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权力与私权力关系

浅谈公权力与私权力关系
浅谈公权力与私权力关系

浅谈公权力与私权力关系

对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以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置,在人类历史上引起了众多思想家的关注,他们站在不同的立场、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利益标准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最具代表性并且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以洛克为代表的“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理论,二是黑格尔所倡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理论,三是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社会结构理论。

1、洛克“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理论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洛克是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他的“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理论范式的总体特点为:通过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为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提供论证,为制约和控制国家政治权力提供学理基础,进而建构起“有限政府”和“有限国家”的近代政治架构和理论范型。

总之,洛克式“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的架构,意味着国家对市民社会只限工具性的作用,而且市民社会透过对其自身先于国家的身份之规定或对国家权力源之规定,在根本上构成了对国家侵吞市民社会的可能性的抵抗甚或革命的力量。

2、黑格尔“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理论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理论集中体现了黑格尔法

哲学思想的基本理论倾向。他认为,市民社会是由非道德的因果规律所支配的,是个人私利欲望驱动的非理性力量所致的状态,是一个由机械的必然性所支配的王国,在伦理层面上表现为一种不自足的地位,而不是由理性人构成的完满的状态。而国家作为“伦理理念的现实”和“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垄断了一切道义资源。

3、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理论范式,是在批判黑格尔颠倒的思辩法哲学体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他通过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析工具的批判性改造,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与国家及其相互关系的法哲学分析范式。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这种关系从两个角度决定了社会结构的近代形态,也决定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置关系:一方面,在私人利益的整合关系中,社会应形成以实现个体私有财产权利的确立和保障为中心的市民社会组织体,形成个人利益相互对抗和协作的社会机制;另一方面,政治国家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私人特殊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它是国家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基础。

浅谈政府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力之间的关系 人力081 吴惟妙200800710012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是是一种既存在冲突叉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关系.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要意识到政府权力是一种管理,更是一种服务,要正确行使政府权力,以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以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是宪法的核心问题,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转化。从作用方式来看,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作用是双向的。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依存。 一方面,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基础和源泉,政府权力都是由人民授予的。卢梭从社会契约论出发,认为人民是政府最高权力的来源,政府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资产阶级学者也得承认“人民是权力的唯一源泉”和“原始权威”。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府,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行使权利,选举人民代表。组成政府权力机关一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各级各类政府机关并依法赋予其权力,这展现了人民权利产生政府权力的过程。因此,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源泉,一切政府权力都是由人民权利派生和转化而来的。另一方面,政府权力是人民权利实现的保障。政府权力一经产生和得到确认,其本身又有独立性,有其自身的规定性与运作规律,同样对人民权利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建立有限政府、限制政府权力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人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通过组建政府政权组织体系使政府权力得到合理配置与合法运行,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二)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制约。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对立,此消彼长。罗隆基曾讲过,“政府的功用,就在保障人权,就在保障国民做人上那些必要的条件。什么时候我做人的必要的条件失去了保障。这个政府在我方面就失掉了它的功用,同时我对这个政府就失去了服从的义务。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源泉,也是政府权力配置和运行的目的和界限,即政府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是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平衡,才是合法和正当的。因此,保障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正当性的依据,如果一国法律对政府权力规定太多且无限制,并且政府权力被少数个人或团体占据,只为他们自己谋利益,漠视甚至蹂蔺人民的权利,那么政府权力的任意扩张与滥用将会影响政府权力的行使,最终可能造成政府权力对人民权利的侵犯。人民权利是非常脆弱的,它无力也无法保护自己,因此它需要政府权力的保护,但又害怕政府权力的侵害。而人民强烈的权利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消政府权力的任意扩张与滥用。 ( 三)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转化 马克思主义政府理论阐明,政府消亡的过程,就是政府权力向人民权利转化和回归的过程。当然这是一种历史的追求,它反映了政府权力向人民权利转化和回归的可能性与必然性。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相互转化是一种对向性的转化,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人民权利需要向政府权力转化,因为人民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只有通过人民转让部分权利给政府,由政府权力保护人民权利,才能保障人民权利的顺利实现。同时,政府权力必然逐渐向人民权利的方向转化和回归,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来看,政府权力的范围将逐步缩小,人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将越来越大,随着政府的消亡,政府权力最终将全部回归为人民权利。人民权利转化为政府权力,是为了保证人民权利的真正实现。政府权力向人民权利转化与回归,可以实现政府权力的分工与监督,最终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和谐社会政府权力应为人民权利服务。“设立政府权力的目的,政府权力自身的价值,均在于为权利

浅谈“人在权势在,人走茶就凉”现象 “人在权势在,人走茶就凉。”从广义上来说,这是有权的人与无权的人不能平等相待的现象,是由于特定的社会关系而产生的扭曲的权力观。在中国古代不发达的生产力的背景下,人总把一切归因于天,天是一切的决定力量,皇帝的权力受命于天,官员的权力受命于皇帝,也就是间接受命于天,官员成为权力的化身,老百姓就会对官员产生敬畏感,不是对官员本人敬畏,而是对权力的敬畏,因为权力就是天命。所以老百姓不敢轻易挑战权威,几乎一切顺受成性,官员掌握一切决定一切,在这种社会关系中,以官为本的社会意识大行其道。其实人人敬畏的只是权力,一旦没有权力了,也就失去了光环。 当今我们已经进入民主社会,已不再是君权神授,而是主权在民,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政府的官员应该权为民所用。从这个角度来说,拥有权力的人应该更加谦逊而不再是凌驾于人民之上,使有权者与无权者相对等。但是,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有权力的人与无权力的人总是习惯性地把封建官本思想这种社会意识带到现在人与人的关系之中,所以使现在有权人与无权的人之间不对等的现象仍然存在。当然,私有制生产关系的存在也使得此种现象具有存在的土壤。 从狭义来说,这是领导与下属关系不真正融洽的一种表现。领导与下属这一对矛盾,也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在这对矛盾关系中,人在权势在,人走茶就凉,是必然的结果,是最终的归宿。领导拥有绝对权力,说一不二,无论是领导的私事还是工作,总会忽略甚至侵犯下属的的个人利益。作为下属,自然是不敢吭声,即便是与领导交流,也未必会得到想要的结果。如果碰上个脾气不好的领导,那所谓的“绝对恐惧换来绝对忠诚”,下属必然是唯唯诺诺,造成忠诚能干的假象,实际上他们心中怨恨更甚。纵然有些领导懂得驭人之术,能够恩威并重,既让下属用命,又能令其不胜感激。但是在如今的权力运行机制下,这样的领导能有几个,这样的感激之情又能持续多久。所以领导一旦下位,下属接班继位,积怨就会爆发出来,天就变了。老领导的话不好使了。下属与领导的关系总是一种很微妙的关系,这是由于权力的运行机制导致的,所以这种微妙的关系必然不是一种真正融洽的关系,再加上我们扭曲的权力观,人走茶凉的事也是顺理成章了。 想要彻底解决矛盾,有三种方法,最直接彻底的就是消除矛盾双方,把这旧的矛盾关系转化为新的矛盾关系。其次,一方吃掉另一方,使矛盾的性质发生改变。最后,矛盾双方达成妥协,维持矛盾的性质。在解决领导与下属的这对矛盾关系中,最根本的方法就是彻底抛弃领导和下属的关系,把上下级关系变成忘年交,使前辈给晚辈以恩惠教导,晚辈对长辈报以尊敬崇拜,那领导和下属关系的一切结果就全部不复存在了。但是在当今社会关系所决定的权力观下,这种解决方法似乎是不现实的。那只能使矛盾双方进一步妥协,为此制定三个原则:第一,上级与下级要经常用心沟通

从延安黄碟案看公权力的界限 去年8月18日深夜,陕西延安市毗圪堵村村民张某和妻子李某在家看“黄碟”,之后张某被突然闯入的民警带走。10月21日,张某被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这就是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的“夫妻家中看黄碟”事件。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2月5日,张某被解除取保候审,宝塔公安分局也撤销了此案。这便是轰动一时的延安黄碟案。 在延安黄碟案中,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冲突被放大到了公众的视线,人们在同情这对夫妇的同时又让人不禁反思:公权力有没有界限?公权力的界限到底在哪里? 首先,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公权力是为维护和增进公益而设的权力。它来源于私权力,是私权力实现的手段与保障。从某个角度来说,国家的公权力只是公民将自己的一部分私权利交给国家,由国家代管而已。而对于那一部分保留的私权利是公权力无权过问的。如果公权力无法保障私权利,反而是侵犯压缩私权利的空间,就与公权力的初衷背道而驰了。 然而,如何判断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分界线,也即公权力的界限在哪里呢?这却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判断一种行为是否违法,最根本的标准就是看它对国家、社会有没有危害性。延安黄碟案中,当事人张某的卧室窗户用双层的红水绒窗帘遮住,房门口挂着门帘,当事人在放碟时把声音放得极小。如果不是有人刻意去窥视夫妻两人的隐私,谁能发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夫妻的行为毫无社会危害性可言,也就不存在违法行为。如果我们当今的法律规范到夫妻两人不准私下看成人片的程度,你不觉得不可思议么?在这起案件中,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是毋庸置疑的。首先,进来搜查的警察没有出示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搜查证就闯入公民的卧室之中,已经侵犯了私权。然而即便警察出示了证件,就能进入公民家中吗?这都是不合理的。 当然,如果情况有所不同,可能夫妻俩就有可能涉嫌违法。由于这对夫妻的卧室就在他们所开的诊所的后面,如果在大白天看黄碟或是声音开得过大,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郁雷德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一则案例] 某小区自行车停放混乱,小区要创建文明小区,要利用一块绿地来建造一个车棚。其中2000户人家同意建筑车棚,有1户人家不同意,因为车棚要建造在其房前。 [问题的提出] 以上是一个看似简单而常见的民事纠纷,它向我们提出的是:一个社群的公共利益与该社群内部的私人权利发生冲突时究竟应当如何取舍?这种冲突不同于我们以往所熟知的冲突种类:它不同于单纯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它也不同于国家公共权力在运做过程中与某社会利益共同体或私人之间的冲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翻开我们的法律,从中找不到明确的解决依据;翻开我们的法学论著,对此问题的阐释又像在打擦边球般无关痛痒。是这个问题本身缺乏深入探讨的价值呢?还是我们的学界缺乏发现和捕捉问题的眼光——而更多关注诸如公权力与私权力冲突等此类有关宏旨的议题,似乎只有它们才能根本上有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按照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在他的《自由秩序原理》中的核心观点,包含法律的社会秩序是原生自发形成的,而非立法者刻意构造出的,此种刻意为之的法律秩序往往会因缺乏社会或群体基础而不成功。如果哈耶克的观点是基本客观和正确的,我们就有理由得出结论:探讨公权利与私权利是如何冲突和解决的,其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并不在探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问题之下。因为前者可以看作是后者在微观领域内的缩影和范式,而后者可以看作是前者在更广阔的国家生活及公共政治生活领域的延伸和放大。[1]以下部分将围绕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公益与私利的取舍两个方面来分析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的本质。 [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不同意建筑车棚的那1户人家在是否具有道德或法律上的义务服从小区绝大多数居民在其房前建造车棚的决定呢?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在这里究竟是分离的还是重叠的? 从内容上看,法律规范可以划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及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法律明确要求法律主体积极地为一定的行为;禁止性规范明确要求法律主体不得为一定的行为;授权性规范则是允许法律主体采取可供选择的多种方式之一处理其所面对的法律问题。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包含了上述三种义务:强制性义务、禁止性义务、选择性义务。 道义或称道德义务,是指处于社会中的个人所应遵循的基本的公共道德所强加于其内心的社会规范,它是有组织的社会共同体希望创造起码的社会生活条件所必不可少的。[2]

理性思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摘; 要: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资源在不同阶层按不同方位排列组合的历史,与此同时,不同时期的思想家基于自己的立场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目前我国的权利(力)状况是公权力强、私权利弱、公权力经常侵犯私权利,因此我国应当明确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确立私权优位主义的指导思想,运用法律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并发挥社会组织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中的润滑剂作用,从而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关键词:公权力;私权利;政治国家;市民社会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生活可以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国家生活领域,二是市民社会生活领域。对前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公法,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对后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私法,私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民法。与此相对,依据公法享有的权力为公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依据私法享有的权利为私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法强调国家意志,私法强调个人意志,二者既对立又统一。真正实行法治的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始终处于平衡状态。否则,公权力的极度膨胀,就是专制,就是中央集权制;私权利的极度泛滥,就是自由主义,就是无政府主义。当前,党和政府审时度势地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而和谐社会是一个多元利益协调和平衡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冲突,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因而正确认识和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

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的历史演进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一直在人类历史的演进中矛盾发展,这种进程在主观理性领域的释放则体现为私权利与公权力的不断纠合、对峙、妥协,这条历史轨迹也决定着不同路径下各民族国家的法治实现方式。因此在一个社会中,公权与私权孰多孰少、孰主孰次,公权介入私权社会的程度大小,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都不一样。在某种程度上,人类的发展史,可以说就是一部权利和权力资源在不同阶层按不同方位排列组合的历史。 1、古希腊时期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复合 在古希腊城邦,普遍维持着城市生活方式、城市文明,并且在这种理想城市中,产生了自由民。他们一方面是特定城市国家的市民,是属于谋求自身利益的私人,另一方面,他们是特定国家的公民,不属于他自己而属于国家,是一个“公人”,必须在必要时牺牲自己的利益去维护公益。其国家和市民社会是复合的,公民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是相融的。城邦既是国家又是社会,人们参与城邦生活,就是他们的利益得到满足、自我得以实现的最理想途径。人既被看作是“社会动物”又被视为“政治动物”,私人生活就构成了国家生活的前提和基础,国家生活则使私人生活获得了最高表现和升华,在这种状态中,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密不可分,公权力与私权力当然也失去了划分的基础与前提。 2、古罗马时期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初步划分

权利与权力概念及其关系之重构 田杰1 “权利和权力是法学和政治学中的两个最基本的概念,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生活和政治生活运转所围绕的两个轴心”。然而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众说纷纭,没有人给出足以让他人承认的观点。各种学说林林总总,蔚为壮观。笔者试图对这一对关系暧昧的双方给予重新界定,并力图廓清彼此界限和联系。 首先从权力开始。 什么是权力? 一、权力之传统解释 首先来看看历史上的各家定义及中国学者的研究情况。以下转引自吕世伦、文正邦先生合著《法哲学论》。 德国的学者马科斯.韦伯在其《社会和经济组织理论》一书中说: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中的某一行动者能处在某个尽管有反抗也要贯彻他自己的意志的地位上的概率。R.H.陶奈在《平等》一书中说:权力可以被定义为一个人(或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变其他人或群体的行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为按照一种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变的能力。美国的彼得。布劳说:“权力它是个人或群体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尽管有反抗,这些个人或群体也可以通过威慑这样做,威慑的形式是:撤销有规律地被提供的报酬或惩罚,因为事实上前者和后者都构成了一种消极的制裁。”T.帕森斯则认为:权力的概念用来指一个人或群体反复地把它的意志强加于他人的能力,而不是指影响他们的一项决定的单个例子。B.罗素也认为:权力可以定义为有意努力的产物。 再从一些词典上看。英国 A.布洛克等编的《枫丹娜现代思潮词典》说:权力是指它的保持者在任何基础上强势其他个人屈从或服从与自己的意愿的能力。《不列颠百科全书》说:权力就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一个人或者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牛津法律大辞典》则说权力是有权做具有法律效力或作用的事情的法律概念,如,立遗嘱;如果不还借款,债权人有权出卖抵押物……通常认为权力只是更广泛的“权利”概念的含义之一。 据以上材料,吕先生和文先生进行了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权力的概念中,意志和行为也是必要的要素,只不过这种意志具有支配行或强迫性,即可以支配他人改变其行为,或使他人的行为服从与自己。 (2)他们在分析“权力的变化和演进”中说道:权利之上升为法,实际上就把人们分散的权利集中化成了国家权力,从而使权利具有了普遍性。所以,权力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不过是权利的集中化表现而已,即权力者有支配和强迫他人的行为服从于自己的能力。而这种能力也可视为一种权利,即在特定地位上的权利。 1田杰,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文系作者于2005年硕士毕业准备论文的时候写成的文字。此前一直没有公开,主要是认为考虑不成熟。但工作之后囿于时间关系,也未曾再认真修改和完善过。最近(2017年2月)偶然翻到这篇文章,略加格式调整,即将之发布在网络平台。欢迎探讨!

117 艺术与设计 摘 要:在人性化设计成为当今工业设计潮流的今天,以“人”为本成为设计必须考虑的前提,设计将更多地满足消费者高层次的心理需求。本文试图将设计心理学中的消费者心理规律应用于产品的人性化设计中,以求更好地为产品设计服务,设计出能够让消费者心动的产品。关键词:人性化设计 设计心理学 消费心理学 Abstract:Today humanization design is becoming the industrial design tidal current in the nowadays in personalization,"people-oriented" become the must premise when design,design will meet more satisfied high-level consumer mentality need.This article trying to apply the law of psychology of consumption in psychology to the humanization design of product,in order to obtain much better being for design and design out the product being able to let a consumer touched. K ey words:humanization design, psychology of design, psychology of consumption Internet 检索:https://www.360docs.net/doc/e718066943.html,/ 浅析设计心理学在产品人性化设计中的应用 Brief Discuss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Design Psychology in Humanization Design 工业设计的核心是以“人”为中心,工业产品要能充分适应和满足作为“人”的消费者的需求,早在1964年工业设计就被界定为:“工业设计是一种创造性行为,它的目的在于决定产品的正式品质。所谓正式品质,除了产品外形和表面特点外,更重要的是决定产品的结构和功能的关系,以获得一种使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能满意的整体。”不难看出设计与消费者的心理存在着莫大的关联,而设计心理学正是在这种前提下应运而生。设计心理学既研究消费者共性的、一般性的心理规律,也包括其个性的、差异性的规律;既有对消费者心理的宏观分析,又涉及微观心理分析。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设计心理学很好地解决了如何把握消费者心理这一设计中的难题,进而使产品的人性化设计成为具有科学依据的行为。 一、设计心理学在人性化产品设计中应用的作用与意义 人性化设计是指满足消费者心理和生理双重需求的设计,强调设计以“人”为出发点,最终达到为人使用的目的。在人与产品的关系中,作为主体的人,既是自然的人也是社会的人。在自然方面,人性化设计要研究诸如人体形态特征、人的感知特性和人的反应特性,人在工作和生活中生理特征和心理特征等等。在社会方面包括:人在工作和生活中的社会行为、价值观念、人文环境等,目的是解决产品如何适应人的各方面特征,为使用者创造安全、舒适、健康、高效的工作条件。随着现代工业产品的结构和功能越来越复杂,提高操作的效率和使用的宜人性的要求成为设计的任务之一。此外人 ∷余建荣 YU Jianrong 韩春霞 HAN Chunxia ∷景德镇陶瓷学院设计艺术学院

收稿日期:2003-11-04  作者简介:伍劲松(1969-),男,湖南永州人,华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讲师。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4期 N o.4,2004JOURNA L OF S OUTH CHI NA NORM A L UNI VERSITY (S OCI A L SCIE NCE E DITI ON )2004年8月Aug.,2004 论特别权力关系 伍劲松 (华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1) 摘 要: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排斥法律保留原则、否定司法审查,有侵犯人权、蔑视人性尊严之弊 端,应予以彻底检讨与反思;要修正与抛弃不合时宜的落后理论,以维护人性尊严,保障基本权利,实 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关键词:特别权力关系;人性尊严;法律保留;基本权利;行政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2.1;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55(2004)04-0024-06 近几年来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的事例层出不穷,其中影响较大的有北京科技大学的田永考场舞弊案、北京大学的刘燕文毕业证书案以及重庆邮电学院怀孕女生被开除案。这些案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对此表示高度关注。作为法律学人,我们所关心的并不仅仅是案件的结果,更为关心的是这些案件背后所隐含着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笔者拟从人性尊严、法律保留、基本权利、行政救济等视角对此理论进行初步的研究,以求教于方家。 一、特别权力关系之界定 特别权力关系又称特别服从关系,为行政法学上专有名词,是指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为实现公法上的特定目的,行政主体在必要的范围内对相对人具有概括的支配权力,而相对人负有高 度服从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1]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滥觞于19世纪君主立宪时代的德意志,是为 说明君主与其官僚之间的统合关系而设的。其后被日本全盘接受,并扩大其范围后传入中国,从战后到今天,一直影响着我国的行政法理论。 所谓“特别权力关系”是相对于人民与国家之间存在的“一般权力关系”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至于一般人何以会进入特别权力关系之中,实际上大都属于社会共同生活中非常自然之事,且大多系因遂行宪法所保障之基本权利。传统理论将特别权力关系之成因归纳为:法律规定、当事人自愿和特定事实之发生,实有变相为特别权力关系合法化或正当化之嫌。其实,令人非难的应是该关系之本身,而非特别权力关系之成因。特别权力关系大都存在于学校与学生、监狱与在押犯人之间、国家与公务员、军队与军人、强制戒毒机构与戒毒人员、实 施强制隔离时发生的医疗机构与传染病人以及某些营造物及其利用人之间。[2]4 2

一、公权与私权的一般性释义及其研究价值 公权是公共权力以及相应的公共权利的统称,是指社会公共领域中由公众赋予和认同的能够给公众带来权益和幸福的集体性权力。公共权力主要存在于公共政治领域,国家权力是公共权力的最重要表现。现代公共权力取自于民众的授予、法律的确认。一切公共权力都必须来自于人民的让渡,同时,民众托付给国家的这些公共权力又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和确认,这才使公共权力在公共性的基础上获得合法性。 私权,相对于公权力,由非公权机关介入的私人和团体所拥有的权利。它是指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因其私人性质被称为私权利或私人权利。私人权利的内容包括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财产权利及作为国家成员的公民权利等。公民权利是由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公权和私权的划分源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资源在不同阶层按不同方位排列组合的历史,与此同时,不同时期的思想家基于自己的立场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目前我国的权利(力)状况是公权力强、私权利弱、公权力经常侵犯私权利,因此我国应当明确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确立私权优位主义的指导思想,运用法律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并发挥社会组织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中的润滑剂作用,从而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生活可以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国家生活领域,二是市民社会生活领域。对前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公法,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对后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私法,私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民法。与此相对,依据公法享有的权力为公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依据私法享有的权利为私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法强调国家意志,私法强调个人意志,二者既对立又统一。真正实行法治的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始终处于平衡状态。否则,公权力的极度膨胀,就是专制,就是中央集权制;私权利的极度泛滥,就是自由主义,就是无政府主义。当前,党和政府审时度势地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而和谐社会是一个多元利益协调和平衡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冲突,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因而正确认识和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公权与私权的相互关系及其理论探究 (一)公权与私权的基本关系 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基本关系这是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只有公权与私权之间和谐,才能推动和促进私权与私权之间的和谐。国家权力的来源是公民的权利,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合法存在的依据。没有公民的权利,也就没有国家的权力。公民之所以要国家权力,是为了通过国家权力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发展自己的权利。现代民主国家的公共权力都是公民通过民主法律的程序出让的,即公民通过让渡一部分权利组成公共权力以控制社会,维持秩序。 但是公权力于私权利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在根本上看来,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冲突和协调可以简化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冲突与协调,简化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冲突和协调。美国独立之父杰斐逊则更直接的说:“政府是必要的恶,要用宪法之链束缚,以免受其祸害。”这样的表述让我们清楚地看到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冲突而至协调的逻辑过程:为避免战争状态,为实现私人权利,人们让渡出权利

论公权力和私权利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概念 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 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 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 (参考文献:袁祖社.权利与自由[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4.) 个人理解:公权力是国家有关机构所掌握的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权力。而私人 权利是针对人民个人的,天赋人权中所提到的人权,应该就有指的是私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特点 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必须为”(课堂笔记) 个人理解:公权力行使的原则必须要遵从法律规定,仅仅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具有执行的效力。与此同时,还要必须完成所规定范围的内容。 私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课堂笔记) 个人理解:对于个人私权利的范围,相较于公权力,范围更大。法律条文中没 有提到的权力不代表人们不享有。例如,采光权,这是一项,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 居住高层的人越来越多的社会现状而新纳入到法律中的权利,在n年前可能人们从来 没有提起过,但是不代表现在的人们没有这项权利。 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相应的处理方法,那么就不用定罪,接受处罚。所以所谓遵纪守法,其实是指你没有做法律中禁止你做的事,只要在法律中没有明令禁止,你有一切 自由去做。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联系 1、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本源,即无权利便无权力。公民权利是国家 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权利不是来自于国家的恩赐,而是 国家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权利应当是权力的本 源,权力是巩固、捍卫权利而存在的,没有了权利,权力也就失去了存在之必 要。 2、国家权力是私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权 利虽然是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但是,作为人们相互之间的认可和承诺,又是非 常脆弱的,最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侵害。因此,个人权利离开了国家强制力的保 障难以实现。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发表时间:2012-06-07T17:37:38.793Z 来源:《时代报告(学术版)》2012年1月(下)供稿作者:葛瑶 [导读] 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 葛瑶(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 中图分类号:DF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1-0187-02 摘要: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权力以法律上的权利为基础,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又制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及过程各个方面;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权利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权力的行使。两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 关键词:权利;权力;法律关系 一、权利的基本含义 权力与权利,在英文中被称为power 和right.权利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这个定义告诉我们,权利是在人与人的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之中存在的。权利也总是以一定的社会承认作为前提。这一定义还表明,权利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也可以说权能是可以实现但未实现的利益;利益是被实现了的权能。 二、权力的基本含义 权力(这里仅指公权力),作为一种能动力量,它不过是担当一定公共职务的人。权力作用和影响之大小,首先是随权力拥有者所占居的职位不同而异。权力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权力是一种能动的支配的力量。就某一具体权力而言,行使者可以依据其所分掌的权力,就权力所及范围内的事情发号施令,行使管理权。其次,权力是一种公职行为(即公权力并不具有私属性)。这也就是说,行使国家某项行政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只是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或委托,代表国家行使某一具体的行政管理权。权力是一种与公职息息相关的能力或者潜力,如若无公职,则无权力。第三,权力具有双重性,即权力既有其组织性、建设性和创造性的一面,又有其破坏性、侵犯性和腐蚀性的一面。权力的双重性是由权力行使者具有双重身份所决定的。 三、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其一,权利是权力的本源,即无权利便无权力。大家都晓得,国家的产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必须产物。而法律也是同国家相伴而生的。无论是国家的产生,还是法律的出现,都是在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阶级为了巩固和扞卫自己的利益(即权利)而设立国家机器、制定并颁布法律,把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其本阶级的既得利益(即本阶级所享有的权利)。 其二,权力是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权利主体对权利的享有的最实际的表现,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一项具体权利的行使。那么,权利的行使,必须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一个协调的互动过程,而该过程实质上是权利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取得,和义务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抑制或让渡。由于利益得失上的这种本质区别,必然要求这种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协调互动过程,必须依赖于另外一种力量国家公权力的作用力。 其三,权力与权利共寓于法律之中,即权力与权利是法律的主要内容。法律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要以确认权利、保障权利为目的,公然申明每一法律主体所依法应当享有的种种权利。没有了法律对权利的规定、确认和保障,权利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同样,法律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以授予权力、规范权力和限制权力为己任。 四、法律活动中的权力与权利问题分析 在法律活动的全过程,现实的各种权力都扮演着积极而活跃的角色。不仅法律规范的内容本身就是权力斗争的产物,法律的实施也往往会受到现实权力关系的渗透、干扰甚至操纵。“法律的自主性只能是一种部分的自主性。试图把法律同外部的社会力量——这些社会力量不断冲击着法律力图保护其内部结构所依凭的防护层——完全分隔开来的企图,必然而且注定是要失败的。”[1]然而,应当承认的是,不仅现实的权力关系会引导法律活动发生变化,而且法律活动也会反过来改变权力的面貌。经过一定的权力博弈与立法者的价值选择,有一些权力得到了法律制度的认可与支持,这部分权力就转化为一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的权力——法律权利。这种转变为社会生活带来了两项深远的后果:其一,当权力转化为法律权利时,权力主体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力量使利益“自动地流向自己”;[2]其二,在法律权利中的权力因素虽然并没有消失,但是,它却受到了一定控制。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缓和各种权力主体之间的紧张关系、并把权力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的工具。“为了防止为数众多的意志相互抵触的无政府状态,法律限制了私人的权力。为了防止一个专制政府的暴政,法律控制了统治当局的权力。”[3] 笔者认为,即使在一国国内,国家依法拥有的权力本身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法律权利。将刑罚权看作是法律权利,还意味着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国家与犯罪人同样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对等的位置。[4]而在行政活动中,国家行政权同样是一种既具有合法性,又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权利。无论是在外部行政关系中,还是在内部行政关系中,相应的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都可以界定为相互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5] 其实,只有在法治社会的条件下,国家才可能被看作是一种法律主体而享受一定的法律权利、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英国分析法学家奥斯丁曾认为,国家作为主权者不受法律约束,不承担任何义务,自然也不可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6]然而,随着法治观念与宪政理论的丰富,人们逐渐认识到,在一国国内,主权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对于自己的行为也要承担法律的后果。主权国家尽管是一国国内的一个重要法律主体,但它也仅仅是各种法律主体之一。[7] 把国家权力看作是一种法律权利,意味着国家在行使其权力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控制自己的活动范围;在法律关系中,国家只是其中的一个权利主体,它还应当承认和尊重法律关系中的其他权利主体的主体性地位。“这不仅使权力的获得和行使有了合理、合法的根据,也为权力的行使指明了方向,划定了界限,从而使国家权力的行使正当化、合理化、合法化,并能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8]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因为它包括着体现于市场和政治体制之中的人际过程和群体过程——公民对国家、公民对群体和群体对国家的过程。”[9]不过,无论法律活动如何复杂,权利和义务却始终存在于法律关系中;相应地,将法律关系界定为权利义务关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年第5期 Journal of Harbin Institute of Vocational Technology ?32? [收稿日期]2008-04-02 [作者简介]1.陈晓恒(1981-),女,邯郸学院美术系教师;2.宋宁(1977-),女,邯郸学院美术系教师。 中图分类号:F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970—(2008)05—0032—02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这就给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们对一个产品的要求已不仅仅满足于其使用价值,而是越来越注重产品的附加价值——情感价值、美学价值、个性化价值等,一句话,人性化需求越来越高。从当代设计的发展趋势来看,人性化设计越来越受到重视。因此,对产品设计中人性化设计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还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设计并非表现个人内在的纯艺术,也不光以技术为导向,追求机能性为目的。设计行为除了以艺术的感性、表现力与科学的理性、技术为基础,考虑人的生理与心理、社会及文化、经济等层面间的关联性外,同时也是对应人们多样化需求的具体表现。 一、产品的人性化设计 设计是为人服务的。从设计的本质来说,在设计过程中,任何观念的形成均需以人为基本的出发点。如果设计师对物与物的关系过分重视,而忽略了物与人的关系,则设计可能就会迷失方向,与一般结构设计没有什么区别。作为一个设计师来说,并不是不去考虑这方面的因素,而是在设计理念上要更加强调人性化。因此,设计以人性化为主应被看作是首要的设计理念。注重人性化的设计,正是现代设计所追求的崇高理想,即为人类造就更舒适、更美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既然人性化设计是一种必然的趋势,那产品的人性化设计是如何实现的呢?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设计师。设计师通过对设计形式和功能等方面的“人性化”因素的注入,赋予设计物以“人性化”的品格,使其具有情感、个性、情趣 和生命,最终达到产品人性化设计的目的。设计,其目的在于追求更合理的生活方式,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创造一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的良好系统。设计是一种情感,也是一种生活的态度。我们在这个世界上保留的原始纯真本性,不是理性, 而是情感。只有情感,才是我们安身立命的根本。要深入到人生经验的提炼中去,并且把这种人生经验转而作为人的基本价值观念的体现,这样在设计上才能体现出设计的人本关怀,赋予设计以情感。 二、无障碍设计充分的体现了人性化设计的概念无障碍设计(barrierfree design)这个概念名称始见于1974年,是联合国组织提出的设计新主张。无障碍设计强调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一切有关人类衣食住行的公共空间环境以及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的规划设计,都必须充分考虑具有不同程度生理伤残缺陷者和正常活动能力衰退者(如残疾人、老年人)群体的使用需求,配备能够应答、满足这些需求的服务功能与装置,营造一个充满爱与关怀、切实保障人类安全、方便、舒适的现代生活环境。 无障碍设计首先在都市建筑、交通、公共环境设施设备以及指示系统中得以体现。例如步行道上为盲人铺设的走道、触觉指示地图,为乘坐轮椅者专设的卫生间、公用电话、兼有视听双重操作向导的银行自助存取款机等,进而扩展到工作、生活、娱乐中使用的各种器具。二十余年来,这一设计主张从关爱人类弱势群众的视点出发,以更高层次的理想目标推动着设计的发展与进步,使人类创造的产品更趋于合理、亲切、人性化。 浅谈人性化设计 陈晓恒 , 宋 宁 (邯郸学院,河北邯郸056005) 摘要:在设计中人的地位关系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只有更好地体现认识设计中的人性化设计,使设计在真正意义上 体现人本关怀,这样的设计才能称之为更好的、更有意义的设计。人们对产品质的需求提升到空前的高度,而且人们的需求越来越具体化、个性化。设计的目的是人而不是产品本身,既然人们对产品的需求越来越个性化,那么,设计师应设计出更有个性的产品。一句话,人性化设计是未来设计的发展趋势之一。 关键词:情感;人性化设计;无障碍设计

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课程论文浅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课程名称社会工作概论 学生姓名母佳哲 学号2010125026 所在系人文社会科学系 专业名称社会工作 班级2010级 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

浅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学生:母佳哲 内容摘要: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时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个人决定了社会的起源和社会的性质,而且社会也应该为社会成员谋取个人利益和个人幸福的工具,理想的社会应能提供给人们最大限度的自由以及满足人们发展的客观条件从而保证最大数量的幸福,人的内在需求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因,人与社会是矛盾共同体,相互依存,互生互动,唯有和谐共生才是发展之道。 关键词:社会个人生产力人性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时社会学的基本问题,正如马克思所说:“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生产社会。”①众所周知自从有了人类就有了人类社会,这里是说人类是从属于社会的最基本单位,是人类天然的形成了一个组织,且不依据他们的主观意识而客观产生的一个统一性与对立性相交织的有机整体。“社会”一词最早出现于唐代的古籍中。《旧唐书玄宗上》(本纪第八)中就有记载:“礼部奏请千秋节休假三日,及村闾社会”。此处“社会”一词是目前见到的社、会两字的最早连用,意指村民集会。“社”原址祭神的地方,“会”为聚集之意。今天我们理解的社会的概念是共同生活的人们通过各种各样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组织机构。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在本质上是生产关系的总和,它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的有机总体。变化发展的生活方式以及各种形式上的变化交替已经使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在其整体内部的分布上出现了种种裂痕,但社会由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的转变,并不是与传统彻底决裂,开始一个全新的阶段②。任何时期的发展都是由那个时期某种特定的形式占据优势从而在整体中引导整个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诸如生产力的发展、智力的发展以及文化等。就个人与社会的发展关系层网来说,从原始社会起历经的几个社会,已经从单纯的合作关系逐步转变为复杂的带有个人因素的合作关系,起初这个社会是一种暂时的和不稳固的结合,接着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及私有制概念的产生,人的私欲进一步膨胀,已无法维持旧的生产关系,随即那种原始的单纯的生产关系开始土崩瓦解,社会结构产生了巨大变迁,来自外界环境的压迫,人的思想也逐渐转向从最初的生存需求转而寻求一种崭新的方式来维持个人发展,这就相当于斯宾塞认为的人类社会逐步从同质性社会向异质性社会进化,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到确定状态的发展,这些不同的需求成为了推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42卷,12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②黎民,张小山西方社会学理论..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31

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一) (一)权利的内涵及其特征 权利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与义务相对应,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权利由法律确认、设定,并为法律所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应依法施用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享有权利者得到相应补偿。离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无所谓法定权利的存在”①。 由以上权利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权利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两大内容之一。这是因为,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出发,任何法律关系的形成,都是权力义务的统一体,如若离开了权利或者义务的一方,法律关系也不复存在。法律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领域,它所调整和涉及的社会领域几乎无所不包,并且其他领域对行为的自由度加以的限制也往往为法律所肯定,我们也正是从这一特定意义上讲,权利是一种社会法律关系的产物,是一种合法关系的存在。与权利最为密切的伴侣是义务,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每个具体法律关系中,它的参与者都是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因此,义务和权利一样,也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它与权利一起,形成了法学的最基本的问题。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马克思指出:“这个国际协会以及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②其次,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权能。这也就是说,权利的享有者,无论是作为或者是不作为,都是法律所赋予自己的权能,而且在这些作为与不作为中,包含有主体的有目的、有意识、有意志地选择活动。而权利主体是选择作为,还是选择不作为,都是与其可能获得的某种利益相联系的,如若能够获得某种利益,便证明权利主体依法享有了权利,反之则不然。同时,依照上面所述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权利主体对权利的行使,必然要求义务主体依法履行义务,即也要对应地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这也就是说,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某些利益作一些必要的限制或让渡,以确保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权利的实现。在现实生活中,一旦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必然要求义务主体依法履行义务。而且这一义务主体是广义的,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国家机关等等。第三,权利是依赖于国家法律而存在的,即权利与法律是紧密相连的、密不可分,法律以权利为核心内容,权利以法律为其存在形式。如前所论及的,权利所示的某种权能,是主体享有并有权通过其意志行动去实现的。实际上,这里面就自然而然地表明了权利从其实体内容上来讲,必然由国家的法律予以确认并保证其实现;从其存在的形式上来讲,必须以国家的法律规范为载体,换句话说,权利的存在形式只能是国家的法律规范。正如马克思所指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③”可见,离开了国家法律对权利的确认,离开了国家法律对权利的保障,任何权利主体所理应享受到的权利,都将会化为泡影。 (二)权力的内涵及其特征 权力(这里仅指公权力),作为一种能动力量,它不过是担当一定公共职务的人,“在作出会影响同一社会制度内其他人的行为的决定时,所具有的能力或者潜力”。④权力作用和影响之大小,首先是随权力拥有者所占居的职位不同而异。根据以上的概念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权力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权力是一种能动的支配的力量。就某一具体权力而言,行使者可以依据其所分掌的权力,就权力所及范围内的事情发号施令,行使管理权。该权力所及的对象对于这种管理必须尊从,而且这种权力的能动的支配力量,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对于那些不服从支配的人,具有强制其遵循的效力。如,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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