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蓝线管理规定(草案)

深圳市蓝线管理规定(草案)
深圳市蓝线管理规定(草案)

深圳市蓝线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对深圳市城市地表水体和原水工程的规划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蓝线定义】本规定所指蓝线,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湿地、滞洪区等城市地表水体和原水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

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全市性蓝线的划定和调整,市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区级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区域性蓝线的划定和调整。规划、水务、环保、发展改革、农林渔业、城管等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蓝线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蓝线管理、对违反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

第五条【蓝线划定】蓝线应当以专项规划的形式进行划定,并在各层次城市规划中予以落实。

第六条【划定原则】划定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原水工程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和供水安全;

(二)应当明确界定划定对象、划定标准、控制范围,实现线界落地,应确定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并附有明确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报批程序】蓝线专项规划应按以下程序报批和公布:

(一)规划、水务主管部门在编制蓝线规划过程中应征求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公示三十个自然日,公示的时间和地点应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二)全市性蓝线专项规划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主

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市政府批准。

区域性蓝线专项规划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区级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批准。

(三)蓝线专项规划获得批准之后十个自然日内,应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调整程序】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城市布局结构变化、河道治理需要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蓝线的,应征求水务、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九条【动态更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蓝线管理信息系统,并依据蓝线调整情况,实时更新蓝线。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管理原则】蓝线是全市主要城市河流水系与水体、原水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在蓝线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定。

第十一条【行为限制】在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擅自填埋、占用蓝线范围内土地或水域;破坏水系与原水

工程;

(二)影响蓝线范围内设施和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擅自新建、改建各类排污设施;擅自建设与河道防洪滞洪、湿地保护、水环境保护、水源工程安全无关的各类建筑物;

(四)其它对蓝线保护对象构成破坏或妨碍蓝线管理的活动;

(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活动。

第十二条【水域保护】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覆盖或者填堵蓝线范围内河、湖、库、渠、湿地、滞洪区等。因公共利益确需覆盖或填堵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临时占用】需要临时占用蓝线范围内土地或水域的,应当遵守深圳市临时建设相关管理规定,并先征求水务及环保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四条【用地管理】蓝线范围内土地原则上只安排与水体保护、生态涵养、供水排水、防洪安全等相关的项目。

在蓝线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均应当先征求水务、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违法管理】水务主管部门负责蓝线范围内土地和水域的日常管理。受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查违部门报送蓝线范围内的土地管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擅自批准】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批准在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在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停线管理规定

停线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停线作业管理,提高生产运转效率及异常处理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所有品质异常,生产异常引起的停线作业。 3、权责 3.1品控部 3.1.1负责确认及提报制程品质异常 3.1.2负责召集相关责任部门解决制程品质异常 3.1.3负责确认因品质异常停线与否 3.2生产部 3.2.1执行停线作业 3.2.2负责落实停线处理对策 3.2.3负责确认因生产异常停线与否 3.2.4负责统计停线时间 3.3生产计划部 3.3.1负责停线后的生产按排与调度 3.3.2负责每月停线时间的汇总、上报工作 3.4工程技术部 3.4.1配合品控部对制程品质异常的原因分析 3.4.2负责提出临时对策,协助生产线快速恢复生产

4、作业流程 4.1 IPQC发现制程品质异常时,应立即提报科长确认,填写《内部 不良情况联络票》交品控部部长审核,当异常较为严重时,品控部长开具《停线通知单》交生产车间及生产计划部,并上报执行总经理。 4.2生产过程发现物料异常时(缺料、错料等),线长应立即提报车 间主任确认,填写《内部不良情况联络票》交生产部长,当异常较为严重时,生产部长开具《停线通知单》交生产车间及生产计划部,并上报执行总经理。 4.3《停线通知单》由相应的部门提出,部门主管确认后,经生产最 高领导批准生效,特殊情况下最高领导可授权批准,《停线通知单》由生产计划部保存。 4.4《停线通知单》发出后,生产部,品控部应主导各相关责任部门 对造成停线的异常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可减少或防堵异常的临时对策,临时对策经确认有效则进入开线作业流程。 4.5生产线开线后,依据《停线通知单》的临时对策确认改善效果, 如执行对策后,同类不良仍然存在而比例较高时,则再次提报《停线通知单》,执行第二次停线作业。 5、停线时机 出现以下异常应提报停线 5.1生产资料不齐全,BOM表有误时, 5.2首检有重大异常:有致命缺陷或批量性功能不良时

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八、施工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公司各级单位在组织生产时,必须严格管理,坚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二条本条例编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颁发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企业职工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劳动部、建设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和条例。 第三条公司就安全管理具体问题下发的通知、规定等文件是本条例的支持性文件,一并执行。在操作实施中有关具体的技术性标准,一律遵照国家、行业的标准。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凡条例中未包括的内容、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实施中有不明确的内容,应及时报告公司。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或责成施工管理部安全管理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第六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经理任主任委员,生产副经理,工会主席分别任副主任委员,公司有关部室领导任委员,公司施工管理部安全管理室为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基层各单位应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主管领导任小组组长,组员若干名组成。 第八条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职责 1.积极宣传和组织落实国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制度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 2.组织研究解决本公司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审查公司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重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4.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公司每季度一次,基层单位每月一次。 5.组织研究事故原因分析、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6.评选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 7.指导、推动公司(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支持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为加强安全管理,适应项目法施工的要求,公司设置安全系统。施工管理部安全管理室负责领导安全系统的工作。所有基层单位的专职安全人员由系统派出。具体执行安全系统管理办法。

检修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检修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检修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新版) 第一条为加强检修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检修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设备、动力、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检修和大中修。 第三条检修前必须根据作业的特点,切实分析整个检修过程中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出可靠的预防措施,编制安全作业计划。各项检修作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成立安全施工领导小组或指定安全负责人,并实行行政第一把手负责制,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和有关规程、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凡主要生产设备(部控、公司控)、锅炉、易燃易爆和有毒设备设施的大中修;重大工业厂房和大的民用建筑物的大修;年终检修等,负责检修的单位必须在施工前一周将检修计划(包括项目、进度计划、危险因素分析、安全措施和现场安全负责人等)报

公司安环部审查备案,并应制定“一图三表”即施工组织网络图,作业程序表、风险事故预测表、安全对策表。 第五条施工前,要对所有参加检修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安全规程,明确任务分工,提出质量标准,颁布安全禁令,交待安全措施,组成联保对子。班组长要根据当天的检修作业任务,作好每日的班前安全讲话,措施要落实到人,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施工现场要设安全检查人员,并佩戴标志。重大施工中,每天应召开各专项现场安全负责人会议,协调安全管理工作,堵塞一切漏洞。 第七条、所有参加检修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保用品,同时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酒后上班和在检修现场打闹玩笑。不懂的作业不操作,不归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动用、有指定人员的作业他人不得擅自动手,各种安全警示牌不得随意变动或摘下。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八条必须对施工场地进行安全确认。施工前,高处(如房顶、平台、天车、走台)的堆积物必须清除干净;要文明施工,一切物

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辽河石油勘探局闲置设备器材调剂公司 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防止责任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河石油勘探局闲置设备器材调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辖范围内施工现场(办公区域、库房所在地及第三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商是指在公司所辖施工现场范围内承担基础工程建设、工程技术服务、设备维修检修、劳务运输等建设工程项目,或从事废旧物资、资产拉运业务的企业(人员)。 第二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安全部门制定、监督和管理,业务部门执行、监督和现场考核。 第五条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

(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第六条办公室是公司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订公司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检查、指导、考核承包商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业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业务范围内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如,发现承包商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或者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者停工。 承包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清出施工现场: (一)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的。 (二)未按规定持有效资格证上岗操作的。 (三)在易燃易爆禁烟区域内吸烟或携带火种进入禁烟区、禁火区及重点防火区的。 (四)在易燃易爆区域接打手机的。 (五)机动车辆未经批准进入爆炸危险区域的。 (六)私自使用易燃品清洗物品、擦拭设备的。

深圳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工业发展空间,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和《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线(以下简称区块线)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范围清晰并附有明确地理座标的工业区块范围线。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包括区块线内的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集聚区和集聚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位于区块线内的普通工业用地(以下简称M1)或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M0)。 本办法所称工改工是指工业用地拆除重建后仍作为工业用途的城市更新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区块线的划定和调整、供地和用地、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按照“统筹管理、刚性约束、引导集聚、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强土地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和

产业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规划国土委牵头全市区块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负责区块线内工业用地供地用地、规划建设、园区改造升级等相关工作。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块线的产业准入、产业发展和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等相关工作。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承担各自辖区内区块线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区块线内工业用地及产业项目的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 第六条(区块线分类)区块线分一级线和二级线。一级线是保障城市产业长远发展而确定的工业用地管理线,二级线是稳定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逐步引导转型的工业用地过渡线。 第七条(工业用地总规模)全市区块线总规模在中长期内保持不低于270平方公里。 第八条(工业用地比例)全市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区块线总用地面积的60%。

生产停线制度

1.目的:建立公司品质预警机制,督导产品整个生产环节重大品质异常及时处理,推动全员品质意识提升, 做到防患于未然,减少失效成本与浪费,避免造成重大品质事故。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车间生产过程的重大品质异常停线管理。 3.权责: 3.1 生产部:A.及时反馈生产品质异常。 B.品质部发出《停线通知单》并挂停线牌,包含批次信息,生产执行停线,对半成品/成品 风险批隔离后,品质进行确认。 C.协助工艺进行生产作业不良的调查分析,执行相关改善措施。 3.2 品质部: A.负责生产线品质异常的确认,异常停线/复线时机的判定,开《停线通知单》。 B.产线来料异常的确认处理,发出SCAR。对品质异常改善效果进行追踪验证。 3.3 工艺: A.负责主导对品质异常进行原因分析,对责任归属做最终判定,与责任部门共同制定临时处理 方案。 B.对涉及工艺参数及生产作业指引进行调整改善,更新文件。 3.4 设备部 A.协助工艺对是否设备异常进行确认,对因设备原因造成的品质异常进行根本原因分析,制定 与执行因设备原因导致的品质异常整改措施。 4.内容: 4.1 停线时机及范围:

4.2 单个机台停线按照《异常单处理流程》. 4.3 多个机台或任务单或产品线停线按以下流程处理: 4.3.1、各工序生产或QC发现异常超标时开出CAR,若异常达到以上停线标准时,通知品质QE到车间 现场进行异常确认,确认如实后在30分钟内开立《停线通知单》给生产、工艺、设备、品质主 管以上人员签字确认,产线立即执行停线动作。 Remark 1:《停线通知单》的会签只需给与品质异常相关的责任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即可,不相关的部门可不会签,如遇主管因某种原因不在公司时,会签可由该部门的当班负责人代签。 Remark 2:发生重大品质事故时,由品质部主管以上人员确认后,可先挂停线牌通知产线做停线处理,再填写 《停线通知单》走会签流程。同时品质部在30分钟内反馈到各部门主管以上人员。 Remark 3:《停线通知单》发出后,生产人员进行标识与隔离,QC进行确认,以便工艺等进行原因分析及制定改善对策,同时避免不合格品混入合格品中流入下一道工序。 4.3.2、《停线通知单》发出以后,品质QE以上人员需及时通知工艺对异常进行分析。工艺接到品质异常报 告时,应在30分钟内赶到异常发生的现场了解情况,并对异常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确定进行异 常改善的责任部门。 4.3.3、工艺应立即分析异常产生的原因,并在1小时内工艺品质共同确定临时处理方案,相关责任改善部 门进行实施,(改善措施必须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可验证性,不可以简单地填写例如: 加强员工品质意识等无实际效果的措施),长期改善措施按照《异常单处理流程》执行。 4.3.4、异常改善过程中,品质部确认改善情况及效果,确定同类异常已经不再发生或者不良率降低到在标 准内,方可允许复线。 4.3.5、改善效果品质部人员若确认改善措施无效时则退回工艺部重新分析与改善。 若确认改善效果合格后,由品质负责在《停线通知单》改善效果评估栏中填写评估结果,并经品质 主管签名确认后,送各部门主管会签确认,品质通知产线恢复生产。未经过QE确认改善效果评估 及相关部门会签前,生产部不可擅自复线生产。 Remark 1:复线会签时,可由生产与品质部主管在《停线通知单》复线会签栏中签名确认后先行复线。Remark 2:停线牌为品质部作停线管理的重要工具,悬挂于现场的停线牌,任何部门任何人未经品质部允许,不可随意移除! 5.生产停线流程图: (见下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

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 页脚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安全教育培训 1.凡属进点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芳烃厂HSE科和工程公司 质安处安全教育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进厂胸卡后再到项目部安监部接受安全教育,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⑴参加培训人员需提前2天报到项目部安监部,由安监部负责与芳烃厂HSE 科和工程公司质安处预约培训时间。 ⑵人员上必须注清楚姓名、性别、身份证、工种及单位名称。 ⑶报名时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若有电工、焊工、起重工、架子工、探伤工等特殊工种,除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外,还需提供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2份。 ⑷培训时不准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若所缺人数超过各家所报人数的20%,缺1人罚款50元。 ⑸所有入场人员年龄必须控制在18岁-55岁之间。 ⑹所有参加培训人员需交纳20元制卡费。 3.项目部安监部教育容为: ⑴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规定和《扬子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⑵扬子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扬子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⑶承建装置改造检修的施工特点及业主的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⑷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一般防毒知识等。 ⑸典型事故案例。 ⑹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法等。 ⑺化系统的“防火、防爆十大禁令”、“人身安全十大禁令”和“车辆安全十大禁令”。 二、现场安全管理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带胸卡,并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和调换使用。 2.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统一劳保着装,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帽带必须扣紧,穿劳保皮鞋,禁穿短袖衣服,更不允穿凉(拖)鞋、背心或光膀子进入施工现场。 3.各施工班组要开好班前会,班长要做到“三交一清”并做好施工记录,施工记录缺一天罚班长10元;施工单位要开好一安全例会,安监部进行检查,不按时召开安全例会,罚负责人50元。 4.工作时应思想集中,禁打闹、开玩笑,班前、班中禁饮酒,酒后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更不准从事施工作业,若有违者每项罚款100元。 5.距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即为登高作业,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而且要做到高挂低用,不得以绳或其他物品代替安全带,若有违者罚款50元。 6.高处作业不准穿硬底、铁掌或易滑的鞋,禁走单梁、上下投掷材料和工具,必须由绳索吊运,若有违者罚款100元。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XX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区属驻吴各单位:为了加强河道规划与管理,确保河道工程安全运行,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XX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和《XX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XX市城市蓝线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称蓝线,是指河道规划控制线。蓝线管理范围包括两线之间的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堤防、护堤地、岸线、农田灌溉、退水渠系等河道管理范围,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生态景观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河道、县管河道、镇村河道应当划定蓝线。市以及县级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蓝线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三、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蓝线的日常管理。县级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蓝线的日常管理。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规划编制蓝线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市管河道的蓝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级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县管河道、镇村河道的蓝线,由县级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六、蓝线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有权部门同意。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工程,以及各类涉及河道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蓝线规划实施。 七、蓝线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八、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九、在蓝线管理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确需填堵河道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有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就近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在蓝线管理范围内从事的各类活动,应当符合改建、扩建的各类与防洪排涝、河道整治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严格限制;城市内河道沿河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建筑特色,河道保持原有的河网格局。 十一、在蓝线管理范围内禁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活动;破坏河网水系、从事与防洪排涝、水环境保护要求不相符合的活动;擅自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从事与蓝线规划要求不符的活动。

生产停线换线管理办法

制订部门:品质中心/制造中心适用部门:制造中心、品质中心、供应商管理部、国内/海外技术中心 核准:审查:制/修订:

1.目的:为了有效维持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降低由于零部件缺件、质量问题、生产线设备故障 以及工位装配质量等因素对生产的影响,建立公司品质预警机制,督导产品整个生产环节的品质异常及时处理,推动全员品质意识的提升,做到防患于末然,减少失效成本与浪费,特制订本生产停线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山百得厨卫有限公司所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品质异常停线和恢复生产 的流程管理。 3.职责: 3.1制造中心: 3.1.1负责停线异常的执行及改善的效果实施。 3.1.2负责如实记录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停线异常; 3.1.3负责跟踪、落实质量问题的处理; 3.1.4负责因设备、缺料等现象的申报与故障维修; 3.1.5负责待换线产品所需工艺文件/工装治具及物料的领用,并执行换线工作。 3.2 品质中心: 3.2.1负责零部件来料质量和入库检验的把关; 3.2.2负责生产现场质量问题停线的责任判定; 3.2.3负责提出质量停线临时或永久监控措施。 3.2.4负责执行停线及整改效果确认; 3.2.5负责确认待换线产品的工艺文件及所用物料的正确性,并同时做好检验文件和按规 定做首件检查确认。 3.3 工艺工程部: 3.3.1负责停线异常分析与异常改善的完成; 3.3.2负责待换线产品所需生产设备/工装的调试调校。 3.4国内/海外技术中心: 3.4.1负责因采购、装配等质量问题造成停线时的技术判定; 3.4.2负责技术文件的下达; 3.4.3负责提出质量停线临时或永久的解决措施。 3.5供应商管理部: 3.5.1负责对工艺、设计更改并切换的外购件供给; 3.5.2负责因产能、质量、商务及合作意愿等问题造成供应商不嫩按时交付或影响生产的 零件供给。 3.6设备科: 3.6.1负责设备维护保养与大修计划的下达,以及计划落实管控;

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为确保工厂施工安全,减少安全事故,应制定规范的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篇1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正确穿戴工作服及劳保用品,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进入车间工作。留长发的的女工进入车间工作时需盘起头发并佩戴工作帽。 2、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3、工具、料件摆放平稳有序,不得阻碍安全通道,不得影响施工操作。 4、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使用无齿锯、手电钻、角磨机等移动式用电设备时应在正规的有漏电保护功能的接线口接续,使用前需对线路及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没有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严禁踩踏碾压落地电缆。 5、车间内禁止吸烟。 6、禁止带耳机边听音乐边工作,禁止操作设备时接打电话。 7、禁止在车间内嬉戏打闹。 8、禁止酒后上岗,禁止疲劳和身体不适时上岗。 9、拒绝来自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带班人报告,及时消除,共同参与安全监督管理。 10、每周不少于一次对所有设备进行大清扫、大检验。 11、每个月最后一个星期日,由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带头,会同车间主管、各部门主管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工作,并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做好记录上交总经理,各部门针对各自安全隐患必须第一时间做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

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篇2 一、任何单位或承包商在厂区)生活区)餐厅范围内施工作业之 前,必须签订《东莞裕元制造厂外包施工作业安全责任合同书》后再按施工的 程序进行,承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关施工资质和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二、施工之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清理,并做安全防护措施悬挂安全标 示标志,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三、特殊工种操作者要有正规操作证,持证上岗, 四、施工用电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规定,若需动用本公司电源,必须申请本公司指定电工人员搭接电源,严禁擅自挪接本公司电源。 五、施工时,不得使用破旧电源线,使用不同的作业工具应配置相应的电源线,同时不得动用生产在线插座(包括应急灯插座),应从主电柜接专用电源或插座使用,否则责令停工整 改。六、操作员带电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及必要保护。 七、施工现场由承包单位)发包单位指定专人监护,工厂安全员) 保卫监督稽查,确保施工安全。 八、施工单位没有签订《东莞裕元制造厂外包施工作业安全责任合同书》或者动火审批报告表的,工厂保卫不得准许施工人员入内施工。 九、施工前发包单位应将相关资料(安全责任合同书)承包商施工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特殊工种操作证)备份裕元制造厂安全课。 十、施工违反相关规定,对承包商按相关规定处罚或停工整改,对发包单位相关主管责任人执行记过或开除处理,同时对相关工厂当月消防安全成绩作扣数处理。 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施工组织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健全的安全保证体系包括了5个保证:思想保证、组织保证、制度保证、技术保证、资金保证。 思想方面,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施工安全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加强施工项目所有人在内的法律法规教育,杜绝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积极开展例会及阶段性教育,使安全生产的观念始终贯彻在项目施工的建设中。积极组织安全活动,并在施工处设立醒目的安全标语等,促使施工人员提高安全警觉,维持施工安全进行。 组织方面,建立项目部安全机构,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严格检查落实。 制度方面,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监理单位安全制度,上级积极监督检查,并落实施工单位等各处制度学习遵循情况。 技术方面,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落实项目设计要求,并对各个部门人员实施安全技术交底。 资金方面,建立奖罚分明的制度和惩奖措施,实行每月安全绩效考核,以保证安全第一的思想始终贯彻。 安全管理措施: 基础设施具体方面: 1.安全标志 (1)施工现在应有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 (2)安全标志应按图挂设,特别是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均应挂设相关的安全标志。悬挂高度距地面1.5米以上2.5米以下为宜。 (3)施工机械设备应随即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

(4)各种安全标志赢符合国家《安全标志》(GB2894-82)的规定(1.禁止标志; 2.警告标志; 3.指令标志; 4.提示标志)制作美观、统一。 (5)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色,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色卡》GB6257.1—86(安全色有四种颜色:(1)红色——禁止、停止;(2)黄色——警告、注意;(3)蓝色——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4)绿色——提示、安全状态、通行)。 (6)所有标志的尺寸、颜色、文字和架设地点,均应协调、统一,并取得建立工程师的认可。 2. “五一”、“国庆”等法定节假日或重大庆典、检查活动期间,于施工现场醒目处适时悬挂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主题标语,应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安设安全警示牌,各类安全标识、警示、视线诱导、指路标志等标牌应醒目,安设规范。 3. 应当对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电气产品、架设机具、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加强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4. 施工现场的危险地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5. 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员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做好驻地、变电所、发电机房、临时油库的防火、防洪、放风、防爆、防震、防雷等工作。 6. 对于易燃易爆品仓库、发电机房、变电所、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用易燃材料修建,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 7. 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对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8. 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加强对防火器材的管理工作,在重点防火区必须禁止带入火源。 9. 应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电工人员,认真落实施工用电管理制度,按施工临时用电规范布设供电线路和用典,并切实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10.办公室内墙上应装裱管理图表。管理图表包括平面图、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框图、质量自检体系框图、安全管理体系图、工程进度图、工程管理曲线图、开展劳动立功竞赛活动等有关图表及各项规章制度、工程总体目标、各部门指责、工作计划、晴雨表及管理人员考勤表等;办公用品整齐有序,文件陈列、管理规范。

东莞市工业保护线管理办法

东莞市工业保护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共东莞市委关于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统领推动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规范全市工业保护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引导城市更新方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保护线定义)本办法所称工业保护线是指为保障工业、仓储、港口用地(以下简称工业用地)发展空间,经东莞市政府、市人大批准公布的,需要严格控制和保护的工业用地范围线。

第三条(适用范围)工业保护线的划定、调整、管理以及涉及工业保护线范围内的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工业保护线的划定、日常维护和规划管理工作。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保护线的产业准入、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市其他相关部门围绕“保量、提质”的目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作为各自辖区内工业保护线规划的编制主体,负责承担辖区内工业保护线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园区升级改造、项目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划定及调整 第五条(分级管控)工业保护线分为工业红线和工业蓝线。工业红线是为保障城市产业长远发展而划定的,符合城

市规划的工业用地保护线;工业蓝线是为稳定城市一定时期内工业用地总规模,将已改变规划用途的现状工业用地择优划定的工业用地过渡线。 第六条(划定规模)全市工业保护线总用地规模不应低于平方公里,占全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比例不应低于。 第七条(线内工业用地纯度)工业保护线内工业用地的面积不应低于工业保护线总规模的。 第八条(划定原则)工业保护线根据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导向,按照“总量控制、集中连片、保大放小、分类定策”的原则划定。下列情形原则上应划入工业保护线范围:(一)基础较好、集中连片的产业园区; (二)市镇重点产业园区、产业集群用地; (三)市镇重大产业项目、倍增企业、骨干企业等重要企业的工业用地; (四)位于“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产业保障区内的工业用地,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为经营性用途的除外; (五)其它需要划定的工业用地。

生产停线管理办法

生产停线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有效维持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降低由于零部件缺件、质量问题、生产线设备故障以及工位装配质量等因素对生产的影响,特制订本生产停线管理办法。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 3 职责 3.1 生产物流部 3.1.1负责正常生产秩序的维护; 3.1.2负责整个生产停线的归口管理,以及生产停线指令的下达; 3.1.3负责生产线物料配送; 3.1.4负责风险物料预警; 3.1.5负责对停线责任单位提出考核。 3.2 各生产厂 3.2.1 负责如实记录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停线; 3.2.2 负责本单位不能独立完成停线处理时的通知; 3.2.3 负责跟踪、落实质量问题的处理; 3.2.4涂装厂负责小涂装厂设备备件申报与故障维修。 3.3质量部 3.3.1负责零部件到货质量和入库检验把关; 3.3.2负责生产现场质量问题停线的责任判定; 3.3.3负责提出质量停线临时或永久监控措施。

3.4技术部 3.4.1负责技术文件的下达; 3.4.2负责因采购、装配等质量问题造成停线时的技术判定; 3.4.3负责提出质量停线临时或永久的解决措施。 3.5采购部 3.5.1对工艺、设计更改并切换的外协件供给负责; 3.5.2对因产能、质量、商务及合作意愿等问题造成供应商不能按时交付或影响生产的零件供给负责; 3.5.3负责外协件让步接收归口管理,以及流程提起、跟踪与落实。 3.6装备工程部 3.6.1负责设备维护保养与大修计划的下达,以及计划实施管控; 3.6.2负责设备故障责任判定,并参与设备故障分析与解决; 3.6.3负责动力能源(水电气)供应。 3.7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兑现和争议的裁决。 4 内容 4.1生产物流方面 4.1.1生产物流部是整个生产过程停线管理的归口单位,负责正常生产秩序的维护、生产线停线指令下达以及协调停线解决措施的落实、必要时进行生产计划的调整。在各单位分工不清或协商无果等情况下,生产物流部有权直接下达调度指令规避停线风险。任何单位如有突发事件需要停线的,需先报生产物流部,由生产物流部负责统一安排处理,除重大质量事故或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现场管理人员能够下达停线指令外(但必须在2分钟内报至生产物流部),其它人员都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设施,须由具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 手续并签字。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测期限的,须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出具安全 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四条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和分包 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不服 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1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2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3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脚手架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5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七条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 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起重机械、用电设施、脚手架、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 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的,由总承包单位、分 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 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21)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164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方针,保障职工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搞好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1)全体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安全技术规程,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范。 (2)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职能人员和各工种的工人,都必须在各自的范围内,或生产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负责。 (3)施工现场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和网络,项目负责人任组长。生产副经理主抓安全,每个项目都要指定专职安全员专管安全工作,每个班组设一名兼职安全员。

(4)所有的项目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特殊脚手架设计等)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5)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安全交底必须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并要认真做好书面记录,及时归档。 (6)台风、汛期、寒冬、高湿季节来临前,应针对季节特点、编制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7)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防火规定》,加强消防检查,严格火源管理,电、气焊必须严格执行“十不烧”的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和灯具取暖。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招待国家及有关消防条例及危险品保管使用等各项规定,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建立消防制度,成立消防组织,加强危险品管理。 (8)现场总平面管理应有专人负责。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到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做到场容场貌整洁,材料堆放整齐,场地平整,道路和排水通畅,危险处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9)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城市蓝线控制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5号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生产线换线停线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配合产销生产计划之安排,并能确保准时交货.但为了避免在换线时因各方面的疏忽而 将不良的产品或另组件出货到客户,现规定生产线换线及停线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整个生产制程 3. 权责: 3.1新生产或换线:生产,技术,质检共同确认。 3.2质检负责异常处理及效果确认 4. 作业内容: 4.1、换线时注意事项 4.1.1在换到另一条生产线前,作业员必须确认各自的工作是否已完成. 4.1.2在线组长分组长协助确认作业员是否已完成. 4.2、正常停线时注意事项 4.2.1休息时正常停线:每站作业员将“未作业”或“未作业”的标示牌(见参考样品)放 于当前作业的机器上. 4.2.2下班时正常停线: 4.2.2.1如果机种未投完,每站作业员将”未作业”的标示牌放于当前作业的机器上. 4.2.2.2如果机种已投完,作业员整理各自工作站之物品,并注意5S. 4.3、换线或正常停线后重新开线注意事项 4.3.1作业员确认之前型号产品是否生产完成,需确保现场无混产品的前提下方可换线. 4.3.2如果是换线则检查物料是否符合规格,治具是否正常是否正确等各项目. 4.3.4如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组长或分组长.不良品不得流入下一工程,必须放置于不良品 专区. 4.4、异常停线之管理办法: 4..4.1停线生产通知单发出的时机: 4.4.1.1制程或发现不良零件流入生产线,相同零件有三件以上不良或不同样不良点连续 5 台以上时, 即发出异常问题点单 .即由主管召集各责任单位主管如制造、技术、、 异常处理对应。同时由主管下达停产指令并发出质量异常《停线通知单》、填写《8D 改善报告》。4.4.1.2 制程或发现不良零件流入生产线 , 若相同零件不良率达1%以 上,即由主管召集各责任单位主管如制造、技术、、异常处理对应。同时由主 管下达停产指令并发出《停线通知单》、《8D 改善报告》。 4.4.1.3制程或发现制造产品质量无法满足质量目标要求而有以下情形时需发出《停线通知 单》、填写《8D 改善报告》。 a.首件检查发现制程另件规格与不符时。 b.首件检查发现使用到客户禁止使用之零件时。 c.已进入量产, 首件检查发现制程另件尚未承认或无样品检验通知书时。 d.工作规范 ,作业指示书, 测试规范 ,包装规范等档短缺 , 对质量产生不良影响时。 e.已投入生产时发现设变或未经客户同意 , 。 f.系统组装测试发现不良时。 g.基板成品测试或系统组装成品测试发现有病毒时。 h.生产线设备或治工具异常,足以影响生产质量时。 i.生产之仪器设备未做校正或校正日期已失效对质量产生不良影响时。 j.制程生产另件全批性不良时。 k.量产制程不良率> 3% 时。 l.制程直通率<9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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