员的行为评判而达成对公司内部关系的调整。虽然该尺度把握,应当更加尊重公司内部自治的理念,但是公司内部也遵循着基本的法理和价值理念,如诚实守信、公平、效率、规则等。不能因为公司是讲求自治的,就成为司法无法企及的死角。当公司内部出现违背公司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民法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时,就应当积极介入公司的自治,甚至可以将公司列入托管的状态。如本文所引案例,基于公司执行董事的违背忠实义务的情形,司法机构对此作出评判后,应当剥夺其执行董事职务或者予以免除,该董事同时又是股东的,还应当剥夺其任职资格或者限制其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权力。二是对公司内部行为的司法评判,不仅仅是公司内部问题,也涉及社会秩序和公司外的公共利益。应当通过司法评判,促进公司内部自治符合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公司资金禁止挪用和违规借贷,本身就是为了维护公司自身的财产权利,也是对与公司相关方利益的保护,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保障。公司是追求自身利益的企业,其追求自身利益的限度在于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司利用交联交易、法人的有限责任地位或者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地位,通过公司自治的优势,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必然造成公司其他相关者的权益可能受损,进而损害的是公益利益和社会诚信秩序,对公司的损害最终将损害后果转嫁给社会大众。所以,司法应当积极介入,不能以案件没有损害到具体的其他人利益为由,而不予评判,或者不予否定公司的行为。公司目前的行为,或许可能不至于危害到当前其他人的利益,但并不能表明该行为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已经损害了公司对社会所宣示的信用,未来与之交易者必有可能受其所害。而该项未来秩序和利益的保护,应当是司法对社会利益保护应当承担的责任。司法的社会责任应当担起。三是司法评判的结果得不到有效执行,司法权威和尊严无法获得,该项社会秩序的损害则为更大的损

害后果。一边受到司法审判,一边当事人在破坏法律,而法院对此毫无作为,当事人还可以找出种种理由加以抗辩。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司法手段已经受到严重破坏。立法应当加强对司法的授权,赋予司法惩治和颁发禁令的权力。本文所引案例,法官已经在努力评判和说理,对该案审理可谓努力。但结果并没有达到规范公司自治,挽回公司损失,以及警戒不良董事的行为,没有起到任何实质性作用。如果法官可以向不忠实履行义务的董事发布司法禁令,禁止其将公司钱款违法转出,或者司法授权监事对资金流动的审查权,那么,本案监事就会得到真正的监督作用,也可以由此惩戒不良董事的不良行为,起到警示社会的效果。

三、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对监事会制度的规范。

公司监督体系的建设,监管部门也作了不少努力。在上市公司的监督体系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希望在公司董事会决策与执行过程中引入监督机制,不至于如监事会一样只有在公司产生不良后果才采取监督行动,做事后监督。公司的监督体系,仅仅依赖于公司法有关监事会职权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将公司法有关监事会职权落到实处,至少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操作办法,并且赋予更多监事会的职权。如业绩考评、董事和高管工薪发放、财务人员的选任、股东权利的限制和董事、高管职权的限制等内容,要赋予监事会有效的制约董事、经理和高管的职权,而且从组织上就需要保证监事不能来自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给予职工监事的权利保障措施等。否则,监事会组织如果受控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公司董事、经理,那么监事会是不会发挥任何作用的。特别是非上市公司,监事会需要能够发挥作用就需要将相关规范在公司章程中予以充分体现。

公司是否设立监事会,应当由公司自主在公司章程中设定,并由公司章程赋予职权。公司的监督体系,并不一定需要设置监事会才能体现出监督的职责。公司的监督职能更多地体现为公司董事会、董事的职责。公司的决定需要贯彻执行,是依据权力予以推进的,推进即是监督。如果决策后没有贯彻实施,本身决策就没有任何意义。公司不会因为没有监事会就消弱监督的存在。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或者其他监督职能机构,与决策和组织体系相衔接,可以更好地行使监督职责,董事会或董事的履职就是一种监督,能够让公司运营效率更好地提高。对于公司、董事和高管损害公司的行为,或者其他相关者利益的行为,应当赋予相关利益主体更多的救济途径,更加有效地发挥着制约公司内部人乱作为、滥用便利条件的行为。实事求是地尊重公司内部治理体系的建设,才是王道;外部力量,应积极响应和支持公司自治体系的建设,促进内部自治的完善。至于采取什么监督形式,都可以由公司自由决定,不必强调形式。

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办法

姓名:吕兴伟 专业:行政管理 学号:201002111067 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办法

摘要:行政监督是现代公共行政管理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监督和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监督体制对于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以及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提高行政效能以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经过长期发展已逐渐完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仍存在一些问题,使其积极作用没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我们需要针对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使其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为我国构建高效、权威的行政监督体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is the modern public administration process important link, also is the national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activity important component.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for administrative activities, achieve the legalization of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and the maintenance of the party's principles, policies and national laws, regulations implemented correctly, the promotion of government organs and their staff diligent administration, improv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ha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of China after long-term development has been gradually improved. However, due to various reasons,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of China still has some problems, so that its positive role can not be given full play. Therefore, we need to solve the problem put forward to perfect the countermeasure, make it play a positive role, for our country to build efficient, the authority of the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and lay a solid foundation. 关键词:行政监督体制; 问题; 完善对策

浅谈公司内部治理的监督机制

浅谈公司内部治理的监督机制 js1103129 工商管理1班施佳伶 [摘要]内部治理是通过设计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恰当地组织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相关的审计委员会,使其形成互相配合、协调制衡,以保证企业经营者经营管理指挥协调顺利的公司治理形式。它包括公司内部治理的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决策机制。但由于公司外部治理的衰微导致我国内部治理的“形式化”相当严重。本文仅从公司内部治理的监督机制出发,剖析监督机制的一般原理和一般内容,旨在探讨我国监督机制实施的主要途径,以期有所裨益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理论。 [关键字]内部治理;监督机制;原理内容;实施途径 正文: 目前我国企业已步入公司治理改革新阶段。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实现企业在微观层次的“入世”,已经成为政府、企业界及理论界所面临的共同课题。而公司内部治理也是大家讨论的普遍话题。而公司治理内部的监督机制值得引起大家的认识与思考。 所谓监督机制是指公司的利害相关者针对公司经营者的经营结果、行为或决策所进行的一系列客观而及时的审核、监察与督导的行动。因而公司治理监督机制的内容包括所有者通过公司内部实施的监督,与通过市场和社会即在公司外部进行的监督两方面的内容,前者称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后者称公司外部监督机制。[1]但由于公司外部治理的衰微导致我国内部治理的“形式化”普遍存在,并最终致使公司外部治理与内部治理不能相互转化的。监督机制的弱化是个原因。这对公司内部治理的监督机制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原理 现代公司作为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典型企业组织形式,其最大特点就是公司财产的原始所有者远离对公司经营者的控制。[2]为了保护所有者的利益,现代公司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一套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这种权力

袁成龙---如何正确认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问题

如何正确认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问题 【摘要】财务监控机制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虽然从监控结构上看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财务监控已经比较完善,但是上市公司依然发生各种财务失控事件。结合对相关案例的分析,本文认为,我国上市公司财务监控的关键问题在于对不同监控主体如独立董事、监事会等的整合利用,在于如何实现和保证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的有效运行,为此,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财务监机控制的建议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财务目标不一致,导致内部财务监控机制失效,上市公司股东之间财务目标存在差异,不同股东追求的利益也难于协同,从而导致内部财务监控机制在不同股东利益取向的矛盾中失效从理论上讲,股东投资于公司的目的在于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或公司价值最大化。对于已经上市的股份公司,其股票价格代表了公司的价值。股票价格越高,公司价值越大。因此,追求较高的股价应当是股东投资的根本目标。然而,上述理论目标与我国上市公司的现实状况存在较大差异,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之别。 (二)国有控股股东对董事的委托存在严重的委托代理风险,监事会的财务监控机制失效,我国上市公司委托代理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1.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大多数的股东和其委派的董事存在不一致性,由于这种不一致性,股东的利益与董事个人的利益就会出现差异。股东投资的目的在于追求自身财富的不断增长,而董事个人在考虑股东利益的同时,会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切身利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2.监事会对董事会的财务监督控制机制失效。 (三)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的作用存在缺陷,致使独立董事的财务监控机制失效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中作用的发挥存在缺陷和阻力。在我国相当多的上市公司里,存在着大股东一票否决的现象———当独立董事与代表大股东利益的其他董事发生冲突时,往往最后失败的是独立董事。 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的建议 有效运行的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应当能够实现以下几个层次的目标:

公司内部监察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监察人员进行 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监察机构的职能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监察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市场总监系统的监督、评价职能,确保公司销售政策及相关规定的贯彻与执行,维护 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加强监察工作,维护行政纪律,改善公司管理,提高运行效能, 促进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是公司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其所属部门、 单位、分公司、控股及全资子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 的情况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察。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进行行政监督和市场监控管理的基本制度, 公司根据本制度 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实现各项监控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划化。 第二章 内部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监察机构 (审计监察部),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 F 开展内部监察工作,监察工作受公司主管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领导。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监察岗位, 配备与内部监察工作相适 应的监察人员。 第六条 监察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熟悉监察业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并且应具备与其从 事的监察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善于处理人际关系,监察结果能够有效沟通。 第七条 监察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公司规定履行监察职责, 受国家法律和公司 第八条 内部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能有: 规章制度的保护,

论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

论行政监督体系的完善 摘要:我国当代行政监督体系和西方行政监督体系的主要内容,并就两种监督体系下各自监督主体的地位和所能发挥的作用做了较详细的比较。根据比较分析的内容,总结出了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一些启示。 关键词:行政监督比较完善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是行政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机制。行政监督在国家政治生活和行政管理中有重要作用,它通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作风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防止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等不正之风,保证行政管理活动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国家总任务和总目标的实现。一个社会中,享有监督权力的所有主体之和构成该社会政府过程的监督体系。健全的监督体系的存在是政府正确决策、正确执行和保持廉洁的保障。 一、当代中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一)我国现有行政监督体系的基本架构 在我国,行政监督一般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等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监察、检查、督促和指导。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弹纠不法、增进效率、优化政府形象等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从而有力地推进政府行政管理的廉洁化、法治化和高效化。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已经形成了一个以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为指向中心的全面的约束体系,主要包括主体体系和对象体系两个方面。 第一,从主体体系的内在构成要素看,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由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两部分组成。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内部监督可以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类。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与行政主体及其活动相应的一个综合体系,

关于协同监督机制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关于协同监督机制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011年,国家电网公司确定了建立协同监督机制的工作部署,要求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把协同监督作为供电企业反腐倡廉与企业管理深度融合、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组织协调的重要举措,构建纵向贯通、横向协同、覆盖全面的协同监督机制,有效提升企业监督效能。东营供电公司放眼全局,立足实际,通过抓“五度”(即:监督主体有“广度”、监督范围有“深度”、监督方式有“维度”、监督原则有“尺度”、监督成效有“力度”)构建“大监督”工作格局,进一步落实“三严一常”根本措施,推进了企业“三化三有”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企业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一、协同监督机制建设的必要性 1.协同监督机制是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当前供电企业改革发展的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外部宏观政策、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日益严格,服务压力不断增大,很容易成为社会和舆论关注的焦点。内部“三集五大”体系建设、主多分开和县供电企业上划,带来稳定压力,队伍建设、内控管理尚需加强。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供电企业在依法治企和反腐倡廉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工程建设、招标采购、资金管理等重点领域的廉洁风险仍不可避免;二是各种形式的“自转”以及“集体闯红灯”等问题依然存在,部分单位内控制度存在漏洞,制度执行不严格;三是部分单位基础管理薄弱,对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熟视无睹,工作漂浮粗放、流程管控不力。一旦发生问题,势必给公司事业发展造成影响。因此,需要一种更有力的监督模式,以加强对各个层面业务的过程监督,协同监督机制应运而生,成为防控风险、维护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2.协同监督机制是促进干部员工廉洁从业的重要途径 当前供电企业改革发展任务艰巨,需要广大干部职工凝心聚力、创先争优。由于企业处在不断的深化改革当中,管理制度仍不够完善和健全,加之一些人财物等重点岗位的人员处于廉洁风险防范的“第一线”,拒腐防变能力不强,很容易在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分析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发现,一方面由于自我放松要求,导致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缺少对职权的有效制约、控制,内部控制体系不完善,给少部分人钻了空子。通过建立全面监督、全方位监督、全过程监督的协同监督机制,使应该受到监督的岗位得到有效监督,应该受到监督的权力得到有效监督,形成了“人人主动监督、事事有人监督”的良好氛围,督促广大干部员工严格自律、自我约束,守得住底线、经得住诱惑,为公司发展营造了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3.协同监督机制是构建科学的管控与惩防体系的重要内容 在国家电网公司2011年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上,刘振亚总经理提出,要把创新管理体制机制与构建惩防体系有机结合,依靠制度预防腐败,依靠管理消除隐患,加快构建全面覆盖、全员参与、全程管控、协同高效、惩治有力的管控与惩防体系,这是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决策部署的创新举措,是遵循企业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是解决依法治企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加强惩防体系建设的重点在于防范在先、监督于前,通过整合监督力量,发挥纪检监察、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审计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的系统作用,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密切配合、上下齐心协力的良好局面,系统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从整体上提高企业防控廉洁风险能力。 二、东营供电公司协同监督机制建设的典型做法 1.建立协同监督机构 协同监督的前提在于上下左右联动,东营供电公司强化组织协调,搭建新平台。 一是定期调度,建立协同监督领导机构。按照分级监督、分级负责的原则,公司成立监

论上市公司的监督机制(一)

论上市公司的监督机制(一) 内容摘要: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内部经营和外部控制。我国进行的公司改制就是要在明确公司法人财产制的基础上建立使公司有效运转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选择哪种结构能更好的发挥监督作用,减少社会风险?相互股表决权的限制,相互股表决权的限制。特别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限制等对股东权利的改革和股东代位诉讼的实施,希望能有利于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关键字:权力制约,内部监督,外部监督,表决权限制 一、公司制的本质在于公司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 (一)公司的本质 “公司制度的最大魅力就是在于其凭借最小的风险和持股形式迅速将大量的,分散的个体资本聚集成巨大的集中的社会资本,减少投资人的风险,增加获利的机会,及而推动社会化大生产的进程。” 现代公司制度以其股东负有限责任,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之优点,特别是其在公司机关业务执行与监察上的分权制衡机制之科学合理的设计,自其设立以来,表现出异常强大的生命力:对资本的极大诱惑力与吸引力,对社会的巨大震撼力与推动力。正因如此,马克思认为,公司法人制度的问世,是时代的曙光,其意义不亚于欧洲产业革命中的蒸汽机的发现。“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 对于公司制的优势,我国著名学者张俊浩有以下概括:1)集资优势,“众人拾柴火焰高”,团体能够集敛巨资,兴办自然人财力难以企及的事业。2)长生优势,团体在理论上的永续性。使之的以突破自然人寿命的限制,而免“出师未捷身先死”之忧,足以完成须经数代人努力才能完成的事业。3)分险优势,团体在经营中的风险,可以由团体自己负责,而不殃及成员。这对于集资投资无疑是极大的诱惑。4)管理优势,团体有条件集中众人智慧,从而实现对单个自然人智慧的超越。总之,公司制的确有巨大的优势,正是由于社会团体的法人的公司有以上优势,公司制才有近世之惊人发展。完全可以说,当今的时代是公司的时代,尤其是股份公司的时代。 事实上,由一个人控制并不属于自己的巨大财富,这本身就是一件很危险的是。因此,西方国家发明了一种行之有效的财富(企业)治理制度,这就是我们要努力推广的公司制,而公司制的精髓即设立复数经营者,由他们组成董事会来集体领导公司业务,同时,设置各种机关和制度来对董事会加以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使其只能为有利于公司和股东的事,而不至于反过来控制和操纵公司,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二)公司制是分权制衡的国家治理制度在企业治理中的再现 世界银行行长沃尔芬森指出:“对于世界经济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机构就像健全的国家治理一样至关重要。”二者都是通过分权制衡机制来达到其治理目的。正因如此,著名法学家江平说“现代公司是现代国家的缩影。” 政府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三者互不隶属,平行相互,而又制衡,即其职权在某些方面发生交叉与混合,防止滥用。对于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代表全体成员的一直和利益,是公司的立法机关,它制定公司治理总则,即具有宪法性质的公司章程,并对有关公司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内部有法律约束力。除法律明确规定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外,其他一切经营管理权,包括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等,由董事会行使。这又实际限制了股东大会的权力。对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除董事会自行查处外,监事会也有权查处,并可向股东大会提出相应的议案,还可以公司名义诉讼。(三)公司制与传统企业管理模式的区别 传统企业往往是企业主亲自经营,权力高度统一,可节约成本。但若企业规模扩大到一定规

完善廉政监督机制

完善廉政监督机制 2011-4-11 摘要:腐败现象是世界性的一道难题,而完善监督机制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措施。本文将从人大监督、党内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四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完善监督机制。 关键词:完善,监督机制 腐败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也不例外地遭遇了腐败。腐败现象,反映了我国监督体制对权力的监督不力,没能有效地遏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的滋生与蔓延。新加坡廉政建设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建立一套多层次、多角度,相对独立高效、符合国情的廉政监督体制,能更好地对权力进行监督和约束,是防止和遏制腐败的关键。 一、完善人大监督体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廉政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首先完善人大监督制度,明确人大监督职责、对象、方式、程序等。同时,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相对独立的部门,也要给予明确的规定,从制度上解决人大监督不力的问题。其次,要加强各级人大干部队伍建设,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人大的专业化学习,培养一批具有参政议政能力且年富力强的中青年,以达到优化人大代表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从而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虽然人大监督职能是由其人大常委会履行,但由于人大内部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人大的监督职能实际上很难实行。比方说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由设在行政机关内部的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行使,这就意味着下属机构检查监督上级机构,监督效果无疑大打折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任务会越来越重,需要增设监督机构来分担其监督职能和任务。而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能够有效地解决现有的监察机关、审计机关隶属于同级政府的从属地位和政府的自我监督问题,能够切实加强监督机关的检查监督职能,维护和确保我国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全面贯彻和落实。再次,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提高人大对党的监督力度。革命战争年代的领导方式和建国后高度的计划经济经济模式逐渐形成了中国政治体制上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局面。经过几十年的改革,这种体制虽有所改进,却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就使得人大在实践中经常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是否监督党委的问题,因为人大是受党委领导的。这样,党的领导与人大监督的关系问题便成了影响人大监督职能的政治体制难题。而通过增设人大弹劾权,可以扩大和增强人大监督权,逐渐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政治体制问题。 二、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在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机关在党内监督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党内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与同级党委平行的党内监督机构--纪委,二者互不隶属,各自独立履行职责,且都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恢复党代表的常任制,加强党代会对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这样,更有利于提高党内监督的力度,尤其是提高对党的“一把手”的监督力度。其次,要加强党规党法建设,一方面,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党纪办事,全面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另一方面,要以党章

完善监督机制 实行全程监督

完善监督机制实行全程监督 二、当前“一把手”监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一把手”监督机制虽有较大的推进,但从总体上看仍处于“初级阶级”。 (一)“一把手”监督机制尚未理顺,监督权小于被监督权、监督权源于被监督权、监督权依附于被监督权。监督权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机制弊端依然存在。从现行政治体制来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并以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为主。特别是监督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不是由同级党委或行政机关的领导成员兼任,就是由同级党委或行政机关任命。而地方党委又是同级纪委的监督对象,因此便出现了监督客体领导监督主体、监督主体依附于监督客体的现象。这在客观上使监督者缺乏执纪的自主性、独立性,监督往往在处于一种“两难”境地,大大削弱了监督职能的力度。因此,“一把手”监督中“虚监”、“弱监”甚至“无监”现象仍严重存在。 (二)权力监督机制运行方向单一,自上而下的监督比较容易实现,监督功能发挥得比较好;而自下而上的监督则相对薄弱,渠道较少、功能萎缩、步履维艰、难以奏效。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应当是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以及平行监督统一的多向运行机制。就目前监督机制运行状况来看,自上而下的监督比较容易实现,较为有力,功能发挥得较好。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效率较高,基本可以做到“无所不监”,但自下而上的监督则相对薄弱。从理论上讲,领导干部职位越高、权力越大,就意味着责任越大,对其用权行为的监督本应越严格。而现实政治生活中权力监督机制存在的最大问题恰恰在于,对“一把手”的监督不力,致使一些“一把手”“腐而不败”,甚至“边腐边升”,这使得手握重权的高级领导干部反而成为监督的“盲区”,并对整个权力监督体制的正常运行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摘要: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重要机制。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各方面构建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着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但也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如“漏监”、“虚监”、“难监”等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及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指出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阐述了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关键词:行政监督;监督主体;监督方式;行政监督立法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是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保证,是防止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法制统一、保障公民个人自由的需要。经过行政改革,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已逐步趋于完善,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缺乏独立性,监督体系缺乏合力,监督效能低,监督法规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事后追惩性等,这既为行政监督的强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为其提出了清晰的线索和方向,即理顺监督体制、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形成相对独立的行政监督主体,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机制。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 监督就是监察、督促,它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客体和监督内容。在狭义上,行政监督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政府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约束、检查和督促。在广义上,行政监督指行政监督的主体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其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行政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对于保证

关于公司的监督机制

关于公司的监督机制 公司组织机构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固有组成部分,良好的内部内部组织机构是保障公司正常运转的重要条件,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前提。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为在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中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权利机构,董事会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及业务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公司业务活动的监督机构。我国现行公司制度的主要缺陷之一就是监督机制虚化、监督资源匮乏。对监督机制的完善既要考虑对现有监督制度的合理设计和有效整合,又要适当拓宽监督的渠道,并协调好不同监督手段之间的关系。 现代股份公司中的股东大会不再是公司的万能机关,但股东大会在公司中所处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是不容动摇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去支配、监督公司经营的大原则仍然维系着公司法的基本结构。股东大会不但仍然对公司组织、结构变更等重要事项有意思决定权,而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确定、利益分配、董事和监事的任免等有决定权。监事会监察权的合理有效行使,是制衡董事权力、确保公司合法经营,保护股东投资权益和公司债权人的重要措施。独立董事作为一种全新的公司运作模式,对改善我国的董事会构成,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水平,维护中小股东和社会公共利益无疑具有重大意义。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改变了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人员构成,并使公司董事会的利益结构发生了变化,从而可以弥补公司董事完全由作为股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机构等进行推荐或委派的缺陷和不足。 公司的监督制约机制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公司形态下,为实现公司效益、股东利益、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最优化实现,按特定程序设计的、具有可行性的公司权力监督模式。 一、强化公司内部监督的必要性 在早期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时期,由于企业规模较小,所有者一般直接经营控制企业,收益、风险、责任集于一身。因而也就无所谓内部权力的分化制衡问题。而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的出现,则使企业的经营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伴随科技进步和社会化大生产而出现的股份公司,其规模十分庞大。而庞大的规模又导致所需巨额资本非单个的或少数投资者所能满足,必须通过集聚的方式向社会募集。这样,公司的投资人(股东)相应增多,由投资人直接经营控制企业就变得几乎不再可能,唯一的选择只能是把公司委托给品质高尚、经验丰富、能力超群的企业家们去经营管理。随之而来的必然是股东与公司的生产过程、资本运作过程相脱离,并不拥有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却实际控制了公司的运作,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了分离。从而也使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成为必要。 不仅如此,在现代公司中,公司的职权是由众多的公司机关共同分享的。公司内部分权的目的在于实现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相互制衡、相互协调。这种分权的核心内容是所有权、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出于资本所有者和企业经营者在具体目标具有不一致性,因此经营者不会象经营自己所有的企业那样尽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是经常怠于履行自己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资本所有者由于权利的高度分散性和不愿支付因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和实施监督行为所必须支付的高昂成本,也会产生“搭便车”心理,即谁也不愿去支付监督成本而行使监督权。代理人(经营者)在公司经营行为中可能会主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甚至可能会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侵害委托人利益从而导致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在公司股权非常分散的情况下,客观上存在着由少数控股大股东和公司实际经营者对公司行为进行实际操纵和控股的可能性。 二、公司内部监督的内容 公司内部监督的内容也就是监督主体进行监督的事务范围。这些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经营者的选定。在竞争激烈的现代市场经济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一项复杂的,高度技术性、专业性的工作,要实现“两权分离”的初衷,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公司能不能选

上市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上市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公司内部管理,实现公司治理目标,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依据深圳证监局制定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等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保证公司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五)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 (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合理性: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三)制衡性: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激励相容。 第三章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 第一节环境控制 第六条环境控制包括授权控制和员工素质控制两个方面。 2

第七条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根据各个部门、岗位在组织中所承担的职责,本着“权责对等”的原则设置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考核目标。各业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三)为提高工作的效率,高一级管理人员可以将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授权给其下级处理。公司对授权部门和人员应建立相应的评价及反馈机制,对授权实施过程中背离授权目标、原则和超出权限的行为应进行及时地制止,必要时可以调整授权或者终止授权,以减少工作的不良后果。 第八条员工素质控制主要指公司应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薪酬、轮岗、晋升、休假、辞退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员工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稳定的工作心态,并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 (一)公司在素质控制上必须遵从“强化领导,注重机制建设,保证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工作机制。 (二)为有效控制人力成本、提高人员配置率,须制定人员增补作业流程、内部招聘作业流程、外部招聘作业流程等。人员招聘途径包括内、外部招聘;人员招聘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三)公司须制定系统的培训管理制度,鼓励员工持续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职业技能,积极提倡员工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四)为更好地服务于公司发展与提升的经营战略,公司须按照以岗定薪、以业绩与能力定薪的原则,兼顾市场竞争性与内部公平性,制定部门绩效与个人绩效挂钩的薪酬激励制度。 (五)公司须进一步深化机制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积极推动员工职业生涯发展。 (六)公司须提倡管理人员选拔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创建科学有效的管理人员选聘制度。对于部分中级管理人员岗位可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开竞聘上岗的方式。 (七)公司必须规范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及加班的管理,建立明确的制度,依法保障员工带薪休假的权利及非工作时间额外劳动应有的回报。 3

由国外食品安全管理看我国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机制

由国外食品安全管理看我国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机 制 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并不令人乐观,食品安全问题似有愈演愈烈,概括起来,第一,病原微生物污染是造成食品中毒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病原微生物污染防控是食品安全的刚性需求;第二,农兽药滥用则是当前食品安全源头污染的主要来源,可以说我国农兽药应用仍然处于无序状态;第三,重金属、真菌毒素等污染物构成粮食食品安全长远隐患,其中,粮食重金属污染物主要为镉、砷、铅和汞,而重金属超标率较高的粮食区域在南方和西南省区:第四,非法添加、掺杂使假和欺诈仍是我国现阶段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其原因是多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安全的首要根源是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 目前,我国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河段受到污染,90%以上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而耕地污染方面,全国土壤总超标率为16.1%,其中中度和重度污染占 2.9%,农业面源污染也形势严峻。食品安全问题的其他原因还有食品产业基础薄弱,法律法规、标准和监管体系尚未 健全,科技支撑发展滞后,社会共治格局尚未形成等。 2.监督疏漏、监管体系不够透明,信息不对称 “苏丹红一号”事件、呈现出国家、企业等对在食品生产中被广泛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存在漏洞。进入到市民口中的食物我们

并不了解其生产过程以及监管过程是怎么样的,消费者对兼管完全不 了解,有时候觉得不放心可是也没有能力去识别和监测,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完善。 3.惩罚力度不够。 我们现在严重的德国、美国、日本这些食品让人放心的国家曾经也是经历过严重的假货时期的,他们是如何走出来的。日本怎么打假?他们用社会的压力,日本这方面是深入民心的,一旦发现有假货企业是要倒闭的,个人要以死来明志。德国不一样,它是用规则来打假。德国是非常古板的个性,他们用规则来打假,是全世界无与伦比的。只要指定规则就会遵从,违反就要罚款和坐牢。美国就不同了,通过严刑峻法。美国在1984 年-1994 年分别制定两套法律打击假货,只要发现你生产假货,就要监禁十年,罚款200 万美金。如果第二次再犯,监禁20 年,罚款500 万美金。但在中国我们对制假放假的企业和商贩并没有很完善的相关法律规定惩罚力度也不够。 三、国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借鉴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类赖以生存和健康发展的整个食物链的管理与保护。面对同样的课题,让我 们看看西方发达国家与 发展中国家采取什么处理措施,有什么是值得中国借鉴的 1.美国――完善的监督机构及健全的法律体系,加大打假的力度。 美国联邦政府有10 多个部门管理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完善监督机制 加大监督力度

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加强对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的监督 目前,普遍存在对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难,难监督情况,如何落实中央关于对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有效监督?是摆在各级面前大的问题,也是有效防止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大事,同时纪工委能否有效履行监督职能?直接关系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成效和职能的发挥。努力破解对监管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范围界定难、监督执行难、责任追究难等问题是目前重要课题和工作,经过调研,吸取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现提出以下对监管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实施有效监督,破解监督难题的粗浅认识。 一、明确监督范围,破解“三重一大”范围界定难题 “三重一大”范围界定是监管工作的基础工程,于整个监管过程至关重要。县纪委统一或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要制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让“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标准和监督机制细化、量化。 一是明确内容。针对所辖管单位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予以明确,使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能够准确把握某项工作是否属于“三重一大”范畴。 二是明确标准。根据各单位性质,划分为几个档次和类别。比如,按有无专项资金分类可分为有项目资金分配职能的单位和

党政部门无项目资金分配职能的单位,或按有无收入等性质划分单位类别,并按类别制定相应档次标准。 三是明确规则。各单位要将“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决策权纳入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的议事范围,并制定科学合理的议事规则,对讨论、决策、审批等程序严格进行规范。针对各单位重大决策的内容和大额资金使用的标准各不相同的情况,规定各单位可结合实际适时予以调整,调整后必须书面报纪工委监察分局备案,以便议事规则与“三重一大”配套。规定所管辖和联系单位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重大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公开,纪工委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二、明确监督程序,破解“三重一大”监督执行难题 纪工委、监察分局为使监督检查不走过场,要制定《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办法》,注重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强化对所属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实施过程的有效监督。 一是抓好决策环节的监督。实行部门党组(党委)会议提前报告制度,所辖部门在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须提前报告纪工委监察分局并提交会议相关资料供审核。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列席会议时,重点针对重大决策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干部任免是否经有关职能部门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是否按主管部门审查要求依法进行、大额度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内容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监督机制方案

页眉 关于建立公司监督机制实施方案 (草案) 为遵循<公司新的管理发展模式>公司第一生存法则,确保公司能够顺利进行及得到更加合理化的运行,公司决定践行试错方式,现根据公司多次会议及管理精神,同时结合目前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监督机制实施方案:一:督机制设立时间 作为永久性机构和公司同时存在; 每届监督班子的任期为一年; 二:立监督小组 由3人组成,一位主任,二位成员; 监督人员均从公司现有员工中选举产生; 选举方式:由公司所有员工推荐产生候选人---公司例会上不记名表决产生---颁发/签授任命书; 三:督机制人员的资格 监督机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监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能够秉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站在第三监督方的视角去处理事务,且不偏不倚不私不党; 2、必须遵循《公司员工手册》、《员工绩效考核机制》等相公司内部管理资料的办事准则,有效的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监督机制的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工作业务能力者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

页眉. 监督机制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且该员工无违纪现象; 5、热心关助公司、同事工作中每一件事,牢记事无大小,要做到事无具细。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监督机制成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例会通知: 1、已不是本公司内部员工的; 2、无故缺席公司例会议连续3次以上; 3、因健康原因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4、有违法犯罪行为记录被司法部门认定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监督机制成员的。 第四:督程序、内容、方式 1、监督程序: 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监督: 对公司员是有否违背员工手册各项管理制度; 对公司业务前期接洽、设计、布置、督促生产流程等准备工作是否到位; 公司日常工作使用设备的监督: 检查公司各项电脑、打印机、写真机、复印机等所有公司固定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和检验; 以及对出现故障的设备送修或联系维修商一系列临时问题是否及时 解决;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控制公司风险,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以实现公司战略目标。 第三条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控制制度的框架与执行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涵盖以下层面: (一)公司层面; (二)公司下属部门或附属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层面; (三)公司各业务单元或业务流程环节层面。 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内部环境:指公司的组织文化及影响员工风险意识的综合 因素,包括员工对风险的看法、管理层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偏好、职业操守和执业的环境、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关注和指导等。 (二)目标设定:指管理层根据公司的风险偏好设定战略目标。 (三)因素辨认:指管理层识别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四)风险评估:指管理层根据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以确定管理风险的方法。 (五)风险反应:指管理层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决定对风险的选择。 (六)控制活动:指为确保有效作出风险反应而制定的制度和程序,包括核准、授权、验证、调整、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职能分工、资产保全、绩效比较和附属公司管理等。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之完善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之完善 政府为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推进富民强州新的实践上来,就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作出了规定。作为执行法律规范、实行行政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乃至社会的正面或负面影响都非常大,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不仅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而且其产生的法律效果表现为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规范、导向、保障和促进作用。如何使行政执法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笔者认为努力完善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的重要环节。 一是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和《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及其我州的实施意见;实行督办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机制,抓好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典型案件的督查督办,加强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工作,积极开展“案卷评查月”活动,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进行百分制评查。要适时组织监督检查活动,主要检查行政执法实施机关是否具有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擅自设立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受理、办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是否存在乱收费等,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行为的,要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对不按照要求整改的,要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其做出相应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二是建立行政执法备案审查机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继续抓好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立执法责任的工作,全面公布“权力清单”,职责明确到岗到人,为促进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要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许可备案审查机制。要继续清理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批准的行政审批项目,按许可事项办理的主体、依据、对象、时限、条件、程序、数量、收费及收费依据、办理流程及岗位、职责向社会进行公布;要及时将依法新增、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有关资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加强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督管理,防止重许可、轻服务的倾向,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三是探索规范行政执法的长效机制。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努力构建行政执法财政保障机制,积极倡导三个绝不允许的执法理念,从源头上杜绝行政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即绝不允许以执法难度大而原谅不文明执法、绝不允许以执法人手紧而放纵临时工和协管员执法、绝不允许以执法经费紧而纵容乱收费乱罚款行为;积极稳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做好吉首、龙山城市管理领域、凤凰城区景区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础上,稳妥推进其他县城城市管理领域和里耶历史文化名镇、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等景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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