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职业

病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的总称。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

第四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市和区、县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工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有有害作业的单位必须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建立劳动卫生制度,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预先告知劳动者。

第九条劳动者有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治理措施的权利。

劳动者有接受劳动卫生培训的权利。

劳动者有依法要求单位改善有害作业的劳动条件和获得职业病预防、治疗的权利。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而未采取治理措施,又无必要的个体防护措施的,劳动者有权检举、控告和拒绝操作。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卫生操作规范。

第二章预防

第十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的劳动卫生监督,加强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和劳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指导。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劳动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交付的执法检查任务。

第十一条禁止将有害作业转移给没有相应防护设施的单位。

第十二条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

涉及有害作业的建设项目设计的审查和工程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卫生学评价,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单位使用新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材料的,应当在使用前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其毒性评审资料。

第十四条有害作业场所应当与其他作业场所分开,并配备必要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

易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紧急防范设备和医疗急救用品,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急救人员。

有剧毒、放射源或者产生放射线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加强防范管理。

第十五条单位对有害作业应当制订劳动卫生操作规程,建立各种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发生职业病的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劳动卫生档案,记录生产工艺流程及职业危害因素影响劳动者健康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有害作业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单位内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劳动卫生知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劳动卫生知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测定

第十九条本市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不得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委托测定。

单位确定的自测人员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实施资质认可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对作业场所中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进行测定;也可以委托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测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测定结果报送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向职工公布。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测定工作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抽查测定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单位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测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测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测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和统一的检测技术规范,测定必须科学、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或者本市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超标费。

超标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和征收、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健康保护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并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和建立健康档案。

单位应当对曾长期从事过有害作业的并可能患晚发职业病的离休、退休和调离岗位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

职业性健康检查的范围、内容、间隔时间和职业禁忌症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与该禁忌症相关的有害作业。

第二十八条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急性职业病可以由初诊医疗卫生机构诊治。慢性职业病和急性职业病医疗终结后疑有后遗症的,由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对患者的职业史、既往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临床症状及相应的理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集体作出职业病的诊断。

第三十一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送交职业病患者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或者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上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上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第三十四条单位对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安排治疗或者疗养,并定期复查。

第三十五条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其职业病的医疗费用由造成该职业病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处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可以分别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的,按照每人次五百元处以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止有害作业操作。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时,凡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分工范围的,应当会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款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第三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认为有可能引起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可以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拒绝、阻碍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2002年修正)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2002年修正) 【法规分类号】C211101200202 【标题】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修正)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9/01/29 【实施日期】1999/07/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其他 【文号】 【题注】(1999年1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6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

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24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决定 (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生产或者引进有毒工业新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中毒救治与防护方法等资料。” 三、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监测和检测”。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有害作业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卫生检测、评价。 “卫生检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重复检测。”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有害作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管理制度

附件1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法、公开、公正、客观、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独立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并对诊断与鉴定结论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卫生部成立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对全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建设,设区的市应当有经批准设立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第二章诊断机构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拥有3名以上职业病诊断医师、具备与所开展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人员资料; (四)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仪器设备资料; (五)本单位职业病诊断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

噪音职业病鉴定流程

噪音职业病鉴定流程 声聋是人们在工作过程中,由于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进行性的感音 性听觉损伤,是法定职业病。 噪音职业病鉴定流程 一、申请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 议的首次鉴定。 二、组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需要指出的是,设区的市 级卫生行政部门不设立专家库。因为不管是首次鉴定还是再鉴定,都应从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 员会的专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鉴定委员会设 主任委员1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 三、申请鉴定相关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各项材料 其他有关资料 除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外,如果因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 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鉴定委员 会根据需要还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 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四、审查材料、调查取证

根据规定,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还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职业诊断鉴定。邀请的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与鉴定结论的表决。 五、作出鉴定结论 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结论的作出应以鉴定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为准,同时应当将鉴定过程如实记载下来。 六、对鉴定结论有异议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

职业病防治办法(范本)

职业病防治办法(范本) 1 范围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管理,综合治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适用于公司对各类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 2 职责 2.1 办公室负责职业病防治的归口管理,对各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2 各部门负责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下属职工的职工病防治工作。 3 管理要求 3.1 职业病定义 职业病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由于某些特殊的环境而引起的疾病。即由于人体受粉尘、毒物、噪声、高温等影响,造成人的某些器官发生病变,或者引起全身性疾病。 3.2 本公司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种类 3.2.1 尘肺——电焊工尘肺、其他尘肺 3.2.2 职业中毒——甲苯中毒 3.2.3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署 3.2.4 职业性眼病——电光性眼炎 3.2.5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 3.2.6 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 3.3 职业病防治原则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分级管理,综合治理。 3.4 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3.4.1 公司确保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3.4.2 厂房设计时的职业危害防治 3.4.2.1 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造和技术引进安装项目,要求其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以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 3.4.2.2 各车间布局做到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并保证空气畅通。 3.4.2.3 办公室根据不同的职业危害性质,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3.4.2.4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直至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达标后,方可重新工作。 3.4.3 宣传和培训 3.4.3.1 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向职工明确该岗位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不得向职工隐瞒职业危害,也不得强制职工从事具职业危害的工作。 3.4.3.2 办公室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和上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说明有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后果和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指导职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4.3.3 办公室在公司相关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要求等,对有严重危害的工作场所应特别警示。 3.4.3.4 供应部必须要求供方在提供的有可能产生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的设备、材料上,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3.4.4 合理安排工作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山东最严环保法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11月1日正式实施了,那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推广。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积极倡导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提高绿化率和森林覆盖率,推行绿色交通、绿色建筑,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各单位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二)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四、定义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 监测指用人单位监察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是否影响劳动者健康及其动态变化,通过运用一定的方法或手段予以测定。职业卫生监测分为环境监测和生物学监测。 检测是经过资质认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的测定,并提交职业危害评价报告,作为行政执法的事实依据。 (二)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健康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三)职业病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 是指在生产劳动或者在其他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影响劳动能力的物理性、化学性、生产性等因素的总称。 (五)职业禁忌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 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六)有害作业场所 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者在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 五、职责 (一)安环处负责岗位粉尘、高温、噪声的检测与分级;放射监督管理工作;参加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负责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 (二)职工总医院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的具体实施;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急救;职业病的统计报告;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和要求,作好职业病防治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人力部负责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科技大学负责对职业危害岗位职工的教育培训。 (五)各生产单位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拟定相应的职业卫生监测和健康检查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内容及要求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事项名称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办事类型 卫生行政许可 受理机关 浙江省卫生厅(红旗路99号湖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电话:2053913) 决定机关 浙江省卫生厅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申报条件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标识。 3.具有满足所开展申请健康检查项目所需要的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条件。 4.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的配置: (1)至少应有医(技)师以上职称8人。其中主治(管)医师职称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有2名以上取得浙江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人员。申请2个以上类别(含2个,以下类同)的每增加1个类别按比例增加相应的医(技)人员和《职业病诊断资格证》1人。 (2)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应有符合申请类别所需要的眼科、五官科、皮肤科等临床专科医师)。临床专科医师不足的,可外聘不超过体检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应设置临床

检查室(眼科及五官科、皮肤科)、门诊室、化验室、X线检查、理化检验室、专用仪器室、档案室等主要科室,工作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平方米。申请2个以上类别的每增加1个类别增加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 6.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承担项目相关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质量管理手册、工作规范、和满足工作需要供查阅的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有《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标识。 3.具有满足开展所申请职业病诊断类别所需要的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条件;同时申请并取得相应类别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 4.职业健康检查(含诊断)专业人员的配置: (1)至少应有医(技)师以上职称10名,其中中级医技职称应占三之二以上,应有2名以上高级医技职称,并有3名以上取得浙江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人员。申请2个以上类别(含2个,以下类同)的每增加1个类别按比例增加相应的医(技)人员和《职业病诊断资格证》2人。 (2)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诊断机构应设立职业病诊断组,由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组成。体检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本专业业务,其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应有符合申请类别所需要的眼科、五官科、皮肤科等临床专科医师)。临床专科医师不足的,可外聘不超过专业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应设置临床检查室(眼科及五官科、皮肤科)、门诊室、化验室、X线检查、理化检验室、专用仪器室、档案室等主要科室,工作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250平方米。申请2个以上类别的每增加1个类别增加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 6.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承担项目相关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质量管理手册、工作规范、和满足工作需要供查阅的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范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一览表

表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一览表 序号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标准、文件名称 编号 实施 时间 发布部门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11”第52号 2011-12-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14”第70号2014年修 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二十八号 199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3号 2013-07-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03 国务院 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 号 2002-5-12? 国务院 7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11-01 国务院 8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05-12 国务院 9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定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04-28 国务院 10 《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06-01 国务院 11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1号 2005-09-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17号 2009-05-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45号 2012-04-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47号 2012-06-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48号令 2012-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6《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49号令 2012-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51号令 2012-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 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2011-8-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9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171号2013-12-3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2012-5-2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21《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 护档案>管理要求的通知》? 冀安监管职健[2013]52号2013-5-20?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2《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 第12号 2009-2-1 河北省人民政府 2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令2002-4-11 卫生部 24《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2012? 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25《河北省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 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暂行)》 冀安监管职健[2010]120号2010-10-21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6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 同时”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安监管职健[2012]4号2012-11-28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经济特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电厂污染防治 第四章其他固定燃烧设施污染控制 第五章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第六章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 第七章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 第八章港口船舶污染防治 第九章扬尘污染防治 第十章其他污染防治 第十一章大气污染应急管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深圳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持续提升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政府对本市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制定并定期修订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规划、调整城市发展和产业布局,采取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各区政府对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负责,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和要求,制定本辖区年度实施计划。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发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能源发展规划,推广清洁能源,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价格和收费制度。 市经贸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发展政策和发展 规划、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或淘汰目录,机动车燃油品质升级,淘汰重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推进清洁生产。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制定促进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政策,制定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有利于机动车及港口、船舶废气污染防治的行业规划及政策,推广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提高全市营运行业清洁能源车辆数量。 市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环境保护特区技术规范和修订工作,禁止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特区技术规范的产品销售。 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市灰霾天气观测、预测、预警和研究,实现部门间大气环境相关数据共享。 市住房建设、建筑工务、水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工地、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和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情况监督。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严格车辆管理,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路检工作,加强对在用车超标排放的管理,对高污染排放车辆依法实施限行。 第五条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制定各区和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目标及任务,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 各区和各部门每年一月底前应向市政府提交上一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报告。市政府每年二月底前组织对全市各区、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各区和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政府应加强与周边各城市的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工作,建立重

职业病认定赔付流程

职业病认定及赔付简要流程 1、员工应按公司EHS有关职业病防范的措施做好职业病防范; 2、员工发现有职业病症状(详见附件一)时,应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 3、员工在拿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附件二) 后15日内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在收到员工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附表三)后,将其提交 *****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表需员工本人或家属签字认可; 5、*****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60日内认定工伤;(人力资源 部注:实际认定所需时间比规定的短) 6、患职业病的员工在拿到工伤认定的通知后可凭医保卡到工伤及职业病保险指定 医院(附件四)进行治疗,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详见《工伤救治、认定及赔付建议流程》公司人力资源部*****年7月18日发),治疗期间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相关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7、患职业病员工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程度 鉴定。伤残鉴定参照的标准为国家标准(GB/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国家对标准进行修订则按照新标准执行; 8、患职业病的员工在接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后,可向*****市医保中心申请赔付; 9、*****市医保中心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赔付,赔付标准参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 和《*****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10、员工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和赔付决定不服的,可提请*****市劳动保障局进行 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的,按规定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 附件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尘肺 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毒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

四川省职业病诊断机构一览表

四川省职业病诊断机构一览表 诊断机构名称诊断项目有效期限地址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1、尘肺;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3、 职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 职业性传染病;6、职业性皮肤病;7、 职业性眼病;8、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 疾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 20110818- 20150817 成都市武侯区中学路6号 成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诊断性门诊部1、尘肺; 3、职业中毒;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职业性传染病; 6、职业性皮肤病; 7、职业性眼病;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20120217- 20160216 成都市武侯区龙祥路4号 成都铁路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附属门诊部1、尘肺; 2、职业中毒; 3、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4、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疾病; 20111222- 20151221 成都市火车北站西一路4号 中铁二局集团职业病防治院1、尘肺20120706 — 20150301 成都市龙泉大面镇青台山 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1、尘肺;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3、 职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 职业性传染病;6、职业性皮肤病;7、 职业性眼病;8、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 疾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 20110324 — 20150323 成都市 人民南路三段18号

自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尘肺;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3、职 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 职业性传染病;6、职业性皮肤病;7、 职业性眼病;8、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 疾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 20110322 — 20150321 自贡市汇东新区汇川路1296 号 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卫生防护研究所1、尘肺;2、职业中毒;3、物理因素 所致职业病;4、职业性皮肤病;5、职 业性耳鼻咽喉口腔疾病 20110705- 20150704 攀枝花市东区大花地 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1、尘肺;4、职业中毒(苯、三硝基苯、 锰、一氧化碳) 20110519- 20150518 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 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1尘肺; 3职业中毒; 7、职业性眼病;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20100608- 20140607 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三村 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1、尘肺; 2、职业中毒 20120606- 20160605 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31 号 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1、尘肺;2、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20091119- 20131118 德阳市岷江西路一段340号 广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1、尘肺 3、职业中毒;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职业性 传染病;6、职业性皮肤病; 7、职业性眼病; 8、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疾病; 20110330- 20150329 广元市市中区小西街98号 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1、尘肺;2、职业中毒;3、物理因素 所致职业病;4、职业性传染病;5、职 业性皮肤病;6、职业性眼病;7、职业 性耳鼻咽喉口腔疾病 20110803- 20150802 内江市西林新区兴隆路 61-67号

2016版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五节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章重点区域联合防治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强生态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

督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品监督、农业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渔业部门、海事机构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管理。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绿色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责任。 第七条本省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流程及注意事项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及注意事项 中山市职业病防治所胡建辉 《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于2002年5月1日实施后,我国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工作也做出相应的调整。主要有如下特点:①诊断与鉴定工作截然分开,鉴定工作仍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通过抽取专家库专家进行职业病鉴定;③诊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④劳动者可直接申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⑥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我国的法定职业病名单是根据疾病的危害性,国家的经济、生产和技术条件而提出的。只有在国家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名单中的职业病才是法定职业病,现行法定的《职业病名录》由卫生部、劳动保障部于2002年4月18日颁布,有10大类115个名单。其中①尘肺13种,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③职业中毒56种,④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⑤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⑥职业性皮肤病8种,⑦职业性眼病3种,⑧职业性耳鼻喉疾病3种,⑨职业性肿瘤8种,⑩其他职业病5种。 职业病诊断诊断工作不同于普通疾病的诊断,它是一项政策性、科学性、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医师、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以及诊断原则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1诊断机构 应具备的条件:①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②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③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④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诊断工作流程、质量管理制度,有组织地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做出的诊断结论能承担责任。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在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所从事职业病诊断项目的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后,方可进行职业病诊断工作。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有效期限为4年。 2诊断医师 应具备的条件:①具有执业医师资格,②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③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④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⑤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⑥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3职业病诊断原则 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 4职业病诊断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诊断→签发诊断证明书→档案保存。 5职业病诊断与注意事项 5.1 申请 应提供如下资料:①职业史、既往史;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③近

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

XXX有限公司 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 一、总则 1.1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1.3编制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1.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3.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1.3.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1.3.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1.3.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3.8国家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 1.3.9 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1.3.10 GBZ 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1.4术语和定义 1.4.1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4.2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1.4.3职业病危害因素: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1.4.4职业禁忌: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1.4.5急性职业中毒:指在生产过程中,毒物在一次或一个工作日内,大量进入机体引起的中毒。 1.4.6慢性职业中毒:指在生产过程中,长期小量吸收工业毒物引起的中毒。 1.4.7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其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1.5工作职责 1.5.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负责健全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指导职业病防治工作。 1.5.2公司主管领导 主管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1.5.3 HSSE部 1.5.3.1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组织、管理、监督工作。 1.5.3.2贯彻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制度。 1.5.3.3制定、修订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1.5.3.4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1.5.4人力资源部 负责组织识别特殊工种岗位及有毒有害岗位,负责职业病人、职业禁忌症人以及职工工伤待遇的管理工作。 1.5.5行政管理部(综合管理部) 负责公司医疗室医疗服务和管理,负责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护等医疗宣传和教育工作,负责参与健全职业病档案及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参与新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员工和特殊作业员工的健康管理,负责参与作业场所尘毒点、高温点的监测、统计上报并协助HSSE部等部门(别的相关部门/单位)提出预防和改进意见。 1.5.6工会(党群工作部) 负责组织实施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

新版《大气污染防治法》试题

2016年新版《大气污染防治法》试题1 1、《大气污染防治法》自( B )起施行。 A、2015年8月29日 B、2016年1月1日 C、2015年1月1日 D、2014年4月24日 2、( C )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D、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 C )。 A、大气环境保护权利 B、大气环境保护职责 C、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D、大气环境保护责任 4、( B )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A、县级政府 B、国家 C、市级政府 D、省级政府 5、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 B )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A、建设 B、规划 C、治理 D、政策 6、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 A )。 A、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B、环保验收

C、治污 D、申报 7、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 A )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A、新建 B、改建 C、扩建 D、乱建 8、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 D ),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A、建设 B、管理 C、运行 D、选址 9、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 C )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A、严格审批 B、禁止审批 C、暂停审批 D、允许审批 10.依照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的,必须经( D ) A、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B、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C、国务院备案 D、国务院批准 11、《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 C )以上。

怎样走法定程序鉴定职业病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e77454045.html, 怎样走法定程序鉴定职业病 因工作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而患上了职业病的职工,要想获得相应的职业病赔偿,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进行一个职业病鉴定。大家知道去哪里做职业病鉴定吗? 一、去哪里做职业病鉴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此处的“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此处的“诊断机构”是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条件并拥有一定数量的从事职业病诊断资格医师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根据《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在尘肺病诊断中涉及晋级诊断的,原则是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申请鉴定,而不宜寻求其他机构再次诊断。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劳动者没有依照有关规定确定诊断机构的,所作的职业病诊断无效。卫生行政部门将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法律规定的职业病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国家规定的纳入职业病范围的职业病分10类115种。具体包括如下: (一)尘肺。具体包括: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炭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具体包括: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 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怀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具体包括: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正 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354-97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曲靖麒麟焦化生产范围内职业病防治活动。 二、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良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三、有毒有害物质具体管理控制措施 1、煤尘 1)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内容包括:煤尘物理性质、煤尘对人体的危害、尘肺病的发病机理、防止煤尘伤害人体的措施; 2)煤场、路面采取喷水控制扬尘; 3)炼焦煤破碎岗位设置除尘器,改善作业环境;

题及时联系处理; 5)职工配发防尘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劳动布工作服、翻毛皮鞋、洗衣粉、毛巾、肥皂,做好职工的自我防护工作; 6)确保职工洗澡正常; 7)做好职工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监护档案; 8)建立健全工作场所煤尘监测及评价制度; 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作好尘肺职业病的鉴定及职业病患者的患后医治处理工作。 2、CO(一氧化碳) 1)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CO物理性质、化学性质;CO人体中毒机理;CO中毒后的抢救措施;CO防护技能;车间空气中的最高允许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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