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志龙塑料厂有机废气治理改造项目验收报告

河间市志龙塑料厂有机废气治理改造项目验收报告
河间市志龙塑料厂有机废气治理改造项目验收报告

河间市志龙塑料厂

有机废气治理改造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河间市志龙塑料厂

2018年1月

1项目概况

1.2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

拆除原有的湿式除尘+活性炭吸附箱,新增1套等离子光氧催化废气处理一体机。

1.3主要生产设备

本项目主要设备为拆除原有的湿式除尘+活性炭吸附箱,新增1套等离子光氧催化废气处理一体机,其余生产设备不变。

1.4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技改完成后,主要原辅材料不变。

1.5 工作制度和劳动定员

本项目技改完成后,不新增职工,劳动制度不变。

1.6 生产工艺流程及排污节点

1.项目塑料生产车间有机废气技改治理工艺流程及排污节点如下图。

挤塑工序产生

的有机废气

拆除原有的湿式除尘+活性炭吸附箱,新上1套等离子光氧催化废气处理一体机;项目技改完成后,项目生产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消耗、产品方案及生产规模等均不发生变化。

1.7环评批复主要内容及落实情况

2污染防治措施

2.1废气污染源及治理措施

本项目挤塑产生的废气有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分别经集气罩收集,一并引入等离子光氧催化废气处理一体机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2.2废水污染源及治理措施

本项目无废水产生

2.3 噪声污染及治理措施

本项目主要为等离子光氧催化废气处理一体机配套风机等设备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通过采用低噪音设备,采取减振、消音处理,风机进出口软连接,同时在厂房周围增加绿植面积,通过距离衰减、植物吸声等可有效降低环境噪声。

2.4 固废污染源及治理措施

技改完成后,该企业废活性炭不再产生,拆除原有的危废贮存间,劳动定员不增加,劳动制度不变,生活垃圾产量不变,其他固废没有变化。

3验收监测

3.1监测时间和监测工况

现场采样时间为2018.01.19-2018.01.20,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为75%以上,达到验收要求。

3.2监测方案

3.3 监测标准

3.4 监测方法和质量保证

3.4.1 监测分析方法

本次验收监测中,样品采集和分析采用国标(或推荐)方法及有关监测技术规范,监

3.4.2质量控制

本次检测采样及样品分析严格按照《环境空气监测质量保证手册》及《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630-2011)等要求进行。

1.验收监测期间生产工况稳定、负荷达到生产能力的75%以上。

2.所使用的监测仪器均由省计量部门进行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所用标准物质全部为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3.样品采集、记录、运输保存及实验室分析,严格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应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

4.样品通过采集全程序空白和质控样的质控措施,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3.5监测结果

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

噪声监测结果dB(A)

3.6监测结论

(1)监测期间,排气筒排放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最大排放浓度为3.76mg/m3,监测结果均符合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标准中的排放限值要求,即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80 mg/m3;颗粒物的最大排放浓度为5.42mg/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中的排放限值要求,即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20mg/m3。

(2)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最大排放浓度为0.64mg/m3,监测结果符合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厂界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即非甲烷总烃厂界标准限值为2.0mg/m3,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097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即颗粒物厂界限值标准为1.0mg/m3。

本项目无废水产生。

监测期间,河间市志龙塑料厂界噪声昼间监测范围(52~58)dB(A),夜间监测范围(42~47)dB(A),监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达标排放。

技改完成后,该企业废活性炭不再产生,拆除原有的危废贮存间,劳动定员不增加,劳动制度不变,生活垃圾产量不变,其他固废没有变化。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项目批复总量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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