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讲义(张帆老师)

民法学讲义(张帆老师)
民法学讲义(张帆老师)

2010十月联考JM民法讲义(10月4日)

(2005年多选题)以权利作为客体的物权类型包括()

A.抵押权

B.质权

C.留置权

D.典权

(2007年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约定1个月内交付房屋和房款,共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来,双方按照约定交付了房屋和房款,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登记,按照物权法()

A.房屋已经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

B.买卖合同生效,所有权没有转移

C.买卖合同不能生效,所有权没有转移

D.买卖合同生效,所有权也已经转移

(2002年单选题)某画家为了买房,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一幅山水画交给乙作为担保,借款2万元。该担保属于()

A.动产质权

B.权利质权

C.留置权

D.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2005年多选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合同有()

A.仓储合同

B.租赁合同

C.运输合同

D.行纪合同

(2007年多选题)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下列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有()

A.机动车

B.飞行器

C.电冰箱

D.船舶

第十三章合同法

第一节要约与承诺

例1:甲公司向乙公司发了一封邮件。邮件内容如下:现有笔记本电脑一批,欲购从速。问:该封邮件是否构成要约?

例2: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封邮件。邮件内容下:本公司现有螺纹钢十吨,愿意以每吨一万元的价格卖给贵公司。该封邮件于2月7日到达乙公司。2月3日钢材市场价格上涨,甲公司旋即又向乙公司发出一封邮件,表示2月1日所发邮件无效。该封邮件于2月5日到达乙公司。2月8日,乙公司向甲公司表示愿意按照每吨一万元的价格购买甲公司生产的螺纹钢。问:合同是否成立?

例3: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封邮件。邮件内容下:本公司现有螺纹钢十吨,愿意以每吨一万元的价格卖给贵公司。该封邮件于2月4日到达乙公司。2月5日甲公司又向乙公司发出一封邮件,表示2月1日所发邮件无效。该封邮件于2月7日到达乙公司。2月8日,乙公司向甲公司表示愿意按照每吨一万元的价格购买甲公司生产的螺纹钢。问:合同是否成立?

例4: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封邮件。邮件内容下:本公司现有螺纹钢十吨,愿意以每吨一万元的价格卖给贵公司。贵公司是否购买,请于半个月之内回复。该封邮件于2月4日到达乙公司。2月5日甲公司又向乙公司发出一封邮件,表示2月1日所发邮件无效。该封邮件于2月7日到达乙公司。2月8日,乙公司向甲公司表示愿意按照每吨一万元的价格购买甲公司生产的螺纹钢。问:合同是否成立?

例5: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封邮件。邮件内容下:本公司现有螺纹钢十吨,愿意以每吨一万元的价格卖给贵公司。该封邮件于2月4日到达乙公司。2月8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一封邮件,邮件内容如下:本公司愿意按照每吨六千元的价格购买贵公司生产的螺纹钢十吨。问:合同是否成立?

例6: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封邮件。邮件内容下:本公司现有螺纹钢十吨,愿意以每吨一万元的价格卖给贵公司。该封邮件于2月4日到达乙公司。2月8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一封邮件,邮件内容如下:本公司愿意按照每吨9999元的价格购买贵公司生产的螺纹钢十吨。问: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责任

例1:李明是一个古董爱好商,喜欢收集各类古董。2006年6月1日,张力告诉李明,他有一个明代的花瓶,欲以两万元的低价卖给李明。李明当即表示愿意购买,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李明当即交付了价金。2007年1月1日,李明请文物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发现该花瓶系赝品。问:李明在法律上如何救济?

例2:李明是一个古董爱好商,喜欢收集各类古董。2006年6月1日,张力告诉李明,他有一个明

代的花瓶,欲以两万元的低价卖给李明。如果李明愿意购买,可以在2006年7月1日交货。李明当即表示愿意购买,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李明当即交付了价金。2006年7月1日,张力并未向李明交付花瓶。问:李明在法律上如何救济?

例3:李明是一个古董爱好商,喜欢收集各类古董。2006年6月1日,张力告诉李明,他有一个明代的花瓶,欲以两万元的低价卖给李明。如果李明愿意购买,可以在2006年7月1日交货。李明当即表示愿意购买,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2006年7月1日在联想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李明当即交付了定金10万元。2006年7月1日,张力并未向李明交付花瓶。问:李明在法律上如何救济?

几类主要的合同

例1:汶川大地震后,威达服装有限公司宣称将向北川中学捐赠人民币一百万元。事后威达服装有限公司并没有履行承诺。问:北川中学是否有权要求威达服装有限公司履行承诺?

例2:张明与李刚是邻居。2002年1月1日,张明向李刚表示,将赠与诺基亚手机一部。2002年1月2日,李刚与张明的儿子发生纠纷,将张明的儿子打伤。张明一怒之下,宣称将不再履行赠与承诺。问:李刚是否有权要求张明履行承诺?

例3:某县供电局因利达公司违法用电而中断对该公司的供电,导致利达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因突然停电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问:利达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供电局承担赔偿责任?

例4:甲租赁公司根据利达公司的选择向启东公司购买了水泥搅拌机一台,租期为1年。利达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搅拌机不能正常的工作,问:利达公司如何救济?

例5:2002年1月1日张明租赁了王刚的房屋一间,租期为4年,租金为每月1000元。2003年1月1日,张明因为要出国交流,便私自将房屋转租给了不知情的李伟,租期半年,租金为每月1500元。2003年2月1日,王刚得知此事后,要求李伟搬出,问:王刚的要求是否合法?

例6:乘客甲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因为司机紧急刹车而受伤。问:乘客甲是否有权要求公交公司赔偿?

例7:乘客甲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因将手伸出窗外而受伤。问:乘客甲是否有权要求公交公司赔偿?

分析: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承运人有以下三个免责事由:第一,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第二,旅客故意造成的;第三,旅客重大过失造成的。

例8:乘客甲在乘坐飞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钱包被偷。问:甲是否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

例9:乘客甲在乘坐飞机过程中,托运的手提电脑被盗。问:甲是否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

司考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

司考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 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民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与性质 1、概念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按照一定的份额分享所有权。 2、特征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部分,这个应有部分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权利的比例,是确定按份共有人的利义务的依据。如果应有部分无法确定时,应推定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

(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所以,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予以转让,除非或者共有协议有所限制。在按份共有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也有权继承其应有部分。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即按照份额对共有物的全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按份共有与其份额的法律推定 (1)按份共有的推定 【重点法条】:《》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对按份共有份额的推定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1)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在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2、共有物的处分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1)对应有部分的处分 A、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其份额 按份共有人有权对自己所有的份额转让、设定担保、以及抛弃其份额等处分行为。 【重点法条】:《解释》第54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B、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向历史人物借智慧》学习笔记

《向历史人物借智慧》学习笔记 长沙黎俊麟 赵玉平教授:中央电视台《百家讲坛》主讲人,北京邮电大学教授,山东教育电视台《名家论坛》主讲人,北京《圣贤博学》栏目总顾问,北京邮电大学经管学院EMBA特聘教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总裁班、法国雷恩商学院特聘教授。 第一讲: 一、传统文化中的管理智慧 管理者的核心工作(领导要会带队伍):汉高祖“刘邦”如何靠着“张良、萧何、韩信”三杰获得天下?曾国藩如何培养270多名幕僚人才,悟道管理者的核心工作是储备人才。 1、通过别人完成任务(刘邦用人); 2、不看做了什么事,而是看通过什么人做事; 3、带队伍,用人才是成功的关键; 4、成事、立制、育人。 报时型领导——整个团队都不知道几点了,只有领导知道,大家就都来问领导,领导能够准确地告诉大家几点。领导在的时候,一切正常。这样的管理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尽

管一切正常,但是领导自己会很忙碌、很辛苦,因为所有的人都来找领导,所有的事情都需要领导来拍板;二是如果领导不在,大家找不到领导,正常的工作马上就会陷入混乱,找不到报时的人,大家都不知道几点了,都不知道工作该怎么干。 造钟型领导——领导知道几点了,但是主要力量不是放在给大家报时上,而是集中力量给大家造一个钟,不管自己在不在,不管自己说不说,所有的人只要看看钟就知道几点了。让组织有一种自动运行的机制,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领导不需要事必躬亲,而应该只关注异常、不关注正常,只关注例外、不关注例行。因为正常的事情、例行的事情,有制度管、有下属管,不用领导自己管。只有那些超出制度框架之外的事情,领导不管就没人来管,这时候才需要领导亲自上阵。 管理首先要把基础的、基本的事情做对。基本的事情就是为组织建立一个自动运行的机制,把基础的制度建设落到实处。基础管理的四化是制度化、标准化、结构化、流程化。通过基础管理,要让组织内的每个成员遇到了正常的、例行的事情时都知道该怎么做。这好比是一座大楼的框架和支柱,先把框架和支柱建结实了,然后才能搞内部装修。规范管理和制度建设是所有组织的基础,一切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都要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对于一座大楼,如果框架和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1]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 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答: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

传统文化与现代领导艺术 听课笔记教学内容

传统文化与现代领导艺术 北京邮电大学赵玉平 第一章传统文化中的管理思想 传统文化领导艺术的特征 1、中华管理硕果累累(区别管理与管理学概念中国从来不缺少管理鲁文化圣人响马狐狸精) 2、于无字处读经典 3、管理无处不在 中化文明中的管理思想特点 《晓出净慈寺送林子方》杨万里(南宋秘书监) 1、人本管理是精髓 孔子《论语》“赦小过举所知”——任人为知——优点可用缺点可控 我国的管理是从人的利益观点立场出发的管理是来自人通过人为了人 西方管理精髓:规范管理 讲究制度标准、流程、方法 东方管理精髓:人本管理 注重人的内心、满意度、幸福感、人际关系的和谐 管理没有最好只有合适,素质低,任务结构简单竞争环境不复杂用规范管理比较好;反之用东方的人本管理比较好 2、管理思想宝库有待整理与开发 3、在在着大量的隐喻和暗示需要深入理解 中华民族的文化性格(情感含蓄)——越需要感情的事情越含蓄 政治传统(领导艺术——帝王之术)——不敢讲,怕危险 中华文明管理的思想核心(两个) 道——价值观、自我修养、做事原则 仁和止静 术——技巧、谋略、方法 忠义权争 三类英雄文英雄武英雄领导英雄

第二章领导到底忙什么 哈弗大学的一份研究领导的工作内容:日程关系网沟通 总经理的12种典型行为: 核心问题:一个管理者核心工作、战略重心应该定在哪里? 经典案例:孔子二学生当领导 汉代有一本书叫做《韩诗外传》,是当时的学者韩婴写的,里面记载的是“孔子二学生当领导的案例”,故事是这样的:鲁哀公时期,鲁国的单父县缺少县长,鲁哀公找到孔子,对孔子说:您门下弟子三千贤人七十二,你就在你的学生中推荐一个当单父县地县长吧。孔子问:“您想要什么样的人才?”鲁哀公说:“兢兢业业、勤政廉洁……”孔子遂推荐了他的学生巫马期,巫马期上任后工作十分努力,披星戴月,废寝忘食,兢兢业业工作了一年,单父县大治。人们路不拾遗、夜不闭户。不过,好景不长,正当鲁哀公想提拨巫马期的时候,巫马期却因为劳累过度病倒了。于是鲁哀公又找到孔子,对他说:“你的这个学生什么都好,就是身体不好,你再给我找一个身体好,能连轴转的吧。”孔子于是又推荐了学生宓子贱,宓子贱年纪轻轻,驾着车、弹着琴就开始去上任了。上任第二天,他什么都没做,就在官署后院建了一个琴台,终日鸣琴,身不下堂,日子过得很滋润,卡拉OK天天唱,一年下来单父县大治。鲁哀公很高兴,遂提拨了宓子贱。后来,宓子贱探望师兄巫马期的时候,巫马期感慨道:“你我能力差不多,我就是身体没你好!”子贱说:“不,我们不一样。你是怎么治理单父的?”巫马期说:“努力!”子贱说道:“你我能力相当,但是办事的方法却不同,你是用力,个人的力量毕竟有限,你事必躬亲,努力的结果只能是勉强支撑罢了,到最后伤害的还是自己的身体;而我是用贤,所以我很轻松,每天都过得很悠闲。”这个例子真实贴切的印证了这样一句话:用贤者易,用力者劳,贤则久,劳则伤。 宓子贱和巫马期的对话揭示了领导艺术最核心的一个问题—领导者要通过别人完成任务,领导的核心工作不是调动自己的工作积极性,而是擅长于调动他人的工作积极性——正所谓“运筹于帷幄之中,决策于千里之外”。 例二:《史记。高祖本记》 刘邦曾谈论自己称霸天下的方法,原文是这样的:帝置酒洛阳南宫,上曰:“列侯、诸将毋敢隐朕,皆言其情:我所以有天下者何?项氏之所以失天下者何?”高起、王陵对曰:“陛下使人攻城略地,因以与之,与天下同其利;项羽不然,有功者害之,贤者疑之,此所以失天下也。”上曰:“公知其一,未知其二。夫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吾不如子房(张良字子房);镇国家,抚百姓,给饷馈(供给军饷),不绝粮道,吾不如萧何;连百万之众,战必胜,攻必取,吾不如韩信。三者皆人杰,吾能用之,此吾所以取天下者也。项羽有一范增而不用,此所以为我所禽也。”群臣说服。所以一位优秀的领导者并不需要有多么杰出的才能,懂得如何运用人才才是最重要的。 我们要做强者,但是从强者向超人跨越难度更大。“自己是猪,练成大象,那是强者;自己是猪,培养出一群大象,自己还是猪,那是超人。”这就是领导的艺术。一位卓越的领导者首先是懂得用人、用贤的领导者。 领导要做的是从强者到超人的飞越 战略重心通过别人完成工作 一件事做到了——合格 十件事做到了——优秀 五十件事做到了——卓越 一百件事做到了——找死 唐李世民论隋朝灭亡由于杨坚(不是杨广)勤奋亡国两个缺点( A不明喜察(决断力和判断力) B凡事自任——能人没机会,年轻没成长平台)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2.怎样认识中学生田某和农民范某的行为? 案例一分析: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邹某带孩子出去游玩,属于先行行为,由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行为,邹某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而导致孩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 2。大学生的行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人所难。两人对孩子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大学生的不施救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农民的行为值得褒奖。 案例二、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一只付费.夏即多次窥视本厂库房,伺机行窃。夏某又问同厂青工李某(被告人)愿不愿意一起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两人合谋,由李某去找熟人配一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人又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工: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干,万一让人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一辈子。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一人用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文未收. 此案中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并无疑义,但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盗窃中止。理由是:(1)李某慑于法律的制裁,形成中止犯罪的意图;(2)李某没有按约定去作案,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3)李某对夏某获得的赃款分文未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夏某一样都是盗窃既遂。理由是,李与夏是合谋盗窃,属共同犯罪,夏某盗窃既遂就表明共同犯罪既遂,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也都是既遂.因为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不能既有中止,又有既遂。 问题: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二分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教师教材教法培训计划

教师教材教法培训计划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教育主管部门会议精神,加快素质教育进程,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适应教学要求奠定坚实的基础,现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培训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以田中成为组长,员建平、赵玉英、赵玉平三人为成员的教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的教师培训工作,指导教师平时的自学活动,组织开展各种教学研究活动和考核工作,负责将教师平时参与活动的情况量化计分,计入教师年终考核成绩。 二、培训的目标和任务:坚持全员参与,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以提高教师业务素质为主,着重提高全体教师授课技能和教育教学能力以及适应新课程改革的教学能力。通过培训,使现有教师进一步掌握新教材内容和教学大纲,充实文化知识和学科知识,增强课堂教学能力,经过三年时间的努力,力争到2008使我校教师教材教法合格率和岗位胜任率全部合格。 三、培训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1、教材培训。坚持以教师在职自学为主,熟悉和掌握小 学1——6年语文、数学两科的教材内容和教学大纲。 2、教法培训:坚持过“三关”(备课关、说课关、讲课关)“二考核”(中心小学和学校组织的综合考核)。 备课;在定时间、定教材、定内容的前提下,运用“目标教学”和“愉快教学”的模式备课,在教案中贯穿“成功教育”思想,渗透“小组合作学习”方法,启用新教法优化课堂结构,充分体现“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合作学习为主线”的三为主原则。 说课:在15分钟内,对所授课的内容,教材理解,教案设计,教学的目标任务,

教材重难点的处理,教学过程的设计,教学方法的运用,多媒体手段的选择等方面进行综合自述,培养教师能够全面驾驭课堂教学的能力。 讲课:根据教案设计和说课的基本构思进行授课,组织教师跟踪听课,检验其目标达成情况,并将课堂教学效果作为衡量教师教法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据。 考核:在经过教师个人申请,经学校验收合格后,等候中心小学组织的复验考核,验收考核成绩记入教师考核档案,并作为新一轮教师聘用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培训方法 1、坚持每周四晚两小时的教研例会,组织教师认真钻研教材,探讨教学方法,重点组织教师开展说课、评课、看教学 录像等活动,要求教师做好记录,做为教师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教师要有听课笔记,要有听课体会,要有自学笔记。每次听、看之后要认真评议,取长补短,相互学习借鉴。 2、在培训期间,学校每学期分别组织一次说课竞赛、优质课竞赛和教学基本功达标竞赛活动,选拔树立学校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1—3名,进行示范课教学,以点带面,以增强教师激励机制。 3、转变观念,更新思想,加强对新课程、新教材、新教法的学习和研讨,把新课程、新教法的学习和培训当作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为新课程的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采取多种激励机制,鼓励教师参加培训。 教师要本着对未来负责,对学校负责,对自身负责,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师教法培训工作。在培训期间,凡被树立选拔为学校先进典型的教师,学校要给予适当的奖励,被中心小学树立为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教师学校要重奖。 对无故不参加培训任务或不能按要求达到计划要求的教师,学校对此人不评先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9).pdf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9) 物权案例分析 1.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给乙,随同母马转移给乙的还有马鞍和 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就行使质权 的范围等问题发生纠纷。问题:(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2)乙的质权效力范围如何?为什么?答:1.(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甲。孳息的所有权属于原物的所有人。马驹是马所生的天然孳息,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孳息的所有权应该归原物的所有人,《合同法》第163条也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 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该条文只是买卖合同中的特殊规定,不适用于质押合同。本案中甲虽然将母马出质于乙,但是甲仍然是该母马的所有权人, 所以小马驹属于甲所有。(2)乙的质权效力及于母马及其小马驹、马鞍、马鞭。质权的 效力及于孳息和从物。依民法原理,马鞍和马鞭是马的从物,小马驹是马的孳息。依照《担 保法》第68条及《担保法解释》第91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 生的孳息,质权的效力及于随同质物转移的从物。所以乙的质权的效力及于母马、小马驹、 马鞍、马鞭。 2.德国民法于修正的第90条A规定:动物非物。动物以特别法律保护之。 在未有特别规定时,应准用有关物的规定。问题:既然本条文规定动物不是物,那么是 否意味着动物就不是客体而是主体呢?答:德国民法在1991年1月1日以前,将动物视为物。由于长期受指责此种物的性质忽视了动物的特殊性,德国民法在修正的第90条A规定:动物非物。动物以特别法律保护之。在未有特别规定时,应准用有关物的规定。既然此 条规定动物非物,那么动物是什么呢?我国有学者依此规定认为,既然动物不是物,动物就 不是客体,不是客体就只能是主体。此种认识显然是荒谬的。此项规定并不是将动物人格化 或者当成是权利主体,而是旨在表明对有生命之物的尊重,动物的所有人不得任意处分动物。在民法上,动物仍然是物,只是对动物的支配,应该受特别法的规范,受到限制。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 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 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 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 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 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 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民法最经典最好记忆口诀

民法(一) 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BT6〗民法(二) 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五、五个典型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亲权;亲属权。? 六、六个的典型发生债的原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错。 七、七个典型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案例一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 【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 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

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答: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 本案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的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而本案中,该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好,竟采用偷考题、让学生背答案的手段,一方面,说明他对工作和学生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也说明他未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是引导学生弄虚作假,因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滥用了自身的教育权。 (3)考试是学生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为此,教育部特意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国家考试行为。而各个学校也都制定了相应的考试工作规程,以保证考试的公正性。而该教师的做法则属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最新版

民法学讲义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 (1)部门法、实体法 (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 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C、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 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

最新百家讲坛观后感

百家讲坛观后感 今天,我看了赵玉平教授的“百家讲坛”之“跟司马懿学管理”的(1、2、3)篇,受益无穷。在这里,我认识了司马懿的足智多谋、为人谨慎、毫不马虎,对待他人的耐心,打起仗来,毫不慌乱,能仔细认真地思考,镇定无比。对待领导,谦虚恭敬,深受曹操、曹植的器重,因为他做事细心认真,又上知天文,下知地理,所以不断升官,以前像是一栋房子的一根水管,现在像是房子顶天立地的一根梁,真是“以前靠着墙,现在顶着房”啊! 他不但十分会用兵,而且能猜测别人的想法,无所不能,所以屡战屡胜,霸气凌人,用一个词来比喻他的性格实在是再好不过了:冷月狼。而且,在百家讲坛里,我知道了,他的脖子竟然能180度大转弯!可以人往前走,头往后看。我还知道了,曹操怕有人杀他,竟然装做梦里杀人!事情是这样的:曹操当了丞相,兴奋不已,但是他怕有人会在夜里来此杀他,就对他的手下说:“我最近不知得了什么病,经常梦见我在梦里杀人!”有一天晚上,他在睡觉,他的手下把他的被子盖好来,他听到了声音,“刷”的一声拔出剑,眼睛还闭着,就一刀把那人的脑袋给割掉了!第二天早晨,他看见他杀的人,还一直在装,问其他人,说:“谁杀了我的兄弟!”其他人都说是他自己杀的,他就对他们说,没办法,他会梦中杀人。这起到了杀一儆百,杀鸡儆猴的作用,让别人不敢靠近他,这也充分的体现了曹操这种多疑的心。 百家讲坛里讲的都十分有道理,我还要去看咯,拜拜! 百家讲坛一直是我比较喜欢的栏目。从纪连海的《正说和珅》到易中天的《品三国》。这几天我就关注着于丹教授的《论语》。 《论语》是一本记录孔子与他的弟子的言行的书。孔子说,一个人要有人格的尊严。他不提倡以怨抱怨。因为冤冤相报何时了?他也不提倡以德抱怨。他说那是一种浪费。是对人生的浪费。试想,人家很对不起你,可是你仍然忍辱负重,还在那里对他人宽容,忍让,会让那人感到你是可欺的。这样会让那个人瞧不起你的,你要用你的公正,磊落的人格,既不是德,也不是怨,要把有限的情感留在最有用的地方。因为人生有限,生也有涯。光明磊落才是你应该做的事情。 于丹教授把孔子说的文言文给予大家解释得惟妙惟肖。让人容易懂得为人处世道理,她讲述的人生哲理是我们需要知道的。所以我认真做着笔记。我需要学习这方面的知识,因为在我的面前总感到很困惑,遇到一些棘手的事情,我真的不知道如何处理为好。如今我找到了答案。 其实,身为教师不光要看看。学生们也可以看看答案补充纪连海讲的《纪晓岚之谜》最好看,通过《纪晓岚之谜》我知道了纪晓岚先当官,然后犯了错误,被发配到新疆。在去新疆的路上,他写了好多

法学经典案例

法学经典案例 苏格拉底之死 不论你是什么专业的,你都会知道这个人,还记得中学历史课本那句发人深省的话KNOW YOURSELF 吗? 苏氏述而不作,性格倔辈,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这辩证法与咱们现在知道的不同,它是一种很伤人的辩论技术,分为“讥讽”和“助产术”两部分。具体来说,辩论者首先向对方请教学问,好像自己什么都不懂似的,然后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逐渐使对方出现前后矛盾的回答,以达到“讥讽”的目的。因为这种辩论术以及学术上的冲突,苏格拉底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刑。 死刑之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通来看他,告诉他朋友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表示不越狱。克力通认为雅典法律是有问题的可以不需要遵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通的辩论,最后苏格拉底还是选择了饮毒酒结束生命。 这个故事可以说大致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和中国代表的东方法律的某些信仰不同。在古代大多数中国人看来“留的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只有自己的生命存在,为自己昭雪才有真正的意义,只要自己是真的被冤枉,往往不信赖法律,先逃狱,再找证据平反。而有些西方人似乎就不像中国人这么“坚决”。他们认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法律就是秩序,没有什么理由可以逃避法律。 再者当某些人认为这个法律公正,而另一些人持相反看法时,能否一定会找到一个公认的标准来确定谁是谁非?当然不一定。而且,苏氏认为自己和徒弟们是正确的,但大多数雅典人不这么认为,价值判断本来就具有主观性,法律是理性而秩序的而不能为个人所左右。 该案例出现率百分之百- - 常出现课程法理学外国法制史 恶法非法之争 中国古代伟大的逻辑学家公孙龙提出的著名逻辑问题:白马非马。而从古至今,一直困扰人们的法律问题就是恶法是法吗。 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眼看就要结束了。希特勒手下的一名盖世太保分子,仍然穷凶极恶地追杀犹太人以及保护犹太人的德国人。一天,经他人告密,他获悉一对德国夫妇在家里藏匿一名犹太人,便带领数名手下直扑过去,试图将这对夫妇和那名犹太人全部拿捕。当他赶到时,丈夫见状从后门逃出,盖世太保举枪射击,丈夫倒在了血泊中。妻子和犹太人则被押送到集中营。没过几天。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名妻子获得了自由,但是丈夫的死仍然使她悲痛欲绝。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一、名词解释: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 ﹡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非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于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但民法大部分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具有自利性。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最典型的成文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事立法文件) 2、习惯:已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具有先例拘束性、被普遍化的,由较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可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事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古罗马法以及现代大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有规定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3、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不溯及既往。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民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民法经典案例分析

民法经典案例分析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 基本案情:2006 年10月22日下午两点许,在广西上林县某镇,李江林(31 岁)从山上砍柴回到自家门口时,其父李桂全和其母周凤明饲养的狗便跑到李江林身旁与其亲热,随后,邻居石宏洲、张玉玲家的一只小狗也跑过来一起玩耍。两条狗玩得起劲的时候,蹲在地上的李江林右手食指突然被狗咬了一口,他没看清是哪条狗咬了他,看见伤口无大碍,便只作了简单包扎。2007年2月6日,李江林开始感到胸口闷胀,并口吐白沫,次日又到某村医处打针取药,未见好转。 2 月8 日,又到某诊所诊治,医生说没有办法医治,李桂全遂将李江林送到上林县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狂犬病,已到无药可救的地步,下达《病危通知书》。次日凌晨 1 时李江林身亡。李桂全和周凤明认为是石宏洲家的狗咬死了其子,并有在近处的李灿全证明看见了石家的狗咬伤李江林,于2007 年 4 月23 日向上林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石宏洲、周凤明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 3 万元。法院认为,从现场勘验来分析,李灿全距狗咬人的地方约有5M以上,尽管看 见了李江林和两只狗,但狗咬人一口只是一瞬间的时间,认定哪一只狗咬伤受害人的证据不足。因不能确认两条狗到底是哪一条咬伤了李江林的手指,故这两条狗的饲养人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2007年10月18日判决石宏洲、张玉玲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赔偿15000 元。 法律分析: 1、本案应该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78 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6 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本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本案符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有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二是存在着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三是动物加害与李某死亡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二只狗为饲养人或管理人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 3、动物致害,属于无过错责任,应当由动物所有人或者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当动物在嬉戏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则属于加害人不明,应当适用共同危险行为规则,即由共同危险行为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两只狗戏杀伤他人,不能判明哪只狗致人损害,则应当由两只狗的饲养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两只狗戏杀伤的受害人,是其中一只“共同危险狗”的饲养人,对于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无法请求其他“共同危险狗”的饲养人承担,故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被告作为“共同危险狗”之一的饲养人,应

赵玉平老师讲义笔记

赵玉平老师讲义笔记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赵玉平老师《传统文化与现代领导艺术》蹭课笔记 -整理人:罗导运 中国有管理思想无管理理论的原因:管理是帝王之术,古代不可讨论。 中华传统文化研究角度:(旧)文学、历史、哲学;(新)管理学、心理学、博弈论——换个角度整理文化。 非理性体验时代:客户要文化体验,员工要文化体验——文化附加值创造价值。 中西文化差异:(1)西方人在乎自我感受,中国人在乎他人感受;(2)西方人是披萨/比基尼文化,中国人是饺子/旗袍文化;(3)西方人对人际关系的理解是简单单线的,中国人对人际关系的理解是复杂全面的。 复杂全面的中国人际关系:不管领导当你是什么,你都要把领导当领导。 聊斋书生美女、水浒宋江投降:根本原因在于作者的利益拆求。 认清自己的心是偏的,这叫清醒;看到别人的心是偏的,这叫宽容;在自己和别人心都是偏的情况下带着大家走正道,这叫高明。 《哓出净慈寺送林子方》古诗背后隐藏的管理奥秘:人力资源管理与职业生涯规划。 中国管理思想的特点:人本思想、有待开发、隐喻暗示。 西方管理的精髓:规范管理-讲制度、讲流程、讲标准、讲效率。 任人为贤任人为亲任人为知!(优点可用,缺点可控,规避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管理风险) 林子方的优势资源:在领导身边,被领导了解和熟知。

杨万里为什么不直接说:文化性格(含蓄表达)、政治传统(帝王之术)。 中国管理思想的核心:道(价值观、自我修养、做事原则)、术(技巧、谋略、方法)。 道:仁(人与人)、和(人与自己)、止(自律自制)、静(人与自然) 术:忠(团队管理)、义(激励管理)、权(权威管理)、争(决策与博弈)中国历史上的三类英雄:文的英雄、武的英雄、领导英雄(庸人当领导:唐三藏、刘备、宋江)。 领导的核心工作:日程、关系网、沟通。 结义模式:先有团队后有事业,找到人就找到方向。(员工干活用能力,领导干活用能人) 打麻将:(1)赢了:制造矛盾,赢中带亡;(2)和了:他人认同,和谐接受。 吃饭说随便,评价用还行:模糊表达,防范风险,保留后手。 麦当劳的商业模式:(1)硬凳子-不提要求而是创造行动环境;(2)冰块-不靠主营却靠配套服务赚钱;(3)红黄色调-利用心理学暗示引导消费者;(4)菜品少-少即是多,不要给消费者太多选择。 人性需求:通过展示依赖来确认感情获得安慰(妻子、孩子)。——不看要求看需求。 孔明家书:子女教育是闭眼工程。 孔明之死:成长环境导致性格弱点(不安全感太强、控制欲望太强),活活累死。 领导的性格决定公司风险,领导的命运决定公司的前途。

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2017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第五节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与契约 (一)所有权:周王对全国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而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但这种局面到西周后期被打破。 (二)契约:西周出现了契约制度。有“质剂”与“傅别”两种契约形式:(1)“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2)“傅别”是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二、婚姻 (一)婚姻原则: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二)“六礼”:“六礼”也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1)纳采,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提亲;(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宗庙以定吉凶;(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4)纳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5)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取女子至家。 (三)“七出”与“三不去”: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则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注意三不去优于七去。 三、宗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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