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2016修正)

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2016修正)
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2016修正)

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2016修正)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6号

【批准部门】8;820;82001;

【批准日期】2016.03.31

【发布部门】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3.31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2013年5月24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八件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区、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的管委会依法承担本开发区内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二)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三)行政村配备专职的规划建设协管员;

(四)制定完善的审批管理、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名单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委托书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规划管理职责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用基础测绘数据。基础测绘数据不能满足编制需要的,采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地形图、平面坐标和高程控制测量系统,其数据格式应当满足本市地形测量技术要求。

第六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旧区改建应当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改善居住条件。

镇、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环卫、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并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2015年9月30日发布,南宁市政府令第4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行为,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登记和农贸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城市管理、消防、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商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贸市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农贸市场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农贸市场应当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的原则,结合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进行设置。 第七条市、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农贸市场;对辖区内现有农贸市场布局未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组织建设新的农贸市场: (一)结合旧城改造、新建居住区或者其他城建项目规划定点补充建设。 (二)在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范围内选择新址就近异地建设。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仍然无法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组织设置生鲜超市、社区菜市(店)进行补充。 第九条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要求。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由市、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农贸市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农贸市场(含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农贸市场建筑规模、建筑位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 穗南市质监管撤字〔2018〕20号 被许可人:广州炎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丽娟 注册号:4401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HCL9X 经营场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85号南沙万达广场自编B3栋1402房C01(仅限办公用途) 经营范围: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通信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服务;机器人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器及货币专用设备制造;计算机整机制造;计算机零部件制造;计算机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计算机信息安全设备制造;计算机批发;计算机零配件批发;计算机零售;计算机零配件零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房设计服务;计算机电源制造;计算机电源修理;机械配件批发;通用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配件零售;机械设备租赁;软件服务;软件批发;软件零售;软件开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登记机关: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核准设立日期:2017年05月05日 2018年6月15日,我局接到关于姚丽娟的申诉举报线索,其举报身份证被冒用注册为广州炎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要求撤销该公司的注册登记。 经查档,广州炎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05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是姚丽娟,登记的股东是姚丽娟、刘兵,之后没有新的登记。 经我局核实,广州炎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中股东姚丽娟的全部签名均非其本人签署,其本人对该公司的注册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情况毫不知情。另查知,该公司现已不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8年7月25日对姚丽娟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其不知情公司登记情况。

广西城市(南宁)水系整治控制规划

广西南宁市城市水系整治控制规划(2007-2020)公示一、规划背景 近年来,南宁市经济快速发展和自然环境条件的变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区邕江和各支流水系的水质恶化、水资源分布不均匀、各支流行洪不畅及枯水期水量不满足生态要求等问题日见凸显。原有的城市涉水规划需进一步调整以满足南宁市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要求和人水和谐的目标。2007年8月南宁市规划局、水利局委托广西珠委南宁勘测院编制了《广西南宁市城市水系整治控制规划》(以下简称规划)。2008年4月,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论证,根据与会专家和部门领导意见和建议,编制单位已对规划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规划方案公示如下: 二、规划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突出生态治河的理念,注重规划先行、统筹考虑、分步实施,注重构建合理的城市环状水网体系,形成独具地域和民族特色的“中国绿城”、“中国水城”景观生态环境,建设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促进首府南宁城市可持续发展,为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提供重要保障。 (二)规划目标 “水畅、水清、岸绿、景美”。 努力将城市内河水系及沿线区域建设成为畅通的行洪道、水清岸绿的滨水生态住区、风景秀丽的景观带、经济繁荣的产业带、内涵丰富的文化带、人水和谐的休憩园,实现人与水、自然与文化的和谐,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和提升,为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三)规划水平年及范围 2007年为现状基准年,2010年为近期水平年,2020年为远期水平年,2050年为远景水平年。 规划的范围为正在修编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中心城范围内涉及的邕江及内河水系并延伸至源头。规划整治面积254.3km2。 三、城市水网规划结构“一江、两库、六环、十八(内)河”。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

XX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征求意见稿) 目录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替代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工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食药监)、《涉刑案件移送书》(质监)) 2、《(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工商)、《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食药监)、《行政强制措施告知书》(质监)) 3、《案件移送书》(替代原《案件移送函》(工商)、《案件移送书》(食药监)、《行政案件移送书》(质监)) 4、《案件来源登记表》(替代《案件受理记录》(食药监)、《案件受理记录》(质监)) 5、《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替代三局的相关审批文书) 6、《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替代原《立案审批表》(工商)、《立案申请表》(食药监)、《立案审批表》(质监)) 7、《协助调查函》(替代原《协助调查函》(工商)、《案件协查函》(质监)、《协助调查函》(食药监)) 8、《询问调查通知书》(替代原《询问通知书》(工商)、《通知书》(质监)、《询问(调查)通知书》(食药监)) 9、《询问调查笔录》(替代原《询问(调查)笔录》(工商)、《询问(调查)笔录》(食药监)、《调查笔录》(质监)) 10、《现场笔录》(替代原《现场笔录》(工商)、《现场检查笔录》(食

药监)、《现场笔录》(质监)) 11、《证据卷页》(主要用于粘贴、打印照片和其他物证(如假冒商标标示等),格式主要源于质监的《证据卷页》) 12、《送达回证》(替代原《送达回证》(工商)、《送达回执》(食药监)、《送达回证》(质监)) 13、《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新增,用于明确送达事项,减少送达成本) 14、《抽样取证单》(替代原《抽样取证记录》(工商)、《抽样取证单》(质监),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继续沿用原有省局文书)15、《鉴定(检验)(检测)(检定)委托书》(替代原《委托鉴定书》(工商)、《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质监)) 16、《鉴定(检验)(检测)(检定)结果告知书》(替代原《检验结果告知书》(食药监)、《检验(检定)(鉴定)结果告知书》(质监))17、《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替代原《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工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食药监)、《登记保存决定书》(质监))18、《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替代原《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工商)、《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食药监)、《解除登记保存决定书》(质监)) 1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可替代原《查封扣押决定书》(食药监)、《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质监)) 20、《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可替代原《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食药监)、《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质监))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西金茶王油脂有限公司等3家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结果的通告(2020)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西金茶王油脂有限公司等3家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结果的通告(2020) 为督促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和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加强食品生产监管,提高全市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水平,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飞行检查办法的通知》要求,近日我局对广西金茶王油脂有限公司等3家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了飞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接受检查情况、企业落实新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措施等4大类16项内容。 检查组已针对检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所在城区监管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问题,督促企业整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附件: 1.广西金茶王油脂有限公司飞行检查情况 2.南宁市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沙井粮库飞行检查情况 3.南宁长生花生油有限责任公司飞行检查情况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4日 附件1 广西金茶王油脂有限公司飞行检查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广西金茶王油脂有限公司 生产地址: 南宁市江南区旱塘路10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SC(略) 产品品种:食用植物油 证书有效期至: 2021-09-13 二、存在问题 (一)生产场所、过程控制、设施设备等情况。1.企业将灯检设为关键控制点,实际生产中10L灌装线上并未进行灯检工序。2.中包装灌装生产车间的换鞋凳上堆满标签等杂物,不能满足换鞋的要求;更衣室布局变动,取消风淋设施;未设置手部消毒设施,洗手液中产

生棉絮状悬浮物,疑似变质;工作服与私服混放。3.包材未经外包清洁措施直接进入生产车间,工作人员可通过包材出入口直接出入车间,有交叉污染的风险。4.小包装(玻璃瓶装)灌装生产车间风淋设施损坏,与外界相接的墙面有孔洞未封堵,窗户未封闭,有虫鼠害入侵的风险。5.企业未能提供小包装灌装生产线部分成品的灯检记录。 (二)仓储管理情况。1.部分包材未离墙离地存放。2.部分成品库未明确区分待检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 (三)不安全食品召回及消费者投诉管理。未能提供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 (四)从业人员管理。1.5L灌装线上操作压盖工序的一名工作人员佩戴手链。2.未能提供检验员杨某某、傅某某的检验员证。 三、企业疫情防控情况 (一)企业已使用“爱南宁健康码”对企业人员进行健康考勤管理。 (二)实行“进出检”制度,做好员工日常体温检测和健康监测,并建立员工健康台账。 (三)每日做好办公场所、工区及公共区域、职工宿舍的通风消毒、环境清理等工作。 (四)已为员工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附件2 南宁市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沙井粮库 飞行检查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南宁市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沙井粮库 生产地址: 南宁市江南区旱塘路9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SC(略) 产品品种:食用植物油、大米 证书有效期至:2022-12-07 二、存在问题 (一)生产场所、过程控制、设施设备等情况。1.更衣室未设置手部消毒设施,洗手液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津市场监管办【2014】161号 天津市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及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报送公示情况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开展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公示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公示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市市场监管委网站年度报告系统,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五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企业不公示的信息的,应持该企业同意的书面文件。 第六条企业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企业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更正。更正信息应当在当年6月30日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更正时间与理由应同时公示。 第八条市市场监管委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不定向抽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情况进行定向抽查。 对年度报告的抽查和对企业其他应公示信息的抽查企业户数合计,应不少于

(管理制度)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壹、第二十二条“私有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分别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登记换证手续”修改为“私有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有关资料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规划备案。 二、第二十七条“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且能够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施工供电、供水,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实施”修改为“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关联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2000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根据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 为加强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含市辖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逐步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且能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有房屋,是指用于居住的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且依法享有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 私有房屋建设,是指私有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重建等建设活动。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满足城市规划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消防、人防、环卫、环保、文物古迹保护、房屋间距及其他规划要求。 第五条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遵守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私有房屋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市场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违反广告法)

受文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者:**公司 关于:向贵局说明关于投诉相关事宜 日期: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我司在阿里巴巴销售的“**”产品被投诉存在违反《广告法》规定之相关事宜,进行如下答复: 投诉者指出,在产品标题中含有“防暑”字样的描述,因此违反了《广告法》规定。但是我司认为投诉内容有待商榷,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根据我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我所售卖的降温贴产品的功能就是用于贴在物品表面后可以形成物理降温,主要用于手机表面,该“防暑”的含义是从物理降温的角度进行的描述,而并非从医药角度描述的功能,这是普通消费者自然能够理解,不存在歧义,也并无不当。作为一个购买降温贴的消费者,不可能把物理降温贴当做药物来使用,这在我们产品的功能详情页也有明确说明。所以该描述符合广告法第八条的要求。 第二,经与公司互联网销售部门核实,该产品投放在阿里巴巴的宣传页面是外聘的第三方美工所做。所以,退一步讲,即使存在相关疏漏,也并非出于我公司的主观意志。其实,我们收到贵局告知我们产品可能存在不当宣传这一事实后的的第一反映就是这其中是否存在误会,因为我司一直以来都非常很注重法律风险,在投放宣传内容之前我还特意请律师核查了宣传内容,对于这一《广告法》上的敏感问题不应该是律师会疏漏的问题,我作为经营者也自主进行过《广告法》的相关学习。由于公司各项事务繁杂,自己单位工作人员业务忙不过来,部分网页宣传、推广聘请第三方美工设计人员进行,这次被投诉的宣传用语是第三方美工设计所处理的,被投诉的文案目前还是一个阶段性状态,尚未交付我司法律顾问审查、验收。第三方美工设计的时候,我们的员工实事求是地阐述了一下我们产品的功能。目前,我司已经进行了彻底的排查,现在已经纠正了可能的不当用

《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

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维护土地交易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依法合规、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促进交易市场规范化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26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土地交易活动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进行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有权委托、申请土地交易的权利人及其相关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参与土地交易的受让人、承租方、抵押权人、竞买意向人、竞得人。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单位,是指为土地交易市场提供专

业服务的有关个人、机构或组织,包括房地产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咨询机构及相关行业组织等。 本办法所称承办人为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转让、出租、抵押交易活动及实施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土地交易活动实施监管。 第五条【监管对象】本办法监管对象为土地交易活动中的委托人、竞买人、承办人及中介服务单位等。 第六条【监管主体】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土地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土地交易活动的投诉、争议等进行调查、取证和认定工作。 第七条【承办人职责】 承办人具体承办南宁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相关工作,建立土地二级市场网上交易平台,作为土地交易、管理的平台和相关信息发布平台,实现对土地二级市场的动态监控。 第八条【监管方式】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以定期抽查、接受群众投诉、建立诚信红黑名单的方式对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XX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单位基本情况的说明【模板】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关于单位基本情况的说明 一、人员结构 人员编制情况:行政编制88名,其中公务员79名,行政工勤9名,事业编制93名,人员实有情况:行政79名,其中公务员71名,行政工勤8名,事业76名。 二、单位结构 本单位人员机构设置情况:1.办公室、2.人事财务股、3.纪检监察室、4.法律法规股、5.应急办公室、6.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股、7.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股、8.食品药品监管协调指导股、9.市场管理协调指导股、10.行政审批股、11.行政执法股、12.后勤中心。 下设机构:1.古韩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2.侯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3.虒亭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4.下良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5.**县食品药品稽查队、6.**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7.古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等 5.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8.**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9.**县消费者协会、 10.**县个体劳动者协会、11.**县民营企业协会。 三、单位性质行政;单位规格正科级;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四、单位职责 1、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贯彻执行

国家和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餐饮服务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方针政策。参与调研、起草和论证有关的地方性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2、建立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机制和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社会共治机制;推进诚信体系、信用分类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保障体系。 3、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依法监督管理。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行政许可和食品摊贩的登记工作;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申请的初审工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行政区内食品、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兼营医疗器械的初审工作;依法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 4、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开展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咨询、举报、申诉,承担消保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5、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等行为;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修正)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6号 【批准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6.03.31 【发布部门】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4.21 【实施日期】2016.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5年8月21日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1996年5月30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2005年3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修订根据2010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城市街道、城市桥梁、过街地下通道、高架道路、隧道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 (二)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暗渠、明渠、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 (三)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和公共绿地的照明设施及城市夜间景观照明设施; (四)以上市政设施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市政工程、城市照明、城市桥梁等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监督检查情况告知单

监督检查情况告知单 年月日,我局工程监督科监督检查,项目,抽查楼施工现场发现存在以下安全生产隐患: □1、市场行为:□施工企业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按时年检、复审,□项目经理和安全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是否齐全;□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塔吊司机、塔吊指挥、机械操作工、机械安装工等)是否持证上岗;□建筑起重设备的产权备案、安装告知、检测、验收和使用登记等备案手续是否按时办理;□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监理单位资质和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和监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及参加年检、复审; □2、安全内业资料:□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租赁单位提供的起重设备的“三证”(包括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监督检验合格证明)及安装拆卸专项方案是否齐全和手续完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网、安全帽、钢管、扣件、漏电保护器等)的检测报告是否齐全;□施工企业对进场人员是否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年度的培训教育;□项目部是否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和检查记录;□项目部是否建立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交底记录。 □3、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对电梯井门是否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笫3.2.1条第二款规定,按规定做到定型化、工具化、规范的要求设计制作,其高度应在1.5m至1.8m、宽度应根据电梯井口宽度而定的范围内。□电梯井内是否设置安全平网;□预留洞口的防护是否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3.2.2~3.2.3条规定;□通道口的防护棚是否符合标准和“高处作业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楼梯口的防护是否符合“高处作业规范”附录二的附图2.2楼梯、楼层和阳台临边防护栏杆示意图规定;□临边防护是否符合“高处作业规范”第三章第一节和附录二的规定。□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未按建质【2009】87号、赣建安【2010】16号文字有关要求进行专项方案论证,□未按方案实施检查、监测、验收,□基坑支护未按专项方案实施(如:□坑边违规堆载,□人员上下无通道,□未分层开挖支护等),□基坑支护与降水措施是否与设计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相符;□基坑周边是否设置临边防护措施,防护措施稳定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基坑监测不符合GB50497-2009有关要求,□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重要部位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钢筋作业区未搭设防护棚,□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悬挑卸料钢平台制作与安装不符合方案及有关标准要求(如:□平台次梁采用钢管焊接,□卡环不规范,□后支座固定不牢靠及固定位置不对,□副钢丝绳距主钢丝绳固定位置过大,□平台上部拉结点数量不足,□有的绳卡安装方向不正确或数量不足或间距过小等□钢丝绳与结构拉结处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等。 □4、模板工程□无专项方案,□未按专项方案实施及未认真执行JGJ162-2008有关要求(如:□立柱纵横向间距、□水平拉杆间距、□纵横向扫地杆、□纵横向剪刀撑、□与建筑结构固结点等未按要求设置,□立柱采用搭接接长,□上段立柱与下段立柱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上,□相邻两立柱对接接头在同步架内等)。 □5、脚手架工程□脚手架工程不符合专项方案及JGJ28-2000有关要求(如:□未分段办理验收,未按要求设置□立杆垫板、□扫地杆、□剪刀撑、□连墙件,脚手板□未按要求铺设、□未隔层封闭架体,外侧□未用安全网封闭、□未随工程进展搭设架体□采用钢管搭设卸料台,□登高作业人员在高处作业时应按规定佩带安全带,□高处操作作业层脚手架的脚手板应铺设严密,□脚手架外侧是否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作业层脚手板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隙大于15cm时是否采取全封闭措施,□楼层接料台搭设无方案,□电梯间、□天井、□内凹部位架体搭设无方案等。 □6、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是否及时报送具有相应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塔吊混凝土基础工程是否根据工程地质、荷载大小与塔吊稳定性要求、现场条件、技术经济指标,并结合塔吊制造商提供的《塔机使用说明书》和按照《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及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验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附墙架形式、附着高度、垂直间距、附着点水平距离、附墙架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导轨架自由高度和导轨与主体结构水平距离等是否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基础预埋件、连接构件的设计、制作是否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现场指挥不到岗;□基础积水;□首次及分次加高附着安装完毕,是否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或出具《建筑施工现场内起重机械安装、使用评价验收意见书》,并经相关各方按规定共同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是否对螺栓进行定期保养及检查;□防护棚采用双层以上,凡塔吊高度超过50米的,防护棚上是否搭设安全平网;□塔机间及塔机与建筑物之间是否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严禁发生碰撞;□采用非原厂制作附着且有的部位采用钢筋代替开口销使用或开口销缺失等; □7、施工升降机:□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三无”(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无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施工升降机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并强制性予以报废和销毁;□施工现场是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单位饮用水定点供应采购公告(以此件为准)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单位饮用水定点供应采购公告(以此件为准) 二、控制金额:20万元以内 三、项目需求 1.桶装瓶装纯净矿泉饮用水。 2.品牌要求:本地企业饮用水为主。 四、商务要求 1.免费供桶,完成合同履约后再将桶归还供货商。 2.配送要求:根据各单位需求配送至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各个办公室。 3.结算支付:桶装纯净水按每桶报价每月结算,最终以实际配送数量结算。 4.统计登记:每周做好配送统计,并由各办公室工作人员确认签字。 5.配送人员:须提供配送工作人员相关健康证明,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 6.履约评价:完成合同履约后,由市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履约评价。 7.安全事项: (1)签订安全协议,配送人员在提供本项目服务过程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由中标供应商负全部责任。 (2)本次提供的饮用水如出现污染或者不符合检测报告要求的,采购人将追究中标供应商法律责任。 8.服务时间:中标起至2020年12月31日。 五、招标方式 采取网上公示,内部招标的方式进行。 六、定标方法 1.当符合性审核合格供应商达三家或三家以上的,采取综合评标法法确定中标公司。(根据投标人资质、经营范围、企业信用情况、报价、成功案例等综合实力进行票决。)

2.当符合性审核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则作流标处理。 七、投标人资质和报名要求 1.拥有年报合格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相对应的经营范围。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能力,不接受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参与投标; 2.投标人必须具有行政机构批准的食品生产或经销资格,且具有生产厂家的书面授权代理经销合同(有效证明); 3.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诚信承诺书),在近三年的招投标中无不良记录; 4.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的监测(检验)报告,监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溴酸盐(或硝酸盐)、大肠杆菌、重金属”等,其中无不合格监测披露。 5.在本市范围内具有固定的开展业务的场所和相关的管理、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物流配送能力,且能提供良好的服务和业务支持。 八、投标相关事项 (一)截止时间和地点 招投标报名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12日12时00分,送至金湖路65号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002室。 申请人一旦申请参加投标,就视为对本公告内容无异议。 (二)评标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0年5月*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议室。 九、投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一式3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在文件封面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投标文件包括: 1.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范围截图(均须加盖公章); 2.公司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投标授权委托书; 4.投标函;

2020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半年工作总结半年工作安排

2020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半年工作总结半年工作安排 今年以来,区市场监管局以“五大X”建设为引领,以服务发展和市场监管为主线,立足职能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现将上半年主要工作和下半年工作计划报告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区政府工作报告》涉及我局任务分解推进落实情况 X.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X件。 完成情况:上半年接待知识产权咨询人员达X余人(次);申请注册商标X件,注册X件;发明专利申请X件,授权X 件。至X月底,注册商标拥有量累计X件,发明专利拥有量累计X件,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预计X.X件。 X.新增省市级品牌不少于X个。 完成情况: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名牌评选认定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X〕X号)文件中的工作安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期间答记者问的讲话精神及X年全省质量发展工作会议精神,省、市级品牌评选认定活动已停止,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该项任务已取消。 (二)其它工作落实情况 X.突出服务职能,助力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扎实开展助企融资工作。积极引导X谷润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X澳森水刺非织布有限公司等公司办理动产抵押登记X起,融资X万元。 二是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对纳入第一批X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先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X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截止目前,全区市场主体新增X户(其中内资X户,外资X 户,私营X户,个体X户,农民专业合作社X户)。 三是继续推进质量品牌战略。组织辖区X家企业参加第七届X市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动员帮助辖区企业积极参加第二届X市品牌故事演讲比赛,提升X品牌的知名度、影响力和竞争力,共计X家企业的X件作品参赛,X家企业的X 件作品喜获佳绩,其中X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选送的微电影《最后一公里》、演讲作品《倾心为民蓝焰暖心》和X供水集团公司选送的演讲作品《你的名字》荣获一等奖;X供水集团公司选送的征文作品《熠熠青春化热血默默奉献护宜城》荣获二等奖。 四是开展“四送一服”工作。依据《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区贯彻省、市“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按时序推进工作,每月调研走访并对困扰企业发展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对需要其他部门配合解决的,主动协调、积极推动,确保每个问题有问必答、有答必接、有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6修正)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6号 【批准部门】8;820;82001; 【批准日期】2016.03.31 【发布部门】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3.31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1年5月20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 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

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管、住房、林业、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绿化,并有权劝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 鼓励开展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创建活动,推动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

广西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广西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广西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区、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的管委会依法承担本开发区内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二)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三)行政村配备专职的规划建设协管员; (四)制定完善的审批管理、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名单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委托书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规划管理职责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用基础测绘数据。基础测绘数据不能满足编制需要的,采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地形图、平面坐标和高程控制测量系统,其数据格式应当满足本市地形测量技术要求。 第六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旧区改建应当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改善居住条件。 镇、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环卫、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并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村民住宅建设向集镇和中心村区域集中。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第七条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安排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库首页>> 地方法规(1996)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61202 【实施日期】 19961202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南宁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南宁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不另划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 第六条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称市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武鸣、邕宁两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称县规划管理部门)主管本县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管理部门领导。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南宁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余建制镇的规划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 第九条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指定的县域内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规划管理部门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和县域内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内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同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南宁市城市市区内重要地段、重要道路两侧、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没有编制分区规划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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