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意见处理流程及客户投诉管理规定

客户意见处理流程及客户投诉管理规定
客户意见处理流程及客户投诉管理规定

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客户意见处理流程及客户投诉管理规定

各区、县局(营销部),各分局(营销部),机关各处室(中心):为了进一步做好客户意见处理工作,提高客户意见处理的有效性和及时性,更好地为零售户排忧解难,经市局(公司)研究决定进一步优化客户意见处理流程,并再次重申客户投诉处理管理规定,使客户投诉处理流程更加清晰,责任更加明确。

一、客户投诉受理责任部门

1.根据《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卷烟销售网络建设全面提升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分级负责的投诉受理机制。

2.督察考评中心为接受客户投诉的受理部门,负责接受各种渠道的投诉信息,并拿出初步的处理意见。

3.卷烟营销中心、物流配送中心、专卖监督管理处为客户投诉处理责任部门,部门副职为投诉受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接收、督促各区、县局(营销部)组织调查和处理客户的投诉内容,并对处理结果进行回访。

4.根据投诉内容,涉及其它业务部门的,将由督察考评中心交相关业务部门领导处理。

5.涉及其它内容的重要投诉、举报,交由局(公司)领导签署处理意见,按领导意见办理。

二、客户投诉处理管理规定

1.督察考评中心生成的投诉工单传至责任部门后,责任部门在

三个工作日内拿出处理结果(如本部门不能独立解决的问题,可以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解决),并负责把处理结果向客户进行解释,同时反馈到督察考评中心(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责任部门把投诉处理的具体过程(处理时间、何人、如何处理等)详细记录在《投诉受理工作记录》本上。

2.督察考评中心负责调查客户对投诉处理结果的满意情况,如果客户对处理结果很不满意,督察考评中心将酌情把投诉重新返回相关部门,重新进行处理。各部门投诉的处理情况将被纳入月度考核。

3.省局投诉中心传来的投诉受理单,处理结果由督察考评中心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投诉中心反馈。

4.坚持《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客户来访领导接待日制度》,客户投诉来访由分管领导接待,重大投诉由主要领导接待,若领导出差,则由被投诉部门领导负责接待事宜。接待日为每周二下午1:30—5:00。

5.对待客户投诉的问题,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不能互相推诿扯皮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的严重问题,对相关责任人必须严肃处理。

6.对投诉、举报的重大问题,查实后,督察考评中心发出书面通报,相关部门接通报后,立即拿出整改措施,并报督察考评中心。

7.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将投诉内容透露给被投诉人,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查处工作的正常开展。因透露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8.对待客户投诉的问题,各部门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

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一经查实,对相关人员在市局(公司)系统进行通报, 并提请有关部门按《内部惩处条例》进行处罚。

三、客户意见处理流程

1.督察考评中心受理员接受客户意见时,应耐心倾听,并区分客户意见类型,同时录入客户意见处理单据。对于咨询类问题,如果能当场解答的,应耐心向客户做出解答;不能当场做出解答的,应转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投诉责任人及时给予解答。对于建议类问题,应认真录入处理单据,根据建议内容转至相关部门处理;对于投诉类问题,应首先稳定投诉者的情绪,然后认真记录投诉内容,及时转交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处理。

2.职能部门投诉受理责任人,对于客户直接反映到本部门的咨询、建议、投诉,参照督察考评中心受理员的处理流程和要求处理。对于督察考评中心转发的投诉受理工单,各部门投诉受理责任人根据督察考评中心工单内容,对涉及本职能部门的内容,按照投诉处理流程组织处理,并把处理结果报督察考评中心;对涉及基层的投诉,根据投诉性质分别加以处理,如属于重大投诉,应由职能部门投诉责任人直接处理,如属一般问题可责成基层部门按流程进行处理。基层部门应将投诉处理的结果及时报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负责向督察考评中心反馈情况。

根据谁处理谁记录的原则将客户建议、投诉的处理过程记录在各部门的《投诉受理记录本》上。

3.各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把处理结果录入受理工单,在三个

工作日内把结果反馈给督察考评中心;针对个别情况复杂,无法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的,应申报督察考评中心适当延长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4.督察考评中心负责向投诉人调查对投诉处理结果的满意情况。如果是省局的投诉受理工单,督察考评中心负责向省局投诉中心反馈处理意见。

5.对于客户投诉的重大问题,查实后,督察考评中心提出书面的整改通知下发到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接到整改通知后,拿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对相关人员拿出处理意见。

6.督察考评中心回访投诉人,如果投诉人对处理结果满意,投诉处理结束;如投诉人对处理结果很不满意,中心将酌情要求处理部门重新处理投诉,直至处理结果投诉人满意为止。

200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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