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井动火管理制度

煤矿矿井动火管理制度
煤矿矿井动火管理制度

煤矿分公司矿井动火管理制度

为保证矿井动火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以下简称动火)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进行动火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不得进行动火工作。

严禁在采掘工作面、所有回风巷道内进行动火工作。

地面煤仓动火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条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提前一天向通风科提出申请。通风科根据作业方式和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明确动火时间、地点、安全负责人及安全要求等内容。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安全、通风、机电、调度等部门会审,经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动火工作按零星作业进行管理,相关人员要学习措施(必须有记录可查)。动火作业时必须选派瓦斯检查工、安全员在现场进行自始至终的检查与监督。

动火的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其他火种。火柴必须由瓦斯员携带或保管,入井和升井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柴使用情况。

第四条动火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无瓦斯积聚时,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条动火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使用不燃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配备2台灭火器。

第六条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动火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接收火星。

第七条动火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第八条煤仓上下口(包括井上煤仓)、卸煤坑附近等地点如果动火时,必须将煤仓放空,作业地点周围20m范围内用水冲洗干净积尘,专职瓦斯检查员在现场用加长管深入煤仓内及烧焊地点附近10m范围内的所有空间检查瓦斯,只有在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进行动火。

第九条皮带巷、地面皮带走廊进行动火、皮带硫化等作业时,皮带上不得有存煤并停止运转。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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