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章程

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章程

2014年7月2日经第七届第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4年7月4日经校务委员会通过,2015年7月28日经杭州市教育局核准,自2015年7月28日起正式生效。

序言

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创办于1979年,是首批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是杭州市政府命名的五大名校教育集团之一,是浙江省开办最早的职业学校。学校办学特色鲜明,进口出口畅通,升学就业两旺,为浙江省、杭州市的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杭州市的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成为职业教育的一片热土,被誉为“新型劳动者的摇篮”、职业学校的“领头雁”。

学校得到了党和各级政府的重视与关怀,国家领导人习近平、李岚清等都曾亲临视察,并高度评价办学成效。从1979年创办至今,人才辈出,硕果累累,曾被评为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先进单位、首批全国“黄炎培职业教育奖”优秀学校、全国环境教育先进集体、全国创建绿色学校活动先进学校、浙江省文明单位、省教育科研先进集体、省绿色学校、杭州市两个文明建设红旗单位、市“十佳”国际旅游资源访问点、

重点涉外参观单位,是第三批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建设学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教职工、学生、家长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全称为“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英文表述为HangZhou Zhongce Vocational School,是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杭州市教育局,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地址为杭州市卖鱼桥霞湾巷65号和莫干山路142号,官网地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e79354547.html,。

第二条本校为实施三年制职业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主要面向杭州市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具有杭州市学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学校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管理,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培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专门人才。同时为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输送合格新生。

第五条本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学校享有民事权,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人、财、物管理负全责。

第六条本章程为学校的办学行为准则。本章程对学校和学校的管理者、教师、职工及全校学生均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学校的校训:敬业、求真、勤奋、创新

第八条学校的学风:勤学、苦练、团结、守纪

第九条学校的教风:授业、扬善、严谨、求索

第二章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对外代表学校。学校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校长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代表自身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序,使教代会制度化、规范化;要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

益,关心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建议和意见,团结教职工为完成学校教育教学任务作贡献。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的机构设置、办学方向、办学规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行使审议建议权。

(二)审议学校的经费预算和决算、校内人事、分配制度等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规章制度,行使审议通过权。

(三)审议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问题,行使审议决定权。

(四)评议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及其他人员的履职情况,行使评议监督权。教代会民主评议校级行政领导干部,必须在学校党组织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进行。评议可在教代会代表中进行,也可在全体教工中进行。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小组,由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席将评议结果经学校党组织签署意见后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党组织,同时报上级教育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的校务委员会为学校日常管理和审议机构,由校长、部分中层干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学校重大决策经校务委员会讨论。

第十三条关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

(一)学校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按照议事规则,经过集体讨论后决策,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学校领导班子会议是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形式。领导班子会议的成员为校长、书记、副校长等。学校工会主席可列席领导班子有关会议。

(三)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是:个别酝酿、集体讨论、校长决定。

(四)校长是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责任人,对决策负责。

第十四条学校设置家长委员会,定期开展活动,介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其他重大事项,获取家长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支持。

第十五条学校设办公室、教导处、专业部、总务处、教科室等组织管理机构,各处室设主任(部长)一名,副主任(副部长)若干名。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按照国家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组织教育教学工作,实施职业教育。教学计划和大纲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职业教育特点,实行产教结合,为

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为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第十八条学校坚持德育为先、立德树人,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公民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

第十九条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既重视学生文化知识基础,强调对必修课程知识技能的理解和应用,又鼓励学生根据社会需要、个人兴趣和条件自主选择课程,逐步实现对知识的重构及延扩;既重视理论课程的教学质量,更严格把握实践课程必须达到的技术等级标准,注重学生智力能力的培养与锻炼,发展学生的兴趣特长,提高学生全面素质。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对修完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修满学分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学分制管理条例,发给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对提前修满学分达到毕业标准的优秀学生可颁发提前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的基本形式,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渠道,要深化课堂教学改革,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全员德育,每位教职工都负有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承担值周、值日、晚自习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重视体育卫生和美育工作,严格执行

国家颁发的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通过多种形式,增强学生的体质,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上好音乐课、体育课,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品学兼优或有其他模范行为的学生,给予适当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耐心的指导教育,帮助他们改正缺点,对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坚持科研兴教策略,加强师资培训,健全校本培训机制,努力提高教师专业能力和教育教学科研水平,着力学科带头人和名师培养,建立一支师德高尚、理念先进、业务熟练、具有现代化教育教学技术和较强科研能力的师资队伍。

第四章人力资源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人事、劳资管理制度,学校奖励师德高尚、育人效果好的教职员工。

第二十八条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全校教职工实行聘任制,一年一聘,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第二十九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管理任务。教职员工要热爱职教事业,为

人师表,热爱学生,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不歧视、讽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

第三十一条学校按规定组织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鼓励专业课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培养“双师型”教师,健全教师业务档案。

第三十二条学校中层干部可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按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任命。

第三十三条因学校工作需要,校长有权对教职工的岗位进行调整,教职工应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对考核不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高职低聘或先提出书面警告,三个月内仍无改进者,可以解聘。对考核不合格的技术工人,可调离技术岗位。对不胜任或不宜任本职工作的教职工,本人可调出学校自主择业。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招收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的学生。学生入学后,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建立学籍档案。

第三十五条学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组织安排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学实习实训设施。

(二)按学校现定条件获得各类奖励。

(三)在学校修完规定课程,经考试考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学校颁发毕业证和相关技能等级证书,并享有推荐就业的权利。

(四)通过适当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五)参加学校合法的学生团体。

(六)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学校对学生给予的处分不服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本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积极主动地学习,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实训任务。

(四)自觉参加学校组织安排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在活动中严守纪律,注意安全。

(五)自觉维护学校的一切公共设施和校园环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法为学生提供完善的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生活、体育、卫生保健设施,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后勤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依法使用和管理本校校舍、场地、设备设施等。

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体器材、卫生设施、办公用品等多种校产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条学校加强生活管理,办好食堂,管好宿舍,搞好集体福利,做好安全保卫、校园建设以及后勤保障等,为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第四十一条学校依法健全财务制度,实行以财务公开为重点的校务公开制度,执行上级收费项目标准,亮证收费。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每学年向教代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民主监督,财务公开,接受上级审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校长室。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实施细则见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学校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本章程,修改章程应由校务委员会提议或四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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