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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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

辽宁大学日本研究所 刘 红

内容提要:日本护送船队式金融监管体制形成于战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它对维持战后日本金融秩序的稳定、推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做出了杰出的贡献。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日本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护送船队式监管体制赖以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开始崩溃。在国内外重压下,监管当局进行了金融自由化改革。

改革尽管标榜自由化,但是其金融监管仍与缺乏透明性及回避金融机构破产的政策紧密相连。直至1995年东京共同银行的成立才标志着传统监管体制的彻底失败。日本开始向新型监管体制过渡。本文通过对9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监管体制从旧制度到新制度变迁历程的考察,试图从总体上把握新型监管体制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关键词:护送船队式监管体制 大藏省 金融厅 日本银行

一 日本传统的金融监管体制

日本传统的金融监管体制被日本社会形象地比喻为“护送船队方式”,它源自二战时期负责运送武器或粮食的护卫舰队。当时一般由20—30艘船组成船队,由巡洋舰进行护送,整个船队的行进速度由航速最慢的船只来决定,以保证所有船只都能顺利抵达彼岸。护送船队式的金融监管就像是行进中的船队,在大藏省的护卫下,以航速最慢的船只即效率最差的金融机构为标准,制定各种管制措施(市场准入管制、分业管制、利率管制、资金流动管制等),维持“银行不破产神话”,进而达到从金融

层面支持日本经济复兴、增长以及稳定金融秩序的目的。

护送船队式监管体制在保障战后日本宏观经济稳定、推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中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但其成功是在下述前提条件下才成立的:首先,日本的金融监管是在大藏省独揽金融监管大权的情况下进行的。大藏省是日本最高金融当局,它不但主管金融行政事务,而且还掌握金融监管检查事务。在日本的权力结构中,大藏省的权限占压倒优势,君临日本政治权力的中枢。正因为这种权力十分稳固,才使得大藏省能够依靠行政裁决的方式一次次克服金融危机。其次,资金不足。在资金不足的条件下,金融当局才可能通过人为低利率政策,为银行部门创造大量的租金,而租金的存在增强了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第三,在经济封闭的条件下,监管当局具备能够进行金融管制的相对宽松的外部环境。因为一国的交易方式、习惯再特殊也不会与国际惯例发生冲突。第四,经济持续增长。即使金融机构发生经营危机,如果经济是持续增长的,经历一段时间以后,损

失仍可以弥补。①当然也不乏能够对其进行支援或并购的经营

健全的金融机构。第五,政府对存款赔付的全额保护,降低了银行发生挤兑的可能性。

70年代以后,随着日本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护送船队式金融监管赖以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开始崩溃。在国内外重压下,监管当局开始于70年代后半期进行金融自由化改革,当时的改革主要集中在利率市场化及放松金融管制方面。改革大大减少了银行的租金,租金的减少使得传统的安全网趋于失败。但是由于改革尚未触及护送船队式监管制度的根基———作为金融监管主体的大藏省,所以金融监管仍然与缺乏透明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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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①参见陈虹:《日本金融行政的改革》,《世界经济》1997年第4期,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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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金融机构破产的政策紧密相连。具体表现为泡沫经济破灭后大藏省对金融问题处理的不透明性、不追究责任和拖延政策。

1.金融问题处理过程中的不公开、不透明。从不良债权数额的公布来看,1992年大藏省仅公布了当时21家主要银行不良债权的合计总额,第二年才勉勉强强公布了各个银行的不良债权数额。地方银行不良债权总额是从1994年才开始公布的。并且,所公布的不良债权额并非基于第三者的客观评价,而是各银行自我检查、自我申报的结果,所以实际的不良债权额要远大于公布的数值。关于不良债权的定义,大藏省也根据具体情况做了改动。当时,日本的不良债权是指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延滞债权,这一基准较美国三个月以上的延滞债权的定义要宽松得多。大藏省正是通过隐藏不良债权真实信息的方式来淡化金融问题的严重性,从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2.不追究责任的处理方式。1991—1994年间共有六家小规模信用组合和银行发生倒闭,接受来自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援助,其金融职能被转移至有实力的金融机构。这一做法,乍看起来似乎在摆脱传统制度的处理方式,但从小规模金融机构的处理来看,传统体制下的处理方式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大藏省对于这些破产金融机构的处理,实际上并未对其施加任何惩罚措施,破产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大体上都能够到新设的金融机构就职,就连股东的责任也没有被追究。这种通过资金援助,而非对其课以重罚金的处理方式,使得“金融机构不破产”的方针基本上被沿袭下来。

3.对金融问题的拖延处理。1992年,三和银行等民间金融机构已有抓紧处理不良债权的动议,大银行董事曾集会就住专公司不良债权的尽快处理达成协议。但是,大藏省直接向银行

施压,推迟了不良债权的处理。①这是因为,大藏省担心不良债

权的处理可能会使银行丧失信用,造成资金外流,引起金融体系崩溃。在大藏省看来最好的对策就是采取拖延处理的办法,指望随着股价、地价的回升金融业能够将不良债权自我消化掉。所以,大藏省不但没有认真处理住专的坏账问题,反而基于1992年地价、住宅价格回升的预期实施了住专重建计划,结果住专问题被一拖再拖,最后不得不动用国民的税金来解决。对住专处理过程中投入税金的批判,成为监管当局拖延政策最好的证据。

然而,大藏省的这种不透明、不追究责任以及拖延的危机处理方式在国内外竞争中愈演愈烈,在对日本金融机构课以罚金②的背景下已渐渐不能维持。特别是它的个别指导下的救济合并处理方式,也因1995年东京共同银行的成立而宣告终结。这意味着1995年以后,大藏省已不得不让银行停业、倒闭,行政指导下的合并处理方式也不得不让位于破产的事后处

理。③大藏省一系列政策的失败意味着传统金融监管体制的终结,有必要构筑既能与开放的、竞争性市场相整合、又能处理金融危机的新型金融监管体制。

二 向新型金融监管体制变迁的轨迹

从日本传统金融监管体制的崩溃至新型金融监管体制的建7

8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①②③参见陶涛:《论日本的金融行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05页。

所谓罚金,是指日本所有银行从海外市场筹集资金时,必须支付高于欧美银行的利息。实际上是针对日本银行实施的惩罚性利率。

参见罗清:《日本金融的繁荣、危机与变革》,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第2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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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①它起始于1996年日本政府推行的“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最终于1999年末完成向新监管体制的过渡。

(一)“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1996年11月至1997年10月)

1996年11月,桥本政权发表了“金融大爆炸”构想,该构想强调了日本基于自由、公平、全球化等三项原则构筑新型金融制度的必要性,显示了政府在重建日本金融业方面大胆而宏伟的改革计划。从金融监管层面看,大爆炸构想最主要的政策内容是提出了创设金融监督厅和修改《日本银行法》的法案。1997年3月,政府向国会提出新日本银行法案和金融监督厅设立法案,夏季在国会通过。这一举措将极大地改变大藏省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迄今为止大藏省所拥有的金融监管权限将被移交给金融监督厅管辖,但其实际的施行是在1998年以后。

修正1942年制定的《日本银行法》,届时日本银行与大藏省的关系将发生根本性改变,长期以来一直为大藏省所拥有的业务指令权、日本银行高级职员的罢免权等统统被废除,日本银行的独立性将得到大大增强。

自民党之所以将改革的矛头直指大藏省,一方面是由于泡沫经济破灭后大藏省对一系列金融问题的处理暴露出很多缺陷,使人们逐步认识到大藏省“一省独大”、独揽金融监管权的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是失败的;另一方面是由于自民党和大藏省的关系数年前就已经恶化,自民党终止了与大藏省的合作,以至于能够采取无须大藏省同意的政策。自民党与大藏省的关系在

①这一划分方法较多地参考了伊藤隆敏等著《金融政策的政治经济学(下)》(东洋经济新报社,2002年12月)第52—67页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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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的资本支持。日本政府期待此举能够将BIS标准的银行的自有资本比率提高1%(长期信用银行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的自有资本比率能提高1%以上),以使银行获得稳健经营的财务基础。但是,由于设定的申请基准低①,也没有要求采取其他的配套改革措施,结果1998年3月的资本投入因其后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的破产而失败。

尽管如此,该阶段仍然成为旧监管体制向新监管体制过渡的重要转折点。第一,日本政府对北海道拓殖银行采取了果断的处理措施,在寻找能够救援的金融机构失败以后,大藏省不得不令北海道拓殖银行进行破产清算,一改以往对危机银行的拖延处理方式。第二,从提高透明性的观点来看,1998年1月12日大藏省正式承认不良债权额大大超过以往公布的推测值。同向公众隐瞒不良债权真实信息的传统处理方式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第三,30万亿日元的资本投入显示出日本政府不惜动用公共资金尽快处理金融问题的决心。它们认为向资本过少银行注入公共资金后将有助于金融问题的尽快解决。所以,至少从表面上看,日本的金融监管框架在这一时期已经开始由旧体制向新体制过渡了。

(三)新监管体制的启动(1998年4月至1999年2月)

伴随着经济萧条的持续,日本金融问题愈加严重了。据推算,截至1998年9月,日本全国银行(含日本长期信用银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的不良债权总额可能达到73.1万亿日元,占贷款总额的20%和G DP的10%。八年间政府和民间银行致力

①除下列银行外,只要提出经营健全化计划均可给予注资:连续三年综合收益或当期收益为赤字,且无分红的机构;资本充足率为零或按国际标准在0—4% (国内标准在0—2%)且一年后不可能改善的银行。

于不良债权的解决,但是不良债权的数额并没有因此而减少。1998年3月的资本投入也未能强化接受资本的银行的财务基础。竞争乏力的金融机构不断地被市场所淘汰。其中,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就是一例。

1998年6月22日日本金融监督厅正式成立,至此,日本才有了摆脱大藏省行政干预和影响、真正独立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监管机构。金融监督厅的设立,是日本金融监管由过去政府主导下的“事前指导”向重视市场的“事后监管”的一个重要转变。金融监督厅作为总理府的外设局总括了四个以上不同省厅赋予的监管职能。负责对包括农林系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劳动金库在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金融监督厅将大藏省的银行局和证券局的监督部门和检查部统合起来,对保险业和迄今为止归通产省管辖的消费者金融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监督。关于对劳动金库、协同组合的监管,将由金融监督厅和劳动省、农林水产省共同进行。

1998年10月,制定了以金融再生和危机管理为重点的新法律,根据这一法律,作为总理府的外设局,以强化金融危机管理、金融监督厅的监管、存款保险制度为目的设置了“金融再生委员会”。依据这些法律对破产金融机构的处理有三种方案:暂时国有化;过渡银行;破产清算。

1998年10月23日,日本长期信用银行申请国有化予以批准。此举进一步证明1998年3月资本投入的失败。由于不分健全银行还是非健全银行一律进行资本投入,结果使投入到负债累累的金融机构的资本无法收回,而健全银行的资本投入又不充分。

1998年10月的立法化框架和日本长期信用银行的国有化表明,日本当局自1991年出现金融问题以来首次认真地处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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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金融再生委员会向15家银行进行了资本投入。各行所投资本的大部分采取了附有转换期限的优先股的形式。经过一段时间以后,政府可以将所持的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对银行形成较强的监管压力,从而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对于基础薄弱的银行(如大和银行、东洋信托),政府在数月后就可以将优先股转为普通股,形成事实上的国有化,对银行经营产生极大影响。而对实力较强的银行(第一劝银、富士),这一转换期间可以长达五年之久。

金融监督厅的果断措施和1998年10月的立法框架,为外国投资者恢复对日本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信心做出了贡献。日本从海外市场筹资的高惩罚性利率于1999年4月被解除。

金融业内的并购、重组更加活跃。过去的并购是为了专门处理危机银行而在政府的奖励下进行的,但1999年以后来自政府促进救济、合并的压力大大减小,1999年并购重组的压力主要来自于市场,是各银行为了在竞争中生存下去并占据绝好位置的自主选择。更具影响力的事件是1999年8月第一劝业银行、富士银行、日本兴业银行三行合并,合并后的新银行(瑞穗银行)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银行。

总之,1999年3月以后的一系列事件表明日本的金融行政正迎来重要的转折期。1999年3月的资本投入完全不同于1998年3月的资本投入,市场推动下的并购重组正迅速展开。同时,导入的政策在若干方面也带来新的问题。新制度中仍残存着一些老问题:第一,接受资本投入的银行必须向中小企业进行贷款。第二,附有政府保证的贷款增加了。第三,政府系统的金融机构在贷款市场中所占的份额增加了。这隐含着政府对贷款政策和资金循环的参与在不断扩大的问题。遗留的老问题有:巨额的不良债权依旧存在;对包含金融机构在内的企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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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处理的基础设施尚不完善;以邮政储蓄制度和财投为代表的政府充当金融中介的问题依旧存在。这些新老问题交织在一起,并非短时期内就能解决的。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1999年末传统监管体制已经完成了向新监管体制的过渡,它成为21世纪日本持续性经济增长的基石。

三 新型金融监管体制及其评价

以上分四个阶段展示了9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金融监管体制从旧体制向新体制变迁的轨迹。从改革历程上看,“金融大爆炸”提出了改革大藏省的构想,首次将改革的矛头直指监管者自身。1997年11月,山一证券公司和北海道拓殖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以及其后大藏省一系列金融丑闻的曝光,力促日本政府下决心改革大藏省。1998年以后,开始对大藏省实施改革,特别是金融监督厅和金融再生委员会的成立,意味着日本新型监管体制的出现。1999年3月资本投入的成功,显示出传统监管体制向新监管体制过渡的初步完成。

2000年7月,在金融监督厅的基础上正式成立金融厅,2001年1月在全面推行政府机构改革时撤销了金融再生委员会,并将金融厅升格为内阁府的外设局,独立而全面地负责金融监管业务。金融厅设长官一人,由首相直接任命,金融厅内部人事权由金融厅长官直接掌握和负责,以确保其独立性。金融厅下设总务企划局、检查局和监督局。其主要职能包括:对金融机构的检查和监督、对金融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制定与民间金融机构的国际业务相关的金融制度(含金融破产处置制度和危机管理制度)、检查企业财务制度以及金融再生委员会的遗留工作等,同时,协助财务省(原大藏省)共同对存款保险机构进行监督。财务省仅保留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协同监管职能,其下属地方财

务局则以接受金融厅委托的形式重新对地方金融机构行使金融

监管职权。

①在传统的监管模式中,由于金融法规赋予了大藏省和日本银行不同的法律地位,日本银行在行政上要接受大藏省的领导和监管,所以相对大藏省而言,日本银行的监管就显得微不足道。它只对在日本银行开设往来账户或需在日本银行取得贷款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随着新《日本银行法》的实施,大藏省的日本银行官员罢免权等也已不复存在,日本银行的独立性得到大大加强。根据《新日本银行法》第44条规定,日本银行为行使其职能,有权与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签订检查合同,并在合同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检查,以便有效控制金融机构经营中存在的各种风险。也就是说,在新监管体制中,日本银行的职能的重点是独立地进行金融检查。

改革存款保险制度,提高存款保险金率,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确保金融体系安全,金融监督厅成立以后,在银行业务方面提高了法定存款保险金率,由以往的0.012%上调到0.048%。金融监督厅在停业整顿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时,就依法妥善保护了存款者利益。在证券业方面,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该基金规定:在2001年4月前,将全额保护投资者的资产,4月以后,每个投资者最高保护限额为1000万日元;在保险方面则设立了“投保者保护机构”,在2001年4月前,一旦保险公司破产,可从“投保者基金”中全额支付投保者的保费,4月以后则仅支付投保者90%的保费。而后又将全额偿付改为限额偿付的时间延期至2002年4月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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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①参见金融改革与金融安全课题组:《日本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新进展》,《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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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01年为止,一个以金融厅为核心的独立的中央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共同参与的新型金融监管体制已经初步形成。新型金融监管体制同传统金融监管体制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金融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大大加强了。首先,金融监管职能从大藏省分离出来,建立了独立的金融监督厅。金融监督厅设立后不久,对金融监督厅是否能够成为真正独立于大藏省的机构持怀疑的呼声高涨。这是因为,金融监督厅的法律框架由大藏省确定,金融监督厅人员构成的90%来自于大藏省。但是,金融监督厅设立数月后的运行表明,金融监督厅是一个独立色彩很强的机构。对金融监督厅及其独立性的评价,通过如实公布不良债权数额以及日本长期信用银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的暂时国有化而得到了证明。其次,日本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也得到了加强。

第二,金融监管重点发生了变化。以往的监管只重视事前的保护性规制,而没有建立有效的、护送船队方式失灵后的维护金融秩序的安全网。日本虽然在1971年引入了存款保险制度,但是,直至1992年都没有将该制度作为事后的处理措施。①新金融监管中更加注重事后安全网的整备,严格事后监督与处罚,并改革了存款保险制度。

第三,金融监管手段更加市场化,引入了早期纠正措施,改变了以往的行政命令、行政指导等方式。早期纠正措施以自有资本比率为客观指标,来衡量金融机构的健全程度,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由监管者进行具体纠正。例如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必须将自有资本比率保持在8%以上,当出现4%—8%比率时,银

①参见童适平:《战后日本金融体制及其变革》,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82页。

行必须向金融厅提出改善经营计划。未达到4%的银行,监督更应严格化。在提出增资计划的基础上,还必须禁止支付红利和发放红包,限制其在海外和国内的活动。当比率达到2%以下时,要大幅度削减业务,鼓励合并,在零以下时停止经营。

第四,金融监管方式也由过去的行业监管改为职能监管,在职能监管部门之下再细分行业进行检查与监督。

总之,建立在大刀阔斧改革大藏省基础上的新型金融监管体制同传统监管体制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它无疑为21世纪日本经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由于在新的监管框架中,财务省(原大藏省)的金融监管权限虽然缩小了,但依然发挥着在危机发生之际进行财政支持和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作用。所以,只要财务省在法律上拥有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职能,它就有可能以此名义对战略性的政策立案施加影响,从而可能使监管体制的改革发生局部性的倒退。

(责任编辑:张义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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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一、危机前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一)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概况 美国金融业长期以来实行“双层多头”金融监管体制。所谓的“双层”指的是在联邦和州两个层级都有金融监管部门,“多头”是设立了多家监管机构,分别行使不同的监管职责。 具体来说,在金融危机以前,美国联邦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有: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简称美联储或FED)、货币监理署(The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简称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全国信用社管理局(National 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简称NCUA)、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简称CFTC)。州一级的监管机构包括各州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和保险业监管机构。此外,美国还有跨部门的监管机制,主要是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 Examinations Council,简称FFIEC)和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President’s Working Group on Financial Markets,简称PWG)。 (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基本情况

1、联邦储备系统(FED) 1913年12月23日,美国威尔逊总统签署了《联邦储备法》,由此创立了承担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储备系统的组成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联邦储备银行(Federal Reserve Banks),以及数千家会员银行。 其中,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货币政策,运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再贴现率两大工具,影响市场资金成本与价格,促进经济、就业和物价等经济指标的稳定;实施金融监管,控制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管理美国支付清算体系。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经济形势,决定联邦基金利率水平,运用公开市场操作这一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买卖美国国债和政府机构债券,将联邦基金利率控制在目标水平,从而影响长短期利率、汇率走势,继而引导商品生产与价格、就业状况等经济指标,以此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此外, 它还负责决定货币总量的增长范围(即新投入市场的货币数量),并对联邦储备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的活动进行指导。 联邦储备银行的主要职能包括:一是货币发行职能。各联储区行负责向所在区域银行系统发放和回收现金。二是货

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经验及启示论文

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经验及启示论文 摘要:引言各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历程的发展脉络具有很大的共通性。在金融市场萌芽之初,以银行为主的金融市场结构简单、功能单一,各国几乎都选择了由货币当局直接统筹银行监管的职责。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态的出现催生了更多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经验,启示,论文, 一、引言 各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历程的发展脉络具有很大的共通性。在金融市场萌芽之初,以银行为主的金融市场结构简单、功能单一,各国几乎都选择了由货币当局直接统筹银行监管的职责。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态的出现催生了更多的监管需求,因而大部分国家单独成立了相应的机构进行监管,并将银行监管职责也从央行中分离出来,形成货币当局与金融监管机构分立的格局。随着金融市场的进一步深化,金融机构之间业务领域交叉、跨领域的金融创新出现,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以及金融机构的危机救助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央行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逐渐得到提高。 金融危机的爆发,使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彻底暴露。为了更好的应对风险促进金融体系的发展,以美国为代表的多个发达经济体均对其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美国在“双重多头”监管的基础上成立单独的机构担负宏观审慎监管职责;英国从大一统的金融监

管转向宏观和微观的“分业”监管;而德国得益于其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及监管部门的灵活应变,维持了经济的相对稳定,但也在危机之后对其监管体系进行了调整。鉴于各国发展脉络的共通性,本文试图梳理美、英、德三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及其改革路径,从中寻求值得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历程 美国在近现代大致经历了三次较大规模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并以三个代表性的法律颁布为标志:一是1933年大萧条之后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初步确立“双重多头”的分业监管格局;二是1999年金融自由化浪潮之后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形成按照业务类型监管的伞形监管体制;三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颁布《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简称《DF法案》),加强美联储监管职责,强化金融稳定体制框架。 1933年大萧条之前,美国金融业遵循1913年《联邦储备法》,由美联储统一负责执行货币政策、监管银行业、建立全国支付清算系统、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而大萧条之后,1933年颁布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严格分离,分业经营体制建立的同时也相应形成了分业监管的体制,此时“双重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已基本形成。20世纪80年代末,全球掀起金融自由化浪潮,美国也在此背景下放松了对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管制,逐渐扩展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颁布,允许管理和资本状况良好的银行控股公司转化为金融控股公司,开展银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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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改革建议论文摘要: 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不仅考验着美国的监管智慧,而且考验着全球的监管智慧,其后许多国家都在反思现有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并且提出了很多改革措施来遏制危机的进一步蔓延和深化。中国虽然保持着高速的经济增长,但中国的经济与金融无疑也受到了重创,反思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我们发现有很多不足与值得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中央银行;行业自律 一、我国金融体制现状及问题。 金融发展日新月异,金融产品,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在中国分业经营的模式下,也孕育出了一些大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光大等金融控股公司。而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外资金融机构也对本国的金融机构形成了强大的冲击,但中国的分业模式对于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还有着很大的制约,对于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伴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利率市场化等未来金融发展的监管,将会使中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严峻挑战。我国目前还是传统的机构监管,在“一行三会”的分工模式下,以金融机构的类型如银行,保险,证券等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依据,随着金融的不断发展,机构监管暴露了很多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往往提供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而这些业务却受到不同监管机构根据不同标准进行监管,形成不合理的监管差别,导致市场竞争条件出现差别,不利于金融机构间的公平竞争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机构监管还容易造成监管重叠,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而且容易引起矛盾纠纷;同时还可能导致监管真空,因为相关监管机构可能对于监管对象新兴的金融业务了解不够,监管力度不够,而这些监管真空往往蕴藏着很大的风险。 (三)分业监管模式也极大限制了金融的发展,使得机构成长比较缓慢,在尝试金融创新的路上不敢大施拳脚,与国外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相比,竞争力很弱,而机构之间的协调不一致也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功能监管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借鉴意义。 功能监管以金融业务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标准,在功能监管模式下,从事同一类业务的不同金融机构会受到统一的监管,功能监管对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在于: (一)功能监管是金融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 金融创新化和自由化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而中国金融市场也已经体现了混业经营的态势,机构监管暴露出来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的问题使得其有效性在如今的金融环境下大大降低,而功能监管的优势将会得到体现。 (二)功能监管有更强的专业性,针对性和预见性。 功能监管以金融业务为监管对象,使得监管机构能够针对所监管的业务进行更深入的研究,积累更丰富的经验,从而能达到更强的专业性,使得监管真空和监管漏洞的问题能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同时,功能监管带来的专业性和经验累积也使得监管机构更有预见性,能更好采取有前瞻性的监管措施,促使创新与监管相协调,从而更好地促进金融的发展。 (三)功能监管能更好地促进公平竞争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以业务为监管对象的功能监管,能保证同一类业务监管标准,监管措施的统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和发展趋势

研究生第二学期论文 题目: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模式和发展趋势姓名:李娜 学号:Y150257 学院:研究生院 专业:世界经济 年级:2015 班级:15860 2016年 6 月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模式和发展趋势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金融的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然后通过对比我国和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发现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与挑战,最后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以及发展趋势。 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选择趋势 1金融监管体制概述 当今世界上投资银行的监管体系主要有三种:一是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体制,二是自律型监管体制,三是中间型监管体制。三种监管体系各自有各自的特点,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各国根据各国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当地的经济状况选择适合自己国家的监管体制。 美国采取的是“双管多级”模式,即联邦政府和各个洲都对金融机构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完成监管任务。这样的好处是,一方面各机构相互交错多重监管更加严格公正,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另一方面监管者之间互相竞争与督促,提高了执法的严肃性和客观性。但缺点是监管重复,资源没有得到有效的配置,降低了效率。 日本的金融监管采取的是集中性强的“一线多头”体制,即只有中央政府拥有金融监管的权利,地方只是其命令的执行者,并没有独立的监管权,但中央并非只有一个监管机构,而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共同负责。但这种模式存在很大的弊端,所谓山高皇帝远,由于只有中央政府拥有监管权力,而地方政府没有实质上的监管权,因此对很多地方上的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中央政府鞭长莫及,显得力不从心。 英国是高度集中的“一线一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其基本特征是监管权力完全掌握在中央手上且没有其他部门一起参与。这种方式使得监管拥有很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若是建立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互相信任的基础上,那么这种模式更容易实现监管目标,并且相比其他体制成本更低资源配置更有效。但由于弹性大,很容易造成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平等竞争;除此之外,监管者自主权大,钻空子走后门的违法活动也更容易产生。 2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1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 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 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 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 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 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 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 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T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 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 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 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 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耍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 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 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 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 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

关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研究

关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研究 摘要:近年来,金融监管和金融经营体系不匹配,“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很难顺应金融混业的形势,导致出现了多次流动性危机,金融监管体制亟待改革,需要建立一个新的监管框架,从而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入手,通过分析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结合国外的金融监管改革经验,在中国金融市场特点与结构的基础之上提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一行三会;分业监管;合并;金融混业;金融安全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经济的发展,2007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主要国家为了更好的应对风险均进行了金融监管改革。与此同时,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机构数量增多且种类多样,金融市场也逐渐国际开放化,金融结构也更加复杂。由此可见,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已经无法完全顺应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 一、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格局的发展沿革 2003年10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机构,标志着我国“一行

三会”金融监管格局的形成。198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主要监管宏观系统性风险,1992年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资本市场的发展,1998年10月建立了对保险机构进行监督与检查的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4月成立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代替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其的部分职责。 为了加强各金融机构监管的协调性,2000年9月,监 管联席会议制度被建立;后来,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在2003年6月份签订了文件,明确了三会在金融监管上的分工;2013年8月15日,国务院批准设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 会议制度,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但仍不能完全顺应金融业混业经营化的趋势。 二、现行金融监管体系需要改变的原因 “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适应了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有利于对银行业、金融业和保险业进行分别的专业监管。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应对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大金融创新和金融改革,同时伴随互联网金融的狂热发展,金融机构跨行业、金融产品跨领域、金融市场跨国界等现象的出现,中国的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经不能满足金融经营混业化趋势的发展。 1.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无法应对重大的金融风险

次贷危机下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及其启示

次贷危机下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变革及其启示 张 波 (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银行部,广东深圳518040) 摘要:金融监管体制应当以市场为基准不断变革与完善。以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为标志的美国金融市场改革极大地推进了机构和产品的双重市场转型,但相应建立的功能性监管体制却产生了自觉性和自生性的监管滞后。次贷危机促使美国检讨现行监管体制,于2008年3月底出台《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计划通过三个阶段的变革最终建立基于目标的最优化监管架构。我国正处于综合化市场转型期,在当前主要是明确市场稳定性监管主体,并强化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 关键词:金融监管;次贷危机;目标性监管;市场稳定性文章编号:1003-4625(2008)12-0103-06 中图分类号:F 830.2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should be reformed and improved according to market change.America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products are boosted by its financial reform since Financial Service Act in 1999,but the lag of supervision is the result of this kind of functional supervision system.It is Sub -prime crisis that urges America to inspect its current supervision system so Treasury Blueprint of Modern Financial Supervision Framework was issued in March 2008,in which objectives-oriented optimal supervision framework was constructed by three steps.China should clarify institution body for Market stability supervision and strengthen coordination among supervision institutions. Key Words:Lag of Supervision ;Sub -prime Crisis ;Objectives -oriented Supervision ;Market Stability 收稿日期:2008-10 ),,,。 作为持续发展的全球金融中心,美国金融市场的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变革进程,具有典型的危机驱动特征。2007年初以来爆发的次贷金融危机,就成为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新诱因。 次贷危机的爆发显示了现代金融市场蕴含的巨大风险。从市场发展的角度来看,次贷危机对监管当局提出一个重大的命题:面对日益综合化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产品,如何建立和完善对全面市场风险的管理机制。令人遗憾的是,美国监管当局没能表现出良好的应对能力,并且暴露出在风险管理上的制度性缺陷。经过长达数月的调查和研讨,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政部正式公布了名为《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的改革计划,在各界激起强烈反 响,被视为自上世纪30年代初经济大萧条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计划,对美国乃至全球金融市场都具有深远意义。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该蓝皮书是对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以来,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继续和深化,是监管体制对于金融市场的机构与产品双重转型趋势的回应。 一、监管滞后与次贷危机:1999年现代化法案以来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市场安全、秩序、公平与发展的行政保障机制。为了有效履行职能,金融监管必须着眼于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以市场状态为基准来自我调整和完善。当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传导反馈的时差性,监管机制对市场变化的反应总是存在一定的时滞,这种“自然性滞后”(natural lag )是

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目录 [隐藏] ? 1 什么是金融监管体系 ? 2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 ? 3 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1] ? 4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取向[1] ? 5 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应注意的事项[1] ? 6 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保障[2] ?7 中德金融监管体系比较[3] ?8 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的启示[3] ?9 参考文献 [编辑] 什么是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个整套机制和 组织机构的总和。它涉及到体系的参加者以及如何进行监管两个基本要素,具体来说,就是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金融监管机关的组织、构成、职权、作用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编辑]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 1998年,我国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 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运行模式是与当时的经济金融状况相适应的,确实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大和蔓延,抑制了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我国的不良冲击, 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都起到了很大作用。

然而,在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法案》,彻底结束了银 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揭开了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混业经营自此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在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的带动下,特别 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国内银行业将面临与外资金融机构展开激烈竟争的巨大压力,我国所 谓的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也正在悄悄地发生着某些变化,各金融机构在业务,资金乃至组织结构上已突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已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和证券市场中间业 务;2000年7月,工商银行全面收购友联银行,成为其绝对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通过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及申银万国证券已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1999 年底,保险公司的资金获准通过投资基金进人证券市场。在金触监管当局还没明确宣布废止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各金融机构敢于突破这种限制,其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已清楚认识到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趋势是不可逆转的,我国金融业正逐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金融监管将面临严峻的挑战,致使统一监管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编辑] 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1] 在金融业混业经营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的前提下,建立统一的综合监管体系势在必行。正 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所言: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目前,我 国的企触监管是分业监管,分业监管的初衷是好的,但是随着混业经营的潮流,分业监管又表现 出不相适应的方面,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第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容易产生因领域界限不清和责任不明确而谁都不管的情况,而且对金融机构的清偿力和资产组合的总体风险的 控制和评价往往被忽视,出现监管“真空”; 第二,金触监管难度加人.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不同的监管机关实施监管依据的法律口 径不一,要求不同,极有可能从实质上赋予金触机构选择何种监管法律的权力,这就有可能导致 监管的松懈并出现监管方面的漏洞;加之当前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 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控制和防范,这就要求更集中高效的协调监管体系 第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当前,许多国家为适应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要求,逐步对过去的分业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建立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国际经验表明,实行统一监管能够规避实行分业监管所产生的一些风险,例如英国已经开始实行全能型

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摘要】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以促进金融业发展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要问题,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监管存在多种模式,没有最佳 模式。一国金融监管采取何种体制取决于政治、经济、金融和立法的历史背景。本文通过对各发达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得出了一些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方面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国际比较;启示 1.金融监管体制的定义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体系和制度的总称,具体包括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组织结构和监管对象以及对监管结果进行监测。 2.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2.1英国金融监管模式 英国在1979年以前并没有正式的金融监管,对银行或类似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没有法定的审批要求,英国的银行不需要批准授权即可以开业吸收存款开展银行业务。在经历了几次银行危机(如“二级银行危机”)后,英国于1979年10月首次颁布《1979年银行法》,此后在“JMB事件”的促动下又出台了《1987年银行法》。这些法开始确立英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使金融监管初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从监管框架上看,1997年以前英国金融监管体制属于“一元多头式”的分业监管模式,由英格兰银行等9家监管机构共同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银行业机构则是由英格兰银行负责监管,金融监管主要是依赖机构自律。2O世纪8O年代后期英国被称为“Big Bang”的金融改革,使金融领域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再加上9O年代后在金融自由化进程中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巴林银行等暴露的一系列问题,迫使英国政府进一步重视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并考虑对全部金融活动进行统一管理。至此,英国的监管框架改为集中统一的混业监管模式。2.2美国金融监管模式 美国金融监管由多个部门承担。概括为:双轨、分业、多头。双轨指美国联邦和州都设有金融监管机构。联邦一级,有7个监管机构: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全国信用社管理局、储蓄监管局、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除了中央一级外,还存在州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分业指美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多头指美国金融监管机构众多,属于权力分散型的多元体制。美联储作为伞型监管者,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综合监管。在银行、证券、保险领域中的各类监管机构则按行业依法管住伞状结构下面相应的各类金融子公司的活动,从而构成了美国独特的伞型监管体制。其监管体制存在着监管机构过多、体系过于庞大、信息沟通时间过长、监管成本过高的问题。 2.3日本金融监管模式的演变 1998年以前,大藏省和日本银行共间承担着金融监管职责。大藏省的银行局和国际金融局是主要监管机构,依据银行法和行政法规行使检查权。日本银行是货币政策执行者,并对在它那里开设账户或需从日本银行取得贷款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行政上,日本银行接受大藏省领导,但作为中央银行,在金融政策的决定和实施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1998年末成立金融再生委员会,与大藏省平级,金融监督厅直属于金融再生委,大藏省的监管权力大大削弱。2000年,金融监督厅更名为金融厅,拥有原大藏省检查、监督和审批备案的全部职能。2001年,大藏省改名为财务省,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监管的职能也分别归属给财务省和金融

金融监管论文题目(拟定题目108个)

金融监管论文题目(拟定题目108个)  金融监管是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作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下面是整理好的关于金融监管论文题目108个,供大家参考。 金融监管论文题目一: 1、基于动态CoVaR方法的银行系统性风险测度与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2、金融监管趋严下房地产企业现状及融资模式分析 3、基于P2P网贷行业现状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未来发展趋势研究 4、科技条件下的金融监管问题探析 5、我国金融监管改革四十年:模式与路径 6、基于国际比较视角下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研究 7、特朗普时代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新政述评 8、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与对策 9、论“穿透式”监管与我国金融监管的制度变革 10、新时代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回顾、反思与展望 11、互联网金融监管与反垄断执法二元共治 12、区块链金融监管沙盒制度探究 13、新时代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回顾、反思与展望

14、银保监合并落地,金融监管踏上新征程 15、在借鉴国际经验中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短板 16、“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研究 17、监管沙盒对金融监管的突破——兼谈其潜在的局限性 18、以技术推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变革 19、市场化债转股的制度构架与法律完善——基于金融监管的视角 20、刍议大资管背景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 21、中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的长效防控策略——基于金融监管的视角 22、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的完善——以美英国家为镜鉴 23、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 24、地方金融监管的法理问题 25、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 金融监管论文题目二: 26、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和路径 27、重构地方金融监管模式 28、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29、金融监管政策动态 30、强监管时代来临:大开罚单让金融监管“长牙齿” 31、2017年我国新出台金融监管政策及其对金融业的影响分析 32、前海自贸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协调发展对策研究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解读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解读 近日,全国人大审议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做出了重大部署,主要强调了三个方面:一是坚持金融业综合经营方向,顺应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集中整合监管资源、充分发挥专业化优势,落实功能监管并加强综合监管,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二是分离发展与监管职能、分离监管规制与执行,“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使监管部门专注于监管执行,提高监管的专业性有效性。三是强化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人民银行落实“三个统筹”,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奠定重要基础。 一、坚持金融业综合经营方向,顺应综合经营趋势,合并银监会与保监会 银行与保险统一监管是顺应综合经营趋势的必然选择。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已成趋势,银行与保险深度合作、融合发展的特征明显。一是银行与保险产品功能交叉趋同,寿险产品除了传统的保障功能外,发展出与银行存款类似的储蓄功能,成为“储蓄寿险”。二是银保合作

不断深化,我国银行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近年来业务发展迅猛,促进人身保险业保费规模、资产规模的快速增长。在此背景下,统一银行与保险监管是坚持金融业综合经营方向、顺应综合经营趋势、落实功能监管并加强综合监管的必然要求。 银行与保险统一监管有利于集中整合监管资源、发挥专业化优势。银行与保险在监管理念、规则、工具具有相似性,对监管资源和监管专业能力也有相近的要求。例如,保险业“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制定不同风险业务的资本金要求,就类似于银行监管中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因而“偿二代”又被视为保险业的“巴塞尔协议III”。在我国金融监管资源和专业人才“供不应求”的背景下,尤其是地方层面保险监管人才匮乏,统一监管有利于发挥协同效应,集中整合监管资源,充分发挥监管专业人才的专业能力,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分离发展与监管职能、分离监管规制与执行,使监管者专注于监管执行,提高监管专业性有效性 我国近年来暴露的一些金融乱象和微观局部金融风险,身兼发展与监管两职的监管部门目标冲突是重要原因。正如IMF金融稳定评估指出,中国金融乱象与监管和发展不分有很大关系。这是习近平总书

2020年(金融保险)金融监管案例分析

(金融保险)金融监管案例 分析

金融监管案例分析 案例1 【案例名称】英国成立金融服务管理局 【案例适用】混业运营和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案例来源】根据孙平:《英国的单壹监管体制及其启示》,《中国金融》2000年第3期;中国银行伦敦分行:《现代金融混业监管的最新模式》,《国际金融研究》2002年第1期等报刊资料整理编写 【案例内容】 英国金融服务业非常发达,从业人员有100多万,产值约占GDP的7%,同比高于美国、德国、日本的有关比例④。1998年6月1日之前英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1997年,英国工党政府上台后不久,宣布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决定把包括英格兰银行在内的原9个政府管理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能,集中由壹家新成立的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FSA)承担,统壹负责对英国的银行、证券、保险、投资等全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FSA下设金融监管部、审批执法及消费者部、行政部和管理部。金融监管部负责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以及对养老金的监管;审批执法及消费者部负责审批各类金融机构的申请,起草金融监管标准和法规且推广执行,负责客户调查且受理客户投诉,对消费者进行金融知识教育,打击金融犯罪等;行政部和管理部负责人力资源管理、法律事务、内部审计、内部财务、信息系统、大宗采购和日常办公管理。英国的此项改革在国际上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按照金融服务局改革方案,金融服务局将兼具以下机构在监管和注册方面的职能,包括:(1)建筑协会管委会——建筑协会;(2)互助协会委员会——互助协会;(3)贸易产业部保险委员会——保险;(4)投资管理监管委员会——投资管理;(5)私人(个人)投资机构零售投资业务;(6)互助协会的注册机构——信用联合会的监管(包括对建筑协会、互助协会、产业协会,

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内容及对中国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内容及对中国启示 摘要: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作为法律正式生效,该法案的改革力度空前,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本文将对法案的主要内容进行提炼概括,并就其影响以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和理论启示进行简要评述。 关键词: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新方案;美联储;消费者保护 美国金融监管法案的主要内容 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内容庞杂,条款众多,这里主要择其重点进行分析。 首先,防范系统性风险。历来各国金融监管法案对此均不曾涉及,美国作为法律第一次正式提出,并给出了很详尽的规定。 决定建立金融稳定监察委员会。该委员会委员包括财政部长、美联储主席及七家金融监管机构的高级官员,主要职责是找出威胁金融体系稳定的因素和监管上的漏洞,向各监管机构提出调整建议。比如,当委员会认为一些金融企业太大或太复杂而有可能威胁金融稳定时,就会向美联储提出建议,对这些企业实施更严厉的监管;经委员会同意后,美联储可要求贷款机构提高资本金,限制金融企业的合并和收购等扩张活动,并有权拆分那些被视为对金融市场稳定存在威胁的企业。 实施“沃尔克规则”。总体来说“沃尔克规则”是对混业、分业经营的一种纠正。其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重新进行分离,同时要求银行对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投资额不能超过基金总资产的3%以及银行自身核心资本的3%,以此限制银行利用自有资本进行自营交易;同时对银行规模也进行了限制,要求银行进行重组并购时,收购后的关联负债不得超过所有金融机构负债的10%。“沃尔克规则”目的是为了有效隔离银行与自营交易中的风险,对我国金融监管的风险防范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但是也不无非议,因为沃尔克本人非常保守,他曾断言在所有金融创新中只有ATM机是有用的,所以很多人认为这一规则过于谨慎。此法案中的相关条款可视为是对沃尔克的保守做法采取了一种折中的妥协。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英国的实践与评价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英国的实践与评价 乔海曙 (副教授湖南大学金融学院 410079) 内容摘要:以英国为代表的金融业“混业监管”改革,正推动着欧元区国家甚至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革命。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推动力,在于20世纪80年以来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迅猛发展。英国通过颁布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设置世界上最强有力的金融业统一监管机构,实现了金融监管权力的高度集中,以及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的分离。英国成为全球第一个完全实行统一金融监管与“混业监管”的国家。英国金融体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监管效率的提高,适应了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英国金融业混业监管改革 20世纪末,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先后对金融监管模式作了重大改革,尤以英国最为典型。继1997年英国工党政府上台以来,英国金融业已由分业监管逐步转向了混业监管。一个金融的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rhority),已经取代了若干个独立的监管机构,统一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监管职能,从而成为英国整个金融行业唯一的监管局。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使英国成为全球第一个完全实行统一监管与“混业监管”的国家,对英国和全球金融业的发展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英国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的形成与特点 (一)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形成 英国金融业发展及金融监管的历史比较悠久。早在1644年,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的商业银行英格兰银行在英国伦敦诞生。1844年,根据英国议会通过的《皮尔条例》,英格兰银行成为世界上最早的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并集中其它商业银行的部分现金准备。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英格兰银行行使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1973年至1975年,英国发生银行业危机,导致“1979年银行法”的出台。英国金融监管向法制化、正规化的道路迈出了不小的一步。1984年10月,英国发生引起国际轰动的约翰逊·马休银行(Johnson Matthew Bankers Limited)倒闭事件(简称“JMB事件”)①。对此,英国抠密院于1984年11月成立了由英格兰银行行长任主席的雷·皮姆·巴顿委员会,着手研究金融监管改革问题,并于1985年11月由英国政府出面发表了改善和加强银行监督的白皮书。1987年5月15日,英国通过《1987年银行法》,取代了《1979年银行法》。这进一步奠定了英国金融监管工作的法律基础,英国金融监管的框架基本形成。 (二)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特点 总体而言,英国1998年6月1日前的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涉及到英格兰银行、财政部、证券与投资管理局、贸易工业部等政府部门,主要有9家监管机构,分别是英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司(SSBE)、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私人投资监管局(PIA)、投资监管局(IMRO)、证券与期货管理局(SFA)、房屋协会委员会(BSC)、财政部保险业董事会(IDT)、互助会委员会(FSC)和友好协会注册局(RFS)。这些监管机构分别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英国贸易工业部则从公司法层面对违反公司法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这些机构对金融业进行指导和约束所依据的法规主要有:(1)《1979年信用协会法》;(2)《1982年保险公司法》;(3)《1986年金融服务法》;(4)《1986年建筑协会法》;(5)《1987年银行法》;(6)《1992年友好协会法》。 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显著特点是监管与自律相结合,自律的作用非常明显。与大多数西方国家不同的是,英国金融监管多采用“自我管理”的方式,通过“道义劝说”对金 ①约翰森·马塞银行倒闭事件被认为是英国松散的监管制度失败的标志,迫使英国政府改变立场,使后来的英国金融监管结构发生较大变 化。参见李扬、王国刚、何德旭主编《中国金融理论前沿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475页。 - 1 -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变化.

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变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国际化浪潮推动下,跨国金融集团日渐崛起和强大,传统的三大金融领域(银行、保险和证券及金融产品之间的界线日渐模糊,很多国家纷纷通过修改金融法律法规回归综合经营。与此相适应,越来越多的国家 开始调整和改革本国金融监管体制。 各国所采取的主要调整或改革措施可以概括为:1、转向统一金融监管(这些国家往往采取全能银行模式,或者将两个主要监管机构进行合并,如逐步实现银行与保险、银行与证券或证券与保险之间的监管统一(半统一监管;2、保留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但根据金融集团的出现和金融产品的创新做适当调整,如采取牵头监管、“伞”式监管或主监管制;3、采取功能监管模式,即依照金融稳定、审慎监管、市场行为、竞争监管四大主要金融监管领域划分监管职能,如双峰监管模式的出现。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全球85个主要国家和地区所作的调查,截至2004年底,实行统一监管的国家29个,占比33%,主要为欧洲国家; 实行半统一监管的国家21个,占比26%;实行分业监管的国家35个,占比41%。 国际学术界对很多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原因进行了案例和实证研究,发现除了为适应本国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外,选择统一监管的因素还包括:(1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程度。研究表明,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程度越高,实行统一监管的可能性越小;(2本国经济规模。经济规模越小的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可能性越大;(3近期金融危机的影响。这主要反映在亚洲国家,1997年~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以韩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一些亚洲国家开始检讨其金融结构和金融监管体系,并逐步转向统一监管体制;(4一国的法律制度。以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可能性更大。 此外,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也充分反映了金融监管理念的新发展。其中,风险监管和功能监管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些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2012年第12期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No.12,2012 第28卷JOURNAL OF 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JILIN PROVINCE Vol .28(总312期) Total No .312 收稿日期:2012—09—20 作者简介:孙锐(1975—),男,吉林长春人。吉林省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副处长,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别经济。 浅谈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孙 锐 (吉林省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吉林长春130000) 摘要:次贷危机给世界各国经济造成沉重而深刻的影响,以此来反思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对维护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通过分析美国、 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对其他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变革方式进行提炼,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模式做出反思,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自身建设,建立有效措施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关键词:金融监管;秩序;国际合作;机构中图分类号:F833/8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2)12—0118—02 为实现宏观经济和金融目标,一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对全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 其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业监管体制开始显露出一定弊端,这源于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建立在分业经营的基础 上, 分业监管架构落后于混业经营格局,就会造成监管内容和范围过于狭窄,监管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缺乏统一的监管制度安排和工作规范,监管成本较高,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健全,制度落后于市场,监管失灵和低效等问题。借鉴国际上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浪潮,我们会发现各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监管理念进行了重大调整,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金融发展状况决定一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一国金融监管体制调整的成效,取决于该体制能否保证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能否可以适应该国金融业的发展水平。 一、世界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次贷危机后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特征监管缺位以及监管重叠是美国过去金融监管体制的症结所在,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一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使得美国监管机构必须对其监管理念、体制和监管模式做出调整。调整分别从短期和长期 给出了方向,从短期调整来看,主要是解决当时的信贷和房屋抵押市场混乱,强化市场的监管,加强监管当局的强制措施,迫使市场合作,以此来推动金融市场稳定,保护并加强市场的消费特征。从长期调整来看,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提升作为金融监管政策协调者的白宫金融小组工作效率,对各大银行和保险机构进行有效沟通和协调。二是给予美联储更多的知情权和审查权。三是成立了联邦抵押贷款创始委员会,监督各州对按揭贷款的管理,加强对房屋抵押贷款发起的监管,将许多此类经纪人重新纳入联邦监管的范畴。具体措施一是针对过去在州注册的联邦存款保险银行受到州和联邦的双重监管、政出多门的情况,提出将在州注册银行交给美联储或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单行监管,加强集中监管的力度。二是将国民银行牌照体系扩大化,取消联邦储蓄机构 牌照的颁布权力, 撤销储蓄管理局,由具有全国银行监管权的货币审计局履行其原有职责。三是确立重要支付清算系统, 确立系统的联邦特许权和联邦优先权,加强对支付清算系统的监管,美联储享有自由 决定权, 并拥有权力制定相关强制性标准。四是合并原有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 合并成证券交易委员会统一监管证券期货业,提高对证券、期货分业的监管效率。五是在保险业方面, 8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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