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比较分析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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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6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廖体忠在就非居民税收管理回答网友提问时,有一个网友的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关注,该提问引申出了一个在实务工作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非常困扰的问题,就是劳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进行性质上的判定。由于在企业所得税上,对于劳务所得,我们是按劳务发生地进行境内外所得划分的。而特许权使用费则是以支付或负担人是否在境内来划分的。因此,劳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性质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对该笔所得是否征税这一重大问题的判定。

●问题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这位网友的问题:境内企业A委托境外公司B对某项目动车组真空集便系统(动车便池)在其公司所在地德国进行方案设计,并提供系统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支持(主要为动车国产化生产)。

一、责任境外公司B的责任:1、设计方案必须满足某版本技术规范2、提供全部的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文件给A公司3、提供维修和操作指导4、设计系统的所有权归A公司所有境内A公司的责任1、提供某项目真空集便系统全部技术要求给B公司2、协助在中国境内的调研活动3、提供相应的报酬二、设计报酬B公司就A委托的其对某项目动车组集便系统进行设计劳务费和系统在生产和运行过程中提供的技术支持的费用为2000万元人民币三、付款方式A企业将在系统运行后,按照运行系统的数量对B公司进行分批付款。

提问:1、类似以上合同如何判定时境外涉及劳务不予征税还是技术转让征税(注:即判定为技术转让,按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本合同是按生产套数确定劳务费的,是否属技术转让征税?

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我们在实际的税务实践中,也经常需要大家提出类似合问题。这种工业设计费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呢?境外公司后期提供的技术支持是否也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征税呢?由于该设计费的收取方式有一个初始入门费和后期提成费,这种收费方式是否影响设计费的劳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性质的判定呢?这些在实务中都是我们非常关心的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廖司长给出了一个相对权威的回答,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判定其设计费属于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可以结合合同和实际执行情况考虑:技术使用费转让一般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是按一方同意将其技术传授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该项未被公开过的特殊知识和经验,技术授予方一般不参与技术许可一方的活动,并不保证技术实施的后果。如果技术作为资产发生法律权属关系的转变则应该是财产转让收益。

技术劳务所得,通常是一方使用其行业的习惯技巧,独立承担为另一方服务的工作,而并非将其拥有的技术提供给服务对象使用。

在进行这些判断的过程中,可能发现存在设计中包含劳务提供和技术转让混合的问题,对此应尽量分开考虑。“对于廖司长的答复,我们可按如下几个层次去理解:

●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特许权使用费仅是指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如果纳税人取得的不是使用权的收入,而是得的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则不是按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此时,技术作为资产发生法律权属上的转变,在税务实践中,我们是按财产转让所得来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我们还要注意一点,对于非专利技术,在法律意义上而言,无所有权的概念。因此,非专利技术一般无所有权转让之说。非专利技术转让一般都是使用

权的转让,不涉及法律意义上的权属转让问题,因此,税务上一般是按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非居民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时,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界定上必然会涉及具体的双边税收协定的约束,因此,现实的情况由于不同的双边税收协定对于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上的差异而变得非常复杂。我们就以中美税收协定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和大家简单说明一下:“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关于工业、商业、科学设备的使用属于动产的租赁,对于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这些所得,我们也是按特许权使用费的方法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只不过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我们将其性质界定为租金收入,而不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而协定上一般界定为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此时,如果有双边税收协定,对于这样一些工业、商业、科学设备的租金收入,则需要执行双边协定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限定税率了。

关于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的特许使用,这个也比较清楚。由于这些权利都需要进行专业部门进行登记确认。在性质的认定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协定的认定上也是保持一致的。

设计、模型、图纸的问题。如果这些设计、模型、图纸按《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认定为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则作为专利权的规定执行。如果这些设计、模型、图纸没有申请专利,只是作为企业掌握的一种技术并处于保密状态使用的,则作为专有技术。

实际上,协定中关于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以及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都可以被列为专有技术的范畴。

由于版权、专利权、商标权需要公开登记,因此劳务费和他们的区分上一般不困难。实务中,困难的地方主要是有一些技术服务是否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的问题。一般,如果这些技术服务费是和专利的特许使用权相关的,比如某企业将专利使用权转让给另一家企业后,除收取一次性转让费外,由于每年还要就受让企业如何使用该专利提供技术指导,则这一技术指导也构成传授技术给另一方的一部分,也属于技术转让费的范畴,应按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劳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划分的难点

劳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划分的难点主要在于专有技术转让和劳务费的划分上,比如涉及设计、模型、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以及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等。

目前,根据通行的国际惯例,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对专有技术所下的定义是:“专有技术是指为直接或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某项产品或加工工业复制的需要所获取的所有未泄露的技术情报,无论其是否取得专利;并且由于专有技术是从经验中获得的,制造商仅从对该产品的检验和对技术工序的了解是掌握不了的。在专有技术合同中,通常一方同意将其技术传授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的使用该项未被公开过的特殊知识和经验。通常都认可技术授予方不参与接受技术许可一方的活动,并不保证技术实施的后果。因此,这种合同与服务性合同不同,在服务合同中,一方承担使用其行业的习惯技巧,单独完成为另一方服务的工作。因而,对于售后服务、卖方保证给买方提供服务、单纯的技术服务或工程师、律师或会计师提供的咨询,这些服务取得的报酬一般都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

在实际商务活动中可以看到既包含专有技术也包含技术服务的合同。例如,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授予方将其知识和实验情报转让给接收方的同时,还提供各种不同的技术援助,这种援助在一定情形下体现为财务资助和提供商品的形式。对于这种混合合同,适当的处理方式,原则上是根据合同所提供的信息或按合理的比例进行划分。

●技术劳务所得和技术转让所得的区别

1、技术劳务所得,通常是一方使用其行业技巧,独立承担为另一方服务的工作,他需要保证提供服务的后果,承担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提供的服务能满足合同的相关要求。因此,通常技术劳务是针对合同一方特定的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提供的,问题解决后,则所有的技术劳务的提供行为也就完全终止了。在劳务提供过程中,一方表现为对其提供劳务过程中使用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保密,另一方无法获知。因此,如果在技术服务中,在问题解决后,另一方还想知道他的相关技术秘密,一般以后自己在遇到同样问题能自行解决,此时,就不单纯技术服务了,就涉及技术转让的范畴了。

2、技术成果的转让是一方按一方同意将其技术传授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该项未被公开过的特殊知识和经验,技术授予方一般不参与技术许可一方的活动,并不保证技术实施的后果。比如,A企业将某一项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B企业,他只是保证B企业会使用该非专利技术生产产品就可以了,具体B企业在生产中如何使用该非专利技术,使用该非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要求,则不承担任何责任。他只要尽到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规定应尽义务就可以了。同时技术使用权的转让和技术服务的区别还在于,在技术使用权转让中,表现为转让后,另一方将在未来合同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持续使用一方的技术成果,这一点是技术劳务所不具备的。对于技术劳务,只要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完了,就不存在一个持续的问题。

●问题分析

根据这些分析,我们回到文章开头提到的那个网友所说的问题。

首先,这一份合同名义上是一份设计合同,实际上是一项动车组集便系统的技术开发合同。

我们再来看第二个问题,该网友说合同约定设计系统所有权归A公司所有。这里,我们要明确一下,如果该项设计成果构成了专利,外方B公司在国外申请了专利,然后根据合同将专利所有权转让给A企业的,则该转让费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我们不按特许权使用费征税。而对于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方先就设计成果申报专利再转让的情况非常少。很多委托开发合同中所谓的所有权归属的规定,实际在法律上都是一些不很严谨的表述。由于在技术开发合同中,设计成果往往构成一种技术秘密、技术诀窍。我们上面说过,除非申请专利,否则任何一方对于这种非专利技术都不享受排他性的所有权。这些技术开发合同中关于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往往是约定双方就该设计成果使用权利的界定。就本案例而言,合同约定的设计系统的所有权归A公司所有,实际上是约定的A公司对于境外B公司设计成果享有的独占性许可使用的权利,也就是说该项非专利成果只能有A公司使用,不仅B公司不能许可其他第三方使用,连其自身也不得使用该非专利技术。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基本确定,境外B公司进行这项动车组集便系统所取得的设计费实际上是一种技术转让费。如果境内A公司的动车组集便系统出现问题了,需要维修,境外B公司根据服务合同提供维修服务,修理好了该系统,修理完成后,整个合同终结。此时,这项合同我们可以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但是,在该合同中,境外B企业是将设计形成的技术成果提供给A企业使用,A企业实现动车国产化,在今后的动车生产中都会持续使用这项技术成果。因此,这一行为就不能简单认定为是一项技术服务,而是一项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根据税法规定,对属于外国企业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费用中包含的设计费,是整个技术贸易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它与一般设计劳务的性质不同,属于使用权的转让,应列为特许权使用费,一并计算征收预提所得税。对于境外B企业在后期系统的生产和运行过程中提供的技术支持费,我们认为,这一技术支持是直接为境内A企业掌握这项非专利技术的使用而提供的,这些技术支持和咨询中不可避免的涉及一些技术秘密、技术诀窍的传授,和非专利技术转让是密不可分的。因此,这些技术支持费用也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这些后期的支持只是在财务上的资金支持和产品销售方面的服务支持,则另当别

论。

从原则上来看,费用的收取方式不能决定所得的性质。但是,在实务中,费用的收取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税务机关对所得性质的判定。我们上面说了。对于劳务费而言,只要劳务提供了,一般合同就结束了。费用的收取方式一般是按工时或工作量来计算。如果对于一份劳务合同,费用是按今后企业生产的产品数量来提成的,此时,税务机关就很有理由怀疑,此时提供的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劳务,按产品数量提成意味着后期的产品在生产中必然会涉及持续使用专有技术的问题。这时,往往会认定为是一种技术的转让行为,而按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区分

非居民税收系列(一) 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 争议案例合集 铂略在线课程 2014年7月10日

目录 PART ONE 特许权使用费VS技术服务费 ●特许权使用费定义 ●有关特许权使用费性质税务判定方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的区别 ●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的不同特征 PART TWO 案例分析:技术服务界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案例●案例一:提供跨境技术支持服务被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案例二:汽车设计服务与特许权使用费 ●案例三:设计服务与特许权使用费 ●案例四:国产化服务与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VS技术服务费筹划思路 PART THREE 泰悦合伙人与铂略会员互动问答 ●问答一:专家团入境评估服务 ●问答二:常设机构的个人所得税 ●问答三:境外向境内转让专利所有权

特许权使用费VS技术服务费 特许权使用费定义 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任何计算机软件、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铂略财务培训认为除了解国内法中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企业还需了解各国、各地区和大陆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不同的协定中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和范围有所不同。在税收协定和国内法出现冲突的时候,应以税收协定的解释为准。 有关特许权使用费性质税务判定方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507号)(以下简称507号文):特许权使用费中专有技术的性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进一步解释说明特许权使用费 企业也可以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印发税收协定执行手册的通知》(际便函[2007]154号),《税收协定执行手册》也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判定进行了详细的解释。际便函[2007]154号文是税务局的内部资料,严格 来说是没有法律效应的,但是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会参照其中指引的原则性的解释。企业在和税务机关进行谈判时,可以引用其中的判定原则作为辅助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2号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失效]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05.30 【实施日期】2003.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已于2003年5月29日经署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署税〔1993〕15号文)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获得使用专利、商标、专有技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和其他权利的许可而支付的费用,包括: (一)专利权使用费; (二)商标权使用费; (三)著作权使用费; (四)专有技术使用费; (五)分销或转售权费; (六)其他类似费用。 第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进口货物有关; (二)费用的支付作为卖方出口销售该货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条件。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第五条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货物;

华润集团的财务管理理论案例分析

华润集团的财务管理理论案例分析 ---------101554249 “华润”以其业务的多元化著称,其多元化特征是地域分布广,产业跨度大,业务关联度低,母子公司管理复杂。它以“从鸡蛋道导弹”式的产业整合思路,依靠资金与政府背景,在国内大肆收购零售、房地产、啤酒、纺织、电力、建材、微电子、农业深加工等一系列不相关的业务。并一举成为与青岛啤酒并列的啤酒业龙头,稳坐纺织行业老三的位置,也是中国地产行业中规模最大、盈利能力最强的公司之一。 作为一家资产规模近千亿的大企业,华润公司经半个多世纪的变迁形成了一个业务多元化的控股架构的企业集团,我们习惯地称之为多元化控股企业。多元化经营不仅在理论上得不到充分的支持,实践中的管理运作恐怕还还会面对更多的难题。 立足多元化的现实,我们的做法是确定“集团多元化、利润中心专业化”的整体战略,将众多子公司按行业进行资产重组,并划分为不同的利润中心,利润中心属下再设立利润点,同时在扁平化管理架构下分别确定业务战略,以此确保多元化控股下的专业化经营。在此基础上,我们利用香港资本市场将利润中心逐一整合上市,目前已在香港上市6家,占集团绝大部分资产,其他资产也正在整合上市过程之中。 随着利润中心股权多元化乃至公众化,受制于市场控制的约束。控股企业的组织控制正受到内外多方面的冲击,从而集团总部的传统管理方式面临挑战,或者说“多元化控股企业怎么管”的问题已经成为股权分散背景下集团母公司面临的重大问题。 所谓多元化控股企业的管理,至少可以包括两层涵义。一是多元化,表明集团属下利润中心及行业多。由于业务种类和管理范围之广,集团不可能完全按单一业务实体一样的管法;二是控股企业,表明利润中心股权多元化,很多都是非全资附属企业,甚至是公众公司,集团只是控股或控制,不可能完全按全资附属企业或类似业务部门一样的管法。集团总部由此就需要重新定位,找准管理的着力点,抓住应该管、值得管、管得了或管得好的,放掉不该管、不值得管、管不了或管不好的。说到底,管理多元化控股企业最核心的就是要站在出资人角度做个合格的控股股东,在平衡市场控制和组织控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出资人管理模式,维护出资人权益,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 (一)母子公司管理与控制模式的选择 总部按照管理主要资产、主营业务和主要利润来源的需要,华润把带有战略性特征的主要产业叫做一级利润中心,总部只管一级利润中心,其余公司都划成二、三级利润中心,由一级利润中心统管。并将一级利润中心作为次级资产经营者,享有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所需要的一切经营管理权,负责最大化占用资本回报率及具体的业务经营。 华润集团总部在管控层面上只做四件事情:首先是管战略,确定一级利润中心的发展速度、规模、方向;其次是管人,决定一级利润中心一把手及班子成员的组成;第三是管财务,包括资金政策和财务报表政策,各企业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

经济法讲义 第44讲_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第3单元工资、薪金所得 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8:工资、薪金所得的界定(★★★) (一)基本规定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补贴、津贴 (1)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提示】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 (2)免税补贴、津贴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免税奖金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经典考题12·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收入中,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有()。 A.劳动分红 B.加班补贴 C.季度奖金 D.年终加薪 【答案】ABCD 【经典考题13·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的是()。 A.工龄补贴 B.加班补贴 C.差旅费津贴 D.岗位津贴 【答案】C 【经典考题14·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 A.陈某取得所在公司发放的销售业绩奖金 B.杨某获得县教育部门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 C.王某获得省政府颁发的科学方面的奖金 D.李某取得所在单位发放的年终奖 【答案】C 【解析】选项B:颁发教育奖金的主体是“县级”教育部门,不符合免税条件。 (二)特殊规定 1.退休人员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再任职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务管理企业价值分析

案例名称:腾讯公司估值分析 专业领域/方向:财务管理 适用课程:《财务管理理论与实务》 编写目的:本案例将学员置身于证券分析师的角色,将财务报表分析、股票估值等知识点与证券分析师的估值过程进行匹配分析,建构了以学员为中心的、教师主导的、锁定《财务管理理论与实务》课程、结合真实股票投资情景的估值分析案例。估值分析作为价值投资决策的基础,面临的最大难题在于预测的不确定性和经典模型的可用性。一方面,透彻分析公司的历史绩效,是解决预测不确定性的必由之路。然而,由于会计体系本身带来的计量误差以及管理层自由裁量权导致的偏差,使得会计信息的估值作用大打折扣。另一方面,起源于西方的CAPM 和现金流量折现等经典财务模型,本身源自完美的假设,若将其应用于我国企业价值的评估,需要对模型的功能价值和变量的选择问题进行缜密地思考和严谨地处理。本案例在透彻的公司战略分析、经营分析和财务分析的基础上,提供一个“桥接”企业的当前业绩和未来发展前景、历史财务信息与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框架;接着通过运用CAPM模型、现金流量折现模型以及情景分析,得到估值的合理结果,同时验证经典模型的实用价值;最后与相对估值法的估值结果进行比较,从而检验折现现金流预测和估值的合理性,并揭示出关键的价值驱动因素。知识点:现金流量折现估值模型、WACC、自由现金流量、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关键词:经营分析、估值、股权价值、风险与收益、相对估值法 中文摘要:何为价值?格雷厄姆的经典理论认为,价值是未来现金流的折现,估值分析是最经典的价值投资做法。而会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问题也是会计学界一直在孜孜不倦地贡献经验证据的领域。本案例以互联网龙头企业腾讯公司为分析对象,重在思考在互联网企业盈利模式不明确的前提下与估值相关的会计与财务问题,并以实际应用为根本出发点,在充分合理假设的基础上,建立“桥接”企业当前业绩和未来发展前景、历史财务信息与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模型,探索CAPM模型、现金流量折现估值模型等经典财务模型在风险与收益、价值评估中的应用难题及其处理。整个过程是一个有趣的深入探索,将估值分析的触角直接

财务管理原理案例分析

财务管理原理案例分析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vs宝钢集团 目录 一、公司介绍(简介、历史和荣誉、发展计划) 二、财务分析(行业盈利能力、行业营运能力、行业偿债能力) 一公司简介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简介:该公司地处沿江开放城市——湖北省黄石市,现已具有年产特殊钢70万吨、钢材55万吨的综合生产能力。生产品种达800余个,规格达1800余种,是我国轴承钢、齿轮钢、弹簧钢、工模具刚及高精度中厚壁无缝钢管等品种的生产基地。冶钢有四个品种荣获国家“三金一银”质量奖;先后被授予全国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用户满意企业、国家一级计量单位称号。现为全国认定的百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列全国最大工业企业500强。 历史与荣誉: 1993年5月,经湖北省体改委批准,由大冶钢厂作为主要发起人,以其生产经营主体部分,与东风汽车公司、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共同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组建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3月,大冶特钢A股(000708)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先后申请国家发明专利8项,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汽车关键部件用钢研究与开发》等10项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节约型易切非调钢等产品获国家重点新产品称号,《电弧炉炼钢高效化节电集成技术》获2008年国家教育部科技进步二等奖,《金属中夹杂物含量的图像分析与体视学测定国家标准》等11项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生产产品主要向汽车、石油、化工、煤炭、电力、机械制造、铁路运输等行业以及航海、航空、航天等领域提供服务,产品畅销国内外,远销世界五大洲近30个国家和地区。 发展计划: (1)坚持高品质化的产品发展方向,促进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 (2)创新销售模式,不断适应市场、开拓高端市场 (3)继续深化管理创新,促进管理出效益 (4)加快重点项目改造,尽快实现达产达效 (5)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创建先进的企业文化 宝钢集团 简介: 宝钢集团公司(简称“宝钢股份”)是中国最大、最现代化的钢铁联合企业。宝钢股份以其诚信、人才、创新、管理、技术诸方面综合优势,奠定了在国际钢铁市场上世界级钢铁联合企业的地位。 《世界钢铁业指南》评定宝钢股份在世界钢铁行业的综合竞争力为前三名,认为也是未来最具发展潜力的钢铁企业。 公司全部装备技术建立在当代钢铁冶炼、冷热加工、液压传感、电子控制、计算机和信息通讯等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具有大型化、连续化、自动化的特点。通过引进并对其不断进行技术改造,保持着世界最先进的技术水平。 历史和荣誉: 1978年12月23日,宝钢在上海动工兴建。

2013.03.0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解释(特许权使用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解释(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 『涉及相关法规』 【国税函2009.5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10.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 『解释』 [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 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十九第一款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 [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七第五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 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 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注:即某项特许权转让给中国境内的企业使用,若使用费由其在境外的关联企业支付或者负担,则这笔 特许权使用费就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使用特许权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设在不征收特许权使用费 预提所得税的国家或地区的关联企业向许可一方缴纳特许权使用费,就可能绕开中国政府对特许权使用 费课征的预提税。不征收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国家包括荷兰、挪威、瑞士、瑞典等国。 [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 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协定约定税率低于我国税法规定10%的税率时,适用协定税率。在我国和美国以及英国签订的税收 协定中就规定了对于租赁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只得就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0%征税。中新协定中只得就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60%征税。中港税收安排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总额没有打折,但税率调整为7%。

案例分析特许权使用费海关征税问题

案例分析特许权使用费海关征税问题 随着高新技术产品、机电设备等进口的大幅增长,我国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各类技术费也迅猛增长,从而引发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等问题。其中关键问题在于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的确认额,而不少企业对此尚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 当前,我国进口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呈现快速增长态势。2001年仅为19.38亿美元;至2008年已突破100亿美元,达103.19亿美元;2013年更是突破200亿美元,达201.33亿美元;2014年则进一步增至226.14亿美元;2015年前6个月虽同比下降7.45%,但亦达105亿美元。随着机电产品,特别是高新技术产品进口的持续增长,我国进口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还将持续增长。有鉴于此,海关部门也日益重视加强对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的监管,而相关企业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有关规定普遍缺乏足够认识。本文以典型案例解读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一些借鉴指导。 案例简介 某企业进口精密检测仪两台,进口商业发票显示:该仪器价值600万美元(FOB价),其中包括外方代理佣金3万美元。但进口合同显示,除600万美元仪器价格外,还发生如下未列入进口商业发票也未向海关申报的费用:为适应国内特殊的生产条件,国外出口商按要求对仪器进行定制的特定设计费3万美元,为货物的专利(驱动软件)而支付的特许权费100万美元,设备安装调试费2万美元,仪器5年保修费3万美元,技术服务费(实为境内工人技术培训和境外采购考察费)5万美元。 海关在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进口商就除佣金以外的费用是否纳入完税价格产生争议。此外,保修期满后,该仪器发生损害,发生进口替换配件购置费和维修费用各1万美元,并支付驱动程序升级费用1万美元。 案情分析 关于3万美元的设计费。该3万美元设计费是出口商为向中国市场销售该货物进行特殊设计而发生的,且未包含在该货物FOB成交价格中。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价值应计入完税价格”项下第(二)款“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该3万美元设计费应计入完税价格。 关于100万美元特许权费。《审价办法》第十一条项下第(三)款规定“买方需向卖方或有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因此,特许权使用费是否被计入完税价格关键要看是否满足如下三点:一是该特许费未包含在成交价格中。本案中,该特许费未包含在FOB成交价格之中,进口商也未向海关申报。二是该特许费与进口货物有关。本案中,该特许权费是针对涉案进口货物的专利而支付,即该进口货物含有专利。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项下第(一)款“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该特许费明显与进口货物有关。三是该特许费支付构成该货物向我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审价办法》第十四条“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案例显示,该货物含有驱动软件的专利权,且未包含在FOB成交价格之中。因此,如果买方不支付该专利特许费,则难以获得仪器的驱动程序,则该仪器将无法启动和开展工作,买方也将难以获得预期利益。

办税指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呢?如何进行 计算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李某设计发明了一项专利后,转让给某单位使用, 并得到50000元的报酬,他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50000*(1-20%)*20%=8000(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多选题】: 下列个人收入,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有( )。 A.个人转让技术诀窍取得的收入 B.作家公开拍卖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复印件的收入 C.作家公开拍卖自己写作时用过的金笔的收入

D.电视剧编剧从电视剧制作中心获得的剧本使用费收入 【答案】ABD 【提示】现实中,注意区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与劳务报 酬所得等的不同。也要注意与其他税种的衔接。 【举例】甲企业直接邀请乙明星做该企业的品牌形象代 言人,由于这些品牌形象代言人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包括制作影视 广告、演出活动、商业庆典及报刊等媒体宣传。具体涉及到明星 的广告代言、活动代言、演出代言、海报形象代言。 【分析】这些行为只要符合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条件的,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如看是否符合增值税的文化创意服务(广 告服务、著作权转让、广播影视服务),或者是否符合营业税的文 化业(演出)、其他服务业。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 1.明星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 及演出而取得的所得,对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 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 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本例 为劳务报酬所得。 2.对明星作为品牌形象代言人,主要提供个人的肖像权 作照片、海报、画幅等宣传形式所体现著作权转让这种形式。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 一次。 【提示】个人所得税税款应由取得所得的个人负担;假如 被代言单位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根据规定,纳税 人因不负担税款而使其所得成为不含税所得的,应将个人不含税

财务管理学课后案例答案

《财务管理学》课后案例答案 第二章:1. 答:(1)FV = 6×()()1260%54.81%1121 527≈+?+?)(亿美元 (2)设需要n 周的时间才能增加12亿美元,则: 6×()12%11n =+ 计算得:n = 69.7(周)≈70(周) 设需要n 周的时间才能增加1000亿美元,则: 6×()1000%11n =+ 计算得:n ≈514(周)≈9.9(年) (3)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主要有两点: 1. 货币时间价值是财务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观念,我们在进 行经济决策时必须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 2. 时间越长,货币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越大。因为资金的时间价值 一般都是按复利的方式进行计算的,“利滚利”使得当时间越长,终值与现值之间的差额越大。在案例中我们看到一笔6亿美元的存款过了 28年之后变成了1260亿美元,是原来的210倍。所以,在进行长期经济决策时,必须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否则就会得出错误的决策。 2. 答:(1)(I )计算四种方案的期望报酬率: 方案A K = K 1P 1 + K 2P 2 + K 3P 3 = 10%×0.20 + 10%×0.60 + 10%×0.20 = 10% 方案B K = K 1P 1 + K 2P 2 + K 3P 3 = 6%×0.20 + 11%×0.60 + 31%×0.20 = 14% 方案C K = K 1P 1 + K 2P 2 + K 3P 3 = 22%×0.20 + 14%×0.60 +(-4%)×0.20 = 12% 方案D K = K 1P 1 + K 2P 2 + K 3P 3 = 5%×0.20 + 15%×0.60 + 25%×0.20 = 15%

对于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分

对于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分,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507号)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 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 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 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 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支付境外费用如何扣缴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5/05/19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郑杰 浏览次数: 2018次字号:T | T | T

现行税法关于对外支付扣缴所得税的规定多而散,企业碰到支付境外费用时,该如何履行扣缴义务以及如何代扣代缴?笔者对一些常见的支付境外费用代扣代缴所得税相关政策及操作要点做一简单归结梳理,希望对涉外企业有所帮助。 区分对外支付对象 2008年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施行,采取了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的税收管辖权,把纳税人分成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类方法及适用税率见附表)。 从附表可以看出,非居民企业依据其是否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所得是否和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可划分成三类,三类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不同,适用所得税率也不同。 第③类企业,应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企业所得税应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该类企业一般负有主动纳税义务,不需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适用25%所得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而对于第④、⑤类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即第④、⑤类企业)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故附表中第④、⑤类企业不具有主动纳税的义务,其纳税义务应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区分对外支付项目 (一)免征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规定:对非居民企业(第④、⑤类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10%) 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实务案例分析之特许权使用费

非居民实务案例分析之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概念及涉税事项 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 国税函[2009]507号文:“特许权使用费是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任何计算机软件、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税务规范性文件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涉及的范围是比较广的。也就是任何一些商业或者科学的行为,从宏观角度上,都会和特许权使用费沾点边。所以在实务操作当中,对特许权使用费和一些技术,企业在常常会有困惑和理解的混淆。 特许权使用费的涉税事项 a、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涉及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实际上是非居民的企业,也就是境外的企业。而非居民特许权使用费的纳税事项是按照源泉扣缴的征税方式去征收税款的。源泉扣缴是指非居民企业会指定一个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一般是支付款项的这一方。 所谓的源泉扣缴就是谁支付款项谁支付税款,支付税款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当然,税款最终的承担方应该是境外的非居民企业,也就是非居民的纳税人。但是非居民纳税人会不会再把税款重新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呢?这个税务局是不管的,税务局只要从扣缴义务人那边拿到相应的税款就可以了。 在商业安排中,经常会跟第三方或者关联方签订相应的服务合同、技术合同。如果扣缴义务人支付税款,一般境外服务提供方期望拿到的付款、服务费是净额,服务提供方是希望税是直接由扣缴义务人去承担的。这样的话,扣缴义务人计算税款的时候,可能就要去进行倒算。也就是说,如果跟关联方签订的协议,关联方相应的特许权使用费在境外又是可以进行抵免的情况下,而最终企业所得税税款是由扣缴义务人承担的,扣缴义务人就要去进行倒算,支付给关联方的钱就是相应扣完税的净额。 b、实际征收率 实际征收率和税率是不一样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法定税率,在企业所得税法当中所规定的税率是20%。

特许权使用费

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规定。 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中“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所作的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只是将“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并没有明确到底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如何确认其收入的实现?这就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税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条例第五条(五)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本条基本上是沿用原内资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这一规定,未作修改。 许权的含义及范围特许权的范围非常广泛,既可能是单一性质的法定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也可能是多品的生产方法、某种经营模式(如连锁店经营)等。特许经营根据其权利对象的不同,大体可分为商标特许经营、产品特许经营、经营、专利及商业秘密特许经营和经营模式特许经营等几种类型。特许经营是民事行为,应当根据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专利法等使用可包括排他使用和非排他使用。前者是指被许可人获得该专利使用权后,专利权人承诺在约定使用期限内不再授予他人该专利此被许可人对该专利享有约定期限内的专有使用权;后者是指专利人还可以在许可人的使用期限内授予他人使用或自己使用,这上形成竞争关系。具体采取何种使用方式,由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在书面的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 举了以下几种类型的特许权:(一)专利权。又称发明创造专利权,是国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享有和使用的权利。专利权是专利权人的一种财产权,是其通过发明创造或他人转让而获得的,是对其智力劳动的报酬,专利权人,或者授予他人使用该专利的权利,从而获得经济上的回报。专利权是鼓励发明创造而通过法律规定的一种民事权利。专利权适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纳税处理归类

特许权使用费纳税处理归类

总结这个纯粹为工作需要,主要针对中韩双方的。不过,这东西落实到实处的时候还需要结合协定来处理。如果再结合海关估价就更好了,其中前几项海关都有特别的规定。 如果考虑税收协定,就复杂的多了,在非贸支付这块,如果不考虑协定,下面的汇总基本没什么用吧。 税总规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处理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会计核算 特许权使用费纳税计算与会计处理 为便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的执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对税收协定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范。 文件规定,凡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中明确包括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收取的款项(即我国税法有关租金所得)的,有关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税收协定对此规定的税率低于税收法律规定税率的,应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使用不动产产生的所得,使用不动产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不动产条款的规定。 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定义中所列举的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应理解为专有技术,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以下简称专有技术)。 与专有技术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涉及技术许可方同意将其未公开的技术许可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技术许可方通常不亲自参与技术受让方对被许可技术的具体实施,并且不保证实施的结果。被许可的技术通常已经存在,但也包括应技术受让方的需求而研发后许可使用并在合同中列有保密等使用限制的技术。

{财务管理财务分析}某公司财务管理学及财务知识分析答案

{财务管理财务分析}某公司财务管理学及财务知识 分析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列教材·第四版 《财务管理学》 章后练习参考答案 第一章总论(王老师) 二、案例题 答:(1)(一)以总产值最大化为目标 缺点:1.只讲产值,不讲效益; 2.只求数量,不求质量; 3.只抓生产,不抓销售; 4.只重投入,不重挖潜。 (二)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优点: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就必须讲求经济核算,加强管理,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产品成本。这些措施都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 缺点:1.它没有考虑利润实现的时间,没有考虑资金时间价值; 2.它没能有效地考虑风险问题,这可能会使财务人员不顾风险的大小去追求最多的利润; 3.它往往会使企业财务决策带有短期行为的倾向,即只顾实现目前的最大利润,而不顾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 优点:1.它考虑了风险因素,因为风险的高低,会对股票价格产生重要影响; 2.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企业在追求利润上的短期行为,因为不仅目前的利润

会影响股票价格,预期未来的利润也会对企业股票价格产生重要影响; 3.它比较容易量化,便于考核和奖惩。 缺点:1.它只适用于上市公司,对非上市公司则很难适用; 2.它只强调股东的利益,而对企业其他关系人的利益重视不够; 3.股票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并非都是公司所能控制的,把不可控因素引入理财目标是不合理的。 (四)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 优点:1.它考虑了取得报酬的时间,并用时间价值的原理进行了计量; 2.它科学地考虑了风险与报酬的关系; 3.它能克服企业在追求利润上的短期行为,因为不仅目前的利润会影响企业的价值,预期未来的利润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所起的作用更大。 缺点:很难计量。 进行企业财务管理,就是要正确权衡报酬增加与风险增加的得与失,努力实现二者之间的最佳平衡,使企业价值达到最大化。因此,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观点,体现了对经济效益的深层次认识,它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最优目标。(2)青鸟天桥的财务管理目标是追求控股股东利益最大化。 (3)青鸟天桥最初减少对商场投资并导致裁员的决策是不合理的。随后的让步也是为了控股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时也适当地考虑了员工的一些利益,有一定的合理性。 作为青鸟天桥的高管人员,会建议公司适当向商场业务倾斜,增加对商场业务的投资,以提高商场业务的效益,而不是裁员。 (4)控制权转移对财务管理目标的影响:

特许权使用费申报新规定

“短命”的新规和仍留的“遗憾” 2017年3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报关单规范》”)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报关单规范》于2017年3月29日起执行,同时,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废止。 被废止的2016年第20号公告发布于2016年的3月24日,内容同样是对《报关单规范》进行修订,修订的《报关单规范》自当年3月30日起执行。 回想2016年第20号公告出台之时,可谓当年海关改革的一出“重头戏”,其重要意义至少体现为四点: 一是此事事关所有进出口企业,影响到所有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二是修订的《报关单规范》是对过去多年零星见诸海关若干业务领域、不同层级文件中有关报关单填制要求的总结和梳理; 三是新增加的“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3项确认增强了海关监管的力度,对企业的守法经营和风险应对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是随着新《报关单规范》的执行,沿用多年的报关单格式也做出重大修改。 然而,如此重要的一份公告,执行不满一年即被废止,实属罕见。要知道,当时2016年第20号公告同时废止的是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和2013年第30号公告,也就是说,在此之

前的《报关单规范》是在执行了3-8年不等的时间后,才被新的规范所代替,而2016年第20号公告如此“短命”,着实令人不得不怀疑当初政策出台的严肃性。 如果仔细观察一下具体的修订内容,2016年第20号公告的严肃性就更令人生疑了。一般来说,《报关单规范》是对之前申报要求的总结,更为重要的作用,则是对今后一段时间的申报进行指导,既要求完整性,也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以保证政策的稳定性,使进出口从业者能够有所适从,而这同时也是政策权威性的体现。令人遗憾的是,从2017年第13号公告对2016年第20号公告的修订之中,我们却发现,尽管确实有一些修订是因为新要求所导致,但是,更为突出的变化却是由于当初政策出台时的不够严谨,而不得不在短时间内再次做出修订。 关于不够严谨这一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申报项目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在报关单申报项目中增加“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是2016年第20号公告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也是报关单格式修改的最主要原因,其重要性无需赘言。但是,正是这样一个重大的变化,从一出台就伴随着众多的质疑和不解。我们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观察》系列文章中列举了在这一项目上的种种问题,指出当时的规定“既不利于减轻

涉税风险之特许权使用费

涉税风险之特许权使用费 一、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 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有两种: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现行的《OECD税收协定范本》中定义特许权使用费:“由于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计划、秘密配方或程序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的情报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二、特许权使用费的涉税现状 按照现在商业惯例,特许权使用费在国内通常以提成率的方式来计算:技术提供方占技术受方利润或销售额的份额,以一个固定的百分比表示。 对税务机关而言,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税率一般是10%。企业支出的合理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对于税务风险管控的重点就是特许权使用费的合理性,独立性、收益性审查。应对某些企业利用特许权使用费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对非居民企业而言,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与其境外关联方之间的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问题,往往会成为关注的重点。2014年税总针对发起反避税调查,根据《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相关规定,在新一轮反避税排查工作中,税务机关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以下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予以重点关注: 1.向避税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向不承担功能或只承担简单功能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涉及技术导管公司) 3.境内企业对特许权价值有特殊贡献或者特许权本身已贬值,仍然向境外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 三、常见的风险漏洞 1.特许权使用费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定价不合理,成为一些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手段,以规避在中国的企业所得税。 (1)对同项技术持续或逐年提高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比例 特许权使用费可以看作是一项无形资产的使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同样的技术已

财务管理案例分析范文

(一) 实训一: 案例可口可乐决胜奥运 案例分析题: 1、从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的市场角逐中,你有何启发? 答:(1)可口可乐公司在奥运宣传中相当有预见性,把它要做的事情提前做到位从1928年奥运会,可口可乐就开始提供赞助。2004年雅典奥运会一年之间可口可乐公司就形成了奥运战略。当可口可乐开始“选秀”时,大多数公司连奥运计划都没有开始做,所以抓住了先机是可口可乐公司成功的关键。 (2)可口可乐没有把风险看做自己的负担,而是把推广奥运作为自己的义务 冒着风险来做奥运纪念罐,是因为可口可乐公司已经把自身和奥运紧密联系在一起,不像其他企业一样追逐最大利润,不把推广奥运作为增加业务的筹码,不将其中的利润量化,而将企业的价值最大化作为了最终的财务管理目标。 (3)用最小的成本获得了最大化的商业价值 可口可乐公司在刘翔成为奥运冠军之前,以35万元一年签下他作为可口可乐的代言人,可口可乐公司在这一点上打了时间差,刘翔成为冠军后身价涨到了上千万,可口可乐用最小的成本获得了最大化的商业价值。

(4)重视财务管理环境对企业的影响。随着简介的发展,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对运动与体育事业的关注。可口可乐早就注意到了这一点,并从1928年阿姆斯特丹奥运会,可口可乐就开始提供赞助,并在近80年的时间里与奥运会同行。 (5)重视处理好财务关系。可口可乐与历届国际奥委会和各国奥组委都保持良好的关系,它甚至知道场馆应该怎样经营、火炬应该怎样做,但从不把自己的角色定位为主办城市的老师,而是伙伴。它还要告诉其他经验较少的赞助企业:在奥运的高期望值环境下,一定要用细节来决定成败。 (6)细节决定成败 在奥运环境下,大家期望值都很高。可口可乐公司在奥运宣传的整个过程中,注重创新、看重细节。奥运给可口可乐公司提供了好的机会,风险是有的,但是每一个项目的投资都会有风险,收益是与风险相均衡的。可口可乐公司每天推出一枚奥运纪念章,这就是一个很好的商机。 在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的角逐中,可口可乐公司的成功绝非偶然。虽然,百事可乐曾一度用强大的明星阵容和宣传气势占据上风,但是可口可乐公司凭借其准确的预见性,成功运用体育营销年,最终取得了胜利。 2、为什么要将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目标? 答:(1)企业价值最大化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 在每个时间点上,货币的价值是不同的。 (2)考虑了投资所带来的风险 案例中,可口可乐公司并不是没有考虑风险,他在每一个项目的投资前都会进行风险的衡量,只是在本次奥运推广中他把风险当做了义务。 (3)避免了短期性行为 案例中可口可乐公司从1928年开始赞助奥运会,80年风雨同舟,而且可口可乐公司与奥委会的合作协议还将延长到2020年,这是一个长期的策划。如果一个企业单单追求利润最大化,考虑到长期的种种不确定因素,在决策时就无法避免短期性行为。 2、财务管理的基本环节有哪些?核心环节是什么? 答:财务管理的基本环节有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计划、财务控制、财务分析等。其中,核心环节应该是财务决策。案例中可口可乐公司进行了奥运选秀活动,他对本次的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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