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业务管理办法_修改稿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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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配合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个人存款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控制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银行存款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工作要求

一、各级机构在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中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银行和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各级机构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业务,办理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时,必须严格按业务规定办理,不得拖延推诿。

三、有关客户存款原始凭证、账薄、对账单等资料的原件不得交有关机关带走。

第二章 受理条件

第四条 对于有权机关已知客户存款账号和开户行的,原则上应到开户行办理查询;对于有权机关仅知道账号和开户行所在省市,而不知具体开户网点的,可由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集中办理查询;对于有权机关仅知道账号,而不知开户网点所在省市的,可由总行集中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必须回原开户行办理。原开户网点已被撤并的,由承接其业务的网点或其所属支行或分行负责办理。

第五条 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各级机构及网点不得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第六条 若出现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各级机构及网点应按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如不能确定多份通知书到达的先后顺序,或多个有权机关对此持有异议,则应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或其共同上级机关的意见办理,争议期间对该笔存款设置为止付状态,不得冻结及扣划。

第三章 业务规定

第七条 存款查询

一、经办人员在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经办人员根据业务负责人的意见办理。首先在正式公函上摘记执法机关经办人员证件号码等相关信息,然后选择交易码进入系统查询。根据查询结果填写回执,经由业务负责人审核签章确认后,加盖业务公章交前来查询的有权机关经办人员。

三、对于查询的结果,可打印或复印,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加盖业务公章后,交前来查询的有权机关经办人员。

四、有权机关的查询公函等资料由各查询机构统一编号后作为档案永久保管,同时应登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登记簿》(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登记簿》)。

第八条 存款冻结

一、经办人员在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二、经办人员在协助冻结个人存款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个人存款的开户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三)“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的客户信息和账户信息应该是完整,且冻结金额、货币等要素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

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四)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经办人员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三、经办人员根据业务负责人签署的意见,摘录执法机关经办人员证件号码等相关信息,审核冻结客户的开户行、姓名和账号无误后,按规定进入系统选择交易码办理冻结业务;并将冻结结果填写回执经由业务负责人审核签章确认,并加盖业务公章后交执法机关经办人员。

四、解除存款冻结时,应由执法机关出具正式解除冻结公函。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在冻结期满前应由执法机关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不续办理冻结手续的,视同自动解除冻结。

五、有权机关要求对已被冻结的存款再行冻结的,经办人员不予办理并应当说明情况。但对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其他人民法院要求进行轮候冻结的,应予办理;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即自动生效。

六、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冻结行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被冻结存款的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冻结行应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在存款冻结期限内冻结行不得自行解冻。

七、有权机关在冻结、解冻工作中发生错误,其上级机关直接作出变更决定或裁定的,冻结行接到变更决定书或裁定书后,应当予以办理。

八、办理存款冻结业务时,应在系统的账户冻结(止付)交易中,选择相应的冻结(止付)功能,打印一式二联交易单,一联与执法机关出具的冻结(止付)通知书统一编号后作为档案永久保管,一联随传票和执法机关出具的冻结(止付)通知书的复印件一起交事后监督,同时应登记《登记簿》。

九、冻结起止日期和解冻日期

冻结起止日期:冻结效力应从冻结手续办理冻结之时开始,冻结期限从冻结之日的次日算起,至冻结之日六个月后到期日24时止。

解冻日期:主机行(RBS)由于系统冻结后没有自动解冻功能,柜员在办理解冻时要按照上述要求注意检查冻结起止日期。

小机行(SBS3.0/SBS390)由于系统进行了六个月期限法律冻结控制,在有权机关没有办理续冻手续的前提下,小机行系统从冻结次日起算六个月后的到期日的批处理结束后系统就自动解除冻结。柜员在办理取款业务时,按上述要求注意检查冻结起止日期。

十、执法机关正式出具解除冻结通知书时,经办人员根据业务负责人意见,审核解冻存款人姓名、账号无误后办理解冻手续,并打印交易清单一式二联,一联与执法机关出具的解除止付通知书统一编号后作为档案永久保管,一联随传票和执法机关出具的冻结止付通知书的复印件一起交事后监督,同时应登记《登记簿》。

十一、办理冻结交易时,“冻结方式”根据有权机关具体冻结要求,分为二种:一种是“账户冻结”,另一种为“金额冻结”。

如“账户冻结”,则被冻结账户不能办理款项转入或转出交易;

如“金额冻结”且冻结金额小于该账户被冻结时的有效余额的,在该账户的未被冻结金额内,可以办理款项的转出交易,同时转入该账户交易不受限制;

如“金额冻结”且冻结金额大于该账户被冻结时的有效余额的,该账户可以办理款项转入交易,但限制款项转出交易。

十二、有权机关冻结后,不得再办理存款证明止付、抵押贷款止付、挂失止付等停止支付业务。但在办理了存款证明止付、挂失止付后,仍可以办

理有权机关冻结。

十三、活期存款(包括活期储蓄存款和结算账户存款)在冻结期间正常计息,解冻后支取时,按支取时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定期储蓄存款在冻结期间正常计息,到期时:

(一)如客户没有提前约定自动转存的,解冻后支取时视为逾期支取,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二)客户提前约定自动转存的,冻结期间自动转存不受影响。

第九条 存款扣划

一、经办人员在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二、经办人员在接到有权机构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后,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核实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和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

(二)核实“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扣划个人开户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以及法律文书和民事裁定书的有关内容。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经办人员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三、经办人员根据业务负责人签署的意见,摘录执法机关经办人员证件号码等相关信息,审核客户的开户银行、姓名和账号无误后,按规定进入系统办理没收、扣划业务。并将结果填写回执经由事中监督审核签章确认加盖业务公章后交查询执法机关经办人员。

四、没收、扣划的个人存款均不得提取现金,只能转入执法机关指定的账户。

五、没收、扣划上缴国库的个人存款不计利息,其余存款照常计息。

六、经查询,如被查询人的账户为担保我行债权的保证金账户,或被查询人的存单已质押于我行,经办人员可以办理冻结手续,但不得扣划,应向有权机关明确说明保证金账户或存单质押的性质和用途,并及时出示相关质押协议等证据。

七、扣划后账户剩余款项的处理方式。

(一)对于扣划后以剩余金额再开立的存单/折,需进行止付,在摘要栏注明“某某机构扣划余款”字样,并由开户网点主动联系存款人办理换单/折和签收手续,收回原存单/折后再进行解除止付。

(二)若暂时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系,或客户无法当天前来网点办理换单/折和签收手续,对账户进行止付后,打印一式两份止付传票,一份作传票,另一份作为止付资料专夹保管,待解除止付后作解除止付传票附件。新存单/折作剪角并加盖作废章处理,附扣划传票交事后监督。

(三)止付账户资料必须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经办和复核加盖名章。

(四)客户持原存单/折前来办理支取时,账户为止付状态的,应提示客户本人持身份证回止付扣划网点办理,止付扣划网点根据原止付传票备注提示,收回原存单/折,核对客户证件无误后解除止付并补换发存单/折,再

作处理。收回存单/折加盖注销章后连同原止付传票和解除止付传票一并交事后监督,收回存单/折需在《登记簿》注明“原存单/折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回”,由经办、复核在《登记簿》加盖名章。

八、执法机关的个人存款没收、扣划通知书由扣划网点统一编号后作为档案按会计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保管,同时应登记《登记簿》。

第四章 业务登记及资料保管

第十条 各经办机构及网点须设立《登记簿》,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应按业务发生情况如实详细登记。《登记簿》须指定专人专夹保管,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有权机关申请办理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时,经办人应填写《登记簿》。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完毕后,经办人应在《登记簿》备注栏记录处理结果,并留存有权机关提供的“通知书”存根联,无存根联的直接留存原件,不能留存原件的,需将原件复印后要求来查机关有权签字人签名,设专门的文件夹按会计档案资料保管期限留存。对各种司法文书及重要原始凭证,各机构及网点须认真保管,不得丢失。

第五章 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有权机关要求保密的业务信息,各机构及网点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经办机构及网点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客户。

第十三条 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的客户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个人存款业务,涉及行内保卫部门、监察稽核部门、法律合规部门、科技部门、运营部门等,各部门应相互协作,共同配合做好工作。

第十五条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详见附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个人金融总部负责解释。各一级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操作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有权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一览表

2.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登记簿

关于审慎办理邮寄送达解除冻结文书的建议

关于审慎办理邮寄送达解除冻结文书的建议在银行的日常工作中,常会遇到外地人民法院前来冻结和解冻存款的情况。由于冻结必须由法院人民前来冻结方可办理,但在解冻时,却常遇到以邮寄《解冻通知书》的方式来解冻原来冻结存款的情况。由于相关法律对解冻的规定不太具体,如何进行办理已成为摆在银行工作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但从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应审慎办理邮寄送达解除冻结文书对存款进行解冻的业务。 1、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2』1号文)的相关规定,“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执行人员应当上门送达,并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法院冻结存款的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并明确规定:“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金融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冻结通知书的送达方式有明确规定,对解除冻结通知书的送达方式虽无明确规定,但明确金融机构不应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解除冻结通知书。 2、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出发,邮寄送达也是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但针对地都是法律纠纷中的当事人。而银行不是法律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仅仅是协助执行人,是否可以接受或适用邮寄送达的方式,法律界也看法不一,对此银行则应当谨慎。 3、现有法律规定中,对银行怎样接收邮寄送达文书,以及怎样验证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尚无明确规定。在当今社会诈骗手段层出不群的情况下,如何保证邮寄《解冻通知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当初作出冻结通知的法院的意愿的真实性,也成为实际操作的一项难点。同时由于解除冻结后,银行将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客户不能支取款项,对存款将失去控制的能力。如错误解冻,银行将不得不承担法律后果,甚至会很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文)第33条规定:“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从法律规范性和操作合规性角度出发,应要求作出冻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它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五条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协助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机构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第八条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第九条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第十条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

某银行移动金融平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移动金融平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行,各事业部,总行各部室: 为加强我行移动金融平台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移动金融平台有序发展,根据《**********营业网点柜员管理办法》、《**********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6月28日 **********移动金融平台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移动金融平台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移动金融平台有序发展,根据《**********营业网点柜员管理办法》、《**********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账户盈业务管理办法》、《**********网点销售提升指引》、《速融宝之“税金贷”产品操作指引》等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移动金融平台是指利用无线互联技术,通过移动智能终端(平板电脑)建立集营销受理、产品销售、内部办公、信息发布于一身的立体营销管理平台。包括移动金融应用平台和移动设备管理平台。

第三条移动金融应用平台分为移动运营、智能厅堂、私人银行、预填单、小微宝等模块、信用卡申请等。 移动运营作为客户经理在户外高效的对客户进行业务办理、产品营销、信息收集及客户管理的移动客户端,可办理户外个人实时开卡、个人综合签约、单位开户及签约、盈商宝业务。 智能厅堂作为大堂经理和理财经理在厅堂客服和产品营销及客户管理的移动客户端,可进行大堂排号情况实时监控、客户排队时间预警、一页纸广告展示、产品展架、金融计算器、风险评估等。 私人银行可为客户提供相关产品与服务的介绍及查询,展示我行高端产品。 预填单是利用客户等待叫号的时间,让客户在平板电脑上进行要办理业务的单据填写,客户填写完毕,平板电脑将数据发送至后台bsbank系统,待客户被叫号时,柜员通过身份证号查询出客户填写的单据。 小微宝作为客户经理在户外对小微客户进行业务办理、产品营销及客户管理的移动客户端,能够实现实时快速进行小微贷款进件的需求。 信用卡申请作为客户经理进行信用卡业务办理、产品营销及客户管理的移动客户端。主要包含信用卡申请、业绩查询、进度查询等。 第四条移动设备管理平台主要实现对移动设备及移动应用软件的管理。 第五条移动金融应用平台使用对象为我行各营业网点客户经理、大堂经理、理财经理和客户。移动设备管理平台使用对象为管理员。 第六条各机构开办移动金融平台业务均须执行本办法。移动运营单位开户业务须参照《**********对公移动开户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移动金融平台业务由总行统一管理,并接受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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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存款账户机关

哪些衙门可以动你的银行存款? 都说钱放在银行里是安全的,这是因为银行根据宪法、法律以及储蓄合同的规定,对于储户负有保密和保管义务,他人是没有权利查询或者划拨的,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国家公权力机关还是有权力查询、冻结、划拨公民在银行的存款。关于国家机关对公民在银行存款的查询、冻结、划拨权限,且看下文详述。 一、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概念及依据 (一)概述 首先弄明白几个概念:查询、冻结、划拨。查询是指有权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银行告知被查询对象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冻结是指有权机关依法要求银行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储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冻结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司法冻结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期满后,执行机关如不办理续冻手续,原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账户自然解冻。冻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向其开户行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不经查询也不根据被执行人账户上存款金额的多少,直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另一种是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或部门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先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在被执行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下,先查明应冻结的现存金额,再根据查明后的情况决定是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再说划拨,也称之为扣划,是指有权机关要求银行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这就是真正出血的过程了,所以学理上叫做“处分性执行措施”。 有权力查询、冻结、划扣银行存款的公权力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是具体哪些职能部门有相应权限、权力行使的合法程序等问题在实践中一直比较混乱。1995年7月1日施行的《商业银行法》首次从法律上对这一问题进行基本界定,原来政出多门的现象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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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xx总发〔2010〕107号,2010年8月27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手机银行卡(简称“手机银行”,下同)服务,促进手机银行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手机银行服务是xx银行作为移动数据业务内容提供商,利用移动、联通和电信无线通信网络而开办的金融服务业务。 第三条 xx银行手机银行服务由总行统一管理,并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xx银行手机银行服务采用全行统一模式,开办业务范围由总行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或报告。 第二章业务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个私业务部是全行手机银行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有关手机银行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二)负责手机银行业务需求的提出和完善; (三)负责手机银行业务培训指导工作; (四)负责手机银行卡片初始化及初始化密钥的保管; (五)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监督、内控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辖机构的业务统计、分析和考评工作; (七)负责全行范围内手机银行营销策略制订。 第六条科技部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系统的技术开发、系统安全、优化升级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会计出纳部负责手机银行业务会计核算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稽核监察部负责手机银行业务风险内控和管理等相关制度审查,对相关协议条款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九条各分支机构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的市场营销、宣传、培训和推广工作;接受客户咨询、投诉和建议;向总行提供业务需求和市场调查报告等。 第三章服务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手机银行是xx银行与上海方付通公司合作,结合xx银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为客户提供基于安全模式的智能卡交易服务。服务范围和内容包括:实时汇款、普通汇款、申请收款、确认付款、转账、查询、对账、挂失、增值服务等。 第十一条 xx银行可根据需要变更服务范围和内容,变更内容以公告形式告知客户,不逐一通知客户。 第四章服务申请 第十二条客户应遵守xx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xx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按照手机银行服务流程办理手机银行业务。 第十三条客户申请手机银行业务,需携带本人有效证件与兰花卡(或个人结算帐户存折)前往账户开户网点办理注册业务。 第十四条临柜人员在客户申请业务前须向客户做好说明工作,让客户对开办的业务有所了解。向客户说明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银行开户需要在SIM/UIM卡上打孔安装贴片式芯片(又称手机银

协助查询通知书

协助查询通知书 【篇一: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xxxx(审计机关全称) 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审**查〔20**〕**号签发人:: 我署(厅、局、办)在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过程中,根据相关证据,发现****(单位)以个人名义在你****存储公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我署(厅、局、办)(或者委托****)对该存款进行查询,请予协助、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附:存款人姓名: 开户金融机构名称: 账号或者存款人身份证件号码: 查询内容: 查询人: (审计机关印章) ****年**月**日 【篇二: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 垦利县审计局 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 垦审查〔2011〕号签发人: : 我局在对胜坨镇政府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垦利县胜坨 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你信用社设有基本账户。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我局对该 账户进行查询,请予协助、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附:账户名称:垦利县胜坨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开户金融机构名称:胜坨信用社 账号:20100015469 查询内容:支票号10486395、10486396、10486385、 05696411、05018896、05018739、10565350资金去向 查询人:宋纪祥尚华娟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 垦审查〔2011〕号签发人: :我局在对胜坨镇政府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垦利县胜坨镇利民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在你信用社设有账户。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我局对该 账户进行查询,请予协助、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附:账户名称:垦利县胜坨镇利民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金融机构名称:胜坨信用社 账号:20100065195 查询内容:支票号04971127资金去向 查询人:宋纪祥尚华娟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 垦审查〔2011〕号签发人: :我局在对胜坨镇政府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垦利县利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你信用社设有账户。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我局对该账户进行查 询,请予协助、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附:账户名称:垦利县利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开户金融机构名称:胜坨信用社 账号: 查询内容:支票号04927914、04927913、04927885、 04927883、04927880、04927879、23815816资金去向 查询人:宋纪祥尚华娟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 垦审查〔2011〕号签发人::我局在对胜坨镇政府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东营市胜景林业有限公司在你信用社设有账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我局对该账户进行查询,请予协助、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附:账户名称:东营市胜景林业有限公司 开户金融机构名称:胜坨信用社 账号: 查询内容:2009-2010年账户收支明细 查询人:宋纪祥尚华娟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0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

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以下通称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办具有电子银行性质的电子金融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也可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跨境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开展电子银行业务,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中国银监会负责对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变更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税解冻通…?号 : 鉴于的税款,决定从年月日起解除年月日发出的《冻结存款通知书》(税冻通…?号)对其存款帐户号存款的冻结。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设置。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自行缴纳了应纳税款,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时使用。 3.本通知书抬头填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具体名称。 4.“鉴于的税款”第一横线处填写被冻结存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的具体名称;第二横线处应分清解除冻结存款的不同原因分别填写: (1)纳税人在限期内自行缴纳应纳税款的,填写“已在限期内缴纳”;(2)由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的,填写“已经依法强制执行”。 5.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冻结存款;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的,也应向金融机构发出本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6.本通知书应与《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一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7.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文书字轨设为“解冻通”,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解冻通”。 9.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随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送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一份装入卷宗。

查询冻结扣划相关规定

关于存款查询、冻结和扣划的若干法律问题 司法.行政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银行存款(以下简称查冻扣)是包括人民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现象。由于不同历史时期的许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这一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相互之间亦存在冲突之处,出于对权限。效力或者程序等问题理解的差异,强制执行机关同金融机构之间经常出现争执,甚至因矛盾激化而发生人身冲突以及拘﹑罚款等后果。199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商业银行法》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具有里程碑性的意义,它以法律的形式从根本上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基本界定,结束了以往多、散、乱且缺乏权威性的局面,导致许多依据失去效力,进而导致一些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失去了原有的查冻扣权力。因此,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存款的查冻扣问题,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存款查冻扣行为的法定权限 目前,确定查冻扣权力及权限的最重要依据是1995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商业银行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各机关的权限如下:有权查询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监察。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审计。证监会。有权冻结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有权扣划单位:法院、海关。税务 (一)具有完整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部门 l.人民法院。公,检、法部门在查,冻、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其中《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这里,人民法院所获得的是在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获得履行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这里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和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 2.税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l日起施行]第54条规定:“税收机关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以此为依据,税务机关可查询单位和个人存款;第38条规定:“……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以此为依据,税务机关可冻结、扣划存款。 3.海关。《海关法》[2000年7月8日的起修改后施行]第6条第5项规定:“……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这样,法律就赋予海关查询存款的权力。第61条规定:“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此规定明确赋予了海关扣划存款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二十九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通知存款业务作业指导书 附件1: 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2015年2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管理职责 (8) 第三章基本规定 (10) 第四章柜员管理 (21) 第五章参数管理 (22) 第六章移动数字证书管理 (23) 第七章个人网上银行业务 (24) 第八章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25) 第九章电子银行业务特殊处理 (26) 第十章客户投诉及咨询业务 (27) 第十一章门户网站管理 (28) 第十二章自助机具管理 (30) 第十三章移动终端业务管理 (32) 第十四章短信业务管理 (33) (35)

第十六章业务检查 (36) 第十七章电子银行售后服务 (38) 第十八章电子银行客户教育 (39) 第十九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40) 第二十章附则 (4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电子 银行业务管理,规范业务处理行为,防范风险发生,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和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村镇银行”)是经监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上海农商银行(以下简称“主发起行”)和其他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或境内自然人共同出资并由上海农商 银行控股,主要为县(市)区域内的“三农”及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管理部是主发起行设立的,负责管理和推动村镇银行业务发展,指导村镇银行建立健全业务制度、防范各类风险的职能部门;村镇银行管理分部是主发起行村镇银行管理部

查询冻结扣划管理办法

自贡农商村镇银行 单位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三条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第五条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第六条营业机构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登记表应当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

机构经办人签字。 第七条有权机关要求办理冻结或扣划交易时,对个人存款账户不能提供账号的,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实名证件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第八条两个以上有权机关要求对同一个人的同一笔存款办理冻结或扣划交易时应当优先协助先行送达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第二章查询存款 第九条有权查询机关。有权机关必须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法律文书实施查询,实施查询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条审查证件、文书。网点负责人或当日主管认真审查、核实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所提供的证件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受理查询 1、网点负责人(当日主管)在办理查询手续时,应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进行登记:有权机关的名称,执法人员的姓名和证件号码,网点负责人(当日主管)姓名,被查询单位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行文单位、协助查询结果,并要求执法人员和网点负责人(当日主管)在登记簿上签名章。 2、网点负责人(或当日主管)审查无误后,选择相关查询交易码(9100、9140等)查询被查单位存款余额,填写《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加盖业务公章,退查询单位,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与相关资料粘贴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里保管,并在登记簿中登记查询情况。 3、网点负责人将业务办理情况电话报一级支行财务会计部经理。 第三章冻结存款 第十二条有权机关冻结。执法人员必须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法律文书实施冻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银行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发展,有效防范业务风险,维护我行及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法律法规、《xx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及我行现行其他有关业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端手机银行服务是我行利用无线网络和移动电话,为客户提供的账户管理、转账汇款、缴费支付、投资理财、信用卡服务、自助预约等金融服务。 第三条凡办理我行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均须遵循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我行客户端手机银行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一)账户管理服务:包括本行账户查询、他行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关联卡(信用卡)/折、账户别名设置、挂失、换卡、积分管理、限额查询及修改、公积金查询、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年费等。 (二)转账汇款服务:包括行内(同名)转账、二维码转账、普通跨行汇款、实时跨行汇款、实时跨行收款、手机号转账、手机转账交易明细查询、收款人管理、生成转账二维码等。 (三)投资理财服务:包括理财产品、基金业务、储蓄增值账户、银证转账、黄金业务(暂未开通)等。

(四)充值缴费服务:包括电信缴费、行政事业收费、交通罚款、联通缴费、充值缴费查询等。 (五)信用卡服务:包括客户管理、账户管理、卡片管理、还款管理、我要申请、积分管理等。 (六)个人贷款服务:包括贷款账户查询、还款明细查询等。 (七)自助预约:包括手机预约取款、大额取款预约、网点预约、(大额)预约明细查询等。 (八)签约管理:包括银信通业务(暂未开通)、羊城通签约、手机支付管理等。 (九)安全中心:包括登陆密码修改、客户信息修改、注销手机银行、动态令牌校准、设备绑定等。 第五条我行客户端手机银行适用于使用android系统、ios系统的移动电话以及ipad平板电脑。客户必须开通无线上网功能方可登陆客户端手机银行,使用手机银行会产生网络流量费用。 第六条客户端手机银行与客户手机号码绑定,手机交易的短信验证码会发送到绑定的手机号码。客户如更换手机号码,需要到我行柜台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客户端手机银行仅适用于个人用户,用户可通过移动设备自行注册或到我行任一网点办理签约手续。自行注册的客户(注册客户)只能办理查询、挂失、积分查询及合并等业务,网点或网银签约的客户(签约客户)默认开通客户端手机银行所有功能。 第八条我行客户端手机银行分为普通版与动态令牌版,普通版手机银行单笔及日累计转账限额默认为50000元(含)。动态令牌版手机银行单笔及日累计转账限额默认为20万元(含),实时跨行

商业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本行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本行存款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三条本行各机构应当设立《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建立和完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 登记簿应当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本行经办人签字。 第四条本行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依法合规,严格执行、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行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手续时,如涉及到授权、审批的,应当及时办理,如因程序等客观原因暂时不能办理的,应及时告知有权机关执法人员。 第二章查询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的协助查询是指本行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 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账户信息、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第七条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一)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或执行公务证(执法人员为人民法院的,应同时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下同);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第八条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手续时,各机构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本行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账号、协助查询的时间和金额、协助结果等。各机构对出具的执法回执应当复印留存。 第九条有权机关要求查询存款的执法人员的证件复印件、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的原件以及本行出具的相关回执复印件应专夹保管,按年装订,与《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一起作永久保管。 第十条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本行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本行协助人民法院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含电脑储存资料)等资料。人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机构如因侦查经济案件、刑事案件需要扩大侦查范围的除外。对需查询的资料,本行各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第十二条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

银行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协助有权机关进行账户查询、冻结、扣划及个人查询工作,依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2〕1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4〕53号)、《自治区民政厅、广西银监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的意见》(号)、《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13〕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查询、冻结、扣划”是指协助有权机关对单位或个人的财产信息所进行的查询、冻结、扣划。 第三条协助查询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第四条协助冻结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第五条协助扣划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的行为。 第六条协助个人查询是指自然人对本人或其家属的存款情况所进行的查询。 第二章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操作流程第七条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受理有权机关的各类查询业

务,各网点负责有权机关的各类查询、冻结和扣划业务。 第八条查询受理原则:对有权机关到我行各网点查询存款的,各网点应依据首问负责制的原则给予办理;对于需要打印流水且被查询对象不在本网点开户的,可告知有权机关到开户网点或会计运营部进行查询;对于有权机关到网点查询X年X 月X日之前的账务的,网点应填写《旧系统查询存款申请表》(附件2),并通过OA电子流程中的会计运营部业务相关流程申请由会计运营部进行查询,会计运营部查询后将电子信息返回到网点。 第九条对查询被执行人在我行财产信息,冻结和扣划被执行人在我行存款的,支行长助理(营业部经理/分行营业部总经理)要严格核对执行人员的相关手续和证件(执行人员一定要两人或两人以上),核对准确并由支行长签字确认后再予协办。对于有权机关到会计运营部进行查询的,经办人员也要认真核对执行人员的相关手续和证件(执行人员一定要两人或两人以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渠道和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利用其他外部电子服务设备提供的由客户自助服务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有关电子金融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中国银监会统一负责对境内及跨境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管。 第二章申请与变更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利用公众电子网络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九条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和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 (二)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以及电子银行业务发

(最新) xxxx农村信用社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协助查询 冻结扣划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的管理,依法合规做好协助执行工作,有效防范业务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助执行工作,是指农村信用社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执行如下工作: 1、查询单位及个人存款; 2、冻结单位及个人存款; 3、扣划单位及个人存款。 本办法所称单位及个人存款是指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存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有权在规定范围内对规定对象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附件1)。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协助执行工作的管理,本着不介入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

损害客户权益的原则,依法合规做好协助执行工作。 第五条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应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机构办理。营业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工作,并由业务主管人员审核把关,对于冻结和扣划业务,还应由信用社负责人签批。 营业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时,如对执法人员身份或其他方面有疑问,应及时采取措施与有权机关核实。 第六条协助有权机关执行的事项和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之内,不得超出法定范围。遇有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机关要求协助执行或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或范围超出有关规定的,营业机构应要求其提供相应法律、法规依据,必要时,可咨询上级法律事务部门后再予办理。 若法律法规有修改和补充或有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其涉及协助执行内容的,营业机构应遵照执行。 第七条营业机构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完备的,应认真协助办理。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将应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应保守秘密。 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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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农商村镇银行 单位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三条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第五条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第六条营业机构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登记表应当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字。 第七条有权机关要求办理冻结或扣划交易时,对个人存款账户不能提供账号的,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实名证件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第八条两个以上有权机关要求对同一个人的同一笔存款办理冻结或扣划交易时应当优先协助先行送达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第二章查询存款 第九条有权查询机关。有权机关必须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法律文书实施查询,实施查询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条审查证件、文书。网点负责人或当日主管认真审查、核实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所提供的证件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受理查询 1、网点负责人(当日主管)在办理查询手续时,应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进行登记:有权机关的名称,执法人员的姓名和证件号码,网点负责人(当日主管)姓名,被查询单位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行文单位、协助查询结果,并要求执法人员和网点负责人(当日主管)在登记簿上签名章。 2、网点负责人(或当日主管)审查无误后,选择相关查询交易码(9100、9140等)查询被查单位存款余额,填写《协助查询存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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