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第三条区域内的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在中国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等人员(以下简称自主缴交人员)可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业务(以下简称缴存业务)由单位经办人专管。单位经办人发生变更时,单位需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单位经办人由单位授权指定,经公积金中心登记并核准身份证件、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网厅)签约有效信息,可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柜台、网上服务大厅办理缴存业务。

第五条单位和职工办理缴存业务,应按照本细则及公积金中心归集业务办理指南、网厅服务协议相关要求,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和信息。

第二章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缴存登记是公积金中心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时,采集单位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基本信息,办理登记手续的行为。

第七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在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以前未办理的须予以补办。

第八条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提供相应的设立批准文件、登记表等申请材料,向受委托银行提交办理缴存登记业务所需的相关材料,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办理。

第九条公积金中心应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单位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表册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清晰、缴存基数和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月缴存额计算是否正确等。

经审核无误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为单位办结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每个单位宜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单位缴存登记办妥后,即可申请办理网厅签约登记手续。单位可在公积金中心委托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或网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账户的设立或转移、启封等手续。

第三章变更及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付款账户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或登记错误的,单位或职工应向受委托银行提供变更信息的相关证明资料,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办理。

第十四条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单位注销登记手续。

单位注销账户之前,所有职工账户应封存后转入新的接收单位或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账户,单位暂存款余额和公积金余额清零后才能注销。

第四章缴存

第十五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按照公积金中心“先核定,再缴款”的汇补缴业务模式及缴款规则,由公积金中心登记的单位付款账户缴款。

单位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先在受委托银行柜台或网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启封、封存、汇缴核定或补缴核定等相关业务,再将核定的汇缴或补缴资金分别转款至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归集资金专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单位及职工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计算。

第十八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单位应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每年核定一次,调整时间一般为每年的7月。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职工在新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之月的月平均工资。

自主缴交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计算。

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平均工资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关于缴存基数的限额标准,由公积金中心每年6月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比例。同一单位职工应当执行同一个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高于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自主缴交人员缴存比例可在政策规定的区间内自主选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变。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的和单位为其缴存的两部分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不保留小数位)。

自主缴交人员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全额缴存,公积金中心采用委托扣划的方式每月扣收。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单位需重新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欠缴、少缴或者超额汇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缓缴、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或存在其他应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情形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单位为职工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可退回单位账户。单位发生错账需要调整的,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可办理错账调整手续。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262号)发布之月起补缴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暂缓或分期补缴。

第二十五条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

第二十六条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形,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职工封存账户恢复缴存或由外单位转入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账户启封、基数变更手续。

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稳定正常缴存,符合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转入申请条件的职工,可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现缴存地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职工所在单位拒绝办理或机构灭失等情形,职工书面申请确需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注销、变更等手续的,经公积金中心核查认定后予以直接办理。

第五章缓缴、降低缴存比例

第二十八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向公积金中心提交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材料,经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为正常缴存,降低缴存比例期间低于正常缴存比例的部分

可不再进行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条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每次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公积金表1 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 制表单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填表说明: 1、组织机构代码: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2、单位名称:按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名称填写。 3、单位地址:单位经营地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填写单位经营所在地址。 4、单位所在行政区域:按照注册地址选择、填写;注册地址在成都行政区域外的,填写注册地址所在市、区(县)。 5、邮政编码:单位经营地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填写单位经营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6、成立时间:按照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填写;或批准机关批准单位成立的日期。 7、公积金业务经办部门:单位指定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的部门。 8、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的比例及个人缴存部分的比例分别填写。 9、首次汇缴时间:单位第一次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份,应为某年某月。 10、单位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名称:原则上单位办理公积金业务应使用公章,经本单位授权可使用本单位特定印章;如“xxxx公司(单位)财务部”;“xxxx公司(单位)办公室”。 11、选项填写:选定的内容在“□”划“√”。 二、应提交资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单位设立批文复印件、单位各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副本)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登记经办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单位授权书(根据单位的管理) 其他资料 三、本表使用:缴存登记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武汉市公积金贷款官方指南教学提纲

武汉市公积金贷款官方指南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的在职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二)贷款基本条件 1、借款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公积金贷款审核标准;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购建住房行为,且除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该购建住房行为一般发生在一年以内;所购建住房权属清晰、手续合法齐全且无法律纠纷; 5、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6、同意以所购、建住房进行贷款抵押,或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有价证券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方式提供担保。 二、主要贷款类型 (一)购一手房公积金贷款:包括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自住住房贷款;购买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等以投资为主要目的的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二)购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可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即二手房)贷款,房屋建成年限应在30年以内。所购住房必需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成套住房。 (三)商贷转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换为管理中心审核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必需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其中,二手房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时所购房屋的建成年限应在20年内,且此次转贷为首次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贷款额度与比例及计算公式 (一)一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 1、购一手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可放宽至80%); 2、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一手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且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 (二)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购二手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比例按房屋建成年限分为三个等级,房屋建成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房屋建成年限在11-20年(含2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房屋建成年限在21-30年(含3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其中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2、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二手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 (三)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 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剩余的商贷金额,同时不得超过上述关于一、二手房贷款额度与比例的规定。 (四)贷款额度计算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45%×12个月×贷款期限。

成都住房公积金网上政务大厅操作手册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政务大厅用户操作手册 版本号:2.0 2013.8

目录 1文档 (4) 1.1文档目的 (4) 1.2适用范围 (4) 1.3读者对象 (4) 1.4操作概述 (4) 1.4.1 单位用户登陆 (4) 1 单位用户模块 (8) 1.1清册类模块 (8) 1.1.1 设立个人账户 (8) 1.1.2 注销个人账户 (10) 1.1.3 启封个人账户 (12) 1.1.4 封存个人账户 (14) 1.1.5 托管个人账户 (16) 1.1.6 办理内部转移 (19) 1.1.7 调整缴存比例 (21) 1.1.8 调整缴存基数 (22) 1.2公积金汇补缴业务 (24) 1.2.1 汇缴清册确认 (24) 1.2.2 汇缴缴款确认 (25) 1.2.3 一般补缴登记 (27) 1.2.4补缴缴款确认 (29)

1.3客户信息维护 (32) 1.3.1 特定用户管理 (32) 1.3.2 单位基础信息 (35) 1.3.3 单位关键信息 (35) 1.3.4 申请信息管理 (36) 1.3.5登陆密码管理 (38) 1.4支取业务办理 (39) 1.4.1离退休支取(单位) (39) 1.4.2特殊销户支取 (40) 1.4.3支取记录复核 (42) 1.5单位业务查询 (43) 1.5.1个人账户查询 (43) 1.5.2账户设立记录 (44) 1.5.3销户记录查询 (46) 1.5.4启封记录查询 (47) 1.5.5封存记录查询 (49) 1.5.6托管记录查询 (50) 1.5.7内部转移查询 (52) 1.5.8比例调整记录 (53) 1.5.9基数调整记录 (54) 1.5.10汇缴清册查询 (56) 1.5.11汇缴缴款查询 (58) 1.5.12单位缴存记录 (59) 1.5.13补缴清册查询 (60) 1.5.14补缴缴款查询 (62) 1.5.15撤销缴款记录 (64)

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2020)

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2020) 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省、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职工和单位按1∶1的比例缴存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2019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但最高缴存上限按《关于公布2019年贵州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5号)规定执行,即:黔东南州在岗职工68953元/年的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高月缴存基数不超过17238元,最高月缴存额为4137.12元。缴存基数下限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19〕16号)规定执行,即: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790元,最低月缴存额为179元。 2020年新调入或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当月工资收入或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保留整数,缴存额保留两位小数。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审核和执行时间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2020年基数调整审核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调整后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五、基数调整审批工作要求及流程 (一)各缴存单位按表册(见附件)项目内容要求认真填写相关信息,不得缺漏。表册电子版由各单位按附件表格格式自行编制。 (二)送审资料包含:附件表册(一式4份,含电子文档)、2019年度12月工资发放清册2份(以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为准)、工资册外计入缴存基数的各种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各受委托银行、各公积金缴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二○○ 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主题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省建设厅公积金监管处、市法制办。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07年9月27日印发 (翻印10000份) 附件: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托管、结算等。 第三条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金融业务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 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六)企事业和其它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前款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 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二章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单位应到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武汉市公积金办理流程终审稿)

武汉市公积金办理流程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武汉市公积金办理流程 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如下: (1)到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指定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 (2)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须附的相关证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批准设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2、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表一式四份,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核定登记表后留存二份;单位送交指定的公积金办理银行一份,凭此表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公积金帐户建立后将每月交一份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表及汇补表交附给公积金办理银行。 二、单位为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如下: 新的正式录用职工或者新调入及调出职工在起用的三十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职工办理帐户转移。 三、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5%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5%计缴。)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理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经“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变更登记表》到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办理手续如下:

2016年度杭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

从杭州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工作于将于7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 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5年月平均工资,且不得超过杭州市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9717元。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定,按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 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5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是指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不论成本中列支的还是在其他项目中列支的,均应计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可按照下面的公式来计算: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合计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且同一单位实行同一缴存比例。单位因严重亏损等原因,低于12%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方面,若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来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市民要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含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 拓展阅读 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什么不能超过12% 部分城市公积金缴存上限达到了20%。此次统一将上限调整为12%,会有哪些影响呢? 最主要的目的——降低企业负担

成都市公积金办理须知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相关规定: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2.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港、澳、台人员及未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3.单位聘用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应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4.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的职工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5.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当自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6.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参照单位执行。 (二)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般缴存单位: (1)《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公积金归集表1)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设立批准证明文件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不同性质单位提供的证照对应如下: ①社会团体单位: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②机关单位:提供机关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③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④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⑤外地驻蓉机构:提供外地驻蓉机构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⑥外商投资企业及办事机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及办事机构注册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⑦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经营者身份证。

2016北京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调整2016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管委会办[2016]5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2016住房公积金年度( 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016住房公积金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1258元,月缴存额上限为5102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551元。原则上不允许突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1日 拓展阅读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纳、提取、贷款全解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公布今年公积金的使用计划,今年北京计划发放公积金贷款390亿元,与去年计划大体相当。同时,北京公积金调整了缴存上下限。7月1日起,普通职工每月最低须缴存公积金共374.4元,缴存上限则提高至4170元。 此外,近期北京公积金出台了多项便民措施,如租房提取公积金由以往的一年提取一次,调整到3个月提取一次等。而且不只是北京,全国不少地区的公积金政策今年都有所调整。 住房公积金几乎涉及所有职工,每月到底该缴多少?如何提取?公积金贷款又是什么政策?很多问题,不少职工并不清晰明了。全国各地的公积金政策不尽相同,新京报记者以北京住房公积金为例,介绍公积金的那些事儿。 【缴存】 公积金每月应该缴多少?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便民服务手册(常见业务问答50例)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便民服务手册(常见业务问答50例)供稿: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新时间:2013-03-04 00:00:00查看次数:2727 次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共同缴存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原则进行管理,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好处? 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六条好处:一是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二是相关规定范围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四是职工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建)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五是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六是职工退休时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及利息,相当于积累了一笔可观的养老储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否具有强制性?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即强制力。城镇所有单位和其在职职工均应实行,单位须按规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所属在职职工(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

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足额代扣职工应缴存部分,并把单位应缴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部分按时足额缴存至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 四、职工如何投诉和举报单位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1)职工可以投诉单位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①投诉信(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e84589841.html,); ②入职时间至离职时间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③入职时间至离职时间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历年工资明细表》、《住房公积金应缴额统计表》。 注意:若职工发起举报和投诉时已离职,则离职时间为投诉截止时间。 五、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如何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六、如何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指标解释

武汉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功能介绍

武汉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功能介绍 1. 基本信息查询:现有缴存单位用户通过基本信息查询,可以查询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职工汇缴清册、职工明细、单位明细、部门汇总信息,并套打提取凭证。 1.1 汇缴清册查询: 条件查询:查询个人基本信息。 全量下载:下载单位汇缴清册。 1.2 明细查询: 单位明细查询:查询单位近两年明细账 个人明细查询:查询个人近半年明细账 1.3 部门汇总信息查询:查询单位账号下部门人数及部门月汇缴额 1.4 提取凭证打印:为缴存单位用户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网上打印功能,以代替手工填写凭证。 2. 个人账户管理:现有缴存单位用户通过个人账户管理功能,实现对单位账户内职工的个人公积金帐户进行封存或启封,账户合并,新增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的开立、个人信息的修改及缴存基数的调整。 2.1 职工个人开户:现有缴存单位用户在确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未开设过个人公积金账户的前提下,为其开立个人公积金帐户。职工个人开户分为逐笔录入和批量导入两种操作方式。 2.2 封存/启封 封存:职工由于某种原因(在职不在岗、长期病休等)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时,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由正常缴存状态转为封存状态。 启封:单位为账户封存的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封存状态转为正常缴存状态。 2.3 账户合并:缴存单位账户下每个职工只有一个唯一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在系统内职工的身份证号是唯一的,对应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也应该唯一。如果一个缴存单位账户下的一个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办理个人账户合并。 2.4 个人信息变更:职工姓名发生变更或存在错误的,可通过个人信息变更功能进行修改。 2.5 缴存基数调整:缴存单位每年应根据上年职工工资总额调整当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供稿: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新时间:2013-11-01 00:00:00查看次数:15730 次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转移、封存、托管等。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四)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 (五)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六)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 (七)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 (八)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2020年(财务知识)武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解答

(财务知识)武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解答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解答 1、什么是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指职工及其所于单位按规定要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月缴存,是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所于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壹且汇缴到于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且由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按时记入每个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以保证单位和职工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没有欠缴和漏缴。 足额缴存,指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按职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不得少缴。目前武汉市规定的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俩个8%,最高为俩15%。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壹年之上,可具备贷款资格。 2、申请贷款时,借款人需提交哪些个人材料? 借款人于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先应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由所于单位盖章后,连同下列证明材料交贷款银行:(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结婚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2)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及《公积金缴交情况证明》;

(3)购买住房应提供购房合同及首付款收据;自建住房的应提供批准建房的文件; (4)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借款人及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不得虚拟或伪造有关文件及资料。如发现提供虚假文件和证明,贷款银行可撤消或收回该笔贷款,且追究借款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3、借款人应向哪家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借款人能够根据以下俩条受理原则,于指定公积金贷款代办网点选择壹家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 (1)向购买房屋所于地银行申请。如某借款人于建行江岸支行缴存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位于武昌区,则该借款人能够到建行武昌支行申请公积金贷款。 (2)向公积金缴存银行申请。如某借款人单位于工行江汉支行缴存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位于汉阳区,该借款人也可到工行江汉支行提出贷款申请。 4、如果父母购买房屋,能否以子女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 能够。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俩个条件: (1)子女未单独立户(以户口簿为准); (2)和父母同户居住,且所于社区出具证明。 5、如果本人是外地户口,但于武汉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能否申请公积金贷款? 能够。本人是外地户口而长期于武汉市工作,如果于武汉市正常缴存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申请 第六条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第七条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赁房屋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第八条职工存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行为,或在工作所在地、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住房的,不能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第九条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条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汇编

住房公积金提取 1、转贷对象、范围 (1)凡具有武汉市城镇户口(包括蓝印户口或暂住证)、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个人信用良好、有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已办理了住房商业贷款且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申请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2)已办理住房组合贷款和购房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再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3)原商业贷款必须是在市房改资金中心委托的公积金贷款银行网点办理,非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向个人发放的住房商业贷款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2、转贷条件 (1)转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和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同一人; (2)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1年以上,并有贷款银行提供的无逾期还款记录; (3)因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自提取之日起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4)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必须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同意; (5)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必须是在市房改资金中心进行登记备案的住宅开发项目,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书或《商品房权属证明》; (6)同意由市资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3、转贷额度、期限、利率 转贷额度: (1)转公积金贷款的金额不能高于原商贷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不能超过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一级市场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以内的,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能超过该房屋原购房合同总价的80%(单方职工不超过50%);对购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其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能超过该房屋原购房合同总价的70%(单方职工不超过50%)。 (2)转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 转贷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35%×贷款年限。 (3)转公积金贷款审批额度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由转贷款借款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转贷期限: 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年限,同时不得超过转贷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 转贷利率: 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同等期限的同档次利率标准执行。 4、转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 (1) 咨询申请。转贷申请人到原商贷银行咨询并领取《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填好后附上以下相关资料交给原商贷银行办理: ①《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或《武汉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经济收入证明》;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或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设立清册》。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受委托银行根据个人账户开户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去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 1.单位名称变更。 (1)企业单位名称变更应提供: ①《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②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③变更后单位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④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使用授权书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2)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应提供: ①《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②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单位名称变更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③变更后单位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④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使用授权书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1)《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2)变更后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参考Word)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三月八日 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武汉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第二条武汉地区各单位(含武汉铁路局局管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第三条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核算,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封存、集中托管、结算等具体业务(高校分中心可

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封存、集中托管等业务,结算业务除外)。 第四条武汉地区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第五条在职职工是指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一)至第(四)款所列的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从业人员,但不包括单位中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第六条凡在武汉地区设立的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均应在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七条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成都住房公积金网上政务大厅操作手册----单位用户

成都住房公积金网上政务大厅 用户操作手册

目录 1文档 (2) 1.1文档目的 (2) 1.2适用范围 (3) 1.3读者对象 (3) 1.4操作概述 (3) 1.4.1 单位用户登陆 (3) 2单位用户模块 (6) 2.1清册类模块 (6) 2.1.1 设立个人账户 (6) 2.1.2内部转移、转入托管 (13) 2.1.3封存启封个人账户 (17) 2.1.4调整缴存基数 (20) 2.1.5调整比例 (23) 2.1.6退多缴公积金 (26) 2.1.7汇缴登记 (28) 2.1.8补缴登记 (30) 2.1.9单位注销 (33) 2.1.10撤销登记 (33) 2.2查询功能 (36) 2.2.1单位客户信息查询 (37) 2.2.2单位个人公积金帐户查询 (37) 2.2.3个人客户信息查询 (37) 2.2.4个人公积金帐户查询 (38) 2.2.5个人公积金明细帐查询 (38)

2.2.6查询单位帐号余额 (39) 2.2.7联名卡信息查询 (39) 3、单位缴款 (39) 3.1缴款方式及缴款: (40) 3.2“财政单位”缴款入暂收账户 (40) 4、特别说明 (40) 1文档 1.1文档目的 本文档的主要目的是便于用户对系统的操作进行了解和熟悉。作为系统实现重要的

一部分,操作手册是用户快速掌握并使用本系统应用的重要依据。本文档涉及各功能子系统的操作描述和图示说明。 1.2适用范围 本文档提供了清册类、查询功能等模块及其子模块的使用说明;对前述中的模块进行应用,应遵循本文档进行操作。 1.3读者对象 本文档的预期读者为企业用户及公积金中心的操作人员、管理员。 1.4操作概述 单位用户登陆窗口如下图。 图表 1 登陆窗口 1.4.1 单位用户登陆 单位用户登陆,输入单位客户号和口令点击登陆按钮进入系统。客户号是12位数字;密码是英文和数字的组合,密码可以通过小键盘选择输入或电脑键盘直接输入。登陆成功显示如下窗口: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操作手册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 操作手册 ( 学习培训资料供缴存单位使用)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八年十月 使用说明 为使广大缴存单位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住房公积金政策,方便缴存单位业务经办人及时准确办理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我们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50号)和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写了《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操作手册》。 该《操作手册》是供缴存单位业务经办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和向单位职工培训宣传的指导性参考资料,希望能帮助和指导您顺利办理各项公积金业务。由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之中,在您使用该手册时,如有不尽之处请于我们联系。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八年十月

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操作手册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一、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操作规定 1、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上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2、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3、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区(市)县管理部(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核之日起2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4、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于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5、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欠缴或者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法处理。 (二)办理程序 1、领取下列表格并按照规定填报。 (1)《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公积金归集表1)一式三份; (2)《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清册》(公积金归集表2)一式三份; (3)《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计算表》(公积金表18)一式三份(如需为职工补缴以前年度(或月份)的住房公积金,须同时申领) 领取方式:到成都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服务大厅领取(或中心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e84589841.html, 进行下载) 2、提交申报资料。单位经办人根据缴存单位的行业性质,填写相关表格(包括电子文档资料磁盘)、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窗口办理审核。 填写相关表格和准备的相关证明材料种类包括: (1)《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公积金归集表1)一式三份; (2)《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清册》(公积金归集表2)一式三份; (3)如需为职工补缴以前年度(或月份)的住房公积金,还应填写《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计算表》(公积金表18)一式三份; (4)单位设立批准证明文件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不同性质单位提供的 证照对应如下: ①社会团体单位: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②机关单位:提供机关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③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指南(060523更新)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定向用于购买自住房时发放的贷款。 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种贷款总称为组合贷款。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凡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按规定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开户时间距贷款申请时间满180天,缴存账户状态正常,按月连续缴存时间满6个月,不含补缴)及以上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二)贷款基本条件 1、借款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公积金贷款审核标准;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真实购房行为,且除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该购房行为一般发生在一年以内;所购住房权属清晰、手续合法齐全且无法律纠纷; 5、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6、同意以所购住房进行贷款抵押,或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有价证券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方式提供担保。 二、主要贷款类型 (一)购一手房公积金贷款:包括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自住住房贷款;购买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等以投资为主要目的的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二)购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可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即二手房)贷款,房屋建成年限应在30年以内。所购住房必需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成套住房。 (三)商贷转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不含组合贷款中商贷部分)转换为管理中心审核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贷款额度与比例及计算公式 (一)贷款额度与比例 1.一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 购首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 购二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扣减首次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的差额,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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