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公路标准1

重庆农村公路标准1
重庆农村公路标准1

此规范性文件已经登记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现予以公布。

渝文审[2011]25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

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交委法…2011?2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委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十二五”期间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目标、重点及新要求,按照以提高农村公路科学发展水平为主题,服务“五个重庆”为主线,以实施通畅工程为主要内容,提高行政村通畅率、通客车率比例为主攻方向,大力提高农村公路安全质量水平,实现农村公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我委对《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6?2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本《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1?25号),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6?20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交通农村公路管理办法△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送: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5月20日印发

附件:

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于2011年5月12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渝文审…2011?25

号),原《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6?20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提高农村公路科学发展水平为主题,服务“五个重庆”为主线,以实施通畅工程为主要内容,提高行政村通畅率、通客车率为主攻方向,大力提高农村公路安全质量水平,实现农村公路持续发展。

第二条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扩大成果、完善设施、提升能力、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体系,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组织、实施、资金筹集、考核、协调等具体工作;应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其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工作,并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规范程序,组织村民支持配合本行政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和考核;拟定技术政策;督促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重庆市公路局负责相应具体工作的实施。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站负责具体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九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建立农村公路规划项目库;审核、汇总各区县(自治县)上报的农村公路建议计划,下达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更新电子地图。

重庆市公路局负责初步审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核查农村公路实施情况。

第十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规划项目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统筹发展规划以及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制定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明确分阶段实施重点和建设目标,并根据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报农村公路建议计划;负责分解下达上级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计划项目应优先安排村通畅,兼顾撤并乡镇公路和乡、村公路提档升级。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核,严禁多头、重复申报国家和市级交通补助计划。凡申请纳入年度国家或市级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项目已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或符合国家和市级补助适用范围;

――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完成,技术指标必须符合部、市标准;拟通客车公路必须满足通客车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应有排水、防护、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措施专项设计等;设计按程序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在国家和市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每公里不少于10万元的标准筹集配套资金,尽量减轻农民负担;

――路基工程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其中路基弯沉值(或压实度)、平纵指标、宽度等满足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通村通畅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程序,并解决了涉及建设项目的土地调整、缺口资金筹集、建设管理组织方式等方面问题。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可在规划范围内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0%,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采用“多干多补、奖优罚劣”的竞争性分配机制,年度计划与项目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挂钩,项目实施完成经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公示后报重庆市公路局,由重庆市公路局组织对完工项目进行核查。

――未完成年度计划项目的,未完计划部分占用其下年度计划指标,情况严重的,将减少下年度计划指标数量;

――超额完成年度计划项目的,超额部分可纳入下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凡是市级下达计划的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完成后,须在当年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和电子地图更新数据予以体现,并与规划项目库保持一致。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车购税专项资金得到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具体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车购税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

规定,截留、挪用等行为,财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工程设计及建设标准

第十九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标。四级及以上公路、中桥及以上桥梁的设计工作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二级及以上公路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审批;应采用两阶段设计,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重庆市公路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三级公路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四级及以下公路设计文件可简化,但应有平面和纵面设计、路基和路面标准断面设计、构造物标准图和预算等,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等外级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二十三条大桥及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审批;应采用两阶段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大桥及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的设计审批文件,由审批单位报重庆市公路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道路在路网中的作用、流量、经济地位等合理确定。

新改建县道、乡道原则上要达到三级及以上公路标准;个别困难路段经专家论证可采用四级公路标准;新改建村道通畅工程原则上要采用等级公路标准,个别困难路段达不到等级公路标准的,必须经过专家论证、说明原因,同时加强该路段安全防护设施,满足通客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相邻路段,设计车速差不应大于20km/h。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臵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新改建项目选线时应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但利用旧桥需经检测评定,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桥梁采取加固措施,直至达到规范要求后才能使用。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等地质不良地段。

第二十七条技术指标

(一)乡、村道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0 km/h。

(二)设计速度采用1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

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10km/h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0 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6%。

(三)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0%;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五)县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米。乡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村道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当路面宽度小于5米时,应在两侧设臵宽度不小于50厘米的硬路肩,同时保证路面结构排水畅通。

(四)乡道、村道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 m。

(六)县、乡道路面结构,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22厘米,强度不低于30Mpa,水稳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8厘米;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5厘米,水稳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8厘米。

村道路面结构,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低于25Mpa,水稳(泥灰)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8厘米;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4厘米,水稳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8厘米。

(七)单车道路基应设臵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3处,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m。

(八)经过场镇或学校等行人密集的路段,宽度原则上采用提高一个行政等级的技术指标,并应在两侧各设臵宽75厘米以上的硬路肩,在条件允许时,车行道和人行道通过安装防护栏等措施进行分隔。

第二十八条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经论证可适当减窄,但降低技术标准路段的总长度不得大于项目总里程的20%。

第二十九条桥涵工程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施工简便、经济适用的结构形式。

第三十条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经济适用、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

养护的结构。

季节性的浅宽河流或泥石流通过区修建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的,应逐步改建,确实不能立即改建的,必须加强安全设施。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臵,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臵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平均每公里用于安全设施的费用不少于1万元。同时,加强农村公路危桥、危隧的整治工作。

第五章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市扶持、区县主体;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组织实施,尽量减轻农民负担。

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应按规定每月上报工程建设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二级及以上公路、中桥及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其中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其它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通畅工程的路面加铺工作,可由区县(自治县)专业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群众集资、农民投工投劳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十五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在其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但招标文件应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和重庆市公路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通过招投标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二级及以上公路、中桥及以上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其它工程中的非专业技术的简单劳动工序,可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有序参加工程建设。

第三十八条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路面、桥梁和隧道工程应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四十一条各区县(自治县)建立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接受检查。项目业主建立项目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十二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中桥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四十四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质量和安全监督站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抽查,督促落实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开展。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区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四十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四十七条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项目业主组织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检测鉴定合格;

(五)养护责任、资金、人员已落实;

(六)工程决算已按规定完成,需审计的已经过审计;

(七)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交(竣)工验收文件等已整理归档。

第四十八条二级及以上公路、大桥及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分开进行,其它项目可合并进行。

通畅工程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逐一验收;通达工程可以乡(镇)为单位,按年度分批组织验收。

按通客车要求建设的农村公路项目,应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邀请相关审批部门参加竣(交)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竣工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大桥及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验收后,报重庆市公路局备案。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路局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各建设管理单位要全力配合,接受检查。

第五十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按照适用、从简原则具体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

第五十一条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

第七章工程监督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审计、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监管,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巡查制度。

第五十三条各项目法人对项目廉政负总责,应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在签订工程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工作的各项指标与建设的各项业务指标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五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公开、民主的管理原则,特别是村道建设应让沿线群众广泛参与监督管理,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有农民捐资、集资修建的项目,还必须遵守村务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可核减下年度计划指标数量。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资金的;

――同一项目重复申报补助资金的;

――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的;

――未按相关规定建立项目库、开展前期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存在重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问题的;

――严重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

――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组织实施的;

――未按规定更新电子地图的;

――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违反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重庆市公路局或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

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违反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重庆市公路局或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违反规定,未经验收即开放交通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重庆市公路局通报批评,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扣减、停止拨付上级补助资金,直至停止安排补助计划。

第五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重庆市农村公路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2〕

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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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府办发〔2012〕72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农业园区管委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5日

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全面完成“十二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支持和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适用于镇(街)和有关单位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大中修、危旧桥梁改造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扩大成果、完善设施、提升能力、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

第四条建设计划申报与确认

(一)纳入区交通规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申报审批制。各镇(街)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等程序自行申报,区交委汇总、核实上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交委向各镇(街)下达建设项目计划。

(二)各镇(街)申报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述条件:

1、已纳入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道路;

2、由镇(街)为业主的乡道、村道;

3、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一事一议”政策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4、镇(街)已于上年10月30日前将计划实施的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资金筹措方案、村民大会通过情况等形成书面材料,合并送区交委。

(三)各镇(街)对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项目,取消补助资金。

第五条凡下达泥结石路面改造计划的农村公路项目,原则上5年内不再安排硬化等计划。

第六条鼓励镇(街)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等方式自筹资金,进行农村公路项目建设。

对不需要区里补助资金的项目,按相关程序报区交委备案。达到建设标准并经区交委验收合格的,列入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范围。

第七条建设管理体制

(一)区政府统筹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区交委负责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监管工作;镇(街)和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的乡道、村道建设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区公路管理处负责农村公路技术指导工作;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及社会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纳入“骨架公路网”、重要镇际道路、出境道路规划的项目,按区、镇(街)两级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镇(街)组织实施路基工程,区交委所属区交通工程建设公司组织实施路面工程及其他道路建设。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

(一)农村公路三级及其以下公路建设改造中涉及的土地调整、青苗、构附作物等补偿费用及拆迁工作,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由所涉及的镇(街)负责。新改建二级及以上的公路,按有关规定由区级相关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镇(街)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二)凡涉及公路建设中的通讯电缆、电线杆、管道迁移等问题,在现有公路界内的,由管理部门自行解决;在现有公路界外、因建设需迁移的,由区级相关部门按成本价自行解决。

(三)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相关镇街和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九条招投标管理

(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二)进行招投标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等工程,应当选择有资格认证的专业队伍施工。

(三)对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章建设标准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严格坚持技术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技术标准。

(一)通行班线大型客运车辆的农村公路,严格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三级及以上标准设计。

(二)通行普通农客的农村公路,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四级(路基宽度6.5m)及以上标准设计。

(三)对连接村与村、村与社及居民集散地、产业基地等不需通农客的公路,采用四级公路设计,但路基宽度不小于4.5m、路面宽度不小于3.5m,且每公里不少于3处错车道;错车道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m。

(四)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旧桥梁改造工程,根据已有的标准,按规范进行设计。

上述农村公路实施过程中,条件艰巨、地质复杂的个别路段,确需调整技术标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业主按工程变更处理,报区交委核实审查后,平纵和路面宽度指标可适当降低。

第十一条强制技术指标

(一)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0 km/h。

(二)设计速度采用1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

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10km/h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0 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6%。

(三)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0%;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四)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 m。

(五)通行班线大型客运车辆和公交车辆的农村公路路面结构。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22cm,强度不低于30Mpa,水稳碎石基层厚度不小于18cm。

通行普通农客及其他它农村公路的路面结构。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20cm,强度不低于25Mpa,水稳碎石基层厚度不小于18cm,片石底基层不小于20cm。

(六)经过场镇或学校等行人密集的路段,宽度原则上采用提高一个公路技术等级的技术指标,并应在两侧各设置宽75cm以上的硬路肩,在条件允许时,车行道和人行道通过安装防护栏等措施进行分隔。

第十二条四级及以上公路、桥梁、大中修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四级以下的农村公路项目的设计,由渝北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设计组进行统一设计、统一放线。区交委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第四章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业主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总责。

第十五条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政府监督、业主负责、工程监理、社会监督、施工单位自检”五级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

农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市农村公路 一阶段竣工验收资料汇编 市村村道(水泥)路工程建设监理组 二 00八年三月

省交通厅文件 川交路[2014]19号 关于印发《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 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厅直各单位、12个试点县交通局、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农村公路工程管理,进一步规竣(交)工验收工作,省厅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4月29日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工作,对满足竣工条件的农村公路国债、通达和村村通工程等项目,应及时组织验收,切实履行政府行业监管职能。试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厅,以便今后进一步完善。 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

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我省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及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县道、乡道、村道新建和改建项目。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四级公路、10公里以上的三级公路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独立大中桥(隧)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其它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第三条重要农村公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交通部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结果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备,省交通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其它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以下简称一阶段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市交通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县道一般按项目进行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条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同时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交工与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项目,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

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

农村公路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工作,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设好、养护好、管理好、运营好,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包括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和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并指导、组织村民委员会参与村道的相关工作。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帮助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的 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

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中,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和农村公路运营相关工作。 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通过财政、土地、税收、金融以及产业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运营中政府所承担的资金以及管理机构和人员经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资金补助机制,并结合县级财政支出能力、农村公路里程和物价等因素及时调整农村公路资金政策。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筹集村道建设和养护的资金。 鼓励采取出让农村公路冠名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建设和养护资金,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鼓励保险业参与农村公路事业,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捐助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七条农村公路工作应当纳入“三农”工作统筹谋划,在县级党委及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下,建立党的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以县为主、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对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做出突

农村公路建设标准

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指导意见 1 总则 2 控制要素 3 路线 4 路基路面 5 桥涵 6 路线交叉 7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8 村镇路段 附录1 新建及改建农村公路路面典型结构 1 总则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导,确保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 —2003),结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特制定《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农村公路,是指通乡(镇)、通行政村的公路。通乡(镇)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通行政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达行政村的公路。 农村公路一般应当在原有道路基础上进行建设,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车能力。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合理利用 土地资源,结合村镇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的交通和生产生活环境。农村公路建设应优先考虑危桥、险涵的改造。

注:适应的交通量是指对应等级的公路在预测年限所能适应的各种车辆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 农村公路中未达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规定的等级标准的路段不应纳入等级公路统计。 农村公路设计交通量的预测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 2003)的有关规定,其中四级公路的设计交通量推荐按10年预测。 农村公路建设要贯彻环境保护,充分利用旧路资源的原则,尽量减少占地,保护基本农田;工程设计要合理选用具体技术指标,尤其是路线平、纵、横设计,在满足交通要求的情况下,尽量选用中、低值。农村公路应与 其周围环境相协调,满足公路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在对农村公路进行建设的 过程中,应将对公路沿线环境的破坏减少到最低程度。 2控制要素

农村道路交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随着“村村通公路”工程的大力实施,农村道路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大量的农业机械进入了农民家庭,给道路交通带来了很大的压力;而且农民交通意识淡薄,农村驾驶员违法违规操作,超速、超载、违法载人等现象时有发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存在很大的隐患,严重威胁着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着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步伐,因此,提高农村道路安全性迫在眉睫。 一、农村道路交通存在的问题 (一)乱堆乱放现象突出。大多数农村公路受资金所限,设计、建设标准较低,宽度多为米,本来供车辆通行已显得不宽余,但沿线许多村民已经形成一种不良习惯,随意在公路两侧路肩或路面上堆放建筑材料、柴草、垃圾等杂物,或任意在公路上打粮晒粮,从而严重阻碍车辆的正常行驶,形成交通安全隐患。 (二)违规搭建现象凸显。一些企业或群众在公路两侧红线控制范围内建设住宅、饭店、修理店、等违法建筑的情况较为普遍,甚至将使公路“街道化”,不仅形成交通安全隐患,也为今后公路拓宽改造、提升技术标准埋下增加拆迁成本的隐患。 (三)超运超限屡禁不止。近年来由于农村经济高速发展,大量商家在农村公路沿线投资建厂、开矿而导致大量货物在农村公路运输,大吨位车辆严重超限运输,出现路面沉陷、坍塌、破损,直接缩短公路路面的使用寿命,威胁农村公路桥梁的安全。 (四)疲劳开车多。一些农村个体司机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却

忽视了交通安全。为了多赚钱,司机日夜奔波,多拉快跑,疲劳驾驶,置乘客生命安全于不顾。乡村公路陡而险,弯而窄,由于路况不熟,疲劳开车,车速过快,其后果是可想而知。 (五)酒后驾车严重。农村民间节气较多,乡镇之间、村与村之间群众来往增多、密集,有相当多的驾驶员在酒足饭饱后驾驶车辆,由于酒后驾驶反映迟钝、判断错误、措施不当导致事故的发生。 (六)违法停车现象普遍。由于相当部分驾驶员对违法停车的事故隐患认识不足,警惕性不高,常常是车辆在何处发生故障就停放于何处,既不靠边停放,又不设明显标志,在天气环境变化、驾驶能见度受阻的情况下,常常发生碰撞事故。 (七)车况不良。目前,城乡经济还存在较大差距,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还很低。随着乡村和边远山区公路的开通,虽然改变了以往步行的历史,但由于农民资金短缺,大多农民个体户买不起车况好的车辆,但又致富心切,便把眼光放在购买老残车辆。这些老残车辆又多数为已达或接近报废年限的车辆,车况不良是这些车辆的共同特性。这此车辆廉价到手后,经简单修理,便上起路来搞起了运输,车辆长期带病行驶,正是引发交通事故的最大祸根。 (八)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由于乡村和边远山区公路相对偏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警力不足呈半失管失控状态,使乡村和边远山区公路成为交通管理盲区和死角,不少人认为山高皇帝远,存在侥幸心理,而且购买无牌、报废、拼装车辆相对低廉,本小好运作,还存在着很大的市场环境和经营空间,于是未经系统交通法规学

农村公路验收报告.pdf

农村公路通畅工程交(竣)工验收报告表表1 农村公路通畅工程交(竣)工验收报告表表1 农村公路通畅工程交(竣)工验收报告表表 1 篇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报告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报告 南部县老鸦镇党委政府、松林村村支部: 根据农村公路竣工验收办法及在关精神,党委政府按照十二五规划及《农村 公路实施办法》组织老鸦镇党委政府、松林村村支部、村委会及村社干部及群众 代表,对已完工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修建乡村总路公里,路面宽3米,路面为水泥路面,铺筑厚度20cm, 铺设涵洞个,夹沙石立方米,核定工程总投资元,资金来 源为申请财政发展资金元,群众自筹元,人平元。 验收组对工程进行实地查看,听取了施工队负责人的情况汇报和质量监督、 质量鉴定情况的报告后,认为该项目施工手续合格,程序合理,路面沙石工程资 料收集齐全,工程能按要求施工,夹沙石及泥路面厚度等主要质量技术满足设计 要求,特别是项目的建成,解决了松林户,人,千年出行路难的问 题,有效改善了制约当地经济发展的交通满后面貌,通过实地勘查和查阅资料, 验收组认为该项目合格,同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要求施工方处理好缺陷责任期内的后期修补工作,村社两组组织要加强养护管理 工作,做好日常养护和绿化工作,完善交通安全设施, 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验收组成员签名: 老鸦镇党委政府: 松林村村支部 松林村八社: 松林村二社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篇三:公路竣工验收报告 ----县(市区)----乡(镇) 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汇编范本 (范本) 二oo×年×月 ×××交通局 目录 1、工程项目概况(以乡镇为单位编写) 2、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工程项目立项文件(样本) 4、部省通村公路年度计划(样本) 5、施工合同 6、开工报告 7、项目竣工图纸(设计说明书、路线平纵面图、桥涵构造 物一览表、桥涵设计图、特殊构造物设计图、路基设计图、路面结构设计图、 竣工决算)(略) 8、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含检测资料) 9、验收委员会名单(主管部门、乡镇政府会签)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应当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规划。 县道、乡道规划依法进行编制、审批和备案;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农村客运站(场)、渡口、码头等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技术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进行建设。 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的,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这篇关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在广安市召开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现场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9〕19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1〕1 号)文件要求,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夯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强化农村基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努力形成疏堵结合、条块并重、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决遏制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高发态势。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抓”的原则,参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德办发〔2011〕21 号)、《XX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罗府发【2011】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

以下意见。一、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和监管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辖区派出所负责农村交通安全监管的具体工作。(二)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层机构。镇人民政府成立由镇武装部长曾学明任安办主任,万安派出所所长刘理兼任安办副主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办”);各村要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由2—3 名村干部组成。(三)强化镇派出所(交警中队)对农村道路的监管。发挥公安行政管理职能,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对辖区内的机动车(包括私家车、面包车、摩托车、低速载货车、拖拉机等)车辆的清理力度,详细掌握每台车辆的车况和运营情况,逐车建立档案,与车主、驾驶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全面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民警路段责任制,做到重点路段、重点人群和重点时段有人监管,有人负责;做好本辖区农村道路及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爱护,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治理;维护辖区农村道路及镇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

农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农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安徽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范我省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及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新建和改建项目。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四级公路、10公里以上的三级公路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独立大中桥(隧)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其它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第三条重要农村公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交通部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结果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备,省交通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其它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以下简称一阶段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市交通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县道一般按项目进行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条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同时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

全畅通。交工与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项目,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仍按建设合同约定履行。 第二章一阶段竣工验收依据及条件 第五条农村公路工程项目采用一阶段竣工验收的依据是: (1)项目批准文件(或省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 (2)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3)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4)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第六条农村公路工程项目采用一阶段竣工验收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路基工程已由项目法人组织验收,并出具路基质量合格的验收报告; (2)批准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完成; (3)项目法人已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作出初步结论,且结论为合格; (4)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5)各参建单位已提交各自的工作报告; (6)工程决算已编制完成,并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 (7)竣工文件已编制完成; (8)该项目已落实接管养护单位。 第七条农村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根据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公路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及“1236”扶贫攻坚行动、“6873”交通突破行动,加快推进精准扶贫交通支持计划的实施,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考核评价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通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对象包括全省各市(州)和县(市、区)。 检查考核范围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 第三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组织、全面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确保检查考核工作科学合理、透明高效。 第四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根据农村公

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养护技术规范、部和省级有关文件,主要对农村公路工程的建设、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日常养护、养护机械设备购置、农村客运车辆、交通服务设施建设与维修等。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年终检查考核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配合省公路管理局完成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年终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章检查考核组织形式 第七条检查考核采取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交叉互检方式进行,检查考核前抽签确定互检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既是受检单位,又是检查考核其他市(州)组长单位。 第四章检查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及质量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及质量管理 农村公路是公路路网重要组成部分,是路网的基础,同国省干线公路相比,农村公路同群众利益更加贴近,管好农村公路,特别是管好农村公路工程建设,不仅是一项建设任务,更是体现党的群众路线,改善党群关系的政治任务。 一、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建设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的新建和改建工程,由于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农村经济条件的限制,其技术标准无法达到等级公路的技术标准,因此,交通部、省交通厅及市交通局根据实际情况专门针对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进行了调查,即对技术要求进行了降低。 一)、路基工程 (1)路基宽度:单车道路基宽度不小于4.5m(村道),双车道路基宽度不小于6.5 m(乡道),村道工程特别艰巨地段报交通局同意后路基宽度可采用3.5 m。 (2)错车道:村道建设中单车道路基必须设置错车道,错车道长度不小于10 m,错车道处路基宽度不小于6.5 m,可结合地形(哪个设得起就在那儿设),交通大小(交通量大的错车道设密一些,小的设稀一些),通视条件的(双方来车能否及时反应)综合考虑设置。(3)水沟:水沟按“五五八”(即沟底50cm宽,沟高50cm,沟顶高80cm)土水沟。(4)涵洞:分两类:一类分为排水涵洞,根据地形和路基排水状态设置;一类为灌溉涵洞,充分考虑农田灌溉需要设置。涵洞要在规划设计时充分考虑并设置齐全,因为水泥砼施工完成后无法再增设。 (5)防护工程:针对路基不稳,路基宽度不够等地段,可考虑采用挡土墙(即堡坎)、护坡等防护措施,防护工程顶宽应不小于60 cm,背坡按1/4放坡。 二)、路面工程 (1)总体要求:路面结构必须有基层和面层,并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足够的强度。 (2)村道通达工程修建泥结碎石路面,同时必须设置基层,基层可采用片拳石基层,基层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_________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6 页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我镇辖区内机动车保有量大,农村道路环境复杂,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为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今年我镇根据市政府组织召开的相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会议内容和精神及目标职责,结合我镇实际,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我镇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进行规范化管理。 一、领导重视,成立领导机构。 为加大对我镇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我镇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镇长xx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和相关办所主任为成员。 二、制定方案,齐抓共管。 我镇对辖区内的机动车明确了属地责任人,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个人。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每月都要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安排,认真研究我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隐患,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加以排除。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镇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各村(社区)委会主任为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以各村(社区)委员会为单位,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和奖惩制度,年内共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xx份。 三、加强源头管理,狠抓薄弱环节。 通过派出所、交安办开展大量的道路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消除 第 2 页共 6 页

农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宁国市农村公路 一阶段竣工验收资料汇编 宁国市村村通油(水泥)路工程建设监理组 二 00八年三月

安徽省交通厅文件 皖交路[2007]19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 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厅直各单位、12个试点县交通局、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农村公路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竣(交)工验收工作,省厅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4月29日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工作,对满足竣工条件的农村公路国债、通达和村村通工程等项目,应及时组织验收,切实履行政府行业监管职能。试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厅,以便今后进一步完善。 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

安徽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范我省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及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新建和改建项目。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四级公路、10公里以上的三级公路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独立大中桥(隧)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其它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第三条重要农村公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交通部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结果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备,省交通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其它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以下简称一阶段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市交通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县道一般按项目进行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条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同时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交工与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项目,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22号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11月11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

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养护资金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

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指导意见

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指导意见

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交通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

目录 1 总则 2 控制要素 3 路线 4 路基路面 5 桥涵 6 路线交叉 7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8村镇路段 附录1 新建及改建农村公路路面典型结构

1 总则 1.0.1 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导,确保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结合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特制定《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1.0.2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农村公路,是指通乡(镇)、通行政村 的公路。通乡(镇)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以及连接乡 (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通行政村公路是指由乡(镇) 通达行政村的公路。 1.0.3 农村公路一般应当在原有道路基础上进行建设,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车能力。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结合村镇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的交通和生产生活环境。农村公路建设应优先考虑危桥、险涵的改造。1.0.4 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原则上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 -2003)执行。各地应根据各地区公路网的规划以及经济发 展状况,按照公路的使用功能和远景交通量综合确定农村公 路的等级。一般采用二级、三级和四级公路三个技术等级。 县城通达乡(镇)公路采用二级或二级以上公路;连接乡(镇) 与乡(镇)的公路采用三级或三级以上公路;乡(镇)通达 行政村的公路采用四级或四级以上公路。表1.0.4列出农村 公路的一般适宜等级。 表1.0.4 农村公路的等级及适应情况

重庆市各条高速公路限速标准及测速点

高速公路名称限速路段限速标准限速路段的测速地点、方 式 成渝高速公路 邮亭至荣昌100KM 出城80KM流动 青杠至丁家 100KM 出城26KM流动 大安至丁家100KM 进程42KM流动 荣昌至渝荣100KM 出城100KM固定 大安至丁家100KM 进程39KM固定 渝荣至荣昌100KM 治超预检报警设备测速点走马至白市驿100KM 进程15KM流动 渝邻高速公路 草坪至高嘴路段100KM 38.5KM流动 高嘴至大湾路段100KM 48.5KM流动 高嘴至大湾路段100KM 44KM流动 邱家河至大湾路段100KM 预检报警设备测速点 渝武高速公路合川至兴山路段110KM 出城78KM流动合川至兴山路段110KM 进城88KM流动合川至兴山路段110KM 预检报警设备测速点北碚至北环路段100KM 进城22KM固定北碚至北环路段100KM 出城18KM流动合川至北碚路段110KM 进城49KM流动 渝宜高速公路箭沱湾至复盛路段80KM 预检报警设备测速点

洛碛至箭沱湾路段80KM 35KM 洛碛至箭沱湾路段80KM 进城38KM 洛碛至箭沱湾路段80KM 出城40.5KM 洛碛至箭沱湾路段80KM 43KM 洛碛至长寿路段80KM 进城60KM、进城52KM 长寿至云台路段110KM 出城80KM、出城96KM 云台至长寿路段110KM 进城95KM、进城73KM 长寿至洛碛路段80KM 进城60KM、进城52KM 澄溪至云台路段110KM 101KM、107KM 垫江至澄溪路段110KM 101KM、107KM 周嘉至垫江路段110KM 101KM、107KM 渝宜(沪蓉、万云) 高速云龙至梁平段110KM 174KM流动 孙家至梁平段100KM 191KM流动 万州至分水段100KM 预检报警设备测速点 万开高速公路万州到开县80KM 固定测速点 渝黔高速公路南环至一品路段100KM 0km—13km+500m 流 动 一品至綦江路段100KM 14KM+500M至 41KM+500M流动 綦万高速公路綦江至万盛路段80KM 0KM至32KM+50M 流动长涪高速公路长寿至涪陵路段80KM 出城3KM18.5KM、流动

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办法(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及时制止和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 件程序规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内县级(含)以下道路、场镇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管理和农业部门是

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村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负责办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下道路、场镇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安监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 (二)督查相关单位对危险点路段的排查、整治; (三)对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和交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规划

第一章监理大纲 一、目的 为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合同管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热情为业主服务,全面执行招标邀请文件中的条款要求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完成好本工程监理服务,特拟制定本监理大纲。 二、编制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技术标准,以及业主的授权等,充分体现建设工程监理的合法性、权威性、公正性。认真研究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合理化融会贯通,使监理工作更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充分把握承包单位的施工总体设计,全程监控,关键部位重点把关,使监理与施工更具有同步性、可靠性,运用现代全面质量管理(TQC)知识,按计划→执行→检验→处理(P、D、C、A)即:戴明循环模运作,使监理工作更具有科学性、先进性。 三、施工监理的原则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以工程质量监理为重点,对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控制管理,按监理合同要求完成监理工作内容,确保项目工程质量达到以合格以上等级要求。 四、监理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 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是积极参与、热情服务、多提建议、当好参谋。

2、施工阶段的监理指导思想是抓好“事前控制,事中控制”的监理工作,尽量减少事后返工事情的发生,即:既要主动,又不越俎代疱。 3、质量控制的指导思想是着眼于施工前(技术交底)控制,着重于施工中技术规范=控制,不放松施工后(质量缺陷)控制,杜绝质量安全事故,严格执行“六不准”,即:人员不到位、机械设备不足不准开工;未经检验的材料不准使用;未经批准的施工工艺不准采用;未经批准的图纸不准用于施工;前道工序未经验收后道工序不准进行;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准计量。 4、监理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指导参加本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的行动纲领和基本方针,并以此确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措施,我监理组把重点放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对每一道工序提出监理的重点,使我公司派往现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人人做到胸有成竹,自觉做到积极地不折不扣地认真领会贯通的开展工作。 第二章监理工作基本概况 工程基本概况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8.09.25 【实施日期】2008.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已于2008年9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25日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保护环境、节约土地、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规划、分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农村公路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方便农村群众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各司其职,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管理机制。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农村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三条境内涉及农村道路交通活动的群众、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村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妨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健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乡(镇)、村委会专人监管,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及其成效纳入相关单位绩效管理。 第二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第七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村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村主任为具体责任人,具体工作由安全生产办公室组织实施。派出所、农机站、安监站等部门要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委托执法,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第八条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全力抓好农村交通安全。 各乡镇相关站所、各村要切实履行好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农村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确定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要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并依托这些载体,把交通安全管理的措施落实到辖区每个单位、岗位和从业人员。

镇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XXX镇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建立“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体制,制定乡规民约,提高沿线群众的护路爱路意识,保护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提高农村公路的通行能力,根据《公路法》、《XX省农村公路条例》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和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已建完水泥路面的农村公路,严格禁止超限车辆通行。各没线村屯村委会有权制止超限车辆通行。 二、农村公路管理站所有成员为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其他村社干部为兼职路政管理人员,主要行使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止损害公路的行为。 (三)实施农村公路施工作业时的交通控制。 (四)监督路政审批事项的执行。 (五)负责农村公路的日常巡视。 (六)行使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路政管理职责。 (七)向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三、在农村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地面建筑物、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必须征得当地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

依法办理手续,公路拓宽改造需要拆除或搬迁时应无条件拆除或搬迁。 四、村可聘请沿线居民作为护路员,协助农村公路管理站做好路政管理工作。护路员有权制止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保护路政案件现场,并及时向农村公路管理站和市农村公路管理所报告。 五、要建立农村公路路产档案。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采取措施避免超限车辆损害农村公路。 六、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建筑作业活动,在公路两侧规定控制区内非法建筑。 (二)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 (三)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四)挖沟引水灌溉。 (五)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六)道路两侧放牛、放羊破坏花草树木行为。 (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七、农村公路入口处设置公告牌。公告限载标准和超限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的法律后果,并在危险桥梁、路段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公告牌和警示标志的式样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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