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叫服务员》职业标准

《呼叫服务员》职业标准
《呼叫服务员》职业标准

《呼叫服务员》职业标准

一、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呼叫服务员

1.2职业定义

在呼叫中心工作,以呼入、呼出电话或多媒体通讯方式处理客户服务请求或从事营销服务的工作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呼叫服务员(五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呼叫服务员(四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呼叫服务员(三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备呼叫中心客户服务的基本知识、专业知识及操作技能。具有较强的沟通、判断、理解、口头表达能力;思维敏捷、口齿清晰、普通话标准、声音条件好、精通打字、计算机操作熟练。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文化程度(或高中同等学历)

1.7鉴定要求

1.7.1 适应对象

从事呼叫中心行业客户服务工作的在岗人员或准备进入呼叫中心行业从事呼叫服务员工作的人员。

1.7.2 申报条件

参照《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执行。

1.7.3鉴定方式

本职业鉴定采用非一体化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操作技能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为合格。

1.7.4 鉴定场所设备

(1)标准多媒体教室

(2)呼叫中心系统或相关模拟设施

二、工作要求

2.1 “职业功能”、“工作内容”一览表

2.2 各等级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呼叫服务员(五级)、呼叫服务员(四级)、呼叫服务员(三级)共三个等级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包括低级别的要求。

2.2.1呼叫服务员(五级)

2.2.2呼叫服务员(四级)

2.2.3呼叫服务员(三级)

砌筑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砌筑工 1.2 职业定义 使用砂浆或其他黏合材料,将砖、石、砌块砌成各种形式的砌体和屋面挂瓦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4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或室外),高温(或低温),高处(或地下)。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计算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有一定的空间感和高处作业能力。动作协调灵活。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概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9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9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培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能满足培训教学要求的场地,配备相应的教学材料、工具、设备。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4)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一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的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工程测量员。 1.2 职业定义 使用测量仪器设备,按工程建设的要求,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测量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有较强的计算能力、判断能力、分析能力和空间感觉。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36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26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2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8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为标准教室;实际操作培训在具有被测实体、配备测绘仪器的训练场地。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职业卫生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目录清单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修改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 三、部门规章 (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2)《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2014年4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2006年7月27日起施行)。 (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家卫计委、人力社会资源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国卫疾控发【2015】92号)。 (6)《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7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业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气体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的效用,体现以人为本,防止职工发生急、慢性中毒,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作业场所。本规范的执行主体是各类含有有毒作业的工矿企业。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为职工提供 适宜的工作环境,监督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 监督。 第三条本规范主要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 第四条本规范主要对含有职业中毒危害的工作场所厂区平面布局和车间设备布置、建筑设计卫生要求、辅助卫生设施、防毒设备及设施中一般规定、毒物源控制、毒物排放控制、测试评价及人员培训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五条本规范可作为拟建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对已建建设项目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依据。 第六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 设计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章节, 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写 评价报告书,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 工程设施的实施效果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篇章。

第八条凡涉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卫生工程防护监督管理的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法规、条例、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 第九条有毒有害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是指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进行的作业。 第十条职业中毒。职业中毒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生产性毒物所致的中毒性疾病。 职业中毒主要表现为急性、亚急性及慢性中毒三种类型。 第十一条卫生工程防护措施。卫生工程防护措施是指应用工程技术手段控制工业作业场所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防止发生职业中毒的一切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三同时”原则。“三同时”原则是指卫生工程防护措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事故应急救援设施。指有毒有害气体工作场所由于误操作、违章作业、生产设备破损或其他意外因素等,引起有毒有害气体大量逸出,为避免发生急 性职业中毒或控制事故危害程度而设的个人防护、通风、紧急停机、防火、防 爆等急救设施。 第十四条毒物源。指作业场所中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源头。 第十五条毒物源控制。指针对工业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散发源头采取的密闭、隔离、通风排毒等技术措施。 第十六条排毒系统。指作业场所控制有毒有害气体散发的从毒物源到排入大气之前的全套通风排毒设施。 第十七条毒物排放控制。指排毒系统中的有毒有害气体向大气排放之前控制其浓度或排放量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各类技术措施。 第三章基本规定

卫生行业标准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

2017-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 507—2016 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 Regulation for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technique of flexible endoscope 2016-12-27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黑龙江省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南方医院、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运喜、邢玉斌、巩玉秀、田晓丽、李兆申、王力红、张流波、李六亿、方英、刘枫、索继江、孔金艳、邓敏、张宇、张京利、杨云生、陈翠敏、任旭、张澍田、姜泊、郭学刚。

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 i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软式内镜清洗消毒相关的管理要求、布局及设施、设备要求、清洗消毒操作规程、监测与记录等 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软式内镜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注:本标准中的“内镜”系指软式内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28234 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安全与卫生标准 GB 30689 内镜自动清洗消毒机卫生要求 WS/T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软式内镜flex犫丨e endoscope 用于疾病诊断、治疗的可弯曲的内镜。 清洗 cleaning 使用清洗液去除附着于内镜的污染物的过程。 3 .3 漂洗 rinsing 用流动水冲洗清洗后内镜上残留物的过程。 终末漂洗final rinsing 用纯化水或无菌水对消毒后的内镜进行最终漂洗的过程。 3 .5 清洗液 tfeaning sOutOn 按照产品说明书,将医用清洗剂加人适量的水配制成使用浓度的液体。

《工程测量员》国家职业标准(6-01-02-04)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工程测量员。 1.2职业定义 使用测量仪器设备,按工程建设的要求,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测量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有较强的计算能力、判断能力、分析能力和空间感觉。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36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26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2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8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为标准教室;实际操作培训在具有被测实体的、配备测绘仪器的训练场地。 1.8鉴定要求 1.8.1鉴定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1.8. 2.1初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2年以上。 1.8. 2.2中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1.8. 2.3高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1.8. 2.4 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1.8. 2.5 高级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技师和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OccupationalHealthSurveillance 2007-03-16发布 2007-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前言 本规范的附录A、C、D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E是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全国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卫生部批准。 本规范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参加起草单位有: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德鸿、江朝强、王祖兵、余晨、王佩丽、徐孝华、周伟民、刘移民、杨磊、王建新、李霖、齐放、侯强、卢伟。 目录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定义 3.1职业健康监护 3.2职业病 3.3职业禁忌证 4.总则 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4.2责任和义务 4.3工作程序 4.4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 4.5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

4.6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4.7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4.8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 4.9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 4.10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 4.1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管理档案 4.12常规医学检查的内容 5.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5.1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5.2四乙基铅 5.3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5.4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5.5铍及其无机化合物 5.6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5.7铬及其无机化合物 5.8氧化锌 5.9砷

一、职业危害相关标准及规范(源卫生部网站) 《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GB 8195-201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24-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 229.3-2010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GBZ78-201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2010》GBZ23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T229-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职业卫生防护技术规范》GBZ/T231 《核电厂职业照射监测规范》GBZ232-2010 《职业性铊中毒诊断标准》GBZ226-2010 《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GBZ93-2010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5-2010 《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GBZ78-2010 《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GBZ28-2010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 《密闭空间直读式气体检测仪选用指南》GBZ/T222-2009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221-2009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GBZ/T213-2008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 189.7—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GBZ/T 189.6—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GBZ/T 189.2—2007 《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212-2008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GBZ51-2009 《工作场所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GBZ/T210.1-2008 《工作场所粉尘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GBZ/T210.2-2008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3部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工程测量员。 1、2 职业定义 使用测量仪器设备,按工程建设得要求,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测量得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有较强得计算能力、判断能力、分析能力与空间感觉。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与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36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26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2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8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得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得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得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得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为标准教室;实际操作培训在具有被测实体、配备测绘仪器得训练场地。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得人员。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得、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得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管理制度编号:LX-FS-A88020 中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正 式版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中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正 式版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0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xx年3月15日 经卫生部部 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 20xx年3月28日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二)工作场所作业条 件卫生标准;(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四)职业病诊断标准;(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六)职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 (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开展采样、检测活动时,每个检测项目应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和复核人)完成。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组中应包含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 第四条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确保每年取得一定数量的评价、检测服务业绩,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制度,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通过后15日内将有关信息在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网上公开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0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四)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 (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 (九)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复审和解释。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卫生部委托办事机构,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 (三)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 (四)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 第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强制性标准包括: (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 (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三)职业病诊断标准;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T 197—200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 2007—08—13发布2008—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2) 5 评价依据 (2) 6 评价范围与内容 (3) 7 评价方法 (3) 8 评价程序 (3) 9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方案编制 (4) 10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编制 (4) 11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编制 (6)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收集的主要资料 (7) 附录B(资料性附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程序 (8)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格式 (9) 附录D(资料性附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格式 (11)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D都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永青、闫慧芳、吴世达、易继湖、张玉慧、缪庆、胡伟江、蔡立群、邵强、余善法、张贻瑞、丘创逸、朱宝立、温亚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目的和基本原则、依据、内容、方法、程序和报告编写格式等。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1范图 本标准规定了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及使用指南,旨在使织能够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条件以预防与工作相关的伤害和健康损害,同时主动改进职业康安全绩效,这包括考虑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要求并确定和实施职业安全方针和目标。 本标准近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组织 a)建立、实施和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提高职业健康安全,消除或尽可能降低职业健安全风险(包括体系缺陷),利用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应对与组织活动相关的职业键康安全体系不符合: b)持续改进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和目标的实现程度; c)确保组织自身符合其所阐明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d)证实符合本标的要求。 本标准旨在用于不同规模、各种类型和活动的组织。并适用于组织控制下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该风险考虑了组织运行所处的环境以及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 本标准未提出具体的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准则。也未规定职业健质安全管理体系的结构。 本标准使组织能够通过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体系,整合健康和安全的其他方面,比如员工健康福利。 本标准未涉及除给员工及其他相关方造成的风险以外的其性问题,比如产品安全,财产损失成环境影响等风险。 本标准能够全部或部份地用于系统地改进积业健康安全管理,但是,只有本标准的所有要求都被包含在了组机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即全得以满足。组织才能声明符合本标准。注:有关本标准需求的意图的更多指南,主见附录A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无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组织org; nization 为实现目标(3.16)而具有的职责、权限和关系自身职能个人或那群体。 注1: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个体经营者,公司,集团公司,商业、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合股经营的公司、公益机构、社团、或上述单位中的一部分或其结合体,无论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公营或私营。 3.2相关方interested party 能够影响决策或活动、受决策或活动影响,或感觉自身受到决策或活动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砌筑工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砌筑工。 1.2 职业定义 使用沙浆或其他黏合材料,将砖、石、砌块砌成各种形状的砌体和屋面挂瓦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室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有一定学习、计算能力,较强的空间感和高空作业能力,准确的分析、推理判断能力,手指、手臂灵活。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国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小于24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200标准学时;疾驶不少于160标准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培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标准教室及具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工具的技能训练场所。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大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本职业工作四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职业概况 职业名称 工程测量员。 职业定义 使用测量仪器设备,按工程建设的要求,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测量的人员。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职业能力特征 有较强的计算能力、判断能力、分析能力和空间感觉。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36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26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2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8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为标准教室;实际操作培训在具有被测实体、配备测绘仪器的训练场地。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 职业卫生标准是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对劳动条件(工作场所)的卫生要求做出的技术规定,是实施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技术规范,是卫生监督和管理的法定依据。 目录 标准简介 前言介绍 接触限值 适用范围 引用文件 术语定义 超高频辐射 高频电磁场 工频电场 激光辐射 微波辐射 紫外辐射 高温作业 噪声职业 手传振动 煤矿井下 体力劳动 生理限值 标准附录 展开 标准简介 前言介绍 接触限值 适用范围 引用文件 术语定义 超高频辐射 高频电磁场 工频电场 激光辐射 微波辐射 紫外辐射 高温作业 噪声职业 手传振动 煤矿井下 体力劳动 生理限值 标准附录

展开 编辑本段标准简介 ICS 13.100 C52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38-2006(代替GBZ38-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 编辑本段前言介绍 值 物理因素 (报批稿)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Physical agents 前言 本标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本标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 ——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 ——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版本GBZ/T XXX-2006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Z 2-2002。 编辑本段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 适用范围

工程测量员》国家职业标准(6-01-02-04)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工程测量员。 1.2职业定义 使用测量仪器设备,按工程建设的要求,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测量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有较强的计算能力、判断能力、分析能力和空间感觉。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36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26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2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8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为标准教室;实际操作培训在具有被测实体的、配备测绘仪器的训练场地。 1.8鉴定要求 1.8.1鉴定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1.8. 2.1初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2年以上。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职业卫生专篇,是指建设单位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在建设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防护设施及其预期效果,编制的专项报告。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专篇编制。 第四条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设计任务书)阶段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设计中,均必须有职业卫生专篇和具体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和说明。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分析与评价; (四)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控制性能和预期效果;主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和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设施、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措施; (五)根据生产车间卫生特征分级,确定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数量;

(六)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 (七)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投资概算; (八)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九)结论。 第五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或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在初步设计中按照批准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本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和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施工。 第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卫生行政部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及其职业卫生专篇所确定的各种防护措施和要求进行设计。如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职业卫生专篇并经卫生审核。 第七条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 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二) 必须按卫生行政部门已批准的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种卫生防护措施认真编制各设计阶段的职业卫生专篇,做好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使其防护性能和效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三)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编制职业卫生专篇,或者职业卫生专篇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设计报告,不得擅自开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