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相关增值税政策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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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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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咨询热点

一般纳税人2008年购入固定资产时,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在销售应按照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

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2009年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在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购买时已经认证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时按17%适用税率征收。

一般纳税人最近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但购进该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没有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按照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

月1日起,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该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现在销售应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如何填写申报表?

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栏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5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栏;

应纳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

减征的1%,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

一般纳税人销售2011年购买的小汽车,小汽车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现在销售时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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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日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

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1年购买的小汽车,应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售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小汽车,税率是多少?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购买时已经认证抵扣过的小汽车,再销售时按17%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什么税率申报?

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照3%减按2%征税率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怎么填写申报表?

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第5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减征的1%,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11行“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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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中固定资产那点事儿

现金、存货和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

如何学注会《税法》:对固定资产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的名片:我国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总额法是指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发生期间计入损益。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人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取得与资产的政府补助时,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转入“营业外收入”。

1.取得货币性资产

这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最常见形式。

(1)一般的会计处理

①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递延收益

②购建长期资产时

借: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

贷:银行存款等

③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注意:

递延收益的分摊采用的是平均分配的方法。

(2)相关资产处置时递延收益的处理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其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不再予以递延。

2.取得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企业直接取得政府无偿划拨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相关资产。

(1)公允价值的确定

①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注明的价值;

②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以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量;

③公允价值不能取得的,按名义金额(1元)计量。

(2)一般会计处理

①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递延收益

②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递延收益进行后续分摊。

注意:综合性项目取得补助的处理

企业因综合性项目取得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难以区分的,全部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的名片:我国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总额法是指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发生期间计入损益。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人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取得与资产的政府补助时,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

应当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转入“营业外收入”。

1.取得货币性资产

这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最常见形式。

(1)一般的会计处理

①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递延收益

②购建长期资产时

借: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

贷:银行存款等

③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注意:

递延收益的分摊采用的是平均分配的方法。

(2)相关资产处置时递延收益的处理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其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不再予以递延。

2.取得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企业直接取得政府无偿划拨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相关资产。

(1)公允价值的确定

①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注明的价值;

②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以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量;

③公允价值不能取得的,按名义金额(1元)计量。

(2)一般会计处理

①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递延收益

②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递延收益进行后续分摊。

注意:综合性项目取得补助的处理

企业因综合性项目取得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难以区分的,全部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的名片:我国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总额法是指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发生期间计入损益。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人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

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取得与资产的政府补助时,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转入“营业外收入”。

1.取得货币性资产

这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最常见形式。

(1)一般的会计处理

①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递延收益

②购建长期资产时

借: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

贷:银行存款等

③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注意:

递延收益的分摊采用的是平均分配的方法。

(2)相关资产处置时递延收益的处理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其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不再予以递延。

2.取得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企业直接取得政府无偿划拨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相关资产。

(1)公允价值的确定

①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注明的价值;

②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以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量;

③公允价值不能取得的,按名义金额(1元)计量。

(2)一般会计处理

①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递延收益

②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递延收益进行后续分摊。

注意:综合性项目取得补助的处理

企业因综合性项目取得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难以区分的,全部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的名片:我国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总额法是指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发生期间计入损益。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

期营业外收入。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人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取得与资产的政府补助时,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转入“营业外收入”。

1.取得货币性资产

这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最常见形式。

(1)一般的会计处理

①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递延收益

②购建长期资产时

借: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

贷:银行存款等

③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注意:

递延收益的分摊采用的是平均分配的方法。

(2)相关资产处置时递延收益的处理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其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不再予以递延。

2.取得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企业直接取得政府无偿划拨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相关资产。

(1)公允价值的确定

①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注明的价值;

②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以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量;

③公允价值不能取得的,按名义金额(1元)计量。

(2)一般会计处理

①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递延收益

②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递延收益进行后续分摊。

注意:综合性项目取得补助的处理

企业因综合性项目取得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难以区分的,全部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的名片:我国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总额法是指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发

生期间计入损益。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人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取得与资产的政府补助时,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转入“营业外收入”。

1.取得货币性资产

这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最常见形式。

(1)一般的会计处理

①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递延收益

②购建长期资产时

借: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

贷:银行存款等

③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注意:

递延收益的分摊采用的是平均分配的方法。

(2)相关资产处置时递延收益的处理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其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不再予以递延。

2.取得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企业直接取得政府无偿划拨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相关资产。

(1)公允价值的确定

①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注明的价值;

②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以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量;

③公允价值不能取得的,按名义金额(1元)计量。

(2)一般会计处理

①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递延收益

②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递延收益进行后续分摊。

注意:综合性项目取得补助的处理

企业因综合性项目取得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难以区分的,全部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的名片:我国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总额法是指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发生期间计入损益。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人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取得与资产的政府补助时,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转入“营业外收入”。

1.取得货币性资产

这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最常见形式。

(1)一般的会计处理

①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递延收益

②购建长期资产时

借: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

贷:银行存款等

③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注意:

递延收益的分摊采用的是平均分配的方法。

(2)相关资产处置时递延收益的处理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其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不再予以递延。

2.取得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企业直接取得政府无偿划拨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相关资产。

(1)公允价值的确定

①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注明的价值;

②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以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量;

③公允价值不能取得的,按名义金额(1元)计量。

(2)一般会计处理

①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递延收益

②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递延收益进行后续分摊。

注意:综合性项目取得补助的处理

企业因综合性项目取得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难以区分的,全部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的名片:我国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总额法是指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发生期间计入损益。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人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取得与资产的政府补助时,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转入“营业外收入”。

1.取得货币性资产

这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最常见形式。

(1)一般的会计处理

①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递延收益

②购建长期资产时

借: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

贷:银行存款等

③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注意:

递延收益的分摊采用的是平均分配的方法。

(2)相关资产处置时递延收益的处理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其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不再予以递延。

2.取得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企业直接取得政府无偿划拨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相关资产。

(1)公允价值的确定

①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注明的价值;

②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以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量;

③公允价值不能取得的,按名义金额(1元)计量。

(2)一般会计处理

①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递延收益

②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递延收益进行后续分摊。

注意:综合性项目取得补助的处理

企业因综合性项目取得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难以区分的,全部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的名片:我国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总额法是指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发生期间计入损益。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人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取得与资产的政府补助时,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转入“营业外收入”。

1.取得货币性资产

营改增最新20条政策内容及依据

营改增最新20条政策内容及依据 一、简并发票领用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公告规定: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公告规定: (1)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2)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三、全国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公告规定:全国范围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四、境外提供建筑服务免税手续备案资料简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公告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备案资料简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公告规定:受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时,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征税

解读: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征税 2012-5-22 9:11转自互联网【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新年伊始,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2012年第1号公告《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1号公告”),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在哪两种情况下可以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从一定意义上说,1号公告是财税[2009]9号文的补充和延伸,也为一般纳税人在实际中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本文仅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2012年1号公告等相关规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究竟如何征税问题做一个梳理。 一、原有政策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在1号公告出台之前,对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作出规定的政策主要有两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 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简单来说,财税[2008]170号文是以2009年1月1日为界限,对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再销售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之后取得的固定资产再销售的则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但此种征税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很多疑问,比较典型的就是: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是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如果企业在2009年1月1日后购买、并且使用后又销售的,那么企业按照170号文的规定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显然对于企业是不公平的。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财税[2009]9号文,在以时间为征税划分依据的基础上,明确了何种情况下企业仍可以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其中

建筑业增值税政策

建筑业增值税问题 纳税时间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

最新增值税税率表2019增值税税率下调新政策

最新增值税税率表2019 增值税税率下调

10%档,0%四档。采掘、制造业多数在16%16%、10%、6%、此前我国增值税税率分为档主要包括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农林牧渔、房地产、建筑装饰和通信业,而金融。6%档,出口货物税率为0服务业则多数在我国增值税自改革开放后引入以来为配合经济发展阶段不断进行改进,整个发 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阶段,前两阶段主要以税种设计为主,增值税的增收范围年 以后主要以税制结构完善为主:逐渐扩大;2003年后改革核心转向2012 前期改革以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换为主,年后改革的主旋律变为增值税的减档降税。具 体而言:“营改增”,2017年引进增值税进行试点工1979(1979~1993):税种设立。我国于引进试点阶段机器、机械12)》仅对作,1984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类商品改征增值税,标志着增值税正式纳入我国税种。等12174260月以 涵盖原个工业品税目中的截至1994年4 此后纳税范围逐渐扩大,113.4%。1994年国内增值税税收收入2308.34亿元,同比增长个税目。年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以:征收范围扩大。1994 初步建立阶段(1994~2003)完善增值税制度为主。本次改革使得增值 税的增收范围扩大到全部工业生产环节和商品流通领域。年受国内需求增加与原油价 格与国年增值税增速缓慢下滑,20001994至1999 左右波动。2003年增速基本在17%直至际接轨等因素影响增值税增速上升至17.3%,由于此前实施的生产型增值税已经向消费型过渡。转型改革阶段(2004~2011): 月起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由生产型转7具有抑制消费和投资的效应,2004年向消费型。日起在11月 2008年国务院颁布新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09年 年增值税2009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机器设备等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2.7%。同比增速降至营业税并存导致以营改增为主要任务。因增值税、全面推广阶段 (2012~2016): 日营改增全面152016年月重复征税的现象仍存,我国开始进行“营改增”试点,铺开,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企业新增不动产也可 进行增值税抵扣。的增速。年都达到了超30%2016改增的实行使增值税在和2017年开始的增值税改革主要以以减档降税为主。2017深化改革阶段(2017至今):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按照2018减税并档为主,根据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年后我国基本 完成了增值税并档。20123 我国增值税此前经历过次重要降税/2016的转型改革过程,但增值税、营业税并存导致重复征税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在至此增值税已实现征收行业和亿元,9186年我国开始进行营改增,总计为社会减税抵扣范围的全覆盖。 ,的税率统一调整为3%3%6%、4%和1 第一次下调/并档:2014年起7月日起,将下降为0.8%;2015年增值税收入同比增速由7.1%增值税四档的税率档次和各种税收优惠使 得整体并档:营改增后,第二次下调/

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

2009年1月1日以后的业务,新税法规定,原材料用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为生产经营用动产),在购入固定资产(为生产经营用动产)安装时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都不转出。如果领用自产产品用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为生产经营用动产),不视同销售,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仅是产品的成本. 如果原材料、领用自产产品用于自行建造不动产,原材料的进项税要转出、产品则视同销售,销项税、进项税转出均要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这样理解正确吗:固定资产采购,如果是机器设备等(非厂房建筑物),进项税额可抵扣,如果是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计入采购成本。自建固定资产(非厂房建筑物),买入的原材料涉及的增值税,不处理;自建固定资产(厂房建筑物),买入的原材料涉及的增值税应转出。新规定就是自建工程设备领用的原材料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领用的产成品不视同销售,所以也不记销项税额。自建不动产还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用的原材料进项税还是要转出,领用自产产品视同销售。 我认为相关会计分录应如下,大家看看有什么问题没 1.购入原材料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用于机器设备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用于厂房建筑物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购入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机器设备):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购入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房屋建筑物): 借:在建工程(购价+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等 3.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机器设备),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房屋建筑物),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17%(或是计税价17%) 4.购入工程物资用于在建工程, 购入的时候 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用于机器设备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用于房屋建筑物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做销售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做销售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中不可缺少的经济资源,其经济寿命和实际可使用寿命的差异,以及固定资产在各企业体现的使用价值不同,如某项固定资产在一企业只能起到单一价值,在另一企业能发挥出协同价值,因而固定资产处理中取得价格也各不相同,固定资产处理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的一项经济业务,如果不能准确把握相关税收政策和进行正确会计核算,必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和不能准确核算企业收入、成本和利润。 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笔者将其分三类进行不同的处理,这样便于记忆操作,不易弄混,一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收处理;二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收处理;三是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税收处理。以下分别从上述三方面论述涉税处理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谈谈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 1、销售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有两种具体情况。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具体税务处理: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17%,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确税务处理后,会计处理用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1 某矿山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7月因生产形势发生变化,把不需用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理:销售2009年1月购入并使用的一台机器,该台机器账面原值200000元,已计提折旧30000元,取得收入184000元;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并做会计处理。(以上收入均为含税收入)销售已经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纳税额=184000÷(1+0.17)×17%=26735.04元 会计处理: (1)将出售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提示手册(DOCX 44页)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提示手册(DOCX 44页)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提示手册(试行) 摘要 为适应国家“营改增”政策要求,便于业务人员在进行成本管理时能够准确掌握各项成本费用的抵扣情况以及适用税率,达到降低企业税务风险、实现应抵尽抵的目的,手册以建筑企业常见的成本费用为例,从可抵扣进项额和不可抵扣进项税额两个方面,对施工企业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经济业务进行归纳,针对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每一项经济业务,明确应取得的进项税票,提示进项税抵扣时应注意的事项,并指出相关的税收法规依据,以备参考和使用。 一、原材料 原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备用件、包装材料、外购半成品等。 材料采购成本一般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杂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其中购买价款以及运杂费均为包含增值税的材料价格和运输价格。 (一)各项材料进项税率(见明细表) - 1 -

材料类别是 否 可 抵 扣 增值税扣 税凭证 税 率 备注 1.钢材、水泥、混凝土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3% 商品混凝土 (仅限于以 水泥为原料 生产的水泥 混凝土〕适用 增值税简易 征收办法 2.油品、火工品是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3.桥梁、支座、锚杆、锚具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4.地材(沙、土、石料等〕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3% 以自己采掘 的砂、土、石 - 2 -

材料类别是 否 可 抵 扣 增值税扣 税凭证 税 率 备注 料或其他矿 物连续生产 的砖、瓦、石 灰(不含粘土 实心砖、瓦) 适用增值税 简易征收办 法 5.小型机具、电料、五金材料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6.方木、木板、竹胶板、木胶板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7.原木和原竹 (包括农业生产者自产、供应商是 农产品收 购发票或 者销售发 13% 允许抵扣进 项税额=购买 价×13% - 3 -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方式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销售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多数人关注的是一般纳税人如何缴纳增值税问题,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应抵扣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税法规定购进该项固定资产允许抵扣,企业由于没有取得进项发票,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实际抵扣进项税额,认为企业是自动放弃抵扣权,销售该项固定资产时,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等。那么,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税务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

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 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财税〔2013〕37号文件没有新的规定。 会计处理 例如,某印务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2月购买一台生产设备206000元(含税),货款已支付,会计上按10年计算折旧。由于技术原因,该设备不适用生产经营需要,于2013年8月将该设备出售,取得价款164800元(含税),货款已收到。那么该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应该缴纳多少增值税呢? 会计处理如下: 1.2013年2月购买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设备206000 贷:银行存款206000 2.2013年3月至8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10300 贷:累计折旧10300 (206000÷10÷12×6)。 3.2013年8月处置设备时: 借:银行存款164800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 某市区的甲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处置一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1)、处置施工用A设备,取得价款1.03万元。该设备于2010年购入,当时甲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而非增值税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处置施工用B设备,取得价款0.585万元。该设备于上月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处置施工用C设备,取得价款0.351万元。该设备于上月购入,取得普通发票,未抵扣增值税进行税额; 解析: 业务(1)、施工用A设备是甲公司在营改增之前,当时甲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当然是不经常发生的应税行为,因此,应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缴纳增值税。虽然甲公司目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其购置A设备时,按照小规模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五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

2019年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

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 一、进项税额抵扣 1分包工程支出 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1.1 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 1.2 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 1.2.1 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2 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3 清包工 (1)清包工(分包方采取简易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3%。 (2)清包工(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10%。 2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6%,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2.1 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0%、16%。 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10%;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一般是16%。 2.2 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6%;但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2.3 砂土石料等地材,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在商贸企业购买的适用税率是16%;但从生产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税率为3%。 3机械使用费 3.1 外购机械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 购买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但购买时要注意控制综合成本,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3.2 租赁机械 3.2.1 租赁机械(只租赁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租赁设备,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为16%;但是若出租方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使用征收率为3%。 3.2.2 租赁机械(租赁设备+操作人员),进项抵扣税率为10%。 4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工程项目发生的临时设施费用,例如购买的脚手架、活动板房、围墙等,这些费用的支出都是可以一次性抵扣的。 5水费 水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0%、3%。 从自来水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从其他水厂购买的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10%的进项税。 6电费 电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

一、新增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仅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这意味着:①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并取得合法凭证的固定资产才允许抵扣;②非生产用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仍不能抵扣,还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中。即使是生产用的厂房等固定资产,由于房屋等不动产交纳的是营业税,理所当然当然不在增值税抵扣之列;③新增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自制、改扩建和安装的固定资产等;④新增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也可以按照运费金额的7%进行抵扣。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如果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若购入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退货的。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申报及账务处理

财务天地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目前我国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客观上要求纳税人具备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能力。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我国增值税纳税人众多,会计核算水平差异较大,大量的小企业和个人还不具备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条件,为了简化增值税计算和征收,也有利于减少税收征管漏洞,将增值税纳税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分别采用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纳税额,应该等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增值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及账务处理。可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情形。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执行。即: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别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第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解读上面的规定,可以简单总结为两句话:如果该固定资产在购入或者自制当期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销售时按适用税率正常征收增值税;如果该固定资产未抵扣过进项税额,应按4%简易办法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在销售环节,如果是未曾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出售,则其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其增值税税率为4%,向对方收取的价税合计价款的1.04倍。4%的销项税额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简易办法减半的税额,即减征的2%部分,相当于财政补贴,待到实际纳税时将减征的2%税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在申报纳税时,按适用税率应税货物销售额与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分别平行填列,最后的应纳税额合计应为两项应纳税额之和。 以甲公司为例,2010年5月份甲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未进行抵扣,销售金额为5000元。 根据规定,甲公司销售部应开具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5000元,增值税率为4%,税额为200元。应向对方收取5200元的价税合计。 针对此笔业务,甲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库存现金5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000 应交税费—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200当期申报增值税时,上述业务应单独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的第二项“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在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对应的“4%税率”下,分别填列销售额5000元,应纳税额200元。 同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货物销售额”填列5000元,在第21栏“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列200元,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列100元。则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最后得出的本期应纳税额为正常业务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加上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应纳税额。 假设甲公司当期除该笔业务外共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进项税额40000元,进项税额转出200元,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栏“销项税额”填列50000元,第12栏“进项税额”填列40000元,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列200元,则第19栏“应纳税额”应为9800元, 最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填列9900元。分别为正常业务9800元和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100元之和。 将4%减半征收实际少缴纳的2%税额部分,视为财政补贴,转为“营业处收入”。缴纳上述增值税款时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9800 应交税费—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200 贷:营业外收入100 银行存款9900如果上述业务涉及的此项固定资产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也就是说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则增值税率即所谓适用税率应为17%,应缴纳的增值税为850元。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申报及账务处理 于海霞赵云波 (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亿方工业公司辽宁辽阳) 摘要:本文通过实例,详细说明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关键词:固定资产增值税纳税申报账务处理 140 现代营销

建筑业增值税最新政策截止2018年5月

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纳税人 在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二、税率、征收率和计税方法 (一)税率、征收率 提供建筑服务:税率11%,征收率3%。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二)一般计税方法(抵扣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采用抵扣计税方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简易法)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特定销售,按照或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3.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4.一般纳

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方法

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一.购进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财税[2008]176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 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的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若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科目。企业购入的以上固定资产若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企业购入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应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二.购进需安装固定资产 会计上对于外购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按应计入外购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据以计算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与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安装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则按原材料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领用的原材料购进时的增值税不再转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将工程成本(不含增值税)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建筑业增值税解读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包含四个附件〃分别为: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合计约四万字。 我们根据《通知》及四个附件〃将涉及建筑业的主要内容整理出来〃以便于您快速浏览重点。 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换句话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问题有来了〃具体是哪些建筑服务是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呢< 三、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4、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建筑工程老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出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及账务处理的问题资料讲解

出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及账务处理的问题

我司出售一台没有提完折旧的设备.原值170万已提折旧50万卖出的价格是100万价款已经收到并且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对方 4%的税率票而上注明的销项税金是3.85 万按当地政策这3.85万的税金减半征收也就是说实际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数字是1.93万.分录是这么做的: 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120万 累计折旧 50万 贷:固定资产 170万 开票收款: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 96.16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3.84万 (增值税票上销项的金额) 但申报表上减半 结转: 借:营业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23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 23万 请问:我开票时是3.84万的销项税 ,实际减半征收是1.92万那么另一半的税金应该怎么做分录?怎么处理? 按4%减半征收有应交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93贷: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93 (如果在当月有较多业务,连同其他业务一并结转) 上缴增值税时,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93 贷:银行存款1.93 结转“补贴收入”: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93 贷:补贴收入 1.93

资料 1、变卖固定资产的付款书面证明,或变卖合同、协议 2、购买时固定资产发票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出示; 追问 只能开普通发票吗? 回答 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只能开具普通发 票,按照买价÷(1+3%)×2%计算缴纳增值税;2009年1 月1日以后购买的,既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 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税率17%。 是变卖不动产还是除不动产外的其他固定资产? 变卖不动产,交纳营业税,直接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申报营业税。 变卖不动产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按适应税率计算应交增值税,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按17%计算,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按4%减半计算。申报表附表一中第5、6列“未开具发票”列,填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2018年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

2018年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 2018-06-14 17:16 一、进项税额抵扣 1分包工程支出 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1.1 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 1.2 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 1.2.1 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2 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3 清包工 (1)清包工(分包方采取简易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3%。 (2)清包工(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10%。 2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6%,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2.1 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0%、16%。 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10%;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一般是16%。 2.2 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6%;但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2.3 砂土石料等地材,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在商贸企业购买的适用税率是16%;但从生产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税率为3%。 3机械使用费 3.1 外购机械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 购买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但购买时要注意控制综合成本,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3.2 租赁机械 3.2.1 租赁机械(只租赁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租赁设备,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为16%;但是若出租方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使用征收率为3%。 3.2.2 租赁机械(租赁设备+操作人员),进项抵扣税率为10%。 4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工程项目发生的临时设施费用,例如购买的脚手架、活动板房、围墙等,这些费用的支出都是可以一次性抵扣的。 5水费 水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0%、3%。 从自来水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从其他水厂购买的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10%的进项税。 6电费 电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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