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目录

一、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的不足 (1)

(一)行政诉讼法规定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围过于狭窄 (1)

(二)对原告资格的诉讼要件作了限制性规定,使原告很难进入行政诉讼 (2)

(三)行政诉讼法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均实行普通程序,造成案件审理费时、费力2 (四)行政诉讼法未设置简易程序 (2)

(五)行政诉讼法的一些规定,限制了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很好的保护 (2)

(六)对法院案件管辖、行政机关应诉的的规定不完善 (2)

二、我国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 (3)

(一)公正与效率的需要 (3)

(二)保障公民行政诉讼权的需要 (3)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3)

(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公共服务的需要 (3)

三、建立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基本原则 (4)

(一)保证公正的原则 (4)

(二)体现效率原则 (4)

(三)采取继承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4)

(四)体现方便原告诉讼原则 (4)

四、我国行政诉讼建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4)

五、我国行政诉讼建立简易审判程序的设想 (5)

(一)简化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 (5)

(二)实行言词诉答制度 (5)

(三)缩短诉讼时限 (5)

(四)采用一次合法传唤的缺席判决制度 (6)

(五)简化传唤或通知方式 (6)

(六)简化开庭审理程序 (6)

(七)简化裁判文书制作 (6)

参考文献 (6)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建立

摘要:在我国根据诉讼任务和诉讼形式特点的不同,诉讼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有关简易程序的内容;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增加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相关内容。而唯独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近年来,我国行政案件的数量和种类日渐增多。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单纯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已不适应法制发展的要求。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也应仿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设置简易程序,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提高行政审判效率。

关键词: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建立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因此,行政诉讼的核心就是通过司法权来抑制行政权,保护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公民、法人要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行政行为侵害,主要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所以,为了有效地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迅速、公正地救济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方便当事人诉讼,应当在行政诉讼中建立高效、快捷、简易的审理制度。

一、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的不足

(一)行政诉讼法规定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作了比较概括的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范围。行政机关作为的行为主要有:对行政机关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行政机关不作为主要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应履行法定职责而不依法履行的行为。这些规定造成行政案件起诉条件比较苛刻,都是受理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具有普遍约束力、抽象的行政行为都不能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例举了几类,如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具

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等这些则不属受案范围,也就是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没有将所有涉及国家公权力主体的行政行为列入可诉行为。

(二)对原告资格的诉讼要件作了限制性规定,使原告很难进入行政诉讼

按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都是亨有法律权利的当事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原告的适格和范围作了扩展,明确了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作为原告,又对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经营合资、合作企业和“近亲属” 的范围也作了扩展,但是,这些都是局限于“法定权利上”,没有向体现“法律上的利益”转化。这些约束使行政诉讼不能很好地实现其权利救济功能。

(三)行政诉讼法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均实行普通程序,造成案件审理费时、费力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审理行政案件都应组成合议庭,造成所有案件不分案件复杂、简单,都适用普通程序,而且必须由审判员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因为普通程序都严格规定了办案的程序和办案的时间,并且都要按所有的程序审理,造成审判人员人力的浪费,同时也浪费了办案时间,浪费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对一些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更是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四)行政诉讼法未设置简易程序

行政诉讼法未设置简易程序,使许多“小案”都没有进入诉讼,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全面保护。公民和法人对行政行为中侵害自己利益不严重,数额相对较小的处罚,以及案情简单,当事人有强烈愿望获得迅速公正的裁判,公民和法人都希望法院能够简便、节约、快捷的处理。但由于受行政诉讼普通程序的限制,使公民、法人都放弃了自己的诉权,使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却得不到保护。所以没有简易程序的设置,使许多“小案”没有进入诉讼,使行政机关缺少了司法监督。这样不但不能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还会造成一些行政机关利用公民、法人都不愿诉讼的心态,利用此缺陷滥用权力。

(五)行政诉讼法的一些规定,限制了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很好的保护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三个月内提出诉讼。这一规定,限制了当事人起诉的时间,一但超过三个月当事人便失去了起诉的权利。还有行政赔偿规定应先经过行政机关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或经法院确定行政机关违法,当事人才能提出行政赔偿,限制了当事人直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权利。

(六)对法院案件管辖、行政机关应诉的的规定不完善

行政诉讼法对法院案件管辖,以及行政机关应诉,履行义务的不建全,造成了当事人不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由于地方法院体制设置的原因,在办案中受地方党委、

政府的影响,使办案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造成当事人败诉。还有即使法院判决当事人胜诉,行政机关不但不执行法院判决,甚至有些行政机关在法院确认其违法,判决撤销其处理决定后,又重新作出一个相同行政处理决定,造成公民、法人不断起诉,使他们的权利得不到保护,使得公民、法人对法律丧失了信任,造成了他们都不愿打官司。

二、我国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

从必要性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公正与效率的需要

我国行政诉讼长期以来关心的是结果公正,而无暇效率反思。今天理应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科学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进而提高诉讼效率。一方面,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给予当事人完整的程序保障,期望最大限度地实现正义; 另一方面对那些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则采用较为简便、快捷的程序,从而凸显诉讼效率。通过这种繁简分离的程序设计,解决公正与效率之间的价值冲突,并更好地实现正义。

(二)保障公民行政诉讼权的需要

行政诉讼权利主要内容包括启动诉讼程序权利、获得法院裁判的权利、得到公正裁判权利、终结诉讼的权利。在现实情况下,一个人要充分行使诉讼权,往往还要受到诉讼成本的制约,尤其是对于简单案件,如果诉讼程序冗长、诉讼成本过高,当事人会感到得不偿失而不敢加以利用。即使利用,事后也可能后悔不已。这样,公民在宪法上的诉讼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卡佩莱蒂指出,一种真正现代的司法裁判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必须是它能够有效地为所有人接近。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诉讼简易程序是解决这一困境的最好办法。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行政案件是与人民生活十分贴近的小额违法案件,如汽车违章行驶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制裁等涉及公民个人利益较小、行政侵权不大的案件。这些案件如果付出代价过于昂贵,当事人宁可自食行政违法给其带来的损失,也不愿通过诉诸司法来保障其权益。众多小权利得不到救济,必然产生“人民都在法院外埋怨或都利用私力救济的方式主张权利”。由于微小权利实际最接近公民而又广泛存在,此种情景对社会和谐极为不利。

(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公共服务的需要

基于行政效率的考虑,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了简易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三种程序。既然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有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分,那么,对不服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也应有与其相对应的程序,即

也应有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分。如果对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到了诉讼阶段却千篇一律地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将使行政机关疲于应付,影响正常的行政管理与服务。

三、建立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建立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应坚持如下基本原则:

(一)保证公正的原则

虽然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作为一种宽松、简便的程序,是为了行政诉讼的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及时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办案的目的,最终是实现公正,如果失去了公正,简易程序便失去了设立的价值,人们也不愿再诉讼。所以,建立简易程序也要充分保证最低限度公正,即有些程序要求是一个法律程序为了体现程序正义而不可缺少的,最低限度的公正是程序设计和程序操作必须给予首要关怀的问题。

(二)体现效率原则

设立的简易程序应体现在办案的快速,方便审理,体现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法院的人力、物力和有限的审判资源。“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只有当事人所享有的程序保障与其从程序中所获得的利益相适应,这一程序即为“正当程序”。只有法院用高效简易的程序来保护公民、法人的权利,使公正来得更早、更快。

(三)采取继承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立,应当继承和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以及我国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的经验,再结合行政诉讼的特点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来设立。我国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成功经验,为促进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对不适合我国实际,不适应行政诉讼特点的做法也要坚决抛弃,从中找到符合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四)体现方便原告诉讼原则

为了方便原告诉讼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原告不服的,都可以选择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这样,可以充分保护好当事人起诉权利,节约原告诉讼成本。对行政机关所在地与原告所在地不一致的案件原告选择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被告也可以委托原告所在地的相同行政机关参与诉讼,使案件能够快速简易得到处理。

四、我国行政诉讼建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对我国行政诉讼建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做如下界定:

(一)只有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社会影响力不大的简单的行政案件。

(三)适用二审程序、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行政案件,因双方当事人在实体或程序上的有关问题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比较合适,而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四)简易程序的选择可依当事人动议确定,也可由法官审查决定。当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时,可由当事人双方动议确定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法律、法规应该适用普通程序的,可由当事人双方动议确定适用简易程序,体现当事人对程序具有选择权。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当事人又不动议,可由法官审查决定,但必须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

五、我国行政诉讼建立简易审判程序的设想

笔者设想,我国行政诉讼建立简易审判程序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简化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采用独任制,即由具有主审法官资格的法官一人独立审理案件,并由其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裁判文书的签发也由独任法官直接作出,能当庭宣判的,可当庭作出;不能当作宣判的,可在开庭后7日内定期宣判,以保证简易程序的快捷运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实行言词诉答制度

行政相对人言词起诉时,先由书记员对起诉人言词起诉的内容进行记录。起诉录笔应有明确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等符合起诉条件的内容。书记员将起诉笔录交起诉人核实无误,再交法官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受理。立案受理的,应将言词起诉笔录之复印件于法定期限内发送行政机关答辩。行政机关收到言词起诉笔录后,可作言词答辩,但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答辩并提供有关证据和法律法规依据。言词答辩的,由书记员记入笔录。言词答辩笔录经行政机关核对无异后,书记员应报告审前法官,并由审前法官将言词答辩笔录之复印件交书记员或其他送达员在法定期限内发送给行政相对人(起诉人)。不过简易程序是方便当事人诉讼而设计的程序,当事人也可选择书面起诉或书面答辩。

(三)缩短诉讼时限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时限周期过长,适用简易程序应缩短诉讼时限。1. 缩短立案受理时间。设立简易程序后,立案受理时间可改为3日内。2. 缩短答辩时间。简

易程序启动后,送达诉状的时间可改为3日内,答辩时间可改为5日内。3. 缩短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后,审理期限缩短为1个月。一般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得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以体现简易程序的及时、迅速、高效等优点。

(四)采用一次合法传唤的缺席判决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

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为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在启动简易程序时,可采用一次合法传唤原则,即当事人经一次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的,对原告“视为申请撤诉”,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

(五)简化传唤或通知方式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可以用简便的各种方式如电话、电报、电传、捎话、当面口头通知、传票等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参加诉讼,不受普通程序有关规定的限制。

(六)简化开庭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开庭审理阶段和顺序的限制。审判人员可以将开庭审理的不同阶段结合在一起进行,也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交叉进行,以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涉及行政赔偿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在庭前进行调解。如达成一致协议,制作送达行政赔偿调解书;如达不成一致协议,可开庭审理。

(七)简化裁判文书制作

裁判文书的内容仅记载争议的事实要点和主要理由,毋须记载全部争议的事实和全部的理由。裁判文书的格式可以借鉴美国加州采用表格记载和裁判的作法,即在表格内填写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及其基本情况、双方争议的事实和理由的要点、法院的裁判及送达,最后加盖法院的印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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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宁杰,马倩.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J]. 行政法学研究. 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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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及答案 多项选择题(同名48525)

1、属于行政司法权的是(ABCD )A.行政调解权B.行政仲裁权C.行政裁决权D.行政复议权 2、行政优先权包括(ABC )A.先行处置权B.获得社会协助权C.行政行为推定有效权 3、下列行政处罚中属于行为罚的有(AD )。A、责令停产停业D、吊销营业执照 4、我国行政赔偿的途径有(ACD )A、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提出 C、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与其他问题一并提出 D、在行政诉讼中与其他问题一并提出 5、下列许可中属于独占许可的有(AB )A.专利许可B.商标许可 6、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包括ABCD。A、不失职B、不违反法定程序C、不超越职权D、不滥用权力 7、行政机关作出(ABD )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许可证或执照D、数额较大的罚款 8、行政行为成立便对相对方和行政主体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地应具有(ABDE ) A、确定力 B、拘束力D、公定力E、执行力 9、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渊源的有ABD A、宪法B、法律D、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1.下列选择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有(ABCE )。 A.北京市人民政府B.海淀税务分局C.国家烟草局E.某行政公署 2.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AC )和开除。A.降级C.撤职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的行为属于(BD )B.具体行政行为D.应请求行政行为 4、吊销驾驶执照的行政行为属于(ABCD ) A.具体行政行为B.依职权行政行为C.要式行政行为D.可诉性行政行为 6.直接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有(AD )形式A.查封、扣押D.代执行 7.行政给付在我国主要有(ABCD )等形式。A.安置B.补助C.抚恤、优待D.救灾扶贫 8.我国行政裁决主要适用于解决(ABD )A.权属纠纷B.侵权纠纷D.知识产权纠纷 9.下列合同(ABC )属于行政合同。A.科研合同B.粮棉征购合同C.计划生育合同 10.行政指导的依据有(ABCD )。A.法律B.法律原则C.国家政策D.行政组织法上的职能规定 1、行政行为具有(ABCDE)情形之一的,行政主体应承担撤销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A、主要证据不足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C、违反法定程序 D、超越职权 E、滥用职权 2.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有(ABCD)。A.调查权B.建议权C.检查权D.行政处分权 3、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BC )管辖。 B、本级人民政府 C、上一级工作部门 4、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下列(ABCD )侵犯财产权情形的,国家应予赔偿。 A、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B、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C、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D、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5、下列(AC)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行政机关拒绝发放社会保障金C、卫生局对一个体食品商贩罚款 6、下列(ABD)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公安局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的刑事侦查行为B、公民就已决定的行政裁决不服,重新提起处理申请遭拒绝D、外部交发表的表明我国政府立场的声明 7.下列(BD)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B、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D、海关处理的案件 8.裁定管辖包括(CD)。C.移送管辖D.指定管辖 9.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CD)C.部门规章D.地方规章 10.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冲突的形式有(ABCD)。A.特别冲突B.层级冲突C.人际冲突D.区际冲突 11.下列关于行政法的渊源的说法正确的是( AB )A.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B.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12.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 )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C.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13.对下列哪些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AB)A. 天津市司法局 B. 天津市公安局 14.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变更决定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是(ACD) A.行政复议申请人C.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相对人)D.其他与行政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 15.具备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ABC ) A. 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B. 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C.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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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简易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缺陷的原因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实践中之所以存在缺陷和弊病,主要是有以下原因: (一)简易程序立法的滞后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遵循的是“宜粗不宜细”立法原则,其中关于民事简易程序的条文只有5条,仅就起诉阶段进行了简化,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限、当事人提出答辩的期限、当庭宣判后送达判决书的期限等均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但由于其在法律位阶上低于《民事诉讼法》,执行起来效果不尽如人意。加之司法解释间的相互冲突,具体如何适用,各地各人认识不同,造成司法不统一。 (二)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上的模糊性。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适用范围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用范围小。从立法本意来看,把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确定为基层人民法院,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但现在看来,我国法律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规定得过于死板,并没有真正起到方便群众

起诉的作用,因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都是解决纠纷的,而把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仅限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不能适应公正与效率的现实需要。二是适用标准模糊。即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范围太窄。我国民诉法142条规定将“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 三者结合起来作为界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尚不够具体,明确,缺乏操作性。应该将这些标准进一步细化、具体。三、是界限不清。由于立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的不明确,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也没提及适用简易程序的专门机构,同一法官兼具审理普通和简易程序案件的双重任务仍大量存在,加之一些法院和法官执法不严、图省事的思想作怪,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混用。四是忽视了对私权的保护。在适用简易程序时,是由法院还是由当事人决定,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选择权。但在我国,对具体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何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及以什么方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以及何时及依什么标准和方式转入普通程序等等,一切都被赋予法院来裁量决定。最高人民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若干问题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若干问题 【学科分类】刑事诉讼法 【出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 【摘要】刑事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更为简易和快速,受到各国的青睐。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同时要求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为此,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应对,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积极探索既能简化办案流程、又能保证案件质量的工作模式。 【关键词】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修改;出庭支持公诉;庭审方式简化;被告人权利保障 【正文】 刑事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更为简易和快速,旨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在司法资源日趋紧张的形势下,简易程序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青睐。今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要求公诉人必须出庭等等,给刑事司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一、其他国家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况 依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简易程序仅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凡是不经检察官起诉、陪审团定罪或者普通法正常程序所要求的其他程序,法官直接以迅速、简单的方式处理争议、解决案件,作出裁判的任何诉讼程序,都是简易程序,因此,国外的简易程序范围非常广,不能简单地以我国简易程序的标准来衡量。 (一)简易程序的种类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处罚令程序、保安处分程序、简易程序、没收、扣押财产程序、对法人、社会团体处以罚款程序等特别程序,这五种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都具有简单、即时、速决的特征,均属于简易程序范围。《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美国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规则》规定了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和辩诉交易程序这两种简易程序。《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简易审判程序、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快速审判程序、立即审判和处罚令程序,都属于简易程序范围。日本的快速处理程序包括:简易公审程序、简易命令、交通案件即决裁判程序。我国澳门地区的简易程序包括简易诉讼程序、最简易诉讼程序和轻微违法诉讼程序。 (二)适用的案件范围

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期限 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在不同的法律中有不同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部门规章《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相应的规定。 行政复议期限 一般期限。《行政复议法》是规范行政复议行为的基本法。对行政复议的期限,该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质监法律期限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十五日。 行政诉讼期限 一般期限。(1)《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申请行政复议后的一般诉讼期限为行政复议期满后十五日。(2)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一般提起诉讼期限为三个月。 质监法律法规规定期限。(1)《计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行

行政诉讼法知识题库

行政诉讼法知识题库一、判断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1√)2、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153、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4√)(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5√)案。(当事人可以向上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的,6、√)一级人民法院起诉。(补偿以及行政机但行政赔偿、7、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不得进行调解,√)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可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在行政诉讼中,8√)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9、√)全面审查。(√)(、10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应当公开进行。(×)1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2行政诉讼案件一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3、(×)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14对该行政机关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15、(×)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16(×)、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以及对国务院或县17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18域管辖行政案件。(×)、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复议19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被告可以20免除相应的举证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21√)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2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以再次自行移送。(×)、经复议的案件,行政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只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23行政机关为被告。 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24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25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只能由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

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庭审规则

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庭审规则(适用于基层法院) [庭前准备] 书记员在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宣布法庭纪律(略): 3、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待审判员入庭就座后)。 4、报告审判员,本案被告人×××已提押到法庭候审室候审(自诉案件为:本案的自诉人、被告人均已到齐),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宣布开庭] 审:——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审: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情况:(自诉案件的还应问明自诉人的主要情况),由审判员按普通程序查明被告人身份。] 审:甘肃省××县(区)检察院的××(检刑起字)第×号起诉书你收到了没有?是什么时间收到的? 审:法院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时是否告知你本案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决定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由××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自诉的为×××诉被告人×××一案)。本案由——人民法院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派员出席法庭。庭前经征求被告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也不参加法庭审理,只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被告人×××,你听清了吗(辩护人亦可不出庭,向法庭提供书面材料即可。)?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诉人)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审判员、书记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 审:(自诉人)被告人×××,你听清了吗?

行政复议回复期限

行政复议回复期限 前几天遇到一个事,某交通局作出了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是受害方不服该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受害方准备提起行政复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管理局或者交警大队作出的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提起复核,而复核的期限为三天。同样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去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对认定结果不服的,也可以向作出认定单位的上一级提出行政复议。因此,我们知道,行政复议是为了行政机关作出一些行政行为、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组织等认为该行政行为伤害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对该行政行为表示不服不理解的时候,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 不过,行政复议不是随便提的,也不是想什么时候提就什么提。向上一级提起行政复议是有时间上的限制的,提交行政复议书之后,上一级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的答复时间和提出时间。 一、关于当事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般来讲,公民可以在60日内上一级行政单位提交申请。那超过60日是不是就不可以呢?也不是,如果有些法律对行政复议的时间又明确的规定,就要根据具体法律的规定。但是要注意个问题,其他的法律的对行政复议有期规定,并且超过60日的,可以依据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限提交申请,若是

一些条例、法规的规定,就要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二、关于上一级行政机构对于行政复议作出答复的时间 1.一般来讲,根据《行政复议法》中第十七条的规定,上一级行政单位在接收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2.如果经过审查之后,行政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出具《决定不予受理书》,并送达申请人; 3.对于符合条件的,但是对于申请人提交错误申请机关,应该在七日内转送到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且及时通知申请人。 4.行政机关进行审查之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60日对之前行政机关的行为作出审查,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5.如果认为前行政行为正确的,则维持前行政行为,如果认为前一行政行为错误的,复议机关可以撤销前一行政行为,责令其再次作出认定。遇到特别复杂的情况的时候,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领到申请延长复议时间,但是最长的延长时间不能超过30日。 所以,除了有其他法律的规定,复杂的行政复议最长的回复时间是不能超过90日的,一般的行政复议回复不能超过60日的。 顺便一提,当事人在收到行政行为决定书时,一定要确认接收时间,一般当场作出行政行为的,从第二条开始计算,邮寄的,从签收之日的第二日计算。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摘要]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设置的目的是要快速解决纠纷,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协调。但是由于缺少一套独立的简易程序规则以及实践操作的不规范,简易程序在运行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进一步简化审判程序、裁判文书这几个方面来进行完善。 [关键词]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专门机构;裁判文书 在我国的基层法院中,高达80%的民事案件都是以简易程序审结的,这反映了在我国数量不断增长的民事案件对简便、快速、易行的审判程序的现实需要。但是,简易程序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种种的问题,因此,加快对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简易程序缺少一套独立系统的程序规则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虽设专章对简易程序做了规定,但是其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仅用了5个条文对案件审理的一些环节进行了简化,其他方面依然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远不能满足对简易民事案件审判的要求。为了弥补立法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专门出台了《关于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两部司法解释。这种法律条文加司法解释的做法并未建构起一套体现简易程序的特色的系统规定,而且其中存在—些问题。首先,立法结构失衡,司法解释过多。与正式的立法相比,司法解释具有适用刚性较弱的先天不足。这就使得它们在相当程序上难以对法院(法官)的审判行为提供有效地约束,同时也使其自身处于受法官好恶左右的境地。其次,这些司法解释的内容存在与立法冲突之处。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2款规定,对于当即审理的双方同时到基层法院或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的案件,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制作口头起诉与答辩笔录,也不需要制作询问当事人笔录。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75条却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诉状或口头起诉笔录等十类材料,这两者产生明显的冲突。这些相互冲突的程序规定造成了实践中简易程序在具体适用上的混乱。

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

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 _____人民法 刑事判决 刑初字 公诉机_____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_____人民检察院_______________日以被告__________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行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审理了本案_____人民检察院察长(或员_____出庭支持公诉,被告_____及其辩护_____、证_____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决认定的事实是正

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__________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刑 二、被告人______……(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__________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 “被告_____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_____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_____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状正本一份,副__份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复习试题及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行政诉讼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 A )通过。 A.1989年 B.1990年 C.2014年 D.2015年 2.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 D )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A.权力机关 B.行政机关 C.监察机关 D.检察机关 3.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 B )。 A.交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B.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C.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协商解决 D.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集团诉讼的同案原告须为( C )以上。 A.3人 B.4人 C.5人 D.6人 5.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B )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两年 6.公民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 A )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其进行审查。 A.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 B.部门规章 C.地方政府规章 D.地方性法规 7.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哪一种情形的应当终结行

政诉讼?( C ) A.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动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B.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C.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诉讼中止满90日,其近亲属仍不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D.作为原告的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诉讼中止满6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 8.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 D )。 A.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B.履行判决 C.给付判决 D.确认判决 9.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地方政府规章同行政法规相抵触,可以( D )。 A.撤销 B.改变 C.废止 D.不予适用 10.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 C )。 A.平等原则 B.参照适用原则 C.对等原则 D.差别对待原则 11.我国的行政诉讼是( B )的法律制度。 A.“民告民” B.“民告官” C.“官告民” D.“官告官” 12.相对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是( B )。 A.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民事简易程序

内容提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增长。以潼南法院为例,2008年民事案件数量较上年增长32.16%,2009年一季度较上年同期增长108.86%。为缓解这一压力,司法实践中的大多数案件是以各种形式的“简易程序”解决的。本文拟通过对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的分析,结合我国简易程序的实施情况,对该程序的发展与完善作一探讨。 关键词: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民事简易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中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属传统意义上的简易程序,既包括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也包括小额诉讼程序,即我国采用简易与小额事件合一的审判程序。相对于普通审判程序而言,简易程序具有起诉方式、受理程序、传唤方式、审理程序较为简便,实行独任制审判,审理期限较短等特点,在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法院积案负担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改革与完善简易程序的具体构想 (一)明确并适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我国简易程序的立法上存在划分标准过于原则,不便于掌握的弊端,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过于狭小,而司法实

践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却过度膨胀。我国民诉法第142 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最高法院对此也做了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性分歧。这三条标准,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便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但总的来讲,这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问题上,基层法院面临着二难抉择:如果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其后果便是难以完成审判任务;如果要完成审判任务,就只有违反法律关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这说明我们简易程序的立法与司法严重脱节,简易程序的立法亟需修改。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诉讼标的数额看,已远远超出了立法对简易程序的限定范围,北京、上海等地的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最高标的额甚至已超过500万元。所以,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司法上严格限制超范围适用简易程序,从而改变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上的无序现象。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判决书

XX省XX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XX)X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省XX县XX 镇XX行政村XX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XXXX年XX月XX日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XX日经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XX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XX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交通肇事罪,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XXXX年XX月XX日XX时许,被告人XX驾驶XXXXX号中型厢式货车沿XX市XX路自东向西行驶至XX县XX路口东侧处时,由于未保持安全车速,超过

核定载质量,与前方同向行驶向左转弯的X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被害人XXX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认定,被告人XX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XXX主动打110和122报警电话报警,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XXXXXX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证人XXX、XXX、XX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遵守安全行驶原则,超过核定载质量运输货物,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X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且有证人XXX、XXX、XXX、XX证言、书证过磅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死亡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话详单、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人XXX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超过核定载质量,因而发生重大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练习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练习题 1、(单选题)下列事项中,不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A )。 A.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B.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 C.行政拘留 D.财产的查封 2、(单选题)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不服提起的诉讼,由(B )人民法院管辖。 A.被告所在地 B.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 C.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D.原告所在地 3、(单选题)下列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 )。 A.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B.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C.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D.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4、(单选题)下列不属于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是(B )。 A.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B.有明确的被告,但不需要明确指出是什么行政机关作了何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C.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D.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 5、(单选题)行政案件涉及款额(D )以下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A.一万 B.五千 C.一千 D.二千 6、(单选题)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A )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A.二十 B.十 C.二十五 D.十五 7、(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该(B )。 A.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B.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C.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D.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8、(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C)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A.5日 B.16日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延长的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延长的条件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认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由申请人选择,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

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论述题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简”答题 1.简述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有法定依据;3)违法事实确凿;4)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所谓较小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的罚款; 2.简述行政征收的作用? 1)行政征收是国家实现其管理职能,满足财政支出需要的保障; 2)行政征收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具有管理经济并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 3)行政征收属于经济利益的再分配,有利于缩小贫富差别,公平负担,协调各种利益团体和各阶层 的利益; 3.简述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行政行为; 2)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3 )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 4)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5)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行政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则,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予以解决。 4.简述行政机关的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实行领导——从属制; 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5.简述我国关于公务员辞退的法定情形。 1)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 2)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其考核等次连续2 年被确定为“不称职”; 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 天,或者1 年内累计超过30天; 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其工作,本人拒绝对其的合理安排; 5)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注意:公务员被辞退,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6.简述行政诉讼起诉被受理的条件? 1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要求,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具体清楚地向法院表明控告谁,即被诉行为是由哪个行政主体作出的。 7.简述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被授权组织: 1)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2)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3)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8.简述行政许可在现代国家中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 2)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关于中外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及比较一

中外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及比较一 王国枢项振华提要:本文通过对国外最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德国、意大利三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申请、提起与受理,审判中的主要诉讼主体及审判等与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作一全面比较,分析它们程序形式特征上的异同,对程序实质问题进行初步的思考。进而总结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立法和司法的进步与差距之所在,为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完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范围及比较 简易程序,英文为“Summary proceeding”(或称:“Summary procedure”(注1)国外刑事诉讼法学中没有很明确、很清晰的定义。依照《布莱克法律词典》的普遍解释,简易程序仅相对于普通程序(英文为“Ordinary Proceeding”)而言,凡指不经检察官起诉、陪审团定罪或者普通法正常程序所要求的其他程序(注2)因此,国外的简易程序范围相当广,我们研究国外简易程序时不能单单以是否冠以“简易”二字作为判断属于简易程序与否的标准。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及范围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程序分别由《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美国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规则》规定。除普通程序之外,美国有两种形式的简易程序: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和辩诉交易程序。所谓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是指对于《美国法典》规定的轻罪、微罪案件以及此类案件的申诉案件,经被告人的书面同意,由司法官或者地区法院法官进行简单审理并立即裁判的简易程序。所谓辩诉交易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己方利益,检察官一方和被告方律师或者被告人一方可以协商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2及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2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目中只有一个是符号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 A. 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B. 应当停止执行 C. 相对方不应执行 D. 可以停止执行,也可以不停止执行 答案:A 2. 高某因不服市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国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高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两天以后,市国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高某应当如何处理() A. 重新起诉 B. 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 C. 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本案 D. 对法院所作的撤诉裁定提出上诉 答案:A 3. 以下基本制度中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行政公正原则的是() A. 回避制度 B. 表明身份制度 C. 简易程序的适用 D. 时效制度 答案:A 4.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证据材料在原告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A. 涉及公共利益的证据材料 B. 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C. 涉及中止诉讼事项的证据材料 D. 涉及回避事项的证据材料 答案:B 5. 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某公安分局在他不在家的情况下,撬锁对其租住的房屋进行治安检查,之后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即离开,致使其丢失现金5000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甲向法院提供了其工资收入证明、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家中存有现金的同乡证言和房东听到其丢失现金的证言。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 上述证据均系直接证据 B. 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应加盖银行的印章 C. 房东的证言必须有房东的签名和租房协议原件 D. 上述证据在开庭审理前提交法院才有效 答案:B 6. 行政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A. 当事人是双方或多方 B. 合同成立以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C. 合同的目的是便于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实现特定行政目标 D. 合同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弊端之根源原因及解决途径

民事简易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缺陷的原因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实践中之所以存在缺陷和弊病,主要是有以下原因: (一)简易程序立法的滞后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遵循的是“宜粗不宜细”立法原则,其中关于民事简易程序的条文只有5条,仅就起诉阶段进行了简化,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限、当事人提出答辩的期限、当庭宣判后送达判决书的期限等均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但由于其在法律位阶上低于《民事诉讼法》,执行起来效果不尽如人意。加之司法解释间的相互冲突,具体如何适用,各地各人认识不同,造成司法不统一。 (二)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上的模糊性。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适用范围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用范围小。从立法本意来看,把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确定为基层人民法院,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但现在看来,我国法律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规定得过于死板,并没有真正起到方便群众起诉的作用,因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都是解决纠纷的,而把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仅限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不能适应公正与效率的现实需要。二是适用标准模糊。即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范围太窄。我国民诉法142条规定将“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 三者结合起来作为界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尚不够具体,明确,缺乏操作性。应该将这些标准进一步细化、具体。三、是界限不清。由于立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的不明确,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也没提及适用简易程序的专门机构,同一法官兼具审理普通和简易程序案件的双重任务仍大量存在,加之一些法院和法官执法不严、图省事的思想作怪,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混用。四是忽视了对私权的保护。在适用简易程序时,是由法院还是由当事人决定,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选择权。但在我国,对具体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何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及以什么方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以及何时及依什么标准和方式转入普通程序等等,一切都被赋予法院来裁量决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若干规定》在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同时,又对此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即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这就使司法自由裁量的正确适用和接受审查失去了判断的价值基础。由于法律将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权赋予了法院法官,当事人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选择权和处分权,这不能不说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种忽视,也违背了当事人

超期申请行政复议的效力认定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e813172189.html, 超期申请行政复议的效力认定 诉权的保护是近年来实务界的一个热点话题。狭义的诉权仅指民事诉权,而广义的诉权应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诉权。诉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不包含“胜诉权”。诉权的主要内容包括起诉权、请求裁判权和获得公正裁判权。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一项宪法性的权利,也是一项公法权利。行政诉权与诉权是种属关系,具备了诉权的共性又具鲜明特色。实践表明,行政诉权的保护较为薄弱。受行政诉讼司法体制先天不足、公民权利意识不强、行政主体宪政观念淡薄、法官独立性弱化、受案范围狭窄等因素限制。据此提出了出路思考。 诚如某学者所言,法学话语中的“理念”,“更多地被理解为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认识和观念”,“比一般的认识和观念更具有稳定性、原则性和基础性……反映了一种理性的思考。”基于认识的多维性,法学理念绝不可能是单一的,从宏观、中观、微观等不同角度就会产生不同的理念。近现代法治进程中,形成了司法权具有被动性、中立

性、终局性、公平优先性等等理念,理清了与另两种国家权力: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性质之别。也由于司法权的特殊属性,人们对司法救济寄予极高期望。“民众有获得司法救济和公正审判的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特征,也是司法权威和尊严的力量来源。”反观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起步较晚,受宪政体制、法律规制、文化观念、角色意识等诸因素影响,对行政纠纷所能给予的司法救济不尽理想,最直接体现在行政诉权的保护上。笔者拟就此作些探讨。 一、诉权与行政诉权辨析 诉权概念源于罗马法。在当时诸法合一的情况下,诉权与诉讼、诉权与权利不分。“每一种诉讼形式都代表着一种诉权,每一诉权即为一种司法救济途径。”但是随着诉讼法学与实体法学的分离,自19世纪前半叶德国普通法末期始,形成了西方近现代的诉权理论。但此间诉权所指均为狭义上的民事诉权,产生近代最具影响的三大诉权学说。 1、私权诉权说。该说认为诉权主要是基于私法而产生的权利,是私法上权利的作用和效果,是权利主体指向义务主体的一项私权。私权诉权说的诉权主体仅限于原告,诉权归于实体权利。该说以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乌印特侠伊道、翁格等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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