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死亡赔偿案例中的死亡赔偿项目

车祸死亡赔偿案例中的死亡赔偿项目
车祸死亡赔偿案例中的死亡赔偿项目

车祸死亡赔偿案例中的死亡赔偿项

一、医疗费。二、误工费。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护理费。五、丧葬费。六、被扶养人生活费。七、交通费。

八、住宿费。九、直接财产损失。十、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一、死亡赔偿金。

在严重的交通事故中,会发生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事故责任方需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死亡赔偿,这是对受害人家庭维持基本生活的保障。下面小编结合一个车祸死亡赔偿案例,来给大家讲讲死亡赔偿包括哪些项目,又是如何计算的。

一、车祸死亡赔偿案例

2013年11月27日12时许,刘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一个路口时,与余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当场死亡。余某负全部责任,当场交警对余某进行了拘留。刘某,男,53岁,本地人,两个小孩已成年,父亲80岁,母亲81岁,兄弟姐妹3个。

1、死亡赔偿金:30226.71元/年×20年=604534.2元

2、丧葬费:56401÷2=28200.5元

3、交通费:3500元

4、住宿费:2000元

5、家属误工费:1310元/月÷30×3人×15天=1965元

6、被抚养人生活费:74654.5元

父亲:83岁22396.35×5年÷3=37327.25

母亲:81岁22396.35×5年÷3=37327.25

7、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刘某家属应得赔偿=764854.2元

此案司机余某犯有交通肇事罪,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半,此案受害者家属选择单独民事起诉,如果受害者家属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跟刑事案件一并处理),法院将不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包括哪些项目?

1、丧葬费:上年度年该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个月;

2、死亡赔偿金:上年度该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城镇),上年度该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农村);

3、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精神损害抚慰金

7、财产损失等

由此可见,在上文列举的车祸死亡赔偿案例中,余某对刘某的死负有全部责任,所以按照规定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又因为刘某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所以余某也要给于一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很清楚的了解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包含哪些项目。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平顶山律师。

车祸致残赔偿标准的内容有哪些

2017年贵州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标准)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e47762346.html, 2017年贵州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标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是交通事故中较为特殊的一种赔偿,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的一种补偿。2017年贵州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应该如何计算?下文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

一、贵州省统计数据 根据贵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公布的《2017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得到以下数据: 1、2017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742.62元/年; 2、2017年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收入8090.28元/年; 3、2017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201.68元/年; 4、2017年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消费支出7533.29元/年; 二、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2、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 3、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起诉状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元_ 。 (2) _______________ 判令被告 在_ 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 优先赔付。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令不足部分由被告 按_ 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4)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案外人 __________ 已( 因交通事故死亡 )的法定继承人。 ______ 年__月___日,被告 ___________ 驾驶号牌为 ________ 的_小型客车在 _________ ,_与 _______ 所_ 乘非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 _______________ 死亡及财产损失。 经 ___________ 出_ 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 被告 ___________ 负_ 全部责任, _______ 无_责 任。事故导致原告各项损失金额合计 _____________ 元_ ,详见附件 《损失清单》。经查,被告 _____________ 为车辆 _______ 登_记的所有权人,该车辆在被告 ______________ 处_ 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 原告认为,被告 __________ 的_侵权行为导致 __________ 死_ 亡,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财产 损失,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 ________________ 作_ 为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 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因原被告各方无法就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现根据 《民事 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 人_民法院 起诉人: 日期: _____ 年 ____ 月 ___ 日 附:《赔偿项目明细》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 甲 方: ( 受害人父亲 )身份证号码: (受害人母亲 )身份证号码: (受害人儿子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受害人妻子 )身份证号码: 乙 方: ( 驾驶人父亲 )身份证号码: (驾驶人妻子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时 分许, *** 驾驶车牌号为 的 车行驶至 ******* 时发生交通事故,致 死亡。 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 养人生活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处理事故家属误工费、 交通费、 住宿费等 )共计 万元 (小写: 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 并放弃对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 不再要求乙方进行任 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任何要求,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起诉状 诉讼请求: __市 (县)_街 (路)__号__ __室 __市 (县)_街 (路)__号__ __室 __市 (县)_街 (路)__号__ __室 __号 室, 法定代表人为 月___日出生,住 月___日出生,住 月___日出生,住 _市(县) ___ 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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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死亡赔偿金分配协议书 篇一:死亡赔偿金分割协议 协议 甲方:**、**夫妇(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之子**生前与乙方系夫妻关系。201X年12月22日,**不幸发生车祸死亡。甲乙双方将肇事者**、**、**、**及相应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告上法庭,经**县人 民法院“(201X)*民一初字第**”审理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X年10月12日 “(201X)*民一终字第**号” 判决:1、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110228元;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243855.32元; 3、**赔偿109196.85元; 4、**赔偿18399.32元。四项合计481679.49元。 经过一年的法律维权,事情已基本结束,为了让甲乙双方早日从失子丧夫的悲 痛中摆脱出来,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甲方之子**生前与乙方亲生女**的监护 抚养及赔偿金的分配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应甲方的强烈要求乙方同意将**的监护扶养权让渡 给甲方,由甲方监护抚养至成人。自协议签字后,**的监护权、抚养义务转给 甲方。 2、一审原告诉求**的扶养费92104元从赔偿金中提出;乙方由于无固定职业,生活拮据,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至**18周岁,共15年计18000元,从 乙方应得赔偿款中扣除,二项合计110104元,应单独存放,由甲方管理用于**的生活费用。 3、事故发生后,**已付1201X0元,**已付20240元,**已付201X0元,合计160240元,由甲方保管,扣除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等支出,下剩元。 4、终审判决肖用兵多支付赔偿金10803.15元;**多支付赔偿金1840.68元以 及**垫付的201X0元,合计32643.83元应从赔偿金中扣除。其中:**多支付赔

2017年贵州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标准)

2017年贵州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标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是交通事故中较为特殊的一种赔偿,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的一种补偿。2017年贵州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应该如何计算?下文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 一、贵州省统计数据 根据贵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公布的《2016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得到以下数据: 1、2016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742.62元/年; 2、2016年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收入8090.28元/年; 3、2016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201.68元/年; 4、2016年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消费支出7533.29元/年; 二、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2、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 3、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丧失劳动能力)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注:以上根据相应的数据代入计算即可。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近年来,亲属间因死亡赔偿金的分割纠纷越来越多。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死亡赔偿 金的分配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也存在分歧,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判决的公信力。本文试图通过对死亡赔偿 金性质的分析,阐述死亡赔偿金分配的权利主体及分配原则。希同大家共勉。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使用了“死亡赔偿金”这一法律概念。此前,我 国法律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规定明显过窄,死亡赔偿金的概念没有明确。1994年《国家赔 偿法》较为具体地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将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规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 界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 精神抚慰金。”证明我国立法采纳的是扶养丧失说。该学说是指在计算各种损失时应以被 扶养人丧失的生活来源作为计算的依据。基于此种学说,在受害人死亡后,其生前依法定 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因此而失去了生活来源,赔偿义务人对此就予赔偿,但赔 偿的范围仅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即只对受害人的继承人造成的具体的、直接的、积极的 财产损失进行赔偿,除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外,不承认有其他财产损失。对于因受害人死亡 而导致家庭的整体收入减少,因其属于抽象的、间接的、消极的财产损失,而未被纳入 “扶养丧失说”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 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 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此时,死亡赔偿金性质已经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而是一种财产性的损害赔偿,说明最高法院摒弃“抚养丧失说”,采用“继承丧失说”。“继承丧失说”是指在计算死亡赔偿的各种损失时,应该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 入减少的收入作为计算的依据。这是因为,受害人的个人收入并非全部用于个人消费,除 其中个人消费部分以外,其余的收入应当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受害人因人身 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实际是家庭成员在财产上 蒙受的消极损失。依据损害赔偿法原理,消极损失同样应当予以赔偿。由此可见,采用 “继承丧失说”比“扶养丧失说”更容易保护受害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加以分析:

交通肇事致人植物人与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一样吗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e47762346.html, 交通肇事致人植物人与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一样吗 发生交通事故时,经常会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其中最严重的应该是造成事故受害人死亡和变成植物人了。如果出现这两种不幸的情况,按照2017年的赔偿的标准是一样的吗?赢了网为大家解答。 一、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没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

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 2.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死亡赔偿金常见案例整理

死亡赔偿金常见案例整理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得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有了明确依据。但赔偿案件解决后,死者亲属之间因赔偿金的分割问题引起的纠纷却不断增多。实践中一般都依据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的规定或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适用法律。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以及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有自身特点,对这个问题应进行更为细致的剖析。以下,由兰州知名交通事故赔偿委托律师介绍了死亡赔偿金的一些常见死亡案例处理。 常见案例 案例一,王某因建筑事故死亡,其妻以死亡赔偿金属夫妻的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全部占有,分家另居的王某的父母则以死亡赔偿金属儿子的遗产为由,要求按继承关系分割。 案例二,李某因矿难死亡,赔偿款19万余元,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李某父母及女儿的生活费三部分组成。李某的父母担心儿媳再嫁,要求全部掌控赔偿款,提出若儿媳不离开李家,每年给儿媳3000元,若离开李家再嫁,就不给了。理由是,19万元赔偿款中不含赔给儿媳的任何项目。 案例三,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他的已出嫁的女儿要求按遗产继承分得部分死亡赔偿金。他的儿子和儿媳认为死亡赔偿金属家庭成员的共同收入,死者女儿出嫁后已不是家庭成员,不应分得。 案例四,李某因工伤死亡获得赔偿,生前欠王某2万元,王某要求李某家属以死亡赔偿金偿还债务。李某的家属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家属的补偿,不是李某遗产,拒绝还债。 上述案例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诉讼双方都从与死者的身份依附关系出发,以与身份依附关系相联系的法律支持诉求。死者父母与死者配偶发生诉讼的,其父母从血缘关系出发以继承法为依据,其配偶则从夫妻关系出发以婚姻法中夫妻

2017年江西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标准)

2017年江西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标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是交通事故中较为特殊的一种赔偿,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的一种补偿。2017年江西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应该如何计算?下文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 一、江西省统计数据 本文所提供的2017年赔偿标准系参照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总结得出: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73元/年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138元/年 3、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17696元/年 4、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9128元/年 二、江西省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73元× 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138元× 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7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138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73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138元×5年 2、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 3、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696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128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丧失劳动能力)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696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128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696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128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696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128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以上就是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2017年江西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律伴网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律伴网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死亡赔偿金与死亡抚恤金的分割标准

死亡赔偿金与死亡抚恤金的分割标准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 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 3.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事故责任不等于赔偿责任 2004年5月9日,本市某公司的货车沿四平路由北向南行驶途中,撞倒了正横过马路的金女士,后因抢救治疗无效,金女士于2004年5月20日不治身亡。 其间,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金女士因未走人行横道线,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方驾驶员诸某因避让不当,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2004年6月9日,金女士的家属与该公司驾驶员未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同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金女士的丈夫、儿子及父母四人,遂将该公司推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金女士的死亡赔偿金297,340元、死者父母的扶养费167,100元、死者儿子的抚养费88,320元、丧葬费11,080元、抢救与处理死者后事相关人员的住宿费6,742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7,8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后在审理中,四原告变更死者父母的扶养费分别为37,800元、73,600元。 被告辩称,本案交通事故的引起,死者是主要责任,故应根据过错大小来确定赔偿比例,其若赔付四原告死亡赔偿金,就不应再赔偿赔偿四原告的精神损失费。另外,由于金女士的父母不属于无劳动力,又无经济来源的人,故被告不同意赔偿死者父母的扶养费。双方对其他赔偿达成

一致。 针对被告的辩称,四原告提供了江苏省溧阳市公安局法医室鉴定意见书和当地埭头镇前六村村民委员会证明,鉴定意见书证明死者父亲有多年心脏疾病史,其心脏功能Ⅱ级(较重体力劳动时有症状,体力劳动稍受限制),村民委员会证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来源。同时提供溧阳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和溧城镇北郊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死者母亲系无业人员,没有经济来源。 争议焦点 交巡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比例是否按次要责任予以赔偿。 金女士的父母的扶养费是否应该偿付。 四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失费是否重复赔偿 法院判决 对于本案争议的三大焦点问题,法院在判决中一一给出了答案。

2017年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标准)

2017年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标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是交通事故中较为特殊的一种赔偿,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的一种补偿。2017年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应该如何计算?下文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北京市2016年统计数据 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275元/年; 2016年人均消费性支出38256元/年; 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310元/年; 2016年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7329元/年。 二、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 (1)城镇居民 1145500元(即57275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275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275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275元)×5年

(2)农村居民 死亡赔偿金:446200元(即22310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北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310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北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310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北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310元)×5年 2、被抚养人生活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典型案例:夫妻务工遭意外 人民调解暖民心

夫妻务工遭意外人民调解暖民心 ——沙河镇矛盾纠纷调处典型案例 【纠纷简介】 柳某、宋某夫妇系临泽县众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众泰公司)务工人员,2015年6月30日上午10时许,柳某夫妇二人在化音村二标段施工时,吊臂不慎触及高压电,造成宋某触电当场身亡,柳某被电击伤,伤势严重,用工方及时将柳某送至市医院抢救。闻此噩耗,柳某夫妇的亲属兵分两路,一路随救护车赶往医院救助伤员,一路找到众泰公司,称柳某、宋某是由众泰公司介绍柳某夫妇干活的,所以要求众泰公司对此次意外事故进行赔偿。但是众泰公司负责人提出两点不同意见:一是他们只是劳务公司,只负责找人,并且与柳某夫妇签订了劳务协议,协议中明确提出在务工期间,务工人员若发生人身伤亡,劳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二是众泰公司负责人认为柳某夫妇是给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大禹公司)找的劳务工,是在给鑫大禹公司干活,鑫大禹公司应该对此次事故的负全部责任。而鑫大禹公司认为这对夫妇是劳务公司派遣到公司干活的,他们认为不应该由他们赔偿。在场家属情绪失控,扬言要 将死者尸体放臵施工现场。 【调解经过】 事故发生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镇党委书记

白儒同志为组长的调解小组,亲自带领工作人员赶往事故现场,耐心的向受害方家属讲解法律法规和政策,稳定他们的情绪。同时,调解工作人员动员用工方先行筹款及时支付医院治疗费用,并劝说死者家属以死者为大,将尸体先安放到殡仪馆。通知双方当事人次日到镇人民调解大厅解决此事。当天晚上,镇上组织召开重大事项分析研判会议,对案情进行了仔细分析,最终认为解决该纠纷的关键是对三个争议焦点进行确认:一是众泰公司和鑫大禹公司谁为此次事故负责,二是宋某的死亡赔偿金核算适用哪种标准;二是柳某被高压电击伤,伤势严重,治疗费用如何计算。 第二天,还未到约定时间,受害者家属聚集20多人到镇政府,柳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情绪异常激动,要求政府尽快协调解决。镇党委、政府深知,对于受害者家属来说,时间就是金钱,能够早一日解决纠纷,就能早一日拿到赔偿款,让死者入土为安,让其家人内心得到些许宽慰。调解人员与死者家属进行分析,发生这样的事故,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调解工作提前进行。调解前,因柳某、宋某夫妇的唯一的女儿年纪小,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受害方家属当场签订了委托书后,调解工作正式开始。调解中,双方在调解大厅僵持了将近三个小时,期间死者家属情绪激动,而用工单位却几乎处于完全沉默状态,好像谁也不愿意先开口,好像谁先开了口就意味着妥协。在这种情况下,这给调解员带来了巨大的难度,如何在尊重法律和事实的情况下,寻找到一个平衡点,成为调解纠纷的关键。调解人员认为对于家属而言,柳某夫妇双双遭受意外,不仅在精神上令人难以接受,年迈的父

2018年泰州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泰州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 式 泰州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2018年泰州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内容: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处理事故费用。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可向责任人主张,但该种主张应按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精神损害抚慰金。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泰州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 2018年泰州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营养费 4、误工费 5、护理费 6、交通费 7、住宿费

前夫死亡赔偿金能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副本

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47762346.html,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前夫死亡赔偿金能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前夫死亡赔偿金能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时哪些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呢?是不用进行分割的呢?前夫的死亡赔偿金在这次婚姻结束时可以当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365小编就结合案例将这方面的内容整理出来,欢迎大家浏览,小编表示感谢。 案例: 我的第一个丈夫于4年前死于小煤窑塌方,之后我就跟另外6个与我同样遭遇的女人同窑主展开了一场索要抚恤金的持久战,为此把自己在镇上毛巾厂的一份工作也丢掉了。住在隔壁的光棍汉肖某看我实在不容易,就经常主动帮我点儿忙.一来二去,两家就合并成了一家。就在我们办证不久,我们的官司也打赢了,窑主给每家赔了3万块钱。肖某想用这笔钱弄份小买卖干,我没答应,而是把钱一分不少,全存进了银行。这一来可算是得罪肖某,从此以后就再没了安生日子过。我受不了,想离婚,可又怕肖某提出来把那3万块“见一面分一半”。他要真提出来了,我真不给他分行不行? 解答: 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继承的财产,属于该方婚前个人财产。这里所谓的“继承”,是指继承权的获得。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取得权的时间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这一方得到的遗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进行分割;如果夫妻一方实际占有遗产的时间虽在婚后,而能行使继承权的时间是在婚前,该项遗产就属于该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非始于实际占有遗产之时。 综合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并分析,你的问题就清楚了:那3万元钱虽是你再婚后实际得到的,而继承权却是从前夫死亡之时你就拥有了。你前夫死亡的时间是在你再婚之前,因此这项遗产毫无疑问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你本人所有,肖某没有分割的权利。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47762346.html,/

2020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怎么计算

一、2019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怎么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交通事故肇事罪 罪行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均可构成该罪的主体。 (二)在主观要件上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罪名,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那么就不是该种犯罪,而是相应地构成其他故意犯罪了,在处罚方面也比该罪要严重得多。 (三)在客体要件上,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四)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存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怎么进行分配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怎么进行 分配 具体分配方法是:赡养费赔偿:这是对死者生前赡养对象的赔偿,包括对老人和未成年人的赔偿,每项赔偿是有确切的金额的。该赔偿金应该由赡养对象按照各自的赔偿金额进行分配。 找专长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公司经营律师合同事务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劳动工伤律师 说到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的标准和依据,相信大家都会有很多话想说吧。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弄明白谁有资格分配,然后再考虑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谁有资格分配? 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参考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

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标准 1、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照我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看出,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并不属于《继承法》中公民遗产的范畴,因此不能将其作为遗产处理。根据《继承法》及相关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遗产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时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因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在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找 不到依据。 2、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而死亡赔偿金则是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故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填补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损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

2017年江苏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标准)

2017年江苏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标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是交通事故中较为特殊的一种赔偿,其适用的条件是交通事故中出现死亡的情况。2017年江苏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应该如何计算?下文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江苏省统计数据 根据《2016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件数据,2017年江苏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152元; 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433元; 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606元。 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4428元。 二、赔偿项目及标准 1、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2、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 3、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丧失劳动能力)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以上就是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2017年江苏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律伴网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律伴网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最新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完整版)

最新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20 年5月7日17时00分,于驾驶小客车(内乘王、王)由西向东行至北京市区与国道交叉口西1.5公里处时,车辆驶入路北侧与路树相撞,造成王xx抢救无效死亡。现于(甲方)与王的六名近亲属(乙方)就王死亡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六人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贰拾贰万元(未包括丧葬费,丧葬费壹万五仟元已经在本协议签定前由梁支付给了王XX的哥哥王)。 二、甲方将上述贰拾贰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日内汇入乙方六人共同指定的银行帐号。帐号为: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六人后,由乙方六人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关。 四、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乙方任何一人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王xx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五、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

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共七人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共七人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九、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合同期满失效。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必须重新订立承包合同。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不因双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在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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