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管理办法

安置房管理办法
安置房管理办法

安置房管理办法

为加强安置住宅小区的管理,优化小区居住环境,规范安置房管理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指区人民政府在进行土地开发、城市(林区)棚户区改造公益事业建设等项目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后,以特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本区世居无房户定向销售的保障性住房或优惠安置房(统建住宅房。

(2)安置房由区人民政府建设,市房地产管理局武进分局具体负安置房的管理工作。区建设、规划、国土、物价、城管、财政、审计、发改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实施安置房的建设,销售,管理工作。

二、规划建设管理

三、(1)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和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相关规划编制安置房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安置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区国土部门根据安置房建设规划,配套编制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供地。

(3)安置房的建设,坚持“经济、适用、宜居”的原则,优化设计,配套设施,定合理的套型面积。

(4)安置房的建设,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税费优惠政策。

(5)安置房建设交付时,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户手册》等资料。

三、被安置人资格管理

(1)安置房配售对象,即土地和房屋征收后的世居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示范小城镇被安置人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经过公示的人员出售安置房。

(2)被安置人相关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开发建设单位凭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情况说明函及项目立项、投资计划等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

四、销售管理

(1)安置房只能用于被安置人的还迁安置,剩余房屋不得向社会销售,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可作为市或者区、县保障性住房进行储备。

(2)安置房的销售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销售系统进行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3)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应当填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标准地名证书;

(八)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

(九)已按照规定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的证明;

(十)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

(十一)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

(十二)示范小城镇安置房项目成本核算证明材料;

(十三)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4)在签订土地和房屋征收协议时,征收部门要向被征收对象提供安置房的位置、户型、面积等情况,供被征收对象选择,并从征收补

偿款中预扣购房款,在安置房配售入住之前期间,预扣的购房款按银行同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向安置对象支付利息。

(5)入住安置房的栋号、楼层、房号均采用摇号的方式选定。入住对象须在办理完购房资金结算,完成腾房让地后,才能参加摇号选房。享受拆迁鼓励政策的和民政部门提供的老弱病残对象经审定后可优先选房。

五、产权交易管理

(1)被征收对象购买的安置房,凭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身份证明由区政府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限产权,注明“安置房”字样)和

土地使用权证(注明“划拨地”字样)。

(2)安置房必须使用五年并向区财政补交土地出让金取得完全产权后,方能依法办理上市交易审批手续,并补交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税费后方可上市交易。

五年之内因各种特殊原因退房的,由区政府按销售的价格扣除一定折旧费用回购。私下交易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或由政府按当时销售价回购收回。

六、物业管理

(1)安置房物业管理坚持政府引导,走社会化、市场化运作的模式。(2)安置房的房屋维修,由区政府按销售金额的1%,在安置对象开

始入住时,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存入房管部门监管的维修基金专户。

(3)安置房装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做到安全实用,并符合抗震、消防、供电、市容环境等有关规定。房屋装修涉及室外的,还必须向规划、房管、城管等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4)安置房入住率达70%后,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有资质物业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物业的培训和监管。

(5)物业公司所需员工,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被征收对象中的零就

业家庭及困难户的家庭成员参与小区管理服务工作。

(6)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7)物业管理费的来源:安置小区内配建的商业服务场所经营所得用于物业管理开支,不足部分由入住对象交纳。

(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已建成的安置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关于规范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

关于规范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市属集团公司: 现将《关于规范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6日 关于规范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加快柳州市城市建设,促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被征收(拆迁)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本办法中所称的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由政府出资建设或政府回购,用于被征收(拆迁)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统筹分配的原则。 二、关于安置房项目的确定 (一)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辖区内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的安置需求,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年度安置房项目建设需求。安置房项目建设需求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套数、户型、选址建议、建设时限等。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根据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的安置房项目建设需求,按照相对集中、片区安置、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考虑安置房项目周边的路网、水、电、气等公共配套设施,提出安置房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经与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会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关于安置房项目的建设 (一)在通过招拍挂环节取得土地后,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与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共同签订《安置房建设和交付合同》。 (二)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需求,设计完成总体建筑方案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审批。 (三)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要开启“绿色通道”,压缩审批时限,加快安置房项目审批各项手续;市重点办牵头拟订安置房项目的征地拆迁完成时间节点计划和推进工作计划,并加强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协调;安

厦门集美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集美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集美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升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水平,根据《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厦府办(2007)266号】及【厦府办〔2015〕108号】、《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过渡安置补助费标准调整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3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应于本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楼盘信息管理、配售管理、过渡安置补助费管理、物业管理、公建配套设施、维护及提升改造、产权证办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征收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政府土地收储的安置用房和由市、区政府确定用途的政策性住房。 安置房应严格按本暂行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全区安置房按照总量控制、统筹规划、布局合理的- 0 -

原则按需建设。 第五条区政府成立区安置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统筹全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区建设局)负责协调处理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日常工作。区建设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重点办、市规划委集美分局、市国土房产局集美分局、市环保局集美分局、区土房征收中心、区属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各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计划 第六条各镇(街)及其他安置房用房单位应于每年8月份向区重点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简称“区土房征收中心”)申报年度征收计划及安置房需求数量,区重点办、区土房征收中心审核汇总后,在一个月内向区建设局申报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 第七条区安置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区重点办、区土房征收中心、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市规划委集美分局、市国土房产局集美分局、市环保局集美分局等部门对各镇(街)及其他安置房用房单位申报的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进行联审,并综合全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投融资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城市规划等因素,确定全区安置房建设 - 1 -

安置房建设流程管理【项目】

总平面规划方案: 一、地质勘探工作: 1)地质勘探工作:地质勘探(文物)15天 2)地勘报告(15天) 二、图纸设计及审查 1)施工图(10天) 2)施工图审查、节能审查(7-15天) 三、招投标工作 1)造价咨询-招标控制价审核(15-20天) 2)发布招标文件至开标: ●抽取施工招标代理机构 ●标段划分 ●发布招标公告 3)中标通知书发布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审核 五、开工前准备工作 ●签订合同(5天) ●开工(5天) 前期手续办理 一、用地阶段:征地,办理土地证 1.土地证办理由新区实施,新征地块土地证及时办理完后及

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如土地证办理延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到一定的影响,即可能造成工程开工滞后。 a)人防申报(申报材料见附表) b)墙改申报(申报材料见附表) c)城市基础配套费(申报材料见附表) d)文物处理证书办理(申报材料见附表) e)消防审核(申报材料见附表) f)防雷申报(申报材料见附表) g)图纸备案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1.建设单位申请;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看完退回,交复印件盖 公章); 3.土地使用证(原件看完退回,交复印件盖公章); 4.投资计划一份(原件); 5.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两份叠图(原件); 6.建设工程建筑部分施工图纸(含电子档)刻光盘, 原件; 7.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原件); 8.文物档案资料(原件); 9.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墙改费征缴证明(原

件); 10.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效果图总体、单体都要)(原 件); 三、建设社保、质检、安检、进场交易确认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四、施工许可证办理 1.建设单位介绍信、建设服务中心传递单; 2.基础投资计划; 3.土地使用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筑节能备案登记表; 6.进场交易确认书; 7.中标通知书; 8.质量监督通知单、安全监督审批表; 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监理合同、商 品砼合同; 10.工程计价审核表; 11.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12.人防批文(或三费交费单); 13.边坡或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有边坡或深基坑施工 的项目提供); 14.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关于《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下文是关于安置房的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一:上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结构,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相关部门负责动迁安置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市属动迁安置房建设推进工作的综合协调。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等。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区、县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开发建设 第五条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区、县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交通干线、轨道交通、公交枢纽等相结合,与新城建设、老城(镇)改造相结合,与城市产业布局和区域产业发展相结合,同时兼顾农村宅基地置换,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乡建设等部门落实。 第七条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给。 第八条区、县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等部门预审并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报项目认定。区、县规划土地部门负责在预审前,对项目规划和用地方面进行核定,并按照市规划土地部门要求,做好项目备案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审核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出具认定文件,作为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符合动迁安置房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改变为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并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报项目认定。 第九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招拍挂方式,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设和供应要求,以及建房协议价格等,列入招拍挂文件内容。 第十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房协议价格,由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折算为土地楼面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5年12月市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5〕3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结构,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相关部门负责动迁安置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市属动迁安置房建设推进工作的综合协调。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等。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区、县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开发建设 第五条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区、县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交通干线、轨道交通、公交枢纽等相结合,与新城建设、老城(镇)改造相结合,与城市产业布局和区域产业发展相结合,同时兼顾农村宅基地置换,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乡建设等部门落实。 第七条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给。 第八条区、县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等部门预审并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报项目认定。区、县规划土地部门负责在预审前,对项目规划和用地方面进行核定,并按照市规划土地部门要求,做好项目备案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审核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出具认定文件,作为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符合动迁安置房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改变为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并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报项目认定。

常熟市城区安置房规划建设

常熟市城区安置房规划建设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城区房屋征收(搬迁)与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房屋征收(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安置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搬迁)项目的安置房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安置房是指政府以核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安置人定向提供的政策性商品房,属保障性安居住宅。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城区安置房建设计划、方案编制、供应、管理、建设资金筹集、成本归集等工作。 第四条市房屋征收办负责制定城区安置计划和安置房调配方案,会同属地政府提出安置房的套型结构方案;核定被征收人依规定可安置商品房的套型、套数、面积,以及与安置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安置房建设立项审批,履行安置房价格管理职能,依法查处开发建设单位价外收费或违规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 市规划局负责安置房的规划选址、拟定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审批。 市国土局负责落实安置房建设用地指标,制定安置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及以带方案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并审批相关用地手续。 市住建局(房管处)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招投标协调、监督,工程质量全程监管及项目交付验收等;负责办理权属登记、安置对象监管和协调前期物业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置房建设各阶段投资评审和资金使用监管。 市审计局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资金全程跟踪审计或审计监督。 市监察局负责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全过程和各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各职能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市工商、公安、税务、水利、环保、民政、民防、信访、司法、水务、供电、电信、银监等其他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安置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和配合工作,全力保障城区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关于XX区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模板】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关于XX区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步伐,有效解决征迁群众长期在外过渡问题、缩短过渡期限,降低安置成本,确保被征迁群众能够得到妥善安置。根据2017年9月13日全市保障项安居工程建设推进会的会议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选址谋划 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区住建局根据征地拆迁任务和实际情况,按照“相对集中、规模适度、方便就近、国有净地”的原则提前谋划安置点的选址。 二、编制建设计划 区大建办根据区住建局的安置点选址,提前谋划近三年来建设任务,编制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经区政府审查后,列入全区年度大建设计划实施 三、加快前期工作的开展 (一)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区住建局提前开展安置房选址范围内的土地报批资料组卷申报工作,优选设计单位,开展方案设计工作。 (二)对列入大建设计划的项目,取得城市选址手续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采取优先报批、优先区位调整、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等措施予以支持和保障;加快立项、选址

意见书等项目前期证照的申报和水、电、气报装工作。 (三)区大建办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进行调度,区属相关审批部门积极协助安置房建设主体办理相关手续,需市级部门审批的,区属对口单位负责协调。 四、施工招标 在招投标中要优选实力强、信誉好的施工企业,积极探索尝试EPC等方式的招标路径和优选中标单位的方式方法,加快推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缩短复建点建设周期,不断扩大装配式建筑模式建设比例。 五、建设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必须按照招投标、工程建设监理、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生产保障、节能技术运用等相关制度及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开工前必须按要求完善相关手续。 (二)在施工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需动工建设,18层及以下的项目开工后两年内必须竣工,18层以上的项目开工后2年半内必须竣工。对无故延期开、竣工的,按规定处理。 (三)统筹考虑项目配套道路、给排水、供电、燃气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做到与拆迁安置房同步设计、同步交付使用。 (四)加快项目施工进度,对照既定的节点计划进行考评,建立项目奖惩制度。 七、竣工验收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下文是关于安置房的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一:上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结构,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相关部门负责动迁安置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市属动迁安置房建设推进工作的综合协调。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等。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区、县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管

理部门。 第二章开发建设 第五条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区、县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交通干线、轨道交通、公交枢纽等相结合,与新城建设、老城(镇)改造相结合,与城市产业布局和区域产业发展相结合,同时兼顾农村宅基地置换,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乡建设等部门落实。 第七条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给。 第八条区、县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等部门预审并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报项目认定。区、县规划土地部门负责在预审前,对项目规划和用地方面进行核定,并按照市规划土地部门要求,做好项目备案工作。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同名48663)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2012-5-25 作者:衡阳市城乡规划局来源:衡阳市城乡规划局点击次数:138 HYCR—2012—00005 衡政发〔2012〕6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 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 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衡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审批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民住房是指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安置房是指城区政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工业园以及白沙洲工业园在实施城市建设和土地储备时,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被征地拆迁的村民进行安置的专用住宅。 第四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应坚持符合规划、节约用地、相对集中、依法审批等原则。 第五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控制管理。 A类控制区-----:城市总体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因城市建设需要的重点控制区,面积约271平方公里,该控制区内的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必须实行集中联片,统规统建。 B类控制区:城乡规划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该控制区大致范围为:东以武广高速客运铁路线为界,南至湘江,西至潭衡西高速公路,北至松木工业园用地北端,围合的区域范围内除A类控制区以外的区域,提倡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

安置房建设标准

函 市国土局: 伍西安置房和科教城安置房方案已于8月10日通过规委会审查。现请贵局在挂牌条件中明确摘牌单位必须按照城南指挥部提供的方案、施工图、建设时间、建设标准进行实施建设,并支付伍西安置房设计费395.85万元,科教城安置房设计费387.68万元。 一、建设时间:2011年12月31日前开工。 二、建设标准: 1、单体建筑外装饰不得采用涂料饰面,16-18层的建筑底部三层石材,22-23层的建筑底部5层石材,其余为面砖,40米以上采用仿面砖,临城市主次干道公共建筑采用石材、金属板材料饰面。外立面不得设置燃气等有碍市容的干管。建筑屋顶设置水箱间、电梯机房等设备用房时,应进行隐蔽处理。通风道、排烟道等结合屋顶造型进行处理。封闭阳台、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预留空调室外机和屋顶太阳能位置并做隐蔽处理。 2、小区主干道8米,小区设环状6米双向道路,路面可采用砼铺设。 3、公共绿地应有1/3以上面积在标准日照阴影范围之外。植物配置方面,常绿、落叶乔木的胸径均在6CM以上,其中20%达10CM以上,控制模纹面积,加大小乔木、花灌木和球类的使用。 4、供水:主管管径为DN300,小区内沿主干道铺设给水支管,生活用水与消防给水采用共管设置方式,六层以上建筑设加压设施,确保公用管道与用户接点水压不低于0.14Mpa,

小区绿化用水服务点半径不大于50米,消防栓有效半径不大于120米。 5、排水:小区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主管道管径不小于DN500,污水接入市政管网,雨水排至规划支路或就近河道,排进就近河道在入口处设置节制闸,防止河水倒灌,井盖上标明“雨水、污水”字样。 6、消防:消防通道和安全入口无障碍,保持畅通,设置地上式消火栓,消火栓的间距不大于120米,保护服务半径在150米以内,规划设置消防登高作业面,其他公建设施不得占用消防登高车作业面。 7、供电:按照《居住区供电设施建设标准(试行)》和《35KV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执行,公建配套与住户应分别供电、单独分户计量,商业用房采用三相四线制分接到户。 8、邮政设施:在小区每幢楼的单元入口处设置与户数相一致的独立信报箱群。 9、广电和电讯:提供不少于两家的电讯运营商供业主选择,小区每幢楼有线电视进线管道采用规格为Φ75PVC。 10、照明:路灯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江苏省道路照明技术规范》和《要点》的要求。电缆、灯具材质符合设计规定的要求,电缆穿越道路采用钢管铺设,为了路灯将来能接入城市照明网络,纳入统一管理,路灯控制柜配备“三遥”装置。 11、燃气设施: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设计,管道预埋到位,方便介入楼内并分接到户,燃气管材、配件材质、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强度及气密性试验。 12、环卫设施:设置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公共卫生间一座,设置一座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垃圾房,房内应通风透气,配备上、下水、清洗设备,下水与排污管道相连接,道路单侧

XX市城区安置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模板】

XX市城区安置房规划建设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城区房屋征收(搬迁)与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房屋征收(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安置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搬迁)项目的安置房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安置房是指政府以核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安置人定向提供的政策性商品房,属保障性安居住宅。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城区安置房建设计划、方案编制、供应、管理、建设资金筹集、成本归集等工作。 第四条市房屋征收办负责制定城区安置计划和安置房调配方案,会同属地政府提出安置房的套型结构方案;核定被征收人依规定可安置商品房的套型、套数、面积,以及与安置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安置房建设立项审批,履行安置房价格管理职能,依法查处开发建设单位价外收费或违规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 市规划局负责安置房的规划选址、拟定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审批。 市国土局负责落实安置房建设用地指标,制定安置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及以带方案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并审批相关用地手续。 市住建局(房管处)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招投标协调、监督,工程质量全程监管及项目交付验收等;负责办理权属登记、安置对象监管和协调前期物业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置房建设各阶段投资评审和资金使用监管。 市审计局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资金全程跟踪审计或审计监督。 市监察局负责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全过程和各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各职能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市工商、公安、税务、水利、环保、民政、民防、信访、司法、水务、供电、电信、银监等其他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安置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和配合工作,全力保障城区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三章安置房建设计划 第七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市规划局会同市房屋征收办、土地储备中心以及属地政府编制《城区房屋征收(搬迁)安置专项规划》,并形成城区安置房建设中期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各相关部门执行。 第八条根据《关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生成机制的实施意见》,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房屋征收办将安置房项目报市发改委,并列入“规划项目储备库”或“备建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依据《城区房屋征收(搬迁)安置专项规划》,结合城区房屋征收(搬迁)年度计划、城区安置需求和备建项目储备库情况,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于当年10月份编制下

关于《xx市光明区安置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001]

关于《xx市光明区安置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光明区安置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活动,保障光明区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其他区实践并结合光明区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xx市光明区安置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书面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充分研究和吸收。现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一)保障光明区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随着光明区的改革建设事业加快纵深推进,一批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陆续落户光明区,伴随而来的是安置需求急剧增加,安置房房源日益紧张。为科学合理、更好更快的统筹建设安置房,满足光明区快速建设发展对安置房房源的需求,起草制定本《办法》。 (二)构建职责明确、科学合理的安置房建设、分配及管理体系的需要。目前,光明区现有的安置模式仍停留在“以拆引需”、“以需引供”、“以供养需”的闭环状态,该模式难以满足光明区目前对安置房房源的需求,同时也未明确各部门在安置房建设、分配及管理等活动中职责职权范围。为此,亟需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解决现存问题,完善制度设计,确保安置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活动在实际操作中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二、起草的经过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我局先后两次书面征求包括区发展和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区土地整备局、区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意见,共收到23条意见(采纳6条,部分采纳1条,解释xx条)。我局经认真吸纳各类意见和建议,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 针对《办法》送审稿的相关意见和问题,周副区长牵头组织召开了《办法》研讨会,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土地整备局、区发展和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区各街道办均参加了研讨会,针对《办法》上的工作流程,职责分工等内容进行了讨论研究。会后,我局与区土地整备局先后召开两次碰头协调会后,针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章,共三十一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等事宜;第二章安置房需求和计划,明确了安置房需求规划、年度计划和建设规划、土地供应计划等内容;第三章建设和移交,明确了建设责任主体及验收、移交流程以及产权登记等事宜;第四章分配和管理,明确了分配原则、安置房分配信息管理平台、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执行、产权办理及物业管理等事宜;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各个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被安置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明确了解释权限和生效日期等事宜。

安置房项目管理方案实施细则

安置房项目管理方案实施细则 一、工程概况 12平方公里土地开发安置房工程位于北京亦庄经济开发区西南部,总用地面积76万平米,总建筑面积226万平米,约160个单体建筑,分为7个地块。本工程建筑面积之大,施工人数之多,在北京市极为罕见,为开发区重点工程。 。 1000 5、其他安全事故 杜绝有影响的群体上访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为“零”,重大治安、刑事案件为“零”。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为全面系统的对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公司设立安全文明施工组,代表公司在工程项目中行使和承担建设单位安

全管理的权利及义务。 四、各专项安全管理方案 (一)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管理方案 1、人员控制 1.1、全体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考试成绩表由施工单位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盖章上报发包方安 2.2施工单位上报项目部安全组织机构及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名单,要求细化到作业班组的兼职安全员; 2.3、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安全要求,按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按国家及北京的要求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将专家意见上报; 2.4、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应符合施工部位或工序的特点,

必须明确危险因素及预防控制措施; 2.5、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由总包单位负责实施,要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范要求; 2.6、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监理、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人员要随时在施工现场进行巡检,消除“三违”现象; 确认施工单位举办开工条件时进行审批(作业许可证01#—010#) 2.11、指定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按照发包人、监理、总包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对本施工区域的安全工作负责。 3、文明施工 3.1、施工现场实行胸牌制度,现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佩戴胸

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厦府办(2007)266号 发布日期:2007-11-26 执行日期:2008-1-1 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 配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 安置房应严格按本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 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按计划建设的原则,全市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 设、统一配售、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侨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 作。 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实施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各区建设局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安置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安置房的建 设,并协助市住宅办做好本区安置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置房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用于拆迁城市住宅的安置房由市住宅办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拆迁农村住宅的安置房,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各区安置房管 理部门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计划 第七条各区政府及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市侨办、市危改办等相关部门应于每年10月份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和建设计划。 第八条市建设与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等部门对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申报的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和建设计划进行审核,并综合全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投融资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城市规划等因素,编制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资金预算、 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应。

南宁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e512599254.html, 南宁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南府发〔2008〕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南宁市城市建设步伐,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贯彻货币化补偿,政策优惠安置原则,落实“先建安置房,再征地拆迁”的征地拆迁工作新思路;规范本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拆迁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是指因旧区改造、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及政府实施土地征收而拆迁农民或居民房屋,为保障选择货币化补偿后的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而建设的政策性安置房。 第三条安置房建设及销售工作应严格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政府定价、统筹分配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 安置办),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市安置办全面统筹推进本市安置房建设工作,审定建设管理工作有关政策、计划及其他各项重大事项。 市建委负责做好安置房建设的综合协调,推进安置房建设。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安置房建设的项目业主,相应成立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安置房建设和销售的管

理。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产、城管、民政、物价、审计、监察、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销售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安置房的建设 第五条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全市年度拆迁及征地计划以及安置量,提出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 安置房建设计划经市安置办组织市建设、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产、城管、民政等部门会审后,报市政府批准纳入年度城建计划。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年度城建计划和拆迁调查情况编制安置房项目建设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安置房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户型、选址建议、开发建设单位选择标准、建设时限、安置房价格上限控制价、投资规模等内容。 第六条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已批准的安置房建设计划,向市发改部门申办项目立项手续。

安置房建设方案情况汇报

安置房建设方案情况汇报 一、区域位置 度假区起步区就是度假区总体规划中的皖文化展演区,是招商引资向外推介的皖文化园项目区。东起县城古塔路、西至合九铁路桥、南抵天柱山大道、北接南岳路。项目区总面积约2000亩,需拆迁居民户182户、735人。 起步区安置房规划建设区域位于起步区南侧。西起合九铁路桥向东(县城方向)延伸300米、北抵天柱山大道、南临潜水北岸。 二、建设方案总体思路和基本情况 1、主要依据和总体思路 依据县政府印发的《度假区征迁安置暂行办法》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度假区征迁安置实施细则》制定的相关标准,按照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确定的安置房建设要求,我办委托县建筑设计院结合行业管理规范制定了建设方案初稿。 该建设方案充分遵循了“节约用地、严控别墅、合理配置功能”的原则;尽可能结合了“与新农村建设、旅游市场建设和景区景点建设”的需要;充分体现了度假区总体规划要求;按照“合理规划布局用地、整体规划安置房建设、分期分步实施”的思路,既能充分满足起步区安置需要、又能衔接后续建设项目区拆迁安置需要。

2、基本情况 规划用地面积179.4亩,建筑面积127505平方米,容积率为 1.07。其中: A、按照《暂行办法》确定的“集中安排劳动力安置商业门面、实现商住分离”的要求,安置区北侧的商业区及皖山南路商业建筑面积共13385平方米,共可满足1673人的劳动力安置需求。 B、多层(六层)住宅建筑面积52580平方米,478户,分90平方米/户和135平方米/户两种户型。 C、复式住宅(四层半)建筑面积10880平方米,68户,每户160平方米。半层车库面积共2720平方米。 D、联排住宅(三层)建筑面积45560平方米,263户。分180平方米/户和160平方米/户两种户型。 E、公建、配套(含物业、社区管理、公厕、垃圾处理等)建筑面积1080平方米。 F、配套幼儿园建筑面积1300平方米。 三、预计建设资金需求和BT用地情况 按照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要求,皖国工程咨询公司为我们初步制定了安置房建设一期BT项目方案。 1、预计建设资金需求 概算造价12634.2万元,平均综合单位造价990.88元/平方米。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投资9180.36万元、公建配套投资867.03万元、BT财务成本约1102.92万元、设计及监理等费用346.8万

安置房项目实施方案

祁连县旧城改造及峨堡高原新城建设安置房建设项目 实施方案 祁连县安置房屋建设办公室编 2013年04月

祁连县旧城改造及峨堡高原新城建设 安置房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了彻底改变祁连县城城中村、棚户区供水排污、供暖供电、道路路灯、电视通讯等基础设施严重滞后的现状,清除脏、乱、差现象和环境、卫生、治安、医疗等社会管理死角,优化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提升城市品位,打造“天境祁连、东方瑞士”旅游名片。确保祁连县旧城改造及峨堡高原新城建设顺利推进,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有效安置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有序进行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祁连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第一章概要 1、项目名称:祁连县旧城改造及峨堡高原新城建设安置房建设项目 2、项目实施单位:祁连县安置房屋建设办公室 3、项目负责人:王勇 4、项目建设性质:新建 5、项目建设地点:运管巷至北街(老医院周边)、原一完小 6、工程实施期限:2013年5月20日—2014年6月30

日 7、安置对象: 本方案所指安置房,是为了安置在旧城改造和峨堡高原新城建设范围内,因房屋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且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而建造的保障性住房。 8、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根据房屋被征收人实际安置需求,2013年我县需新建安置房420套,其中运管巷至北街(老医院周边)建设252套,原一完小建设168套,占地面积48000㎡。总建筑面积㎡, 9、投资预算及资金筹措: (1)投资预算 (2)前期费用:

650万元。 (3)资金来源 安置房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为安置房销售收入,即房屋被征收人预付房款。安置房建设资金缺口部分暂由县财政垫资,待住户交清剩余房款后退还财政。 第二章建设方案 一、建设标准 根据房屋被征收户的需求和建设选址实际情况,分别在运管巷至北街和原一完小建设两个安置小区,安置房多层住宅为六层,毛坯房,建设水、电、暖、绿化、健身场地等基础设施,基本户型建筑面积和套数如下表: 二、建筑结构 安置房结构形式采用全框架结构,共六层,外立面采用欧式风格。 三、建设方式 安置房建设采用统建方式。统建住房必须统一规划、统一备料、统一建设。 四、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安置房物业移交规范化管理办法

- - - 安置房物业移交管理 办法草案 重庆洋河房地产开发公司 - - 总结资料

重庆北部土地整治有限责任公司 安置房物业移交规范化管理草案 一、实施目的。 通过推动安置房移交工作向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管理方向发展,不仅能进一步提高安置房分房工作的效率,缩短点交时间。同时也对安置房建设管理中的质量控制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编制构架。 1.移交原则。 2.移交程序。 3.移交表格及清单。

三、详细内容。 1.住宅部分 1.1移交原则:严格把好质量关,重视分房后三个月的现场维修期,做好安抚工作。 1.2移交程序。 1.2.1 施工单位需完善施工图资料并将待查安置房接通水电,厕所关水24小时(水面超过墙根1-2厘米)并自检,合格后以书面形式向监理项目部提出点交申请。 1.2.2甲方现场项目部与监理项目部初验合格,以书面形式报物业单位要求验收,验收材料包括:点交申请书及竣工图资料。 1.2.3现场移交填写《户内移交表》和《住宅单元内公共部分移交表》。 1.2.4验收合格并完善移交手续后,由物业公司负责照房及分房后安置户的水电费分发工作。1.2.5在房屋分房后三个月内,施工单位必须在现场设点进行维修接待工作。在维保期内,物业接住户维修反映,经确认是施工质量问题,填写《安置小区房屋保修情况流转单》,送建设代办方工程部,工程部通知施工单位。按保修单的要求,必须限期反馈保修结果,若保修不及时或不到位,由

物业单位安排施工后,费用在保修款中扣除(含物业单位管理费10%)。保修期到期后,建设方根据物业意见支付保修款或尾款。 2.商业及配套用房部分。 2.1移交原则:合理划分,分批移交,提高商业用房经济效益。 2.2移交程序。 2.2.1施工单位自检并完善施工图资料。 2.2.2甲方现场项目部与监理项目部初验合格,以书面形式报物业单位验收,验收材料:点交申请书及竣工图资料。 2.2.3现场移交填写《商业及配套用房移交表》。 2.2.4在维保期内如遇问题,物业经确认是施工质量问题,填写《安置小区房屋保修情况流转单》,送建设代办方工程部,工程部通知施工单位维修。按保修单的要求,必须限期反馈保修结果,若保修不及时或不到位,由物业单位安排施工后,费用在保修款中扣除(含物业单位管理费10%)。保修期到期后,建设方根据物业意见支付保修款或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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