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释的标准是什么

编号:_____________合同解释的标准是什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解释顺序

某项目法人(以下称甲方)与某施工企业(以下称乙方)于201*年6月5日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部分内容如下:

一、合同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商品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五栋砖混结构住宅楼,每栋建筑面积为3150㎡(二)承包范围

砖混结构住宅楼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年5月15日

竣工日期:201*年10月1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47日

(四)质量标准

达到某国际质量标准(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未对该国际质量标准作规定)。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人民币伍佰陆拾万捌仟元整(¥566.8万元)

(六)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3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3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1年。

(七)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

1.工程预付款:在开工之日后3个月内,根据经甲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构成合同价款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支付预付款。根据实际情况,预付款可直接抵作工程进度款。

2.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主体结构四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主体结构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5%.甲方资金迟延到位1个月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

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

合同价款与支付

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人民币伍佰陆拾陆万捌仟元整(¥566.80万元)

[问题]

(1)上述施工合同的条款有哪些不妥之处?应如何修改?

(2)上述施工合同条款之间是否有矛盾之处?如果有,应如何解释?简述施工合同的组成与解释顺序。

(3)合同如有争议,应如何解决?

2021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解读

YOUR LOGO 2021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 释解读 When concluding a contract, the parties of the contract purpose should be determined.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contracts are also human behavior.

专业合同系列,下载即可用 2021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解读 导语:合同目的具有确定性。一般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应该是确定的。从严格意义而言,任何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属于人的行为,而且是比较正式的行为,所以更应该具有一定的具体目的。因此,对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其合同目的是确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法释〔20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20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辅助合同多样性)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预约合同效力)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n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 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电子合同)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 (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

合同法及四个司法解释

合同法及四个司法解释 合同法全文及其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前三条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四)(五)(六)条可以通过交易习惯或市场等来确定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七)(八)条是便于争议的有利解决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完整)《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此条解释让人看起来还有点思考:什么“尚未建成”?什么叫“已竣工”?为了避免歧义,我认为还是“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比较好?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中国的预售制度由来已久,目前由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95年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但是两个文件总共只有17条,如果除去重复和无用的内容,则仅13条1100字,可谓大道至简。 高法的这项解释是一种明显的功利思想前三句认定预售许可制度的有效性,后两句则认定了开发企业的变通性。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想利用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这一点来进行诉讼,应快点行动,否则磨磨蹭蹭的等下去,等对方有了许可证后再诉讼,一切都

晚了;因为《预售许可证》相对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来说,其取得的成本比较低。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来《合同法》第十五条已经规定了广告内容可以作为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如果作为要约的话,其内容应当作为合同内容兑现,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又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这一条看起来是保护了消费者,但实际上它的潜台词是说:“如果广告不写入合同,那么广告就不做为合同的一部分,开发商就不需要就广告内容承担责任”。 幸运的是,起草《合同法》的学者们没有象建设部的官员这么写,否则全世界都会嘲笑中国法律人的弱智;更幸运的是,法官们的良知在他们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驱使他们力求恢复法理的真相,虽然只是恢复了“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这一部分,但已经是巨大的进步了,我们要向法官们致敬。 希望这一条最后直接改成“广告和宣传资料应当做为房地产合同的要约”,因为过长的定语使消费者难以理解,而且还会给欺诈者以更多开脱的机会。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

合同法名词解释

债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要素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标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内容即债的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债的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债务人本人对自己履行债务,不得请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债权的特征债权是请求权,是相对权,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无排他性。 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 种类物之债和特定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属性不同划分,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已存在并特定化。种类物之债是指一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例如,买卖、金钱借贷合同为主债,而为其担保主债履行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则为从债1、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2、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因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3、当主债因清偿等原因消灭时,从债也随之消灭。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在按份债务中,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无须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入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合同及其特征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利益,须向对方当事人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利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的合同。比如买卖等。实践: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 的合同。比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预约与本约:预约,即“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 通常,人们把将来要订立的契约称为本约,而以订立本 约为其标的合同便是预约。 要约与承诺: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 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 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 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 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 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 为。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生于生效后。 后者发生于生效前)。 交叉要约:是合同法中的法律概念,是指订约当事人采 取非对话式的方式,几乎同时相互向对方提出两个独立 且内容相同的要约的现象。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要 约,适值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而且双方当事人彼 此都不知道有要约的现象。交叉要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 的特殊方式 合同订立的时间:承诺生效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当事 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 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 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 (合同上原有的)和次给付义务(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 的)。主: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 类型的基本义务。从: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只有辅助 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现物要约:是指未经订购而邮寄或投递商品,通常投寄 人都会单方为相对人设定一个期间,逾期不作拒绝表示 或不予退还即被视为双方间达成契约而购买投寄之商 品 附随义务: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 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 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 则。 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 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从:是不具有独 立的意义,只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在 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是由原给付义务 的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者不完全给付而产生的损害赔 偿义务,或者是由于合同解除时所产生的回复原状义 务。次给付义务是由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结果,或 者是由于违约行使解除权的结果。 合同的推定形式:推定形式,又称行为默示形式或意思实 现形式,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 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它以合同的开始履行推定 合同已经订立。如停车场收费。又如租期届满后,承 租人继续交纳房租,出租人接受之,由此可推知当事人 双方作出了延长租期的法律行为。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 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说明义务是指在利用格式条款订 立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对免责或者 限责条款作出说明,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向 其作出说明,使之能够理解免责或者限责条款的内容与 意义。 合同的解释: 合同解释的原则: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是指把全 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条款 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整体联系上阐明 某一合同用语的含义。)。目的解释原则,参照惯例习 惯解释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 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先契约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 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效力和合同的成立: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 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 人的强制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 成立: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 合意。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 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 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 力所应当具备的要素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一般要 件是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 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可撤销: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 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是否行使撤 销权的合同。可变更事由有以下:①欺诈②胁迫③乘人 之危④重大误解⑤显失公平更、可撤销合同。法律规 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 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 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法律特别允 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 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 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 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 失的行为。 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 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欺诈: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 为。 胁迫:,指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 精神上的巨大的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强制 的行为。 给付: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我国债法理论上 的客体,在德国民法称为内容,在日本民法称为目的。 给付是大陆法系债法中的概念。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 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 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 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 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 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 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 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 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5号 【发布日期】2009-04-24 【生效日期】2009-05-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法释…2009?5号,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6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

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解读(合同范本)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解读(合同 范本)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30504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解读(合同范本)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的解读: 解读一:何为技术成果 技术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技术合同的重要标的,在现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这种财产内容的技术性和特殊性,我国曾以专门的技术合同法予以调整,统一后的合同法也将技术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设专章予以规范。 如何精确界定技术成果的概念,直接涉及到技术合同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解释》在承继了原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技术成果的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类型,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就本质而言,作为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应当是一种技术方案,不包含技术内容的其他劳动成果,如一般作品和商标不能够成为技术合同标的。技术成果与知识产权是两个既有交叉而又不等同的概念。大多数技术成果享有知识产权,但并不要求技术成果必须能够或者已经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如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技术就可能是公知技术。原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技术成果的一般类型,只是把技术成果分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成果;合同法也仅提到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这两种技术成果,没有明确提及新出现的一些知识产权类型,如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于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特别是处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技术,既不属于技术秘密又不是专利,是一种处于特定阶段的有特殊法律意义的技术成果。为了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提供明确的指导,《解释》以开放式的规定列举了前述六种技术成果。 解读二:技术秘密又有新解释 《解释》参照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对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重新予以界定,即“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精解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精解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 1、可否仅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不可。 2、无抬头(没有债权人名称)的债权凭证(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可否直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可以。 第二条【预约的效力及违约救济】 明确肯定预约合同效力;如不签订本约,守约方可解除预约并追究预约违约责任。 第三条【无权处分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救济】 1、无权处分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买卖合同有效,物权变动效力待定。 【解读】解释依据物权法15条关于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相区分的原则,在学理上出现重大突破,摒弃无权处分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之通说,采纳有效说,同时认为物权变动效力待定。 2、物权不能变动(所有权不能转移)的救济。 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第四条【判定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及效力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及《电子签名法》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规则】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如下规则处理: 1、以交付权利凭证方式交付的—收到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2、以在线网络传输方式发送产品的——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即为交付。 解析:买受人在电子信息产品交易中处于弱势,为保护弱者,电子信息产品交付方式不明的推定规则采“收到主义”而非“发送主义” 第六条【多交标的物之保管费及损失承担】 1、代为保管多交标的物,可否索要保管费? 可以。 2、代为保管多交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买受人是否担责。 买受人重大过错应担责,一般过错不担责。 解析:对违约方进行处罚:既可收保管费,又按无偿保管合同承担灭失风险责任。 第七条【有关单证和资料的范围】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包括那些? 答:保险、保修、发票、质保、进出口、使用说明等六方面证书及装箱单等。 具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发票的证明力】

效力待定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效力待定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是有效的: 1、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 2、纯获利益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3、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1、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无权代理人代订合同行为有效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 合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只有在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时,才属无效。

当事人订立合同处分财产时,应当享有财产处分权,否则合同无效。但是,法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同效力状态的分类,除有效、无效、可撤消之外,还有效力待定,而效力待定乂有狭义与广义之分,本文就狭义待定合同作一初步探讨。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其因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规定,合同尚处于未生效状态,其生效与否取决于有权人是否表示承认。 新合同法第三章规定,有四种: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在民法通则中,这类主体所为行为被列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对此作了补正,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确定为。 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根本无代理权;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代理权消灭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解读与归纳新版

合同编号________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解读与归纳新 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 温馨提示:本合同示范文本只是提供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一种参考,当事人须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正确选择适用的条款并作相应的调整,切勿套用,订立重大合同或者内容复杂的合同最好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感谢您的阅读下载!

一、法律适用范围不溯既往为原则,旧无特定应从新(第一条);订立履行两时段,履行纠纷依新律(第二条); 合同效力之确认,从旧还需从有效(第三条); 违法无效系特指,国家法规和法律(第四条); 新法之前已终审,现在再审不从新(第五条)。 二、诉讼时效 技术合同产纠纷,诉讼时效两年期, 新法之前超一年,依新求诉不支持(第六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四年期, 新法之前超两年,权利同样不保护(第七条); 不变期限不应变,排除延长中断止(第八条)。 三、合同效力 批准登记才生效,未予办理无效力, 登记生效未规定,未办无碍约束力(第九条); 限制特许禁止令,有违合同方无效, 除此即便超范围,不以无效来处理(第十条); 四、代位权 提起代为权诉讼,四个条件同具备: 合法到期非专属,怠行权利是核心(第十一条); 专属债权由法定,代为主张不成立(第十二条); 怠于行使如何断,拒债弃权是关键, 对此抗辩谁举证,次债务人为首选(第十三条); 管辖被告住所地,主债应列第三人(第十四、十六条);

诉主在先诉次后,同一法院可管辖, 前一判决生效前,代位之诉应中止(第十五条); 财产保全可申请,财产担保相对应(第十七条); 针对债务人抗辩,被告可向原告提, 针对债权提异议,成立起诉应驳回(第十八条); 次债务人若败诉,诉讼费用由其担(第十九条); 代位诉讼若成立,被告直接偿原告, 清偿完毕皆脱责,债权债务均消灭(第二十条); 请求任超某一债,超出数额不支持(第二十一条); 请求低于次债务,债务人可另案诉, 代位之诉审结前,另案之诉应中止(第二十二条)。 五、撤销权 被告应为债务人,管辖当属对方地, 受益受让当事者,诉中应列第三人(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原告请求获支持,行为自始即无效(第二十五条); 原告差旅律师费,此诉特定被告担(第二十六条)。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权利义务转让后,履行合同生纠纷, 权利义务受质疑,出让者列第三人(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七、请求权竞合 原告作出选择后,变更应在开庭前, 管辖异议若成立,驳回起诉有依据(第三十条)。 附: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__]19号

解读《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解读《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进一步明确了本解释的适用范围。所谓 商品房买卖是相对于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个人私房的交易行为而言。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的交易受国家政策调整的因素比较高,其与商品房交易的主要区别在于市场化程度不同;个人私房交易中,交易各方都不是 开发商,其与商品房交易的主要区别在于交易的其中一方是否必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俗讲,是一手房与二手房的区别。 另外,此条解释中“尚未建成”和“已竣工”的概念似乎有些模糊,因此有人认为为了避免歧义,应 改为“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 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该规定应理解为强制性规定。《城市房 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亦有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人签定的合同效力将不被人民法院认可。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一点也是确定的,本条解释的重点在于条文中的但书部分。但书部分规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虽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但若在合同签定后至因该合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前这段期间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则法院不因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而认定 合同无效。在交易中若存在此类情况,作为开发商应及时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以保证交易的稳定;作为购房人若想解除合同,则应及时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 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 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效力待定合同概念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概念是什么 一、效力待定合同概念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而有待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应是已成立的合同。其次是其效力状况不确定,不确定的原因是在于该合同不符合有关合同生产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状态,即可能转变为有效合同,也可能转变为无效合同。而决定效力未定的合同归于有效亦或无效则取决第三人的行为,该第三人称为承认权人。如果有承认权人的承认该合同,合同即为有效,而若拒绝承认,合同则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是有区别的。对于无效合同而言,其不发生效力,自始已经确定,并不因其他行为而使之再生效力;而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而要待承认权人的行为使之确定。对可撤销合同而言,其未被撤销之前,应被认定为有效,只是撤销权人先例撤销权撤销该合同,而使之归于无效;而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发生与否尚未处于悬而未决状态,需待承认权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是否产生效力。 二、哪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情况: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由此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犯者签定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因为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在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二)无权代理签定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此类合同因为行为人没有代订合同的资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三)无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即缺乏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在经权利人追认前或本人取得处分权前,为效力待定合同。 认定效力待定合同要把握其构成要件:一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无效果效力;二是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三是必须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三种情况,与附期限附条件、可撤销可变更合有严格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其实也是成立的合同,但是因为一些瑕疵,从而导致合同不能顺利的发生法律效力,至于该合同的效力如何,还要看之后的追认情况,不能直接认为这样的合同就是无效的。占领外,就是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本身也是存在区别,二者更不该混淆。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法释〔20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关于技术合同的司法解释(完整版)

关于技术合同的司法解释 关于技术合同的司法解释 、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第十一条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并且造成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在对方的,对其已履行部分应当收取的研究开发经费、技术使用费、提供咨询服务的报酬,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因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其造成的损失。 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享有。 第十二条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继续使用技术秘密的人与权利人就使用费支付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处理。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但又拒不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 人民法院在确定使用费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通常对外许可该技术秘密的使用费或者使用人取得该技术秘密所支付的使用费,并考虑该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成果转化和应用程度以及使用人的使用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 不论使用人是否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人民法院均应当判令其向权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使用人已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使用费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还。 第十四条对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对于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根据有关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成本、先进性、实施转化和应用的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以及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 对于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有关咨询服务工作的技术含量、质量和数量,以及已经产生和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篇一: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若干问题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若干问题摘要: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法释)第10条有所争议,有学者认为它排除了《物权法》第24条(以下简称第24条)的适用。如何理解交付、对抗以及登记的效力是解决争议的关键。 关键词:交付;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释第10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基本概念的梳理

(一)对于“善意”的理解 “丙若不知甲已将A船卖与乙的事实且无重大过失时,构成善意,乙将不能对抗丙。”[1]可见,高院有观点认为善意是指“不知且无重大过失”。不知的内容不甚明确,是指对订立在先买卖合同的不知还是指无权处分事实的不知?例1,甲乙签订出卖甲之宝马车的买卖合同;后甲又与丙签订出卖该车的买卖合同,丙为善意。乙的权利我们称之为第一买受人的权利,丙的权利我们称之为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后文将以例1作为分析第24条的基本模型)。“不知且无重大过失”中所说的不知是指对什么内容的不知?可能有两种理解:第一,是指丙对甲乙之间已订立的买卖合同的不知;第二,还是指丙对甲无权处分事实的不知(如果甲与丙订立买卖合同之前已经将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重大过失的判定标准也不明晰,是否属于重大过失与买受人的注意义务紧密关联。对于不知的内容和重大过失的判定标准在此暂不做深究,暂且假设例1中丙对于买卖合同的不知与对无权处分事实的不知均可作为不知的内容。后文的善意指“不知且无重大过失”。 (二)对于对抗的理解 对抗需要从概念、法理、要件、效力、类型以及比较法和历史沿革来阐明其意义和内涵,本文仅从概念的层面上对对抗的理解提出管见。

四种情况下才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四种情况下才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并不是双方当事人一签字就能生效的。合同的效力分为三种,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以及有效合同。其中的效力待定合同,是需要权利人追认之后才会产生效力。究竟什么情况下才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合同受有关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时,无论是丧失权利或负担义务,纵使其在经济上获得巨大利益,亦不属于能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尽管缺乏代理权,存在着主体的瑕疵,但是这种缺陷是可以通过本人的追认加以补正的。 中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

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中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新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 从上文中可以得知,效力待定合同并不是绝对的说是无效或者有效。因为效力待定合同是需要权利人追认的,如果权利人追认了,则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不追认或者拒绝追认,则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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