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新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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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 ——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六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一、本准则的总体要求 (1)

二、质量控制制度的内容 (2)

三、制定质量控制制度时应考虑的因素 (2)

第二章 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3)

一、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3)

二、质量控制制度的记录与传达 (4)

第三章 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4)

一、对主任会计师的总体要求 (4)

二、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 (6)

三、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 (6)

四、委派质量控制制度运作人员 (7)

第四章 职业道德规范 (8)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总体要求 (8)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措施 (8)

三、满足独立性要求 (9)

第五章 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13)

一、接受与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总体要求 (14)

二、考虑客户的诚信情况 (14)

三、考虑是否具备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

资源 (16)

四、考虑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17)

五、考虑其他事项的影响 (17)

第六章 人力资源 (18)

一、人力资源管理的总体要求 (18)

二、人力资源管理的要素 (19)

三、招聘 (19)

四、人员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发展 (20)

五、业绩评价、薪酬和晋升 (21)

六、项目组的委派 (22)

第七章 业务执行 (24)

第一节 指导、监督与复核 (24)

一、指导、监督与复核的总体要求 (24)

二、指导的具体要求 (25)

三、监督的具体要求 (25)

四、复核的具体要求 (26)

第二节 咨 询 (27)

一、咨询的总体要求 (28)

二、咨询的具体要求 (28)

第三节 意见分歧 (30)

一、处理意见分歧的总体要求 (30)

二、对出具报告的影响 (31)

第四节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1)

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总体要求 (31)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象的确定 (32)

三、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具体要求 (33)

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性质 (34)

五、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 (34)

六、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时间 (35)

七、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标准 (36)

八、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记录 (38)

第八章 业务工作底稿 (38)

一、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要求 (39)

二、业务工作底稿的管理要求 (39)

三、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密 (40)

四、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使用与检索 (40)

五、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 (41)

六、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 (41)

第九章 监 控 (42)

一、监控的总体要求 (42)

二、监控人员 (43)

三、监控内容 (43)

四、实施检查 (44)

五、监控结果的处理 (45)

六、监控的记录 (47)

七、投诉和指控的处理 (48)

第十章 记 录 (50)

一、质量控制记录的总体要求 (50)

二、质量控制记录的方式和内容 (51)

三、质量控制记录的保存期限 (51)

第一章 总 则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提出的总体要求,质量控制制度的内容,以及制定质量控制制度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本准则的总体要求

本准则第三条第一款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提出了总体要求,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准则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以下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本准则将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统称为业务准则)的规定;

(2)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上述总体要求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要求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依据本准则制定适用于本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二是要求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质量控制制度,必须能够实现质量控制的下列两大目标:(1)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业务准则的规定;(2)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这两大目标之间相互联系,第一个目标针对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行为过程;第二个目标针对的是会计师事务

所和项目负责人的行为结果(反映在报告中)。行为过程的控制达不到要求将对出具恰当的报告产生不利影响。

本准则第三条第二款界定了项目负责人的含义,指出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二、质量控制制度的内容

本准则第四条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内容,规定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为实现本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必要程序。

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是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控制政策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实现质量控制目标而采取的基本方针及策略;控制程序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可见,控制政策指引和统率控制程序,控制程序是控制政策的具体化和实现途径与方法。

三、制定质量控制制度时应考虑的因素

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时,应当考虑自身规模和业务特征等因素。

在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考虑自身规模、分所的数量、对相关人员和分所授予的权限、人员的知识和经验、业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对成本效益的适当考虑等因素,制定适合于本所的、能够实现规定的质量控制两大目标的政策和程序。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规模较大,所执行的业务复杂程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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